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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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水平,确保母婴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以下简称救治中心)是指为危重孕产妇提供救治服务的专门机构,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
第三条救治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母婴安全政策,提高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障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救治中心的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程,确保孕产妇和新生儿的生命安全。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救治中心的管理工作。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六条救治中心应当设立领导小组、医疗管理小组、护理管理小组、行政管理小组等组织机构,明确各小组的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领导小组负责救治中心的整体工作,对救治中心的各项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八条医疗管理小组负责制定救治方案、组织救治、质量控制等工作,确保救治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护理管理小组负责护理工作,确保孕产妇的安全和舒适。
第十条行政管理小组负责救治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保障救治中心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救治中心应当配备充足的医疗、护理和管理人员,确保救治中心的正常运行。
三、救治流程与操作规程第十二条救治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救治流程,包括接诊、评估、救治、转诊等环节,确保救治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救治中心应当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包括救治措施、药物使用、医疗设备使用等,确保救治操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救治中心应当建立危重孕产妇救治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救治流程、应急物资准备、人员调度等事项。
第十五条救治中心应当建立多学科协作机制,对危重孕产妇进行综合救治,提高救治效果。
四、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第十六条救治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对救治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救治质量。
第十七条救治中心应当定期组织质量评估,对救治效果、服务满意度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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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
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第六条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见附件1)。
危重症孕产妇管理制度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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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症孕产妇管理制度细则一、总则为了保障危重症孕产妇的生命安全,提高救治水平,规范管理流程,特制定本制度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
二、管理组织与职责(一)成立危重症孕产妇管理领导小组由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妇产科、急诊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内科、外科等相关科室的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危重症孕产妇管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协调各科室之间的工作,保障救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明确各科室职责1、妇产科负责危重症孕产妇的孕期保健、产前检查、产程监护和产后随访。
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专案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2、急诊科承担危重症孕产妇的急诊接诊工作,快速评估病情,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科室进行会诊和抢救。
3、麻醉科负责危重症孕产妇手术的麻醉工作,保障麻醉安全,为手术创造良好条件。
4、重症医学科接收病情危重需要重症监护的孕产妇,提供全面的生命支持和监护治疗。
5、内科、外科等相关科室根据病情需要,参与危重症孕产妇的会诊和治疗,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
三、危重症孕产妇的识别与评估(一)建立危重症孕产妇的识别标准根据孕产妇的病史、症状、体征及辅助检查结果,制定明确的危重症孕产妇识别标准,如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妊娠期糖尿病、前置胎盘、胎盘早剥、产后出血等。
(二)规范评估流程医务人员在接诊孕产妇时,应详细询问病史,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按照识别标准对孕产妇进行评估,确定其是否为危重症孕产妇。
(三)加强孕期保健中的评估在孕期保健过程中,对孕产妇进行定期产前检查,及时发现高危因素,动态评估病情变化,对可能发展为危重症的孕产妇提前采取干预措施。
四、救治流程(一)建立绿色通道医疗机构应为危重症孕产妇建立绿色通道,确保其能够得到及时、优先的诊疗服务。
在急诊科、妇产科等相关科室设置明显的标识,简化就诊流程,缩短等候时间。
(二)多学科会诊一旦确定为危重症孕产妇,应立即启动多学科会诊机制。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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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一、总则为确保孕产妇生命安全,提高孕产妇救治成功率,建立完善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建设和管理。
二、建设目标1. 构建 province 级、市级、县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形成覆盖全省的救治网络。
2. 提高救治中心医疗设施设备水平,保障救治能力。
3. 加强救治中心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救治水平。
4. 建立完善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救治效率。
三、基本条件1. 救治中心应具备独立的三级甲等医院资质,具备较强的综合救治能力。
2. 救治中心应设有专门的产科、新生儿科、重症医学科等相关部门,且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床位数。
3. 救治中心应具备先进的医疗设备,如胎心监护仪、多功能产床、新生儿辐射暖箱等。
4. 救治中心应具备完善的医疗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四、组织管理1. 救治中心应设立领导小组,负责救治中心的整体工作。
2. 救治中心应设立专业管理机构,负责救治中心的日常管理和专业工作。
3. 救治中心应建立多学科协作机制,实现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
4. 救治中心应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治能力。
五、人员配备1. 救治中心应配备专业的医疗人员,包括产科医生、新生儿科医生、重症医学科医生等。
2. 救治中心应配备专业的护理人员,负责孕产妇的护理工作。
3. 救治中心应配备其他相关人员,如超声科、输血科、放射科等。
六、诊疗技术要求1. 救治中心应具备处理各种危重孕产妇的能力,包括产后出血、子痫前期/子痫、胎膜早破等。
2. 救治中心应具备紧急剖宫产的能力。
3. 救治中心应具备新生儿急救和转运的能力。
4. 救治中心应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孕产妇死亡评审等工作,提高救治水平。
七、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1. 救治中心应建立质量评价体系,定期进行自我评价和同行评审。
2. 救治中心应根据评价结果,及时进行整改和持续改进。
3. 救治中心应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救治情况和质量评价结果。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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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工作,提高危重孕产妇的抢救效果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是专门抢救危重孕产妇的医疗机构,承担极为重要的社会责任和任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医务人员。
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严格执业,确保救治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备齐全,提供专业高效的护理和医疗服务。
第五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抢救技能和实践经验。
第六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积极倡导医患关系的和谐,提高医疗服务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危重孕产妇的抢救指南和流程。
第八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工作制度和流程,确保急救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九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严格抢救工作的标准操作流程,确保医疗安全和病人的福祉。
第十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定期进行医疗设备和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一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加强与其他科室的合作和沟通,实现患者的连续护理和医疗服务。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明确患者的入院流程和抢救工作的流程。
第十三条患者一经确诊为危重孕产妇,应当立即将其转送至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十四条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应当由专业医务人员组成的抢救团队进行,团队成员应当具备相关背景和技能。
第十五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建立起来一套完整的抢救流程和抢救记录,确保抢救过程的可追溯性和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六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保持与家属的沟通畅通,及时告知患者及其家属的病情和治疗进展。
第四章工作要求第十七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值班制度,确保24小时有医务人员进行抢救工作。
第十八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加强院感控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内感染的发生。
第十九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提高卫生技术水平。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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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
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第六条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见附件1)。
孕产妇急危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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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急危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孕产妇的生命安全,提高孕产妇急危重病救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对孕产妇急危重病的诊断、治疗、抢救和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急危重病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培训,提高救治水平,确保孕产妇生命安全。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急危重病救治应急预案,明确救治流程、救治措施和责任人员,确保在孕产妇急危重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治。
第二章急危重病诊断与评估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孕产妇急危重病诊断小组,由产科、内科、儿科、麻醉科、急诊科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六条孕产妇急危重病的诊断应当根据病史、临床表现、体征和相关检查结果进行,必要时应当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专家进行会诊。
第七条孕产妇急危重病的评估应当包括病情严重程度、病情发展趋势、救治难度和救治效果等方面。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急危重病诊断和评估提供必要的设施和设备,确保诊断和评估的准确性。
第三章急危重病救治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孕产妇急危重病救治中心,配备专业的医疗设备和抢救器械,确保救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孕产妇急危重病救治流程,明确救治步骤、救治措施和责任人员,确保救治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孕产妇急危重病救治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救治水平,确保救治工作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急危重病救治记录制度,详细记录救治过程,为临床研究和总结提供资料。
第四章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急危重病救治质量控制制度,明确质量控制指标,定期进行质量评估。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孕产妇急危重病救治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持续提高救治水平。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孕产妇急危重病救治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的良好运行。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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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一、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建设1.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是指具备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应配置专家团队和必要的医疗设备及药品。
2.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机制,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任务。
3.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进行定期演练和培训,保持医护人员的救治技术和应急反应水平。
4.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和相关科室和医疗机构建立保持良好的协作关系,确保危重孕产妇的迅速转诊和救治。
二、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人员配置1.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设立由熟悉妇产科急救工作的专家组成的群体,包括产科、妇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和新生儿科的专家。
2.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医护人员要定期参加有关危重孕产妇救治的培训和演练,提高技术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
3.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医护团队要做好日常工作的记录和交流,总结经验,提高救治效果。
三、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备配置1.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配备必要的监护设备,包括多参数监护仪、呼吸机、血气分析仪等。
2.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配备妇产科手术室,并确保手术室的设备和人员能够满足危重孕产妇的手术需求。
3.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配备必要的药品和血液制品,以应对危重孕产妇的急救需求。
四、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救治流程1.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危重孕产妇救治流程,包括接诊、评估、诊断、救治和转诊等环节。
2.危重孕产妇接诊时要做好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并及时评估危重程度和紧急程度。
3.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及时进行必要的诊断和检查,包括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和生物监测等。
4.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根据危重程度和紧急程度制定个体化的救治方案,并及时实施。
5.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做好救治后的随访和复查工作,了解病情变化和救治效果。
五、危重孕产妇救治的质量控制1.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建立起一套严格的质量控制机制,包括纪录审核、术后复查和随访等环节。
2.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及时总结经验,对救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改进。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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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
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第六条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见附件1)。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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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水平,保障母婴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以下简称救治中心)是指为危重孕产妇提供救治服务的专门机构,应具备一定的医疗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救治能力。
第三条救治中心应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救治、及时有效的原则,严格执行母婴安全保障制度,确保孕产妇生命安全。
第四条救治中心的工作应遵循本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
二、组织管理第五条救治中心应设立管理机构,负责救治中心的日常工作,制定和实施救治中心的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六条救治中心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师、助产士、护士等,并保证其专业技能和素质。
第七条救治中心应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和急救演练,提高救治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救治中心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救治流程第九条救治中心应建立危重孕产妇转运急救流程,明确转运指征、转运程序和转运过程中的医疗措施。
第十条救治中心接到危重孕产妇转运请求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救治。
第十一条救治中心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随时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二条救治中心在接收危重孕产妇后,应立即进行病情评估,制定救治方案,并组织救治。
第十三条救治中心应密切观察孕产妇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治疗方案,确保救治效果。
第十四条救治中心在救治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程,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五条救治中心应定期对救治过程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优化救治流程和服务。
四、质量控制第十六条救治中心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救治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救治中心应定期对医疗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救治中心应定期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九条救治中心应建立健全病案管理制度,对救治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
五、合作与交流第二十条救治中心应加强与各级医疗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建立和完善转会诊和救治网络。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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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工作指南一、引言危重孕产妇是指在妊娠期、分娩期或产后期发生重度疾病并伴有生命危险的孕产妇。
由于危重孕产妇的生理特点和病情复杂性,其抢救工作需要专业的团队和高度的综合能力。
为了提高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的效果,制定本工作指南,明确了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工作原则和行动细则。
二、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建设1.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药品,包括但不限于监护仪、呼吸机、除颤仪、注射泵、输液泵、紧急药品等。
2.配备专业的团队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妇产科医生、麻醉科医生、重症医学科医生、护士等。
3.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确保相关科室和人员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协作。
三、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工作原则1.快速反应:对危重孕产妇的病情变化和急救需求要能够迅速作出反应,并立即进行救治。
2.学术规范: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抢救措施和规程进行医疗操作。
3.个体化治疗:根据危重孕产妇的具体病情和生理特点,制定个体化的治疗方案。
4.综合护理:除了治疗疾病本身,还需关注危重孕产妇的心理需求和产后康复。
四、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工作流程2.到达院内:将危重孕产妇迅速转送到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并在此过程中进行相关的急救措施。
3.评估病情:立即对危重孕产妇进行评估,了解病情和生命体征。
4.制定治疗方案: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体化的治疗方案,并进行积极的治疗。
5.持续监测:对危重孕产妇进行持续的生命体征监测,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6.护理与康复:除了进行疾病治疗,还需给予危重孕产妇的心理关怀和康复指导。
五、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配备1.医疗设备:应配备各类监护仪、呼吸机、除颤仪、注射泵、输液泵等常用设备。
2.药品:应备有常见的急救药品,如心肺复苏药品、镇痛药品、抗感染药品等。
3.专业人员:需安排妇产科医生、麻醉科医生、重症医学科医生、护士等专业人员,确保救治工作的完整进行。
六、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培训和演练1.定期进行危重孕产妇的救治培训,包括操作技术培训、急救知识培训等。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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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
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第六条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见附件1)。
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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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一、总则
1、孕产妇的健康保护和临床管理是提高孕产妇卫生服务水平的重要
措施。
2、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准备有全方位、全程、全级的设备和人员,
专业地提供危重孕产妇管理服务。
3、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必须建立专门的护理管理机制,对危重孕产
妇进行护理和疾病治疗。
4、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求护士遵守临床规范和护理规范,确保护
理工作的以病人为中心、全面、有序的进行。
二、组织与管理
1、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由职能齐全的临床科室、护理部、行政部、财务部、信息科等部门组成。
2、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建立规范的组织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管
理文件,履行中心的职责,控制各个职能部门的权限,保证服务工作的顺
畅进行。
3、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和护理管理
体制,以确保孕产妇管理服务的有效性。
三、医疗服务
1、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具备完善的医疗设备和医护人员,提供孕
产妇及其子宫内胎儿的所需检查、治疗等服务。
2、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配有专业的孕产妇科、儿科和净化室,确保环境卫生,提供安全的治疗环境。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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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一、引言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状况关系到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是我国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提高和人们对健康需求的日益增长,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建设与管理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为了提高孕产妇和新生儿的生命安全保障水平,规范救治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指南。
二、救治中心建设目标与原则1. 建设目标(1)提高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救治成功率,降低死亡率。
(2)提升救治中心医疗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
(3)构建完善的救治体系,实现区域协同救治。
2. 建设原则(1)统筹规划,分级负责。
(2)突出重点,优化资源配置。
(3)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
(4)注重人才培养,提高技术水平。
三、救治中心建设标准与内容1. 硬件设施(1)医疗用房:根据救治中心规模,合理规划医疗用房,满足救治需求。
(2)医疗设备:配置先进的医疗设备,包括妇产科、新生儿科等相关设备。
(3)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系统,实现医疗信息的实时传输与共享。
2. 学科建设(1)加强妇产科、新生儿科等学科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2)开展特色技术项目,提升救治中心核心竞争力。
3. 人才队伍(1)招聘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保障救治中心运行。
(2)加强人才培养与引进,提高救治中心整体实力。
4. 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救治中心管理制度,确保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2)制定救治流程、应急预案等,提高救治效率。
四、救治中心管理要求与措施1. 质量管理(1)实施全面质量管理,持续改进救治水平。
(2)开展质量评价,定期对救治中心进行评估。
2. 安全管理(1)加强医疗安全防护,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2)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患者隐私。
3. 服务管理(1)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2)加强患者满意度调查,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4. 人员管理(1)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救治中心人员业务素质。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及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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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及管理指南一、总则为确保母婴安全,提高孕产妇救治水平,建立完善的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南。
二、建设目标1. 构建覆盖城乡的危重孕产妇救治网络,实现救治资源合理配置。
2. 提升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3. 提高救治服务质量,保障母婴安全。
三、组织架构1. 成立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负责辖区内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
2. 救治中心可分为省级、市级和县级三个层级,各级救治中心负责相应区域的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
3. 各级救治中心应设立救治领导小组、技术指导小组、救治专家组等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四、设施设备1. 救治中心应具备完善的设施设备,包括病床、抢救设备、监护设备、手术室等。
2. 各级救治中心应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设施设备,确保救治能力。
3. 救治中心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五、技术力量1. 救治中心应具备一支专业的医疗团队,包括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麻醉科等相关专业的医护人员。
2. 各级救治中心应选拔具备丰富临床经验的高级职称医生担任救治专家组成员,负责救治工作的技术指导。
3. 救治中心应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六、救治流程1. 各级救治中心应建立完善的救治流程,包括急诊接收、评估、救治、转诊等环节。
2. 救治中心应设立绿色通道,确保危重孕产妇能够及时得到救治。
3. 救治中心之间应建立转会诊制度,实现救治资源的共享和互补。
七、质量管理1. 救治中心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诊疗规范、操作规程、质控措施等。
2. 各级救治中心应定期开展质量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救治水平。
3. 救治中心应加强对下级医疗机构的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管理,提升整体救治能力。
八、信息服务1. 救治中心应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救治信息的实时统计、分析和报告。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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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所有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内医务人员必须持有相应资格证书,且定期参加培训,提高危重产妇救治水平。
第四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不得隐瞒实情。
第五条任何违反本制度的行为都将受到处罚,情节严重者将受到开除等处罚。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医务人员应遵守医德,保护患者的隐私,严禁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求,为其提供最佳的医疗护理服务,确保患者获得及时有效的治疗。
第八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管理人员应负责制订和执行工作计划,安排人员分工,协调医疗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医务人员应认真记录患者的病情及治疗过程,确保病历的完整和准确。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持续学习、提高专业技能,不断提高对危重孕产妇的救治能力。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十一条医务人员需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擅自调休。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需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和卫生,确保患者的安全和舒适。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应按照规定着装,穿着整洁规范的医护服,不得穿着休闲服或露出身体部位。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需定期参加消毒培训和急救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需严格按照医院规定使用医疗器械和药品,不得私自使用。
第十六条医务人员需积极配合医院的各项工作,不得擅自离岗,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
第四章责任制度第十七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内的医务人员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严禁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需尊重患者的意愿,听取患者的意见,为其提供专业的医疗护理。
第十九条医务人员需密切关注患者的病情变化,随时调整治疗方案,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
第二十条医务人员需密切协作,确保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一条医务人员需严格按照规定规范行医行为,不得违反医疗伦理。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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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一、引言
二、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
1.基础建设
2.人才队伍
建立一支高水平的专业团队是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的关键。
医生、护士、技师等各级人员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相关培训。
三、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管理
1.院前救治
2.分级诊疗
3.医疗质量管理
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完善各项工作流程、进行过程管理和结果评价等。
4.护理管理
制定完善的护理服务标准,包括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护理计划、护理程序等,确保护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5.药品管理
建立药品管理制度,加强药品的采购、配送、存储、使用和报废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药品的安全和有效性。
6.感染控制
加强感染控制工作,建立有效的感染预防和控制措施,规范医务人员的手卫生、器械消毒和医疗废物处理等。
7.医患沟通与协作
加强医患沟通与协作,提高患者满意度和治疗效果,有效降低医疗纠纷发生的风险。
8.信息化建设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快速查询。
四、中心运营管理
1.财务管理
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利用的合理性。
2.人才培养和发展
根据中心的人才需求,制定培养和发展计划,提供相关培训和晋升机会。
3.科研与学术交流
鼓励中心的医务人员积极参与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医疗水平和科研实力。
4.设备维护和更新
建立设备维护和更新制度,定期检修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五、总结。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条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基本工作制度条](https://img.taocdn.com/s3/m/caf7605d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e1fe040.png)
目录一、高危妊娠管理制度二、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三、危重孕产妇转运急救流程四、接受转诊和反馈转诊制度五、疑难危急重症病例讨论制度六、危重孕产妇抢救报告制度七、危重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八、孕产妇死亡病例讨论制度九、培训和急救演练制度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管理制度十一、抢救用血制度十二、各级医生负责制度十三、急救药品管理制度十四、信息登记制度十五、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十六、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十七、医院安全管理制度十八、伦理学评估和审核制度十九、不良事件防范与报告制度二十、危重孕产妇医患沟通与媒体沟通制度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高危妊娠的分级管理是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给世界各国作为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的有效措施;为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提高妇幼保健管理水平,参照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高危妊娠管理级别,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县高危妊娠管理制度;高危妊娠是指凡妊娠时具有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危害孕妇及胎儿健康或导致难产,造成各种不良妊娠结局者称高危妊娠;高危妊娠是导致孕产妇死亡的重要因素,为了做好高危妊娠的筛查、监护和管理,使具有不同危险因素的孕妇能按其危险程度,及时得到相应的医疗保健服务,改善妊娠结局,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死亡率;一、高危妊娠评分标准高危孕妇评分标准根据基本情况、不良孕产史、妊娠合并症、妊娠并发症、环境及社会因素及其他检查异常等情况,分5分、10分、20分三个高危分值进行评定;有两种以上高危因素时,总高危评分由各单项评分累加;具体标准见附件2;二、高危妊娠管理程序一筛查与评定1.初筛: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早孕检查时,要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等,严格按照高危孕妇评分标准进行妊娠高危评分,及早发现高危孕妇;2.复评:孕妇在以后每次产前检查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要及时评分;3.凡属妊娠禁忌者,尽早动员孕妇终止妊娠;二登记管理1.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早孕建卡时应进行高危妊娠登记,并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右上角作红色高危妊娠标记,以加强管理;2.各医院产科门诊应进行高危妊娠专案管理,对新发现的高危对象应及时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上作红色高危妊娠标记,有专人对孕妇档案进行整理和检查,并负责与孕妇之间的联系,了解其发生、治疗、转归的全过程及妊娠结局;三转诊及随访1.一级医院筛查出高危评分达到10分及以上的孕妇,应及时转至二级或三级医院;2.二级医院接受一级医院转诊的高危孕妇,对高危评分达到20分及以上的孕妇,应及时转至三级医院,并负责详细介绍病情及治疗过程;3.二、三级医院接受的高危孕妇根据其危险程度,可在门诊或病房治疗,未按约定时间来诊者,应进行追踪随访;4.上级医院对下级医院转入的高危孕妇应由高年资主治以上医生进行检查和处理,经处理好转但未临产的高危孕妇,应持续观察直到分娩;5、转诊医院应对转诊的高危孕妇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6、单项高危评分20分的严重高危孕产妇在保证转院途中安全的情况下转至三极医疗保健机构进一步诊治;四监护与处理1.监护内容;高危妊娠监护包括对孕妇及胎儿两个方面;高危孕妇监护要对各种可能对孕妇及胎儿健康状况造成影响的高危因素进行动态监测;胎儿监护要对先天异常进行筛查,对胎儿生长发育、胎儿胎盘功能及胎儿宫内储备能力及成熟度进行监测;通过监护并采取相应干预措施,促进高危因素的转化,必要时选择在母体最有利的时机适时计划分娩;2.各级医院产科门诊配备专职人员进行高危孕妇的产前监护工作,产时应有计划地对高危孕妇加强高危因素监测及胎儿监护;产科与儿科密切协作配合,及时做好高危儿复苏抢救和监护工作,降低新生儿死亡率;3.各市、县级卫生计生委组织建立“产科急救网络”和“产科危重症救治中心”;各级医疗机构成立以业务院长为组长,由内、外、妇、儿等专业骨干组成的高危孕产妇抢救小组,负责处理本院或基层转来的高危孕产妇,不断提高抢救成功率;4.统计与评审;1各级医院产科要建立高危妊娠统计与评审制度,每月对本院分娩的高危妊娠评审与统计一次,并将每月高危妊娠的发生数、转诊数、漏诊数等情况报至辖区妇幼保健院所;2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加强高危妊娠管理的督查与指导,认真组织做好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病例讨论工作,规范记录,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出干预对策;三、各级机构高危妊娠管理的职责一一级医疗保健机构1.加强孕产妇保健知识的宣传,告知孕产妇保健管理程序,提高妇女对参与孕产期保健管理重要性的认识;2.在孕12周前进行早孕建卡,初筛高危孕妇,及时转诊高危评分达10分以上的高危孕妇;3.对高危孕妇进行专案管理,并配合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对高危孕妇进行管理及随访;4.按要求做好产后访视及产后42天母婴健康检查;二二级医疗保健机构1.建立产前检查门诊常规,规范产前门诊服务;2.设立高危门诊及高危病房,接受高危孕妇的转诊,有高年资主治以上医师专人管理;3.对孕妇高危因素进行动态观察,及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并给予相应的治疗与指导;对高危评分达20分及以上的孕妇应及时转至三级医疗保健机构;4.规范开展妊娠图、胎动计数、B超、胎心电子监护等监护措施;5.做好高危孕妇的专案管理、随访和妊娠结案工作,并定期进行分析;四、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一加强我县产科危重症救治中心建设,承担全县产科危急重症转诊接收、救治工作,畅通急救绿色通道,不得推诿病患;各助产机构与产科急救中心签订会诊转诊合作协议,明确责任分工,并实行分级诊疗制;二强化高危妊娠分级管理、分级住院分娩和转诊制度一般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可接收高危评分10-15分的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对高危评分在15分以上的高危孕产妇应当在县级产科急救中心住院分娩或向市级以上产科急救中心转送;对病情不适宜转诊的,应当及时请上级医院会诊,并就地实施抢救处理,等病情好转后由医护人员护送转诊;三加强产科危重症救治能力建设产科危重症救治中心成立由妇产科、内科、外科、麻醉科或ICU组成的抢救小组,配备必须的抢救设备,负责院内、外的高危孕产妇抢救;四发挥镇巴县产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监督作用产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应定期对全省助产机构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进行检查与指导,掌握全县高危孕产妇管理动态,加大产科、儿科和助产士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为提高围产保健工作质量,规范高危孕产妇的管理,有效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切实保障母婴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一、高危妊娠的定义凡妊娠期具有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危害孕妇及胎儿健康或导致难产者称高危妊娠,高危妊娠的孕妇称高危孕妇;二、高危因素及范围为了便于高危孕妇的管理和追踪,将高危因素及范围分为固定因素、环境与社会因素、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等;1、固定因素和环境、社会因1孕妇的一般情况:年龄<18周岁或≥35周岁;体重<40公斤或≥80公斤;身高≤145厘米;骨盆狭小或畸形;胸廓、脊柱畸形;既往严重疾病史等;2异常孕产史:流产≥2次、早产史、围产儿死亡史、先天异常儿史、阴道难产史、剖宫产史、产后出血史、不孕史等;3妇产科手术史:附件手术史、子宫肌瘤剜除术史、子宫破裂史等;4母子血型不合史和特殊血型;5精神病;智力低下;6珍贵儿:婚后2年以上不孕或输卵管吻合术后怀孕者、辅助生育怀孕者;7致畸因素:孕妇本人及一级亲属有遗传病史,接触可疑致畸药物、物理化学因素,孕早期病毒感染或接受大量射线;8文盲、家庭中受歧视等;2、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1妊娠合并症:原发性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肾病、肝炎、肺结核、哮喘、血液病贫血、血小板减少、卵巢子宫肿瘤、恶性肿瘤等;2妊娠并发症: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肝内胆胆汁淤积症ICP、胎位异常臀位、横位、斜位、先兆早产、产前出血前置胎盘、胎盘早剥等、延期或过期妊娠、羊水过多或过少、胎儿宫内窘迫胎心<120次/分或>160次/分、胎动<20次/12小时或<以往胎动的50%、胎儿生长受限、多胎妊娠双胎、三胎等、巨大儿≥4000克、胎膜早破等;3其他:急性阑尾炎、性传播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癫痫、严重感染、不明原因的发热等;三、高危孕妇的筛选与评定方法各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开展围产保健建册服务工作时,通过详细的病史询问、体格检查及有关辅助检查等手段进行高危妊娠因素的初筛选,以后每次产前检查时均要进行高危的评定;其他承担围产保健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在进行产前检查服务时,也应对每例孕妇进行高危评定,对基层上转的高危孕妇进行复评;各围产保健服务单位均应建立高危孕妇登记本,对筛选出的高危孕妇进行登记,在孕产妇保健册封面上记录高危评定等级及评分,并加盖高危印章;对所有高危孕妇均应做好追踪、随访和结案工作;孕产妇妊娠风险预警评估体系,用5种相应颜色作为预警标识,对每位孕妇在孕早、中、晚期产前检查时发现的情况进行相应保健指导,并做好安全分娩的分类管理;例如绿色标识者正常孕妇,提供孕中、晚期和分娩前3次随访;黄色标识者低风险孕妇,每月随访一次,随访主要内容为追踪重点孕妇转诊单或重点孕妇报告单确诊结果、了解孕妇孕期动态变化并督促其定期产检及住院分娩等;绿色和黄色标识孕妇孕期由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随访管理;而对橙色标识的孕妇为妊娠合并症病情较重,原则上应在二级或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进行产前监护,直至分娩;若为疾病严重、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的红色标识者,原则上应在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诊治,病情危重者需及时转诊;紫色标识者为妊娠合并严重传染病则需转诊至指定卫生保健部门;橙色、红色、紫色标识孕妇为高风险孕妇,除由医疗机构管理外,辖区妇幼保健所每月进行随访;高危孕妇的评定是衡量高危妊娠严重程度的重要指标,根据评分标准对孕妇的高危因素及高危程度进行评价,依照评分结果将高危情况分为5分A级、10分B、20分C等三个级别,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各自的职责进行相应管理;四、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职责成立孕产妇急救中心,各助产技术服务单位成立孕产妇急救小组;各级急救组织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负责抢救的全面协调工作,具有丰富临床抢救经验的妇产科、内科、ICU室和检验科等科室成员组成抢救小组,承担县内重症高危孕产妇的会诊、救治任务;抢救小组必须做到通讯通畅,人员、设备、药品血源、车辆等随时处于应急状态;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有责任地段的区、县市级医疗保健机构及时掌握本辖区内的孕妇动态情况,督促在怀孕13周前建立孕产妇保健册,进行规定时期内的产前检查主城区孕24周内、农村孕30周内、高危筛选评分及登记,并做好追踪、随访和结案工作;橙色、红色、紫色标识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至规定孕周转出;橙色、红色、紫色标识或高危因素不能确定者及时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诊治,并在高危登记本上详细记录;高危孕妇转诊时必须填写“高危孕妇转诊三联单”,其中第一联作为存根保存,二、三联由高危孕妇带到转诊医院,对转出的所有高危孕妇必须进行追踪随访,并记录追踪结果;二区、县市级医疗保健机构由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院的综合抢救能力,确定一家县区级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院为县级孕产妇急救分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1设立高危门诊及高危病房,由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接诊,实施高危妊娠首诊负责制;对基层转入的高危孕妇应认真检查,有妊娠合并症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疾病时,应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明确诊断,合理治疗,并做好催诊、追踪、登记、结案工作,定期进行分析;填写三联单第三联返回转诊单位;对经治疗高危因素减轻或分娩后高危因素尚未完全解除的孕产妇,应通知基层继续监护,做好追踪随访工作,并详细记录;对评分为带特殊标记的高危孕妇及时转市级医疗保健机构诊治,并填写转诊三联单,同时区县妇幼保健院的临床部报告医院保健部,其他医疗机构报告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做好追踪及登记工作;2建立健全医院内孕产妇急救小组,负责危重孕产妇的会诊及抢救工作;对本院抢救困难需要转同级综合性医院或上一级医疗保健机构诊治的,由医院的孕产妇急救小组讨论决定,电话先与转诊目的地医院联系,并陪同转诊;对病情危重无法转诊的孕产妇,及时向辖区内孕产妇急救中心呼救,并配合做好抢救工作;3建立危重孕产妇、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的讨论制度,定期参加辖区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协助辖区妇幼保健院开展对基层的业务培训及指导;做好地段内的县级水平筛查;4服从辖区妇幼保健院的管理,成立有妇产科、内科等有关人员组成的县级水平筛查小组,负责责任区域和地段内的孕24W-30W 孕妇的县级水平高危孕妇筛查;5专人负责本地区高危妊娠管理工作,制定高危管理及县级水平高危妊娠筛查计划,及时掌握本辖区内的高危孕产妇情况,定期进行分析,针对高危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发现毗邻区、县市的高危孕产妇应及时与所属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联系,落实监护措施;危重孕产妇转运急救流程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重孕产妇的管理,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核心制度,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组织管理1、成立院内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小组,承担现场抢救及转运任务,保持危重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畅通,向全镇公布急救电话;组长:成员:2、发生危重孕产妇抢救,当班产科最高职称的医师、行政值班人员、产科主任、分管院长应当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负责组织抢救;设有单独重症抢救室,抢救设施齐全,保持抢救物品处于良好功能状态;二、工作实施一按照镇巴县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规范及镇巴县高危孕产妇筛查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落实各项工作,做好危重孕产妇的早期识别、及时处理和转诊;二危重孕产妇抢救设备设施保持功能状态,小组成员保持通讯畅通,以保证急诊、入院、手术“绿色通道”畅通;建立与转诊单位的网络关系,明确院内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信息和联络由医务科统一负责;建立转会诊登记本并做好登记;公卫科负责收集、核实本镇信息,并上报县保健院保健科;三护送转诊孕产妇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在积极抢救的同时,与上转医疗机构联系,在能保证运转过程安全的情况下方能转诊;转诊时应当由了解病情诊治过程的医生护送,并做好病情资料的交接;四24小时常备抢救人员,保证急救车、各种抢救设备的完好和药品的齐全,做好血液包括血制品的储备,时刻处于备战状态,做好危重孕产妇的急救准备;对于村卫生站转诊的危重孕产妇,不得拒诊、推脱,要开放绿色通道,积极指导、处理;不能处理的,向危重孕产妇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并在领导小组指导下向县县人民医院和县妇幼保健院转诊;三、工作要求妇产科主任、护士长组织本科医护人员负责危重孕产妇常规接待、抢救及转诊工作,需要多科会诊、抢救的及时请相关抢救组织成员,同时报医务科和组长;1、危重孕产妇抢救程序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接诊危重孕产妇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延误救治或让孕产妇自行转诊;2.在医务科的组织协调下,负责疑难、危重、重症孕产妇的会诊和抢救;相关科室及医护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3.各科室包括财务、医技B超、检验、放射、临床、药剂等,必须畅通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保证随叫随到,及时处理、报告,先处置后办手续、记账、结账;4.抢救工作实施中,由一名到场的最高职称技术人员统一指挥,其他人员按各自职能和技术专长,全力实施抢救工作;抢救工作务必组织有序,措施果断,及时有效;抢救中和抢救结束后由参加人员作好各项抢救记录;5.抢救专家组及时对病情进行评估,决定是否转诊;本院无条件抢救,需要转诊的做好预约转诊工作,尽早转院;2危重孕产妇转诊程序1.危重孕产妇转诊至少由熟悉病情的医生和护士各一名护送,携带必要的抢救物品及转送记录等相关资料,途中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送达后与接收医疗保健机构办理好相关转诊手续后方可离开;2.对上级医院120接诊急危重症孕产妇转诊,要将我院抢救用药和抢救记录等相关资料交给接收医院,严格规范的实施危重孕产妇的转诊工作;接受转诊和反馈转诊制度危重孕产妇转运是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目的是安全地将危重孕产妇转运到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进行救治,充分发挥优质卫生资源的作用;然而,转运工作也可能存在孕产妇出现病情变化和死亡的风险,要实现安全、快速的转运,必须规范和优化危重孕产妇转运流程,充分防范转运风险,以达到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目的;一、建立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运系统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组成一个相互协作的转运系统;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既参与整个系统的运作,又组织各自局部系统运作;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按照其层级的功能定位、医护服务条件和服务能力接收危重孕产妇,一般病情提倡按等级逐级实施转运,特殊病情可以根据需要越级实施转运;确定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转运的范围应以“适宜、就近”为原则,在行政区划的基础上兼顾地方就医的习惯和地理距离;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所服务区域的大小受其层级限制,但应结合地理形态、人口密度、气候条件、人情习俗、区域经济、服务能力和医保支付等综合考虑;采用救护车通过陆路转运,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转运服务半径一般以不超过200公里为宜,除确认孕产妇病情许可且必须转运者外,超出此范围应选用其他更高速的交通工具;二、转运车辆、设备及人员要求一转运车辆每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至少保证1辆值班救护车和1辆备用救护车;值班救护车要保证每天24小时运行;二人员配置标准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转运人员按照四班二运转值班制设置,每辆值班救护车配备医生、护士、助产士、司机、担架工各1人;急救人员应该做到24小时随时可以出动;三转运设备标准危重孕产妇急救必须的设备、器械及器材至少应配备产包、多功能除颤/监护/起博器、心电图机、心肺复苏包含喉镜、气管插管、口咽通气管、面罩、人工气囊、心脏泵、吸引器、医用氧气瓶、听诊器、血压表、快速血糖监测仪、手电筒、叩诊锤、体温计、剪刀、镊子、脊椎固定板、颈托、头部固定器、冲气夹板、筒形夹板SAM夹板、外伤包包括三角巾、绷带、止血带;三、转运流程一转运前准备转运前应做好以下各项准备工作:1.保持与拟转入救治中心电话联系,通知接收孕产妇的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并简要叙述病情,有妊娠合并内外科疾病并需转诊者,原则上应转往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2.填写危重孕产妇转运单;3.安排熟悉病情的医生护送;4.告知家属转运的必要性,在转运途中孕产妇可能发生的危险,征得家属知情同意,签订转运同意书;5.指导家属做经费准备;6.在转运队伍到达之前,对危重孕产妇进行初步复苏急救,稳定病情;二转运途中处理1.途中病情的观察和护理:转运过程中的监护治疗水平应确保危重孕产妇的生命安全,防止意外病情发生;2.途中突发情况救治处理:随车医护人员应对突发危重情况做好评估和应急处置;3.填写转运途中记录单:转运人员必须填写完整的转运记录单,内容包括转运途中危重孕产妇的一般情况、生命体征、监测指标、接受的治疗、突发事件及处理措施;4.途中安全保障:在转运途中,避免救护车发生交通事故,一般需要做到以下几点:1注意救护车的定期维护和保修;2挑选经验丰富的司机并合理安排,避免疲劳驾驶,严禁违章开车;3强化医护人员的安全意识,每次转运都应系好安全带;4保证车内急救设备如监护仪、氧气管等的固定和安全保护;三转运到达后工作1.孕产妇到达后,应由绿色通道直接入住救治中心,救治中心值班人员需按照先稳定危重孕产妇病情,再办理住院手续的程序进行;2.转运人员与救治中心值班人员进行交接,将当地医院的所有资料交给救治中心值班人员,详细介绍危重孕产妇转运全过程的情况;3.上级救治中心值班人员应及时对危重孕产妇进行必要的处置,待患者病情基本稳定后,协助家属办理入院手续;要进一步详细询问病史,完成各种知情同意书的告知并签字;4.详细检查已使用过的转运设备,补充必要的急救用品,完毕后将转运设备放回转运处,以备下一次使用;四为每一位接受转诊的孕产妇建立反馈制度,并于入院后48小时内完成,以及时、准确地了解接受转诊的孕产妇及新生儿的健康状况;疑难危急重症病例讨论制度一、产科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范畴:入院3天内不能确诊病例;住院期间不明原因的病情恶化或出现严重并发症、院内感染经积极抢救仍未脱离危险、病情仍不稳定者;病情复杂、涉及多个学科或者疗效极差。
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
![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030ad091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af.png)
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一、目的依据为了预防和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切实保障母婴安全,保障全面两孩政策顺利实施,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结合本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产科系、NICU科。
三、具体内容1.畅通危急重症转诊救治绿色通道。
要组建由妇产科、儿科、麻醉科、输血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专家组,明确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抢救工作。
危重救治中心与对口市地、县(市、区)建立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会诊、转诊、技术指导等双向协作关系,确保转诊救治网络覆盖全部助产机构。
2.对于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要建立急救绿色通道,有专人负责接诊工作,并向护送的医护人员询问病情和前期抢救情况,查看病历和抢救记录,确保有效衔接和绿色通道畅通。
3.提升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临床救治能力。
医疗机构要针对产后出血、新生儿窒息等孕产妇和新生儿前10位死因,制订应急预案,逐一建立完善抢救程序与规范。
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专项技能培训和快速反应团队急救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紧急剖宫产自决定手术至胎儿娩出时间(DDI)应当努力控制在30分钟以内并逐步缩短。
保障产科医师、助产士、新生儿科医师每年至少参加1次针对性继续医学教育。
院内产科各科室要落实职责任务,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协调建立高危孕产妇救治、转诊等机制,建立多学科急救小组。
完善产科、儿科协作机制,鼓励产科与儿科共同确定分娩时机,儿科医师按照院内会诊时限要求准时到达,确保每个分娩现场有1名经过新生儿复苏培训的专业人员在场。
4.对高危孕产妇的孕期检查实行集中管理,定点科室为产科门诊。
院内其他科室遇到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妇,应告知其到产科门诊进行登记和就诊。
若未告知孕妇到产科门诊进行统一管理,造成对高危孕产妇的管理遗漏,其后果由开单检查的医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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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
为提高围产保健工作质量,规范高危孕产妇的管理,有效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切实保障母婴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高危妊娠的定义
凡妊娠期具有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危害孕妇及胎儿健康或导致难产者称高危妊娠,高危妊娠的孕妇称高危孕妇。
二、高危因素及范围
为了便于高危孕妇的管理和追踪,将高危因素及范围分为固定因素、环境与社会因素、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等。
1、固定因素和环境、社会因(1)孕妇的一般情况:年龄<18
周岁或≥35周岁;体重<40公斤或≥80公斤;身高≤145厘米;
骨盆狭小或畸形;胸廓、脊柱畸形;既往严重疾病史等。
(2)异常孕产史:流产≥2次、早产史、围产儿死亡史、先天异常儿
史、阴道难产史、剖宫产史、产后出血史、不孕史等。
(3)妇产科手术史:附件手术史、子宫肌瘤剜除术史、子宫破裂史
等。
(4)母子血型不合史和特殊血型。
(5)精神病;智力低
下。
(6)珍贵儿:婚后2年以上不孕或输卵管吻合术后怀孕
者、辅助生育怀孕者。
(7)致畸因素:孕妇本人及一级亲属
有遗传病史,接触可疑致畸药物、物理化学因素,孕早期病毒
感染或接受大量射线。
(8)文盲、家庭中受歧视等。
2、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1)妊娠合并症:原发性高血压、心
脏病、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肾病、肝炎、肺结核、哮喘、血液病(贫血、血小板减少)、卵巢子宫肿瘤、恶性肿瘤等。
(2)妊娠并发症: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肝内胆胆汁淤积症(ICP)、
胎位异常(臀位、横位、斜位)、先兆早产、产前出血(前置胎盘、胎盘早剥等)、延期或过期妊娠、羊水过多或过
少、胎儿宫内窘迫(胎心<120次/分或>160次/分、胎动<20
次/12小时或<以往胎动的50%)、胎儿生长受限、多胎妊娠(双
胎、三胎等)、巨大儿(≥4000克)、胎膜早破等。
(3)其
他:急性阑尾炎、性传播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癫痫、严
重感染、不明原因的发热等。
三、高危孕妇的筛选与评定方法
各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开展围产保健建册服务工作时,通过详细的病史询问、体格检查及有关辅助检查等手段进行高危妊娠因素的初筛选,以后每次产前检查时均要进行高危的评定。
其他承担围产保健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在进行产前检查服务时,也应对每例孕妇进行高危评定,对基层上转的高危孕妇进行复评。
各围产保健服务单位均应建立高危孕妇登记本,对筛选出的高危孕妇进行登记,在《孕产妇保健册》封面上记录高危评定等级及评分,并加盖高危印章。
对所有高危孕妇均应做好追踪、随访和结案工作。
孕产妇妊娠风险预警评估体系,用5种相应颜色作为预警标识,对每位孕妇在孕早、中、晚期产前检查时发现的情况进行相
应保健指导,并做好安全分娩的分类管理。
例如绿色标识者(正常孕妇),提供孕中、晚期和分娩前3次随访;黄色标识者(低风险孕妇),每月随访一次,随访主要内容为追踪重点孕妇转诊单或重点孕妇报告单确诊结果、了解孕妇孕期动态变化并督促其定期产检及住院分娩等。
绿色和黄色标识孕妇孕期由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随访管理。
而对橙色标识的孕妇(为妊娠合并症病情较重),原则上应在二级或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进行产前监护,直至分娩;若为疾病严重、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的红色标识者,原则上应在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诊治,病情危重者需及时转诊;紫色标识者(为妊娠合并严重传染病)则需转诊至指定卫生保健部门。
橙色、红色、紫色标识孕妇为高风险孕妇,除由医疗机构管理外,辖区妇幼保健所每月进行随访。
高危孕妇的评定是衡量高危妊娠严重程度的重要指标,根据评分标准对孕妇的高危因素及高危程度进行评价,依照评分结果将高危情况分为5分(A级)、10分(B)、20分(C)等三个级别,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各自的职责进行相应管理。
四、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职责
成立孕产妇急救中心,各助产技术服务单位成立孕产妇急救小组。
各级急救组织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负责抢救的全面协调工作,具有丰富临床抢救经验的妇产科、内科、ICU室和检验科等科室成员组成抢救小组,承担县内重症高危孕产妇的会诊、救治任务。
抢救小组必须做到通讯通畅,人员、设备、药品(血源)、
车辆等随时处于应急状态。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有责任地段的区、县(市)级医疗保健机构及时掌握本辖区内的孕妇动态情况,督促在怀孕13周前建立《孕产妇保健册》,进行规定时期内的产前检查(主城区孕24周内、农村孕30周内)、高危筛选评分及登记,并做好追踪、随访和结案工作。
橙色、红色、紫色标识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至规定孕周转出;橙色、红色、紫色标识或高危因素不能确定者及时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诊治,并在高危登记本上详细记录。
高危孕妇转诊时必须填写“高危孕妇转诊三联单”,其中第一联作为存根保存,二、三联由高危孕妇带到转诊医院,对转出的所有高危孕妇必须进行追踪随访,并记录追踪结果。
(二)区、县(市)级医疗保健机构由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院的综合抢救能力,确定一家县(区)级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院为县级孕产妇急救分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
(1)设立高危门诊及高危病房,由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接诊,实施高危妊娠首诊负责制。
对基层转入的高危孕妇应认真检查,有妊娠合并症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疾病时,应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明确诊断,合理治疗,并做好催诊、追踪、登记、结案工作,定期进行分析。
填写三联单(第三联)返回转诊单位。
对经治疗高危因素减轻或分娩后高危因素尚未完全解除的孕产妇,应通知基层继续监护,做好追踪随访工作,并详细记录。
对评分
为带特殊标记的高危孕妇及时转市级医疗保健机构诊治,并填写转诊三联单,同时区(县)妇幼保健院的临床部报告医院保健部,其他医疗机构报告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做好追踪及登记工作。
(2)建立健全医院内孕产妇急救小组,负责危重孕产妇的会诊及抢救工作。
对本院抢救困难需要转同级综合性医院或上一级医疗保健机构诊治的,由医院的孕产妇急救小组讨论决定,电话先与转诊目的地医院联系,并陪同转诊。
对病情危重无法转诊的孕产妇,及时向辖区内孕产妇急救中心呼救,并配合做好抢救工作。
(3)建立危重孕产妇、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的讨论制度,定期参加辖区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
协助辖区妇幼保健院开展对基层的业务培训及指导。
做好地段内的县级水平筛查。
(4)服从辖区妇幼保健院的管理,成立有妇产科、内科等有关人员组成的县级水平筛查小组,负责责任区域和地段内的孕24W-30W孕妇的县级水平高危孕妇筛查。
(5)专人负责本地区高危妊娠管理工作,制定高危管理及县级水平高危妊娠筛查计划,及时掌握本辖区内的高危孕产妇情况,定期进行分析,针对高危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发现毗邻区、县(市)的高危孕产妇应及时与所属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联系,落实监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