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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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员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为转移事故风险,增强预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是一项法定义务。各级领导要把工程开工前是否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审核工程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保证措施的重要内容。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本项目部规范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项目主要有四项: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残疾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时,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第五条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的范围应当覆
盖整个工程项目。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第二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管理
第六条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如果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保险人按照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第七条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办理
1.项目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由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项目部财务管理部门和项目部及项目部配合。
2.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代表项目处以招标或议标的形式选出二至三家保险项目部,由主管副项目经理确定一家保险项目部承保,保费列入有关项目部成本。由于人员变动,需要变更被保险人员时,由各投保项目部向项目部提出书面报告,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有关保险项目部办理人员变更手续。发生安全事故后,由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相关索赔工作。
3.若工程合同对各类保险有约定时,施工项目部应按照合同要求执行。办理结果应报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第八条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1.项目部根据招标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
2.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
补偿。施工项目部自行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第九条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1.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项目部支付,项目部不得向员工摊派
2.项目部和保险项目部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
第十条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1.项目部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
2.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3.工程项目中有分包项目部的由项目部统一办理,分包项目部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项目部直接办理。
4.项目部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第十一条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1. 项目部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应立即向项目部提供相关资料,由项目部向保险项目部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
2. 项目部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项目部,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
第十二条建立相应的管理资料
1.投保人员名单
2.与保险项目部协商投保的协议书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4.理赔资料
5.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理赔书
6.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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