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扬州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扬州工伤十级赔偿标准
扬州工伤十级赔偿标准扬州工伤十级赔偿标准是指根据工伤程度和受伤人员的工资等因素确定的一项赔偿制度。
根据扬州工伤十级赔偿标准,以下是不同级别工伤的赔偿金额:一级工伤:根据工伤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和工龄,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交通费等一系列费用,并提供因伤残程度不同而衍生的额外补偿。
二级工伤:根据工伤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和工龄,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交通费等一系列费用。
三级工伤:根据工伤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和工龄,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交通费等一系列费用。
四级工伤:根据工伤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和工龄,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交通费等一系列费用。
五级工伤:根据工伤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和工龄,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交通费等一系列费用。
六级工伤:根据工伤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和工龄,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交通费等一系列费用。
七级工伤:根据工伤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和工龄,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交通费等一系列费用。
八级工伤:根据工伤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和工龄,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交通费等一系列费用。
九级工伤:根据工伤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和工龄,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交通费等一系列费用。
十级工伤:根据工伤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和工龄,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和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交通费等一系列费用,且根据伤残程度不同而衍生的额外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扬州的工伤十级赔偿标准可能存在时效性和具体调整,请查阅相关法规和政策了解最新标准。
2018年江苏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江苏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江苏工伤死亡赔偿标准2018年江苏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一、丧葬补助金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5、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扬州工伤保险条例
扬州工伤保险条例
《扬州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护扬州境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所制定的一项法律法规。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和保险责任,为工伤保险的实施提供了有力法律依据。
首先,该条例规定了劳动者工伤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条例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包括在扬州境内从事劳动的工人、农民工、职员等。
这些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工负伤、生病或者因职业病致残、死亡的,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
其次,条例明确了工伤保险的保险费和保险责任。
根据扬州市的实际情况,条例规定了具体的保险费率,并明确了保险责任的范围和金额。
劳动者在遭受工伤或职业病时,可以申请工伤保险金,用于支付医疗费用、误工补偿、残疾赔偿、丧葬补助等。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工伤保险金的发放程序和方式,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得到保障。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缴纳保险费。
同时,用人单位还必须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和设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对于违法违规导致工伤发生的用人单位,条例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扬州工伤保险条例》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和稳定。
通
过完善的保险制度和明确的责任义务,该条例为工伤保险的实施提供了保障,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
在未来的实践中,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该条例的宣传和落实,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018年江苏误工费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江苏误工费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2018年江苏误工费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概述2018年,江苏省针对工伤事故中的误工费进行了赔偿标准的制定。
误工费是指因工伤事故而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工作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由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本文将介绍2018年江苏省误工费的赔偿项目以及计算方式。
赔偿项目江苏省2018年误工费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资差额:根据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及其在工伤事故前后的工资情况,计算工资差额进行赔偿。
其中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加班费等。
2. 补充医药费:对于因工伤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除了按照医疗保险规定进行报销外,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充医药费赔偿。
3. 伙食补贴:对于因工伤事故住院治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伙食补贴。
4. 护理费:对于因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需要长期护理的情况,用人单位需要给予护理费赔偿。
5. 残疾赔偿金:对于因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残疾的情况,用人单位需要根据残疾程度给予一定的残疾赔偿金。
计算方式江苏省2018年误工费的计算方式如下:1. 工资差额的计算:工资差额 = (工伤期间平均月收入工伤前平均月收入) × 工伤期间月数。
具体工资标准按照江苏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 补充医药费的计算:补充医药费 = 实际医药费用医保报销金额。
其中,实际医药费用是指工伤期间因工伤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总额,医保报销金额是指根据医疗保险规定,医保可以报销的费用金额。
3. 伙食补贴的计算:伙食补贴 = 工伤期间住院天数 × 每日伙食标准。
具体的每日伙食标准按照江苏省规定执行。
4. 护理费的计算:护理费 = 工伤期间护理天数 × 每日护理费用。
每日护理费用按照江苏省规定执行。
5.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残疾赔偿金 = 伤残等级赔偿比例 × 基本生活费 × 工伤期间月数。
其中,伤残等级赔偿比例和基本生活费按照江苏省规定执行。
江苏工伤1-10级赔偿标准详解
江苏工伤1-10级赔偿标准详解【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工伤是指在工作期间或者因工作引起的事故,造成劳动者身体受伤、生病或者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
下面是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一、工伤医疗费用赔偿标准1. 一般工伤- 住院治疗:按照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额进行赔偿,不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 门诊治疗:按照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额进行赔偿,不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10倍。
2. 严重伤残工伤- 住院治疗:按照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额进行赔偿,不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倍;- 门诊治疗:按照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额进行赔偿,不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
3. 轻伤工伤- 住院治疗:按照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额进行赔偿,不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10倍;- 门诊治疗:按照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额进行赔偿,不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
二、工伤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标准1. 伤残程度为1级至4级的,按照12个月工资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2. 伤残程度为5级至10级的,按照18个月工资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3. 因工作造成重大伤残的,按照36个月工资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三、工伤死亡赔偿标准1. 丧葬费:一般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进行赔偿;2. 供养亲属生活费:按照以下比例进行赔偿:- 无法工作的配偶:按照死者生前工资的30%~50%进行赔偿;- 无法工作的子女:按照死者生前工资的20%~30%进行赔偿;- 对独生子女、残疾的配偶或者父母需支付较高生活费等情况,相应提高赔偿比例。
四、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和赔偿额确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经医疗机构认定为符合工伤条件后,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劳动者的工伤等级和赔偿比例。
鉴定结果:1. 一级工伤:按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每月支付;2. 二级工伤:按月工资总额的70%~90%支付;3. 三级工伤:按月工资总额的60%~80%支付;4. 四级工伤:按月工资总额的50%~70%支付;5. 五级工伤:按月工资总额的40%~60%支付;6. 六级工伤:按月工资总额的30%~50%支付;7. 七级工伤:按月工资总额的20%~40%支付;8. 八级工伤:按月工资总额的10%~30%支付。
江苏省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是什么
江苏省⼯伤赔偿项⽬及标准是什么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可被认定为⼯伤。
⼯伤认定治疗后,就要赔偿了,但地区的不同,所以赔偿标准也会不同,那么江苏省⼯伤赔偿标准是怎样?店铺⼩编带⼤家了解。
江苏省⼯伤赔偿项⽬及标准是什么具体标准内容如下江苏省实施《⼯伤保险条例》办法第⼆⼗⼀条劳动能⼒鉴定费以及鉴定过程中符合⼯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检查费,⼯伤职⼯参加⼯伤保险的,由⼯伤保险基⾦⽀付;⼯伤职⼯未参加⼯伤保险的,由⽤⼈单位⽀付。
第⼆⼗⼆条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得到及时救治。
第⼆⼗三条达到国家⼯伤康复定点机构标准的医疗或者康复机构,可以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伤康复服务协议,提供⼯伤康复服务。
第⼆⼗四条⼯伤职⼯经社会保险⾏政部门组织劳动能⼒鉴定专家或者⼯伤康复专家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伤康复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案,报经办机构批准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伤康复机构进⾏⼯伤康复。
第⼆⼗五条⼯伤职⼯的停⼯留薪期应当凭职⼯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
停⼯留薪期超过12个⽉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
设区的市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停⼯留薪期间,⽤⼈单位不得与⼯伤职⼯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因⼯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伤职⼯恢复⼯作后,⼜发⽣难以安排⼯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作时本⼈⼯资为基数由⽤⼈单位计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作时本⼈⼯资低于发⽣⼯伤时本⼈⼯资的,以发⽣⼯伤时本⼈⼯资为基数计发。
第⼆⼗七条职⼯因⼯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单位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时,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补助⾦,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表
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表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法规制定的,用于确定农民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后可获得的赔偿金额。
下面是一个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表的示例,以供参考:1. 工伤医疗费用赔偿标准:- 一般工伤:按照医疗费用实际支出的80%进行赔偿;- 重大工伤:按照医疗费用实际支出的90%进行赔偿。
2. 工亡抚恤金赔偿标准:- 一般工亡:按照农民工上年度月均工资的60倍进行赔偿;- 突发事件工亡:按照农民工上年度月均工资的120倍进行赔偿。
3. 伤残津贴赔偿标准:- 一级伤残:按照农民工上年度月均工资的30倍进行赔偿;- 二级伤残:按照农民工上年度月均工资的25倍进行赔偿;- 三级伤残:按照农民工上年度月均工资的20倍进行赔偿;- 四级伤残:按照农民工上年度月均工资的15倍进行赔偿;- 五级伤残:按照农民工上年度月均工资的10倍进行赔偿。
4. 生活护理费赔偿标准:- 一级伤残:每月赔偿农民工上年度月均工资的10%;- 二级伤残:每月赔偿农民工上年度月均工资的8%;- 三级伤残:每月赔偿农民工上年度月均工资的6%;- 四级伤残:每月赔偿农民工上年度月均工资的4%;- 五级伤残:每月赔偿农民工上年度月均工资的2%。
5. 误工费赔偿标准:- 一般工伤:按照农民工实际误工天数×每日工资进行赔偿; - 重大工伤:按照农民工实际误工天数×每日工资的200%进行赔偿。
6. 监护人费赔偿标准:- 工伤儿童父母身故:每月按照农民工上年度月均工资的50%进行赔偿;- 工伤儿童监护人死亡:每月按照农民工上年度月均工资的30%进行赔偿。
以上仅为一个示例,实际的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还需要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进行具体确定。
农民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后,应及时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便依法获得合理的赔偿。
扬州工伤九级赔偿标准
扬州工伤九级赔偿标准根据中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工伤九级伤残是指身体或者精神上的某种程度的残疾。
在扬州地区,工伤九级的赔偿标准根据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和伤残程度来确定。
以下是扬州工伤九级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一、赔偿比例:工伤九级赔偿的比例为100%。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工伤职工就业技能鉴定标准》,经扬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九级的伤残职工,其劳动能力的下降程度达到60%以上。
二、赔偿金额:1. 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时,按以下标准赔偿:- 一级伤残:赔偿金额为月平均工资的50倍;- 二级伤残:赔偿金额为月平均工资的45倍;- 三级伤残:赔偿金额为月平均工资的40倍;- 四级伤残:赔偿金额为月平均工资的35倍;- 五级伤残:赔偿金额为月平均工资的30倍;- 六级伤残:赔偿金额为月平均工资的25倍;- 七级伤残:赔偿金额为月平均工资的20倍;- 八级伤残:赔偿金额为月平均工资的15倍;- 九级伤残:赔偿金额为月平均工资的10倍。
2. 劳动者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时,按以下比例递增赔偿:- 一级伤残:赔偿金额为月平均工资的55倍;- 二级伤残:赔偿金额为月平均工资的50倍;- 三级伤残:赔偿金额为月平均工资的45倍;- 四级伤残:赔偿金额为月平均工资的40倍;- 五级伤残:赔偿金额为月平均工资的35倍;- 六级伤残:赔偿金额为月平均工资的30倍;- 七级伤残:赔偿金额为月平均工资的25倍;- 八级伤残:赔偿金额为月平均工资的20倍;- 九级伤残:赔偿金额为月平均工资的15倍。
以上就是扬州工伤九级赔偿标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赔偿金额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定。
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遭受工伤九级伤残,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了解更详细的信息。
2018年一至十级工伤事故赔偿标准
2018年一至十级工伤事故赔偿标准是指受伤的员工或死亡员工的亲属依法享有的赔偿项目所规定的金额。
那么,发生一至十级不同城都的工伤事故该如何赔偿呢?一至十级工伤事故赔偿又有怎样的标准呢?下面就不妨跟着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2018一至十级工伤事故赔偿标准(一)、一级至四级伤残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的,由补足差额)(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伤残津贴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2018年项目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赔偿的赔偿项目有哪些、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的赔偿项目有哪些?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一、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二、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
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2018版工伤1-10级、工亡赔偿标准+工伤认定29条规则!
【知识】2018版工伤1-10级、工亡赔偿标准+工伤认定29条规则!本文共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大家介绍工伤1-10级的赔偿标准,第二部分着重分析工伤认定的实务要点。
工伤赔偿标准▌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扬州工伤九级赔偿
扬州工伤九级赔偿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的赔偿由九个等级来划分,各级别的赔偿标准不同。
而扬州地区工伤九级赔偿标准如下:1. 九级赔偿标准(丧失劳动能力比例在80%以上):最高年薪的60倍,具体数额根据职工在事故前一年度的工资所对应的最高年薪进行计算。
2. 八级赔偿标准(丧失劳动能力比例在70%以上,不满80%):最高年薪的40倍,具体数额根据职工在事故前一年度的工资所对应的最高年薪进行计算。
3. 七级赔偿标准(丧失劳动能力比例在60%以上,不满70%):最高年薪的30倍,具体数额根据职工在事故前一年度的工资所对应的最高年薪进行计算。
4. 六级赔偿标准(丧失劳动能力比例在50%以上,不满60%):最高年薪的25倍,具体数额根据职工在事故前一年度的工资所对应的最高年薪进行计算。
5. 五级赔偿标准(丧失劳动能力比例在40%以上,不满50%):最高年薪的20倍,具体数额根据职工在事故前一年度的工资所对应的最高年薪进行计算。
6. 四级赔偿标准(丧失劳动能力比例在30%以上,不满40%):最高年薪的15倍,具体数额根据职工在事故前一年度的工资所对应的最高年薪进行计算。
7. 三级赔偿标准(丧失劳动能力比例在20%以上,不满30%):最高年薪的10倍,具体数额根据职工在事故前一年度的工资所对应的最高年薪进行计算。
8. 二级赔偿标准(丧失劳动能力比例在10%以上,不满20%):最高年薪的5倍,具体数额根据职工在事故前一年度的工资所对应的最高年薪进行计算。
9. 一级赔偿标准(丧失劳动能力比例在1%以上,不满10%):最高年薪的3倍,具体数额根据职工在事故前一年度的工资所对应的最高年薪进行计算。
总体来说,扬州地区的工伤赔偿标准较为合理和公正,能够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比例进行相应的赔偿。
然而,实际情况还应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以确保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和赔偿。
2018年扬州伤残等级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扬州伤残等级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扬州伤残等级赔偿标准2018年扬州伤残等级赔偿标准:一、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
由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残疾受害人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
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
对于这种财产损失,应当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
确定残疾赔偿金时,应当考虑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的因素1、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全部赔偿;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其丧失的程度,赔偿相应的数额。
——相对劳动劳动能力丧失说2、在具体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或伤残等级的确定上,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3、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人身损害赔偿的复杂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等等“,此条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考虑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残疾赔偿金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所得(收入)丧失说(又称差额说)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系数(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二、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扬州工伤十级赔偿标准
扬州工伤十级赔偿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期间或者因工作引起的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
对于工伤的赔偿标准,每个地区都有相应的规定。
在扬州,工伤十级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定而设立的。
以下将详细介绍扬州工伤十级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第一级,轻微伤。
对于因工作引起的轻微伤,扬州规定的赔偿标准是按照伤残等级和工资进行计算。
一般来说,轻微伤的赔偿金额较低,主要包括医疗费用和一定比例的工资补偿。
第二级,中度伤。
中度伤的赔偿标准相对于轻微伤会有所提高,除了医疗费用和工资补偿外,还会考虑到伤残程度和影响工作能力的补偿。
扬州对于中度伤的赔偿标准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级,重度伤。
重度伤的赔偿标准相对较高,除了医疗费用和工资补偿外,还会考虑到长期伤残和生活能力的补偿。
扬州会根据伤残等级和具体情况进行评定,确保受伤职工得到应有的赔偿。
第四级,特别重大伤。
特别重大伤的赔偿标准是最高的,因为这类伤残对受伤职工的生活和工作能力造成了严重影响。
扬州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定,对特别重大伤的赔偿进行综合评定,确保受伤职工得到公平合理的赔偿。
扬州工伤十级赔偿标准是保障受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对于受伤职工来说,了解相关的赔偿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
总的来说,扬州工伤十级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定而设立的,是对受伤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
希望全社会能够加强对工伤赔偿标准的宣传和普及,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建设美好的社会环境贡献力量。
扬州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扬州十级工伤赔偿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所造成的身体损害。
扬州市作为江苏省的重要城市,对于工伤赔偿标准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扬州市工伤保险条例》,扬州十级工伤赔偿标准如下:一、一级工伤一级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轻微伤害,包括轻微烫伤、轻微擦伤等。
对于一级工伤,雇主应当支付工伤职工的医疗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
二、二级工伤二级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较重伤害,但不影响工伤职工的工作能力。
对于二级工伤,雇主应当支付工伤职工的医疗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并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三、三级工伤三级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重伤害,导致工伤职工的一项工作能力减轻。
对于三级工伤,雇主应当支付工伤职工的医疗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并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
四、四级工伤四级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重伤害,导致工伤职工的一项工作能力完全丧失。
对于四级工伤,雇主应当支付工伤职工的医疗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并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五、五级工伤五级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重伤害,导致工伤职工的两项工作能力完全丧失。
对于五级工伤,雇主应当支付工伤职工的医疗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并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并按月支付辅助器具费。
六、六级工伤六级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重伤害,导致工伤职工的三项工作能力完全丧失。
对于六级工伤,雇主应当支付工伤职工的医疗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并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辅助器具费,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七、七级工伤七级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重伤害,导致工伤职工的四项工作能力完全丧失。
对于七级工伤,雇主应当支付工伤职工的医疗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并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和伤残津贴。
扬州工伤九级赔偿标准
扬州工伤九级赔偿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期间或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包括因工作原因导致的疾病。
对于因工作受伤的职工,我国有一套完善的工伤赔偿制度,其中包括了九级伤残鉴定和相应的赔偿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扬州地区工伤九级赔偿标准,以便受伤职工及其家属了解自己的权益。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九级伤残鉴定的标准。
九级伤残鉴定是指根据职工受伤后的残疾程度,将其分为九个等级,分别为一级至九级,其中一级为最轻微的伤残,九级为最严重的伤残。
具体的鉴定标准包括了身体功能障碍、感觉障碍、精神障碍等多个方面的评定。
根据扬州地区的有关规定,九级伤残对应的赔偿标准如下,一级伤残赔偿金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60倍;二级伤残赔偿金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55倍;三级伤残赔偿金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50倍;四级伤残赔偿金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45倍;五级伤残赔偿金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40倍;六级伤残赔偿金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35倍;七级伤残赔偿金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30倍;八级伤残赔偿金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25倍;九级伤残赔偿金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20倍。
除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赔偿外,受伤职工还可以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康复费用、残疾津贴等多方面的赔偿。
这些赔偿标准的确定,是为了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尽快康复,重返工作岗位。
总的来说,扬州地区的工伤九级赔偿标准相对比较完善,能够有效地保障受伤职工的权益。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需要相关部门和企业加强对工伤赔偿政策的宣传和执行,确保受伤职工能够及时、全面地获得应有的赔偿。
同时,受伤职工本人也应该了解自己的权益,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让更多的人了解工伤九级赔偿标准,使这一制度更加人性化、公平合理。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扬州市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实施细则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扬州市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9.19•【字号】扬人社〔2018〕262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扬州市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实施细则扬人社〔2018〕262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作,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和《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应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第三条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第四条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人民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属于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需按下列规定提交材料:(一)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以下材料:1、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2、工伤认定决定书;3、工伤职工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扬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8年度扬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扬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8年度扬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扬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2.18•【字号】扬人社〔2018〕340号•【施行日期】2018.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关于调整2018年度扬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扬人社〔2018〕340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苏人社函〔2018〕564号),现将2018年度我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相关定期待遇;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经审批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于2018年7月1日起,参照本通知调整相关定期待遇。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一)伤残津贴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44元、224元、204元、191元。
2、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不低于175元、160元。
伤残津贴调整后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生活护理费2017年扬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972元。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986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389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792元/月。
2018年江苏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江苏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江苏工伤赔偿标准2018年江苏省工伤赔偿内容一、医疗费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伙食补助费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三、交通食宿费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
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
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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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扬州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扬州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
2018年扬州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三、交通食宿费
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
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
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
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予以掌握。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等,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软座、卧铺的,也应当容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
3、在紧急情况下,还应当允许乘坐飞机,也要由受害人说明其正当理由。
四、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
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
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
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
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六、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八、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
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
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
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
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
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不满
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
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扬州农民工工伤赔偿项目
2018年扬州农民工工伤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