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监处管理制度
煤矿安监部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与分工1. 安监部是本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矿安全生产工作。
2. 安监部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2)编制和修订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工作;(4)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5)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安全文化建设;(6)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及整改工作;(7)负责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统计分析等工作。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2)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部门、岗位和个人,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3)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 安全生产检查(1)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2)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安全生产;(3)对安全生产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存在问题的部门、单位进行约谈、处罚。
3.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1)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治理流程;(2)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3)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4. 安全教育培训(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2)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3)对特种作业人员、新员工、转岗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5.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2)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3)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制度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制度一、背景我国的煤矿资源储量丰富,但是由于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矿井设计和设备更新不适时,安全管理和监督不到位等因素,煤矿事故频繁发生,给社会和人民群众带来了巨大的财产和生命损失。
为了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环境,削减煤矿事故的发生,国家订立了一系列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制度,以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矿工安全。
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任务1、规范煤矿生产企业的行为,调查、处理违法行为;2、严格监管煤矿生产企业的安全设备和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和矿工的安全;3、积极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宣扬和教育工作,提高矿工安全生产意识;4、对各级煤矿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发觉问题适时处理,确保生产过程中显现的问题适时得到解决。
三、监察工作的组织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监察、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实施,下属市级煤矿安监局、县级煤矿管理所等机构负责执行监察工作。
四、监察工作的内容1、安全监察工作的首要任务是严控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包括煤矿的采掘、运输和加工等各个环节,确保生产过程中安全设备的更新和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等方面,而且需要对煤矿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和监察。
2、在对煤矿生产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和监察时,需要重点关注的是煤矿生产企业是否真正意识到了安全生产的紧要性,是否建立了完备的安全管理体系、质量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安全设备,是否建立了科学的防灾、防事故措施等。
3、需要加强煤矿管理的细节,包括对矿工的培训和安全学问宣扬、对煤矿设备的更新和维护、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本领、以及对矿工生活环境的关注等方面。
这些内容的加强能够有效地防备和削减煤矿事故的发生。
4、监察工作还包括煤矿事故调查和事故责任追究。
假如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监察部门需要对事故进行深入调查,找出实在事故原因、责任人等方面,并对违规行为、管理不善、安全设备缺乏、责任不明等方面实行强制制裁。
五、监察工作机构的职责和分工1、市级煤矿安监局:负责市辖区内煤矿的安全监察和检查工作。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阜康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阜康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阜康市行使煤矿安全监管和其他管理职责的部门、市属煤矿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煤矿安全监管的组织机构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和地方监管工作由市经贸委负责。
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市经贸委煤炭安全监察大队负责.煤监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区、州、市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排部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划分片区管理,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经贸委、安监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工会组成煤矿联合检查组,各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联合检查组每季度对全市煤矿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并负责对煤矿停产后的复产验收工作。
第三章对煤矿检查验收的内容第五条市经贸委负责检查以下内容:(一)煤矿持证情况:1、煤炭生产许可证。
无证、证件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必须停产整顿.2、矿长资格证。
无证、人证不符的,必须停产整顿.3、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无证的必须停产整顿.(二)矿井图纸及技术资料1、矿井11张基本图纸的绘制、填图、交换情况。
图纸不全、未及时填图、交换的,限期整改。
2、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停产整顿。
3、采区设计、作业规程、通风设计等技术资料的编制、审批、学习、考核、执行情况。
资料不齐全或未严格执行审批、学习、考核程序的,限期整改.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整改完毕的,停产整顿。
(三)煤矿安全管理机构煤矿法人、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职责分工情况。
上述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和履行职责情况。
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未认真履行职责的,立即停产整顿。
(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立即停产整顿。
(五)煤矿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制定和预演情况。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背景介绍煤矿作为一种重要的能源资源,对于国家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但是,在煤矿开采过程中,安全问题随时存在,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对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损失。
因此,对煤矿安全进行监督检查非常重要。
监督检查制度为了保障煤矿安全,国家对煤矿进行了全面监督检查。
其中,针对煤矿安全监管,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和制度。
下面,我们来介绍一些重要的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国家对煤矿安全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制度。
依照该制度,任何一家煤矿在开采前都必须申请并获得国家安全生产许可证。
这个许可证是对该矿山的生产设施、设备、技术、管理制度、队伍素质等方方面面都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并且认为该煤矿达到了国家安全生产的要求。
煤矿安全监察制度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是指对煤矿进行随时随地的监察检查,确保煤矿各项管理措施有效执行,生产过程中不存在任何不安全因素。
监察的范围包括煤矿生产设施、设备、技术、管理制度、队伍素质等方方面面。
监察员需要对煤矿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如果发现任何有关煤矿安全的问题,都需要进行及时处理。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针对煤矿开采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制定的一项管理制度。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煤矿的生产方式也在不断更新,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安全风险。
因此,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需要不断地更新和完善。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指对煤矿安全管理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使其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的要求。
通过对标准化建设的实施,能够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结论随着国家对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视,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和更新。
只有通过不断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才能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避免事故的发生。
安全监管机构规章制度
安全监管机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安全监管机构是国家对各类安全事故进行监督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单位给予监督指导。
第三条安全监管机构负有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挽救人员伤亡、保护生态环境等职责。
第四条安全监管机构的工作原则是依法行政、公正处置、科学管理、服务求实、守信用。
第五条安全监管机构实行领导负责制,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安全监管机构设安全监督科、安全检查科、安全检测科等职能部门,并设立安全生产资料中心、事故应急救援中心等专业机构。
第七条安全监管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动建立健全安全监督制度、开展安全教育宣传、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组织开展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等。
第八条安全监管机构对于事故隐患的排查发现,应当第一时间通报相关责任单位,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可以依法采取停产停业等强制措施。
第九条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机制,对于发生的事故应当及时调查原因、定责追责,并在相关单位进行警示教育。
第十条安全监管机构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系,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提高监管效能。
第二章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安全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各类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机构要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的监督管理,建立事故隐患台账,做到随时掌握重大安全风险。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机构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安全监管机构要建立事故数据统计分析系统,对事故类型、发生原因、处理结果进行归集和分析,形成经验教训,为预防事故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安全监管机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确保信息畅通,及时解决问题。
煤矿安监科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安监科所有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安监科是本矿安全生产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全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安监科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编制煤矿安全生产规划,提出安全生产目标和措施。
(三)负责全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四)参与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五)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全矿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六)协调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六条安监科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二)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具有丰富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
第七条安监科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离职守。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确保检查工作质量。
(三)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检查情况,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四)加强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及时反映安全生产动态。
(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八条安监科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一)安全生产检查1. 定期对全矿各生产环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包括井下作业、地面设施、设备设施等。
2.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3. 对重大安全隐患,立即报告矿领导,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理。
(二)安全生产培训1.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全矿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煤矿安监处规章制度
煤矿安监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确保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监处是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其职责是依法监督指导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条煤矿安监处的领导由主管领导负责,根据工作分工确定工作责任人,确保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煤矿安监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职责。
第五条煤矿安监处设机构设置规范,人员结构合理,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作条件,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管第六条煤矿安监处定期对煤矿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煤矿安监处对煤矿企业排查隐患,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升职工安全意识,防范事故发生。
第八条煤矿安监处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及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九条煤矿安监处对煤矿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转,提高生产效率。
第十条煤矿安监处对煤矿企业进行年度安全生产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对合格单位进行奖励,对不合格单位进行整改督导。
第十一条煤矿安监处对煤矿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章处罚制度第十二条煤矿安监处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煤矿企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十三条煤矿安监处对发生安全事故的煤矿企业进行责任追究,严格处罚相关责任人,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章奖惩机制第十四条煤矿安监处对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煤矿企业进行表彰奖励,激励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煤矿安监处对在安全生产中发挥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激励员工保障生产安全。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由煤矿安监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煤矿安监处决定。
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煤矿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制度(6篇)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一、为了保障煤矿安全,保护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煤矿作业规程》、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等要求,安全监察局对全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二、安全监督检查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三违”行为,监督检查实行“安全监督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监督检查实行生产环节全过程管理,安监员是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者;机关业务科室管理人员日常入井,对生产环节的各个点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出的问题落实区队处理并跟踪复查。
四、监督检查的范围为全公司井下所有生产环节和与生产有关的地面机房等,检查时按采、掘、机、运、通分专业进行检查。
五、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规程、措施在现场的执行情况,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基层单位领导跟班指挥生产及安监员的上岗情况,在岗员工的应知应会情况等。
六、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有。
公司领导、生产口业务科室技术员以上的干部、工会负责安全的干部、团委书记、教育科长、采、掘、机、运、通单位的队长、技术队长及技术员。
七、安全监督检查出的问题每天按问题反馈单下发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
八、安全监督检查由安监科负责____,安监科负责安全问题、隐患的整理下发,业务科室人员负责问题整改情况的复查。
九、安全监督检查的____、考核工作由安监科按有关文件负责考核。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制度(2)是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确保煤矿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求企业领导层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 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组织结构、职责分工、作业人员配备、作业流程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
煤矿安监科环保管理制度
煤矿安监科环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环境保护措施得到有效执行,促进煤矿可持续发展。
2.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环保管理责任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煤矿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监科,负责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2. 安监科应配备合格的安全环保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三、安全生产与环保教育1.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环保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
2. 新员工必须经过安全环保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环保设施与设备管理1. 煤矿企业应投资建设必要的环保设施,如污水处理、粉尘控制等,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定期对环保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标准。
五、污染排放控制1. 严格控制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的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 对于超标排放的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报告相关部门。
六、环境监测与应急处理1. 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对矿区周边环境进行监测,确保环境质量符合要求。
2. 制定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七、环保信息公开与沟通1. 煤矿企业应定期公开环保信息,包括污染物排放数据、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等。
2. 建立与政府环保部门、社区和公众的沟通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八、监督检查与考核1. 安监科应定期对环保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环保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煤矿企业安监科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过企业管理层审议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上述内容,确保其符合煤矿企业的具体需求和法律法规要求。
煤矿安全监察大队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大队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安全监察大队的内部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大队是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专业机构,通过对煤矿进行监察、指导和监督,理顺煤矿管理体制,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大队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指导、督促和监督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煤矿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大队的工作原则是法定原则、科学原则、公开原则和安全生产优先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大队设领导班子,由队长、副队长组成,并设有办公室、督查组、调查组、技术组等职能部门。
第七条领导班子负责统一领导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制定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部署,并承担与上级单位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第八条办公室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大队的日常行政工作,负责文件、资料的管理、收发、归档等工作。
第九条督查组负责对煤矿进行现场监察,对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督促和监督,及时发现、查处安全隐患。
第十条调查组负责煤矿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煤矿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合理的预防和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技术组负责研究、制定和推广煤矿安全技术和管理标准,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察大队在进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时,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事前准备、督查监察、调查处理等程序。
第十三条事前准备包括收集、研究和分析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了解煤矿的基本情况,确定监察的重点和方向。
第十四条督查监察是指对煤矿进行现场监察,包括对煤矿的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素质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调查处理是指对煤矿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包括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收集证据等一系列活动,最终确定事故的原因,并提出预防和处置措施。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的通知煤安监办字〔2004〕42号为了促进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现予印发施行。
二○○四年七月五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一、为了促进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企业。
三、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五)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六)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七)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八)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九)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十)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十一)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十二)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十三)安全奖罚制度;(十四)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十五)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满足下列规定:(一)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二)内容具体,责任明确,能够对照执行和检查,严格管理措施,有针对性、可操作;(三)对违反制度的各种行为有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四)所引用的依据及适用范围和时间明确,表述规范,条款清晰,能确保相关人员了解和掌握;(五)以正式文件发布,并确保其能够约束涉及到的部门和人。
五、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的具体要求。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要按照岗位、职能、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各级负责人、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要将企业、部门或单位的全部安全生产责任逐项分解,逐级落实到各岗位和人员。
(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要明确安全办公会议的召开周期、内容、主持人和参加人员。
煤矿井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确保煤矿井下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建立健全煤矿井下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2. 加强煤矿井下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3. 提高矿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
三、制度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1)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井下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操作规程、事故报告等。
(2)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3.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煤矿井下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企业内部设立安全检查小组,定期对井下安全生产进行自查自纠。
4.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加强矿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矿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定期组织矿工参加安全知识考试,确保矿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
5. 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1)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2)及时上报事故情况,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6. 安全生产奖惩(1)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四、制度实施与监督1.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 企业应定期对井下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3.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井下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是指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采取的对煤矿进行监督检查的一套制度和措施。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包括以下方面:
1.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明确煤矿的安全生产要求和责任,规定煤矿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
2. 监管机构和人员:设立专门的煤矿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专业的监督检查人员。
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煤矿安全生产,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3. 检查计划和周期:制定年度、季度等不同周期的检查计划,确定检查煤矿的次数和周期。
根据煤矿的风险等级和历史记录,优先对高风险煤矿进行检查。
4. 检查内容和要求:明确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包括煤矿的安全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等方面。
检查主要通过现场检查、文件查阅、记录分析等方式进行。
5. 检查程序和报告:规定检查的程序和流程,包括组织检查、实施检查、问题整改和复查等环节。
检查结果要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和煤矿进行通报,并编制检查报告。
6. 处罚和奖励措施: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同时,对于安全生产优秀的煤矿,可给予奖励和表彰。
通过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能够加强对煤矿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煤矿安全监察大队制度模版
煤矿安全监察大队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矿山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煤矿行业良好发展态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安全监察大队的工作,包括组织开展安全监察工作,提供监察服务,处理安全事故,并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等方面。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大队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保证职工的安全生产权益。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大队的工作原则是: 坚决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依法履职、公正执法,服务于企业和职工,立足实际、注重实效,切实履行监察职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大队设立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具体实施。
办公室主任由队长任命,并有特定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大队按照职能划分设立各个工作岗位,包括监察员、技术员、培训员、办公室工作人员等,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相应的人员配备。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大队应定期进行组织机构的人员培训与专业技能提升,确保各个岗位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素质符合工作要求。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各级煤矿安全监察大队依法履行对本辖区内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等职责,监督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察大队要加强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察大队要对煤矿企业实施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大队要及时、准确地处理煤矿事故,组织事故调查工作,并依法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追责。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察大队的工作流程包括: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监督检查、隐患整改、事故处理等环节。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察大队要定期制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计划,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提升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大队按照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对煤矿企业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是指针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煤矿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2. 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制度:包括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安全管理机构等方面的规定。
3.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规定煤矿企业对矿井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设施的正常运行。
4. 风险评估制度:对煤矿企业的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等进行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
5. 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制度: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方案,包括煤矿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应急演练等内容。
6. 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规定煤矿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程序,确保对事故的彻底调查和责任的追究。
7. 安全培训制度:确定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的内容和方式,确保矿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8. 安全信息报告制度: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信息,包括事故、隐患等情况。
以上是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一些重要内容,不同地区和企业可能会有所差异,具体的制度细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一、制度概述为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行为,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管理机构1.煤炭产业管理部门煤炭产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行业安全管理制度,负责统筹、协调、监督、管理煤炭生产全流程,对整个煤炭生产进行安全监管。
2.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负责对本地区的煤矿实施安全监管,对煤矿生产企业的安全现状进行实地检查以及督办,对煤矿实行分类监管。
3.煤矿生产企业煤矿生产企业应该建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等,建立、实施高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生产安全。
三、煤矿安全生产目标1.煤矿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指标(1)作业场所事故率达到零;(2)设备、车辆运行率达到某一程度,生产管理水平不断提升;(3)保证工人的人身安全是企业最基本的责任。
2.煤炭生产全行业安全生产目标全行业采煤工作面瓦斯事故煤尘爆炸事故、运输事故、斜井、立井事故、井下安全生产指标分别为:死亡率、伤残率、直接经济损失等。
四、安全生产措施1.安全教育和培训煤矿员工必须经过相关的基础培训和专业培训,领悟安全意识、熟练操作的能力。
2.管理规范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计划进行各项工作;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职责和分工,承担责任,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3.设备保障煤矿生产企业必须在设备加强维保和即时维修方面投入大量耐用、高高这·保值等设备。
五、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实行煤炭生产企业等级认定制,煤矿生产企业安全管理团队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管理和技术的配备等制度的加强,各方面安全意识提高等等需要进行考核。
六、安全生产奖、惩办措施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煤炭生产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合规煤炭生产企业实施惩罚。
七、附则本制度由煤炭产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煤矿安监员管理规定(3篇)
煤矿安监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监员的管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监员是负责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的专业人员,是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煤矿安监员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忠诚履行职责,维护煤矿安全,保障职工生命安全。
第四条煤矿安监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并持证上岗。
第五条煤矿安监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煤矿安监员应当努力履行职责,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从事与安全生产无关的行为。
第七条煤矿安监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煤矿安全管理的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八条煤矿安监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私自离岗,不得玩忽职守。
第九条煤矿安监员应当团结同事,协作配合,共同促进煤矿安全工作。
第二章职责和权力第十条煤矿安监员的主要职责是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第十一条煤矿安监员有权对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工作环境、操作规程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二条煤矿安监员有权要求煤矿职工依法配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妥善操作和使用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十三条煤矿安监员有权召集召开安全会议,传达安全生产的相关信息,指导煤矿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煤矿安监员有权对煤矿安全生产的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煤矿安监员有权对煤矿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煤矿安监员有权向煤矿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协助煤矿履行安全生产的各项义务。
第十七条煤矿安监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取证,保障自身执法权益。
第三章考核和奖惩第十八条煤矿安监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考核制度进行工作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工作能力、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态度等。
第十九条煤矿安监员的考核结果直接影响其岗位聘任和晋升。
第二十条煤矿安监员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能够取得显著成绩,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煤矿安监员管理规定(三篇)
煤矿安监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安监员的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监员是指依法由煤矿企业聘用,从事煤矿安全检查、监督、指导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煤矿安监员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便利的原则,注重岗位责任与权益的平衡。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煤矿安监员管理机构,负责煤矿安监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安监员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煤矿安监员履行职责的有效性。
第二章煤矿安监员的职责第六条煤矿安监员的主要职责为:(一)依法执行煤矿安全检查、监督、指导和执法任务,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二)协调煤矿企业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提出改进煤矿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三)参与煤矿事故调查,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与意见;(四)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保障煤矿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五)开展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六)针对煤矿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其改正;(七)依法承担煤矿事故调查、鉴定和技术评审等工作。
第七条煤矿安监员应当保持专业的技术能力和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第八条煤矿安监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三章煤矿安监员的资格与管理第九条申请成为煤矿安监员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有相关专业的学士学位或以上学历;(二)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职业技能证书;(三)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第十条煤矿安监员的资格认定应当由煤矿企业进行审核,并向所在地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十一条煤矿安监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资格进行相关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煤矿安监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其权益与职责。
第十三条煤矿安监员的工资福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煤矿安监员应当定期接受职业健康体检,确保身体符合从事工作的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目录1、安监处安监员行为规范 (2)2、安监处奖金分配方案 (4)3、安监员交接班制度 (6)4、信息站管理制度 (7)5、采掘安监员管理制度 (8)6、机电通风安监员管理制度 (9)7、安监班长奖罚制度 (10)8、安监人员淘汰制度 (11)9、安监处奖罚制度 (13)10、安监员井下汇报程序 (16)一、安监处安监员行为规范1、安监员必须熟知本岗位责任制、作业现场技术及管理规定和安全行为规范,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
2、乘坐指定班次的通勤车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
自觉排队,不准拥挤、打闹、抢占座位。
3、公共场所内严禁随地吐痰、乱扔杂物和破坏一切公共设施。
禁烟场所严禁吸烟。
作业(办公)地点物品摆放整齐,不乱丢乱放。
4、待人接物和蔼可亲,使用文明用语,注重仪表,着装整齐。
5、考勤后立即离开考勤室,不得逗留,不准考勤后不上岗或私自离矿、假考勤。
6、按时参加班前班后会议,接受工作任务。
认真学习本岗位有关的规章制度及规程措施等;认证听取当日安全注意事项。
7、安监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上岗前穿戴好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
8、严格遵守入井规定,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酒后入井。
入井前佩戴好自救器、矿灯、安全帽、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及安全资格证书,打入井卡后,按时入井。
9、上下罐要排队,严禁私自拉罐帘,动罐信号发出后,严禁出入罐,罐内严禁拥挤打闹,携带的物品和身体任何部位不准露出罐外。
10、严格遵守井下乘坐人车及架空人车制度。
11、井下行走要走人行道,不得在大巷铁道中间行走,经过弯道、岔口时要注意瞭望,有车辆通过时要注意躲避,待车辆通过后,方可继续前行。
通过风门时要随手关闭。
12、需要跨越皮带、溜子等要走行人过桥,严禁在皮带杆、刮板溜子等机械设备上行走。
13、严禁扒蹬矿车、机车、皮带等非乘人机械设备,严禁擅自进入禁止入内区域。
14、井上下任何地点严禁躺卧、睡觉、乱串岗位和擅自离岗。
15、严禁吃拿卡要,严禁以罚代管,严禁弄虚作假。
16、强化本岗位责任落实和现场措施落实,抓好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确认工作,严格落实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坚决制止违章行为,做到身边无三违。
17、依据规程措施和有关规定要求监督检查行走线路和现场工程质量、文明生产,做好每小班的质量评估。
严格落实走动式管理规定。
18、爱岗敬业,树立服务意识,具备必须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修养,严禁做有损安监处形象的行为。
19、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在规定岗位地点交接班。
20、做好材料损坏浪费管理工作。
21、遵守矿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岗位要求的其他工作。
22、违反安监处及矿有关规定的严肃处理、给予处罚。
二、安监处奖金分配方案一、副科级以上及一般干部1、出勤、请销假及各类奖金分配等管理办法按矿有关规定和文件执行。
二、得奖基本条件1、出勤要求:小月出勤26天,大月27天具有得奖资格,否则基础奖半奖。
2、出勤工数没达到24天,取消各种奖金。
三、安监员奖金构成1、采掘现场(工作面)安监员奖金构成:基础奖;保勤奖;工程质量考核奖;安全考核奖;超额奖;岗位奖(行走路线)。
2、其他岗位安监员奖金构成:基础奖;保勤奖;安全考核奖;超额奖;岗位奖(行走路线)。
3、基础奖标准(按工种分)。
采掘安监员,基本奖400分/人月;机电通风安监员,基本奖320分/人月;井口信息站人员,基本奖320分/人月。
4、基础奖条件。
每月必须出勤26天(小月)(大月27天,即每月允许休4天),否则,不得奖。
5、保勤奖。
全月出满勤的加300分;休1天扣100分,休2天扣200分,休3天(含3天)以上的,取消保勤奖。
6、工程质量考核奖。
采掘现场(工作面)安监员所管辖的施工地点月安全质量标准化平均得分高于96分(不含)以上的,加100分;低于96分(不含)的,扣100分,得分96的,不奖不罚。
7、安全考核奖。
当月出勤26天(小月)或27天(大月)才具有得此奖的资格,额度为500分;当月本人出现1次“三违”此奖减半发放,出现2次“三违”取消此奖;当月本人所行走的区域内发生一次安全事故的扣除200分。
8、超额奖(计件奖)。
安监员质量罚款加上2倍的“三违”罚款之和记为计分额,按每10元计分额折算成工分为1分,所得出的工分记作超额奖。
9、岗位奖(行走路线)。
1)采掘现场(工作面)安监员,以顺槽长度计分,即:500米以内(含500米)的,计10分/天;500米至1000米(含1000米)的,计15分/天;1000米以上的,计20分/天。
2)机电通风(进入工作面的)安监员得分按采掘现场(工作面)安监员80%的标准依次计算得分。
3)井下外围安监员(不进入工作面的)计8分/天。
4)井口常白班内勤10分/天,外勤及涉爆9分/天,班长比本班内勤多加100分/月;夜班内勤7分/天,涉爆6分/天,班长比本班内勤多加50分/月。
三、安监员交接班制度1、不分施工地点:(1)所负责的工作面发生较大安全隐患(事故),要提前通知信息站,在隐患地点附近10米内现场交接班;(2)若交接班时间已到,但所负责小绞车运输监护任务尚未结束时,要提前通知信息站,在运输现场(监护地点)交接班。
2、采煤工作面交接班地点:运输顺槽或回风顺槽(以距离副井底较近的为准)与集中皮带道或辅助轨道运输巷(以距离工作面较近的为准)的岔口处。
3、掘进(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工作面:该面局部通风机附近20米内(可以直接看到风机和听到风机运行声音)的距离副井底较近的地点。
4、巷道维修(不设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工作面:(1)负责多头作业的,以距离副井底较近的维修头交接班。
(2)负责单头作业的,以当班该面实际作业地点交接班。
(3)同时负责掘进(或采煤)维修面的,按掘进(或采煤)面管理。
5、当班负责押运火工品的安监员,火工品返退到火药库登记结束后,向信息站汇报,由班长直接安排工作。
6、需要监护小绞车运行时,运输结束10分钟内,必须返回所负责的采煤(掘、维)工作面;若运输工作结束的时间距允许离开现场的时间不足30分钟,且距所负责的工作面距离在800以上的,可以直接到交班地点等待交接班;否则必须返回工作面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按上述规定交接班。
7、机电、通风安监员,乙班配合信息站维护乘罐秩序,人员由分管处长安排,早上7时(允许误差5分钟)到达井口,一人负责副上一层,一人副下;待维护完乘罐秩序后在升井。
8、极特殊情况,由班长提出建议,第一副处长临时确定。
四、信息站管理制度1、不得迟到、早退或不按规定时间交接班,违者每次罚款20元。
2、休工必须请假,并提前1天写好请假条,经班长、站长、常务处长批准签字后,方可生效。
3、严禁脱岗,如有特殊情况(吃饭、上厕所等)必须和班长请假(班长指定专人盯岗),临时请假超过30分钟,罚款20元,超过一小时罚款50元,未经允许私自离矿的取消当班工、分,罚款200元,由矿有关部门查处的,按矿有关规定执行。
4、班中睡觉或在岗位躺卧,如发现或有人举报,一经核实,一次罚款50元,二次罚款100元,三次清除安监处。
5、内勤人员对本班汇报的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隐患问题汇报、处理不及时及有误报、漏报、假报、隐瞒不报的,罚款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处理。
6、内勤人员对升入井记录要准确(时间误差不超过5分钟),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每人次罚款100元。
7、各班要维持好本班入井秩序,如发现入井秩序混乱不制止,对外勤和班长每人罚款50元。
8、如果有违反上述规定情况,班长不制止不汇报并且隐瞒,除对相关人员处罚外,班长连带处罚50元。
9、不服从上级领导管理或安排工作拒不执行的,清除信息站,每月累计违反本规定上述条款3次以上的,清除信息站。
10、本规定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五、采掘安监员管理制度一、公司领导查出安监员“三违”等问题,每次罚款3000元,矿领导查出安监员“三违”等问题,每次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的开除安监处。
二、处内查出以下问题的处理是:1、本班重点工作盯防部署不利,或安排不细或失误,每次罚款100~500元情节严重的一次扣半奖,二次取消奖金。
2、安监员未经批准提前升井,按脱岗处理扣半奖。
3、安监员不在规定岗位、关键部位、重点地段现场监护,擅自离开责任区域范围,不及时进入工作现场一次扣半奖,二次取消奖金。
4、安监员岗位睡觉、没有进入工作现场、不在现场交接班、身边“三违”不制止或制止不利,一次扣半奖,二次取消奖金。
5、向层区队索要罚款指标的,一经核实,清除安监处。
6、发生“吃、拿、卡、要”行为,一经核实,清除安监处。
7、安监班长,发生上述问题加重处罚。
8、其它未尽事宜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六、机电通风安监员管理制度1、当班不得迟到(早6:30前到处),否则罚款50元,有事请假早升井者,半小时内扣除当天工分一半,1小时内扣除当天工分,1小时以上者按休工处理,机电班升井时集体升井,由张铁山向主管领导汇报后,方可升井,(主管领导做记录)上班私自不入井者、无故早退者,开除机电班。
2、早上到处后,负责处里卫生(机电处长、会议室等),由张铁山分工(如张铁山休息,由高俊伟负责),卫生一次不合格罚责任人20元、罚负责人10元。
3、张铁山负责向信息站询问当日机电方面发生的问题,并负责落实整改,同时向主管副处长汇报结果,否则罚款20元,如出现安全问题视情节按处规定处理。
7点前,没有被安排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处早会(下卡等工作人员要及时返回参加早会),无故不参加早会每次罚款50元。
4、入井前,参加完井口维持秩序工作后,必须第一时间入井,检查自己包片区域,发现隐患问题积极组织处理,落实问题要准确,本着现场能处理的当场监督处理,当时处理不了的,落实现场负责人整改,并且要有复查结果;当班处理不了的,次日下白卡,进行整改,否则每次罚款50-200元;如果自己包片区域有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处理不利,未造成后果的,罚款50-200元;造成后果的,按处规定处理。
5、行走记录必须认真填写,行走时要按规定路线行走,特殊情况未走完全程,向主管副处长说明,否则每次罚款200元,严重者开除机电班;综采工作面(行走路线:回顺—工作面—运顺);掘进工作面必须进入掘进施工现场。
6、下午升井,14点-14点30分内到达副下维持秩序,必须保证升井人员有序升井,如特殊情况时间延后,待升井人员数量少于30人方可升井,否则每次罚款50-100元。
7、请假休工必须写请假条,经主管副处长和常务副处长签字后,方可生效,否则按旷职处理,每次罚款200元。
8、每月出现被罚款达3次,开除机电班,交处里另行安排。
9、其它未尽事宜,按处规定执行。
七、安监班长奖罚制度1、班长查出安监员违章,进行罚款处理的,按照罚款额100元加50分,计分。
2、公司(上级部门)及处领导检查,查出的问题,有罚款额的,以200元为基数扣班长50分,有问题但没有罚款的,视情节比照(相应罚款:指基层单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