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及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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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
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
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
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
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
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
局的原则。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
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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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救治中心。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
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
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
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
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
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
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第六条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
床救治能力。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见附件1)。产
科床位调整应当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优先在医疗机构内部调剂。
第七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管领导
牵头负责的保障母婴安全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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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建立助产机构、急救中心和血站联动机制,强化救治、用
血、转运等重点环节保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建由妇产科、
儿科、内科、外科、急诊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输血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区
域危重孕产妇急救专家组,明确职责和任务分工,指导参与辖区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
第八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强化危重孕产妇救治分片责任落实。要结合医联体建设划定危重孕产妇救治责任片区,指定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对口负
责若干市(地、州)、县(市、区)的危重救治工作。省级、地市级危重救治中心应当
与对口市(地、州)、县(市、区)建立危重孕产妇会诊、转诊、技术指导等双向协作
关系,确保转诊救治网络覆盖全部助产机构。
第九条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尤其是三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切实
承担起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接诊任务,定期派员下沉到辖区助产机构指导,提升
基层
高危孕产妇管理水平和危急重症救治能力,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动态配置。鼓励三级医疗机构牵头组建产儿科专科联盟,
以专科协作为纽带,重点提升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能力。大力发展面向基层、边
远和欠发达地区的产儿科远程医疗协作网,鼓励三级医疗机构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
供远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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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远程教学、远程培训等服务,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资源纵向流动,提高优质医
疗资源可及性。
第十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畅通危重孕产妇转诊
救治绿色通道,加快建成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应对有序、运转高效的危重孕产妇急救、
会诊、转诊网络。医疗机构对于病情需要转运且具备转运条件的孕产妇,应当及时安排
医务人员携带急救用品、相关病历资料随车护送至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对于不具
备转诊条件的,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通过电话、视频等远程指导或派员赴现场
会诊、指导。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建立急救绿色通道,有专人负责接诊工作,并
向护送的医护人员询问病情和前期抢救情况,查看病历和抢救记录,确保有效衔接和绿
色通道畅通。
第十一条各地要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依托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快危重孕
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管理信
息系统建设,覆盖辖区内所有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助产机构和院前急救机构,逐步
完善省、市两级救治中心对下级救
治中心的远程会诊和患者转运过程中的GPS定位功能,实现危重孕产妇系统管理、转运定位、院前急救处理以及救治中
心床位使用、救治处理情况和随访管理等信息的互联互通,提升转运效率和救治成功
率。
第三章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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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设立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由分管院长具体负责,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协调建立高危孕产妇救治、转诊等机制,建立院内多学科分工协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业务科室的沟通合作,实现高危孕产妇全程管理以及危重孕产妇的有效救治、快速会诊和迅速转运。完善产科、儿科协作机制,鼓励产科与儿科共同确定分娩时机,儿科医师按照院内会诊时限要求准时到达,确保每个分娩现场有1名经过新生儿复苏培训的专业人员在场。
第十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成立由分管院长任组长,产科、儿科、重症医学科以及内科、外科、妇科、急诊科、麻醉科、放射科、输血科、检验科、药剂科、介入血管科等相关业务科室专家为成员的院内危重孕产妇急救小组(传染病专科医院需增加相关传染病科专家),救治中心其他成员由以上相关科室医护人员组成。未设立内科、外科的妇幼保健院和妇产医院应当与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转会诊协作机制。救治中心可以根据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医疗辅助人员,有条件的可配备相关技术人
员。(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人员配备要求见附件2)。
第十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建筑布局应当符合环境卫生学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原则,做到布局流程合理、洁污分区明确,标识正确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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