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基金税务问题增值税所得税
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常见典型税务处理分析——以被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扶持上市的H 集团为例
ACCOUNTING LEARNING173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常见典型税务处理分析⸺ 以被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扶持上市的H 集团为例吴新文 广州国资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摘要:本文以H 集团分红、2013年净资产折股、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为例,分析了被投资企业分红、留存收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有限责任制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和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相关的税务处理。
关键词:减持;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引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营过程中遇到的主要税种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主要是针对有限责任制股权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主要是针对合伙企业制股权投资基金的自然合伙人,而增值税主要在被投资项目上市后退出环节发生,有限责任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都可能会涉及。
一、案例背景2017年10月,H 集团股票在深交所上市。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H 集团股权结构图如下:图1 2017年H集团股权结构图上图H 集团两股东,A 公司和B 合伙企业是本案例所要讨论重点。
A 公司股东都是有限责任公司,B 合伙企业合伙人有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自然人,其中自然人合伙人持有50%份额。
这两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持的H 集团股权变化过程如下:根据H 集团招股说明书,2011年5月,经H 有限(H 集团前身)股东会审议,A 公司出资6.05亿元受让部分职工持股获得H 有限20.17%股权,B 合伙企业出资3.64亿元受让部分职工持股获得H 有限12.12%股权。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A 公司、B 合伙企业认缴出资分别为1661万元、998万元,持股比例不变。
2013年9月,H 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H 有限整体变更设立H 集团。
据《审计报告》,H 集团2012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为2.05亿元,以其中2亿元按1:1的比例折为股份公司普通股2亿股,每股面值1元;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
此次净资产折股后,A 公司、B 合伙企业认缴出资分别为4034万元、2423万元,持股比例不变。
合伙制与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探讨
合伙制与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探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成为获取资本、并购重组、产业升级、企业价值管理等渠道之一。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中,合伙制和公司制是两种常见的组织形式。
不同的组织形式对应的税收政策也有所不同。
本文将围绕合伙制与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进行探讨。
1. 利润分成税对于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其最主要的税收政策就是利润分成税。
在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投资者将其资金出资给合伙企业,而合伙企业所产生的利润分配给各个投资者。
根据我国的税收政策,这部分利润将被视为企业所得税。
不过在具体征税时,涉及到的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会稍有不同。
目前,对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尚不太明确,通常是按照投资收益的形式进行征税处理。
2. 持续投资激励政策对于长期持续投资的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我国还有一些激励政策。
在资本利得税方面,对于持有企业股权超过一定时间的股权投资者,可以享受相应的免税政策。
这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长期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
3. 合伙企业所得税除了利润分成税以外,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需缴纳合伙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不同于公司制企业,其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与税率也有所不同。
合伙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按照所得额缴纳的一种税款。
目前我国对于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政策在不断完善中,以满足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需求。
对于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其最主要的税收政策也是企业所得税。
根据我国的相关税收政策,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按照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同于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征税。
2. 资本利得税对于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说,资本利得税也是其中一个需要考虑的税收政策。
持有企业股权并在一定时间内取得利润的投资者需要缴纳相应的资本利得税。
资本利得税对投资者的收益影响较大,但是也可以通过一些政策来减轻相应的税负。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及处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及处理1. 引言1.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由专业机构或个人发起,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股权、债权等形式投资于非上市的企业,并通过提供专业性的管理和咨询服务,帮助企业成长和实现价值增值,最终实现投资者的投资回报。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具有较长的投资周期,风险较高但回报也相对较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包括:1. 专业化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负责管理和运作,他们拥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行业知识;2. 高风险高回报:由于投资对象多为初创或中小型企业,因此风险较高,但也有机会获得高额回报;3. 长期锁定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具有较长的投资期限,投资者需有耐心等待投资项目的成熟和退出;4. 高门槛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门槛较高,通常只对具备一定财务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和个人开放。
1.2 财税政策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影响财税政策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影响是深远的,它直接影响着基金的运营和投资决策。
税收政策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盈利和成本。
不同的税收政策可能导致基金在投资收益上承担更高的税负,限制了其盈利空间。
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也会增加基金的经营风险,因为基金需要在不确定的税收环境下进行投资决策。
会计政策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财务报告和财务状况也有重要影响。
不同的会计政策可能导致基金的财务报告结果存在差异,影响投资者对基金的评价和信任。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遵循相关的会计政策规定,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财税政策的要求也会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合规管理。
基金需要遵守税法规定,确保交纳税款的合规性,避免因税收违规而受到处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可以根据税法规定的减税优惠政策来降低税负,提高盈利能力。
财税政策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基金需要密切关注政策的变化,做好风险管理和合规工作,以保障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长期股权投资税务
税务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方法
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税务风险的发生概率、影响程度进行评估, 确定风险等级。
风险评估指标
根据税务法规、行业特点等,制定相应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为风险评估提供 依据。
税务风险应对措施
预防措施
制定税务风险管理策略,完善税务管理制度和流程,提高税务合规意识,降低税 务风险的发生概率。
国内长期股权投资税务法规修订对企业的影响
例如,企业所得税的调整对企业的税负和利润产生影响,个人所得税的调整对投资者的实际收入 产生影响。
国际相关法规及政策动态
国际长期股权投资税务法规概述
包括国际税收协定、跨国公司税务规定等。
国际长期股权投资税务政策动态
例如,OECD推动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对跨国公司的税务规定产生了影响。
合理利用税前利润
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利用税前利润, 以降低应纳税额。
调整投资结构
通过调整投资结构,合理配置资产,以达到 税收筹划的目的。
资产折旧与摊销
合理安排资产折旧与摊销,以实现税收筹划。
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某公司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降低增值税税负的案例分 析。
某上市公司合理利用税前 利润进行税收筹划的案例 分析。
促进产业升级
长期股权投资有助于企业 进入新领域,实现产业升 级和转型。
长期股权投资的种类
控股型股权投资
企业通过购买或换取被投资企 业的股份,达到控制被投资企
业的目的。
参股型股权投资
企业购买或换取被投资企业的 股份,但不足以控制被投资企 业。
共同控制型股权投资
企业与其他方共同控制被投资 企业,分享经营和决策权。
例如,企业可以聘请专业的税务顾问进行税务筹划,加强内部税务管理和培训等。
股权投资基金税务问题增值税所得税
股权投资基金税务问题增值税所得税RUSER redacted on the night of December 17,2020一、增值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类型有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三种。
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划分成两类,一类是一般纳税人,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
二者区分的标准为:工业企业,销售额超过50万;商业企业,销售额要超过80万。
营改增的试点企业目前标准是500万。
如果基金公司它的销售额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也是可以自主申请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的申请,一般只要会计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生产经营的场所,即可给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的。
1、公司型和合伙型的增值税对于增值税来讲,公司型的和合伙型的主体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来说,都是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单位,二者在增值税上是不存在差异的,这可以从销项端和采购端分别来介绍。
销项端:股权转让缴纳的增值税根据营改增政策的延续性和国家领导层的指示,股权转让今后也是不征收增值税的。
上述股权转让的情形,只针对纯股权转让,没有通过像新三板这样的交易平台。
股权基金在退出时经过新三板的转让,是否交增值税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没有明确规定,各地也有不同的政策。
如果股权是通过新三板进转让,它即具有了金融商品属性,可以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目来征收增值税。
管理费部分缴纳的增值税作为一个基金的管理人,主要收入为募集总金额2%的管理费。
对于公司和合伙,需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6%,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
个人作为管理人,统一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来缴纳增值税。
咨询收入按照6%,或者是小规模3%的比例来缴纳增值税。
收益的按照增值税按照照增值部分的20%提取。
也存在争议。
主要在于对这个收益的定性上,是属于投资收益,还是属于因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服务的收入。
对这一个性质认定的不同,会导致不一样的税费,若为投资收益,则不需不缴纳增值税,只缴纳所得税。
若为类似于服务、劳务的收益,除了缴纳所得税之外,还要缴纳增值税。
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三)按本条第(二)款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交易双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具体方法是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原账面净值总额进行分配,据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支付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原账面净值与支付的补价之和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收到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净值扣除补价,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确定的基础。
(二)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
2.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二、企业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分立包括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简称分立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企业分立业务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所得税处理:
(一)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务问题处理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税务问题处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税务问题处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净值⼈越来越多,私募股权投资迎来历史发展机遇期。
私募股权基⾦按组织形式来划分可以分为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其中,有限合伙制更具长远制度优势,更能形成透明的税收渠道,因此,现在已经成为普遍采⽤的形式。
那么,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和基⾦管理⼈是如何处理税收问题的呢?⼀、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的运作模式⽬前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普遍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即投资⼈作为基⾦的有限合伙⼈,按照约定的认缴额度出资,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不参与基⾦的投资决策及⽇常管理。
基⾦管理团队出资设⽴的实体(该实体通常为⼀个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基⾦的普通合伙⼈,负责基⾦的投资决策,并承担⽆限责任,同时普通合伙⼈也会承诺按基⾦募集总额的1%~5%进⾏出资。
基⾦委托单独的管理公司管理除投资决策以外的其他⽇常事务,管理公司不向基⾦出资,⼆者之间是业务委托关系。
在实践中,也常见普通合伙⼈与管理公司合⼆为⼀的情况。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涉及的所得税问题《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和《财税[2008]159号⽂》第⼆款明确说明,合伙企业以每⼀个合伙⼈为纳税义务⼈,对合伙企业的⽣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先分后缴”的原则缴纳个⼈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这明确了合伙企业⾃⾝的税收管道效⽤,但在实践中还⾯临如下问题。
(⼀)⾃然⼈合伙⼈所得税缴纳对⾃然⼈所得税适⽤税率的选择依据《个⼈所得税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个⼈所得税依据收⼊类别不同,采取不同的税率。
对于⾃然⼈合伙⼈从基⾦获取的投资收益如视为“个体⼯商户的⽣产、经营所得”,则应按3%~35%纳税,如视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则应按20%纳税。
各地税务部门对此认定的法⽅并不⼀致。
(⼆)关于居民企业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不计⼊应纳税所得。
基金运营涉及的税务关注问题
投资业务过程中需要关注的税务问题一、了解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型微利企业的基本条件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3、注意事项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每年销售额不能超过500万,注意以下事项:(1)财务部统计年度应开票金额,做好开票金额预算和开票进度安排,及时更新新增开票事项;(2)投资部在签订合伙协议时,根据开票计划安排,和财务一道确定条款约定,考虑协议的执行期间和开票进度。
为确保小型微利企业的资格,可以享有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注意以下事项:(1)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协议中尽量避免集中开票的情形(按年、半年开票),约定按照月或季度开票,推迟纳税义务的时间。
(2)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成立新的合伙基金时可以考虑出资额的情况。
二、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税收优惠政策(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一财税(2018)55号2、注意事项投资部确定投资组合时,应该考虑选择一部分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基金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均可),投资规模的确定可以根据对其他项目未来退出时的收益情况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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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私募股权基金的基本知识、税收探讨、区域政策和风险控制等多个角度与大家分享私募股权基金里的”税务学”,供大家探讨。
Private Equity(简称“PE”)在中国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蓬勃发展,逐步与国际接轨。
据了解,截止到2015年12月底,中国股权投资市场有限合伙人数量增至15,847家,其中披露投资金额的LP共计10,110家,可投中国资本量增至6.09万亿人民币。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高收益低风险的投融资优势博得众多投资者的青睐,尤其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背景下,私募股权投资更是迅猛发展,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所以私募股权基金所涉及的税务问题更令人关注。
根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成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三种不同情况进行讨论: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
合伙制基金是一种主流的私募基金模式,它以特殊规则的形式将普通合伙人(管理者)和有限合伙人(投资者)的责任与义务规范起来,达成价值共同化,具有较强的生命力。
公司制基金,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公司制私募基金是股份投资公司的一种形式,公司由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股东组成,并设有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执行机关董事会和监事会。
通过对这三大机关进行相应的权力配置和制衡,使公司尽最大努力为股东的利益服务。
同时,投资者通过购买公司的基金份额,即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并享有《公司法》所规定的参与管理权、决策权、收益分配权及剩余资产的分配权等。
契约型基金,又叫信托型基金,属于一种代理投资,是一种信托关系。
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全文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税收政策未对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做限制性规定,因此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当期据实扣除,不再受当期投资所得和转让收益限额内扣除的限制。
新税法实施,新发生的上述业务应在实际发生年度一次性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股权转让损失不能自行扣除虽然股权投资损失不再受限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但不能自行扣除,需要报税务机关审批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除企业自行计算扣除以外的资产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9]88号未将股权转让损失作为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同时在实务中,股权转让发生在关联方直接比较常见,价格不公允也很普通,为堵塞税收漏洞,目前税务机关一般都要求股权转让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因此,企业报批时最好准备报损所需的资料,包括:能证明股权转让损失的转让协议或合同;原始投资协议或合同;相应的收款和付款凭证、成交及入账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损失的书面声明等。
3、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时,不得确认投资损失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减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上述规定规定新税法实施后仍然有效。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00]118号【发布日期】2000-06-21【生效日期】2000-06-2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为适应企业改革的需要,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投资活动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对企业投资的资产增值转移等应税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现将企业股权投资中涉及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一)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
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三)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四)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
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缺乏顶层设计,企业经营风险大,收益的相关税收法律界线模糊。
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关于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篇一股权投资基金的所得税政策及收益风险的法律评判摘要: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缺乏顶层设计,企业经营风险大,收益的相关税收法律界线模糊。
为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推动投资基金业持续健康发展,作者从企业上市前后股权(票)的税收政策与风险控制入手,重点阐述了引入战略投资者(合伙人)、高管股权激励、净资产折股等三方面的税收政策现状、存在问题、解决方案和相应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基金股权收益;税收政策;高管激励;风险管理;法律为促进投资基金业发展,同时有效防范税收风险,国外普遍结合投资基金特点,制定特别税收规则。
我国有关投资基金的所得税政策仍停留于简单比照个人投资者或者居民企业相关政策的层面,导致一方面有些投资基金面临双重征税的沉重负担,另一方面相当多的投资基金处于税收征管盲区。
其结果是既扰乱税收秩序,又不利于投资基金业持续健康发展。
因此,急需通过顶层设计,重构投资基金所得税政策体系。
下面,笔者就股权投资基金所得税政策及收益风险控制,法律评判等问题提出系统探讨。
一、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与分类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包括企业各个阶段的权益类投资,企业创业初期的股权投资例如天使基金(Angel Fund),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较为后期包括发展资本(development capital),私募投资(Private Equity)等。
甚至还包括企业上市后的一系列股权投资。
欧美等国在股权投资基金已有多年的发展经验,产生出一批一流的大型公司。
如贝恩资本、黑石集团、凯雷投资等,他们在中国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PE)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收益率逐年上升,且现金流稳定,引入PE的资金多为企业上市做准备,在我国通常所说的PE多指为狭义的私募投资。
股权投资税收问题总结汇报
股权投资税收问题总结汇报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股权,成为目标企业的股东,以获得其未来经营业绩的分红和资本增值收益。
股权投资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在股权投资过程中,税收问题是投资者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首先,股权投资涉及到的税收问题主要包括股权交易过程中的交易税费、股权投资收益的纳税和对投资损失的税务处理。
股权交易过程中的交易税费是投资者在购买、转让股权时需要缴纳的税费。
根据我国现行股权交易制度,股权转让所得一般按照20%的个人所得税率进行征收。
但对于个别纳税人,如非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企业,按照有关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
股权投资收益的纳税是指投资者根据所持股权在企业分红或股权增值时享受到的收益需要缴纳的税款。
根据我国税法,企业分配给股东的红利属于股权分红,红利所得一般按照20%的个人所得税率征收。
另外,对于股权增值所得,我国税法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个人股息、股权转让等股权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对于投资损失的税务处理,我国税法规定了特定情况下可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长期持有股权出售后产生的损失,可以在一定年限内进行抵扣,减少个人所得税负担。
在实际操作中,投资者可以采取一些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法,来降低税收负担。
例如,选择合适的投资主体,合理配置投资组合,选择适当的投资方式等。
此外,根据股权投资的性质,投资者还可以充分利用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的一些优惠政策,如对新技术、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投资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综上所述,股权投资涉及的税收问题是投资者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了解并遵守我国现行的税法法规,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可以降低投资者的税收负担,增加投资回报。
同时,对于投资损失的税务处理,投资者可以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理的抵扣减免,以减少损失的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特此公告。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对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作出明确规范。
该文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该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原税法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税收政策未对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做限制性规定,因此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当期据实扣除,不再受当期投资所得和转让收益限额内扣除的限制。
但是实际工作中依然有不少税务机关沿用老税法的相关处理要求企业的股权损失限额扣除,产生不少税企纠纷。
本次公告明确了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必然受到纳税人称赞。
创投基金面临的税收问题
股权(创投)基金在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一、税收政策背景(一)营改增的实施自今年1月1日开始,资管产品正式开始缴纳增值税。
以合伙型基金为例,在营改增政策之后,合伙型基金本身需要缴纳从营业税下的5.33%增加至增值税下的6.34% (不考虑基金管理费等抵扣项目),自然人合伙人从事股权投资的实际税负约为39.12%。
(二)自然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的明确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明确表示,合伙企业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自然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应当适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即5-35%的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引起股权基金行业震动。
(三)国务院关于确保创投基金整体税负不增的表态9月6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指出,为促进创业创新,会议决定,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由有关部门结合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
二、股权(创投)基金当前面临的税收问题:(一)税收政策成为影响基金运作的重要因素出于我国税收体制的原因,针对股权(创投)基金的现行税收制度存在诸多可以套利的空间。
因此,目前股权(创投)基金在选择基金形态、基金所在地及产品架构设计等方面,如何降低税收成本成为影响投资方式和基金运作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造成不同股权投资方式或不同基金税收上的不公平。
1、不同基金形态税率不同公司型基金的股权转让溢价所得属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范畴,应该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当公司型基金在向自然人投资者分配收益时,自然人投资者还需进一步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合伙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在投资人层面纳税,比公司型基金的税负明显较轻。
税率的明显差距使得税负水平成为基金管理人选择基金形态的重要考虑因素,甚至是唯一考虑因素。
2、自然人投资者直接投资与通过合伙型基金形式进行股权投资税率不同自然人投资者直接进行股权投资或是从公司型基金获得的投资收益(由于上文所述税负相关原因,采用公司型基金进行股权投资的情况很少),适用“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税目,按照20%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权投资收益的所得税纳税筹划
股权投资收益的所得税纳税筹划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公司的股票或参与股权融资等形式,成为公司的股东,享有相应的所有权和收益权。
股权投资收益在很多国家都需要缴纳所得税,对于投资者来说,如何减轻股权投资收益所带来的税务负担,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尤为重要。
在进行股权投资收益的所得税纳税筹划时,首先需要了解国家税法的规定,根据当地税法要求合规操作,合理合法地减少纳税金额。
以下是一些建议供参考:1. 合理选择纳税方式在股权投资收益的所得税视角下,投资者可以选择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方式。
不同纳税方式的税率和规定存在差异,根据自身情况和当地税法要求,选择适合自己的纳税方式,以降低所得税税额。
2. 合理利用免税政策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免税政策,针对股权投资收益,投资者可以寻找并合理利用这些免税政策。
比如,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长期投资收益实施特殊税收待遇,税率较低或者免税,投资者可以选择长期投资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3. 合理分配收益若股权投资属于合伙形式,投资者可以根据股权协议,合理分配收益。
通过调整收益分配比例来降低自身的个人所得税负担。
此外,投资者可以考虑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成立投资公司,以集中管理投资,优化税务结构。
4. 利用税收递延工具有些国家允许利用一些税收递延工具,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将税务支付推迟到未来。
投资者可以了解当地税法中关于税收递延工具的规定,选取适合的税收递延工具,以优化自己的纳税筹划。
5. 合理运用投资损失抵扣股权投资并不总是盈利的,有时也会存在投资损失。
投资者可以合法合规地运用投资损失抵扣的政策,将投资损失用于抵扣其他收益,减少所得税额。
6. 合规进行税务申报无论在何地进行股权投资,都需要合规进行税务申报。
遵守相关税法,及时申报纳税,可以避免处罚和扰乱投资节奏,同时也是一种对税法的尊重和维护。
需要强调的是,在进行股权投资收益的所得税纳税筹划时,务必严格遵守当地税法规定,合法合规进行操作。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摘要】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税收政策下具有独特的优势和特点。
本文通过对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税收特点、税收政策优惠、基金管理人、投资收益和投资人的税收安排进行探讨,揭示了其在税收方面的优势和挑战。
通过分析合伙制私募基金在税收政策下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总结了其在税收问题上的利弊,并对未来税收政策调整提出建议。
这一研究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税收政策下的运作机制,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私募基金、税收政策、合伙制、股权投资、税收优惠、基金管理人、投资收益、投资人、总结、未来展望、调整。
1. 引言1.1 私募基金概述私募基金是指不向公众公开募集资金,专门从事股权投资活动的一种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通常以私募股权、私募债券、私募证券等形式进行投资,其投资对象包括未上市公司、创业企业、重组上市公司等。
私募基金的特点是投资范围广泛,风险较高,投资周期较长,投资者通常是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实力的机构和个人。
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已经有数十年的历史,从最初的风险投资基金逐渐演变为如今的多元化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的盈利模式主要包括投资收益、管理费和绩效提成等,对于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来说,私募基金是一种可以获得高收益的投资方式,同时也是一种可以获得稳定收益的管理方式。
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前景广阔,未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政策的不断优化,私募基金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的稳健运行提供有力支持。
1.2 税收政策背景税收政策背景是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讨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税收政策的变化和调整对私募基金的发展和运作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在过去的几年中,我国的税收政策不断完善和调整,为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更加良好的环境。
我国税收政策的调整也是为了提高税收的效益和透明度。
随着私募基金的快速发展,税收政策的调整和优惠也需要更加合理和透明,以确保税收的公平和效益。
基金从业考点: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税负
基金从业考点: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税负基金从业考点: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税负导语: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税负中的公司型基金的税负分析、合伙型基金的税负分析和契约型基金的税负分析的具体内容和分类有哪些?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的内容吧。
(一)公司型基金的税负分析1.增值税在股权投资业务中,项目股息、分红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项目退出收入如果是通过并购或回购等非上市股权转让方式退出的,也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若项目上市后通过二级市场退出,则需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缴增值税。
2.所得税在基金层面,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型基金从符合条件的境内被投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按照基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从公司型基金获得的分配是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因此对于公司型投资者来说,以股息红利形式获得分配时,根据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不需再缴纳所得税,故不存在双重征税;自然人投资者需就分配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并由基金代扣代缴,因而需承担双重征税(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
(二)合伙型基金的`税负分析1增值税合伙企业层面的项自股息、分红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项目退出收入如果是通过并购或回购等非上市股权转让方式退出的,也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若项目上市后通过二级市场退出,则需按税务监管机关的要求计缴增值税。
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作为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报酬的主体时,需按照适用税率计缴增值税和相关附加税费。
2.所得税根据《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收入主要为两类: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所得。
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如果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两类收入均按照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有限合伙人为公司,两类收入均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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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税务问题增值税所得税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一、增值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类型有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三种。
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划分成两类,一类是一般纳税人,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
二者区分的标准为:工业企业,销售额超过50万;商业企业,销售额要超过80万。
营改增的试点企业目前标准是500万。
如果基金公司它的销售额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也是可以自主申请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的申请,一般只要会计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生产经营的场所,即可给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的。
1、公司型和合伙型的增值税对于增值税来讲,公司型的和合伙型的主体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来说,都是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单位,二者在增值税上是不存在差异的,这可以从销项端和采购端分别来介绍。
销项端:股权转让缴纳的增值税根据营改增政策的延续性和国家领导层的指示,股权转让今后也是不征收增值税的。
上述股权转让的情形,只针对纯股权转让,没有通过像新三板这样的交易平台。
股权基金在退出时经过新三板的转让,是否交增值税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没有明确规定,各地也有不同的政策。
如果股权是通过新三板进转让,它即具有了金融商品属性,可以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目来征收增值税。
管理费部分缴纳的增值税作为一个基金的管理人,主要收入为募集总金额2%的管理费。
对于公司和合伙,需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6%,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
个人作为管理人,统一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来缴纳增值税。
咨询收入按照6%,或者是小规模3%的比例来缴纳增值税。
收益的按照增值税按照照增值部分的20%提取。
也存在争议。
主要在于对这个收益的定性上,是属于投资收益,还是属于因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服务的收入。
对这一个性质认定的不同,会导致不一样的税费,若为投资收益,则不需不缴纳增值税,只缴纳所得税。
若为类似于服务、劳务的收益,除了缴纳所得税之外,还要缴纳增值税。
这里,建议各个公司,可以把收益的形式写成从会计处理到合同签订上都不要体现服务性的概念,而是体现为投资收益的概念来处理。
采购端私募股权投资和私募证券投资的进项部分差别不大。
购买固定资产、购买的办公楼等、办公用品,办公场所,水电费,以及法律、会计,或者是税务、咨询服务的购买,均属于进项范围。
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契约型基金的增值税契约型基金在税法上采用的是纳税主体征税原则。
由于契约型基金是多方通过基金合同的形式组成,不确认它为纳税主体,所以,按照目前的政策来讲,不缴纳增值税。
但不包括管理人和投资者。
二、营业税营改增之后,对于一些企业的股权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现在其实没有明文规定。
之前在营业税的时候,财税【2002】191号文件里面明确的规定对股权转让是不征收营业税的。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应按照对外提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服务或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是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5%征收,但“营改增”全面完成后,营业税将取消。
三、所得税公司型的基金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一般的公司缴税的方式一样。
合伙制基金合伙制基金层面不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其中,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这就意味着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在基金层面不收取所得税。
投资者层面的税收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的规定,合伙企业是以每一个合伙人作为一个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是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前款所称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
如果分配了一部分,那对于尚未分配的,当年留存的部分也要申报相关所得税。
LP投资者为自然人(1)来源于利息、股息、红利的所得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该部分收入不并入合伙企业收入,而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按20%税率交税。
(2)来源于股权退出收益的所得税《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其主要规定为: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意味着,自然人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个人所得税。
自2011 年9 月开始,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 元/年。
扣除费用后,按照最新的税率表,自然人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超过10 万元以上的部分要按35%的税率征税。
可见,针对个人投资者收益的不同来源适用的税率是不同的。
但目前按照天津和北京等地方政策,则可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统一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上海则修订了2008年发布的《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仅规定了“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作为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分别缴纳所得税。
(3)关于代扣代缴《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由此可见,以自然人身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合伙人,应以支付其所得的合伙企业为扣缴义务人。
LP投资者为企业(1)来源于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投资者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按“先分后税”原则,企业投资者在获取基金收益后要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率交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外,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由于投资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投资于标的公司,不属于直接投资,故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但也有观点认为,根据合伙企业“透明体”的特点和税法原理,其收入在分配给合伙人时法律性质应当维持不变,因而机构投资者取得的该部分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依据该条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至少目前来看,这种观点很难在实践中行得通。
(2)来源于股权退出收益的所得税合伙人为机构投资者的,应就这部分收入按照自身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关于代扣代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项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项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先分后税”的“分”并不是宣告分配股息,而是在税收处理上,将合伙企业的利润按一定原则算到每个合伙人头上,以合伙人作为纳税主体缴税(自然人需要合伙企业代扣代缴)。
目前,对于法人及其他组织投资者,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合伙企业具有代扣代缴义务,只具有代为申报义务(区分意义在于,合伙企业代为申报违规,税务机关将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而代扣代缴违规,税务机关将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但在实务当中,部分地区税务局建议合伙企业代扣代缴,许多合伙企业也实际履行了代扣代缴的义务。
LP投资者为信托、券商资管等资管计划资管计划不是纳税主体,在投资者层面,自然人投资者按20%的税率交税,企业投资者税率为25%。
管理人的纳税管理人如果是公司,则按前述方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合伙企业,那就是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把所得按照合伙企业每年做一个汇算清缴,把类似的利润实际分配,或者没有实际分配的划到合伙人一方,合伙人直接交税。
注意:个人作为管理人取得分红如何交税全国各个地方的规定不统一,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规定,基本上有两种缴税方式,一种是按照20%,股息红利,或者投资收益这样来交所得税。
二是按照生产经营所得,就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5%到35%的税率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层面针对自然人合伙人税务处理的法规主要有如下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针对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进行了特殊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率。
北京层面的法规主要有《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
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即:并未区分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的适用税率。
天津的规定主要有《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
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