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图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一)报批前程序一是征地告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是现状调查及确认.《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三是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四是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二)征地的审核和报批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
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流程图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流程图
房屋征收部门报人民政府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
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
征收程序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
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包括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
范围、征收依据、征收目的、签约期限、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
套建筑面积、套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过渡方式和搬迁
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等
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并公开征求意见 政府公布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
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 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两种情况: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
内达不成补偿协议2、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
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
交房、拆除 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公示期不少于30日 政府征收决定前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房屋征收部门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初审和受理(岗位:科员在 5 天内完成)
否 材料是否齐全 是 审核(岗位:科员在 5 天内完成)
补正
科长审批(岗位:科长在 5 天内完成) 否 审核是否通过 是 主任审批(岗位:主任 5 天内作出) 是 审核是是 下发确认意见 否 否 不予批准
发布暂停公告(岗位:科员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选定评估机构(岗位:相关工作人员在 30 日内完成)
入户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岗位:相关工作人员在 20 日内完成)
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岗位:相关工作人员在 5 日内完成)
组织有关部门论证方案 (岗位: 相关工作人员在 5 日内完成)
否
是否通过
是
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岗位: 相关工作人员在 30 人完成)
是
可实施
否
不予批准
区政府备案
专项资金足额到位
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并现场张贴(岗位:科员 在 30 日内完成)
办理完成
不是旧城区改建
是旧城区改建
多数人认为符合规定
多数人认为不符合规 定 组织听证(岗位:相关工作人 员在 60 日内完成)
1、根据公众意见或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并公布 2、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岗位:相关工作人人员 在 30 日内完成)
被征收人数量较多 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岗位:相关 工作人员在 30 日内完成) 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不可实施 是否通过 暂缓实施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一)报批前程序一是征地告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是现状调查及确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三是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是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二)征地的审核和报批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
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征收评估流程图
(被征收人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10日内)
(评估公司自收到书面异议、书面复核申请10日内)
(被征收人自收到复核报告10日内)
(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10日内)
上户查勘 (附表五) 估价师现场答疑(7天) 评估公司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分户初步结果公示(附表8) 征收部门粘贴分户初步结果(拍照留存)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
有错及时修改,重新公示
三级复核报告,确认评估价值 编制分户征收评估报告 向征收部门提交整体报告、分户报告 整体报告、分户报告盖章、签字 被征收人签收 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报告、送达回执(附表9) 共有产权人签收 送达见证人 无异议 有异议
复核评估 书面异议 书面回复
评估结果有变动,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公司有技术错误,应改正错误,评估公司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结果没变动,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评估公司无技术错误,维持评估报告 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流程图
一、规划部门出具项 二、征收部门拟定征 三、上报本级政府,
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登记、项目预评估、修建性详细规划或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发改、国土、规划、房管部门及专家进 行论证。市内五区在论证前应报市房屋征收部门综合平衡。 三、公开征询意见。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本级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 网站征询意见,不少于30日。
旧城区改建项目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报市、 县城乡规划部门审定。
征收房屋价值评估
征收房屋价值评估
一、被征收人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 二、被征收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评估机构 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向市房地产价格 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做出征收决定并公告
做出征收决定并公告
一、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社会 风险评估。 二、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人数较多的由政府常务 会议讨论决定。 三、做作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款应足额到位、专 户专储、专款专用。 四、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一、被征收人多数决定 构。 二、被征收人对评估价 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 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
1、房管部门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产交易案例相关房产档案信息。 2、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土地登记卡、宗地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实施调查登记和预评估 三、未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1、未登记建筑和临时建筑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认定和处理。 2、认定为合法建筑物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给予补偿;违法建筑和超 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征收项目启动条件
一、项目须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一)报批前程序一是征地告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是现状调查及确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三是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是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二)征地的审核和报批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
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一)报批前程序一是征地告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是现状调查及确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三是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是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二)征地的审核和报批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
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一)报批前程序一是征地告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抵偿尺度、安顿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抵偿安顿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分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抵偿尺度、安顿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抵偿。
二是现状调查及确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需要的,国土资源部分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三是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抵偿安顿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分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抵偿尺度、安顿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是征地资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抵偿尺度、安顿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弥补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二)征地的审核和报批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分受理,并进行审核。
凡是征地资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抵偿尺度符合法律规定、安顿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资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
(一)征地程序及流程图(一)报批前程序一是征地告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是现状调查及确认。
《国务院关于深化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三是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是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二)征地的审核和报批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门受理,并进行审核。
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级门将征地材料报送审查。
征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或省级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详细流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详细流程一、征收准备阶段1.确定征收单位:征收单位一般是政府部门或授权的机构负责征收工作。
2.征收范围界定:确定需要征收的土地范围和涉及到的房屋数量。
3.制定征收方案:根据征收范围,制定详细的征收方案,包括征收时间、征收方式、征收补偿等内容。
4.公告通知:征收单位要通过公告等方式通知受征收房屋的所有者,并告知他们有关征收的法律法规及补偿政策等信息。
二、征收申报阶段2.申报办理:申报材料准备就绪后,所有者将材料提交征收单位进行申报办理。
三、补偿协商阶段1.评估公示:征收单位会委托专业机构对受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并公示评估报告,方便所有者了解房屋的价值。
2.补偿协商:征收单位与所有者进行补偿方案的协商,包括补偿款金额、安置方式等。
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征收决定和补偿支付阶段1.征收决定:征收单位根据补偿协商结果,制定征收决定,决定收回受征收房屋。
2.补偿支付:征收单位按照补偿协商结果,将补偿款支付给受征收房屋的所有者。
3.房屋交接:征收单位与所有者办理房屋的交接手续,完成房屋的过户手续。
五、征收事后管理阶段1.资料管理:征收单位要对征收相关的材料进行管理,确保相关文件完备。
2.供地销售:征收单位可以将征收后的土地进行拍卖或者挂牌出售,用于用地计划的实施。
3.监督检查:政府部门要对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合法。
以上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详细流程。
征收工作需要依法进行,并切实保护受征收房屋的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过程的公平、公正。
同时,政府部门也要注重宣传征收政策,加强与所有者的沟通和协商,做好征收后的事后管理工作,以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房屋征收工作流程图
房屋征收工作流程图征收房屋是指政府依法收回民间土地上、建筑物上的所有权,并以公益、公共利益、城市建设等为目的,对收回的土地、房屋予以再利用、再开发、再建设的活动。
我将从征收房屋的流程、程序和标准三个方面进行说明。
一、征收房屋的流程1、宣传阶段:征收房屋的第一阶段是对市民进行宣传。
政府宣布需要征收房屋时,会宣传征收的原因、过程、补偿政策、补贴措施等相关规定。
2、勘察阶段:征收房屋的勘察阶段是指政府相关部门对需要被征收的建筑物进行调查、测绘和勘探,包括建筑物的地理位置、结构、面积等方面,以便实施下一步工作。
3、评估阶段:征收房屋的评估阶段是指政府相关部门对被征收建筑的市场价值、税费等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通过评估、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反馈的方式向征收方提供建筑物的评估价值。
4、协商阶段:征收房屋的协商阶段是指政府与被征收人或相关机构协商,商定征收的合理价格并签署协议。
如果征收方、被征收人双方没有提出异议,合同就正式签署,标志着征收合同生效。
5、领证阶段:如果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已经签署协议并支付赔偿金,则征收方会发放土地证、房产证和有关手续和证件。
被征收人在收到证件后就可以领回补偿金,同时移交房屋。
二、征收房屋的程序1、征收方应发布正式的征收公告,公告应该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位置、征收原因、赔偿标准、征收流程、解决争议的途径等方面。
2、征收方应对需要征收的房屋进行必要的调查、勘察和评估。
与此同时,政府还要与被征收人沟通协商,特别是在赔偿方面,使其合理化、合法性更高。
3、征收方应选择专业人员对被征收的房屋进行评估工作。
评估的内容应包括房产的地理位置、楼房的结构以及房产的用途等方面。
4、完成评估后,征收方应事先通知被征收人的权益,并向被征收人提供与土地征收有关的官方通知书。
官方通知书应包括土地征收的内容、被征收人享有的权利以及政府应提供的赔偿等内容。
5、在征收过程中,如遇到法律纠纷,征收方应秉承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协调解决争议。
征地拆迁流程图
设计宽度与红线不对的与设计单位沟通后补征地
征地拆迁流程图
——
——
项目征地拆迁动员大会
县召开征地拆
迁动员大会
与地方征迁办签订挖红线沟协议
设计院 红线放样 县征迁办向
拆迁户告知
挖红线沟
国土部门
进行勘测定界
设计单位出具拆迁统计表、工程量清单
实物指标调查、 核实、确认
与地方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
与杆线单位签订协议
起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经县政府批准 地方征迁办与被征地方签订补偿协议 按协议支付征地拆迁费用 督促、检查、落实 征迁及标线迁移进度
协调解决存在问题
发布迁坟公告移栽树木等
实施征地拆迁、杆线迁移
交地
复核红线面积
(获得土地批文后)施工队进场清表
开工 建设 施 工
红线放样;委托地方征迁办签订开挖协议 督促、检查、落实征地拆迁情况 设计院放边线、中
线、打中桩、边桩
数界牌桩、土地批准、施工队进场
隔离栅施工
施工 结束
签订协议实施征地拆迁
有疑问的分别与设计代表沟通、与业主
沟通按实际数量更正确认
设计、地方征迁办、项目征迁办、业主四方调查、核对、确认征地地类、征拆量等 地方征拆办挖红线沟
用施工断面图复核用地面积 设计单位、业主、监理单位、当地政府人员现场核实补征地及遗漏征地。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一)报批前程序一是征地告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是现状调查及确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三是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是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二)征地的审核和报批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
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
征地程序与流程图〔一〕报批前程序一是征地告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是现状调查与确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三是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是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与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与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二〕征地的审核和报批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
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委托
多数人不同意
多数人同意
听证会未通过
公布并征求意见30天以上
多数人无异议并报政府审批 多数人有异议
听证会通过
3日内
公示10日内
公示期由公示指定
被征收接到正式评估报告后
无异议 有异议
仍有异议
到期拒不 不签订协议又到期未
履行协议提起行政复议或起诉
行政 6个月内仍未达成协议 补偿决定公告后60日内可申请
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可提起行政
诉讼,对行政复议裁定不服15
10日内未履行指定义务 日内可行政诉讼
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