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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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中药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的特点,规定了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中药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中药协会、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4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按照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制药工业企业。

藏药、蒙药等民族传统医药制药工业企业以及与中药类药物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自2008-08-01起实施)【收藏】Discharge standards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Chemical synthesis products category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的特点,规定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化学合成类制药生产企业水污染的防治和管理。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4 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8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制药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制药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8-2008,自2008-08-01起实施)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Mixing/Compounding and formulationcategory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的特点,规定了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4 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8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建成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中药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的特点,规定了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中药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中药协会、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4 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8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按照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制药工业企业。

藏药、蒙药等民族传统医药制药工业企业以及与中药类药物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

年 8 月第 1 版 2008 年 8 月第 1 次印刷 字数

统一书号:1380209·209 定价:12 00 元
开本 印张 40 千字
880 ˑ 1230 1 25
1 / 16
GB 21907
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08
年 第 26 号
为贯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 ,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 《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 物排放标准》等 11 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 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544 — 2008) 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1900 — 2008) 三、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1901 — 2008) 四、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1902 — 2008) 五、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1903 — 2008) 六、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1904 — 2008) 七、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1905 — 2008) 八、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1906 — 2008) 九、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1907 — 2008) 十、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1908 — 2008) 十一、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21909 — 2008)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 2008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 ( bz mep gov cn)查询。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544 — 2001)废止。 特此公告。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概述化学合成制药是一种以合成的化学物质为原料,经过改变其分子组成或构型,制备新的化合物,以解决人们的药物疾病的一种工业活动,是一个世界性的、多元化的和开放的部门。

它的产生也伴随着一种严重的水污染物排放,对环境带来一定的污染和影响,因此,为了保护自然环境,推行相关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条例成为必要,以确保人们健康的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二、污染物排放控制原则1、环境保护第一:确保药品的制造过程保护环境,充分考虑环境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风险预防:在化学合成制药生产过程中,确保制药生产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风险,防止污染物排放超出国家许可范围,为维护良好的环境而服务。

3、节约资源:为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污染,应尽可能节约资源,并采取更经济的方式处理废水和废渣,以减少污染,减少消耗的能源,提高制药工业的效率。

4、严格管理:提高制药设施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建立严格而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规定排放的排放量,保证废物收集和处理的及时性,制定污染物处理流程,对违反管理规定的立即处罚。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1、污水排放标准:污水排放有机浓度应不大于20mg/L,高于该标准的必须经4级处理后方可排放;另外,其pH值不宜低于5或高于9,应保持稳定;氨氮有机浓度不大于5mg/L,亚硝酸盐大于5mg/L,适当增加污水处理工艺,以满足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2、空气污染标准:在制药厂的空气污染物排放范围是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不能大于80mg/m3,烟尘排放不大于30mg/m3,二氧化硫排放不大于20~50mg/m3,氮氧化物排放不大于50mg/m3,氯化物排放不大于2mg/m3,砷酸盐排放要控制在1.5mg/m3以下,多环芳烃类排放不超过5.0mg/m3。

3、废弃物处理标准:按照《医药废弃物处理管理实施条例》的规定,经过化学合成制药的废弃物的处理标准,要求检测结果应符合中国《废弃物排放标准》,并采取有效的自然环境保护措施,保证安全与可持续发展。

制药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制药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8-2008,自2008-08-01起实施)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Mixing/Compounding and formulationcategory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的特点,规定了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4 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8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建成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s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Chemical synthesis products category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的特点,规定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化学合成类制药生产企业水污染的防治和管理。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4 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8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混装制剂类》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混装制剂类》
2002 年 12 月 6 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京主持召开了《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污染防 治技术政策》制订工作座谈会,会议决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为《制药工业水污染 物排放标准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编制工作牵头单位,国家环境保护制药废水污染控制工程技术中 心(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和华北制药集团环境保护研究所)为主要起草单位,参加单位为华东理 工大学、行业协会及有关制药生产企业。
制药、成都恒瑞、协力药业、四川蜀中制药等制药企业,其中涉及到制剂的企业 2 家。 4)召开座谈 2006 年 4 月 7 号、8 号,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国家环境保护制药废水污染控制工程技术
中心于浙江台州组织召开了 “国家制药工业污染排放标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研讨会”, 全国 80 余 家地方环保局、行业协会、典型制药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近 120 名人士参加了会议,深入 研讨了制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污染防治技术及政策、污染防治措施运行与管理及污染物监 测控制技术等内容,并分专题组分别对制药工业 6 个子标准进行了专题讨论。
9.执行本标准的效益分析 .............................................................. 57 9.1 固体制剂类 ....................................................................... 57 9.2 注射剂类 ......................................................................... 58
2004 年 10 月 26 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在京主持召开了《制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制订工作会议。在综合分析国内外制药工业生产工艺、排污特点、污染物处理技术现状及其环境标 准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医药产业的特点和对医药行业环保管理工作的需要,确定制药工业污染 物排放标准体系由 7 个分标准组成,即发酵类、半合成类、化学合成类、提取类、生物工程类、中 药类、混装制剂类,组成 7 个编制组。并明确,国家环境保护制药废水污染控制工程技术中心为标 准制订总牵头单位和技术协调单位。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2008,自2008-08-01起实施)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提取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的特点,规定了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提取类制药生产企业水污染的防治和管理。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提取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4 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8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提取类制药(不含中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提取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与提取类制药生产企业生产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不经过化学修饰或人工合成提取的生化药物、以动植物提取为主的天然药物和海洋生物提取药物生产企业。

制药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制药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制药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一、总量排放限值
制药工业废水排放的总量排放限值是根据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以及制药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为了控制制药工业废水的排放量,保障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对制药企业的废水排放量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根据相关规定,制药企业必须按照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进行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对于超过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环保部门将会对其进行处罚,并责令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二、特定物质限值
制药工业废水中的特定物质含量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这些特定物质包括药物成分、有毒有害物质、重金属离子等,这些物质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

根据相关规定,制药工业废水中的特定物质含量必须低于规定的限值,否则将会视为超标排放,将会面临处罚和整改的要求。

三、生物性指标
制药工业废水的生物性指标也是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

生物性指标包括大肠菌群数、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等,这些指标可以反映废水中的微生物含量和污染程度。

根据相关规定,制药工业废水中的生物性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否则将会视为超标排放,将会面临处罚和整改的要求。

综上所述,制药工业废水排放标准是保障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制药企业应当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管理,确保废水处理效果符合相关标准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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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市场和生产规模小 生产过程产生影响的污染物很少
生产工艺废水、实验室废水 、实验动物废水
采用治理措施
微生物发酵废液浓度高,产生量很少,一般作为危险
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其余工艺污水处理采用物化法、生物法、物化法—生 物法联用等工艺 。
2019/1/15
10
污染物排放及现状治理措施-中药类

现有的排放标准不能满足环境管理的需要
目前我国制药工业废水排放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 –1996)和环函[2002]7号文有关规定,仅明确规定 了医药原料药的COD、BOD5、氨氮标准值,和15种医药原料 药的最高允许排水量,其他均按其它排污单位执行。 15种制药品种的单位产品排水量指标,主要建立在上世纪九十 年代初的国内制药生产技术水平基础上,需进行补充和优化。

采用治理措施
度根据所提取产品的纯度要求和采用的工艺有所不同,但总体 而言,其污染程度要比提取过程小得多。
一般而言,有粗提工艺时,废水污染较重,采用厌氧—好氧或
水解酸化—好氧处理工艺; 在只有精制和制剂工艺时,可采用好氧生化处理工艺。
2019/1/15
9
污染物排放及现状治理措施-生物工程类
高浓度废水经预处理、厌氧生化处理后,与低浓度废
水混合再进行好氧生化处理 厌氧生化处理工艺:UASB、UASB+AF、EGSB 好氧生化处理工艺:活性污泥法、深井曝气法、(水 解)—生物接触氧化法、SBR
2019/1/15 7
污染物排放及现状治理措施-化学合成类
废水特点
用水量大,有机污染严重,产生的废水成份复杂,含
标准体系介绍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系列标准包括: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酵类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化学合成类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提取类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药类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生物工程类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混装制剂类
2019/1/15
生产过程排污很少 废水特点
主要废水为水剂生产线洗瓶或水制备过程产生的部分
酸碱废水,生产设备和包装容器的洗涤水,厂房地面 的冲洗水。 废水水质较简单,属中低浓度有机废水
采用治理措施
好氧生物处理工艺:活性污泥法、生物接触氧化法、
SBR工艺等 简单沉淀物化法
2019/1/15 12
Hale Waihona Puke 2019/1/153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

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需要
污染物排放量大,污染严重
原料消耗高:一般一种原料药往往有几步甚至10余步反应,使用原材料
数种或10余种,甚至高达30-40种,原料总耗有的达10kg/kg产品以上, 高的超过200kg/kg产品。 废物成分复杂:具有有机污染物种类多、浓度高,COD和BOD5值高,NH3N浓度高,色度深、毒性大,固体悬浮物SS浓度高等特征。
2019/1/15 4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
保护环境敏感区环境质量,加强环境污染事故预
防和应急能力的需要
提高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能力是当前政府所面临的一个
深刻的课题。(松花江事故、太湖的蓝藻事件) 制定针对环境敏感区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也是当前 国家环境安全的重要方面之一。 作为源头控制的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起到了关键的 指导作用。

废水特点
水质成分较复杂;废水中COD、SS浓度高;易于生物处理;水
量间歇排放,水质波动较大;pH值经常变化;排放废水的温度 较高;带有颜色和中药气味。

采用治理措施
大多采用的工艺为:悬浮物预处理、好氧生化(或水解−好氧
生化)、物化处理法
2019/1/15
11
污染物排放及现状治理措施-混装制剂类
有残留溶剂,废水可生化性较差,BOD5、COD和TSS 浓度高,流量大,pH波动范围为1.0-11.0。
采用治理措施
高、低浓度废水混合再进行好氧(或水解—好氧)生
化、物化法处理
2019/1/15
8
污染物排放及现状治理措施-提取类

废水特点
提取过程中排放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COD较高。 精制过程中会继续排放以有机物为主的废水,排水量及污染程
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优化产业结构的需要
2019/1/15 5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法律地位
本标准发布后具有强制性,要求制药企业采取必
要的治理技术和设施,使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其 规定的标准要求;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制药工业污染物排放不再执
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和国 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2]7号文的规定。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 标准》简 介
2019/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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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制药行业背景
医药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体
规模在国民经济36个行业中属于中等水平,医药 行业整体呈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 目前,我国原料药和药品制剂生产企业约五千家。 5000多家医药工业企业中,有生物制药企业200多 家、中药生产企业1100多家,化学药品生产企业 4000家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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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酵类
适用对象:
发酵类制药工业
定义
指通过微生物发酵的方法产生抗生素或其他药物的活
性成分,然后经过分离、纯化、精制等工序生产出的 药物的制药工业。 发酵类制药工业分为抗生素类、维生素类、氨基酸类、 其他类等。其中,抗生素类按照化学结构又分为β—内 酰胺类、氨基糖苷类、大环内酯类、四环素类、多肽 类、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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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及现状治理措施-发酵类
废水特点
污染物浓度高、水量大,废水中所含成份主要为发酵
采用治理措施
残余物、破乳剂和残留抗生素效价及其降解物。 成份复杂、碳氮营养比例失调(氮源过剩),含有大 量硫酸盐,废水带有较重的颜色和气味,悬浮物含量 高,含有难降解物质和有抑菌作用的抗生素,并且有 毒性等,难生化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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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制药企业现状存在问题
全国医药工业企业中,多、小、散、乱的问题突
出,缺乏大型龙头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存在“一 小二多三低”的现象。
一小:大多数企业生产规模小; 二多:企业数量多,产品重复多; 三低:大部分生产企业产品技术含量低,新药研究开
发能力低,经济效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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