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0.12•【字号】闽教师〔2021〕46号•【施行日期】2021.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闽教师〔2021〕46号各设区市教育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省属有关学校(单位):根据省人社厅、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人社文〔2016〕142号)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及条件(一)我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
其任职年限及任职条件计算时间均截止2021年8月31日。
(二)评审条件按照《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福建省幼儿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执行。
为落实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要求,取消正高级教师条件中第十一条第3点“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获得县级以上表彰,或个人获得县级以上综合表彰或者与班主任(德育)工作相关的市级以上专项表彰”和高级教师第十五条第2点中“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的要求。
上一次参加评审未获通过,本次评审又申报的,应有新的教育教学业绩。
(三)继续教育2016年以前按每年累计不少于72学时计算,2016年1月1日起按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规定执行,由学校负责审核确认,无需提供给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四)为促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一专多能教师专业发展,允许所教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专业不一致的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教师参与职称评审。
(五)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工作量按工作日计算,每年不少于190个工作日,循环教学不作要求,业务考核可结合所从事的工作进行说课讲课和面试答辩。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度省重点项目申报工作的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度省重点项目申报工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闽发改重综函〔2021〕383号•【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度省重点项目申报工作的函闽发改重综函〔2021〕383号省委有关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闽有关机构,央属、省属有关企业: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把好省重点项目筛选申报关,优选好项目、大项目,提高项目质量,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建设的引导、示范和支撑作用,持续助力我省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超越,现将2022年度省重点项目申报有关事项函告如下:一、项目申报范围及标准(一)农林水利。
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引调水、大中型水库、防洪防潮工程、流域综合整治、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重大现代农业等项目;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
(二)交通。
铁路;城际(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一级公路,总投资10亿元以上二级公路);独立特大桥隧;水工结构5万吨级及以上沿海深水泊位、水工结构500吨级及以上内河高等级泊位、深水航道工程;民航机场和重要通用航空基地;综合交通枢纽工程;邮政枢纽和重大信息网络工程。
“乡镇便捷通高速工程”项目、“四好农村路”项目、“普通公路提质增效补短板”项目、“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省界服务区”项目。
(由省交通运输厅统一汇总申报)(三)能源。
核电站;火电厂(热电厂);海上风电场;抽水蓄能电站;220千伏及以上主干电网;城镇配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及长输干线管网建设项目。
(四)城建环保。
日处理5万吨及以上污水处理厂;总投资2亿元以上污水处理设施尾水深海排放改造工程;日供水5万吨及以上供水设施项目;日处理量300吨及以上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纳入全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危险、医疗废物综合处置设施项目;城市特大桥隧;总投资10亿元以上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和城镇生态环境整治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上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城市公共停车场;列入国家年度计划,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政策清单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政策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3.09•【字号】闽发改社会〔2020〕157号•【施行日期】2020.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政策清单的通知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福建省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政策清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设区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市级支持政策清单。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3月9日福建省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政策清单一、投融资方面(一)由地方财政资金为主投入,按期落实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所需资金,确保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所需资金闭合,不留缺口,不新增地方债务风险。
(二)在区域医疗中心开始运营后的一定时期内(不超过5年),对因业务量不饱和导致的经营性亏损,按输出医院选派到区域医疗中心服务专家和业务骨干的数量和工作情况等因素给予适当运行经费补贴。
创新财政保障方式,逐步与床位和人员编制数量脱钩。
(三)对符合条件的区域医疗中心托管公立医院长期债务进行锁定和剥离,由各级政府有针对性地指导相关医院提出债务化解方案,逐步化解历史债务,确保区域医疗中心卸下包袱、轻装上阵。
(四)鼓励优质商业保险机构、医药企业等发挥产业链优势,以战略合作、购买服务、业务外包等方式,参与区域医疗中心建设。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0.27•【字号】闽人社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人社发〔2021〕3号各设区市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委)、交通运输局(委)、水利局、铁路建设发展中心,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交建局、农业农村局、执法应急局、铁路建设发展中心,人民银行平潭综合实验区支行,厦门市通信管理局,各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现将《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铁路建设发展中心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通信管理局2021年10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第三章人工费用的拨付第四章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第五章工资支付监控预警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根治我省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和福建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若干措施》(闽治欠办发〔2020〕20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24年高级研修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24年高级研修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31•【字号】闽人社办〔2024〕212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24年高级研修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4〕212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人事(教育)处,各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各承办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24年高级研修项目计划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34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申报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24年高级研修项目的通知》(闽人社办〔2023〕216号),在各地各部门申报的基础上,经研究,2024年全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计划共97期,其中国家级高级研修项目5期,省级高级研修示范项目6期、工程领域专项6期、省级高级研修普通项目83期。
现将省级高级研修项目予以公布(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时完成研修项目各承办单位要根据《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管理办法》,严格按计划实施高级研修项目,不得随意调整变更研修选题、内容、对象、举办时间和地点,不得随意转交第三方组织实施,且须在2024年11月30日前完成办班。
如有关事项发生变化,请提前书面报送情况说明。
列入国家级高级研修项目的,应在开班1个月前与我厅沟通研修项目实施有关事宜并提交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具体时间、地点、研修对象、学员人数、课程设置、授课专家名单、研修日程安排、食宿安排、经费预算等事项。
经人社部审核通过后,由我厅下发开班通知。
列入省级高级研修示范项目的,应在开班1个月前提交开班通知和实施方案,报省人社厅备案后组织举办。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2.08•【字号】闽人社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21〕1号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保证职称评审质量,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提升职称公共服务水平,现将《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2月8日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保证职称评审质量,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提升职称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是衡量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根据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促进人才的培养和使用,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6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现将调整后的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以及适用范围予以公布,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各项参考因素发生较大变化,再适时作调整。
附件:1.福建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2.福建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11月13日附件1福建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月最低工资标准(元/月)适用范围1800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1720平潭综合实验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福清市、闽侯县、连江县、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芗城区、龙文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新罗区1570龙海市、漳浦县、云霄县、东山县、诏安县、平和县、南靖县、长泰县、华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三元区、梅列区、永安市、沙县、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仙游县、延平区、建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永定区、漳平市、上杭县、蕉城区、福安市、福鼎市1420清流县、宁化县、建宁县、泰宁县、明溪县、将乐县、尤溪县、大田县、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霞浦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古田县、屏南县注:上述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7•【字号】闽政办[2004]61号•【施行日期】2004.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4]61号)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已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七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0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4〕8号),原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策,进行总量平衡,综合协调,结构调整,指导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原省经济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委员会办公室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能。
(二)转变的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政策。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闽劳文[2010]91号关于印发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能力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根据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部署,为有效指导2010-2012年全系统能力建设工作,现将《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能力建设三年规划》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能力建设三年规划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能力建设三年(2010-2012)规划是提升系统能力建设水平,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惠民政策的重要举措。
全系统要立足科学发展,着力改善民生,全面加强系统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能力建设基础性、保障性功能,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有效服务于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规划如下: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七次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在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出台的有利契机,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为重点,不断夯实全省系统工作基础;以加强业务工作标准化建设为重点,全面提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整体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以加强队伍建设为重点,努力打造一支素质高、作风正、勤勉、务实、清廉、为民的工作团队,全面推动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新跨越、新发展,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为民惠民利民。
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能力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提升改善民生、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让广大劳动者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积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从全省系统实际出发,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相适应,统筹考虑全省系统能力建设,更加注重能力建设各方面协调发展,实现全省系统能力建设功能互补、联动发展。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事项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事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12.22•【字号】闽人社文〔2014〕378号•【施行日期】2014.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事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378号各处室、直属单位:经厅领导同意,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事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12月22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事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效能,强化行政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及《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深化“马上就办”行动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厅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审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优质服务、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实行服务承诺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落实否定报备制、一次性告知制等效能建设规定。
第五条我厅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个窗口收费”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日常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章收件与受理第七条对于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厅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在收件时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第八条属于本厅职权范围非即办申请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窗口应在收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3.16•【字号】闽教师〔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闽教师〔2021〕10号各设区市教育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厅(局),省属有关学校(单位):根据《福建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闽人社文〔2014〕267号),现就做好2020年度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校,下同)教师职称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评聘范围及条件(一)在中等职业学校、教研机构等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教师,以及在中等职业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兼职教师,均可申报评审相应中职学校教师职称。
其任职年限计算时间截止2020年12月31日。
(二)评审条件按照《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闽教人〔2014〕81号)执行。
(三)结合干校系统工作特点,干校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平均每学年应达160课时以上。
任现职以来从事学员管理工作2年以上(或每学年承担短训班班主任不少于2期)。
获得省级行业协会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限第一作者)视同一项县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
二、推荐要求(一)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实行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结合。
各学校应根据岗位空缺数量组织申报推荐。
已超岗位数的学校,按照“退二进一”的办法组织申报推荐和职称申报(有关职数情况需在委托评审函中注明)。
(二)各地、学校(单位)应及时将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及任职标准条件、评审办法等文件向教师公开,组织教师申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构建福建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构建福建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08•【字号】闽发改规〔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构建福建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规〔2024〕5号省工信厅、科技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商务厅、文旅厅、卫健委、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机关管理局、数据管理局,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各设区市发改委、莆田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加快构建福建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3月8日加快构建福建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加快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25年,我省基本建成城乡覆盖、快慢互补、智能开放、便捷高效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力争全省建成8万个以上公共充电桩,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不低于90%,构建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的充电网络,车网互动等新技术示范成效显著,满足全省新能源汽车出行充电需求。
到2030年,全面建成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间通达的电动汽车充电网络,在适宜使用电动汽车的农村地区,充电服务覆盖率进一步提升,有力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顶层设计,因地制宜优化网络布局(一)制定充电基础设施规划。
以县(市、区)域为基本单位,充分评估电动汽车发展充电需求,加快编制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分场景优化充电基础设施结构,加强公用桩和专用桩布局,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0•【字号】闽政办[2010]79号•【施行日期】2010.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7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与省公务员局合署办公,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将组织实施公民出境就业以及管理监督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的职责交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交给省地税局。
(三)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加强职业培训职责,推进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强统筹城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职责,深化制度改革,逐步完善体系,扩大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协调推动农民工工作职责,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职责,推动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等11项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等11项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7.07•【字号】闽发改价格函〔2023〕212号•【施行日期】202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等11项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函闽发改价格函〔2023〕212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申请核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等十一项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闽人社函〔2023〕382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7〕263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等11项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制定我省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等11项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收费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票据管理系统收缴,使用省级(含)以上财政部门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收费资金全额上缴相应级次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上述规定自2023年7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有效期满前60个工作日,你厅应按照规定程序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7〕263号)第十四条规定,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重新提出制定收费标准的建议。
在考试收费标准执行期限内,若国家相关部门调整考务费标准,你厅可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考务费标准执行,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若收费项目退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或国家取消该项考试,与其相对应的考试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项目考评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项目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6•【字号】闽发改重产〔2021〕574号•【施行日期】202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项目考评办法的通知闽发改重产〔2021〕574号省管重点项目分级管理单位,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为做好省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考评及参建单位年度工作业绩评定工作,进一步促进重点项目管理水平提升,我委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对《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项目(考核类)建设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考核办法>(2013年修订)和<福建省重点项目(考核类)参建单位业绩信誉评价登记办法>(2013年修订)的通知》(闽发改重点〔2013〕811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的《福建省重点项目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9月16日(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重点项目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重点项目建设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良好的建设市场环境,促进实现省重点项目建设目标,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712号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2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2〕2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重点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3〕4号)以及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定方案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评”包含省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或筹建、代建单位,下同)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考评(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目标考评)及参建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等单位,下同)年度工作业绩评定(以下简称参建单位业绩评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闽发改服价〔2019〕771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771号各设区市发改委、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社会事业局: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民政厅2019年12月30日福建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共福建省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福建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是指依法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养老服务收费分为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一)床位费是指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符合行业标准住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床位费服务成本包括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工资性支出(含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奖励费和社会保障支出)、公用费支出(含固定资产折旧、租赁费、维修费、物业管理费、能源费等日常运行支出费用)、入住老年人生活、保健和文化娱乐活动等必需品费用以及其他正常运行费用支出。
(二)护理费是指养老机构为入住的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护理费服务成本包括: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含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奖励费和社会保障支出)、护理器械和护理耗材购置费、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费等。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启用全国统一技工院校毕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启用全国统一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人社办[2015]100号【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05.28【实施日期】2015.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启用全国统一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通知(闽人社办〔2015〕100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8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专业和证书管理,并将开始运行“全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因此,部里要求2015年春季以后毕业的学生,通过“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软件”)进行毕业管理和生成毕业证书,学校可依此打印毕业证书,然后到上级主管部门验印。
依照部里文件精神,为确保我省技工院校毕业证顺利印制并能上网查询,现就我省启用全国统一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事宜通知如下:一、毕业证书的印制、核发、验印全国统一标准的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由省厅统一印制,按学校办学层次分为三种,分别是:技师学院毕业证书、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各地不得擅自印制、涂改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空白毕业证书由省厅技工教育中心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实行保管与发放分开,每次领用证书均要详细登记发放情况,确保通过查询证书的流水码可判断证书的流向。
学校因打印等原因损坏的毕业证书不得擅自销毁,须收回省厅技工教育中心,盖上“作废”字样并由专人予以保存备查。
学校按照学籍管理规定,负责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在部软件“申报”、“审核”,由学校直接主管进行“审批”,各技工院校负责打印学生毕业证书及相应的毕业生花名册,报各设区市审核,再报省厅审核验印(福州、厦门两市由本市直接验印),省属技工院校直接报省厅技工教育中心审核、验印。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04•【字号】闽人社办〔2020〕60号•【施行日期】2020.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0〕60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各技工院校、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提升技工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积极促进技工院校学生就业创业,发挥技工院校在技能储备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主体作用,鼓励支持技工院校参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9〕52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及评价内容、方式(一)评价实施主体1.已在人社部门备案开展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可发挥企业培养评价主体作用,通过企校合作方式,参与技工院校人才培养评价,为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经人社部门遴选公布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根据技工院校需求,为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技工院校原设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经备案后,按备案的职业(工种)、等级对本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4.职业院校、高等院校原设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可按照自愿原则,经备案后,按备案的职业(工种)、等级对本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二)条件范围1.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及等级应与技工院校主干专业设置相适应。
2.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以及专家队伍、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等老工伤人员纳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等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闽人社办[2012]19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2.09.13
【实施日期】2012.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等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
理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闽人社办〔2012〕191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为切实做好人社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2011〕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和省人社厅等四厅局《关于将〈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151号)(以下简称“151号文”)的贯彻落实,现就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人社部要求,各地对符合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条件,但尚未确
定身份的人员,要坚持政策“不关门”,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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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闽人函[2013]38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2.20
【实施日期】2013.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度注册咨询工
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闽人函〔2013〕383号)
各设区市公务员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3〕554号),为做好2014年度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4年度的考试时间安排在4月12日至13日举行。
请各地按《福建省2014年度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安排表》(见附件)认真做好报名组织、资格初审工作。
二、报名条件按人发〔2001〕127号和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文件管发字〔2003〕03号规定执行。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考试。
1、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8年;
2、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6年;
3、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4年;
4、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3年;
5、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2年;
6、获非工程技术类、工程经济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人员,其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年限相应增加2年。
(二)免试条件
具备下列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