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论领导干部的选拔
版、2002年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修订对照表
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 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的领导成员
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 (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
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 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 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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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 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 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 的。
2014 年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02 年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 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
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
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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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xxx省 xxx 系统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为仔细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目标、政策,成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形成富裕活力与活力、有益于优异人材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体制,推动干队伍伍的革命化、年青化、知识化、专业化,保持我省xxx 行业连续、稳固、健康发展。
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国家局相关文件精神,联合我省xxx 行业实质,特拟订本规定。
一、总则(一)选拔任用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
2.知人善任、品学兼优原则。
3.民众公认、着重工作实绩原则。
4.公然、同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本规定由各级党组(党委)及人事(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行。
(三)本规定合用于选拔任用省局(企业)党组管理的干部及市级局(分企业)党组管理的县级局(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二、选拔任用条件(一)基本条件1.仔细贯彻执行党的路线、目标、政策,实践“ xxxx ”重要思想,拥有执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易剖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质能力。
能仔细贯彻执行国家局、省局(企业)的政策、规定,同省局(企业)党组保持一致。
2.解放思想,脚踏实地,开辟创新,扎实工作,讲真话、办实事、务实效,工作成绩突出。
3.有激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易专业知识。
4.清正清廉,勤政为民,言传身教,艰辛朴实,亲密联系民众,坚持党的民众路线,自觉接受民众的责备和督查,不以机谋私,不以烟谋私,在民众中威望高。
5.坚持和保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点,擅长团结同志。
(二)资格条件1.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该拥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由副处提任正处的,应该在副处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正科提任副处的,应该在正科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3.提任县级局(营销部)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应该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一级正职提任副职的,应该在下一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人民日报》(2014年01月16日01 版)本报北京1月15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全文见第十六版)通知指出,2002年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干部工作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状况的变化,《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
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落实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去,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解决干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建设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严格执行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用以统一思想、规范工作、解决问题。
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增强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观念,带头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范行使选人用人权。
组织(人事)部门要精通《干部任用条例》,坚持公道正派、按章办事,为选准用好干部把好关。
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方法,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要坚持干部工作的群众路线,坚持群众公认,充分发扬民主,改进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提高干部工作民主质量,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以分取人。
领导干部任用竞聘管理制度
领导干部任用竞聘管理制度一、背景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事关国家政权的安全、社会稳定的长治久安,事关党的事业兴旺发达。
任人唯贤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要求,对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原则是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严格按照干部标准和选任规程选拔任用,推进各级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着力培养选拔忠诚干净担当的模范干部。
二、竞聘选拔制度建设的必要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党的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生力军,坚持干部标准、选拔任用重要领导职务干部,就是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反对唯亲、唯资、唯政等不正之风,坚决反对用人唯亲、唯资、唯政等不正之风。
因此,领导干部选聘制度的完善,对于优选政治合格、工作胜任的干部,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竞聘选拔制度建设的具体内容1、竞聘条件(1)具有政治信念坚定、思想品德高尚的宗旨意识。
(2)有较高的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能够娴熟地掌握本职业务,处理好本部门的重要事务。
(3)岗位适用,匹配岗位要求,尤其是在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上达到相应职级标准。
(4)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沟通协调,能够有效地推动中心工作。
2、竞聘程序(1)先由组织部门通报竞聘招聘信息,确定竞聘招聘岗位及条件。
(2)基层党支部在制定人选后,按需在社区制定聘任年限。
(3)招聘条件公示:在社区公示招聘条件,并接受公众监督,在社区招聘接受公众意见,进一步优化招聘条件。
(4)专业岗位的招聘的招聘专业考核测试,并在通过资审、背长上聘整考,择工种选后组委员会。
(5)工作岗位一一内参递,岗位评价和人很测试一。
(6)商位上驻晗岗招引试人中位部对群察。
3、竞聘选拔的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竞争上岗,任人唯贤。
(2)岗位责任担当原则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必须根据岗位需要确定任职条件,明确长远考核因素,选优配属责任状惰。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新修订,2014年1月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坚持六项原则 搞好干部选拔任用
坚持六项原则搞好干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六项原则,即: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这六项原则,贯穿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始末,至关重要。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是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集中体现,是我们党长期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干部工作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对新形势下干部工作规律性认识。
党管干部,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根本。
只有坚持这个原则,才能保证干部工作的正确方向。
只有坚持这个原则,才能使选拔任用的干部,既是思想解放、锐意进取,理论知识丰富,业务能力过硬的高素质领导人才,又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带头人。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必须改进党管干部方法,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选拔任用干部的科学机制和管理监督干部的科学机制。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是党的干部路线的集中体现和核心内容,也是党的用人标准的高度概括。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为干部的德才标准赋予了时代内涵。
在新世纪新阶段,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就是要把坚持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选拔任用干部最重要、最根本的要求,真正把那些身体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
始终做到以德量人,用干事的干部,坚持德才并重、以德为先;以能用人,用开拓型的干部,坚持用有能力、有魄力的干部;以勤识人,用发展型的干部,坚持用事业心强、勤奋敬业的干部;以绩取人,用干练明白的干部,坚持重政绩、重实践、重公论;以廉择人,用勤政廉洁的干部,坚持既考察政绩,又考察廉政情况,用那些既干事又廉洁的干部。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是党的群众路线和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在干部工作中的体现和运用,是考核和评价干部的重要原则。
把党的干部政策、标准交给群众,把选拔的职位、条件公布给群众,让群众充分表达自已的意愿,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把干部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
解读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解读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14年01月18日18时14分来源:新华社五个细节看选人用人新导向——专家解读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新华社北京1月18日电(记者华春雨)中央近日修订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修订后的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
细节凸显导向,其中的具体细微之处,清晰体现着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要求。
细节一:好干部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2013年6月召开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提出“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的要求,并明确了好干部的标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鲜明地将这二十字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并围绕有利于选准用好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提出了新要求。
“干部工作首先要选出好干部,但好干部不能泛泛而谈,讲感觉凭印象,一定要有标准。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说。
专家表示,这二十字标准既坚定不移地体现着党对干部任用一以贯之的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又充分体现出干部标准的时代内涵,体现了正确的用人导向。
以此为重要遵循,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方面,突出了理想信念要求,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要求,坚持原则,敢于担当要求,加强道德、作风修养的要求,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实绩的要求。
“这些要求既确立了统一的干部任用基本标准,为广大干部明确了个人努力方向,又为充分发挥干部的个性风格留出了广阔的空间。
”辛鸣说。
细节二:干部任用第一环节从“民主推荐”改为“动议”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保持原有框架和内容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增设“动议”一章,拆分“酝酿”一章并将有关要求分别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之中。
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五个环节,构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
“我们过去选拔干部,‘民主推荐’是第一环节。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全旗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配套规定,各级党组织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依法办事的原则.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勤政,团结务实、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旗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各苏木乡镇场科级领导干部。
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如考察对象在本年内已按本实施细则进行过考察的,如无特殊变化,可不再进行全面考察。
第十七条制定考察方案。
为保证考察工作规范有序,凡相对集中的考察都要制定考察方案,明确指导思想、主要任务、考察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考察方案和考察对象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公示.第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对新提拔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或拟调整人选,在上会讨论前,应充分征求分管领导及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第十九条旗委组织部根据考察任务组成若干个考察组,每个考察组必须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第二十条考察人员负有以下责任:1、认真执行干部考察的政策规定。
2、深入了解,全面分析考察对象的情况。
3、如实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考察对象的历史和现实表现、工作实绩、特长和不足以及民主测评情况。
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党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坚强领导集体要求。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地方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
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政策水平,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二)坚决执行党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不正之风;(六)坚持和维护党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同志一道工作。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规章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规章
是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政治纪律要求制定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 选拔任用干部应坚持党的领导,遵循党的干部政策,始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党的组织部门是党的干部工作的具体执行机关,负责对党员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负责。
2.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公开、公正、公平。
要通过公开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察、组织谈话等环节,全面客观评价干部人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道德品质等综合素质。
不得利用权力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干部任命。
3.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实行领导班子共同决策原则。
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要求,由领导班子全员参与,经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后决定人选。
4.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坚持分类管理、激励引导原则。
根据干部的岗位特点和任务要求,对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干部实行分类管理和激励引导,积极培养造就各类专业人才和后备干部。
5.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严格执行干部任免制度。
任免干部应符合任免条件,按程序履行任免手续,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保存有关文件材料。
总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规章要贯彻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确保干部选拔任用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旨在选
拔优秀、胜任、廉洁的干部担任重要职务,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干部队伍保证。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现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1995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建设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是我们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
《干部任用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于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保证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一定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干部任用条例》,大力宣传《干部任用条例》,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办事,严格把关。
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审批。
要加强思想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坚强的党性、良好的作风保证《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执行。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增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法纪观念,带头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不允许个人说了算。
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照章办事,严格履行程序。
2019年修改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五)民主集中制;(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关于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
关于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条件和程序一、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二、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三、选拔任用干部的程序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教育工委报告。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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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问答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11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xxx省xxx系统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为仔细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持我省xxx行业持续、稳定、健康进展。
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国家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xxx行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一)选拔任用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工作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本规定由各级党组(党委)及人事(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本规定适用于选拔任用省局(公司)党组治理的干部及市级局(分公司)党组治理的县级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二、选拔任用条件(一)基本条件1.仔细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践“xxxx”重要思想,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分析咨询题、解决咨询题的实际能力。
能仔细贯彻执行国家局、省局(公司)的政策、规定,同省局(公司)党组保持一致。
2.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扎实工作,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工作成绩突出。
3.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4.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难朴素,紧密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同意群众的批判和监督,别以权谋私,别以烟谋私,在群众中威信高。
5.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
(二)资格条件1.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普通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记忆。
2.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由副处提任正处的,应当在副处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正科提任副处的,应当在正科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3.提任县级局(营销部)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一级正职提任副职的,应当在下一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指导思想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指导思想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基本程序是什么? 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要内容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要内容有》的适用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第四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第四条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规定
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规定根据《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省委《关于党委(党组)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和把关作用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等上级文件精神,将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规定梳理如下:一、关于任职资格要求1、公务员(含参照)岗位领导干部必须具备公务员身份。
2、选任非领导职务干部,必须为公务员身份。
3、从事业单位调任的科级干部,调任岗位必须是领导职务,调任单位有空缺职数,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4、一般干部提拔为副科级干部,须大专以上学历、干部身份,参加工作时间4年以上;副科级干部提拔为正科级干部,领导职务应在副科级岗位2年以上,非领导职务应在副科级岗位3年以上(同时需将干部人事档案等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备案)。
二、关于选拔程序要求1、动议。
县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组织部门对领导班子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向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整改期间,选任干部前要报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预审)。
方案要充分征求意见后方可启动民主推荐和考察程序。
工作方案应重点说明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动议涉及到班子的现状、职位空缺情况;二是调整配备的政策和原则;三是选拔任用的条件、范围、方法、程序;四是听取方方面面意见的情况;五是意向性人选的情况和使用理由;六是涉及领导身边人员、问题干部复出、破格提拔等特殊情况。
2、民主推荐。
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非定向推荐,推荐结果一年有效。
3、考察。
把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近三年考核结果以及一贯表现作为评价干部的基本要素。
要准确把握民主推荐的重要参考作用,正确分析和推荐得票。
一般情况下,要从得票前的干部中选择,得不到大多数人拥护的干部不能用。
《干部任用条例》中列出的“六种情形”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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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论领导干部的选拔干部的成长离不开政绩,干部的政绩是评价干部的重要标准。
对于干部的政绩,组织认可和群众认可根本上是一致的。
在实践中,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是每个干部需要面临的两个方面,要把两者结合起来,统一到党的要求上来,统一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上来。
邓小平同志曾多次指出,人才问题“是个战略问题,是决定我们命运的问题”。
“任何事情都是人干的,没有大批的人才,我们的事业就不能成功”。
历史发展告诉我们,一个国家的兴旺发达,首先表现在人才的兴旺发达。
毛泽东同志曾说过:“领导者的责任,归结起来,主要是出注意,用干部两件事。
”可见,选人用人是领导者的基本职能,领导者能否正确地选人用人,关系到领导工作的成败、事业的兴衰。
所以,一个称职的领导者应该做到知人善任。
1.三个人物的三点启示我们党的历史上有很多优秀的领导干部,他们的成长历程各不相同,带给我们很多启示。
任长霞——群众公认是基础任长霞,原河南省登封市公安局局长。
这位勤政爱民的公安局长因公殉职后,登封市区万人空巷,从战友同事到农民群众,从白发苍苍的老者到稚气未脱的少年,10多万人自发地赶来为她送行。
一个人民警察,一个任职只有三年的女公安局长,为什么能感动这么多干部群众?为什么能赢得老百姓如此发自内心的爱戴和尊敬?这不仅仅因为她获得过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青年岗位能手”、“中国十大女杰”、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等荣誉的典型,还因为以下主要原因:她爱百姓。
在她心中,老百姓最亲,老百姓的事就是天大的事。
她曾经一天接待群众124人,连续工作15个小时。
一位老太太看她如此辛苦,主动给她端来热茶。
她对老百姓无私的爱,深深地刻在老百姓心里。
“有为而威邪恶畏,为民得民万民颂”,尽管登封部分群众在她任职一年后,执意为她树立的“功德碑”被她拆掉,但她树立在老百姓心中的丰碑是拆不掉的。
她敢碰硬。
在任局长的三年时间里,她指挥侦破刑事案件3400多起,打掉涉黑涉恶团伙20余个。
当犯罪分子扬言要伤害她儿子时,她说:“要是怕,我就不当人民警察了。
”此时的她,又变得铁骨铮铮,坚毅果敢。
她严于律己。
在纷繁复杂而又充满诱惑的社会环境里,她常说:“向我看,跟我学,对我监督。
”把严于律己、清正廉洁之弦绷得紧紧的。
在回答网上提问时,她说:“我一个月1000多元,足够吃饭穿衣了”。
任长霞启示我们:群众公认是基础,有民心才能有业绩。
俗话说:“为官一任,造福一方”说的是干工作就要有成绩,不能不求上进,碌碌无为,自甘平庸。
任长霞为什么能赢得老百姓的爱戴和尊敬?最主要的是,她树立了正确的政绩观,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一切为了群众。
正因为如此,她不会不努力工作,不会不以身作则,不会不廉洁自律。
登封市公安局一位民警说的好:“任局长来了以后,我说句实心话,她没有有恩于我,也没有提拔我,但她为登封人民实实在在做事,跟着这样的局长,我干死都没怨言。
”话虽普通,但谁听了都会从中感受到任长霞的人格魅力,感受到她在民警心目中的崇高形象,也可以从中找到登封市万人空巷为她送行的答案。
任长霞的事迹表明,百姓心中有杆秤,百姓在干部心中的分量有多重,干部在百姓心中的分量就有多重。
应当注意的是,有少数干部还持有错误的政绩观,有的不顾财力有限,不惜举巨额债务,大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造成“一任官员,几任包袱”;有的口口声声“逼民致富”,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打着“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旗号,行违法乱纪、贪污腐化、中饱私囊之实。
过去常说,得民心者得天下。
在考核选拔干部时,群众公认是基础。
任长霞的事迹告诉我们,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时,一是要按照把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这一根本要求,围绕正确的政绩观,扩大干部工作民主,把群众拥护不拥护、支持不支持、赞成不赞成作为必要条件。
特别是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对那些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地方工作的干部要格外关注,对那些不图虚名踏实干事的干部要多加留意,对那些埋头苦干注重为长远发展打基础的干部不能亏待。
”二是要始终紧紧围绕群众公认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畅通民意收集、反映渠道,为随时随地把握干部在群众中的认可度创造条件。
用健全的民意制度来约束干部,做到有问题及时纠正,既避免党和人民的事业受损失,又教育和保护干部,避免干部犯更大的错误。
孔繁森——能力业绩是根本孔繁森,1944年出生于山东聊城一个贫苦的农民家庭。
他18岁参军,在部队干了7年,196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1969年复员后,他先当工人,后被提拔为国家干部。
1979年,国家要从内地抽调一批干部到西藏工作,时任地委宣传部副部长的孔繁森主动报名,请人写了“是七尺男儿生能舍己,作千秋鬼雄死不还乡”的条幅。
刚到西藏,他又写下“青山处处埋忠骨,一腔热血洒高原”,以此铭志。
进藏以后,原定孔繁森担任日喀则地委宣传部副部长。
当地党委考虑到他年轻能干,征求本人的意见后,派他到海拔更高的岗巴县任县委副书记。
在岗巴工作的3年间,他跑遍了全县的乡村、牧区,访贫问苦,和当地群众一起收割、打场,干农活、修水利。
1981年,孔繁森奉调回山东,先后任莘县县委副书记、行署办公室副主任、地区林业局长、聊城地区行署副专员等职。
1988年,孔繁森在母亲年迈、3个孩子尚未成年、妻子体弱多病的情况下,仍然克服困难,再次带队进藏,任拉萨市副市长,分管文教、卫生和民政工作。
为了发展当地教育事业,他跑遍了全市8个区县所有公办学校和一半以上的乡、村办小学,拉萨的适龄儿童入学率从45%提高到80%。
全市56个敬老院和养老院,他走访过48个,给孤寡老人送去了党和政府的温暖。
因西藏偏远地区医疗卫生条件较差,他每次下乡时都特地带一个医疗箱,买上数百元的常用药,送给急需的农牧民。
1993年,孔繁森进藏工作期满,但他继续留在西藏,担任了阿里地委书记。
为了摸清实际情况,他深入调查研究,求计问策,寻找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路子。
不到两年的时间,他跑遍了全地区106个乡中的98个。
在孔繁森的勤奋工作下,阿里经济有了较快的发展。
1994年,全地区国民生产总值超过18亿元,比上年增长37%。
他为了制定把阿里地区的经济带上新台阶的规划,准备在最有潜力的边贸、旅游等方面下功夫。
为此,他带领有关部门,亲自到新疆塔城进行边贸考察。
1994年11月29日,完成任务返回阿里途中,不幸发生车祸以身殉职,时年50岁。
他的名言是:“我们共产党员无论在哪里工作都是党的干部。
越是边远贫穷的地方,越需要我们为之去拼搏、奋斗、付出,否则,就有愧于党,有愧于群众。
”“率领群众致富,是我们的天职。
每一个党员干部,都应当与人民同甘苦、共命运。
这样,我们党才有威信,国家才有希望。
”我们从孔繁森身上看到了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他脚踏实地,甘做人民的孺子牛,一步一个脚印。
他的事迹也印证了一个道理,领导干部的健康成长必须要有能力和业绩作支撑。
许振超——不断学习是关键许振超,一个创造了“振超效率”的青岛港工人。
30多年来,这位只有初中文化的普通的码头工人,凭着他自强不息的精神,坚韧不拔的意志,坚持不懈的努力,成为桥吊专家,一年内两次刷新世界集装箱装卸纪录,创造了青岛港集装箱“10小时完船保班”这块“金字招牌”。
一个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普通工人取得如此成就,我们除了仰慕、油然而生敬意之外,还感到脸红,不知道我们这些身为高中生、大学生的人,该置身于何地!总结许振超的成功原因,主要有两点:把学习作为“第一需要”,自己教育自己,刻苦钻研,努力成为岗位上的行家里手。
他把有些工友打扑克、下象棋,或是一块儿“撮一顿”的时间都用在了学习上,学习并快乐着。
他用4年时间,苦苦钻研桥吊控制系统,倒推了12块电路模块,画了2尺多厚的电路图纸,攻克了技术难点,写出桥吊司机技术手册,并使故障信息从得知到排除缩短至15分钟以内,最终成为学历比他高,年纪比他小11岁的技术部技术主管的领导。
这位技术主管感慨地说:“从文凭上看,我比老许高,但他做了我的领导,我服气,因为他技术领先于我。
”干一行、爱一行、精一行。
许振超曾说:“干活不能光用力气,还要动脑筋”。
矿石装火车,他练就了“一钩准”的绝活,一钩矿石吊起,稳稳落下,不多不少,正好装满一车皮;干散粮食装火车,他练就了“一钩清”的绝活,一抓斗下去,从船内到车内,平平稳稳。
集装箱是铁的,船是铁的,吊车也是铁的,集装箱装卸是铁碰铁,他练就了“无声响操作”的绝活,被船东誉为“行云流水”。
许振超启示我们,不断学习是关键,学历低也能成才。
诚然,干工作需要文化,需要学识水平。
学历高,学的知识多,自然会为干好工作、成就事业提供更为有利的条件。
但是,在工作过程中,能否取得优异成绩,并非完全由学历高低决定。
学历只能证明一个人曾经有过的学习经历,表明受教育的程度,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用学历来衡量一个人的工作能力,将越来越缺少说服力。
许振超只有初中学历,但他取得的成绩却让不少高学历的人望尘莫及。
特别是在弄一张大学甚至研究生文凭并非难事的今天,许振超不搞学历,不争文凭,而是本着“一个人可以没有文凭,但不可以没有知识;可以不进大学殿堂,但不可以不学习”的态度,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先后自学并掌握了高压交配电、计算机、数字控制技术、网络通讯等专业知识,成长为桥吊技术带头人、著名技术专家,实在是难能可贵!许振超的事迹表明,学历低的同志不要只是羡慕高学历的同志,更不要妄自菲薄,而是要不断学习、刻苦钻研,全身心地投入到学习和工作中去,不仅要求过得去,而且要求过得硬,同样能够取得优异成绩。
许振超的事迹告诉我们,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坚持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做到不拘一格选人才,不仅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而且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民意失真”原因何在群众认可”是我们党在干部人事工作中一贯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衡量干部的首要标准,其真实性和科学性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是确保正确选人用人的关键。
我们要切实保障和落实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权利,不断扩大干部工作民主,坚持以“群众认可”作为选人用人的原则和标准。
但不可否认的是,作为落实这一原则的民主测评等程序是一个主观性很强且受某些客观因素制约的过程,认知、感情、利益等方面的影响不可能完全避免,由此造成“群众认可”在一定程度上失真。
2.垂直管理体制下领导干部的评价标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切实抓好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形成一个科学有效、阳光透明的干部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机制,对于推动干部队伍的健康发展和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具有重大意义。
垂直管理(又称垂直领导)体制是我国政府行政管理架构的基本方式之一,也是中央政府或上级行政部门直接参与各项具体行政、经济事务管理的主要途径。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在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中往往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