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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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分院工程项目和其他工作的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分院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作业和其
第六条项目勘察、钻探、测量作业安全均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七条分院各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均由分院副院长和分院总工负责。

第三章勘察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第八条勘察作业前,应依据作业实际条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九条勘察作业现场布置、临时用电、设备安置、防台、防汛、通讯、避雷等安全措施必须符合国家和上级颁布的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开工前应根据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一)开工前,应对参与作业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进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交底,明确岗位职责,对危险部位或危险作业地点,进行
求。

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水域钻探作业
(一)水上钻探作业开工前应根据当地水域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二)作业前选好避风锚地,并与当地港务部门取得联系。

(三)在船舷上搭设钻井平台时,必须确保平台牢固,并设置安全护栏。

(四)根据作业人数和作业环境,配备救生设备和必备的通讯工具。

(五)水上作业时,应按有关规定悬挂相应的安全信号标志,抛在水上的套管必须高出当地的最高潮位,并在套管顶端设置灯光信号标志,以
(一)水上测量作业前应根据当地水域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二)水上作业人员必须穿好救生衣,并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通讯工具。

(三)水上作业时,应按有关规定悬挂相应的安全信号标志,做好来往船舶的安全避让。

(四)进行水文测验多点作业时,必须配备必要的通讯工具,同时必须配备机动船作为交通联络船,保证随时与各作业点的联络及接送作业人员。

第十七条项目组后勤保障安全管理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七章工程勘察设计的后续服务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分院各项目的后续服务安全管理由分院总工程师全面负责,负责后续服务各项目的安全管理规定、制度的制定和后续服务人员的安全教育以及安全事故的处理等,对各项目后续服务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第八章目标工程项目的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分院承担的国际项目的安全管理由分院院长负责,负责国际项目的安全管理规定、制度的制定和国际项目人员的安全教育及安全事故的处理等,对国际项目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第九章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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