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税收强制执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浅议推进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精心整理浅议推进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务院自1988年提出“以法治税”到1998年3月发布《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以来,我国依法治税工作走过了一段艰辛曲折的历程,通官意志”办事,以致在实践中出现了少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权力滥用等问题;有些领导干部对依法治税虽然有一定的认识,但面对财政管理体制的制约和税收计划任务的左右,面对来自方方面面的阻力和干扰,显得望而却步、裹足不前、不敢作为。
从税收执法者来看总是以管理者自处,“官本位”、“税老大”意识作祟,习惯于居高临下,缺乏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从而严重地侵蚀了我国初步建立起来的税务行政法律制度。
严重束缚着依法治税进程。
(二)岗责不分要求不明导致执法过错无法追究有些地方由于没有建立完整完善的税收执法岗责体系或执行不力而造成岗责不益或因财政包干税收收入量入为出与本位主义观念作崇等原因,便出现诸如个别税务干部法制意识弱,执法水平低而不顾税收政策规定为纳税人擅自乱开减、免税口子,有的因税为私、以权谋利执法犯法现象;也有因税务执法不严、税务审核把关不牢被投机纳税人钻了空子。
如假外资、假下岗再就业优惠等;有的因税收执法不严而被纳税人假停歇业、假销户现象,给纳税人钻了疏于管理的漏洞。
同时,地方政府在当地财源有缺口而为了完成上级分配的财税任务时,又不得不变着法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买税卖税、垫税,收过头税或有税缓收或不收,有的为了地方财力税款入库时擅自改变入库预算级次;有的以招商引资为名大搞地方保护主义,有的甚至出台与上级税收政策法规相违背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有的未严格履行执法程角度看都有很大的欠缺,从而严重地影响了税收刚性发挥。
同时,考虑地税部门双重领导的特殊情形,地税工作的开展还离不开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与协作,在法制意识还不很健全的情况下,有关职能部门不能很好地支持配合税务机关工作,个别地方仍然存在党委政府领导干预税收等“权大于法”现象。
从而造成税务机关不能完全独立行使职权而使执法力度弱化的后果严重。
关于强制执行的问题和建议

关于强制执行的问题和建议
强制执行是法律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确保了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履行。
然而,在实践中,强制执行常常面临各种挑战,需要我们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
一、问题
1. 执行难: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转移财产,导致判决无
法执行。
2. 执行周期长:从起诉到最终执行,时间长,效率低下。
3. 缺乏有效手段:对于一些无形资产和复杂财产,如知识产权、网
络资产等,缺乏有效的执行手段。
4. 执行成本高:强制执行可能
带来高额的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加重当事人负担。
二、建议
1. 加强司法协助:加强与其他司法机构的合作,提高对逃避
执行者的惩戒力度。
2. 优化执行程序:缩短执行周期,提高执行
效率,减少拖延。
3. 技术创新:探索运用新技术如区块链、人工
智能等,提高对无形资产和复杂财产的执行效率。
4. 降低成本:
合理设定执行费用,并考虑提供一定的费用减免政策,减轻当事人
负担。
5. 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公众对法律执
行程序的理解和配合度。
综上所述,强制执行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我们从多个角度出发,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
通过加强司法协助、技术创新、降低成本等措施,我们可以逐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维护法律的公
正和权威。
当前税务稽查执行环节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思考

当前税务稽查执行环节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思考税务稽查作为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税收秩序、保障税收收入、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税务稽查执行环节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
一、当前税务稽查执行环节存在的问题(一)执法力度不够在税务稽查执行过程中,部分地区存在执法力度不足的情况。
一些税务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不够坚决,对违法企业和个人的处罚不够严厉,导致税收违法行为未能得到有效遏制。
这种执法力度不够的情况,不仅损害了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也影响了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效率。
(二)信息不对称税务稽查执行需要充分掌握纳税人的相关信息,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纳税人可能故意隐瞒或虚报财务信息,而税务部门获取信息的渠道有限,难以全面、准确地了解纳税人的真实情况。
这给税务稽查执行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容易导致稽查结果不准确,影响执法效果。
(三)部门协作不畅税务稽查执行往往涉及多个部门的协作,如税务、公安、工商、银行等。
但在实际工作中,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还不够完善,信息共享不及时,协调配合不够紧密,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影响了税务稽查执行的效果。
例如,在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时,需要公安部门的配合,但由于协作不畅,可能会延误案件的侦破和处理。
(四)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税务稽查执行工作对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要求较高。
但目前部分税务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不足,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够深入,执法程序不够规范,导致执法风险增加。
此外,一些执法人员还存在廉政风险,可能会受到利益诱惑,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五)执行手段有限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征管环境的变化,传统的税务稽查执行手段已经难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例如,在面对跨境税收、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的税收违法行为时,现有的执行手段显得捉襟见肘。
同时,税务部门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运用上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如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的实施程序较为复杂,执行成本较高。
税收强制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

宣传不够 吗?可以肯定 的回答 , 可就是效果没达到 , 活动 ; 纳 税 人 生 产 经 营过 程 中遇 到 的税 收 疑难 问 对
最 主要是 宣传 的 内容 缺 乏针 对 性 , “ 人 一 面 ” 有 百 之 题 及 时收集 和整 理 , 行 有 针 对 性 的释 疑 解 惑 。将 进
一
习规 划 , 个人 撰 写 详 细 的学 习 计 划 , 立 组 织 机 构 , 成 加 大 平 常学 习检 查 督促 力 度 , 部 就 班地 开展 各 项 按
是“ 以人 为本 ” “ 建 和谐 ” 少部 分 人 滥 活 动 , 学得 好 的个 人 给予较 高 的 奖励 , 和 构 被 对 以此来 提 升
游离于征管之外 , 导致附近正常纳税 的个体工商户 国税部 门的工作 , 确保双方信息交换工作 的有序开
的攀 比 , 大程度 上 阻碍 了征 管工作 的有序 开展 。 很
三 基 本对 策及 建议 展, 彻底 打破 森 严壁 垒 , 除 “ 撤 隔离 墙 ” 。最 后 , 国税
部 门更重要 的是要经 常 向 当地党 委 、 政府 请 示 汇报 , 由党 政领 导亲 自出面干 预或 下文 明确 相关 部 门间信
修配业 的起 征点又分别调整 为 50 00元 和 30 00元 。 面的奖惩体制机制 , 致使双方信息交换和共享部门 不管是对税收管理员 , 还是对个体工商户都有一 种 和工作人员把信息交换和共享 当成一件大事来抓来
“ 山 车 ”的 味 道 , 快 过 高 过 频 , 别 是 现 行 的 管 , 过 过 特 形成 一种 工作 常态 。其次 , 关 职能 部 门要 按 照 相 50 00元起 征 点 , 使 一 部 分 个 体 工 商 户 被 “ 征 ” 《 致 免 , 征管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
浅议推进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精心整理浅议推进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务院自1988年提出“以法治税”到1998年3月发布《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以来, 我国依法治税工作走过了一段艰辛曲折的历程, 通税收执深蒂固还存在官意志”办事, 以致在实践中出现了少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权力滥用等问题;有些领导干部对依法治税虽然有一定的认识, 但面对财政管理体制的制约和税收计划任务的左右, 面对来自方方面面的阻力和干扰, 显得望而却步、裹足不前、不敢作为。
从税收执法者来看总是以管理者自处, “官本位”、“税老大”意识作祟, 习惯于居高临下, 缺乏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 从而严重地侵蚀了我国初步建立起来的税务行政法律制度。
严重束缚着依法治税进程。
(二)岗责不分要求不明导致执法过错无法追究有些地方由于没有建立完整完善的税收执法岗责体系或执行不力而造成岗责不, 端,,益或因财政包干税收收入量入为出与本位主义观念作崇等原因, 便出现诸如个别税务干部法制意识弱, 执法水平低而不顾税收政策规定为纳税人擅自乱开减、免税口子, 有的因税为私、以权谋利执法犯法现象;也有因税务执法不严、税务审核把关不牢被投机纳税人钻了空子。
如假外资、假下岗再就业优惠等;有的因税收执法不严而被纳税人假停歇业、假销户现象, 给纳税人钻了疏于管理的漏洞。
同时, 地方政府在当地财源有缺口而为了完成上级分配的财税任务时, 又不得不变着法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买税卖税、垫税, 收过头税或有税缓收或不收, 有的为了地方财力税款入库时擅自改变入库预算级次;有的以招商引资为名大搞地方保护主义, 有的甚至出台与上级税收政策法规相违背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有的未严格履行执法程,短缺、权,角度看都有很大的欠缺, 从而严重地影响了税收刚性发挥。
同时, 考虑地税部门双重领导的特殊情形, 地税工作的开展还离不开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与协作, 在法制意识还不很健全的情况下, 有关职能部门不能很好地支持配合税务机关工作, 个别地方仍然存在党委政府领导干预税收等“权大于法”现象。
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在国家经济发展的进程中,税收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政策工具。
税收执法作为确保税收制度有效实施的手段,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税收执法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效果和纳税人合规意识。
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提出相应的建议来改进现行税收执法。
一、存在的问题1. 法律条文不完善当前我国涉及税务管理相关的法律体系尚未形成系统化或整体性文件,导致局部环节无法得到妥善解决。
“散漫立法”的状态使得宏观调控困难重重,同时也给办案机关带来了困惑和摸索。
2. 执法权责不明晰当前我国部分地区和部门之间出现了联防联控机制不够顺畅、职责不清等问题。
这种情况下容易产生权责逐级甩锅、互相推诿等现象,并且容易造成少打击违规者、多罚纳税人等问题。
3. 执法资源有限且分散税收执法机关在人力资源和物质技术方面的投入相对有限,无法满足日益复杂多样的征管需求。
同时由于职责明确不清晰等原因,一些执法手段与现实工作间缺乏紧密衔接,使得税收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4. 行政审批事项过多当前我国仍存留着较多行政审批环节,这些环节意味着更多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以及资金成本。
这就为纳税人增加了繁琐的办理程序,并给纳税人心理带来压力与困惑。
二、建议改进1. 完善税收立法体系应加快完善相关税务管理法规,逐步构建起科学合理的法律框架和监管体系。
一方面可以加强上位条款制定中对权责明晰化要求的锲约;另一方面要注重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部门之间协同配合与相互制约。
2. 优化社会治理机制相关部门应积极推动执法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交流合作,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强联防联控,减少权责逐级甩锅的现象。
同时,通过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和奖惩机制来激励税收执法机构更好地履行职责。
3. 调整资源配置要注重完善与现实需求相贴近的税收执法手段,合理配置执法资源,确保其高效利用。
鉴于目前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在税务管理中应广泛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手段,实现对纳税人信息的快速获取和分析。
被强制执行人需要注意什么

被强制执行人需要注意什么被强制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被强制执行人应该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了解法律法规可以帮助被强制执行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能够更好地应对强制执行程序。
2. 被强制执行人应该了解自己的债权债务情况。
了解债权债务情况可以帮助被强制执行人判断执行程序是否合法,并且可以对执行程序产生的结果做出合理的应对。
3. 被强制执行人需要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态度。
与执行人保持积极的沟通和合作态度可以帮助被强制执行人减少执行程序造成的损失,并有助于解决纠纷。
4. 被强制执行人需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财产和证据。
在执行程序中,被强制执行人需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财产和证据,以免被强制执行过程中出现财产损失或证据被篡改的情况。
5. 被强制执行人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异议。
如果被强制执行人对执行程序有异议或认为执行程序不合法,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
6. 被强制执行人需要依法履行执行结果。
一旦执行结果产生,被强制执行人应当按照执行结果履行相关义务,以免因拒不履行义务而产生更大的法律纠纷。
7. 被强制执行人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如果被强制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执行程序带来的问题,可以向律师、法律援助机构等寻求法律援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8. 被强制执行人需要保护个人隐私。
在执行程序中,被强制执行人需要合理保护个人隐私,避免个人隐私被泄露或滥用。
9. 被强制执行人应该保持冷静和理性。
在执行过程中,被强制执行人需要冷静和理性对待,不要因情绪激动而做出不理智的行为,以免对自身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害。
总之,被强制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债权债务情况,并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态度。
同时,被强制执行人还需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财产和证据,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异议,并依法履行执行结果。
如果需要,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并保护个人隐私。
最重要的是,被强制执行人需要保持冷静和理性,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税收执法风险成因分析及对策防范

税收执法风险成因分析及对策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是指税收执法过程中客观存在的、因为执法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可能使税收管理职能失效以及这种作为和不作为可能对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本身造成伤害的各种危险因素的集合。
税收执法风险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主观故意,主要表现在一些税务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淡薄,不严于律己,执法不公,以权谋私,这类风险“险”在明处,是相对好控制的;二是非主观行为,是税务干部在不知不觉中出现的,容易受到忽视,往往是出了问题自己根本就不知道,相对难以控制。
一、税收执法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及表现1、税收管理风险。
主要表现为税务登记信息不齐全不准确、纳税人行业性质认定错误、减免税划分不准确、定额核定程序不严格、随意改变税种、入库级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税率执行有误、税收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税款,非正常户管理不到位、欠税管理不到位、注销清算不到位、行政许可程序不合法等等。
不规范的税收征管行为,使税收执法机关面临形象受损、执法信誉降低的风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将面临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追究的风险。
2、税务检查风险。
主要表现为税收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在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时,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的证据来源不法定、手段不合法;税收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涉税犯罪案件不移交;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在对纳税人做出补税或处罚决定时,引用法律法规不准确以及不按程序举行听证或未完整地告知诉讼权等。
这些不规范的检查执法行为往往使纳税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由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税务机关将可能承担执法决定被撤销或变更甚至败诉,对纳税人进行经济赔偿等不良后果,其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3、政策执行风险。
教你避开申请强制执行的5个大“坑”

教你避开申请强制执行的5个大“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法律的意识逐渐加强,法律的适用也越来越重要。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借款不归还、合同不履行等诉讼问题,为了维护权益,追究责任,申请强制执行成为当下比较常见的方式。
但是,很多企业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会遇到各种困难和处理方式不当,导致申请效果不佳,甚至失败。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介绍如何避开申请强制执行的大“坑”。
坑一:未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很多企业在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时,觉得合同签订之后,对方就一定会履行合同。
但是很多时候,合同方并不会如约履行,这时企业就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旦判决生效,未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就会影响企业的经营。
因此,第一步是要在判决生效后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坑二:未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解在进行申请强制执行前,企业需要通过调查、查询等方式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如果不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就可能导致执行无法顺利进行,甚至出现“一刀切”的情况。
例如,对于一个欠债数额较小的债务人,企业可以通过查看其财产状况后进行措施,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催促其履行合同,而不是马上申请强制执行。
坑三:对强制执行程序不熟悉强制执行过程繁琐,而且程序和条款比较复杂,如果企业对该程序不熟悉,就可能在其中遇到难题。
此外,政府机构也有相关规定,如果企业不了解相关规定,就可能陷入困境。
建议企业应该寻求有关方面的专业帮助,或聘请专业人员指导。
坑四:申请过多,结果出现扰乱市场申请强制执行并不是一种随意的行为,如果企业不加限制地进行申请,就可能造成“扰乱市场”的结果。
因此,企业在申请之前,一定要仔细考虑是否真正需要强制执行,如果有其他方式解决问题,最好选择其他方式。
坑五:执行前未进行协商很多时候,企业和债务人之间出现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企业应该在执行前进行协商,寻求和解,这不仅可以节约时间和成本,还可以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通过了解以上五个避免申请强制执行的大“坑”,能够帮助企业合理、高效地应对债务纠纷。
关于基层税收执法中的风险问题及防范措施

税收执法风险,指的是税收执法过程中潜在的、因为执法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可能使税收管理职能失效以及这种作为和不作为可能对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本身造成伤害的各种危险因素的集合。
当前,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如何更好地强化税源控管,规避税收执法风险是税务机关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当前税收执法风险的形式(一)作为类风险。
是指税务执法人员在其工作岗位上已尽力而未尽责或因工作疏忽、业务技能综合素质等因素无意中给纳税人造成伤害与损失以及税收执法人员廉政防范意识不强而渎职失职从而面临的行政或刑事处罚等风险。
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收管理风险。
如税务登记不准确、纳税人性质认定错误、减免税划分不准确、定税程序不严格、欠税公告不及时、税率执行有错误、行政许可擅自扩大范围等。
二是税收检查(含纳税评估、巡管巡查、税务稽查、税务审计(外资企业)等)风险。
(二)不作为类风险。
是指税务执法人员在其位不谋其政不事其责所造成的执法偏差的不作为风险。
此类风险主要体现在基层税务分局,如对新生专业市场,当地政府为了打开局面,吸引投资,培养人气,而制定了一些与税法相悖的扶持优惠减免税费的政策条文,其实税务执法者明白清楚其与国家税法不相符,而由于当地政府有意识地要求执法部门不介入管理,税务执法人员也只好出于当地政府的任务压力而“视而不见”地无条件遵从;再如欠税清理,当地政府为了保护某一类企业,政府则要求绥清或不清,税务执法人员也只好“听之任之”。
诸如此类,无意中给税收执法者增加了“不作为”风险。
(三)税收法制体系不完善的风险。
存在着地方规章制度与税法相抵触的执行政策风险。
一是税务机关内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未严格程序、多不规范。
如为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有些地方往往会结合所谓的实际制定更加详细、更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规定,无意中增加了“弹性执法”的随意性。
二是当地政府为了从本地区小团体利益出发,而巧立名目制定了与税收法律法规相违背相抵触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又称土政策),而导致税务执法人员“不作为”带来的一系列风险。
税务工作人员如何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税务工作人员如何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税收执法是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环节,税务工作人员作为税收执法的执行者,必须具备有效的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能力。
本文将从加强法律意识、增强专业素养、提高沟通协调能力和加强内部监管等方面探讨税务工作人员如何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一、加强法律意识税务工作人员作为税收执法的执行者,必须牢固树立法律意识。
首先,要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了解税务执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其次,要注重学习和更新税收方面的法律知识,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和法规变化;最后,要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搞特权、不徇私情。
二、增强专业素养税务工作对专业素养要求较高,税务工作人员必须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
首先,要深入学习税收理论知识,了解税收制度和征收管理的基本原理;其次,要熟悉税务执法工作的相关规程和技巧,掌握税收执法的基本方法和技巧;最后,要注意广泛积累实际工作经验,提高自己的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提高沟通协调能力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与纳税人、企业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频繁的沟通和协调,因此必须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首先,要善于倾听和理解纳税人和企业的诉求和意见,及时沟通和解决问题;其次,要注重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建立良好的工作合作关系;最后,要注意语言和言行举止的规范,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增强公信力和亲和力。
四、加强内部监管税务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内部监管,防范税务执法风险。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税务工作岗位职责和权限,严格落实工作程序和操作规范;其次,要加强对税务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最后,要注重内部培训和教育,提高税务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专业素养,增强团队凝聚力和合作能力。
总结起来,税务工作人员要加强法律意识,增强专业素养,提高沟通协调能力,加强内部监管,以有效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只有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严守法规,才能更好地履行税收执法职责,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正常运转。
试论税收强制的三个问题

2 1 4 0 2.
试 税 强 的 个问 论 收 制 三 题
黄 伟
( 中共 内蒙古 自治 区委 党校 法学教研 部 , 内蒙 古 呼和 浩特 0 0 7 ) 1 0 0
【 摘
要 】 随 着《 政 强制 法 》 行 的生 效 实施 , 收 强制 面 临如 何 正确 适 用和 妥善 衔 接 问题 : 税
税 收 中“ 解缴 滞 纳金 ” 案件 是 否属 于税 务复 议 前 置型 案件 i 否在 复议 前 必须 先行 解 缴 滞 纳金 i 是 税 收 查封 、 扣押 期 限和税 收 强制执 行 开始 的时 间如何 确定 。
【 关键 词 】 行政 强制 法 ; 收 强制 ; 用 税 适
随着 《 政强 制法 》 行 这一 规范 一般 行政 强制 领域 的“ 新法 ” “ 般 法” 、一 的生效 实施 ,税 收征 前 置 型 案 件 及 是 否 在 复 议 前 必 须 先 行 解 缴 滞 纳 金 问 题
结 合 税务 执 法 实践 , 行 政强 制 法 》 规 定 , 税 《 有 《 收征 收 管理 法 》 不一 致 规定 , 有 主要 是 关 于 “ 缴 滞 解 纳 金 ” 议 案件 是 否属 于 税务 复 议 前 置 型案 件 及 是 争 否 在 复议前 必须 先行 解缴 滞纳 金 问题 。 现 行 《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 八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规 税 第 定 :纳 税人 、 “ 扣缴 义务 人 、 纳税 担保 人 同税务 机关 在 纳 税 上发 生 争议 时 , 须 先依 照税 务 机关 的纳 税 决 必 定 缴 纳 或 者 解 缴 税 款 及 滞 纳 金 或 者 提 供 相 应 的 担 保, 然后 可 以依法 申请 行政 复议 ; 对行 政 复议 决定 不 服 的 , 以依 法 向人 民法 院起 诉 。” 税 务行 政 复 议 可 《
完善税收制度防范税费执法风险 防范三个风险

完善税收制度防范税费执法风险防范三个风险税费执法风险,是指税费执法过程中潜在的、因为执法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可能使税费管理职能失效,以及由此可能对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本身造成伤害的各种危险因素的集合,也就是行使“税费执法权”时所产生的风险,还包涵税费队伍管理所带来的风险,即行使“行政管理权”时所产生的风险。
税费执法风险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一是税费执法越位。
主体越位,作为执法主体的下级税务机关行使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行使的职权。
管辖越位,为完成税费任务,采取降低征收率,或者用经济补偿手段,外引税费。
职能越位,有的税务机关出于种种考虑,超越职能征缴税费。
二是税费执法缺位。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应作为的,但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不作为、未完全作为、错作为,甚至乱作为,这就形成了税费管理和执法的缺位。
三是税费执法不严。
四是执法程序不到位。
五是自由裁量权失当。
税费执法风险存在的根源,一是执法依据不规范,给税费执法带来风险。
国家税费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税费征缴的依据。
但这些依据也存在一些问题,给税费执法带来一定风险。
税法体系不健全,法律级次低。
至今没有税收基本法和税收组织法,税收执法机构、税收职能等基本性问题,只散见于《税收征管法》之中。
法律级次过低,由最高权力机关立法的税收法律,目前仍只有《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三部,《社会保险法》仍在审议过程中。
程序法的规定过于原则,给税费执法带来遵循难度。
二是社保费征缴主体地位不明,执法风险大。
社保费收入在不少省、市、县已占当地地税机关总收入的半壁江山,但执法主体地位一直不明。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虽然全国20多个省市区明确由税务机关征收,但不少地方登记、变更、申报等仍归劳动部门管理,容易导致责任不明,征缴难度加大。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内容及注意事项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內容及注意事項(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概念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收管理相对人,依法采取法定的强制手段,以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征管制度。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税收强制性、无偿性等特征的重要体现,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是维护税收征纳秩序和保障税款入库的一项特别措施。
(2)适用对象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对于后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的,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例如,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前提条件适用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条件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即他们都是逾期未履行纳税义务。
此外,对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限期内仍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形式强制执行措施有以下两种主要形式:第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第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出卖给最高应价人的买卖方式;变卖是指税务机关将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依法直接出卖给有关机构的买卖方式。
这两种方式都是税务机关依法强制处分纳税人财产的行政措施。
我国税务行政强制执行问题及对策

我国税务行政强制执行问题及对策
我国税务行政强制执行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执行难度大。
由于缺乏完善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执行机制,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存在很大的漏洞和空子,导致执法难度较大。
2.执行效率低。
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平台和协调机制,导致税务部门的执法效率较低。
3.执行力度不够。
在一些情况下,税务部门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违法行为者逃避责任。
为解决以上问题,我国税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加强执法力度。
提高税务部门的执法力度和效率,对涉税违法行为者加大打击力度和处罚力度。
2.完善法律法规。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执行机制,明确税收违法行为的类型和标准,规范税务部门的执法行为。
3.加强信息共享。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促进税务部门与其他执法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
同时,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加强纳税人的自我监督。
4.加强人员培训。
提高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执法能力,加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认识和理解。
通过以上对策的实施,可以提高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效率和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国家税收的合法权益,促进税收公正。
浅议当前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5篇)

浅议当前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5篇)第一篇:浅议当前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议当前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围绕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各级国税机关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如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实行“一窗式”和“一户式”监控、实行行业纳税评估、实行管理员工作责任制度和待办事宜落实等等。
这一系列管理措施的实施,促进了税收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执法日趋规范。
但是税收执法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直接影响着税收执法工作质量。
必须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加以克服。
一、当前税收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不到位。
(一)税收执法规范不到位。
具体表现:一是一些基本税收执法程序没有严格执行,导致执法工作出现问题。
如对注销企业的管理,在对纳税人进行注销检查时,没有认真进行检查,检查走过场,对纳税人为什么注销,企业所得税是否清算,增值税上是否有问题,企业库存产成品、原材料在注销后如何处理没有查清,匆匆注销后给以后管理带来许多问题。
二是有些税收执法程序没有严格履行,导致应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
如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管理规定:对初次申请享受征前减免的企业,在备案申请确认后,有申报免税收入的申报期后的第一个月内实地核查。
但有的管理员就是不按要求去做,备案后就万事大吉,后续管理工作没有跟上,导致减免税出现问题。
(二)税收执法自查不到位。
管理员税收执法自查工作是提高税收执法水平的重要形式,定期通过自查,发现自身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纠正,从而形成一种良性的自查工作机制。
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个别管理员把税收执法自查工作当成是一种负担,在自查工作中有消极情绪,自查不认真,走过场,从而出现有些执法问题年年查年年有,屡查屡犯。
(三)日常管理监控不到位。
出现了管理的“真空”。
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备案报告制度,要求管理员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认真审核,发现有应报送备案的项目,及时通知纳税人报送,但实际工作中,有的管理员不能很好地审核,备案报告面达不到100%,出现了纳税人未备案而费用照样列支问题,给以后管理增加了难度。
当前税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税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当前税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化,经济结构和经济形势发生了极其深刻的变化。
面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西部大开发、国企改革、发展高科技等新情况、新问题,大力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制,优化税收执法环境,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拟就当前税收执法中存在的总是及对策做粗浅的探讨。
一、主要问题(一)地消的收费项目仍继续收费。
据有关资料统计,东北某省物价局、监察室组织人员进行行政收费大检查,涉及全省14个市221个单位,共查出违法收费1.7亿元,有的权力部门甚至采取垄断手段搞创收。
由于收费项目过多过滥,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和积累能力大大下降,加上费税交叉征收,费搭税车,模糊了纳税人的认识,致使一些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正常的税收执法也不能理解,不配合,甚至反感。
(三)税收计划的“硬性”弱化了税收执法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对税收计划的制定不是以当地经济基础和税源状况为依据,而是从地方财政的需要出发,采取“以收定支”的方法编制预算。
国税只要求保“基数”略增长就行,而对地税则是“韩信点兵,多多益善”。
为了完成税收任务,各级税务机关和地方政府普遍对税收计划都采取行政手段,如年初与上级部门签定责任书,纳入目标管理,实行税收任务“一票否决”,经费挂钩等,在一些经济落后,税源贫乏的地方,有的政府领导把完成税收任务与乡镇领导“帽子”挂钩,为了保住官帽,一些乡镇领导千方百计、不择手段,导致了征收过头税、寅吃卯粮、摊派税、引税、买卖税、弄虚作假等行为发生。
(四)税务干部业务素质不高影响了税收执法税务执法要求执法者必须具备娴熟的业务能力,极强的法治意识,才能正确地履行职责。
但随着国企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多数中小企业纷纷改制,大量企业转为私人所有,偷税将直接转化为个人财富。
不惜重金聘请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做假帐,进行所谓的“合理避税”是企业普遍采取的手段。
执行税收保金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遇到的问题及其对策

执行税收保金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遇到的问题及其对策
余超群;杨中山;卞安东
【期刊名称】《湖北财税:理论版》
【年(卷),期】1998(000)014
【摘要】199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
管法》)第二十五至第二十八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至第五十三条对税
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缘由、程序、内容、手续及约束条件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赋予税务机关上述两项行政执法权力的立法意图是十分明显的。
如果税务机关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充
【总页数】3页(P18-20)
【作者】余超群;杨中山;卞安东
【作者单位】深圳市国税局;深圳市国税局;深圳市国税局;深圳市国税局;深圳市国税局;深圳市国税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
【相关文献】
1.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中的问题及对策 [J], 秦媛君
2.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比较分析 [J], 尹珍
3.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何时执行 [J], 刘克武;
4.“硬”措施为何变“软”了——谈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执行难 [J], 单联合;王强;
5.对当前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情况的思考 [J], 郭建立;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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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和规避税收执法风险

如何防范和规避税收执法风险如何防范和规避税收执法风险来源:时间:阅读次数:哈尔滨市地税局所谓税收执法风险,指的是税收执法过程中潜在的、因为执法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可能使税收管理职能失效以及这种作为和不作为可能对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本身造成伤害的各种危险因素的集合。
也就是说税务干部在税收执法过程中,无论是在执行税收政策、履行执法程序还是在公开办税、优化服务等方面,都要在依法行政上下工夫。
因为稍有不慎,税务干部就要承担相应的执法风险。
一、税收执法风险的表现税收管理风险。
主要表现为税务登记不准确、纳税人性质认定错误、减免税划分不准确、定税程序不严格、欠税公告不及时、税率执行有误、行政许可擅自扩大范围,等等。
税收检查风险。
主要表现为:一是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如未按规定出示税务检查证,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收集的证据来源不法定、手段不合法、违反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等等。
二是引用法律法规不准确。
如《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决定不是引用法律法规等高级次条文,而是引用内部文件、工作规程等低级次条文,且引用的条款不明晰,定性不准确。
执行政策风险。
主要为:在税务机关内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多不规范。
如为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有些地方往往会结合所谓的实际制定更加详细、更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规定。
人员素质风险。
主要是个别税务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廉政防范意识不强而渎职失职,从而面临的行政或刑事处罚等风险。
二、防范和规避税收执法风险的对策一是依法行政、规范权力行使。
依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步骤、方式和时限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努力克服执法随意性,尽力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从而提高执法质量,规避执法风险。
二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税务机关应统筹兼顾,有的放矢,有针对性的加强税务人员的政治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尽可能地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要对税务人员进行“法治”教育和“执法危机”警示教育,深化稽查干部执法危机的意识,使其对自己的工作有一个更高层次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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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税收强制执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税收征管中,税务强制执行措施是税务机关整顿税收秩序,维护税法刚性,保障税收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的重要手段。
但是在税收强制执行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大家对税收强制执行时的期限、主体及执行对象的认识理解不统一,造成了在税务强制执行上出现了一些政策执行上的偏差。
在此,笔者结合在税收工作中的点滴体会,谈谈对税收强制执行期限、主体及对象的理解和认识。
一、如何确定强制执行的期限
(一)税款及滞纳金的强制执行期限。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担保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长(分局长)批准,可以采取强制执行;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等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我们可以看出,税款及滞纳金的强制执行期限是从税务机关的责令期限期满之日起。
但如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而未缴纳滞纳金,对此如何进行催缴,是否可以强制执行,无明确法律依据。
(二)罚款的强制执行期限。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税务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在当事人不申请复议时,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对于此种情况,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期限是法定诉讼期满之日起,也就是当事人收到《税务处罚决定书》三个月后。
当事人不申请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应当在收到《税务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此时的强制执行期限是在法院作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或不予受理的裁定15日后,且当事人15日内没有上诉;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为法院的终审判决之日起。
根据规定当事人提出了复议时,行政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时要分几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又不起诉的,强制执行的时间是在作出复议决定之15日后起;二是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但没有上诉的,应从当事人收到法院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书或不予受理的裁定书之日起15日后执行;三是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且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强制执行的时间就是在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之
日起。
《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在向当事人送达《税务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后提出。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满180日内提出。
就此笔者认为还是应该按《征管法》之规定为妥。
二、如何确定强制执行的主体
(一)税款及滞纳金强制执行的主体。
从《征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们知道对税款的强制执行的主体就是税务机关;而《征管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滞纳金的强制执行与税款同时执行,从这里可看出滞纳金强制执行的主体也是税务机关。
但是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2003年,X局在对其城区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的部分纳税人实施强制执行时,直接交由法院执行,而没有由税务机关来执行,这显然是对《征管法》相关条文反把握不准。
《征管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强制执行、税收保全的权力不得由税务机关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行使;同时,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也明确告诉我们,只有当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处罚采取强制执行时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二)对罚款强制执行的主体。
《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要分两种情况:一是当税务机关没有申请法院执行时,其执行主体就是税务机关;二是当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时,执行的主体就变成了人民法院。
比如说在上例中,如果对纳税人的处罚采取强制执行,我局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是完全可以的。
同时,我们还需注意以下问题:当纳税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人民法院撤销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时,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就不具效力,也不能采取强制执行了。
相反,《复议法》和《诉讼法》都规定:在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其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这样分歧就产生了,部分人认为不停止执行也就是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另一部分人持相反观点。
我们不支持第一种观点,因为《复议法》和《诉讼法》中虽然有此规定,但我们的理解仅仅是指在此期间行政决定仍具有法律效力,比如说此期间不停止计算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纳税人必须按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和金额解缴罚款及滞纳金等。
而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在冒着行政决定有可能被撤销的情况下对行政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显然是不合适的。
而且《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只有在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
履行后,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故在复议或诉讼期间是不宜也不应采取强制执行的。
三、关于强制执行的对象
关于强制执行的对象,通俗地说就是强制执行要针对的纳税人。
在这一点上《征管法》中有几种不同的说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规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和纳税人等。
于是就出现了认识上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强制执行措施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另一种观点认为适用于所有的纳税人。
笔者认为适用于所有的纳税人。
这是因为,在《征管法》第六十八条中用的是“纳税人”这一称谓,而第六十八条是对所有纳税人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的一个条文,它对所有的纳税人规定了同等责任,应该是对纳税人的一个“普遍约束”。
但第四十条针对的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第三十七条是针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等,我们发现这部分都是同生产经营有关的纳税人。
为什么会在一个专门性法律中出现不同的称谓呢?笔者认为主要是《征管法》要在税款征收这一环节区分对不同情况纳税人的税款如何进行征收及处理,它们都是纳税人的一部分,也是可采取强制措施的一部分,当然与其他纳税人平等的承担法律责任了。
因此,如果认为强制执行的对象只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显然是对《征管法》的理解出
现了偏差,强制措施的实施也有失公允,因此我们认为税务强制执行措施是适用所有纳税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