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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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文档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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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文档2篇Document on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of occupational annuity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编订:JinTai College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文档2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完整版文档2、篇章2:为什么要有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的建立与发展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我国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势在必行。

下文是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欢迎阅读!篇章1: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完整版文档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xx〕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xx〕18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xx〕30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20•【字号】黑政发〔2015〕30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5〕3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工作期间贡献大小的差别,建立待遇确定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财政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9.08•【文号】财会〔2021〕1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1〕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号)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2021年9月8日附件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为了规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职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的职业年金基金。

各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职业年金基金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

本规定尚未作出规定的,各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执行。

本规定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各级经办机构包括作为代理人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和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中央和省级经办机构),以及地市级和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县级经办机构)。

黑人发[2006]115号《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问题的通知》

黑人发[2006]115号《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问题的通知》

黑人发[2006]115号《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4个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75号)精神,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砍性奖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在绩效工资实行前,年终一次性奖金暂按原发放办法执行。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年度考核在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合格)、不称职(合格)及不确定等次人员。

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是:机关公务员为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二项之和,机关工人为岗位工资与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二项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二项之和。

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奖金还应包括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

四、机关事业单位中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离退休人员,发给本人离退休时当月基本工资的50%;当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离退休人员,发给离退休时当月基本工资。

五、年终一次性奖金要在年度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在下年度的1月份发放。

六、年终一次性奖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七、审批办法。

各单位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审批名册》、《增加工资基金审批表》(各一式三份)。

省直机关需携带年度考核相关备案材料报省人事厅审批,省直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

市(地)、县(市)单位的,由各市(地)、县(市)人事局确定。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一、总则1.1 目的与依据:本文档的目的是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提供详细的职业年金办法。

该办法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年金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职工,包括行政机关、公立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

二、职业年金计划的设立和管理2.1 设立程序: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职业年金计划,并提交人社部门备案。

2.2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应设立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委员会,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基金管理。

2.3 缴费义务:机关事业单位和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应按照规定缴纳职业年金。

2.4 职业年金计划的运作:机关事业单位应制定职业年金计划的运作机制,并确保计划的顺利运行。

三、职业年金的个人账户3.1 开立个人账户:机关事业单位应为每位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开立个人账户,并及时记录相关个人信息。

3.2 缴费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将缴费金额划入职工的个人账户,并及时更新个人账户余额。

3.3 个人账户的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应确保个人账户的安全可靠,并提供查询、变更、转移等相关服务。

四、权益的获取与分配4.1 职业年金的计算方法: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职工的缴费情况和个人账户余额,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职业年金的金额。

4.2 职业年金的提取条件: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或符合其他特定条件时,可以提取职业年金。

4.3 职业年金的分配方式:职业年金可以一次性领取,也可以选择按月领取。

五、职业年金的监督和管理5.1 监督主体: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计划应接受人社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5.2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职业年金办法的行为,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3 职业年金信息公开: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向职工公开职业年金计划的有关信息,包括缴费比例、账户余额等。

六、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计划管理办法附件二: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登记表附件三:职业年金提取申请表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职业年金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年金条例,是我国职业年金制度的主要法律基础。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第一章目的与定义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生活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章职业年金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章建立条件与程序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应符合以下条件:已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财务状况稳定,具备缴纳职业年金的经济能力。

第五条建立职业年金的程序: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开始实施并建立职业年金计划。

第四章职业年金方案内容第六条职业年金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职业年金的缴费比例与方式;职业年金的个人账户管理;职业年金的投资运营方式;职业年金的待遇支付条件与标准;职业年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方案备案与生效第七条职业年金方案应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费用分担与基数第八条职业年金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具体比例根据职业年金方案确定。

第九条职业年金缴费基数应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第七章职业年金基金组成第十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章基金管理与投资第十一条职业年金基金应实行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确保基金安全并实现合理收益。

第十二条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应遵循风险可控、收益稳定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应纳入基金统一管理,用于支付职业年金待遇。

第十四条职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与监督应实行严格的制度和程序,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5〕30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比例的调整,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单位缴费;(二)个人缴费;(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国务院批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国务院批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国务院批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务院批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障,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根据国务院的批准,在机关事业单位中实施职业年金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职业年金制度是指机关事业单位根据职工工龄、工资收入等条件,按照一定比例和方式,为职工提供养老保障的制度。

第四条职业年金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单位为整体或分项设立基金进行集中投资,职工个人账户不可退费,直到退休后按照规定领取养老金。

第二章职工的权益和义务第五条职工是职业年金制度的参与主体,享有下列权益:(一)依法参加职业年金制度,获得相应的养老金;(二)享受职业年金投资收益的分配;(三)享受其他与职业年金相关的权益。

第六条职工有下列义务:(一)按照规定缴纳个人职业年金;(二)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三)按照规定参与职业年金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职业年金的筹资和管理第七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应缴纳的职业年金分解到个人账户和单位基金账户。

第八条职工的个人账户应当由单位统一管理,职工个人不得挪用。

第九条单位基金账户应当由单位委托独立机构进行投资运营,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职业年金的托管和发放第十条职业年金的托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确保资金安全和收益性。

第十一条职业年金应当在职工退休时按照规定发放,确保养老金及时足额到账。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二条监督职业年金的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职业年金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职工有权监督单位对职业年金的缴纳和管理情况,单位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职业年金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职工不按照规定缴纳个人职业年金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1、职工个人账户管理规定2、单位基金账户管理规定3、职业年金投资运营管理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机关事业单位:指受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管理、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

详解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详解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详解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2015-04-07 10:22京华时报记者赵鹏核心提示:目前我国社保制度还存在碎片化的问题。

如在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内,各地统筹层级尚不一样。

而职工养老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也存在不共用基金统筹的问题。

但预计5到10年之间,我国社保制度将逐步趋向统一,统筹层次会基本趋同,因此各种人才间的流动也会更加普遍。

作为我国终结养老金双轨制政策的重要一环,《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昨天正式发布。

办法明确提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转移,而单位缴费存在记账方式和实账积累两种情况。

该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专家认为,公务员工资预计不会明显降低,但公务员跳槽等人才流动将会日趋普遍。

办法出台单位缴8%个人缴4%办法规定,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办法规定,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同时规定,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办法还指出,当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

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关于领取,办法规定了三种条件:一是退休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

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移 ,不征 收契 税 。 十 、有 关用语 含 义
本通 知 自 2 0 1 5年 1月 1日起 至 2 0 1 7年 1 2月
3 1日执 行 。本通 知 发 布 前 ,企 业 、事业 单 位 改制
重组过程 中涉及 的契税 尚未处理 的,符合本通知
规定 的可 按本 通知 执行 。 财政 部 国家 税务 总局
2 0 1 5 年 第4 期
●政 策 法 规
国务 院 办公 厅 关 于 印发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职 业 年 金 办 法 的 通 知
。 国办发 [ 2 0 1 5 ]1 8号
各省 、 自治 区 、直 辖 市人 民政府 ,国务 院各 部 委 、 各直 属机 构 :
[ 2 0 1 5 ]2号 ) 等相 关规 定 ,制定 本办 法 。
本通 知所 称 企 业 、公 司 ,是 指 依 照 我 国有 关
2 0 1 5年 3月 3 1日

3 7・
●政 策 法 规
和个 人职 业年 金缴 费 的 比例 。
2 0 1 5 年 第4 期
保 险产 品 ,依据 保 险 契 约领 取 待 遇 并 享 受 相 应 的 继 承权 ;可 选择 按 照 本 人退 休 时 对 应 的计 发 月 数 计 发职 业年 金 月 待 遇标 准 ,发 完 为 止 ,同时 职 业
年 金个人 账 户余 额 享 有 继 承权 。本 人 选 择 任 一 领 取 方式后 不再 更改 。 ( - - ) 出国 ( 境 )定 居 人 员 的职 业 年 金 个 人
第五 条
职业 年金 基金 由下 列各 项组 成 :
( 一 )单 位缴 费 ;
( 二 ) 个人 缴 费 ;

最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全文

最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全文

最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全文2015最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全文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第五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单位缴费;(二)个人缴费;(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国务院2015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全文

国务院2015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全文

国务院2015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全文摘要:据中国政府网最新消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6日公布。

此次职业年金《办法》施行的意义重大,那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找法网小编与你一起来学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3月27日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第五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单位缴费;(二)个人缴费;(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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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

 国务院办公厅今日发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单位缴费;(二)个人缴费;(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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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全文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从201X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

这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建立多层次、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办法》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X〕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第五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单位缴费;(二)个人缴费;(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国务院批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等8则

国务院批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等8则

国务院批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等8则作者:来源:《林业与生态》2015年第05期《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办法已于去年10月1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摘自中国政府网)醋泡食物治病又健康醋泡洋葱降血糖洗净一个洋葱,剥去外皮切成薄片,放到微波炉里加热大约2~3分钟,再将洋葱放到容器里,5大汤匙食用醋,然后放在冰箱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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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全文是什么?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全文是什么?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全文是什么?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对于事业单位职工而言,在薪资报酬中有一项职业年金,这是事业单位福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职工退休后就可以按月领取年金,或者职工出国定居后可以一次性提取年金。

国家为了更好对职业年金进行管理,明确年金缴纳方式等内容,出台了相关政策,那么▲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全文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通过这篇文章了解下吧。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第五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单位缴费;(二)个人缴费;(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2023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全面解读

2023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全面解读

2023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全面解读2023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全面解读1. 引言本文旨在对2023年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进行全面解读,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参考。

该办法旨在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员工的养老保障制度,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并确保其在退休后能够有良好的生活保障。

2. 背景介绍首先,我们将介绍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背景。

包括该办法的立法背景、出台的目的以及所要解决的问题等。

3. 系统架构在本章节中,我们将详细介绍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系统架构。

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制度和个人账户制度等。

4. 参保对象本章节将详细讲解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参保对象范围。

包括哪些人员可以参加职业年金制度以及相关的条件和限制等内容。

5. 缴费规则在本章节中,我们将介绍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缴费规则。

包括职业年金缴费基数的确定、缴费比例、缴费方式以及相关的补缴和缓缴规定等内容。

6. 统筹管理本章节将详细讨论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统筹管理机制。

包括如何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投资管理、风险管理等内容。

7. 权益享受在本章节中,我们将解读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中的权益享受规定。

包括职业年金的计算方法、退休待遇的确定、离退休人员的权益保护等内容。

8. 监督与评估本章节将详细介绍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监督与评估机制。

包括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评估机制的建立以及违规处理措施等内容。

9. 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全文附件2: 相关政策法规和解读文件附件3: 职业年金缴费计算表格10. 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职业年金:指由机关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的企业年金计划,用于提供职工离退休后的养老保障的一种制度。

2.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合于所有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3. 个人账户制度:指职业年金制度中设立的个人账户,用于缴费人员在退休时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职业年金办法公布 职业年金怎么缴

职业年金办法公布 职业年金怎么缴

职业年金办法公布职业年金怎么缴何时开始缴纳?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的》明确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养老“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都要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发放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是一致的,这部分养老金的替代率(占在职工资的比重)不会超过60%,而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替代率在70%至90%。

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待遇不降低,职业年金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投资运营等,预计能将替代率提高20个百分点以上。

养老‘并轨’改革成功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收入不出现大幅下降。

通过综合测算,个人缴费4%、单位缴费8%的职业年金可以满足上述条件,与基本养老金一道成为养老体系的两大支柱。

”缴费基数是什么?对于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缴费基数是上一年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补贴和已经规范后的津补贴;对于事业单位人员,缴费基数是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补贴以及绩效工资。

改革性的补贴、奖励性的补贴暂时不纳入缴费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正在稳步推进,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步进行。

按照现行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分为三部分,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也是三部分组成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按照工资不同组成部分的功能定位,合理的工资结构应该是基本工资占主体,其他工资项目为补充。

这次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将通过调整机关工资标准,并将部分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适当提高基本工资的比重。

钱从哪里来?,对于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部分由财政支出,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而对于非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由单位实际承担,采取实账积累。

由此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这一问题的实质在于如何引导企业年金更快地发展,使更多的企业职工能够不但有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而且有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保障,这样有利于整个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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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
法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规定,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职业年金制度作为养老金双轨制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对于养老金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需要仔细的了解国家关于职业年金制度是如何进行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如何缴纳相关的费用已经后期如何领取相关费用的问题。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如下所示。

一、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1、单位缴8%个人缴4%
办法规定,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办法规定,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同时规定,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2、退休后可按月领取
办法还指出,当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

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关于领取,办法规定了三种条件:一是退休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

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

本人选择任一领取
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是出国(境)定居人员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是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有关规定如上。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职业年金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

其中,用人单位承担百分之八,劳动者承担百分之四,劳动者的部分有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退休之后可以像退休金一样按月领取。

如果劳动者去世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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