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一、前言
二、建设要求
1.医疗队伍:具备一支高水平的医疗团队,包括有经验的产科医生、
儿科医生、护士等专业人员。
2.設备設施:配置先进的医疗设备,如产科监护仪、呼吸机、婴儿暖
箱等,以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
3.空间环境:建设舒适、洁净、安静的病房,为患者提供良好的治疗
环境和居住条件。
4.院内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救治制度,确保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能
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5.协作机制:与相关科室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切实做好患者转诊、转
运等工作。
三、管理要求
1.领导管理:配备有经验丰富的行政人员,确保医疗质量和人员安全。
2.人员培训:定期进行医疗团队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水平和
应急处置能力。
3.质量控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过程和
结果的监控与评估。
4.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5.患者服务:提供全方位、优质的医疗服务,关注患者的身心健康需求。
四、工作流程
1.严格入院评估:对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病情进行全面评估,确定
治疗方案。
2.快速救治:采取针对性的治疗措施,确保治疗响应时间在规定时间内。
3.多学科协作:医疗团队之间需要紧密配合,进行多学科的协作,确
保患者能够得到全方位的治疗。
4.信息化管理:借助信息化技术,建立病历系统和医疗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工作效率和在治疗中的准确性。
五、质量控制
1.治疗过程:对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进行全程监测,及时纠正治疗中
的错误和不适当的处理措施。
2.治疗结果:对患者的生存率、生活质量等进行统计和分析,评估救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及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及管理指南
一、建设准备
1.目标和定位:明确建设该中心的目标和定位,确定服务对象,并制
定相应的管理和救治策略。
2.人员配置:核心团队需要包括有专业背景和丰富经验的医生、护士、助产士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
3.设施和设备:确保医疗设备的齐全,包括监护设备、手术设备、应
急药品和物资等。
4.制定工作流程:建立详细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各项工作有
序进行。
二、中心设立与运营
1.组织架构:建立合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各个职责和权限。
2.人员管理:制定人员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建立人员培训和绩效评
估机制。
3.资源管理:合理分配和管理医疗资源,确保供给与需求的平衡。
4.设备维护与更新:定期检修和维护设备,保持其正常运行,并及时
更新和升级。
5.患者安全和满意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满意度。
6.协调合作:与其他部门和机构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共同推进工作。
三、救治流程与措施
1.临床路径:建立系统的临床路径,确保患者能够按照规定的流程得
到高质量的救治。
2.诊疗流程:明确各个诊疗环节的流程和标准,确保规范的操作和及
时的救治。
3.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处理流程,以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4.团队合作:加强团队合作和沟通,确保各个环节的及时衔接和有效
协作。
5.技术标准:制定和更新技术操作规范,确保操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6.质量控制: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确保医疗质量。
四、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
1.患者安全: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培训机制,确保医疗过程中的患者
安全。
2.医疗事故管理:建立医疗事故管理机制,及时处理和纠正医疗事故。
【一】《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一】《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第一条
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
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
本指南。
第二条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
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
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
第四条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地方各级卫生计
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
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
救治中心。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
救治中心。
第五条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
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
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
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
医院设立。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
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
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
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关系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承
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救治中心建设标准
第五条省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
第六条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
第七条县级救治中心应当依托具备一定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设立。
第八条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一定的床位数,省级救治中心不少于30张,市级救治中心不少于20张,县级救治中心不少于10张。
第九条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完善的医疗设施和设备,包括产科床位、ICU床位、必要的医疗设备和抢救设备等。
第十条救治中心应当具备专业的医疗团队,包括
产科医生、内科医生、麻醉医生、护士等相关人员。
三、救治中心管理工作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系统指南设计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第一章总如此
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与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如此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当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
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如此。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
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展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省级应当建立假如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与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如此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如此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一、引言
二、建设与管理目标
1.建设目标:建设一支具备丰富经验和高水平技能的医疗团队,配备
先进设备,提供高质量且全方位的救治服务。
2.管理目标:确保救治中心的安全性、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持续发展。
三、建设要点
1.确定建设需求:结合地区人口情况、孕产妇病情特点和医疗资源分布,确定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建设规模和需求。
2.建立医疗团队:组建以妇产科医生为核心,包括麻醉科、内科、外
科等多学科专家的医疗团队,确保医疗团队的专业技能和协作能力。
3.设备与设施保障:配备先进的监护设备、手术室设备、药物设备等,保障孕产妇的安全和救治质量。同时,提供舒适、安全和隐私保护的环境。
4.院内流程和体系:制定科学的院内流程和管理体系,包括急诊处理
流程、手术预约和等候时间管理、文书管理等,以确保救治的高效性和规
范性。
5.质量控制与评估:建立全面的质控体系,包括病例讨论、病例审核、术后随访等,持续提高救治的质量和效果。
四、管理要点
1.领导支持: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重视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
建设和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
2.团队建设:加强医护人员的培训和学术交流,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同时,提供激励和保障机制,留住人才,确保救治中心的稳定运行。
3.信息化建设: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建立医疗信息系统,实现病历和医疗数据的电子化管理,提高信息的共享和利用效率。
4.质量监管与评估:加强对救治中心的监管和评估,开展定期的质量评估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加强与其他救治中心的对比学习。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12.08
•【文号】
•【施行日期】2017.1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妇幼健康
正文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障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切实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要求,我委制定了《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和《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12月8日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方案
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方案
一、背景和意义
孕产妇的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母婴安全和社会稳定。我国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在过去几年中持续下降,但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特别是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高龄孕产妇比例增高,孕产妇危重症救治工作面临新的挑战。为了进一步提高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抢救质量,切实保障孕产妇和新生儿生命健康安全,医院决定建设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二、目标和原则
(1)目标:建立一套完善的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提高孕产妇危重症救治能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
(2)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注重预防为主,强化
救治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实现分级负责、上下联动、
应对有序、运转高效的危重孕产妇急救、转诊、会诊网络。
三、建设内容和标准
1. 硬件设施:依据《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
管理指南》,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各级救治中心应配备先进的医疗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胎心监测仪、新生儿抢救设备、孕妇急救设备等。
2. 人员配备:各级救治中心应配备一支专业化的
医疗团队,包括产科医生、护士、新生儿科医生、麻醉科医生等。同时,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治能力。
3. 救治体系:建立孕产妇五色风险评估管理、高
危妊娠管理、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孕产妇死亡评审等制
度。设立远程会诊及危重孕产妇实时救治网络中心,实现省、市、县三级救治中心的互联互通,形成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救治体系。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
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
中心。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第六条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见附件1)。产科床位调整应当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优先在医疗机构内部调剂。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
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
治中心。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的指南
第十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成立由分管院长任组长,产科、儿科、重症医学科以及内科、外科、妇科、急诊科、麻醉科、放射科、输血科、检验科、药剂科、介入血管科等相关业务科室专家为成员的院内危重孕产妇急救小组(传染病专科医院需增加相关传染病科专家),救治中心其他成员由以上相关科室医护人员组成。未设立内科、外科的妇幼保健院和妇产医院应当与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转会诊协作机制。救治中心可以根据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医疗辅助人员,有条件的可配备相关技术人员。(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人员配备要求见附件2)。
第十一条各地要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依托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快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覆盖辖区内所有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助产机构和院前急救机构,逐步完善省、市两级救治中心对下级救治中心的远程会诊和患者转运过程中的GPS定位功能,实现危重孕产妇系统管理、转运定位、院前急救处理以及救治中心床位使用、救治处理情况和随访管理等信息的互联互Biblioteka Baidu,提升转运效率和救治成功率。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位和职 责任 务 ,配合 危重孕产 妇救 治 中心开展 危重孕 产妇救 治、会诊和 转诊 工作 。二 级 以上 综合 医院重症 医学科要保 障危 重孕产妇救 治床 位 ,二级 以上妇 幼保 健 院 原 则 上 要 设 立 重 症 监 护 室。
第六条 承担危 重孕产妇救 治任务 的医疗机构 , 应 当具备较 强 的危 重孕 产妇 临床 救 治 能力。各级 危 重孕 产妇救 治 中心应 当具备 开展 危 重孕产 妇救 治工 作所 需 的设施 、设备 、人 员、服 务 能 力等基 本条 件(危 重孕 产妇救 治 中心服务 能 力基本要 求见 附件 1)。产 科床 位调 整应 当符合 区域 医疗卫生服务体 系规划 ,优 先在 医疗机 构 内部 调 剂 。
第七 条 地 方各级 卫 生计 生行政 部 门应 当建立 由卫 生计 生行政 部 门分 管领导 牵 头 负责 的保 障母婴 安 全协调 工作机制 ,明确职责任务 ,建立助产机 构、急 救 中心和血 站联动机 制 ,强化救 治、用血 、转运 等重点 环 节保 障 ,定期 召开会 议研 究 解决 工作 中的 突 出问 题 。组建 由妇产科 、儿科 、内科 、外科 、急诊科 、麻醉科 、 重症 医学科 、输血科 等相 关 学科 专 家组成 的区域危重 孕产 妇急救 专 家组 ,明确职 责和 任务 分 工,指导 参与 辖 区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
治 能 力较 强 的 三 级 综 合 医院 、三 级 妇 幼 保 健 院 或 三 级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及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及管理指南
一、总则
为确保母婴安全,提高孕产妇救治水平,建立完善
的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南。
二、建设目标
1. 构建覆盖城乡的危重孕产妇救治网络,实现救
治资源合理配置。
2. 提升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3. 提高救治服务质量,保障母婴安全。
三、组织架构
1. 成立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负责辖区内危重孕
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
2. 救治中心可分为省级、市级和县级三个层级,各级救治中心负责相应区域的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
3. 各级救治中心应设立救治领导小组、技术指导小组、救治专家组等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四、设施设备
1. 救治中心应具备完善的设施设备,包括病床、抢救设备、监护设备、手术室等。
2. 各级救治中心应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设施设备,确保救治能力。
3. 救治中心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五、技术力量
1. 救治中心应具备一支专业的医疗团队,包括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麻醉科等相关专业的医护人员。
2. 各级救治中心应选拔具备丰富临床经验的高级职称医生担任救治专家组成员,负责救治工作的技术指导。
3. 救治中心应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六、救治流程
1. 各级救治中心应建立完善的救治流程,包括急诊接收、评估、救治、转诊等环节。
2. 救治中心应设立绿色通道,确保危重孕产妇能够及时得到救治。
3. 救治中心之间应建立转会诊制度,实现救治资源的共享和互补。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一、引言
二、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
1.基础建设
2.人才队伍
建立一支高水平的专业团队是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的关键。医生、护士、技师等各级人员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相关培训。
三、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管理
1.院前救治
2.分级诊疗
3.医疗质量管理
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完善各项工作流程、进行过程管理和结果评价等。
4.护理管理
制定完善的护理服务标准,包括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护理计划、护理程序等,确保护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5.药品管理
建立药品管理制度,加强药品的采购、配送、存储、使用和报废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药品的安全和有效性。
6.感染控制
加强感染控制工作,建立有效的感染预防和控制措施,规范医务人员的手卫生、器械消毒和医疗废物处理等。
7.医患沟通与协作
加强医患沟通与协作,提高患者满意度和治疗效果,有效降低医疗纠纷发生的风险。
8.信息化建设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快速查询。
四、中心运营管理
1.财务管理
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利用的合理性。
2.人才培养和发展
根据中心的人才需求,制定培养和发展计划,提供相关培训和晋升机会。
3.科研与学术交流
鼓励中心的医务人员积极参与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医疗水平和科研实力。
4.设备维护和更新
建立设备维护和更新制度,定期检修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五、总结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系统指南设计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第一章总如此
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与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如此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当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
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如此。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
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展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省级应当建立假如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与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如此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如此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第二十八条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能力、技术项目、工作制度等要求应当对照本指南加强建设与管理。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本指南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设立省级危重孕产妇救治质量控制中心,定期开展逐级督导和质控,对辖区内的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进行质量评估、检查指导和动态管理。对连续发生孕产妇死亡,发生产科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约谈,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
第十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畅通危重孕产妇转诊救治绿色通道,加快建成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应对有序、运转高效的危重孕产妇急救、会诊、转诊网络.医疗机构对于病情需要转运且具备转运条件的孕产妇,应当及时安排医务人员携带急救用品、相关病历资料随车护送至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对于不具备转诊条件的,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通过电话、视频等远程指导或派员赴现场会诊、指导。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建立急救绿色通道,有专人负责接诊工作,并向护送的医护人员询问病情和前期抢救情况,查看病历和抢救记录,确保有效衔接和绿色通道畅通。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
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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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
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
治中心。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第六条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见附件1)。产科床位调整应当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优先在医疗机构内部调剂。
第七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保障母婴安全协调工作机制,
明确职责任务,建立助产机构、急救中心和血站联动机制,强化救治、用血、转运等重点环节保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建由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急诊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输血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区域危重孕产妇急救专家组,明确职责和任务分工,指导参与辖区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
第八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强化危重孕产妇救治分片责任落实。要结合医联体建设划定危重孕产妇救治责任片区,指定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对口负责若干市(地、州)、县(市、区)的危重救治工作。省级、地市级危重救治中心应当与对口市(地、州)、县(市、区)建立危重孕产妇会诊、转诊、技术指导等双向协作关系,确保转诊救治网络覆盖全部助产机构。
第九条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尤其是三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切实承担起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接诊任务,定期派员下沉到辖区助产机构指导,提升基层高危孕产妇管理水平和危急重症救治能力,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动态配置。鼓励三级医疗机构牵头组建产儿科专科联盟,以专科协作为纽带,重点提升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能力。大力发展面向基层、边远和欠发达地区的产儿科远程医疗协作网,鼓励三级医疗机构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远程医疗、远程
教学、远程培训等服务,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资源纵向流动,提高优质医疗资源可及性。
第十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畅通危重孕产妇转诊救治绿色通道,加快建成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应对有序、运转高效的危重孕产妇急救、会诊、转诊网络。医疗机构对于病情需要转运且具备转运条件的孕产妇,应当及时安排医务人员携带急救用品、相关病历资料随车护送至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对于不具备转诊条件的,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通过电话、视频等远程指导或派员赴现场会诊、指导。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建立急救绿色通道,有专人负责接诊工作,并向护送的医护人员询问病情和前期抢救情况,查看病历和抢救记录,确保有效衔接和绿色通道畅通。
第十一条各地要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依托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快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覆盖辖区内所有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助产机构和院前急救机构,逐步完善省、市两级救治中心对下级救治中心的远程会诊和患者转运过程中的GPS定位功能,实现危重孕产妇系统管理、转运定位、院前急救处理以及救治中心床位使用、救治处理情况和随访管理等信息的互联互通,提升转运效率和救治成功率。
第三章机构管理
第十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设立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由分管院长具体负责,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协调建立高危孕产妇救治、转诊等机制,建立院内多学科分工协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业务科室的沟通合作,实现高危孕产妇全程管理以及危重孕产妇的有效救治、快速会诊和迅速转运。完善产科、儿科协作机制,鼓励产科与儿科共同确定分娩时机,儿科医师按照院内会诊时限要求准时到达,确保每个分娩现场有1名经过新生儿复苏培训的专业人员在场。
第十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成立由分管院长任组长,产科、儿科、重症医学科以及内科、外科、妇科、急诊科、麻醉科、放射科、输血科、检验科、药剂科、介入血管科等相关业务科室专家为成员的院内危重孕产妇急救小组(传染病专科医院需增加相关传染病科专家),救治中心其他成员由以上相关科室医护人员组成。未设立内科、外科的妇幼保健院和妇产医院应当与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转会诊协作机制。救治中心可以根据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医疗辅助人员,有条件的可配备相关技术人员。(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人员配备要求见附件2)。
第十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建筑布局应当符合环境卫生学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原则,做到布局流程合理、洁污分区明确,标识正确清晰。
第十五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设有危重抢救设备设施齐全的抢救病房或病区。抢救病房或病区应当设置于方便危重孕产妇转运、检查和治疗的区域,以邻近产房、手术室、急诊室为宜。救治中心抢救病房具体建设标准参照综合医院ICU建设标准,并满足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和突出产科特色。救治中心工作用房应当明确划分病房区、医疗护理辅助区、工作人员生活区和污物处理区。
第十六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抢救床位数量根据服务区域层级、服务范围大小、辖区人口数量和实际收治患者的需要设定。救治中心抢救床位使用率以65-75%为宜,超过80%则应当适当扩大规模。救治中心抢救床位根据医院实际情况配置在产科或ICU。(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抢救床位配备要求见附件2)。
第十七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按照功能任务要求系统化配置相关设施条件以及必要的监护和治疗设备,并保证开展危重孕产妇抢救应有的监护和诊疗技术项目。病区内应当配备中心监护系统,每床除配备完善的功能设备带或功能架,提供电、氧气、压缩空气和负压吸引等功能支持外,还应当配备床旁监护,进行心电、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有创压力监测等基本生命体征监护。为便于安全转运患者,每个单元应当配备便携式监护仪、便携式呼吸机等设备。(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抢救设备配置要求详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