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妇联等部门关于支持和促进女性创业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4版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4版目前,人口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瓶颈之一、为了适应和引导江苏省人口的合理增长,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江苏省于2024年颁布了全新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该条例以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为基础,进一步明确了江苏省在人口问题上的管理和具体措施。
核心目标是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和创新措施,调整人口结构,促进人口素质提升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首先,该条例着重强调保护人民的生育权利。
根据国家政策,江苏省明确规定,夫妻双方都享有合法的生育权利,并且鼓励适龄夫妇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
此外,条例还规定,政府将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鼓励适应晚婚晚育的夫妻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
其次,条例强调加强人口信息管理和统计工作。
江苏省将建立全面、准确的人口信息数据库,实现人口统计、基本信息、调查研究等各项工作的有机衔接。
通过科学合理的数据管理,政府能够更好地了解人口状况,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此外,条例还提出了促进人口素质提升和培养优质劳动力的重要措施。
江苏省将加强健康生育指导,普及科学育儿知识,提升家庭教育水平,促进新生儿的健康成长。
同时,积极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提高教育资源供给,努力提升人口素质和职业技能,增加劳动力的竞争力和市场价值。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人口政策的实施和监督机制。
江苏省明确指出,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动人口政策的贯彻执行。
同时,加强监督和评估工作,定期对人口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08•【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妇女保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于2018年5月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18年5月8日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就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与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并订立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在集体合同中专章规定女职工特殊保护内容)。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提供劳动保障措施,改善劳动条件,防止职业危害,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条件。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知识、职业技能以及劳动保护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5]7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7.04
【实施日期】2005.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
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5]7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四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2004年下半年我省在徐州市和如东县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取得了预
期成效。
在试点基础上,省政府决定,2005年在全省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妇联抓好四条措施,力推女性创业
l , 2期 培训人员 30多人次 。对全镇 失土妇女进行素质 0
培 训 , 办 了 计 算 机 、 装 制 作 设 计 工 、 容 师 等 培 训 举 服 美 班 。三 是设 立 妇 女 法 律 援 助 站 , 合 司法 所 、 法 办 、 配 政 派 出 所 等职 能 部 门 认 真 宣 传 党 的 方 针政 策 , 力开 展 新 婚 大 姻 法 的 宣传 , 维护 妇女 儿童 合 法 权 益 。在 村 党 支 部 的 领 导 下 , 立 了 由 村 干 部 、 任 区 民警 、 内 单 位 、 女 代 成 责 辖 妇 表 组成 的创 建 和 谐 理 事 会 , 织 对 残 疾 人 、 困 户 、 土 组 特 失 妇 女开 展送 温 暖 、 爱心 活 动 , 过 服 务 村 民 , 进 村 民 献 通 增 的 归 属 感 , 进社 会 的和 谐 。 促 ( 素云) 郑
开展与女致 富带头 人等创业女性“ 手拉手 ” 互助等活动 ,
推 荐 一 批 适 合女 性 创 业 的 好 项 目 ;四 是 从 资 金 上 帮 , 通 过 协 调 联 系 , 那 些 想 创业 、 创业 、 创 业 项 目但 缺 乏 为 敢 有
资金的女性 , 提供减 ( ) 免 息小额贷款服 务 , 为她们 圆创
调帮助她们 解决发展 中的难题 ,为她们做好 “ 务” 服 文
章, 鼓励 、 导 她们 做 强 做 大 , 引 为锡 山经 济 的发 展添 砖 加
瓦。 ( 锡市妇联 ) 无
( 一 ) 山东 省 枣 庄 市 薛城 区常 庄镇 计 生 协会 积极 为计 图 生 户 排 忧 解难 , 用 城 郊 企 业 多的 优 势 , 动 与 企 业 联 利 主 系, 为她 们 提 供 就 业 岗 位 。 目前 , 到 已有 2 0余 名 双女 户 0 和 独 女 户通 过计 生协 会 上 岗 就 业 。 ( 照河 ) 薛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函-苏政办函〔2021〕10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函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函苏政办函〔2021〕103号省市场监管局:你局关于建立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办函〔2021〕78号),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的扶持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22日附件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完善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服务体系,形成工作合力,更好发挥个体工商户在繁荣经济、稳定就业、促进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办函〔2021〕78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研究并推进实施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加强部门协作,统筹协调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抓好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任务落实,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医保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等14个部门组成,省市场监管局为牵头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9.15•【字号】•【施行日期】1989.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省政府颁发了《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经市政府研究,对贯彻上述法规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各区县、各部门结合各自实际,一并研究执行。
一、对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条款的补充规定:1、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除按《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五条执行外,并不得因女职工怀孕和哺乳而影响她们的晋级。
2、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可享受经期休假一天,作公假处理,但不得累计使用,单位也不得以经济补贴的办法替代。
3、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定为十一次,每次半天,应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如有特殊情况,根据医务部门证明可增加次数。
4、各单位要做好对四十五周岁以上更年期女职工的保健工作,有条件的可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工间保健操时间,每次三十分钟,不得合并使用。
二、对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有特殊困难的单位,应制定出实施方案,经本单位职代会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市劳动局批准后执行。
方案应报市卫生局、总工会、妇联备案。
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执行本规定的具体方案,报市劳动局批准后实施,同时报送市卫生局、总工会、妇联备案。
三、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以及本通知的执行情况由市劳动局负责检查,市卫生局、总工会、妇联负责进行监督;县(区)属及其以下企、事业单位由县(区)劳动局负责检查,县(区)卫生局、工会、妇联进行监督。
各单位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安技部门负责检查,工会进行监督。
融入城市文明 促进素质提升——关于农村妇女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的调查报告
20 0 4年 ,分别增加 了 1 . 6 %和 6
47 .%。“ 当与 雇 主发 生 纠 纷 时 ” ,
选择 “ 要求上级主管部门解决 ”
的 进城 务 工 妇 女 占 3 . , 比 43 相 % 20 0 4年 提 高 了 1. ;7 %的 03 1. % 0
人据理 力争 、 自己解决 ;. 6 %选 9
会的工作。从一个异 乡打 工者 , 转换到一个管理者的角色 , 阳丽 萍工作在嘉善 ,奉献在嘉 善 , 把
汗 水 和 真 情 留 在 了 嘉 善 的 热 土
E。
科学 时 尚的生活理 念 ,提升 了 “ 力邦社区新女性 ” 的综合素 质 , 受到了社 区居民 的交 口称赞 。 20 0 6年 3月, 宁波市第一个 外来 务工人 员女子 维权站—— 力邦社区女子维权站成 立了 , 宁 波市妇 联和奉化市 妇联 共同 为 维权站举行了授牌仪式 , 女子 维 权站还聘请 了志愿者 , 力维护 全 社区女性权益 , 并通过 各种教 育 不断提 高女性维权 意识和 保护 自己的能 力。 社区妇联还设立社 区维权 岗 , 开设谈 心室 、 知心姐
将 调查 结果汇总如下 :
一
、
农 村 妇 女 劳 动 力进 城 镇 就
6个 妇代 会 ,以楼 和公 司为 单 位 ,显 著 变 化 创
名, 妇代会委员 4名 。 针对“ 力邦 新女 性 ” 的特 点 , 创造 性地开 展 了~系列富 有成效的特色活动 , 举办各 类培训 , 组织 “ 力邦新女
展示 ” 五大行动 , 促进进城 务工
妇女提高综合素质 , 融入城市文 明 。为掌 握进城 务工 妇女 的生 存、 发展状况和需 求 , 省妇联依 托 省 妇 女 研 究所 分 别 于 2 0 04
江苏省创业扶持政策
江苏省创业扶持政策现在各地的创业政策已经慢慢成熟起来了,在江苏省现在有没有出台创业相关的扶持政策?看完店铺整理的江苏省创业扶持政策后你就会明白!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江苏省创业扶持政策今后,江苏农民创业也可享受与城市人一样的800元至1200元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租金补贴、规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优惠政策;创业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有关部门还将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这是我们11日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知的消息。
江苏省《农民创业服务制度》近日正式发布,将国家和该省鼓励、扶持城镇劳动者创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向农村延伸。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创业致富,江苏省将在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建立农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并在有条件的村建立农民创业指导站、创业培训机构。
有创业意愿和创业条件的适龄农民,包括返乡创业农民工、就地创业和进城创业农民、农村退役士兵,以及省辖市规定的农村其他创业人员,都可根据本人意愿和当地确定的培训项目到创业服务机构参加培训。
对创业培训后仍没有创业想法、不选择创业项目或创业培训不合格的学员,创业机构将推荐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县级以上农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还将邀请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员、专家学者及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组建专家志愿团,向社会征集各类独立经营、连锁经营、合伙经营、合作加盟等适合农民特点的创业项目,免费推介给有创业意愿和参加创业培训的农民,并对创业者实施一年的跟踪服务。
近年来,江苏省农民创业带动就业效应逐步显现。
该省新增返乡创业农民1.66万人,创办各类企业6520家,带动就业8万人,共有1.37万农民参加了创业能力培训,其中1.04万人通过自谋职业和创办企业实现了成功创业。
2016江苏常州创业扶持政策:最高可获5万元资助从相关部门获悉,常州刚刚制定了《“龙城青年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三年内扶持大学生创业3600人以上,带动就业10000人以上;征集大学生创业项目600个以上,资助大学生创业项目300个左右;组织大学生创业培训(实训)、见习训练3.6万人次以上,依托常州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学院、在常高校等,举办创业政策讲座100场左右,参加大学生2万人次左右;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微型创业园、创业苗圃等各类大学生创业载体30家,争创省级创业示范基地5家以上。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进一步创新我省平台经济监管理念和方式,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要求,营造更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完善新业态标准体系。
破除平台建设路径依赖,有针对性地制定新经济平台建设标准。
对部分缺乏标准的新兴行业,及时制定出台相关产品和服务标准。
对发展相对成熟的新业态,鼓励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主动制定企业、团体标准,积极参与国家、地方标准制定,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二、合理设置行业准入规定和许可。
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准入限制,清理和规范制约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事项。
(省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指导督促网约车、网络货运经营等领域的政策落实,优化完善准入条件、审批流程和服务,加快平台经济参与者合规化进程。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三、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
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指导督促各地开展“一址多照”改革探索,进一步简化平台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手续。
允许使用行业组织认可且能够反映新业态特征的字词作为企业名称行业用语,推进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四、大力发展“互联网+现代农业”。
支持现代农业载体建设数字农业基地,促进物联网、大数据、智能装备等在农业各领域深度应用。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0•【字号】苏政发[2010]130号•【施行日期】2010.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13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进一步支持民间投资发展,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在我省推进科学发展和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发挥民间投资重要作用(一)深刻认识民间投资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2009年,民间投资总量突破1万亿元,达到11746亿元,占全社会投资比重的62.6%,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增长、优化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作用,激发经济增长内生动力;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发展创新型经济和服务经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提高城乡一体化水平,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发展社会事业,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创新观念,把扩大民间投资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挖掘民间资本蕴藏的巨大投资潜力。
(二)加快确立民间投资的主体地位。
除政府投资发挥主导作用的领域外,其他领域尤其是一般竞争性领域要确立民间投资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民间投资的重要作用。
要确立民间投资在全社会投资中的主体地位,“十二五”期间,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比重年均将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成为社会投资的主要力量;要确立民间投资在行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十二五”期间,民间资本将成为社会服务、产业发展等领域的投资主体,在大多数行业发挥重要作用;要确立民间投资在发展创新型经济中的主体地位,民营企业将成为发展创新型经济的主体,大部分科技创新活动由民间投资发起或参与。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2001-2005年妇女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2001-2005年妇女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28•【字号】苏政发[2001]106号•【施行日期】2001.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女权益保护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2001-2005年妇女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01]10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2001--2005年妇女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2001年8月28日江苏省2001-2005年妇女发展规划“九五”期间,我省各地认真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和《江苏省1996--2000年妇女发展规划》,大力推进妇女发展,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成效。
全社会男女平等国策意识逐步增强,尊重妇女的社会风气日益浓厚;妇女参政议政状况明显改善,省、市、县党委或政府领导班子全部配备了女干部,86%以上的乡镇党委或政府领导班子配备了女干部;女性受教育程度和就业水平不断提高,全省高等学校在校女生占在校生总数的37.7%,女性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47%;妇女卫生保健水平进一步提高,孕产妇保健覆盖率达95.20%,孕产妇死亡率降至28.28/10万,妇女平均期望寿命达到74.96岁;女职工劳动保护进一步加强,妇女合法权益得到较好保障。
我省妇女发展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妇女参与经济活动层次较低,妇女参与民主决策和社会管理程度亟待提高,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妇女科技文化素质还不够高,成为制约妇女发展的主要瓶颈;女职工劳动保护在一些行业和企业存在薄弱环节,妇女权益保护面临新的矛盾和问题;妇女教育、卫生基础设施相对薄弱,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有待改善。
“十五”期间,是我省全面建设宽裕的小康社会,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的关键时期。
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
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正文:----------------------------------------------------------------------------------------------------------------------------------------------------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2022年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三章创业扶持第四章就业调控第五章公平就业第六章就业服务第七章职业教育与培训第八章就业援助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推动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推进共同富裕,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就业促进及其相关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省把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多渠道稳定和扩大就业,提高就业质量。
第四条树立劳动最光荣观念,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营造崇尚劳动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
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灵活就业。
第五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户籍、身份等不同,以及因残疾而受歧视或者不合理限制。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强化政策扶持、加强就业调控、培育人力资源市场、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优化就业服务、提供就业援助、改善就业环境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容量、提升就业质量。
关于促进妇女创业的建议
关于促进妇女创业的建议
促进妇女创业的建议有很多,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建议:
1. 政府应加大对妇女创业的支持力度,提供更多的资金和政策支持,鼓励妇女勇敢地走向创业道路。
2. 社会各界应该提高对妇女创业的认识,积极引导和帮助妇女了解创业环境和市场机会,增强她们的创业信心和能力。
3. 妇女应该积极提升自身素质,包括专业技能、领导能力、沟通能力等,为创业做好充分准备。
4. 妇女可以加入各种创业组织、创业社区等平台,与其他创业者交流经验,共享资源,互相支持。
5. 政府和企业应该积极推进性别平等,营造平等、公正、和谐的创业环境,让妇女在创业中得到更好的发展机会。
总之,促进妇女创业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和妇女自身的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让更多的妇女走上创业之路,实现自己的梦想和价值。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8•【字号】苏政发[2006]53号•【施行日期】200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实施《江苏省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一、推动企业自主创新(一)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企业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研究开发实际支出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的企业,可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从企业贡献中拿出部分资金给予奖励。
(二)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管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企业购置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三)企业建立的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经税务部门审定,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
(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08•【字号】苏政办发[2004]40号•【施行日期】2004.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4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残联、省委宣传部、省扶贫办、省经贸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农林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地税局、省体育局、省工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五月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2004年4月)近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热情关心和大力支持下,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生活保障、教育培训、康复医疗、权益维护等方面的状况明显改善,残疾人事业得到长足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残疾人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仍然处于弱势地位,残疾人的生活水平与健全人相比还有明显差距。
为帮助残疾人跟上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切实解决残疾人面临的突出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残疾人帮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多渠道安排残疾人就业1.稳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渠道,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发〔2004〕7号),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民营企业享受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各级民政部门作为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指导。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关于鼓励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和发展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关于鼓励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和发展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26•【字号】苏政办发〔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科技合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关于鼓励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和发展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2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关于鼓励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和发展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26日关于鼓励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和发展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外资企业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鼓励外商投资结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设立研发中心,聚焦绿色低碳、新能源、数字化、生物医药等领域开展高水平研发活动,一体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开放创新,着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开放创新融合发展(一)落实科技创新政策。
开展外资研发中心科技创新税收政策资格核定,优化核定程序、简化申报材料、服务应享尽享。
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建设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更多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支持技术研究中心、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发展。
保障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协定和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南京海关、省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鼓励开展基础研究。
全国妇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妇女从事手工编织实现就业创业的意见
全国妇联、⼈⼒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持妇⼥从事⼿⼯编织实现就业创业的意见⽂号:妇字[2013]26号颁布⽇期:2013-06-18执⾏⽇期:2013-06-1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妇联、⼈⼒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党的⼗⼋⼤提出的实现更加充分就业的⽬标,进⼀步拓展就业渠道,扩⼤就业规模,提⾼妇⼥群众收⼊⽔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持妇⼥从事⼿⼯编织实现就业创业提出如下意见:⼀、充分认识⼿⼯编织产业吸纳妇⼥就业的重要意义⼿⼯编织产业是⼀项有着深厚⽂化底蕴和民族特⾊的传统产业,具有绿⾊环保、⼯作场所和⼯作⽅式灵活等特点,是农村富余⼥劳动⼒、失业失地妇⼥、残疾妇⼥等妇⼥群体实现就业创业的重要渠道。
但是,⽬前⼿⼯编织产业还存在着组织化程度较低、产业发展较弱、政策扶持较少、技能⼈才缺乏、市场竞争⼒不强等问题,制约了产业的升级发展,使⼤量潜在的就业机会⽆法转化为现实的就业。
各级妇联组织和⼈社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对妇⼥发展⼿⼯编织的扶持,满⾜更多⼥性劳动者在这⼀领域就业发展的需求。
⼆、加⼤培育妇⼥⼿⼯编织技能⼈才⽀持⼒度各地妇联组织、⼈社部门要根据当地⼿⼯编织产业发展实际,结合地区优势、市场需求和妇⼥就业特点,制定⼿⼯编织产业技能⼈才培训规划。
研究制定⼿⼯编织产业从业⼈员技能标准,培养初、中、⾼级不同层次、满⾜⼿⼯编织专业化、产业化发展需求的技能⼈才队伍,培育⼀批⾮遗传承⼈、⼿⼯技艺⼤师和创业带头⼈。
整合培训资源,完善以职业院校、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载体的⼿⼯技能培训体系,将妇联组织推荐的、符合相关条件的妇⼥⼿⼯编织合作组织或龙头企业纳⼊就业培训基地认定范围。
⼤⼒开展各类培训,结合⼿⼯编织产业发展的潜在需求,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根据企业⽣产实际需求,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编织从业者开展创业培训,着⼒提⾼培训的实效性和就业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正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扶助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妇女创业政策有哪些
妇女创业政策有哪些妇女创业政策有哪些?妇女创业有什么优惠?今天店铺整理了妇女创业政策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妇女创业政策全面推进妇女创业就业工作近年来,我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区“十一五规划”,把促进城乡妇女创业就业作为劳动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不断创新工作载体,搭建服务平台,使妇女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我区妇女创业就业现状我区总人口25万,其中女性社会就业人员4.8万,女性城镇登记失业人员3800人,女性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250元,女性个体工商户经营者1.1万人。
比例偏低,就业面窄。
其主要原因:一是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我市许多企业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企业订单数量下滑,导致企业产值下降,生产形势严峻,影响部分职工就业;二是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依然存在。
每年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返回家乡寻找就业机会,新增就业岗位不能满足新增劳动力的就业需求,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制约着就业形势的好转。
近年来,区委、区政府促进全民创业就业、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等决策部署的实施,为女性创业就业提供了全新的基础和空间,越来越多的女性投身创业大潮,不仅创造了社会财富,提升了独立的经济能力,也日益显现出自身的价值和优势。
1、妇女创业就业的环境不断优化。
近年来,区委、区政府先后出台了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各项措施。
区妇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积极开展创业就业培训和指导服务,为广大妇女构筑了更为广阔的创业就业平台。
与此同时,妇女纷纷从家庭中解放出来,走出家门,走向社会,投身创业大潮,以高昂的热情参与到经济和社会建设中,并获得了平等的权利和经济收入。
社会环境优化、政策宽松、领导重视、部门支持,女性创业普遍受到社会的尊重和认可。
2、妇女创业的领域更为广泛。
长期以来,女性创业大都集中在三产服务业中的商贸、餐饮、服务业等。
如今,她们的创业已不再局限于传统领域,而是涉足到装饰装潢、养殖业、种植业、医药卫生、教育等行业,企业规模大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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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妇联等部门关于支持和促进女性创
业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4]9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9.21
【实施日期】2004.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妇联等部门关于
支持和促进女性创业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4]9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妇联、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和人行南京分行《关于支持和促进女性创业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一系列鼓励民众创业的政策,形成了全民创业的热潮,同时推动了女性创业的发展,创办中小企业的女性人数不断增1 / 2
加,涌现出一批艰苦创业、自主创业的女企业家,在促进城市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和农村妇女劳动力转移就业,帮助城乡妇女增收致富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受一些传统观念影响,创业女性在平等分享社会资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女性创业,激发其创业热情,更好地以创业促就业,加快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识支持和促进女性创业的重要意义。
就业是民生之本。
党的十六大指出,扩大就业是我国当前和今后长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把改善创业环境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职责。
各级妇联、工会、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以及银行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充分认识支持和促进女性创业的重要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城乡妇女就业,形成支持和鼓励女性创新业、创大业的共识,优化女性创业环境,搭设女性创业平台,积极推动女性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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