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经济法概述

合集下载

第一章_经济法总论.讲述

第一章_经济法总论.讲述

权利效力减损
(二)诉讼时效期间
• 概念 • 《民法通则》最长保护期限 20年 • 种类 •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4年)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 中止
1年
不可抗力 或其他障 碍 3个月 1年 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或同意履行义务 1年 3个月 2年 • 延长 由法官自由裁量以弥补立法列举式的不足
国际条约或协定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或地区缔 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B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 例》 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 注册会计师条例》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二、经济法的形式
经济法的形式,亦称经济法的渊源。
我国经济法有哪些形式?
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宪法、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国际条约 或协定。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二、经济法的形式
我国经济法制定机关和效力范围。

第三节 经济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特征
综合统一性
双重处罚性
多元追究性
第三节 经济法律责任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原则
具有经济违法行为
损害或危害事实
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有过错
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节 经济法律责任
民事 责任
行政 责任
刑事 责任

经济法课件 第一章

经济法课件  第一章

(2) 保障市场运行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2、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

在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中,商法作为调整市场运行 机制之法与经济法发挥着功能互补的作用,商法从 保护商人的利益出发,着眼于商事交易秩序;而经 济法则从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维护市场的整体 秩序;相对来说商法具有基础性、前置性,经济法 主要解决市场已经运行,但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了问 题,如贫富分化、市场失灵等现象危机整个市场秩 序存在时
二者的区别: 研究对象不同 研究方法不同 理论基础不同 目的不同
概念: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
在和表现的形式,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 依据什么方式和程序制定、表现为何种形式等
各种规范性文件:
1、宪法 2、法律 3、国务院制定和批准的经济法规 4、各种规章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 特别行政区的法 6、司法解释 7、国际条约、协定
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行政法所充分关注的只是行政组织及其设置行政权的行使、 制约、监督和行政相对人受到行政权力侵害时所能获得的 救济。经济法则与行政法不同,关注的焦点是市场主体经 济上的权利义务。具体而言,经济法主要规定生产者、销 售者、经营者、消费者、纳税人、银行等经营性主体经济 上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 行政法主要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而不关注市场主体经济 上的具体权利义务,而经济法主要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 关注市场主体经济上的具体权利义务。

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事活动,享有及承担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资格。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 第一是权利能力的产生与消灭不同 • 第二是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 第三是权利能力的限制不同
• 法人的经济权利能力的产生、终止与范围等与其民事权利能力都是一 致的。
•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进行经济活动,取得民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经济权利能力和经济行为能力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 2.公民的民事与经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和承担民 事法律关系的义务的资格。
•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 公民之间,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不可非法剥夺 • 不可不当放弃 • 特殊的,有些权利不因死亡而终止,如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
•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它的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 (3)企业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 企业法人的变更,是指企业法人改变名称、分立、合并、迁移、转产、 停产或者进行其他重大改变
•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原企业法人的权利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 和承担
• 企业法人的终止,是指从法律上终止法人的资格 • 企业法人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由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 1.经济权限
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 一、经济法的定义
•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干预社会经济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三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述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述

第一章经济法的概述经济法是以市场经济运行中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它是规范市场运行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就需要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法律秩序,用法律来保障、规范市场经济的运行。

第一节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经济法的产生马克思认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也不能听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他们根源于物质生活条件。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法律产生于社会物质条件,同时内有反作用神会物质生活条件。

经济发展史,也就是法律发展的历史。

现代意义的经济法产生于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垄断资本主义时期。

世界上最早出现的法律多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以刑法为主。

(一)经济上的原因一方面眼保护自由竞争,另一方面又要适当的限制自由竞争,既要反对垄断,又要维护垄断。

(二)政治上的原因是由国家通过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机器为资产阶级服务的。

国家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直接参与和干预国民经济活动为主要标志的新的法律形式的出现————资本主义经济法。

(二)理论上的原因(三)凯恩斯主张从“自由放任主义”转向“国家干预主义”,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经济的主张,成了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理论基础。

(四)直接原因导致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是第一次世界大战。

二、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三、中国古代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是以土地制度、徭役和赋税制度为中心。

在古代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中,具有调整经济关系的内容,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秦律》、《唐律》、《大明律》。

表明我国经济法与世界范围经济法的产生大体是同步的。

第二节经济法的概念、特征和调整对象一、经济法概念的由来18世纪中叶以后,首先由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他的《自然法典》里提出和使用。

1842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学家。

第一讲经济法概论

第一讲经济法概论
殊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国家发行债券、国库 券等,也要承担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和义 务所指向的目标和要达到的目的,以此说明权利和 义务的具体内容。
❖ 1.财物 ❖ 2.完成一定工作 ❖ 3.履行一定劳务 ❖ 4.智力成果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 例3.下列哪些社会关系由合同法调整?
A.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
B.某市政府机关到超市购买办公用品
C.某居民与电力公司的购电协议
D.某机床厂与下属车间签订的承包协议
❖ 3.逻辑结构串联法 ❖ 4.对比的学习方法经济法的概念
❖ 2.了解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及经济法的作用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 程中,当事人根据经济法的规定所形成的经 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三部分构成的:主体、客体、 内容。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 1.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 2.法人和其他组织 ❖ 3.公民 ❖ 除此以外,在某种情况下,国家本身也可以成为特
❖ 例2:贾某是A公司的经理,负责日常业务管 理。公司章程规定对于超过20万元的合同,需 由董事会决议.贾某私自把公司价值25万元的 小轿车以21万元卖给张某,张某并不知道贾某 的权限。公司知道后向张某追还小轿车。问 谁能取得小轿车.
2.法条关键词解析
❖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 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讲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讲 经济法基础理论

社会关系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法律关系
法律调整
经济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当
事人在参加体现国家干预的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具有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举例:企业拖欠员工工资而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系
3、经济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源和存在的基础。它是 在人们经济活动中由多种经济行为相互作用形成的、不能任 意左右的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是属于第一性的,是一种物 质关系。它不依任何单个的社会个体的意志为转移,也不依 法的有无而存在。 ——经济法律关系是在经济关系基础上经过法律、法规“加工”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 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经济法主体形式的宽泛性。 经济法主体行为带有明显的经济目的性。
(2)种类(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1)综合经济管理机关(国务院 国家发改委 等) 2)部门经济管理机关(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等 ) 3)职能经济管理机关(财政部 工商局 海关等) 4)经济监督机关(审计局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 5)国家授权的经济组织(中国烟草、石油总公司等) 注:政府部门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活动关系主体,发行债券 和出让土地使用权期间。
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物;
2、经济法与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活动密切相关。经济法的调整 对象是需要国家干预的特定经济关系; 3、经济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手段、价值取向等方面区别于民 法、行政法、刑法等,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4、经济法体系主要由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行为、宏观调
控法、社会保障法等组成。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述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述

• 4.民事行为生效,民事行为生效,可变 更(可撤消),效力待定 • 4.1民事行为生效:附时间和附条件 • 4.2民事行为无效: • 违反行为—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方利益--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合法形式掩 盖非法行为 • 4.3可变更(可撤消):
•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 和乘
(一)、经济法律关系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概念 是指由经济法规定, 是指由经济法规定 , 在参与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活动 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家管理机关 管理关系 民事关系
授权 关系
市场主体A 市场主体
行业协会等中间组织
市场主体B 市场主体
(三)、经济法概念 )、经济法概念 国内外学说 1、国外学说(了解) 、国外学说(了解) 金泽良雄) (1)经济法协调法(日:金泽良雄) )经济法协调法( (2)经济法是企业法(德:库拉乌捷) )经济法是企业法( 库拉乌捷) (3)经济法是国家干预法(日:江上勋) 江上勋)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法( 高田植一) (4)经济法是国家公法和私法的交叉(日:高田植一) )经济法是国家公法和私法的交叉( 丹宗昭信) (5)经济法是竞争法(日:丹宗昭信) )经济法是竞争法( 共识: 共识: 市场主体模 (1)都遵从国家 )都遵从国家——市场主体模式; 市场主体
行业协会等中间组织
民事协调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 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经济管理主体: 经济管理主体:政府机关 管理主体 经济活动主体: 活动主体 经济活动主体:市场主体 中间层组织: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 中间层组织 行业协会、民间组织等
显失公平
•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 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显 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 平合理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 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切实保 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 • 机会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

经济法基础知识

经济法基础知识

❖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 表示的,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 于被代理人,视为有权代理。
❖ 此外,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 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 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即“表见代理”。
❖ 有关内容见下表: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 可撤销民事行为 如果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
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 时无效。
❖ 【考点二】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 1. 实质有效要件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 事行为;

情形
效力
对被代理人的法律效力
❖ 一般情况下的无权代理 视同无效行为 对被代理人不产生任何的法律效力

否定 法律行为继续有效 法律行为失效
❖ (4)无效的民事行为 ①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
事行为;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
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的民事行为; ⑤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⑥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③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适用:

被代理人既无委托代理人,又无法定代理人而又有

特定事项需要代理人代理的情况。
❖ (4)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 常见的代理权滥用的情况有:
❖ 一是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3)禁止性法律规范
禁止性规范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不应当 从事一定行为的规范,即规定必须不为一 定的行为的义务性的规范。 例:会计法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 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 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 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4)强制性法律规范
强制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的 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规范。 强制性规范所规定的内容不允许法律 关系主体一方或双方随意更改。 强制性规范对人们的行为要求十分单 一、明确、无可选择、无可替代。
例题2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 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 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 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假定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法所得——处理 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 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裁
1995年7月11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会议决定 接纳中国为该组织的观察员。中国自1986年申请 重返关贸总协定以来,为复关和加入世界贸易组 织已进行了长达15年的努力。 1997年10月9日,世贸组织启用新的标识。 该标识由六道向上弯曲的弧线组成,上三道和下 三道分别为红、蓝、绿三种颜色。标识意味着充 满活力的世贸组织在持久和有序地扩大世界贸易 方面将发挥关键作用。六道弧线组成的球形表示 世贸组织是不同成员组成的国际机构。标识久看 有动感,象征世贸组织充满活力。标识的设计者 是新加坡的杨淑女士,她的设计采用了中国传统 书法的笔势,六道弧线带有毛笔书法起笔和收笔 的韵味。
2003年8月30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一 致通过了关于实施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 的最后文件。根据这份文件的规定,发展 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因艾滋病、疟疾、 肺结核及其他流行疾病而发生公共健康危 机时,可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 在其内部通过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生 产、使用和销售有关治疗导致公共健康危 机疾病的专利药品。这不仅将大大降低相 关专利药品的市场价格,而且将有利于更 迅速和有效地控制、缓解公共健康危机, 确保生命健康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1经济法概述

1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的关系
(1)经济法与民法 民-平等主体关系;经-有管理关系。 民-财产和人身关系;经-财产关系。
经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的关系
(2)经济法与行政法 行-行政管理关系;经-物质利益关系。 行-命令服从关系;经-互有权利义务。 行-贯彻行政意志;经-追求经济目的。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社会关系 物质关系
民、行政、 刑法等调整
思想关系 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市场运行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 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我国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实质
上就是国家与市场之间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P7)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所有经济关系的法 律吗?
三、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是资格,行为能力是能力。(权利能力 是行为能力的前提)
2、自然人——权利能力从出生到死亡(起于出生, 终于死亡)行为能力由年龄和智力状况决定。
3、组织——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共始终(起于成立、 止于解体);统一在经营范围内。
有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都有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家机关; 经济组织; 事业单位; 自然人;
个人只能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 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人(P10)
1、概念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 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
法人(P10)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物
下列各项中,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有:
商品;商标; 公民;组织; 企业厂房;有价证券; 完成一定的工作;智力成果

经济法 第一章 概述

经济法 第一章 概述

(三)经济法律事实
•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设立、 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1.行为 行为是指根据当事人的意志而作出的能够 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的行为。 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种。 2.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 观事实。事件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引起的事 实。
• 第二天,王明找到自己的舅舅张翼翔——一家私营企业的 老板,称自己急需用钱,要借2万元。张翼翔说他手头有 现金1.5万元可以借给他。王明收下钱后,又去找女友陈 红借。陈红不在,但其母亲在。王明称自己因炒股急需些 钱,陈红的母亲立即取出5千元给这个准女婿。第三天, 王明将借到的2万元交给李刚毅,李刚毅写了一张借据, 说明6个月一到即归还。
【案例介绍】
• 王明和李刚毅是中学同学,关系较好,但已多年未见面。 一日,在市中心的一家商场里两人偶然相遇,随后互问近 况。王明现在是一家从事化装品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营 销部经理,李刚毅那么是一个做服装的个体户。两人互留 通信地址后约定以后再长谈。两个星期后,李刚毅找到王 明,称:现在国家正在促进房地产的销售并出台了多项税 收优惠措施,正是购房的好时机,他想趁此时机购置一套 自己心仪很久的商品房;但是,他因生意套住了不少资金, 付商品房首期还缺2万元,想请王明帮帮助,借期6个月。 王明满口容许,说几天后给回复。
第二节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民法 ■两者区别: 第一,经济法与民法调整的对象不同。 第二,民法和经济法调整的范围不同。 第三,经济法与民法两者的作用不同。 第四,经济法与民法调整的方法不同。
〔一〕代理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 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 承担的法律制度。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 民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由于代理是 代理人以自己的技能为被代理人效劳,代理人应以自己的 技能为被代理人的利益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第一节经济法概念和调整对象一、经济法的概念对于经济法的概念,尽管研究的时间不短,但到目前为止,无论国外或国内,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

本书在此也不对经济法的概念加以界定,主要是列举几种观点,供参考学习:第一种观点认为: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种观点认为: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三种观点认为:调整国家在参与、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生活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四种观点认为:是指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管理协作关系这种新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五种观点认为: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门独立而重要的法律部门,有特定的研究对象和范畴。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企业组织关系2)市场管理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第二节、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一、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是一个独立而重要的法的部门。

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1)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主要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而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的法人、公民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

调整的方法不同:经济法以积极和主动的方式调整社会经济活动,而且运用宏观调控和经济监督等手段,不仅有惩罚,而且有奖励。

民法则以平等协商,不告不究的方式调整个体经济活动。

主体范围不同: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社会组织和特定的公民等,还包括国家及国家机关。

民法的主体则主要是平等公民个人和特定情况下的社会组织。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主要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之间,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内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种行政管理关系是非物质利益的社会关系。

[经济学]经济法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经济学]经济法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h
3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1842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 米在他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再次 使用了经济法一词。
——他们的“经济法”更多与“分配” 相关
h
4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1906年,德国学者莱特在《世界经济年 鉴》一书中正式使用了经济法的提法。
☆当时所说的经济法仅限于对经济法 规的说明,没有与国家的立法实践 相结合,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
h
22
第四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的干预:经济法从本质上说, 就是体现国家干预和协调社会经济 的法律形式。没有国家对社会经济 生活的干预和协调,也就没有经济 法。
hHale Waihona Puke 23第四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干预的适度:但经济法又规定了国家干预的性 质、内容、范围、手段、程度等,这里体现出 了一个“适度”,国家只能在一定限度内,也 就是在宏观上干预,微观的生产、经营活动由 企业自主进行。国家对社会经济的适度干预源 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在 资源合理配置、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推动科 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h
17
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
③从法律上保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
有助于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稳步发展。通 过经济立法可以把经济体制改革中建立 起来的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新的经 济法律制度在经济法律法规中肯定下来。 同时规定对破坏这些制度的单位和个人 追究其责任。
h
18
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
作用
行政法的关系
h
14
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
二、经济法的作用
经济立法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保证作用

经济法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原则与价值取向
经济法原则
经济法原则包括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等。
经济法价值取向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促进经济民主与自由、 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
02
经济法历史发展与现状
国内外经济法起源及演进
西方经济法起源
西方经济法起源于中世纪商业法,随着 资本主义的发展,逐渐形成了包括公司 法、竞争法、劳动法在内的完整体系。
06
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
知识产权种类及其特点分析
专利权
授予发明者对其发明在一定 期限内的独占权,具有独占
性、地域性和时间性。
商标权
保护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 商标的专用权,具有识别 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著作权
商业秘密权
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作者的权益,具有精神权利
和财产权利双重属性。
保护企业的技术秘密和 经营秘密,具有保密性、
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全球化带来的机遇
全球化促进了国际经济交流与合 作,为经济法的发展提供了更广
阔的空间和更多的资源。
经济法的应对策略
面对全球化的挑战与机遇,经济 法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完善 国内法律制度,提高执法水平, 以更好地适应全球化的发展需求。
03
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规范
市场主体类型及权利义务关系
价格行为规范
市场主体应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不得实施价格欺诈、哄抬价 格等违法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
市场主体应尊重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履行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义务, 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04
政府监管与宏观调控手段
政府监管职能及机构设置
监管职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经济法学体系
广义经济法学
经济法 总论
民法
商法
部门经济法
民法体系
民法总论
民法分论
6、诉讼时效 、
1、民法总则 、
5、代理 、
民法总论
2、民事法律关系 、
4、民事法律行为 、
3、民事主体制度 、
6、民事责任 、
1、物权 、
5、人身权 、
民法分论
2、债权 、
4、继承权 、
3、知识产权 、
商法体系
宏观调控法
1、价格法 、 2、税法 、 3、金融法 、 4、自然资源法 、 5、规划和产业政策法律等 、
毕业生应获得的知识和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社会体育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掌握社会体育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2.掌握指导大众体育、养生健身、休闲娱乐及特殊人 .掌握指导大众体育、养生健身、 群体育的运动技术; 群体育的运动技术; 3.具有从事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组织管理、咨询指导、 .具有从事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组织管理、咨询指导、 经营开发及教学等方面的基本能力; 经营开发及教学等方面的基本能力; 4.熟悉党和国家有关体育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 .熟悉党和国家有关体育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 5.了解国内外在社会体育方面的学术发展动态; .了解国内外在社会体育方面的学术发展动态;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 .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 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主讲
柴 丽
导言
社会体育专业学习 经济法》的意义案例 学习《 一 社会体育专业学习《经济法》的意义案例 我国《经济法》 二 我国《经济法》体系
社会体育专业介绍
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社会体育的基本理论 知识与技能, 、知识与技能,能在社会体育领域中从事群众性 体育活动的组织管理、咨询指导、 体育活动的组织管理、咨询指导、经营开发以及 教学科研等方面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教学科研等方面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培养要求: 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社会体育方面的 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 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从事社会体育工作的 基本训练,掌握群众体育活动组织管理、 基本训练,掌握群众体育活动组织管理、咨询指 经营开发和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基本能力。 导、经营开发和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基本能力。
商法体系
经济法体系
宏观调控法
经济法 经济主体法
市场规制法
经济主体法
1、公司法 、 2、合伙企业法 、 3、个人独资法 、 4、外商投资企业法 、 5、企业保护法 、 2、广告法 、 3、反垄断法 、 4、反不正当竞争法 、 5、金融经营规制法律制度 、 6、产品质量法 、 7、房地产法等 、
案例2、范志毅赌球案 案例 、
2002年6月16日,上海的《东方体育日报》第一版中刊出题名《中 年 月 日 上海的《东方体育日报》第一版中刊出题名《 哥战传闻范志毅涉嫌赌球》的报道,该文开篇转载了另一家媒体的文章, 哥战传闻范志毅涉嫌赌球》的报道,该文开篇转载了另一家媒体的文章, 接着对文章中涉及的国脚进行排除式分析后,指明涉嫌球员为范志毅, 接着对文章中涉及的国脚进行排除式分析后,指明涉嫌球员为范志毅,同 时又报道了范志毅本人的否定意见及足协和国家队其他球员的反应, 时又报道了范志毅本人的否定意见及足协和国家队其他球员的反应,并引 用了网友的文章,最后注明将进一步关注这一事件。 该文刊登后, 用了网友的文章,最后注明将进一步关注这一事件。 该文刊登后, 东方体育日报》 《东方体育日报》于2002年6月17日、6月19日又对该事件进行了连续 年 月 日 月 日又对该事件进行了连续 报道,刊登了对范志毅父亲的采访及范志毅没有赌球的声明。 报道,刊登了对范志毅父亲的采访及范志毅没有赌球的声明。 2002年6月21日,《东方体育日报》以《真相大白:范志毅没有涉 东方体育日报》 真相大白: 年 月 日 嫌赌球》为题,为整个事件撰写了编后文章,指出“ 嫌赌球》为题,为整个事件撰写了编后文章,指出“在社会上包括网络中 所流传的所谓范志毅赌球的谎言已不攻自破。 所流传的所谓范志毅赌球的谎言已不攻自破。本报通过连续报道为范志毅 澄清事实真相,洗刷无端罪名的目的已达到。 澄清事实真相,洗刷无端罪名的目的已达到。” 2002年7月,范志毅以《东方体育日报》刊登的《中哥战传闻范志毅 年 月 范志毅以《东方体育日报》刊登的《 涉嫌赌球》一文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涉嫌赌球》一文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东方体育日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万元。 要求《东方体育日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万元。 判决:范志毅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范志毅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范志毅要求被告 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 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110元由范 万元的诉讼请求, 赔偿精神损失费 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 元由范 志毅承担。 志毅承担。
案例3、体育联盟的垄断 案例 、
1990年,效力于比甲RFC列日队的中场球员让 年 效力于比甲 列日队的中场球员让 列日队的中场球员让 马克博斯曼在赛季末同原俱乐部的合同到期后 博斯曼在赛季末同原俱乐部的合同到期后, 马克 博斯曼在赛季末同原俱乐部的合同到期后,希望转 会到法国的敦刻尔克俱乐部, 会到法国的敦刻尔克俱乐部,但受制于旧有的转会制度 敦刻尔克无力支付高额的转会费,导致转会泡汤。 ,敦刻尔克无力支付高额的转会费,导致转会泡汤。事 后博斯曼愤然上诉, 后博斯曼愤然上诉, 国际足联2008年版的《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则》规定 年版的《 国际足联 年版的 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则》 :“一名职业运动员只有在与其现签约的俱乐部的合同 结束、或将在6个月内到期的前提下,可以自由与另一家 结束、或将在 个月内到期的前提下, 个月内到期的前提下 俱乐部签约。 俱乐部签约。” 中国足协规定:一名球员即使与原俱乐部结束合同, 中国足协规定:一名球员即使与原俱乐部结束合同, 在未来30个月里仍然属于这个俱乐部 个月里仍然属于这个俱乐部。 在未来 个月里仍然属于这个俱乐部。
案 例1、侵犯运动员肖像权 、
《精品购物指南》在2004年11月21日出版的报纸 精品购物指南》 年 月 日出版的报纸 封面刊登了刘翔的大幅图片, 封面刊登了刘翔的大幅图片,并配有中友百货公司的广 告。11月29日刘翔向北京海淀区法院状告精品购物指南 月 日刘翔向北京海淀区法院状告精品购物指南 报社、 报社、精品卓越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友百货有限公司侵犯 其肖像权,要求赔偿人民币125万元 。2005年2月18 其肖像权,要求赔偿人民币 万元 年 月 此案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于5月 日,此案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于 月25 日公开宣判。法院的判决结果认定《精品购物指南》 日公开宣判。法院的判决结果认定《精品购物指南》使 用刘翔肖像属正常新闻报道行为,不构成肖像侵权, 用刘翔肖像属正常新闻报道行为,不构成肖像侵权,并 驳回刘翔各项诉讼请求。判决后,刘翔不服, 驳回刘翔各项诉讼请求。判决后,刘翔不服,提出上诉 要求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月 日 ,要求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12月15日,北京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对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一案做出终审 中级人民法院对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 判决,判决《精品购物指南》 判决,判决《精品购物指南》侵犯刘翔肖像权的侵权行 为成立,需于30日内登报道歉 日内登报道歉, 为成立,需于 日内登报道歉,并赔偿刘翔精神损害抚 慰金两万元人民币。 慰金两万元人民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