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政发[1999]86号
应贵林、仙居县人民政府、仙居县朱溪镇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应贵林、仙居县人民政府、仙居县朱溪镇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0【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15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惠忆黄寒许勤【审理法官】惠忆黄寒许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应贵林;仙居县人民政府;仙居县朱溪镇人民政府【当事人】应贵林仙居县人民政府仙居县朱溪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应贵林【当事人-公司】仙居县人民政府仙居县朱溪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周成海浙江安州律师事务所;蒋卫明浙江任马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成海浙江安州律师事务所蒋卫明浙江任马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成海蒋卫明【代理律所】浙江安州律师事务所浙江任马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应贵林【被告】仙居县人民政府;仙居县朱溪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系因上诉人应贵林针对其与被上诉人朱溪镇政府签订的《征地安置补偿协议》提起的确认无效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限制人身自由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合法性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上诉人应贵林针对其与被上诉人朱溪镇政府签订的《征地安置补偿协议》提起的确认无效诉讼。
根据原审审理情况,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仙居县政府是否为适格被告,案涉协议是否存在无效情形,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和朱溪水库工程建设项目规模,以及仙居县政府办公室仙政办发[2017]77号《关于台州市朱溪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仙居县政府为案涉朱溪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领导、组织、管理和实施主体;朱溪镇政府系受仙居县政府的委托负责与水库移民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等具体事务的受托主体。
徐红良、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红良、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9【案件字号】(2020)浙07行终9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红彦虞行金飘莉【审理法官】朱红彦虞行金飘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红良;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阳市人民政府;徐留升【当事人】徐红良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阳市人民政府徐留升【当事人-个人】徐红良徐留升【当事人-公司】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阳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许洪钟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许洪钟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许洪钟【代理律所】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徐红良【被告】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阳市人民政府;徐留升【本院观点】申请人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进行申请,许可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审批。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合法性新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进行申请,许可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审批。
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农村村民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住宅设计图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本案中,徐留升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住宅建设,按前述规定提交了申请材料,且经审查符合村庄规划,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其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相关规定。
贵州省自然保护区基本情况(林业部门,仅供参考)
108度41分--108度46分,2度30分--26度35分 107度52分-107度56分,26度12分-26度12分 108度9分58秒-108度26分30秒,25度37分48秒-25度49分16秒 108度14分--109度12分,25度19分--26度03分 108度35分42秒--109度02分07秒,27度09分40秒--27度30分54秒 109度7分45秒,26度17分31秒, 107度45分-107度47分32秒,26度53分-27度06分 108度14分--109度12分,25度19分--26度03分 107度45分18秒-107度46分12秒,26度11分24秒-26度12分47秒 108度7分12秒-108度8分6秒,26度10分25秒-26度12分30秒 108度6分54秒-108度7分48秒,26度6分20秒-26度7分30秒
东经107°02′23″——107°14′09″;北纬28°06′25″——28° 东经107°21′35″--107°47′37″ 北纬29°00′02″--29°13′17″ 27°15′~27°25′N107°59′~108 °12′E 104°59′41″~105°55′41″,24° 55′42″~25°06′44″ 104°54′07″~104°59′04″,25° 16′48″~25°19′28″ 东105度24分--105度36分、北25度15分 --25度26分 东经105.2755-105.3834,北纬 24.5744-25.0043 106° 14′-106° 24′ 24° 04′-24° 05′
普安县 普安县 普安县 普安县 普安县 普安县 普安县 普安县 普安县 普安县 普安县 普安县 都匀市 三都县 罗甸县 瓮安县 贵定县 独山县 都匀市 长顺县 惠水县 独山县 独山县 福泉市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大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大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大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1999年7月,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调整大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的通知》(大政办发[1999]88号)o近年来,随着我市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大大连”建设步伐的加快,原区划中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范围需要作必要的调整。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大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予以公布。
二OO五年三月十八日大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为保护和改善我市空气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等五项环保行业标准的通知》(环科[1996]617号)精神,制定本区划。
一、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一)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1.金州国家森林公园--大黑山景区及城山头海滨地貌自然保护区。
2.旅顺蛇岛--老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含双岛湾石化加工区及旅顺经济开发区和两区中间地区)、旅顺口国家森林公园和大连海滨--旅顺口风景名胜区的旅顺口区段。
3.普兰店国家森林公园,即龙山景区、巍霸山景区、鸡冠山景区、皮口景区。
4.大连冰峪沟风景名胜区、天门山风景区、仙人洞国家森林公园和辽宁仙人洞自然保护区。
5.长海县全县。
6.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渔沟森林公园、卧龙植物园。
7.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全区。
(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南起香炉礁港务公司,沿铁路线经广播电视转播台、香周路、香甘立交桥、西南路、华能化工厂、东海路、西南路、松江路、椒北路至甘井子公园,沿铁路线至甘井子路、甘中街、甘海路、海茂路连线以南地区。
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仙桃市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仙桃市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仙桃市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沙湖、九合垸原种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仙桃工业园,排湖风景区,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要求,我市对2016年以来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确认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8件。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仙桃市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4日附件仙桃市政府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文件状态起草(实施)单位1仙桃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仙桃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2016年4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1日,有效期内。
仙桃市城市管理执法局2仙桃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仙桃市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2016月6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20日,有效期内。
仙桃市民政局3仙桃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仙桃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2016月6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20日,有效期内。
仙桃市民政局4仙桃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仙桃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2016年6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20日,有效期内。
仙桃市林业事业发展中心5仙桃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仙桃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2016年1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有效期内。
2022政协提案范文_政协提案范文10篇
2022政协提案范文_政协提案范文10篇政协提案范文一各位委员:我受十一届县政协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县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的情况,请予审议。
县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以来,共收到委员提案80件,根据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78件。
其中,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1件,乡镇联络组提出的提案8件,占总数的11.5%。
参与提出提案的委员106人,占委员总数的66.3%。
2022年是县政协历年来收到提案最多的一年,提案内容丰富,涵盖了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涉及经济方面的有47件,占60.3%;科、教、文、卫、体方面的16件,占20.5%;城建与城管方面8件,占10.3%;组织、人事、纪检、政法方面5件,点6.4%;其他方面2件点2.5%。
上述提案分别交由31个县直单位办理,除1件外,其余全部办复。
在提案办理中,绝大多数承办单位领导重视,责任到人,对每件提案办复办求做到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大部分委员对提案办理结果表示满意。
从办理结果看,大体有三种情况:一是提案提出的问题已基本解决或正在着手解决的有53件,占提案总数68%。
如季建芬委员的《关于尽快将全县中小学教职工全部纳入医保管理》的提案,再度引起县委、县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于2022年12月23日召开县长办公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并形成[2022、14号县委办公会议纪要,决定自2022年元月1日起,将九牧、管厝、忠信、水北街、石陂、永兴6个乡镇的教职工纳入医保管理,参保配套资金列入2022年财政预算,2022年解决全部教职工的医保问题。
又如张宪明、吴阿斌委员的《改革森林防火机制,长效抓好护林防火》提案,引起了县林业局等多个相关部门的共同重视,开动了所有的宣传机器,不仅使森林防火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同时,提案为我县长效抓好护林防火工作催生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再如,林锋委员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亟待加强》的提案,针对国家将全面开始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改革的情况,前瞻性地提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尽快制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工作制度和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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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人民币 50 万
有限责任公司
人民币 50 万
有限责任公司
人民币 58 万
有限责任公司
人民币 50 万
个体经营
无需验资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
资)
人民币 1160 万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人民币500万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人民币1000万
公司
美元36万
私营合伙企业
人民币50万
经营方式 生产加工 生产加工 生产加工、 经销批发 生产加工 生产加工 生产加工、招商代理 生产加工、 经销批发 生产加工、 经销批发 生产加工 生产加工 生产加工 经销批发 生产加工、 经销批发 生产加工 生产加工 生产加工 生产加工、商业服务 生产加工 生产加工 生产加工、经销批发 生产加工、经销批发 生产加工、经销批发 生产加工、商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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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九珠蛋业有限公司 369481004@
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公共绿地认养工作的通知
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公共绿地认养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4.08
•【字号】仙政办函〔2018〕12号
•【施行日期】2018.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公共绿地认养工作的
通知
仙政办函〔2018〕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沙湖、九合垸原种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仙桃工业园,排湖风景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全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水平,创新城市绿化管理体制,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8年公共绿地认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绿地认养对象及面积
城区各单位按照单位实有人员每人50平方米的标准承担公共绿地认养任务,并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二、公共绿地认养出资标准
城区各单位按照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出资落实本单位公共绿地认养任务。
三、公共绿地养护工作责任分工
市住建委对公共绿地认养工作负总责,市园林局具体负责绿地养护及绿地认养资金的征收工作。
城区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市园林局做好公共绿地认养工作。
附件:《2018年城区各单位公共绿地认养出资明细表》
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8日附件
2018年城区各单位公共绿地认养出资明细表
备注:表中各单位人数系根据市人社局年报数、市编办核定的编制数、市统计局上报人数和市水务局防汛费收缴人数而确定。
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桃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仙政办发[2014]49号
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桃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桃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仙政办发[2014]49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沙湖、九合垸原种场,经济开发区,仙桃工业园,排湖风景区,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建立并完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逐步提高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力争到2017年,全市空气质量总体得到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优良天气数逐年增加,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对比2012年下降15%。
二、主要任务(一)优化城市空间格局。
2015年底前,依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积极引导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分类集中;优化控制城市风道,促进城区空气流通,禁止在城市风道及环境敏感区范围内新建大气污染物排放项目。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优化能源结构。
1. 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和控制计划,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加快天然气推广应用,使城区居民燃气使用率达到66%,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全部使用天然气和新能源。
建成新能源应用示范小区3个。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住建委。
)2. 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依法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不再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行政记过处分通报
行政记过处分通报行政记过处分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等相关规定的工作人员作出的一种处罚措施,下面店铺给大家带来行政记过处分通报,供大家参考!行政记过处分通报范文一关于给予邹迎春同志记过处分的决定邹迎春,男,汉族,1963年3月出生,大专文化,衡阳市人,1982年9月参加工作,1992年6月入党,2003年8月至今任衡阳市石鼓医院院长,区人大代表。
经查,石鼓医院套取医保资金,邹迎春作为石鼓医院院长,对此事负领导责任。
医院滥发补贴,邹迎春负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七款之规定,区卫生局决定,给予邹迎春同志行政记过处分。
如对本决议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申请复审。
衡阳市石鼓区卫生局2013年5月22日行政记过处分通报范文二关于给予王雁行政记过处分的决定王雁,男,汉族,1966年12月出生,安徽含山人,1985年5月参加工作,1997年4月入党,本科学历,工程师。
2013年7月至今任朱仙庄煤矿安监处处长。
2015年1月30日18时45分,朱仙庄煤矿866-1综采工作面在治理顶板水害期间发生一起透水事故,造成7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53.34万元。
经调查认定,朱仙庄煤矿“1.30”较大透水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王雁作为朱仙庄煤矿安全副矿长,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矿井水害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把关不严,对866-1工作面出水治理效果未认真分析评估安排人员进面作业监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朱仙庄煤矿“1.30”较大透水事故处理意- 2 -见的批复》(皖煤监调〔2015〕12号)、淮北矿业《关于加强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淮矿安〔2015〕1号)和《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职工惩处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给予王雁行政记过处分。
2012年广东省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名单韶关
2012年广东省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名单
韶关市 序号 档案号 工作单位 姓 名 学 科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051160 051161 051162 051164 051165 051172 051177 051179 051181 051182 051184 051187 051188 051191 051192 051193 051196 051198 051201 051203 051204 051205 051206 051209
韶关市第四中学 韶关市第四中学 韶关市第三中学 韶关市第十三中学 韶关市第七中学 韶关市第十四中学 曲江职校 曲江二中 广东北江实验学校 广东北江中学 韶关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韶钢一中 城关中学 乐昌市教育局 乐昌二中 乐昌一中 城关中学 乐昌市黄圃镇中学 乐昌市新时代学校 乐昌一中 乐昌市第三中学 乐昌市第三中学 乐昌市新时代学校 南雄市黎口中学 南雄市雄州中学
简秋娣 张翠莲 詹丽娜 林巧华 钟秀桦 吴玉瑶 邓凤群 廖思娥 邓曙芬 周峰 廖小红 陈伟娜 曾思东 李红梅 林琦 李志英 冯霞 雷林辉 温智梅 李磊 赵赞贤 范国红 陈秀娟 饶纪兰 黄玉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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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中学 曲 韶关市第七中学 韶关市第九中学 沙溪中学 广东北江中学 韶钢一中 乐昌市新时代学校 翁源县翁源中学 仁化县第一中学 乳源中学 民族实验学校 韶关市第十中学 乐昌市新时代学校 韶关市第十四中学
仙桃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仙桃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仙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12•【字号】仙桃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施行日期】2017.01.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仙桃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仙桃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市长周文霞2017年1月12日仙桃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登记和基金筹集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与结算第五章基金管理和监督第六章相关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规范医疗保险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鄂政发〔2016〕20号)和仙桃市人民政府《仙桃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仙政发〔2016〕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统筹区内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居民医保覆盖范围。
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可自由选择参加居民医保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居民医保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二)坚持“筹资互助共济、费用共同分担”,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三)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保证制度可持续;(四)坚持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精准扶贫等制度政策相衔接,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候**卖淫嫖娼案(仙公(治)行罚决字[2021]01273号)
候**卖淫嫖娼案(仙公(治)行罚决字[2021]01273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仙公(治)行罚决字[2021]01273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660100
【处罚日期】2021.09.29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浙江省仙居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仙居县
【处罚对象】王**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17:17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27日,王**在仙居县某酒店房间内。
另查明,王**在万某等人带领下多次卖淫,直至2021年9月28日晚被公安机关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仙居县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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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兰花、胡焦龙、浦江县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兰花、胡焦龙、浦江县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2【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8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榆马良骥李竺娉【审理法官】张榆马良骥李竺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兰花;胡焦龙;浦江县人民政府【当事人】张兰花胡焦龙浦江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兰花胡焦龙【当事人-公司】浦江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陈国松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国松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国松【代理律所】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兰花;胡焦龙【被告】浦江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审理重点为浦江县政府作出的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重点为浦江县政府作出的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是否合法。
根据《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九项之规定,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本案中,上诉人申请公开的第1、2项信息与张兰花于2014年向浦江县政府提出的13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实质相同,张兰花因对前次答复不服已提起过行政诉讼,浦江县政府根据生效判决已于2014年10月重新作出答复。
故上诉人现以同一内容再次向浦江县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该府告知不再重复处理,并无不当。
对于第3项申请,被上诉人经向浦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函询核查,张兴潮等户于2002-2003年间并未拆迁,故不存在上诉人所申请的安置补偿等相关信息。
被上诉人将该信息不存在情况予以告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仙居县人民政府土地处罚复议纠纷上诉案
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仙居县人民政府土地处罚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3【案件字号】(2019)浙10行终1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晓明吴鸿滨徐后利【审理法官】郭晓明吴鸿滨徐后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仙居县人民政府;赵三娟【当事人】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仙居县人民政府赵三娟【当事人-个人】赵三娟【当事人-公司】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仙居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张秀梅浙江安州律师事务所;周鵷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秀梅浙江安州律师事务所周鵷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秀梅周鵷【代理律所】浙江安州律师事务所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仙居县人民政府【被告】赵三娟【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否对同一事实存在重复立案。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拖延履行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17 04:26:43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仙居县人民政府土地处罚复议纠纷上诉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浙10行终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仙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仙居县环城东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郭紫程,局长。
应诉负责人张理纬,该局党委委员。
委托代理人吴理新,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秀梅,浙江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仙居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仙居县环城西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颜海荣,县长。
委托代理人滕群,仙居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菲敏,仙居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三娟,女,196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湘政发[1999]1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湘政发〔1999〕17号)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法》对于强化行政机关系统内部层级监督,及时依法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减少行政诉讼,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确保《行政复议法》在我省全面正确实施,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行政复议法》实施的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了依法治省的决定、决议,省人民政府发布了依法治省实施意见。
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省的核心和关键是依法行政。
行政复议作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履行职责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行政复议法》的颁布施行使行政复议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充分认识《行政复议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施行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抓好《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和宣传《行政复议法》在原《行政复议条例》的基础上作出了一系列新的重要规定。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抓好《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和宣传。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理解《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全面掌握《行政复议法》的具体规定。
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枫亭镇薛国熔等4户村民建房用地的批复
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枫亭镇薛国熔等4户村民建房用地的批复仙政土…2011‟25号枫亭镇人民政府:你镇•关于薛国熔等4户居民申请建房用地报批的请示‣(仙枫政…2011‟05号)文及有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镇薛国熔等4户村民使用居民点用地392平方米作为住宅用地。
二、各建房户应严格按照你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庄集镇规划合理利用土地,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超批多占、不得移位建房。
三、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或市政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上述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按政府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四、你镇国土资源所及村建站要及时做好定点放样和跟踪管理工作。
五、用地具体手续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
附:枫亭镇薛国熔等4户村民建房审批面积汇总表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鲤南镇仙安村傅碧芹等5户居民仙榜公路拆迁安置用地的批复仙政土…2011‟29号鲤南镇人民政府:你镇•关于鲤南镇仙安村傅碧芹等5户居民仙榜公路拆迁安臵(历史遗留)用地请示‣(鲤政…2010‟137号)文及有关材料收悉。
根据县政府2007年5月25日第11号会议备忘录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镇仙安村傅碧芹等5户居民使用居民点用地500平方米(其中傅碧芹130平方米,陈永国60平方米,王航70平方米,王剑120平方米,林鲤蓉120平方米)作为仙榜公路拆迁安臵住宅用地。
二、各建房户应严格按照城区规划合理利用土地,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超批多占、不得移位建房。
三、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或市政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上述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按政府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四、你镇村建站及鲤南国土资源所要及时做好定点放样和跟踪管理工作。
五、用地具体手续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
二○一一年元月二十九日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枫亭镇郭秋良等105户村民建房用地的批复仙政土…2010‟33号枫亭镇人民政府:你镇•关于郭秋良等105户居民申请建房用地报批的请示‣(仙枫政…2010‟067号)文及有关材料收悉。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省政府民主决策制度的通知-浙政发[1999]21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省政府民主决策制度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省政府民主决策制度的通知(浙政发〔1999〕211号)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省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增强决策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现就进一步完善省政府民主决策制度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提高对民主决策重要性的认识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根本的领导制度。
政府机关实行民主决策,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政府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保证政府决策准确、科学的重要前提。
实行民主决策的过程,既是一个维护人民群众民主权利,自觉接受监督的过程,也是一个集思广益,促进决策日臻完善的过程,我们正在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激烈,各种不确定因素大大增加。
因此,在省政府及各级政府工作特别是制订决策中,必须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基层和广大群众的意见,重视和发挥各类咨询机构及专家、学者的参谋作用;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认真听取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不断完善民主决策程序,使政府决策尤其是重大决策严格建立在充分发挥民主的基础上。
二、明确民主决策的重点政府民主决策一定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省政府将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完善民主决策制度。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重要指示、决策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制订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及财政收支预决算;确定全省性的重大建设项目。
(三)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
(四)组织省政府的重大活动,出台重大行政措施、重要的改革方案和政策,确定重要的奖惩事项。
仙桃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市对镇办财政体制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仙桃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市对镇办财政体制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仙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16•【字号】仙政发〔2015〕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市对镇办财政体制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仙政发〔2015〕1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沙湖、九合垸原种场,经济开发区,仙桃工业园,排湖风景区,市政府各部门: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市对镇办财政体制调整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仙桃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16日关于市对镇办财政体制调整实施方案(市财政局2014年11月)2009—2013年,市政府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仙桃实际,在全市实行了“划分镇办类型、确定收支范围、核定收支基数、激励转移支付”的市对镇办(含场、园,下同)财政体制。
实践证明,该体制较好地体现了公共财政理念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提高了镇办财政保障能力,促进了镇办经济及各项事业的发展。
但随着形势的变化,该体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
为此,特制定本调整方案。
一、基本原则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市与镇办分配关系,充分发挥市级财政的调控职能,逐步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更好地调动镇办积极性,促进镇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一)体制的基本形式。
市对镇办继续实行“划分镇办类型、确定收支范围、核定收支基数、激励转移支付”的财政体制。
(二)镇办类型划分。
第一类镇办:干河街道办事处、龙华山街道办事处、沙嘴街道办事处、仙桃工业园、彭场镇;第二类镇办:毛嘴镇、陈场镇、郭河镇、张沟镇、三伏潭镇、胡场镇、西流河镇;第三类镇办:郑场镇、剅河镇、通海口镇、沔城回族镇、杨林尾镇、沙湖镇、长埫口镇、沙湖原种场、九合垸原种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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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政发[1999]86号
关于印发《仙居县供用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城区集中供用热管理,保障供用热双方权益,充分发挥集中供热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现将《仙居县供用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仙居县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仙居县供用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本县城区集中供用热管理,保障供用热双方权利,有利于供热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浙江省能源法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仙居县供用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区范围内的集中供用热管理。
第三条本县城区集中供热主要为企业生产服务,逐步创造条件为群众生活提供服务。
第四条仙居县热力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热管会)是全县供、用热综合管理机构。
热管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供用热的规划、平衡、协调、服务等日常工作。
县计经委、劳动、环保、建设、物价、技术监督、供电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供用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供、用热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和能源利用及集中供热的法规政策。
城关镇人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在制订发展规划和调整工业结构时,应将热负荷大的新建项目,安排在集中供热区域内,以充分发挥集中供热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应签订供用热合同。
合同应对供
用热量(含高、低限)、蒸汽质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履约期限等双方权益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第七条供热单位应保持连续供热,供热单位遇设备大修等需停止供热或者限制供热的,须报热管会批准,并提前48小时通知热用户。
未提前48小时通知热用户而停止供热或限制供热的,由此造成的用户经济损失,应由供热单位予以赔偿。
无特殊情况,设备大修等计划停机应安排在春节休假期间。
因意外事故造成突发性停止供热或者降低压力时,供热单位必须抓紧抢修,尽快恢复供热。
凡不能间断用热的特殊用户,由供热双方签订协议,协商解决。
第八条供热单位应按规定日期查抄用热计量表、计收热费。
由于用户方面的原因,不能抄见用热计量表,经与用户交涉仍无效的,按计量表额定流量24小时计收热费到抄见表日止。
抄表收费的具体程序由供热单位规定并公布。
第九条用热单位应当及时按月缴纳热费,逾期缴纳热费的,每日加收欠款额3‰滞纳金。
逾期超过一个月的,供热单位有权对其停止供热。
第十条用户应安装自动记录仪以计量热瞬时流量。
用户实际用热量低于计量表额定量程25%的,按额定量程25%计算用热量;超量程用热,加收额定量程50%热费。
对经常超量程用户,应及时更换孔板。
特殊用户,由供热双方协商解决。
供热方和用热方如对计量有异议的,可提出验表申请,县技术监督局应及时
组织校验,校验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第十一条用户因单位撤并等原因需要变更户名的,原用户应缴清一切欠费,并与新用户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过户手续。
如拒不办理过户手续的,供热单位可采取停止供热措施,直至销户。
第十二条用热单位不得擅自对外转供热,如确需转供的,须经供热单位同意。
第十三条热价原则每半年由物价主管部门统一核定或调整。
热价测算核定程序和办法由县物价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供热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供热设施的架设必须符合城镇建设的统一规划。
供热专用管道、支架、隔离阀、计量仪表等设施,参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拆除、迁移或移作它用。
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改建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向热管委会和供热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供热单位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供热单位要认真搞好集中供热范围内的热力规划,开拓热负荷,主动搞好服务。
在集中供热区域内,申请开户用热和需要增加用热量的用户,其公用管道建设等费用,由供、用热双方协商解决,以保证增、扩容工程顺利实施。
供热管道投入运行后,热用户计量表前的管道所有权归属供热单位,供热单位有责任做好管道的维护、修理工作。
第十六条凡需要开户用热和增加用热量的单位,须向供热
单位提出局面申请,并提供用热范围、用热参数、用热量、热力系统图、建筑平面图、地形标高图等文件资料。
局面申请经热管会审查同意后,方能实施。
第十七条用户需新建、扩建、改建供热管道及计量装置等,其工程改造费用由用热单位负责。
用户改变用热性质、停止用热、恢复用热等,应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供用热的计量仪表由县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类型。
用户要求安装或更换计量仪表装置的,应首先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经设计论证后,方可安装或更换,新安装或更换的计量仪表,必须经县计量检定测试所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蒸汽流量仪表强制检定周期为六个月,其检定费用由供、用热双方各半承担。
计量仪表管理有关规定由县技术监督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供热单位和用户都应当按照管理职责加强对热网设施的维护,认真执行有关供热设施管理和技术标准,确保计量装置的准确可靠。
供热单位根据热力规划接入和架设新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
第二十条供用热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供用热合同有关条款,凡私自从热网上截取热能,或以故意手段造成供用热计量失准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在集中供热范围内的用热单位均由热电统一供热。
对已由热电集中供热而又擅自恢复自备锅炉或新安装供热锅炉的,由县计经委、劳动、环保等部门依法
予以拆除。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热力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