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担保案例解析
见索即付保函
见索即付保函见索即付保函(Demand Guarantee或On-demand bond):是独立保函的一种,它独立于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并构成保函开立人(通常为银行)对受益人的第一性付款承诺,其基本功能是向受益人提供快速金钱补偿。
见索即付保函主要受国际商会制定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GD758)约束。
一、见索即付保函的特点见索即付保函具有单据化特征:受益人只要在保函有效期内提交符合保函条件的声明书(通常是书面形式)及保函规定的任何其他单据,担保人即应无条件地将款项支付给受益人,而不管申请人是否确实违约及受益人实际受到损失情况。
签发银行保函在国际销售或工程承包合同中非常普遍,很多业主或主承包商会要求其分包商提供见索即付保函,这在科威特工程承包领域也很常见。
见索即付保函经常被业主或主承包商用来代替扣留款(Retention)或保障预付款(Advance Payment)安全。
但对于中国企业来说,银行保函主要受担保法律约束,见索即付保函是否具有独立性,以及银行是否对所担保的债务具有第一偿还义务,中国担保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为了应对独立保函以及见索即付保函在中国实践中,特别是国际承包商业务中已经大量存在的现实需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颁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独立保函司法解释)。
该解释对独立保函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并规定了法院认定独立保函的几种情形。
二、见索即付保函之科威特案例见索即付保函为何会在国际商务中出现和流行起来?它是为了保护合作双方中哪一方的利益,又有什么风险?以下两个例子可以用来做简要分析。
A. 例子1科威特本国人对家政人员的需求非常旺盛,时常见到科威特家庭里有来自印度、菲律宾和非洲国家的家政人员,以女性为主。
这些背井离乡来科威特打工的外国女家政人员住在科威特雇主里,其人身安全和劳动权利如何保证?2014年,印度政府出台规定,每一个雇佣印度女性家政人员的科威特雇主必须向印度大使馆提供2500科威特第纳尔的银行保函(见索给付保函)。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分析100篇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分析100篇——樊星中国政法大学目录2. 澳克公司诉利京支行汇票纠纷案 53. 保证合同纠纷案 64. 常州方圆制药有限公司诉江苏省电力公司常州供电公司供电合同纠纷案85. 陈国庆诉王坚彩票买卖合同案96. 陈梅诉哈尔滨铁路分局铁路货车押运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民事卷) 107. 陈某诉社保所相邻关系纠纷案128. 成某诉王某公司出资返还纠纷案139. 程德诉某物业公司退股纠纷案1510. 程某诉日月新经销部股东知情权纠纷案1611. 大佛口公司诉千叶花园公司职务表见代理案1612. 大连音像出版社诉北京市海淀区音像艺术服务社侵害录音带专有出版权纠纷案 1813. 丁某诉李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1914. 丁某诉吴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5. 樊坤诉北京市二十一中择校费返还案 2116. 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 2217. 房地产所有权纠纷案2318. 房屋使用权纠纷案 2419. 房屋所有权纠纷案 2520. 房屋执行异议案2621. 公司共同侵权案2722. 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案 2823. 购销合同诉讼时效纠纷案3024. 股东请求给付退股金案 3125. 股东诉大地农药公司强制解散案 3226. 合伙债务纠纷案3327. 某公司诉某银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3428. 河北三河福成养牛集团总公司诉哈尔滨福成饮食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卷》第498页3529. 黄某诉某化工公司投资纠纷案3730. 黄宇森诉广州市白云区京溪小学、广东省三茂铁路国际旅行社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卷》3831. 建华公司诉科文公司及四股东货款纠纷案 4032. 姜某诉某餐厅酒水服务费纠纷案 4233. 借款合同纠纷案 4334.精细建筑公司诉大发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案 45 35.莒县酒厂诉文登酿酒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46 36.康和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市营力集团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 47 37. 李华诉某商场买卖合同纠纷案 4838. 李某诉包某离婚财产协议纠纷案 49 39. 李某诉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案 5040. 李某诉某证券公司侵权纠纷案 5141. 李某诉杨某及某电动车生产公司侵权纠纷案 5342. 李某与A 公司股东知情权之诉 5443. 李忠平诉南京艺术学院、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名誉权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卷》第532页 5644. 廖某诉江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5745. 刘某、刘某某诉某公司、郑某某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5846. 刘某诉某商场确认合同条款无效案 6047. 刘志兵诉卢志成财产权属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卷》第476页 6148. 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诉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款纠纷案 6249. 民间借贷纠纷案 6350. 明亿公司诉五色金属线材厂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6451. 某公司诉某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案 6552.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纠纷案 6753.股权继承纠纷案 68 54.某公司诉徐某及某建筑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69 55.某信用社诉某燃料公司缔约过失责任案 70 56. 某轴承厂诉某运输公司合同纠纷案 7257.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检察院诉白雪云等抢劫案 7358. 赛马特商贸有限公司上诉案 7459. 商业借款合同纠纷案 7560. 上海洁丽邦公司确认股东身份之诉 7661. 涉港贸易合同纠纷案 7862. 唐某诉周某不当得利案 7963. 陶义诉北京市地铁地基工程公司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案 8064. 滕芝青诉医药公司确认强制转让股权无效案 8265. 土地置换协议纠纷案 8366. 王春生诉张开峰、江苏省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卷》 8467. 王某等六人诉佳悦公司合同纠纷案 8568. 王某诉某房管局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案 8669. 王某诉某支行基金代购纠纷案 8770. 王某诉周某不当得利案 8971. 威海市环翠区市北综合服务处诉赵某等三人建筑工程纠纷执行案 9072. 吴朋德诉白丁齐工资债务纠纷案 9173. 吴玉诉曹学伟借贷纠纷案 9374.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志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案件解析·第四集》第1—18页 9475.徐高诉中鸿天房地产公司无预售证认购合同纠纷案 95 76.悬赏广告纠纷案 96 77.杨庆峰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97 78. 冶金公司诉商务公司招投标纠纷案 9879. 周某诉罗杰斯餐厅侵犯名誉权案 100 80. 营口盐业公司与盖州市渤海水产养殖场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10181. 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虚构股东协议转让其它股东股权确认无效之诉 10282. 曾凡东等商品房买主诉桑植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10383. 张国兴诉常州新北区人民政府、新北区经济发展局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案 10584. 张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10785. 张某诉某公司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案 10886. 张某诉某路桥公司合同诉讼时效纠纷上诉案 10987. 张某诉某拍卖公司违约纠纷案 11088. 张某诉某商场合同纠纷案 11189. 张某诉王某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之诉 11290. 张文秀等163人与贵阳市黔灵乡东山村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侵权纠纷上诉案 11391. 张艳霞诉大都置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11492. 赵某、王某、季某诉某房地产公司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案 11593. 镇江市江州医药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追加股东杨毛志为被执行人案 11694. 郑克宝诉徐伟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卷》第505页 11895. 中国恒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与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青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12096. 中国建设银行三峡分行城区支行与钟云先等1257人返还集资款纠纷案 12297. 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分行营业部与郑州市民营企业合作基金发展有限公司存款纠纷上诉案 12398. 中华制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经营部诉张某等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案 12499. 中泰公司及景皓公司申请抗诉案 125100. 仲崇清诉上海市金轩大邸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卷》第486页 127澳克公司诉利京支行汇票纠纷案案件梗概:澳克公司与利京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结算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
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公司法案例及答案第一篇:公司法案例及答案【案例】1、某公司2000年实现盈利2000万元,税后利润1400万元。
公司决定召开股东大会,按章程规定,应在股东大会上将财务报告递交各股东。
但是,董事会告知股东若对公司财务方面存有疑义者可以在会后核查,而未将财务报告递交给股东,并且在会上决定将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
问:(1)公司董事会不按章程向股东递交财务报告是否合法?(2)公司的利润分配存在什么问题?【答案及解析】(1)根据公司法规定,本案中不按章程向股东递交财务报告是违法的。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2)《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由此规定可以知道公司的利润分配未做必要的扣除,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冉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面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在担保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方面,本书详细解析了担保合同的要素、形式要求以及合同无效的情形, 对于担保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全面阐述。同时,对于担保物权的设立、变动与消灭,本 书也进行了详尽的阐释,包括物权变动的条件、公示方式以及物权的保护等。
在担保责任的承担与追偿方面,本书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担保责任的认定、承担方式 以及追偿权的行使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本书还对担保制度的特殊问题,如最高额担保、反担 保、担保物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等进行了专题研究,为读者提供了丰富的实务指导。
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担保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为后续的深入解读奠定了 理论基础。
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别就不同类型的担保方式进行了详细阐述,包括保证、 抵押、质押等。每个章节都按照“概念解读——法律规定——司法实践——案例 分析”的逻辑顺序展开,使读者能够全面理解各种担保方式的法律内涵和实践操 作。
第五章和第六章,则聚焦于担保合同的成立、生效、变更和终止等法律问题, 以及担保物权的实现和救济途径。这些章节的内容,对于保障担保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阅读感受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读后感
在深入研究并阅读了《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这本书后,我深感其内容的丰富性和深度,同时也对我国的担保制度有了更深入 的理解。这本书不仅详细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还深入探讨 了其在实际应用中的理解和适用,对于理解和应用我国担保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 意义。
谢谢观看
在每个章节下,小节设置也十分细致。例如,在介绍保证担保的部分,不仅 涵盖了保证的概念、种类和效力,还详细探讨了保证责任的免除、保证期间的计 算等实务问题。这种细分方式,使得读者能够更深入地理解担保制度的各个细节。
《经济法》公司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案例分析有限责任公司1、甲、乙均为某电子有限公司的董事.2004年10月,甲、乙又与公司外人员丙合伙开办了一个无线电厂,从事收录机的生产,其产品与电子公司的产品相同。
2007年2月,电子有限公司发现甲、乙的这一行为,经股东会会议表决,免去了两人的董事职务,并要求两人将其经营无线电厂所得共计32万元交给公司.两人当场拒绝,公司遂诉至法院。
问:(1)甲、乙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什么?(2)该纠纷应如何处理?答:(1)甲、乙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董事、经理竞业禁止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2)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有权罢免公司董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从事上述营业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
所以,公司股东会决议应该确认有效。
甲、乙应将经营无线电厂所得32万元交给公司。
出资2、甲、乙、丙、丁、戊意欲成立一家丽人美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l0万元。
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丽人美容公司成立之后经营惨淡,已欠A银行到期贷款l00万元。
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美容公司唯一盈利的美容用品工作室分出去,另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美容用品厂。
后美容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宏达公司。
问题:(1)美容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原因何在?(2)美容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为什么?(3)美容公司设立美容用品厂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之后,美容公司原有债务应当如何承担?(4)乙在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5)A银行如若起诉追讨美容公司所欠l00万元到期贷款,应以谁为被告?原因何在?答:(1)出资有不合法之处:劳务出资不合法。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公司法案例1:2006年,四川某装饰有限公司出资40万(小轿车一部20万,现金20万),四川某建筑公司出资现金60万成立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公司董事长王某任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2007年,装饰公司以工作需要为由向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收回其用于出资的小较车。
开发公司未允许。
2008年,房地产公司经营亏损,欠银行到期借款1000万不能偿还。
银行遂将装饰公司、建筑公司、王某起诉至法院。
问:1、装饰公司是否有权收回小轿车?装饰公司无权收回小轿车。
2、银行是否有权起诉建筑公司、装修公司和王某?银行有权起诉房地产开发公司,但无权起诉建筑公司、装修公司和王某。
案例2:公司冠名“资本家”何以被驳回?[案情介绍] :原告:陆某某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陆某某是国内一所名牌大学法律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决定在上海自主创业,并决定为自己即将运作的公司取名为“上海资本家竞争力顾问有限公司”。
2003年4月初,陆先生备齐了申请注册的材料,向上海市工商局提出了注册申请。
上海工商局认为,“资本家”一词有特定的含义,用其作为企业名称有损于国家、社会公众利益,易造成消极政治影响,并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且“竞争力顾问”属于行业表述不当。
故驳回了陆先生的申请。
2003年6月16日,陆先生一纸诉状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核准原告的登记申请。
问:“资本家”一词是否有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资本家”一词因其约定俗成的为一般公众所接受的特定词义,在目前的条件下如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使用,确有误导公众认识的不宜之处。
据此,根据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3: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诉某电子器件有限公司及其股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介绍] :原告: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某电子器件有限公司被告:某电子管厂被告:某灯泡厂97年某电子管厂与某灯泡厂分别出资40万与60万元设立了某电子器件有限责任公司。
金融法理论与实务第5章 商业银行担保法律规范
(2)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得到债权人同意 可以转让债务。本案例中,甲公司转让债务于丁 公司的行为得到债权人乙银行的同意,因此转让 有效。 (3)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转让债务除非得 到保证人的书面同意继续担当保证人;否则保证 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例中,甲公司转让债务的 行为没有告知保证人丙,更未得到丙的书面同意, 所以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当事人对保证期间可以进 行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 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 2年;当事人未约定保证 期间的,或虽有约定,但 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 限的,视为无约定,推定 为6个月的保证期间。
六、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主合同债权转让 主合同债务转让(债务人变更)。 主合同内容变更。
四、《公司法》对担保的规定
一、商业银行担保的性质和功能
(一)商业银行担保的性质
平等性 自愿性 从属性 保障性
(二)金融担保的功能
1.通过担保救济债权损失。 作为借出货币的银行(债权人), 通过发放担保贷款,能利用保证、 抵押权、质权等手段救济债权损失。 2.满足急需资金的生产经营者 作为借入资金的经营者(债务人), 在借入一定资金后,原则上并不因 为设立担保就使他失去了对其担保 物的用益权或所有权。
第 三 节 银 行 贷 款 抵 押
一、银行贷款抵押概述 二、抵押物的范围 三、最高额抵押 四、浮动抵押 五、抵押合同 六、抵押登记 七、抵押权的效力 八、抵押权的实现
一、银行贷款抵押概述
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财产的 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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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在汽车经销商的协助下,到车管 所办理了汽车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2003年 5月,因驾车不慎发生事故,抵押车辆严重 受损,被拖至C汽车修理厂修理。A旅游公司 无力支付修理费21万元,该车被C汽车修理 厂留置。C汽车修理厂、B银行对于该车辆变 现价款的受偿顺序争执不下,双方先后以A 旅游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法院合并审理后 判令:就该车辆变现价款C汽车修理厂优先 于B银行受偿。
银行贷款案例分析
银行贷款案例分析篇一:银行信贷案例分析银行信贷案例分析[摘要]财务分析是潜在借款人信用状况最为通用的技术。
银行通过解读和阐释企业的财务资料,对企业的既往经营业绩、目前状况以及未来前景作出评价和预测。
本文从财务报表、财务比率和现金流3个方面对某企业的票据状况进行分析,得出银行不能向该企业贷款上市公司的结论。
[关键词]信贷;财务报表分析;财务比率分析;现金流分析一、财务报表项目分析1.流动资产某企业的水平在行业中处于较高水平。
但分析流动资产的构成,我们可以发现,现金公司资产的比例在2006-2008年分别为4.3%、3.9%和1.6%,一直低于行业增幅(5.5%),且逐年下降,尤其在2008年仅为1.6%,比上年下降143.75%。
与的现金资产率相反的是一直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存货率,在2008年为39.4%,比行业平均水平高出了近10个百分点,总流动资产率的主要来自高存货率的贡献。
可以判断,该企业财务状况连年恶化,头寸周转紧张,支付存在潜在问题,过多的资产以存货形式普遍存在,变现能力较差,且还存在市场价格波动的市场风险。
因此,向该企业贷款存在较大偿付风险。
2.流动负债和总负债该企业2006-2008年三个月内长期待摊费用内比例分别为2.3%、2.2%和1.6%,低于行业平均值(3.6%),应付税率比例分别为1.3%,1.8%和1.8%,与行业平均值1.7%大致持平;流动负债中的帐务比例分别为25.6%、26.5%和28.6%,应付票据所占比例分别为19.7%、17%和19.9%,市场两项都远远约行业平均值(14%和6%),这直接导致了流动负债总值远超行业。
若银行向其贷款,其债务返还能力令人担忧。
另外,2006-2008年该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0%、83.41%和89.92%,呈逐年上升趋势,远超行业平均值63.86%。
总负债占负债权益之和的比率也接近70%,过高的杠杆比率使企业经营面临巨大风险,不足以使企业成为一个可靠贷款人的借款人。
典型商业银行法案例及解析
金融科技的发展将为银行业务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手段,同 时也将带来新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
加强合规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确保业务开展符合法律 法规和监管要求。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业务风险的识别和防范,建立完善的风险 管理机制。
严格信贷审批流程,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 估和还款能力分析,降低信贷风险。
提升操作风险管理水平
加强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规范业务流程和 操作行为,减少操作风险事件的发生。
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要求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加强合规文化建设
包括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 、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五个要素,确保 银行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用语规范
使用法言法语,表述准确、简练, 避免使用模糊、歧义的语言。
格式统一
遵循裁判文书的格式规范,统一使 用法院规定的格式和排版要求。
06 总结与展望
商业银行法案例特点总结
涉及面广
商业银行法案例涵盖了银行业务的各个方面,如贷款、存 款、投资、担保等,反映了银行业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法律关系复杂
案例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合同关系、担保关系、信托关 系等,需要综合考虑各种法律关系的交织和影响。
变卖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解决
03
当担保物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
同约定进行处理。
票据权利与义务问题
票据种类与性质
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中涉及的票 据种类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等 ,应明确各种票据的性质和权利
义务关系。
票据行为效力
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中应严格遵守 票据法规定的行为规则,确保票据 行为的效力。
债权转让抗辩权纠纷典型案例 6 则
债权转让抗辩权纠纷典型案例 6 则陈枝辉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导读: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和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
经与天同诉讼圈商定,审判研究每周独家推送全新天同码系列。
文后另附:天同码159 篇往期链接。
天同码导航图本期天同码,主要整理自《审判监督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涉及债权转让抗辩权纠纷典型案例。
规则要述01 .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抵销抗辩,可向债权受让人主张到期货款转让后,债务人因债权人虚开发票给债务人造成经济损失形成的抵销权抗辩,可转而向债权受让人主张。
02 . 保证人在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后,仍可提免责抗辩保证人在债权转移通知上盖章签收,不等于确认债权转让行为,保证人向让与人主张的免责抗辩得向受让人提出。
03 . 保证合同约定禁止债权变更,不包括禁止债权转让不良金融债权的保证人以保证合同中债权变更的禁止性约定为由,主张债权转让应免除其担保责任的,不应支持。
04 . 执行和解,不能作为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抗辩的情形债权转让后,次债务人依其与债务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向债权人提出抗辩,不属于债权转让纠纷案件审理范围。
05 . 债权转让前已因清偿而消灭,债务人可行使抗辩权债务转移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应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债权转让前已因清偿而消灭,债务人可向受让人行使抗辩权。
06 . 债务人就禁止让与的应收账款,可针对保理商抗辩债务人虽就禁止让与的应收账款对保理商享有抗辩权,但债务人在实际履行中,以明示行为表示同意转让的除外。
规则详解01 .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抵销抗辩,可向债权受让人主张到期货款转让后,债务人因债权人虚开发票给债务人造成经济损失形成的抵销权抗辩,可转而向债权受让人主张。
标签:债权转让|抗辩权|抵销权|虚开发票案情简介:2007年,受让贸易公司对矿业公司221万余元货款债权的黄某起诉矿业公司,矿业公司以贸易公司虚开发票造成其被国税局处罚等各项法院判决确定的损失282万元主张应驳回黄某诉讼请求。
北京某商业银行骗贷案例分析及启示
北京某商业银行骗贷案例分析及启示摘要:本文从北京xx商业银行骗贷案例出发,分析了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探讨商业银行信贷操作风险管理措施的完善。
本文认为国内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监督机制,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力,构建良好的信贷风险管理环境,加强信息披露。
关键词: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介绍北京xx商业银行成立于2005年,是国务院首家批准组建的省级股份制商业银行。
北京xx商业银行拥有近700家遍布北京市区和郊区的营业机构。
2010年8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北京市最大一起骗贷案,涉案金额7.08亿元。
涉案人员包括北京hd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简称hd公司)董事长胡某等10人,以及为胡某发放贷款的北京xx商业银行8名支行行长和经理。
事件的起因,客户朱某明明符合房贷7折优惠利率申请条件,却屡遭到贷款申请银行的拒绝。
在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后,朱某发现自己的名下竟然多出一套房贷,金额达188万元。
令人困惑的是这笔贷款一直在正常还贷,但这笔贷款却使得朱某无法享受房贷优惠利率,而且为其带来了极大的信用风险。
这笔188万元贷款由北京xx 商业银行办理,该行对此表示“存在差错”并“已做更改”,其余问题只称还在核实中。
这名“被贷款”的客户朱某随后报警,警方调查后发现,朱某名下的这第二套房贷所涉及的楼盘和开发商纯属虚构。
调查结果显示,胡某正是这场骗局的北京操作者,而xx商业银行的8名工作人员充当了“帮凶”的角色。
胡某曾从事过房地产开发,后来创办了hd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个人房贷的信用担保业务。
与商业银行的多次业务合作,胡某发现了了银行信贷的漏洞,并曾以虚假按揭在一家全国性银行的北京分理处骗贷。
2007年前后,胡某开始重点开拓北京xx 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
胡某在案发后供述自己骗贷的理由是,他运作过司法拍卖项目,但苦于没有足够资金,所以想用骗来的贷款参加司法拍卖,竞拍获得地产项目后再加价卖出,再将贷款还给银行。
经济法相关案例
[案例1]1999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与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1999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2〕20##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3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4万元.20##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与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B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C公司提供担保.〔4〕20##4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丁的主X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丁向A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3〕戊的主X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4〕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与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6〕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案例1答案]〔1〕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与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A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2〕丁的主X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丁向A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合伙人甲、乙、丙、戊进行追偿,追偿的数额为24万元.解析:退伙人丁〔对外〕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3〕戊的主X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与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下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②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③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④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⑦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5〕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6〕合伙人丁属于通知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②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③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案例2]A股份##<本题下称"A公司〞>于1999年8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A公司20##度的有关资料如下:〔1〕为扩大经营渠道,A公司经批准于20##1月成立一家分公司兼营装饰材料业务,并由董事包某兼任该分公司经理.20##2月,包某代理甲公司从外国进口一批新型装饰材料,并以甲公司名义全部销售给乙公司.包某从此项交易中获利5万元.〔2〕A公司董事会于3月11日召开会议,公司共有董事9人,有5人亲自出席.列席会议的一名监事向会议提交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甲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授权委托书,委托该名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该次会议主要讨论通过了三项议案:①决定解聘某会计师事务所;②决定解聘装饰材料分公司经理包某,并由副董事长李某兼任该分公司经理的决议;③由于独立董事杨某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决定撤换杨某,并补选X某担任A公司的独立董事,任期为6年.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董事长和记录员在记录上签名.〔3〕A公司于6月20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并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了三项议案:①决定发行公司债券;②决定回购本公司的股票;③通过了董事会拟订的亏损弥补方案.要求:〔1〕根据上述要点<1>所述内容,说明包某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2〕根据上述要点<2>所述内容,说明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接受董事委托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作出的决议以与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3〕根据上述要点<3>所述内容, 说明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案例2答案]〔1〕包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的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2〕①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接受董事委托行使表决权的作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的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中应当载明授权X 围.在本题中,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只能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而不能委托列席会议的监事.②公司董事会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③"解聘装饰材料分公司经理包某,并由副董事长李某兼任该分公司经理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有权聘任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外的管理人员由总经理聘任或者解聘. ④撤换、补选独立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在本题中,对于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杨某,董事会可以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此外,独立董事的任期为3年.⑤由董事长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3〕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回购本公司股票〞两项议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如发行公司债券、回购本公司股票应当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案例3]A股份##<本题下称"A公司〞>于1997年8月登记设立,1997年11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为1.5亿股<每股面值为1元,下同>,其中,已上市流通股份为8000万股.A公司拟于20##9月申请配股,有关资料如下:〔1〕经注册会计师核验,A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有关会计资料如下:单位:万元20XX6月30日 20## 1999年 1998年总资产 90000 85000 80000 70000负债 60000 58000 55000 50000净资产 30000 27000 25000 20000扣除非经常损益前的净利润 500 1800 1750 1500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 400 1500 2000 1200〔2〕本次配售发行的股份总数为6000万股,对A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甲股东全额认购所配售的股票. 〔3〕经查明:1999年A公司未经股东大会认可擅自改变招股文件中所列募集资金用途.20##4月A公司为乙股东的附属公司丙公司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此外,A公司因一项标的额为500万元的买卖合同纠纷于20##4月1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截止配股申请材料提交时,仍在进行中. 要求:〔1〕根据上述要点〔1〕所述内容,A公司经历的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申请配股的条件?并说明理由.〔2〕根据上述要点〔2〕所述内容,A公司本次配股发行的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3〕根据上述要点〔3〕所述内容,A公司擅自改变招股文件中所列募集资金用途、为乙股东的附属公司丙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以与正在进行的诉讼事项是否对本次配股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并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1〕首先,A公司经历的会计年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配股条件.根据有关规定,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个会计年度.本题中,A公司已经历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其次,A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配股条件.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申请配股的,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在本题中,20##的净资产收益率为5.56%〔1500/27000〕、1999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为7.00%〔1750/25000〕、1998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为6.00%〔1200/20000〕,经计算,最近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6.18%.〔2〕A公司本次配股规模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前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股本总额的30%;如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全额认购所配售的股份,可不受30%的比例限制.在本题中,A公司本次配股发行的股份总数虽然超过了前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股本总额1.5亿元的30%,但由于对A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甲股东全额认购所配售的股票,因此6000万股的配股发行规模符合规定.〔3〕首先,A公司擅自改变招股文件中所列募集资金用途、为乙股东的附属公司丙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将对本次配股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擅自改变招股文件中所列募集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上市公司存在为股东与股东的附属公司或者个人债务担保的行为,其发行新股的申请不予核准.其次,A公司正在进行的诉讼事项不会对本次配股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案例4]20XX3月2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XX4月1日-20XX3月31日.根据乙银行的要求,甲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800万元的机器设备A设置抵押.在抵押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如甲公司不能清偿本息,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乙银行所有.20XX7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机器设备A出租给丙公司,租赁期限为1年〔20XX7月1日-20XX6月30日〕.在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甲公司将该设备已经抵押的情况书面告知丙公司.此外,根据乙银行的要求,丁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的书面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丙公司保证担保的债权为1200万元,其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20XX4月1日,由于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乙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丙公司以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为由,拒绝了乙银行的主X.20XX5月1日,乙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月1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甲公司清偿贷款本息.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2〕丙公司的主X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具体说明丁公司的保证期间,并说明理由.〔4〕具体说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并说明理由.〔5〕如果债权人乙银行放弃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担保,则丁公司的保证责任如何变化?并说明理由. [案例4答案]〔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但该约定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2〕丙公司的主X不成立.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如果抵押人已经书面通知承租人该财产已经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3〕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0##4月1日-9月30日.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4〕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0##6月1日-20##5月31日.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断,从判决或者仲裁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5〕如果债权人乙银行主动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担保,则丁公司的保证责任为400万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应当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X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案例5]A、B公司于20XX3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于3月25日发出100万元的货物,A公司将一X出票日期为4月1日、金额为100万元、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B公司.4月10日,B公司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承兑日期为4月10日.B公司在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20XX5月20日,C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其质押给D公司.C公司在汇票上记载"质押背书〞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20XX5月25日,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为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持票人.20XX7月12日,持票人E公司提示付款时,承兑人甲银行以A公司未能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20XX7月20日,E公司向A公司、B公司、C公司发出追索通知.A公司以B公司发来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E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C 公司以D公司无权背书转让汇票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要求: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B公司于4月10日向甲银行提示承兑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2〕E公司于7月12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其法律后果是什么?〔3〕如果持票人E公司未能出示拒绝证明,其法律后果是什么?〔4〕E公司于7月20日向A公司、B公司、C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其法律后果是什么?〔5〕如果E公司于20##4月1日才向B公司发出追索通知,其追索权是否丧失?并说明理由.〔6〕如果E公司于20##的7月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对承兑人的票据权利是否丧失?并说明理由.〔7〕如果E公司于20##的7月2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则E公司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的民事权利是否丧失?并说明理由.〔8〕C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时,如未在汇票上签章,是否构成票据质押?并说明理由.〔9〕A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10〕B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11〕C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12〕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13〕对A公司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的行为,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案例5答案]〔1〕B公司提示承兑的时间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在本题中,提示承兑期限为4月1日-4月30日.〔2〕E公司提示付款的时间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在本题中,提示付款期限为7月10日-7月20日.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3〕如果持票人未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4〕E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5〕如果E公司于20##4月1日才向B公司发出追索通知,其追索权丧失.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在本题中,持票人E公司于20##7月12日被拒绝付款后,应当在6个月内行使追索权,否则该权利归于消灭.〔6〕如果E公司于20##7月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其票据权利并未丧失.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在本题中,该汇票的到期日为20##7月10日,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20##7月10日-20##7月10日. 〔7〕E公司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的民事权利并未丧失.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持票人仍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在本题中,持票人E公司如果于20##的7月2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将丧失对承兑人和出票人的票据权利,但其民事权利并未丧失.〔8〕如C公司未在汇票上签章,不构成票据质押.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必须记载"质押〞字样,同时在汇票上签章.如果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9〕A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在本题中,A公司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B公司进行抗辩,但B公司已经将该汇票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E公司属于善意、已付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10> B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11〕C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出质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不能行使转让票据等处分权利,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与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在本题中,由于C公司在向D公司背书时只是进行"质押背书〞,D公司并未取得票据权利,不能再背书转让给E公司.因此,C公司对E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E公司被拒绝付款时,不能对C公司行追索权.〔12〕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如果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能当日足额付款的,应当承担延迟付款的责任.〔13〕对A公司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的行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0.05%计收罚息.[案例8]中国证监会在对A上市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1〕 A公司于1995年5月 6日由B企业、 C企业等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成立时的股本总额为82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其中B企业以其拥有的金刚石生产线折股认购7000万股,其他5家发起人以现金认购1200万股.1998年8月 9日,A公司获准发行5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并于同年10月1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此次发行完毕后,A公司的股本总额达到13200万股. 〔2〕1999年2月1日,A公司与B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A公司因使用B企业所有的金刚石的5项专利而向B企业每年支付使用费500万元.1999年4月1日A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该项关联交易经出席该次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13200万股股权的98%获得通过.〔3〕 1999年9月 5日,B企业将所持 A公司股份 680万股转让给了宏达公司,从而使宏达公司持有A 公司的股份达到800万股.直到同年9月15日,宏达公司未向A公司报告.〔4〕1999年10月6日,A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和于同年 11月 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决定.在如期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除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外,还根据控股股东C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5〕为A公司出具20##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陈某,在20##3月 10日公司年度报告公布后,于同年3月 20日购买了A公司2万股股票,并于同年4月8日抛售,获利3万余元;E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李某认为A公司的股票具有上涨潜力,于20##3月 15日购买了A公司股票1万股.〔6〕20##4月1日,A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其中讨论通过了A公司拟与关联公司甲进行一笔4000万元的关联交易,经查明:该笔交易未经独立董事X某的认可.〔7〕20##7月1日,A公司的股东B企业向A公司借款4000万元.经查明:独立董事X某对此未发表独立意见.要求:根据上述事实与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A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A公司1999年4月1日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有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3〕B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以与宏达公司未向A公司报告所持股份情况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4〕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和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5〕陈某、李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6〕A公司20##4月1日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7〕独立董事X某对B企业的借款事项未发表独立意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案例8答案]。
担保业务全程操作控制,担保实操案例分析实用手册,担保流程实例(精)
《最新担保业务全程操作控制与实操案例分析实用手册》作者:编委会出版社:中国知识出版社2007年3月出版开本:16开精装册数:上下卷(二册定价:580 元优惠价:280 元目录:最新担保业务全程操作控制与实操案例分析实用手册第一篇担保业务操作规则第一章担保法的一般规定第二章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与保证责任第三章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与案例分析第四章质押的设定和效力第五章留置的适用范围与诉讼时效与案例第六章对外担保第七章特别担保抵押财产的财产保全执行第八章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第二篇担保业务品种设计与实操案例分析第一章担保品种设计第二章融资担保案例第三章金融担保管理法律实案50例一、担保合同效力纠纷案二、保证担保纠纷案三、抵押担保纠纷案四、质押担保纠纷案五、留置担保纠纷案六、定金担保纠纷案第四章担保合同法律实案100例第三篇担保合同操作实务第一章担保合同的订立和效力第二章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第三章保证责任的形式和保证责任的方式第四章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第五章保证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样本第六章保证责任第七章抵押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与格式样本第八章质押的形式和内容第九章留置的形式和内容第十章定金合同的成立与法律效力第十一章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第十二章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实施策略第四篇工程担保业务操作与合同示范文本格式第一章担保的目的与适用第二章担保行为的审查第三章选定的担保方式第四章担保合同的审查第五章担保缔约行为第六章担保合同的变更、撤销和解除第七章担保人的抗辩和担保诉讼管辖第八章担保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九章担保合同应注意的问题及欺诈防范第十章担保合同典型安全评析第十一章担保合同示范文本格式第十二章工程担保合同的内容与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十三章工程保函的的内容与业务操作附录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投标委托保证合同业主支付委托保证合同承包商履约委托保证合同总承包商付款(分包委托保证合同总承包商付款(供货委托保证合同投标保函业主支付保函承包商履约保函总承包商付款(分包保函总承包商付款(供货保函第五篇担保法律制度设计与创新第一章反担保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二章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第三章借新还旧的担保责任第四章浮动抵押制度第五章所有人抵押制度第六章动产抵押制度第七章共同抵押制度第八章重复抵押制度第九章最高额低押制度第十章抵押期限制度第十一章股权质押制度第十二章票据质押制度第十三章知识产权质押制度第十四章一般债权质押制度第十五章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制度第十六章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及定金的适用第十七章所有权保留制度第十八章让与担保制度第十九章优先权制度第二十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二十一章担保物权竞合有关法律问题第二十二章按揭法律制度第二十三章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第六篇信用担保理论与操作实务第一章各国(地区信用担保业发展概况第二章我国信用担保业的发展与实践第三章信用与信用担保第四章担保业务流程与操作第五章担保项目评估第六章反担保措施评估第七章担保法律实务第八章担保项目风险分类管理与损失资产处理第九章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和持续经营第十章担保机构的会计核算第十一章担保机构组织结构与职能管理第十二章担保机构的信息管理第七篇国际融资担保的创新与借鉴第一章国际融资担保的创新第二章独立担保法律问题第三章转移所有权或债权的担保及其法律问题第四章浮动担保法律问题第五章资产证券化融资担保法律问题第八篇担保体系的构筑与全动态风险管理第一章我国担保业的发展概况第二章企业融资担保业存在的问题第三章国外担保体系概述第四章首创担保公司的成功之路第五章构筑担保网络服务体系第六章财力支撑体系的构筑与监管第七章构建风险控制与运营管理体系第八章发展多品种担保业务,建立专项担保业务平台第九章担保机构的生存之道一一全动态风险管理第十章建立风险总控评价标准体系第十一章全动态风险管理实务操作过程解析第九篇担保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第十篇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第三章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四章会计报表格式第五章会计报表编制说明第六章会计报表附注。
华夏银行”理财产品“案例法律分析(孙哲)
“飞单”谁买单?——对“华夏银行理财产品案”的法律分析孙哲投资者在华夏银行上海某支行购买的收益率高达11%的投资产品在到期后得知,不但一分钱没赚到,反而血本无归。
银行立即声明,事件属于该行员工的个人行为。
然而该理财产品并非来自正规渠道,一款名为“北京中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计划”的理财产品也由此浮出水面。
事件背后的真相是什么?银行是否应当担责?飞单到底应该由谁来买单?【案情介绍】(一)“飞单”事发,银行欲推责2011年11月起,投资者们陆续从华夏银行上海嘉定支行购买了四期“理财产品”。
四期产品名为“北京中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计划”,管理人均为通商国银资产管理公司(下称通商国银),担保方为中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中发担保)。
四期募集期共半年,计划筹资超过1.5亿元,实际出售1.19亿元。
自然人认购金额门槛分50万元、100万元和300万元三档,相应承诺11%、12%和13%三档预期收益率。
据统计,合同投资者约80人——但大部分人实际上达不到门槛,是几位到十几位亲戚、朋友和同事凑单购买,因此四款理财产品背后的实际投资者可能达到三四百人。
按原计划,中鼎系列的第一期于今年11月25日到期兑付。
11月26日兑付当日,购买了中鼎项目的投资者方获知,这款经嘉定支行VIP室理财经理濮婷婷介绍的入伙计划,可能“血本无归”。
11月27日,濮婷婷和投资者分别前往上海嘉定公安分局报警,紧接着,上海公安经侦总队介入调查,29日拘留濮婷婷。
据悉,调查过程预计持续两个月,此后案件移交司法机关。
华夏银行随即表示,该产品并非华夏银行代销或托管,系濮婷婷个人行为。
“飞单”是指各种行业中销售人员的不忠诚行为,把本该属于本公司的订单“飞”到别家去,在华夏银行案例中,嘉定支行员工濮婷婷把本银行的客户“飞”到了别家,也可以说是做私活。
2011年下半年,在嘉定支行VIP室工作三年的濮婷婷,开始向身边的朋友及熟识的大客户介绍这款收益率丰厚的投资产品,门槛50万元,存续期一年,预期收益率11%-13%。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经济纠纷案解读与建议
案例一:非法集资案事实经过:某某公司在某省某市进行非法集资活动,通过发布高额的收益承诺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
该公司承诺每个投资者每年获得30%以上的回报,吸引了很多人投资。
然而,该公司并未按照承诺支付回报,导致投资者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非法集资是指由未经批准的金融机构或个人以非法形式吸收公众存款,或以非法方式吸收社会资金,进行高额回报承诺的行为。
在该案中,某某公司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却以高额回报承诺吸收了投资者的资金,构成了非法集资行为。
建议: 1. 投资者应加强风险意识,在投资之前仔细了解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稳定性,避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2. 投资者遇到非法集资行为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协助执法机关打击非法集资行为。
3. 在遭受经济损失时,投资者可以向法院起诉某某公司,追回被骗取的资金。
案例二:内幕交易案事实经过:某某公司的高管A在了解到公司即将发布重要利好消息后,未向其他股东公开,而是私下与他人达成协议进行股票交易。
通过内幕消息,A和他人获得了巨额利润,而其他股东在消息公开后才得知,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律师解读: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在了解到尚未公开的重大事项后,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等,获取非正常的利益。
在该案中,高管A在了解到公司即将发布利好消息后,未向其他股东公开,而是利用这一信息进行交易,明显构成了内幕交易行为。
建议: 1. 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内幕信息不被滥用。
2.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应提高警惕,避免参与内幕交易。
3. 投资者遭受内幕交易损失时,可向证券监管部门举报,并向法院起诉相关违法行为,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三:侵犯商业秘密案事实经过:某某公司的前员工B在离职后窃取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并转交给了竞争对手。
该商业秘密包括了公司的研发计划、技术设计等核心资料。
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竞争对手获得了非法竞争的优势,导致某某公司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民商法案例解析
民商法案例解析案例1 抵押、质押、留置、风险承担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
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
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
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
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千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
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
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要求支付运费,冯拒绝。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
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
朱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
[问题](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4)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蒋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5)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为什么?(6)县良种站要求冯支付送鸡运费,该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7)冯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正确答案](1)冯、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
冯、陈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根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该抵押物并非必须办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林木等,故该字据有效,在冯、陈之间形成合法的抵押关系。
(2)冯、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有效。
因为双方立有质押字据,且质物已移交质权人占有。
(3)朱与蒋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留置关系。
朱不慎将设备损坏而送蒋修理,在朱与蒋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
后朱无力交付修理费,该设备被蒋留置,在二人之间又形成了留置关系。
(4)应由蒋优先行使留置权。
独立担保案例解析
独立担保案例解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东方电气集团财务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嘉陵政扬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书(2002年2月4日)关键词:借款协议,连带偿付责任,独立担保,连续性的独立担保,金融业务,非银行金融业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法》,《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特许经营,基础合同有效,基础合同无效,国内担保活动,国内经济活动,国际经济活动,串通,骗取担保,过错。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川经终字第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南府街53号。
法定代表人宋伍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志伟,四川成都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桐辉,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住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29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东方电气集团财务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一环路西三段7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斌,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嘉陵政扬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正科甲巷锦华馆16号七楼。
法定代表人霍晓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艾菁,男,四川嘉陵政扬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成都市锦江区督院街3 O号。
委托代理人殷驰,女,四川嘉陵政扬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29号。
上诉人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成经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子2001年8月1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谢志伟、朱桐辉,四川东方电气集团财务公司委托代理人樊斌,四川嘉陵政扬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艾菁、殷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依法获准延长审珲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l998年7月29日,四川东方电气集团财务公司(简称财务公司)与四川嘉陵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地基公司)签订一份外汇借款合同。
典型案例分析10-欺诈
典型案例分析10-欺诈西南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每台600美元DIF天津的价格条件从日本龟田一郎公司购进电子计算机100台,以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为开证行,开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龟田一郎公司将该批货物以集装箱交承运人,并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了一切险。
日本东京银行对龟田一郎公司提交的单据进行了议付。
中国银行对东京银行传来的单据审查后支付了款项。
西南创业有限责任拿到提单,到船上启开集装箱封条,发现集装箱内只有破布、石块等物。
试问:(l)西南创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中国银行追回货款?(2)西南创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持保单向保险公司获取赔偿?(3)西南创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4)西南创业有限责任公司应该如何弥补损失?理论解析:(1)我们先看一看什么是信用证。
信用证是19世纪发生的一次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上的革命,这种支付方式首次使不在交货现场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处于同等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重新找回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场交易所具有的安全感,解决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
我们知道,采用汇付进行预期付款,是买方处于不利地位,而采用汇付进行迟期付款则是卖方处于不利地位,而采用托收方式,即使是即期交单付款方式,对卖方来说,也是一种迟期付款。
因为,卖方必须在装运后,才能获得全套收款的单据。
一旦买方拒付货款,即使货物的所有权还在卖方手里,卖方的损失还是难以避免的。
为了使买卖双方都处于同等地位,人们发明了信用证支付方式,由银行出面担保,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就可拿到货款,而买方又无须在卖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前支付货款。
信用证是有条件的银行担保,是银行(开证行)应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保证立即或将来某一时间内付给卖方(受益人)一笔款项。
卖方(受益人)得到这笔钱的条件是向银行(议付行)提交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
例如:商业、运输、保险、政府和其他用途的单据。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担保文件,它是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单据向出口商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商法学-萨洛蒙案例
1、案例萨洛蒙是一个从事皮革和皮靴生意的商人,拥有经营状况甚好的企业。
为了获取有限责任的优惠,1892年决定将其企业改制成公司。
转制第一步根据英国公司法通过登记成立了萨洛蒙公司,萨洛蒙公司有萨洛蒙和妻子及五个子女共七人作为股东,以达到英国公司法规定的最低股东人数。
公司每股一英镑,共发行20,007股份,其中萨洛蒙个人拥有20,001股份,并作为经理人;萨洛蒙的妻子和其五个子女各拥有1英镑的股份,显然是作为挂名股东,公司未向外人发行任何股份。
(内部控制人)第二步萨洛蒙将原来的企业以38,782英镑的价格卖给了萨洛蒙公司,萨洛蒙公司以其中20,001英镑用于支付萨洛蒙公司的股金-股票,又以其中10,000英镑以公司财产担保的债金-债券方式支付给萨洛蒙公司。
其余8781英镑以现金-电子形式支付给萨洛蒙本人。
1892年,适逢英国经济大萧条,萨洛蒙公司几乎一成立就陷入困境,一年后公司被迫陷入清算(创立-逆向程序)。
当时公司债务超过公司资产7000余英镑(破产状态)。
公司的财产刚好能够满足有担保的公司债权,即公司的债务满足作为有担保的债券持有人萨洛蒙的债权后,用于清偿没有担保的公司其他债权人的财产就所剩无几了(别除权)。
为此萨洛蒙公司其他无担保的债权人就委托清算接管人。
萨洛蒙公司清算人认定,如果公司清偿了萨洛蒙的有担保的债权,则其他无担保的债权人将不能获得任何清偿。
所以公司清算人主张,萨洛蒙公司剩余财产应当用来向其他债权人清偿债务,在未满足其他债权人之前,萨罗蒙不应受偿。
清算人的理由是,萨洛蒙与萨洛蒙公司实际上是一体的,萨洛蒙公司不可能欠萨洛蒙的债,萨洛蒙公司实际上就是萨洛蒙自己的个人事业,公司只不过是萨洛蒙逃避债务的工具。
由此,清算人请求法院司法否认萨洛蒙的有公司担保的债权,公司财产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并由萨洛蒙个人补偿萨洛蒙公司其他债务人。
2、结果案件的最终结果是,萨洛蒙不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有担保的公司债应当优先获得清偿,因此萨洛蒙得到了萨洛蒙公司所剩7000余英镑的财产,而其他的公司债权人则分文未得。
民法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分析(2002年)四、(本题10分)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
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
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
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崩塌危(wei)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崩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
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
房屋修缮以后,因遏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崩塌。
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请回答下列问题: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答: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因为钱某对于古董无处分权,属于出卖他人之物。
本题考查物权处分。
解析:《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因为出卖人钱某将保管赵某的古董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孙某,钱某并没有处分权而实施了处分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行为效力待定,故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答: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
因为孙某是善意买受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古董所有权。
解析:本题考善意取得制度。
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者不动产时为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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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担保案例解析“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东方电气集团财务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嘉陵政扬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书(2002年2月4日)关键词:借款协议,连带偿付责任,独立担保,连续性的独立担保,金融业务,非银行金融业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法》,《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特许经营,基础合同有效,基础合同无效,国内担保活动,国内经济活动,国际经济活动,串通,骗取担保,过错。
民事判决书(2001)川经终字第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南府街53号。
法定代表人宋伍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志伟,四川成都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桐辉,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住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29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东方电气集团财务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一环路西三段7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斌,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嘉陵政扬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正科甲巷锦华馆16号七楼。
法定代表人霍晓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艾菁,男,四川嘉陵政扬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成都市锦江区督院街3 O号。
委托代理人殷驰,女,四川嘉陵政扬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29号。
上诉人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成经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子2001年8月1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谢志伟、朱桐辉,四川东方电气集团财务公司委托代理人樊斌,四川嘉陵政扬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艾菁、殷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依法获准延长审珲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l998年7月29日,四川东方电气集团财务公司(简称财务公司)与四川嘉陵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地基公司)签订一份外汇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地基公司向财务公司借款150万美元,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1998年7月31日起至1998年1O月31日,借款利息为浮动利率,年率9.5%。
同年7月30日,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资公司)向财务公司出具一份担保书,担保书载明:投资公司应地基公司要求为该公司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上述借款本金、利息、费用、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保证方式为连带偿付责任和/或连带赔偿责任,本担保书是连续性的独立性担保,自开立之日起生效,直到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款项偿清后自动失效。
财务公司于同年7月31日按约向地基公司提供150万美元贷款。
地基公司向财务公司付清了1999年3月2O目前的利息。
1998年10月25日,地基公司向财务公司申请展期半年,财务公司同意展期半年,投资公司在展期申请上批注:同意展期半年,继续担保。
1999年10月19日,财务公司对投资公司进行催收。
因地基公司尚欠财务公司借款本金150万美元及其1999年3月20日以后的利息,财务公司于2001年1月1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地基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万美元及所欠利息,投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诉讼费用由地基公司和投资公司承担。
另查明,财务公司是办理中国东方电气集团(简称东电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地基公司并非东电集团的成员单位,虽东电集团董事会于1997年2月18日向地基公司致函同意接受地基公司为东电集团的协作成员单位,但因二者实际上并无资本关系,地基公司不因该接收行为而成为东电集团的成员单位。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即财务公司向非成员单位的地基公司发放贷款,超出了自己的金融服务范围的行为是否有效。
因在财务公司向地基公司发放贷款时,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设立、管理等仅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门规章,直至1999年2月22日才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了《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法》、明确财务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向非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在本案借款合同效力的确定上《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并不具有溯及力。
财务公司向非成员单位贷款违反了部门规章,其行为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当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不影响其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财务公司与地基公司签订的外汇借款合同应属有效。
财务公司按约向地基公司提供了贷款,地基公司在收到借款未完全按约定还本付息,应承担逾期还款的民事责任。
投资公到向财务公司出具担保书,为地基公司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应依法确认有效。
投资公司对地基公司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地基公司追偿。
东电集团接收地基公司为成员单位的函件系借款行为发生前一年由东电集团董事会致地基公司,现投资公司并不能举证证明该函件是从财务公司处取得,或财务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是以此函件骗取保证人的保证,投资公司以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取其提供保证。
主张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财务公司要求地基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万美元及其余利息和要求投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成立。
据此判决:地基公司向财务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50万美元:地基公司向财务公司偿付50万元借款的利息和逾期利息(利息从1999年3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1999年4月31日止,逾期利息从1999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对外贷款逾期利息的规定计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投资公司对地基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地基公司追偿。
第一审案件受理费82,773元,由地基公司和投资公司共同承担。
宣判后,投资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其上诉的主要理由是:财务公司违反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规定的特许经营范围向并非东电集团成员单位的地基公司进行外汇贷款,违反了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财务公司与地基公司签订的外汇借款合同依法应当确认无效;东方电气集团财务公司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未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贷款经营行为造反了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认定无效;投资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没有保证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约定,约定的内容并没有承诺主合同无效时,担保书是继续有效的独立担保、并且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在国内担保活动中适用独立担保的约定,因此外汇借款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投资公司并无过锚,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投资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制作虚假接收地基公司为东电集团成员单位的函件诱使投资公司认为地基公司在财务公司处借款合法而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属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投资公司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投资公司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
本案的实际债权人为东力电气集团财务公司,本案原告并非本案合同项下的合法债权人,无权主张债权。
请求撤销原判,依法驳回财务公司对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
财务公司答辩的主要理由是:地基公司是东电集团的成员单位,财务公司向其发放贷款没有违反国务院的规定,也符合金融许可证上核准的经营范围。
此外,不能将经营范围的问题上升为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问题来理解,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章也不得作为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
原审判决认定本案的借款合同有效是正确的。
投资公司认为财务公司与地基公司串通骗取其提供担保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
同时,本案的担保是独立性担保,其效力根本不受主合同的影响,投资公司依法应当对本案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地基公司答辩的主要理由是:地基公司并非东电集团成员单位,因急需外汇向财务公司借款时应财务公司要求才找投资公司担保,当时向投资公司出示了被东电集团接收为协作成员单位的函,投资公司向财务公司查询确信借款合法后提供了担保。
财务公司违反了人民银行关于贷款的限制规定,所签外汇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地基公司只应承担返还借款本金的责任。
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根据各方当事人陈述及所举证据,对本案事实作如下确认:1998年7月29日,财务公司与地基公司签订外汇借款合同一份,主要约定:财务公司向地基公司贷款150万美元,贷款期限三月,即1998年7月31日至10月31日,贷款用途仅限于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利率为年率9.5%。
同年7月30日,投资公司应地基公司要求,在阅知了地基公司出示的东电集团董事会所出具的关于接收地基公司为东电集团协作成员的函后,根据财务公司提供的制式合同向财务公司出具了担保书。
担保书载明:鉴于财务公司按以上借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应地基公司请求,投资公司同意为上述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罚息、违约金和赔偿金;保证责任方式为连带偿付责任和/或连带赔偿责任。
其中第五条约定,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担保书规定的保证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担保书继续有效,即:本担保项下所有当事人变更各自的名称、地址、合作合同、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信教人被承包、合并、分立、停业、撤销、解散、破产等;财务公司延缓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或/和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对合同项下的贷款的偿还给予任何宽限,或与借款人之间达成其它任何形式的和解或变通执行方式,无论是否通知保证人;借款人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何行政指令和规定,或借款人与任何单位签署任何合同、协议、契约及其它文件或保证人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何行政指定和规定。
第九条约定,本担保书是连续性的独立性担保,自开立之日起生效,直到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款项”偿清后自动失效,且本保证人之担保责任和义务不因合同项下债务的减少而减少。
同年7月31日;财务公司按约向地基公司支付借款150万美元。
此后,地基公司向财务公司付清了1999年3月20日前的资金利息,共计92,229.17美元。
1998年l 0月25日,地基公司向财务公司提出延期半年还款,投资公司同意继续担保。
1999年1 O月19日,财务公司向投资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要求投资公司按照担保书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2001年1月10日,财务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地基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万美元及所欠利息,并由投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6月25日以银复[1998]291号文批复同意东电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核准公司名称为“东方电气集团财务公司”,并颁发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成为金民所有制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许可证中载明的经营范围有:办理本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的存款、贷款、投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