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劳动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2]10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2〕10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规字〔2012〕2号),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部企业认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按程序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评估制度。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新设立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第四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苏州大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依法诚信经营;(二)符合苏州市产业发展政策;(三)本市外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统一开票或汇总(部分)缴纳税收。
全资和控股企业,或者与本企业隶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并由本企业提供专属职能服务的关联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个,且本企业营业收入的30%以上来自前述关联企业。
第五条在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五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一)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即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规定的企业;(二)上市公司;(三)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即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石化等企业在苏州设立的全国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四)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中国总部、或在华区域总部;(五)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
工业园区企业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园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工作人员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业园区内所有企业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业园区实际情况,旨在营造和谐、有序的工作环境。
第二章工作职责与纪律第四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履行以下职责:1. 认真执行企业各项任务,按时完成本职工作;2. 积极参与企业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3. 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传播;4. 维护企业利益,不得损害企业声誉;5. 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团结同事,共同进步。
第五条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1. 严禁迟到、早退、旷工,如有特殊原因需请假,须提前向部门负责人申请;2. 严禁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3. 严禁在工作场所吸烟、饮酒;4. 严禁在工作场所大声喧哗、吵闹;5. 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三章培训与考核第六条企业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工作态度;2. 工作能力;3. 工作成果;4. 团队协作;5. 考勤。
第四章奖惩与福利第八条对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企业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包括但不限于:1. 提拔使用;2. 评选先进工作者;3. 增加工资或奖金。
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企业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1. 警告;2. 记过;3. 离职。
第十条企业将为工作人员提供以下福利:1. 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2. 提供带薪年假、婚假、产假等假期;3. 定期组织员工体检;4. 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苏州工业园区 劳动合同范本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合同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标的1.1 产品/服务名称产品/服务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规格/型号产品/服务的规格/型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数量产品/服务的数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4 单价每单位产品/服务的单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 总金额总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条款2.1 付款方式付款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2 付款时间付款应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合同签署后30日内”)2.3 账户信息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货条款3.1 交货地点交货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2 交货时间交货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合同签署后30日内”)3.3 运输方式运输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4 费用承担运输费用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卖方承担”)验收标准4.1 验收方式验收应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合同规定规格和数量”)进行4.2 验收时间验收应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交货后7日内”)完成4.3 验收不合格处理若验收不合格,处理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卖方负责免费更换不合格产品”)保修条款5.1 保修期保修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5.2 保修内容保修内容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保修期内免费修理或更换”)5.3 保修服务方式保修服务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电话支持及现场维修”)违约责任6.1 违约金违约方应支付合同总金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5%”)作为违约金6.2 违约处理方式违约处理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协商解决,必要时提请仲裁”)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争议应通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仲裁”)解决7.2 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北京仲裁委员会”)合同变更与解除8.1 变更条件合同变更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双方书面同意”)8.2 解除条件合同解除条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其他条款9.1 合同有效期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自签署之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9.2 合同附件附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产品规格书”)9.3 合同解释权本合同的解释权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双方共同协商”)买方(盖章):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盖章):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3年度苏州工业园区企业职工工资指导建议
2023年度苏州工业园区企业职工工资指导建议近年来,苏州工业园区在经济发展和人才吸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作为园区内的企业,为了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给予合理的薪酬待遇是至关重要的。
在此,我将向苏州工业园区的企业提供一些建议,以指导企业在2023年度制定员工工资标准。
首先,企业应该参考苏州工业园区的劳动力市场状况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员工的工资标准。
通过了解同行业企业的工资待遇,可以更好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员工的工资水平,吸引和留住人才。
其次,企业需要考虑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能力,将绩效作为一项重要的评估指标。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设立绩效考核制度,并将绩效与工资挂钩,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给予相应的工资调整或奖励。
这不仅可以激励员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还可以提升企业整体的竞争力。
第三,企业要留意社会保障和福利政策的变化,合理规划员工的薪酬待遇。
随着社会进步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员工对于社会保障和福利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企业应该及时了解和适应这些政策的变化,给予员工合理的福利保障,如医疗保险、养老金等。
这不仅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社会形象,还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
另外,企业还应注意推行公平合理的工资发放机制。
工资的发放应该公开透明,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员工的薪酬与其工作职责和能力相匹配。
企业可以考虑建立工资帽或工资极差,限制高薪与低薪的差距,避免薪酬不公的问题。
此外,企业还应根据员工的个人发展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晋升机会。
员工期望在工作中获得成长和发展,以提升自身的能力和水平。
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个人要求和发展需求,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并提供晋升机会,激励员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最后,企业要关注员工的生活质量和工作环境。
提供舒适的工作环境和良好的员工福利可以增加员工的满意度。
按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平衡。
同时,加强员工与企业的沟通和交流,关心员工的需求和关切,解决员工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升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苏州工业园区临聘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临聘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在我们苏州工业园区的工作岗位上,有那么一群默默耕耘的朋友,他们不一定是正式的员工,但他们的贡献丝毫不亚于正式员工。
说到这里,你可能会想,“临聘合同制人员”到底是个啥?它就是在我们这儿工作的一部分人,他们跟正式员工不一样,签的合同比较灵活,也就是那种固定期限的,做事很拼但不像正式员工那样有终身保障的那种角色。
不过,别看他们的合同短期,干起活来一样能把事儿做得妥妥的,真的是“能打能拼”的一群人。
所以说,给这些临聘合同制人员管理好,事儿就能做好,园区发展也能更顺利。
想想看,如果每个人都能从一开始就搞清楚自己的位置,明白自己要做啥,工作起来多顺畅对吧?得说说临聘合同制人员的招聘和管理。
大家别看这个名字,实际上这群人的岗位和职责也是很明确的。
他们要做的工作和正式员工一样,都是为了园区发展、为企业服务。
只不过,他们可能更灵活一点,没有那么多的“条条框框”。
招聘时有个原则,就是不管你是临聘还是正式的,能力才是王道。
毕竟,谁都希望能找到一个能干事的人,对吧?因此,临聘人员的招聘也是要通过考试、面试的,选人必须严格,得确保能做事儿,不拖后腿。
说实话,大家也不想招聘一个到处“摸鱼”的人,毕竟,园区的节奏那么快,谁都不想卡壳。
然后,合同签订这事儿也得注意。
说到合同,大家可能都会觉得“合同就是合同嘛,有啥好说的”。
但在临聘人员这块儿,可得注意了。
临聘合同制人员的合同不像正式员工那样长期,一般都是一年或者几年一签。
合同里得写得明明白白,职责、待遇、工作内容,还有解除合同的条件。
你看,这份合同是短期的,但我们要对得起每一位临聘人员的辛勤付出。
就算他们的合同年年续签,待遇和工作内容也得有个标准,不能让他们觉得自己像是“过渡期”的人一样。
这样一来,双方都心里有数,工作起来也就更有劲了,谁也不愿意在工作中摸不着头脑。
临聘人员的待遇也是不容忽视的。
大家别以为临聘人员就是拿“临时工”那种低工资,那可不行!我们园区注重的还是能力和贡献,不管是临聘员工,还是正式员工,只要有本事,待遇绝对公平公正。
苏州工业园区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许可主体: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受理部门: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处转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苏劳社劳薪[2006]16号《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呈交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或《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3、单位出具请示(需写明企业基本情况和申请办理事宜)4、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样本)5、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对实施方案讨论意见及与会人员签名。
6、企业公示实施方案情况证明报告(通过公告的照片、群发邮件等方式告知被实施人,公示的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稿中应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电话,以便获取真实的反馈意见)7、上一周期实施情况报告(延期申请该项制度的企业提交)8、上一周期《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许可决定书》(延期申请该项制度的企业提交)9、劳动力派遣单位书面意见(适用于该制度实施对象为派遣员工的情况)10、劳动力派遣单位的营业执照、资格证书(适用于该制度实施对象为派遣员工的情况)1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仅该类企业提交)12、送达回证(待审批后拿到许可决定书时签署)13、审批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有可能需要提供工会议事记录、企业人事架构图、企业生产曲线图、工资单或说明等材料)办事程序:总台领号—窗口送件—案件办理—窗口领件转报决定:《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许可决定书》并签署《送达回证》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申请须知: 1、材料需提供一式两份2、如需下载相关表格及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网站3、如获得批准,应将批准文件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布不少于5个工作日4、中心提供样本仅供参考,针对企业特性进行调整申办地点: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51号工商大楼一站式服务大厅中心网址: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为加强工时制度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仲裁申请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仲裁申请
苏州工业园区是中国江苏省苏州市的一个重要工业区,劳动仲
裁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争议而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向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程序。
劳动争议可能涉及工资、工时、
解雇、工伤赔偿等问题。
首先,如果你需要在苏州工业园区进行劳动仲裁申请,你需要
确定你的劳动争议是否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例如是否涉及工资、工时、解雇等问题。
如果符合条件,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递交申请。
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你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劳动合同、工资单、劳动保障协议等,以便支持你的申诉。
同时,你也可
以寻求劳动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他们可以为你提供法律咨询和代
理服务。
劳动仲裁申请一般需要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据,之后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安排听证会,双方可以在听证会上陈述自己的
观点并进行辩护。
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作出裁决。
除了劳动仲裁外,你也可以考虑其他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例如劳动仲裁、行政诉讼等。
在申请劳动仲裁之前,你可以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了解不同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以便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方式。
总之,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方式,如果你需要在苏州工业园区进行劳动仲裁申请,建议你提前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并在申请过程中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确保申请顺利进行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合同管理及相关联动工作操作流程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合同管理及相关联动工作操作流程园区各用人单位、各相关单位: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工业园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苏园劳社[2007]第号)的要求,由园区劳动监察大队、各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分别设立劳动合同管理窗口,具体开展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及相关联动工作,操作流程如下:一、劳动合同管理各项业务流程(一)劳动合同书面报告1、用人单位基本信息书面报告(1)新办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用人单位首次进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应先办理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登记时须报送以下材料:①用人单位基本信息情况表2份(详见附表1);②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③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④用以证明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址的相关材料。
报送材料经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人员审核后,相关信息录入园区劳动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2)非新办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管理非新办用人单位在收到本通知起一个月内,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至相关劳动合同管理窗口确认或更新本单位基本信息。
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主动至相关劳动合同管理窗口办理变更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用人单位实际情况与登记信息不符的,应告知用人单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日常劳动合同书面报告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订立、解除、终止、中止、恢复、变更或续签劳动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书面报送劳动合同管理窗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人员审核后加盖“劳动合同管理专用章”(详见“二印章管理”),录入系统。
办理日常劳动合同书面报告,须报送以下材料:(1)劳动合同订立①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信息报送表3份(详见附表2);②劳动合同原件3份;③人员登记表2份(根据园区组织人事局档案管理要求提供);④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应届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劳动合同首页);⑥《劳动手册》(苏州市员工提供)或《苏州市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就业培训合格证》(外地员工提供);⑦其他劳动合同附件的复印件。
人力资源管理手册 苏州工业园
受控状态:分发号:人力资源管理手册文件编号:版次:生效日期:2004年 X月 X日目录第一节人力资源管理概述 (3)第二节人力资源规划 (4)第三节岗位管理 (8)第四节招聘与筛选 (11)第五节教育培训 (16)第六节绩效管理 (20)第七节薪酬与福利管理 (24)第八节人员配置 (27)第九节管理员工关系 (30)第一节人力资源管理概述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方案设计采用下列模型:从战略的要求出发,从以下几方面提出人力资源管理的操作方案:人力资源规划、岗位管理、招聘与甄选、教育培训、薪酬与福利、绩效管理、人员配置、管理员工关系。
第二节人力资源规划1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的人力资源规划。
2控制目标2.1确保公司的人力资源政策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
2.2确保公司的人力资源政策的一致性。
2.3确保人力资源规划能够支持企业经营发展的需要。
3主要控制点3.1分管人事副总审核人力资源政策。
3.2总经理审核公司的人力资源政策。
3.3人事行政部经理审核公司年度人力资源规划方案。
3.4分管人事副总审核公司年度人力资源规划方案。
3.5总经理审批公司的人力资源规划方案。
3.6人事行政部经理审核公司年度人力资源计划。
3.7分管人事副总审批公司年度人力资源计划。
4特定规范人力资源政策5流程说明6主要涉及表单及文件6.1《人力资源现状报告》6.1.1人力资源现状报告由人事行政部所有人员在每年年终时先对各人所分管工作进行总结,然后由人事主管汇总形成,经人事行政部经理审核后,报分管人事副总和总经理审阅。
6.1.2该报告包括对现有人力资源需求、供给、使用和发展情况的报告,要求能够反映真实情况。
6.2《人力资源规划方案》6.2.1人力资源规划方案由人事主管制定,经人事行政部经理审核后,报分管人事副总和总经理审批。
6.2.2该报告是对公司未来一段时间现有人力资源需求、供给、使用和发展情况的报告,要求能够反映真实情况。
是对公司未来人员的需求和供给之间可能差异的分析,或是公司对人力需求与供给做出的估计。
苏州工业园区临聘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临聘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上述签署日期签订,并于合同生效日期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标的服务内容1.1 甲方聘用乙方为临聘合同制人员,乙方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和工作计划完成指定任务,并接受甲方的管理和监督。
合同期限2.1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自合同生效日期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合同期满后,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续签合同。
报酬与福利报酬1.1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月薪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元),工资按月支付。
1.2 乙方工资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甲方应在每月______日之前将工资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福利待遇2.1 乙方在合同期间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甲方按照法律法规支付相关假期工资。
2.2 乙方享有按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
工作时间与休假工作时间1.1 乙方的工作时间为每周______天,每天______小时。
具体工作时间安排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2 如乙方需要加班,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支付加班工资。
休假2.1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每年______天的带薪年假,年假安排须经甲方批准。
苏州园区劳务合同归集管理办法
苏州园区劳务合同归集管理办法甲方(用人单位): [甲方名称]
乙方(劳务派遣单位): [乙方名称]
协议书编号: [编号]
签订日期: [日期]
一、合同目的与范围:
服务期限:合同自 [起始日期] 至 [终止日期] 生效,如有需要,经协商双方可以延长合同期限。
工作地点:劳动派遣工作地点为 [具体工作地点]。
二、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负责提供工作场所、劳动保护条件等。
按时支付劳务报酬。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按要求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遵守甲方的工作纪律和安全规定。
三、违约与解决方式: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解决方式: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其他约定:
合同变更: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进行变更。
附则: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生效与终止:
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终止:本协议期满或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
六、签署:
甲方(用人单位)签署: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乙方(劳务派遣单位)签署: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盖章处)。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1.12•【字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施行日期】1999.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苏州工业园区劳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8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陈德铭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二日苏州工业园区劳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劳动管理,建立与园区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新型劳动管理体制,确立企业与员工之间和谐的劳动关系,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园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园区规划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简称员工)。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园区社会事业局是园区劳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主管部门),负责园区范围内的劳动管理工作,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各种配套服务。
第二章员工的录用和培训第四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用工形式,自主招聘员工。
第五条劳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劳动力。
用人单位招聘员工简章应当提前报劳动主管部门审核,招聘苏州市区外的员工,实行使用外地劳动力就业许可制度。
用人单位须在劳动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把本单位用人统计报表报劳动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园区范围内的劳动就业应当通过劳动主管部门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信息、职业介绍、保管和转移员工档案等服务,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员工,并可以由劳动主管部门授权行使其他就业服务职能。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员工登记手册》和员工档案制度。
《员工登记手册》由劳动主管部门制发,用人单位负责填写备查。
工业园区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园区从业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园区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业园区内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工业园区从业人员管理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入园管理第四条入园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公德;(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身体条件,能胜任本职工作;(三)无违法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入园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二)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三)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四)入园申请书。
第六条入园人员需接受园区管理部门的面试、体检等环节,合格后方可入园。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七条工业园区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具体工作时间由园区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遵守园区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条从业人员应爱护园区设施设备,不得损坏、浪费。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十一条工业园区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工业园区应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业绩、业务能力等。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晋升晋级、工资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休息与休假第十四条从业人员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年假、婚假、产假、丧假等休假待遇。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休息与休假。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十六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从业人员,给予物质奖励或精神鼓励。
第十七条对违反园区规章制度、损害园区利益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解聘等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园区职工管理制度
园区职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园区内职工的行为,保障园区的正常运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园区内所有职工,包括在园区内工作的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临时员工、劳务派遣人员等。
第三条园区职工应该遵守国家法律和园区的规章制度,履行职工应尽的职责,维护园区的形象和利益。
第四条园区职工应该勤奋工作,培养团队合作意识,提升工作能力,为园区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五条园区职工的招聘与录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员工能够获得公平机会。
第六条园区职工录用程序应当包括面试、考核等环节,对员工的能力、品德、资历进行全面评估。
第七条园区职工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和资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八条园区职工录用后,应当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并按照园区相关政策,参加职工培训。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九条园区职工应当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擅自迟到早退。
第十条园区职工应当按照园区的工作安排,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不得擅自推迟或变更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园区职工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完成园区交办的任务,不得违规私自调休或请假。
第十二条园区职工应当严格遵守园区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园区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三条园区职工应当遵守园区的劳动纪律,严禁擅自私用园区的物品和设备。
第四章绩效考核第十四条园区职工应当按照园区的绩效考核制度,认真完成个人绩效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园区职工应当明确目标,通过努力工作,提升工作绩效,为园区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六条园区职工应当接受园区的工作安排,不得拒绝参与绩效考核。
第五章薪酬福利第十七条园区职工应当按照园区相关规定,享受正当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园区职工应当做好个人收入申报和个人税收缴纳。
第十九条园区职工应当合理利用公司提供的福利和补贴,不得虚报、套取或滥用福利和补贴。
第六章纪律管理第二十条园区职工应当严格遵守园区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违纪行为。
苏州园区劳务合同归集管理办法
苏州园区劳务合同归集管理办法协议方信息: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协议由甲方与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运输机械的装卸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合同目的与背景1.1 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运输机械装卸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确保机械装卸工作的顺利进行。
1.2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机械的装卸工作,以保证机械的安全运输和高效操作。
运输机械信息2.1 机械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2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3 规格与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装卸要求3.1 装卸地点3.1.1 装载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1.2 卸载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装卸时间3.2.1 装卸工作开始时间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
3.2.2 装卸工作结束时间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
3.3 机械搬运方式3.3.1 乙方应使用适当的搬运设备和工具进行机械装卸。
3.3.2 机械装卸过程中应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机械和人员的安全。
费用及支付条款4.1 费用明细4.1.1 装卸费用总计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1.2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搬运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4.2 支付方式4.3 支付时间4.3.1 甲方应在装卸工作开始前____日内支付总费用的____%。
4.3.2 剩余费用应在装卸工作完成后的____日内支付。
权利与义务5.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5.1.1 甲方应提供装卸所需的场地和相关配合。
园区企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园区企业人员管理,规范企业内部秩序,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和员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园区内所有企业及其员工。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素质。
第二章人员招聘与录用第四条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招聘计划,公开、公平、公正地招聘员工。
第五条招聘过程中,企业应严格审查应聘者的资格条件,确保录用的人员符合岗位要求。
第六条企业应与录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员工培训与教育第七条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培训档案,记录员工培训情况,确保培训效果。
第四章员工考勤与工资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考勤制度,规范员工考勤管理,确保员工按时上班、下班。
第十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第五章员工福利与待遇第十一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企业应关心员工生活,关注员工身心健康,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六章员工奖惩第十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员工给予惩罚。
第十四条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惩罚分为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
第七章员工离职与退休第十五条员工离职应提前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职。
第十六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为离职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七条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八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园区企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为示例,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苏州工业园区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苏州工业园区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许可主体: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受理部门: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处转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苏劳社劳薪[2006]16号《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呈交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或《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3、单位出具请示(需写明企业基本情况和申请办理事宜)4、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样本)5、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对实施方案讨论意见及与会人员签名。
6、企业公示实施方案情况证明报告(通过公告的照片、群发邮件等方式告知被实施人,公示的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稿中应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电话,以便获取真实的反馈意见)7、上一周期实施情况报告(延期申请该项制度的企业提交)8、上一周期《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许可决定书》(延期申请该项制度的企业提交)9、劳动力派遣单位书面意见(适用于该制度实施对象为派遣员工的情况)10、劳动力派遣单位的营业执照、资格证书(适用于该制度实施对象为派遣员工的情况)1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仅该类企业提交)12、送达回证(待审批后拿到许可决定书时签署)13、审批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有可能需要提供工会议事记录、企业人事架构图、企业生产曲线图、工资单或说明等材料)办事程序:总台领号—窗口送件—案件办理—窗口领件转报决定:《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许可决定书》并签署《送达回证》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申请须知: 1、材料需提供一式两份2、如需下载相关表格及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网站3、如获得批准,应将批准文件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布不少于5个工作日4、中心提供样本仅供参考,针对企业特性进行调整申办地点: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51号工商大楼一站式服务大厅中心网址:/doc/7614492821.html,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为加强工时制度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
合格证考试知识点-苏州工业园区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格证考试知识点园区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合格证考试第二版2009-11-12此文档为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合格证考试知识点及参考法律法规列表目录合格证考试课题组 (1)用人单位人事岗位从业人员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合格证考试知识点 (1)第一部分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与实务 (1)1.劳动合同法总则 (1)2.劳动合同订立 (1)3.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4)4.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5)5.集体合同 (7)6.劳务派遣 (7)7.非全日制用工 (8)8.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8)9.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 (9)10.工资支付规定 (11)1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4)1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4)1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15)1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15)1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时间的规定 (15)16.企业民主管理 (16)17. 园区劳动保障工作实务 (16)第二部分园区公积金方面的政策法规与实务 (17)第三部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方面的政策法规与实务 (19)第四部分就业方面的政策法规与实务 (21)第五部分工伤方面的政策法规与实务 (23)附:参考法律法规: (26)用人单位人事岗位从业人员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合格证考试知识点第一部分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与实务1.劳动合同法总则1.1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 条)1.2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 1.3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1.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施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8条)2.劳动合同订立2.1劳动关系建立的起始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2.2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2.3职工名册应包含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8条)2.4双方当事人如实告知与劳动合同相关情况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条)1 / 312.5禁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扣押证件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条)2.6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2.7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2.8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的确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1条)2.9劳动合同期限的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2条)2.10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 2.11视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 2.12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6条)2.13劳动合同签订后劳资双方各执一份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6条)2.14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2.15劳动合同约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2.16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时的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8条)2.17试用期的期限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2.18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2 / 31同法》第19条)2.19不得约定试用期的几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2.20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 2.21试用期工资的确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0条)2.22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1条)2.23劳动合同有关服务期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2.24违反劳动合同服务期约定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2.25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2.26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保密事项及竞业限制条款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2.27劳动合同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2.28劳动合同有关违约金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5条)2.29劳动合同的无效及部分无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2.30劳动合同被确定无效时关于劳动报酬的确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8条)3 / 312.3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益性岗位的特殊规定。
工业园区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园区员工管理,提高员工素质,确保园区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业园区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员工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以人为本,注重员工成长和团队建设。
第二章入职与离职第四条新员工入职前,人力资源部应进行资格审查,确保符合招聘条件。
第五条入职时,新员工需签署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员工离职应提前一个月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职。
第七条离职员工应办理交接手续,确保工作交接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工作时间与考勤第八条工作时间:园区员工实行标准工作时间,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第九条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条因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十一条员工请假期间,应办理请假手续,并按规定支付工资。
第四章岗位职责与考核第十二条员工应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园区定期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果等。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调薪、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培训与发展第十五条园区应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员工应积极参加培训,提升自身能力。
第十七条园区为员工提供职业发展规划,鼓励员工不断提升自身价值。
第六章奖惩制度第十八条员工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员工违反园区规章制度,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分。
第二十条奖惩决定需经园区领导批准,并及时通知员工。
第七章劳动保护与安全第二十一条园区应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二条员工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园区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工业园区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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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劳动监察
第四十七条 劳动主管部门根据《劳动监察规定》负责监督劳动管理各项规定的实施。
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对违反劳动管理各项规定的任何问题,有权向劳动主管部门说明情况,进行举报。
苏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90112(颁布时间)
19990301(实施时间)
20110301(失效时间)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文号)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员工的录用和培训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因第(四)(五)项情形辞退员工时,用人单位应当发给经济补偿金,其标准按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实得工资的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因第(六)项情形辞退员工时,用人单位应当发给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同经济补偿金标准。医疗补助费以工作年限确定标准,工作不满五年的,发给本人三个月的实得工资,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的实得工资。在本单位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员工成立工会,应当向园区工会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
工会联合会接到申请后,与该单位员工协商,符合条件的,依法批准成立工会。
第四十五条 园区各级工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开展活动,组织员工进行各种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的活动,提高用人单位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确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积极发挥作用。
第四十条 在园区范围内承接工程的总承包商应当对本企业员工和各分包商企业员工实行严格的劳动管理。参与工程的所有员工(包括直接受聘于总承包商或者受聘于分包商)在执行劳动管理规定上一视同仁。总承包商应当对参与工程的所有员工承担劳动管理方面的各项权利与义务。总承包商在分包时应当将劳动管理作为分包合同的内容,当发现分包工程出现任何违反劳动管理规定的行为时,总承包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承担责任或者义务。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建立工伤事故及职业病伤害保险,并应当视其经济能力,为员工建立其他补充保险。
第三十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长期治疗的,按其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长短,给予三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医疗期。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员工可以参照劳动主管部门提供的劳动合同范本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报劳动主管部门鉴证。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其条款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当事人也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六章 安全、卫生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整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十一条 劳动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向用人单位或者该单位的员工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并要求其在收到后的10日内据实向劳动主管部门作出书面答复。
第五十二条 劳动主管部门的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持证执法,发现任何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立即制止或者提出改正意见,必要时可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五十三条 劳动主管部门监察人员在调查用人单位情况时,涉及该单位秘密的应当予以保密。
(一)员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招聘录用标准的;
(二)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或者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三)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者解散的。
(五)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员工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员工与企业也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可以由工会代表员工与用人单位订立;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也可由员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
第七章 工程承包中的劳动管理
第八章 劳动争议
第九章 工会
第十章 劳动监察
第十一章 罚则
第十二章 附则
经1998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劳动管理,建立与园区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新型劳动管理体制,确立企业与员工之间和谐的劳动关系,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园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主管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裁减员工,在六个月内再录用员工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员工。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实行每周四十小时工作制度。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义务协助劳动主管部门查阅本单位《员工登记手册》、劳动档案和有关劳动管理、卫生、安全方面的材料,提供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备案。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的员工及管理人员,有义务接受劳动主管部门的现场调查或者电话询问,并回答有关问题。劳动主管部门如需调查有关员工情况或者请某一员工到场,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劳动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期内要求解除合同,除第十五条(一)(二)(三)项及第十七条的情形外,必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九条 除第十七条的情形外,员工在合同期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给予用人单位补偿,补偿额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补偿。劳动合同无明确规定的,按实际工作时间与合同期之间的差额计算,每差一年补偿一个月实得工资。实得工资的计算按第十五条规定。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四条 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章 员工的录用和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用工形式,自主招聘员工。
第五条 劳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劳动力。用人单位招聘员工简章应当提前报劳动主管部门审核,招聘苏州市区外的员工,实行使用外地劳动力就业许可制度。
用人单位须在劳动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把本单位用人统计报表报劳动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劳动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负责组织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特殊工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员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员工技能发展专项经费,用于员工职业培训。劳动主管部门对员工技能发展专项经费实行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园区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及安全、卫生的有关资料、档案,发生工伤事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发生死亡事故须在12小时内上报。
第三十六条 以锅炉、压力容器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机械或设备的安装、使用,用人单位须向劳动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接受安全检查。
实得工资基数以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实得工资计算。
第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工伤被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生产管理者应当具有劳动安全、卫生的专业知识或者接受过劳动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
第三十八条 对女员工及未成年人的特殊劳动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工程承包中的劳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在园区范围内承接各种建设工程的用人单位及其员工必须接受园区劳动主管部门的劳动管理。
(四)国庆节,休假二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二十四条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日的产假。具体办法按国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