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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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转出经办流程

基本医疗保险转出经办流程
流动就业人员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医疗保险关系转 出业务规程培训
一、法规依据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 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
二、转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步骤
第一步: 第一步:办理转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参保单位通过网上申报或预约取号填写 两份《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原因注明“转外埠”,办理减员。
三、注意事项
业务期:每月5-25日; 地点:网上申报或社保中心大厅一层收缴部, 或酒仙桥分中心、CBD分中心、奥运村分中 心、双井分中心五险征缴岗。

谢!
第二步: 第二步:参保人到新就业地申请转入
参保人到新就业地申请转入,由新就业地 社保经办机构向我中心邮寄《基本医疗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第三步: 第三步:办理转出手续
1、我中心收到新就业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 续联系函》之日起,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参保凭 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 。 2、凭证一式三联,将《参保凭证》第一联(黑色) 和第三联(蓝色)及《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 信息表》通过挂号信邮寄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6.22•【文号】人社厅发〔2016〕94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人社部发〔2015〕80号)要求,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我们制定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结合本地流动就业人员实际情况和管理服务能力,细化完善《规程》。

有关情况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6年6月22日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第一条为统一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办理流程,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和《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人社部发〔2015〕80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经办机构是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本规程所称参保(合)凭证是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监制要求填写和打印的凭证(附件1)。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

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

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

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为落实《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附件1,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执行《规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做好7月1日启动实施《暂行办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省要根据《暂行办法》和《规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管理和转移接续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部社保中心和医疗保险司备案。

二、认真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指定窗口办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并在经办场所置放经办指南、各地行政区划代码表等资料,以方便参保人员办理。

要明确经办人员责任,认真核对参保凭证信息,及时更新参保人员信息,并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保管相关材料。

要指定专人负责经办机构间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洽工作,设置专门的电话和传真,确保工作时间电话畅通,有人接听。

经办机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发生变更,要及时逐级上报部社保中心,确保部网站上公布的县级以上经办机构信息的准确性。

三、及时反馈信息各统筹地区要进一步加强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将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各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唯一识别码,在信息系统中对转入、转出参保人员进行标识,避免出现重复统计。

要认真填写《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情况表》(附件2),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于每季度后7日(遇节假日顺延)传真至部社保中心。

四、加强统筹协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切实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保证制度平稳运行,确保社会稳定。

基本医保关系怎么转移接续

基本医保关系怎么转移接续

基本医保关系怎么转移接续店铺社保知识早报:关于医保转移接续的问题,我们⾸先可以了解⼀下相关的条款规定,那么,个⼈基本医疗保险怎么转移接续呢?《社保法》有关条款规定:第三⼗⼆条个⼈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保关系随⾃⼰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本条是对于基本医保关...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基本医保关系怎么转移接续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社保法》有关条款规定:第三⼗⼆条个⼈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保关系随⾃⼰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本条是对于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规定。

1.城镇基本医保之间的转移接续。

城镇基本医保参保⼈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依照《社保登记管理暂⾏⽅法》的规定办理登记⼿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员⼯基本医保;⽆接收单位的,个⼈应在中⽌原基本医保关系后的3个⽉内到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续,按当地政策参加城镇员⼯基本医保或城镇居民基本医保。

城镇基本医保参保⼈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保的,由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保待遇。

建⽴个⼈账户的,个⼈账户原则上随其医保关系转移划转,个⼈账户余额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2.城乡基本医保之间的转移接续。

农村户⼝⼈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雇员公司依照《社保登记管理暂⾏⽅法》的规定办理登记⼿续,参加就业地城镇员⼯基本医保。

其他流动就业的,可⾃愿选择参加户⼝所在地新农合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保,并依照有关规定到户⼝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续。

新农合参合⼈员参加城镇基本医保后,由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转移⼿续,按当地政策退出新农合,不再享受新农合待遇。

因为劳动关系终⽌或其他原因中⽌城镇基本医保关系的农村户⼝⼈员,可凭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向户⼝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政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疗。

7月1日起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可跨省转移接续

7月1日起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可跨省转移接续

7月1日起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可跨省转移接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1月14日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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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月14日电从2010年7月1日起,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可跨省转移接续。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出台《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这是继半个月前出台基本养老关系跨省转移办法后的又一项惠及个人基本保障的政策,这一办法
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行。

暂行办法规定,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

除医保关系可跨省转移之外,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互相转移。

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可在就业地参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农村后可带回,转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且不会中断。

为保证转移接续信息顺畅简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会同卫生部设计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凭证,身份证号码是参保人员的唯一识别码,参保人转移医保关系时,只需要向社保机构出示,参保信息即可得到及时更新。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中国医疗保险已基本覆盖到12亿人,但很多流动人口工作地改变后医保不能转移接续。

新政策出台后,相关地方和部门还将继续出台细化措施。

这项政策也将推动中国医疗体制改革,帮
助老百姓解决异地医疗保障问题。

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可跨省转移接续

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可跨省转移接续
流动就业人员的医保可以跨省转移接续。转移过程中,需要向社保机构出示原参保地的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并以身份证号码作为唯一识别码进行身份转移到新的就业地。这一政策不仅适用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还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也就是说,不论是进城务工的农民还是其他流动就业人员,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将原有的医保关系转移到新的工作地,确保医疗保障的连续性。此外,新政策还推动了医疗体制改革,为老百姓解决了异地医疗保障的问题,进一步提升了医疗保障的便捷性和普惠性。

2019年社会保险转移政策解读-精选文档

2019年社会保险转移政策解读-精选文档

待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领取地确认
• 原则:户籍地优先,从长(缴费满10年参保地)、从后(几个10年 按最后的参保地) •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 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他基本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 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 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 险待遇。 •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 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关资金归集到户籍 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 险待遇。
• (三)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 保险费; • (四)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 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费年限不满10年, 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 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的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
二、《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1、保障权益的范围 2、异地就业转移的条件、方法 3、注意的问题
第一节
•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 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 )
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 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办发〔2009〕66 号
• (二)确定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 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达到现 行的8%。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 (三)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2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局,有关单位:为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规定,我市出台了《关于印发重庆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14号),结合《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跨本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本市)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缴费年限的认定(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1.符合以下规定的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可认定为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1)在本市外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2)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3)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4)军人服现役年限。

以上认定为我市职工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均不得重复计算。

2.流动就业人员接续我市职工医保后,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在我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0年及以上,并在我市按月领取退休待遇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我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在本市外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缴费年限,认定为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

在市外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在市内居民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得重复计算。

(三)上述两项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衔接居民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可按12.5%的比例折算为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

折算不足整月的,向上取整计算。

时事政治试题及答案

时事政治试题及答案

时事政治试题及答案(2010年1月-4月)1.《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将于_________起实行。

A.2010年6月1日B.2010年7月1日C.2010年8月1日D.2010年9月1日 2.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要求2010年把_________作为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内容。

A.改善农村民生 B.推进农村改革 C.扩大农村消费 D.推进农村公用事业发展3.国家统计局消息,经初步测算,2009年我国GDP同比增长_________。

A.8.3% B.8.5% C.8.6% D.8.7%4.2010年1月27日,中国政府网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能源委员会的通知》,_________出任主任。

A.李克强B.周永康C.温家宝D.习近平5.2010年1月31日,新华社授权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这是新世纪以来指导“三农”工作的第_________个中央一号文件。

A.7 B.8 C.9 D.106.新华社2010年2月8日报道,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推进_________建设的意见》。

A.学习型组织B.学习型党组织C.学习型社区D.学习型农村7.《第_________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2010年2月9日发布。

A.一B.二C.三D.四8.第21届冬季奥运会北京时间2010年2月13日中午在_________开幕。

A.温哥华B.哥本哈根C.都灵D.芝加哥9.乌克兰中央选举委员会2010年2月14日正式宣布,_________当选为乌克兰总统。

A.尤先科B.库奇马C.亚努科维奇D.季莫申科10.2010年2月28日,第21届冬奥会宣告闭幕。

中国代表团共获得5金2银4铜,列奖牌榜第_________位,首次进入前八名,取得了历史性突破。

A.八 B.五 C.六 D.七11.2010年2月27日,智利当地时间27日凌晨发生里氏_________级地震。

四川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四川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四川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保证我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顺畅接续,切实维护参保(合)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统筹地区的现行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现已参加两个以上医疗保险(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同)并存在两个以上医疗保险关系的,待遇享受可延续至2010年底。

从2011年开始,各地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不得同时参加两个以上医疗保险和重复享受待遇的规定。

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保障碍。

第三条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城镇户籍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有接收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按就业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流动就业人员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在原就业地同险种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农村户籍人员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第六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地区和跨险种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障关系,3个月内的,原则上不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超过3个月的,按新就业地中断缴费有关规定执行。

“五保一金”跨省转移攻略

“五保一金”跨省转移攻略

即如果某员工每月交费基数是5000元,那么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统筹部分是1000元,个人交纳额为400元。转移时,他可以把社会统筹的60%(即600元)、个人账户的全额400元全部转移。
得知这个消息后,熊伟非常高兴,但他还担心两个问题:一是如果转移统筹基金的60%,会不会影响到未来养老的待遇,二是转移手续是否简单便捷。
有熊伟这样经历的人实在是数不胜数。当人们的迁徙变得更加便捷,当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已成为现实时,“五险一金”却仍然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受属地限制不能流动。
五险一金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中国从1998年正式建立起社会保险制度以来,“五险一金”转移困难一直是人们自由流动就业的重要障碍。
熊伟打算7月1日以后去广州,把他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北京来。至于失业保险,他其实并不太关心。因为即使短期失业,他也肯定不会费尽周折地去领那每个月三五百元的补助。
公积金:异地购房只能一次性提取
毕业后就在上海工作的刘明,在2008年决定从上海转战北京。他的年龄正好在需要考虑买房结婚的门槛上,谈了两年的女友也开始在一旁催促了。
统筹基金采取现收现付制,即劳动年龄人口交的钱为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个人账户则是自己为未来养老存钱。
2009年12月底,政府出台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让养老保险转移实现了“全国漫游”,这解决了困扰养老保险制度十多年的无法转移之痛。
按照《暂行办法》,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将采取“双转移”模式,其中个人部分全额转移,统筹部分转移缴费基数的12%,相当于统筹部分的60%。
公积金使用政策较宽的是广州。2009年4月,广州、佛山、珠海、惠州、江门、中山、东莞、肇庆等八市签署八城市公积金异地互贷协议。按照协议,从去年5月1日开始,在这八个城市缴存公积金者,只要符合条件,就可在任一城市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

603_关于当前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问题研究及对策

603_关于当前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问题研究及对策

关于当前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问题研究及对策寇颖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速度的加快,人口流动愈加频繁,但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关系却没有随着这种就业人员流动的频繁而做出变革,“各自为政”的格局限制了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也制约着劳动力资源的自由流动。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能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对我国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有直接的影响,也对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有重要的影响。

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突显为推动全国范围内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政府各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文件。

但是,由于各项规定较为原则,当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和转换身份时,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并不顺畅,存在转出容易转入难的问题。

各统筹地区基于利益考量,医保关系转移时不划转统筹基金。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

而对于统筹基金是否划转,《暂行办法》没有作出规定。

由于各统筹地区对医保基金的平衡承担兜底责任,最终导致各统筹地区只愿意转出而不愿意转入的情形,致使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不够顺畅。

同一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转出地区缴费年限不被认可。

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为例: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不再缴费,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但是,各省、市、自治区对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医保关系,都设定了限制条件,当转出地区的缴费年限不被转入地区认可,参保人员只能在转入地重新参保计算缴费年限,从而有可能使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因为未达到转入地区有关最低缴费年限要求而无法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不同医保制度的缴费年限难以转换。

现行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三项医保制度在缴费标准、待遇水平和管理机构等方面都不相同,除个别地区允许折算缴费年限外,大部分统筹地区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缴费年限则不予认可,三项医保制度间的缴费年限难以转换。

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效率低。

目前我国各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基本实行封闭运行,不于其他统筹地区互联共享,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信息传递多数由人工办理,效率不高。

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文

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文

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务局:现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保障参保(合)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

第三条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或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第五条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六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23社保异地转移政策规定

2023社保异地转移政策规定

2023社保异地转移政策规定2023社保异地转移最新政策规定2023社保异地转移政策规定?劳动者为公司进行相应的劳动,除了可以获得一定的资金外,还可以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险以及五险一金。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2023社保异地转移政策规定,供大家参考!2023社保异地转移政策规定1、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养老保险采用“双转移”模式,转移手续如下:一是携带包括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目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二是带齐这些手续,填写《转移接续申请表》,向转移地的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

此后,就不需要再操心其他事宜,新旧参保地两地社会部门将处理转移事项。

只要审核通过,参保者将在45个工作日后接收到社保部门完成转移的通知。

2、医保账户可随人划转。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从2023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

而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当劳动者离职之后到新城市就业,即可加入当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将通知原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劳动者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就业地在中止参保手续的同时出具参保凭证备查。

同时,个人账户余额通过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这意味着,只要你在新就业地参保医疗保险时提供足够真实的参保信息,那么所有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事情你都不用再费心了。

3、工伤及生育保险这两种保险属于“当期交纳当期享受”的险种,并不存在转移的问题。

4、失业保险转移《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如需办理手续,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01•【文号】医保办发〔2021〕43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局):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医保局第4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2021年11月1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统一经办流程,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含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的,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包括个人医保信息记录的传递、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和医保待遇衔接的处理。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行统一规范、跨省通办。

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协调跨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

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跨省和省内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要求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转出地是指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前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转入地是指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拟转入地。

第二章范围对象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0]3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06.30
【实施日期】2010.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宝提示】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部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
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0〕3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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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06
【摘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2013年4月2日以粤人社发[2013]70号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实现省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关系顺畅转移接续,维护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总页数】3页(P23-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84
【相关文献】
1.《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内容摘要 [J],
2.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问题 [J], 谢霏;夏喆婷;王静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J], 无
4.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J],
5.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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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为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保障参保(合)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1]
第一条为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保障参保(合)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

第三条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或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第五条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六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第八条参保(合)人员跨制度或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中止参保
(合)手续时为其出具参保(合)凭证(样式见附件),并保留其参保(合)信息,以备核查。

新就业地要做好流入人员的参保(合)信息核查以及登记等工作。

第九条参保(合)凭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卫生部统一设计,由各地社会(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统一印制。

参保(合)凭证信息原则上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之间传递,因特殊原因无法传递的,由参保(合)人员自行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社会(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指定窗口或专人,办理流动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登记和关系接续等业务。

要逐步将身份证号码作为各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唯一识别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记录更新流动人员参保(合)缴费的信息,保证参保(合)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十一条社会(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工作,简化手续,规范流程,共享数据,方便参保(合)人员接续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和享受待遇。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登记管理和转移接续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注意事项:
1 本凭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发,是参保(合)的权益记录,以及申请办理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重要凭证,请妥善保存。

2 本凭证一式三联。

第一联用于参保(合)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手续,第二联由原参保(合)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存档备查;第三联由参保(合)人员自己留存。

3 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有接收单位的,将此凭证交由单位按照规定办理参保接续手续。

4 其他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应携带此凭证及有效证件在3个月内到指定办理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无单位的自行参保:据悉,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办理参加当地职工医保的手续;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办理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


5 本凭证如不慎遗失,请与出具此凭证的机构联系,申请补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监制
2008年3月1日,我市公布新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对连续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参保人,因工作变动,在1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年限可合并计算,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参保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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