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2.10•【文号】法发[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2.1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改革和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国际金融危机使世界经济金融格局发生深刻变化,我国经济和金融开放程度不断提高,金融风险隐患也在积聚。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金融工作的总体要求,突出强调要显著增强我国金融业综合实力、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全面推动金融改革、开放和发展。
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推动金融改革,支持金融创新,维护金融安全,不仅是今后一个时期金融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也是人民法院为国家全面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方面。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深化能动司法,把握好“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为全面推进金融改革发展,保障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制裁金融违法犯罪,积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金融风险突发性强、波及面广、危害性大,积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生命线。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充分认识当前国际金融局势的复杂性以及国内金融领域的突出问题和潜在风险,通过审判工作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制裁金融违法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国家金融改革发展任务的顺利进行。
(最完整版本)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清整联办[2017]31号文)
(最完整版本)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清整联办[2017]31号文)原文链接:大宗商品律师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9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召开以来,各省级人民政府、会议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积极行动,努力推进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
为加强各地区、有关部门实施方案协同推进和行动步调的衔接配合,确保各项工作稳妥开展、取得实效,经商联席会员各成员单位同意,现就当前阶段有关工作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一、按照“回头看”工作部署抓紧报道实施方案请各省级人民政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按照《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纪要》(清整联办[2017]30号,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明确的时间节点和有关要求,抓紧制定完善“回头看”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辖区内交易场所违规行情整改、风险处置预案、分类撤并安排、监管制度完善、“微盘”清理关闭等内容。
二、认真做好重点交易场所风险处置和维稳预案对辖区内客户数量多、成交金额大、问题严重、风险突出的违法违规交易场所,省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专班,做好风险处置和维稳预案,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等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人民银行、银监会办公厅已分别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为违规交易场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办发[2017]25号)、《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商请督促商业银行限期停止为违规交易场所提供金融服务的函)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7]361号),要求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限期停止为“微盘”类交易平台、违法违规交易场所提供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
请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动做好与人民银行、银监会分支机构的沟通协调,实现处置工作平衡有序衔接。
三、逐一通知督导违规交易场所整改规范对辖区内问题较轻、网聊不大的违规交易场所,请各省级人民政府逐一下属整改通知,针对不同类型交易场所的主要违规交易模式特征、违规问题等,督促指导其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的规定和《会议纪要》的要求抓紧整改规范。
国发【2011】38号文解读
国发【2011】38号文解读——解读《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早在11月上旬有关国家要清理和整顿各类交易所的消息就在市场上传播,实际文件直至11月24日才露出庐山真面目,即《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也叫《国发【2011】38号文》,该文件一经披露就引来市场的震动和种种猜测,甚至也有对该文件的真实性产生质疑的。
那么应该如何理解该文件,国内大量的钢铁电子交易平台该何去何从,钢铁事业部对该文件做如下解读:一、“38号文”主要是针对的对象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所。
二、“38号文”针对的风险1、违法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交易所;2、管理不规范,有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的交易所;3、股东直接参与买卖,客户资金监管不规范的交易所;4、未经批准使用“交易所”名称的交易所;三、对钢铁现货电子交易的影响1、交易场所名称影响目前国内比较有名的钢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由于其是以钢材做为专项交易品种,因此多数是以“交易中心”的名字出现,比如大宗、斯迪尔、钢之源,或者称之为“交易市场”,比如兰格。
真正具有交易所名称的钢铁电子交易平台是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但其成立背景是符合“38号文”要求的,因此也不必过于担心。
2、交易规则的影响“38号文”针对的是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那么钢材产品的现货电子交易是否涵盖于此,文件中并没有明确。
不考虑现货电子交易,现有的钢材中远期电子交易平台的交易规则将受到影响,比如T+0交易,将改为T+5,即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但对于要进行现货交割业务的交易主体来讲,这种规则的变动并不会对实际交割产生什么影响。
3、交易品种的影响“38号文”中提到“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我们认为:能够拥有权益,并被拆分的交易品种更多的指向文化属性强烈的物品,比如一瓶酒,一件艺术品,一部电影等等。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有关情况的通报-陕政函[2013]34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有关情况的通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有关情况的通报(陕政函〔2013〕3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安排部署,我省成立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联席会议,组织各设区市,各有关部门开展了对省内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于2012年10月向部际联席会议报送了西部产权交易所等14家交易机构的基本情况及我省清理整顿报告。
2012年12月底,国家清理整顿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完成了对我省清理整顿工作检查验收,现就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同意保留西部产权交易所、上海石油交易所西部交易中心和陕西文化产权交易所等3家交易所,同意备案陕西环境权交易所、西安大宗农产品交易所2家交易所。
二、省级联席会议审核同意保留陕西省矿业权交易中心、陕西书画艺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西安技术产权交易有限公司、西安电视剧版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陕西省林业产权交易服务中心、陕西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西安陆港易通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西安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等8家交易场所,同意对其交易规则予以备案。
三、通过清理整顿检查验收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相关规定,确保交易活动依法合规,以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方式开展现货交易,不以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加强风险防控,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对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38号文件的政策解读
中国证监会对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38号文件的政策解读作者:来源:互联网编辑:leon2011年11月25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中国证监会召开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姜洋同志主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姚刚及相关部门参加的视频会议。
姚刚副主席和姜洋主席助理分别就产权市场和大宗商品中远期市场对国务院38号文件进行了详细的政策解读,现将相关会议资料整理如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姜洋:近年来,一些地区为了推进产权和商品市场的发展,批准设立一批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的交易场所,由于缺乏管理,这些交易场所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11月14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办发【2011】38号),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区各类交易所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文件决定由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部级联席会议。
目前,成立联席会议的有关批文正在办理之中,还没有批下来。
为抓紧这项工作,把国办【2011】38号的这份文件精神及时传达下去,以便统一思想,布置好我们证券、期货监管系统下一步的清理整顿工作,今天我们中国证监会组织召开此次视频会议,下面有请我们姚刚副主席讲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姚刚:大家下午好,按照中国证监会郭树清主席的指示精神,今天由我和姜洋同志就贯彻落实国务院38号文件召开这个视频会议,就如何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我们向派出机构相关部门做了一个初步的部署,以后根据工作的进展情况,我们可能还要做进一步的部署,刚才姜洋同志已经讲了,国务院最近下发了38号文件,文件的题目是《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这个是国务院的一个决定,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牵头起草的,中国证监会全程参与,也提出了一些意见,这个文件大家可以在中国政府网上看到,中国证监会不再转发这份文件,大家可以在中国政府网上看到。
国务院38号文
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办发【201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权益(如股权、产权)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
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作出如下决定:一、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违法交易活动蕴藏的风险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其中,证券和期货交易更是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
目前,一些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违法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有的交易场所管理不规范,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
这些问题如发展蔓延下去,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及早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
各类交易场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既有分工又有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建立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最完整版本)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清整联办[2017]31号文)
(最完整版本)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清整联办[2017]31号文)原文链接:大宗商品律师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9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召开以来,各省级人民政府、会议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积极行动,努力推进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
为加强各地区、有关部门实施方案协同推进和行动步调的衔接配合,确保各项工作稳妥开展、取得实效,经商联席会员各成员单位同意,现就当前阶段有关工作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一、按照“回头看”工作部署抓紧报道实施方案请各省级人民政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按照《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纪要》(清整联办[2017]30号,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明确的时间节点和有关要求,抓紧制定完善“回头看”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辖区内交易场所违规行情整改、风险处置预案、分类撤并安排、监管制度完善、“微盘”清理关闭等内容。
二、认真做好重点交易场所风险处置和维稳预案对辖区内客户数量多、成交金额大、问题严重、风险突出的违法违规交易场所,省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专班,做好风险处置和维稳预案,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等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人民银行、银监会办公厅已分别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为违规交易场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办发[2017]25号)、《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商请督促商业银行限期停止为违规交易场所提供金融服务的函)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7]361号),要求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限期停止为“微盘”类交易平台、违法违规交易场所提供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
请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动做好与人民银行、银监会分支机构的沟通协调,实现处置工作平衡有序衔接。
三、逐一通知督导违规交易场所整改规范对辖区内问题较轻、网聊不大的违规交易场所,请各省级人民政府逐一下属整改通知,针对不同类型交易场所的主要违规交易模式特征、违规问题等,督促指导其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的规定和《会议纪要》的要求抓紧整改规范。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广安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广安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2•【字号】•【施行日期】2012.08.2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广安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要求,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在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统筹负责开展全市清理整顿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蒋英胜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周明市政府副秘书长、金融办主任成员:李超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杨立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胡兆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有力市政府金融办副主任罗津泷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刘佳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易佑文市科技局副局长王琪市公安局副局长陈松柏市纪委常委邓本森市财政局副局长唐茂林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袁奇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袁宏市林业局纪检组长冉启平市农业局副局长刘银成市商务局纪检组长曾宪忠市文广新局副局长肖建华市国资委副主任张敏市工商局副局长姜自平市法制办副主任张文斌人行广安市中心支行副行长宋燎广安银监分局副局长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
领导小组属于临时性工作机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结束后即撤销。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8月22日。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 3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权益(如股权、产权等)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
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作出如下决定:一、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违法交易活动蕴藏的风险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其中,证券和期货交易更是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
目前,一些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违法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有的交易场所管理不规范,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
这些问题如发展蔓延下去,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及早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
各类交易场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
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建立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38号文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权益(如股权、产权等)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
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作出如下决定:一、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违法交易活动蕴藏的风险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其中,证券和期货交易更是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
目前,一些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违法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有的交易场所管理不规范,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
这些问题如发展蔓延下去,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及早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
各类交易场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
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建立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规范交易场所的行为,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xx〕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xx〕37号)和《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由省政府批准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权益类交易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海域使用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知识产权、专利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
省外交易场所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是交易场所的统筹管理部门。
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按照《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商务部令20xx年第3号)进行行业管理。
设区市政府应当指定一个部门(以下统称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工作。
所辖行政区域内设有交易场所的县(市、区)政府可以指定一个部门(以下统称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易场所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交易场所经营要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严禁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各类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市、县(区)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照属地原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交易场所的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责任。
省金融办负责指导交易场所的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
第二章设立第六条设立交易场所,应当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规划交易场所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重点支持设立专业化、特色化的交易场所。
第七条新设交易场所,由各设区市政府对市场环境、交易场所拟采用的运营模式和地方经济特点进行充分论证和调研,并在监管措施完备的情况下,报省政府批准。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
中宣发【2011】49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 2011 〕 38 号,以下简称《决定》),推动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健康有序发展,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文化产权交易是指文化产权所有者将其拥有的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及相关权利全部或者部分有偿转让的一种经济活动。
交易范围包括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告、演艺娱乐、文化会展、数字内容和动漫等领域。
文化产权交易所是为文化产权转让提供条件和综合配套服务的专业化市场平台,业务活动主要有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产权鉴证、资金结算交割等,是文化领域多层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依法规范、健康有序”的原则,统筹规划文化产权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文化产权交易品种结构规划和审查标准,加强对文化产权交易的宏观调控和分类管理。
根据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原则上只允许在省一级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
清理整顿期间,不得设立新的文化产权交易所。
三、明确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的基本条件。
申请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的省份,须基本完成文化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文化企业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文化资源资产化程度较高,文化企业间的联合、重组、并购活跃。
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须有法定注册资本、固定交易场所、完整交易规则、专业交易人才,须提供权威专业的投资咨询、评估鉴定、金融服务等中介服务。
四、完善审批设立程序。
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前应征求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意见,并经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认可。
文化产权交易所的业务活动须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文化市场准入政策和行业管理规范。
五、稳妥推进文化产权交易试点。
国家重点支持上海和深圳两个资本市场成熟、产权交易基础好的城市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作为试点,经批准可以进行文化产权交易方式探索,积累经验,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相关文件内容格式指引
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相关文件内容格式指引约类交易场所分别填写附表6附、表7;拟保留“交易所”机构名称的交易场所分别填写附表1、附表2。
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九月十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相关文件内容格式指引为更好的推进清理整顿工作,规范各省级人民政府报送清理整顿工作报告、设立交易场所征求部际联席会议意见申请材料和现存交易场所报部际联席会议备案材料等相关文件的内容格式,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 号,以下简称国发 38 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拟订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相关文件内容格式指引》,供各省级人民政府参考。
本指引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各省级人民政府向部际联席会议报送的清理整顿工作报告,第二部分是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清理整顿并验收通过后,征求部际联席会议意见拟继续保留的交易所申请材料,第三部分是报部际联席会议备案交易所申请材料,第四部分是征求部际联席会议意见后拟新设交易所申请材料。
上述材料需报送一式十份。
一、 XX 省(区、市)清理整顿工作报告(一)必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清理整顿工作机制建设、组织领导、工作分工、出台文件及运行情况。
2、摸底调查情况及本省交易场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3、权益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开展情况。
4、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开展情况。
5、其他合约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开展情况。
6、交易场所经营性分支机构清理整顿工作开展情况。
7、本省(区、市)清理整顿检查验收情况(1)具体工作开展情况;(2)检查验收中发现的主要问题;(3)处理意见和解决方案。
8、信访处理、善后处置、维稳工作及案件处理等情况(1)相关工作进展;(2)善后处理方案(特别是影响较为突出的);(3)维稳工作预案;(4)应急处置预案;(5)信访办理情况;(6)刑事案件处理情况。
《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风险处置工作的通知》解读
《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风险处置工作的通知》解读Hanson老师经济常识2020-09-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这是通知对象的统一称呼,其实就是大陆的全部范围。
近年来,地方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以下简称金交所)在满足地方经济发展需求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盲目扩张、违规经营、监管不足、向个人投资者不当营销等突出问题。
近一个时期,金交所产品的信用风险抬头,部分金交所风险持续爆发,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共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作要求,针对金交所存在的违规和风险情况,在前期金交所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经商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现就进一步做好金交所清理整顿和风险处置工作通知如下:黄色标记部分是对金交所非标业务的定性,极其负面。
后面引用最高单位的行政管理文件,目标依旧不变——清理金交所的①违规行为和②风险存量。
也就是说,可以通过观察后续金交所方面是否会受到业务限制和相应处罚,来判断具体执行的情况。
一、依法合规经营。
金交所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恪守合规性、区域性、非涉众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处置非法集资等相关法规政策要求,坚守依法合规底线,强化自律管理,不得借金融创新之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国务院国发38号文件
国务院文件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权益(如股权、产权等)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
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作出如下决定:一、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违法交易活动蕴藏的风险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其中,证券和期货交易更是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
目前,一些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违法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有的交易场所管理不规范,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
这些问题如发展蔓延下去,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及早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
各类交易场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
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建立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2.07.12•【文号】国办发[2012]37号•【施行日期】2012.07.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期货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下称国发38号文件),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措施和工作要求,扎实推进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全面把握清理整顿范围遵循规范有序、便利实体经济发展的原则,准确界定清理整顿范围,突出重点,增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包括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其中,权益类交易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是指以大宗商品的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采用电子化集中交易方式,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不必交割实物的标准化合约交易;其他标准化合约,包括以有价证券、利率、汇率、指数、碳排放权、排污权等为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各类交易场所已设立的分支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整顿。
依法经批准设立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不属于本次清理整顿范围。
二、准确适用清理整顿政策界限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应予以清理整顿。
天津市交易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交易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市金融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有关要求,为继续加强全市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规范整改工作,严格规范各类交易所的设立、运营及交易活动,建设依法合规管理体系,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类交易所设立和日常经营活动以及外地交易所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及日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权益类和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市场或交易中心等的设立和管理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易所,是指经批准在本市依法登记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所。
第四条交易所监管遵循科学审慎、风险可控原则。
大宗商品类交易所应坚持现货贸易,建立满足现货贸易需要的物流配送体系,提高实物交割率。
权益类交易所应坚持非公众权益类产品交易,构建场外柜台交易市场服务体系。
各类交易所都应坚持依法运营、规范发展,坚持为实体经济服务。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天津市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市金融办、天津证监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银监局、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各类交易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天津市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
市金融办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各类交易所的设立、运营及业务活动进行统筹监督管理,负责统计监测、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第六条各类交易所的设立、运营及交易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各类交易所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监管,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18
【摘要】<正>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鲁政办发[2012]5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下称国发38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以下称国办发37号文件)及《山
【总页数】3页(P13-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5
【相关文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70号文件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J],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2]22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J], ;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意见 [J], ;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0〕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0〕25号) [J], ;
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2]22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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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国发〔2011〕 3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权益(如股权、产权等)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
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违法交易活动蕴藏的风险
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其中,证券和期货交易更是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
目前,一些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违法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有的交易场所管理不规范,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
这些问题如发展蔓延下去,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及早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
各类交易场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
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
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建立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清理整顿违法证券期货交易工作,督导建立对各类交易场所和交易产品的规范管理制度,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证监会。
联席会议不代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
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
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并切实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联席会议及相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
三、健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程序
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
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
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意见。
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四、稳妥推进清理整顿工作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立即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决定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其中重点是坚决纠正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严禁以任何方式扩大业务范围,严禁新增交易品种,严禁新增投资者,并限期取消或结束交易活动;未经批准在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应限期清理规范。
清理整顿期间,不得设立新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制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于2011年12月底前报国务院备案。
联席会议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切实推动清理整顿工作有效、有序开展。
商务部要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下,负责对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抓紧制定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确保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有序回归现货市场。
联席会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金融机构不得为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及时开展自查自清,做好善后工作。
国务院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具体文件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zwgk/2011-11/24/content_200209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