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刑法”下食品监管渎职罪及适用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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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o 1 . 3 7 N o . 5
S e p t . , 2 0 1 3
“ 风 险刑 法" 下食 品监 管渎 职罪 及 适 用 困境 ’
万 志 鹏
( 湘潭大学 法学 院, 湖南 湘潭 4 1 1 1 0 5 )
摘 要 : 我国< 刑法修正案( 八) 》 新增的食品监管渎职罪是“ 风险刑法” 理念的产物。“ 风险刑法” 的理念不宜提
第3 7卷 第 5期
2 0 1 3年 9月
湘 潭 大 学 学 报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J o u r n a l o f X i a n g t a n U n i v e r s i t y ( P h i l o s o p h y a n d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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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国家 、 社 会 领域 当中 , 诸 如药 品 、 援助、 经济、 税收、
科技 的 日新 月异 、 工 业 的高 速 发 展 带 给人 们 的不 仅
社会公共福利 、 环境保护、 对外经济、 战争武器监管、 日用 品 ……等 领 域 里 , 刑 法 用来 满 足 安 全政 策 的行 为需 求 , 抑制 绝对 危 险犯 的发 生 。 ” 【 2 j 3 剪换言 之 , 刑
版了《 风险社会 : 通往另一个现代之路》 一书, 首次
提 出风险社会 理 论 。贝克 认 为 , 现代 社 会 正处 于 后 工业化 时代 , 这是一 种 不 同 于古典 工 业 时代 的现 代 化 阶段 , 这一 阶段 的特 点是 人 类 在取 得 巨大 工业 文 明的同时 面临着一 种前所 未有 的、 全球性 的 、 自我毁
一
法> 确定罪名 的补充规定 ( 五) 》 , 新增加的这一条 罪名被确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笔者认为, 关乎 民
生 的食 品安全 固然 重 要 , 但 并不 意 味 着刑 法 上新 增 罪名 、 扩 大犯 罪 圈 以及 动 辄 设 置监 督 过失 以及 危 险 犯 的做 法具有 必 然合 理 性 。这是 一种 迎 合所 谓 “ 风
关 键词 : “ 风险刑法” ; 食品安全; 食品监管渎职罪
中 图分 类号 : D F 6 3 7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1 — 5 9 8 1 ( 2 0 1 3 ) o 5一 o o l 4— 0 5
近 年来 , 我 国食 品安全事件 频发 , 社 会各界 对食 品安全 的关 注 与 日俱增 。与此 同时 , 加 大对 食 品安 全犯罪的惩治力度 的呼声也 日渐 高涨。在此 背景 下, 全 国人 大常 委会 于 2 0 1 1年 2月通 过 《 刑 法 修正论 的 “ 风险刑 法 ” , 是一 种需要 相 当 警惕且 深 刻反 思 的倾
向, 在 我 国现阶段 不应 提倡 。
个 危险社 会 , 而 现在 的刑 法 已经不 能 满 足人 们 实
“ 风 险社 会 ” 和“ 风 险刑 法 ” 的概念 都 来 源 于 当
案( 八) 》 , 在刑 法第 4 0 8 条 之后增加一条 , 作为第 4 0 8条 之 一 , 其 内容 为 : “ 负有 食 品 安 全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国家工 作人 员 , 滥 用职权 或者 玩忽职 守 , 导致发 生重 大食 品安全 事 故或 者 其 他严 重 后果 , 处 五 年 以 下有期 徒刑 或 者拘役 ; 造成 特别严 重后果 的 , 处五 年 以上 十 年 以下 有期 徒刑 。 ” “ 徇私 舞 弊 犯 前 款罪 的 , 从重 处罚 。 ” 根据 最 高人 民法 院 、 最 高人 民检察 院 于 2 0 1 1 年 4月发 布 的《 关于 执行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倡, 它具有侵蚀 刑法诸 多基本原则的 巨大危险。设立食品监 管渎职罪的 象征 意义大于 实际意义。 既 不能弥补刑 法 漏洞 , 也无力阻止食 品安 全事故的发生。食 品监管渎职 罪在 主体 适用 范围、 主观心 态和 因果关 系等方 面都 存在 着
立法缺 陷, 使其 在司法实践中难 以适用。
以来所 面临 的巨大成功 和严 峻挑 战 的描述 。风险是 孕育于 现代化 内部并 且 包含 着 巨大不 可 确 定 、 不 可 预料 的全球性后 果 , 或者 说 , 它是 人类社 会 在当下 和 未来 的存 在方 式 。贝克 的理 论 一 经提 出 , 便 在 社 会 学领域 引起 了巨大 的反 响 , 并 波 及其 他 学 科 。在刑 法学界 , 德 国刑 法 学者 最早 做 出反应 。德 国刑 法 学 者把风 险社 会 下 的刑 法 观 念称 为 “ 安全 刑 法 ” 或 者 “ 危 险刑 法 ” 。波 恩 大 学 的乌 尔 斯 ・ 金 德 霍 伊 泽 尔 教授认 为 , 我们 应正视 风险社 会 的到来 , 风 险社会 是
灭的风险。贝克提 出: “ 风险的概念直接与反思性
现代化 的概念相关 。风险 可 以被 界定 为系统地 处理
现代化 自身导致的危险和不安全感 的方式。 ” [ 】 ” 根
据贝克的理解 , 风险社会并不是一个可 以简单地肯
定或者否 定 的社 会形 态 , 它 只是 对 人类 进 人 现代 化
际 安全生 活的需 要 , 因而应 该 随 之变 动— —应 该 倡 导 一种“ 安 全刑法 ” 的观念 。“ 在所有 容易发 生危 险
代西方。1 9 8 6 年, 联邦德国 社会学家乌尔里希 ・ 贝克出
・ 收稿 日期 : 2 0 1 3— 0 7—0 2
作 者简介 : 万志鹏 ( 1 9 7 6一 ) 。 男, 湖北黄陂人 , 法学博士 ,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基 金项 目: 本文系湖南省教育厅课题“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研究 ” ( 1 1 C 1 2 2 5 ) 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