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系列学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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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证券公司
投资者教育系列学习材料
(第三辑)
经纪业务管理总部编辑 2008年5月20日
目录
1、投资者如何防范证券投资中的法律风险 (1)
2、新会计准则对年报信息的七大影响 (7)
3、投资者需理性对待股票投资的四类信息来源 (10)
4、投资者如何防范公司风险 (12)
5、投资者如何防范基金投资风险 (15)
投资者如何防范证券投资中的法律风险
一、不要借用他人身份证开户买卖股票
根据我国《证券法》和《证券登记规则》的规定,投资者应以本人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和进行证券买卖,否则其权利难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目前许多投资者由于没有充分意识到其中的法律风险,借用他人身份证开户买卖股票。
具体而言,借用他人身份证开户买卖股票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出借人因个人债务涉及诉讼或者涉嫌刑事犯罪时,司法机关可能会冻结、拍卖或者变卖登记在出借人证券账户下的实际属于借用人的股票。
2.出借人可能会将登记在其证券账户下实际属于借用人的股票出质给银行等主体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被处臵风险证券公司个人债权由国家予以收购,但是严格要求名实相符,即机构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的及个人以机构名义开立账户的,均不纳入收购范围,而且集资单位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投资者可能因此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因此,我们要特别提醒投资者,不要借用他人身份证开户买卖股票,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此外,目前证券公司为实施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正在进行证券账户清理,已经借用他人身份证开户的投资者要充分利用这次机会,及时清理、规范自己的证券账户。
二、借钱炒股要谨慎
目前,受股市赚钱效应的吸引,一些投资者通过借高利贷、抵押或者典当贷款等方式融资炒股,而融资炒股同样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首先,一些投资者不惜借高利贷炒股,这些贷款利息高得离谱,有的年息甚至超过了40%。
这种借贷行为有可能突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界限,不受法律保护,一旦一方违约,就容易引发诉讼。
此外,部分高利贷放贷者可能涉及“黑社会”,借贷者未及时还贷可能还有人身安全之忧。
其次,一些投资者将自己的房产抵押贷款入市,这种做法首先就为政策所不允许,银监会前不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规定,禁止信贷资金被挪用入市。
如果无法还款,投资者将不得不面对抵押房产被拍卖而流离失所的窘境。
最后,一些投资者通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回报的行为,向亲朋好友集资进入股市。
一旦集资炒股亏损,无法兑现当初的承诺,可能引发法律诉讼,使亲戚朋友反目成仇。
倘若涉及面广、金额大,达到一定程度则有可能演变成非法集资,进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投资者应该根据自己的财力合理决定投资金额,千万不可以赌的心态入市,更不要融资或以不法手段筹集资金入市。
三、不要轻信“荐股软件”
当前,各种各样的“荐股软件”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这些以销售“荐股软件”为名,从事非法咨询活动的机构的基本做法是:以开发专业证券资讯产品为名,通过报纸、电台、网站、现场营销等方式,销售“荐股软件”。
他们首先是夸大
软件功能,宣传其软件超越一般的股票软件功能,具有自动选股、测算买卖点等特殊功能。
股民只要按照操盘线指示,每天按荐股软件给出的买入卖出等信号,就能轻松炒股,包赚不赔。
这些软件使用有一定的期限,投资者购买软件后,只能用一段时间,如三个月、半年,费用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超期使用需要另外付费。
此外,购买软件前,投资者不能查验软件功能。
软件分为各种等级,声称购买高级版、至尊版软件后,有专门的老师指导实盘操作。
他们定期在各大城市免费召开软件介绍会、咨询会,吸引广大投资者参加。
多以招收异地客户为主。
这些机构总部通常设在沿海发达地区,在全国各大城市设立了所谓的分公司、办事处,招收异地客户,一有风吹草动,则消失得无影无踪。
任何保证包赚不赔的“荐股软件”,任何承诺投资收益的咨询活动,都是骗人的把戏,投资者很有可能因此遭受损失。
因此,请投资者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购买和使用这类承诺包赚不赔的“荐股软件”,小心上当受骗。
四、切勿购买非法发行的“原始股”
目前,非法兜售“原始股”非常猖獗,不少挑战者中招受损。
非法兜售“原始股”的主要形式为:1、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
2、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投资者从个人和非法机构手里购买未上市公司股票等行为均属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不受法律法规的保护。
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因此,投资者要增强风险意识,在合法的证券经营场所和机构依法认购和转让股票,切勿购买非法发行的“原始股”。
同时,发现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向证券监管、公安、工商等部门投诉举报,及时减少和挽回损失。
五、谨防海外非法基金传销式诈骗
随着国内基金投资的财富效应持续升温,近期,一些不法分子和不法机构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向投资者兜售子虚乌有的“海外基金”,这些不法分子和不法机构案件以“高额回报”、“下线返利”等方式蛊惑人心,当资金累积到一定程度后,犯罪嫌疑人即关闭网站,将钱席卷一空,逃之夭夭。
目前,中国证监会从没有批准过任何境外基金在中国销售,对于“瑞士共同基金”这种所谓的“境外基金”一旦出了问题,将不受《证券法》保护,投资者资金也很难得到安全保证。
因此,投资者应拒绝购买这种基金。
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应通过相关招募说明书或公告明示的银行、证券公司等有代销资格的机构以及基金公司直销中心办理。
六、切勿轻信“炒股博客”
当前,各种各样的“炒股博客”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不少财经网站还设有各路开博者的炒股文章,并按点击量排名。
大多数“炒股博客”都是以“昨日大盘指数上涨多少多少,符合自己的判断”为开场白,随后便推荐个股,甚至说出目标价和时间,每天都有更新,有时候盘中也会更新。
投资者如果盲目跟随“炒股博客”炒股的话,会存在以下几方面的法律风险:
1.“炒股博客”的博主大都未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或者虽然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工作,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其通过“炒股博客”荐股的行为属于非法证券投资咨询行为,投资者盲目跟随“炒股博客”炒股,其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2.“炒股博客”可能成为“庄家”操纵市场的工具,如果股民盲目把从“炒股博客”上获取的所谓“专家意见”当成投资依据,只会大大增加投资风险,并有可能血本无归,最后往往成为那些别有用心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祭品”。
七、委托民间私募基金炒股要谨慎
不少新股民对股票一窍不通,就产生委托民间私募基金炒股的想法。
民间私募基金常常以咨询公司、顾问公司、投资公司、理财工作室甚至个人名义,以委托理财方式为其提供服务。
投资者通过民间私募基金炒股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民间私募基金本身并不是合法的金融机构,或不是完全合法的受托集合理财机构,其业务主体资格存在瑕疵。
二是民间私募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订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保证本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款。
三是部分不良私募基金或基金经理暗箱操作、过度交易、对倒操作、老鼠仓等侵权、违约或者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行为,这都将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
因此,我们提醒投资者,委托民间私募基金炒股要谨慎,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防范法律风险:首先,要尽量选择组织机构正规固定、内部控制完严密完善、专业、诚信、有实力、业绩优秀的民间私募基金与基金经理。
其次,投资者在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时,应尽量详细约定自己的权利、限定私募基金的义务,同时注意避免法律不予保护的条款。
即使是熟人之间,也要签署完备的书面协议。
最后,要加强账户及密码管理,投资者委托炒股时,最好通过自己的证券账户买卖股票,且只将股票交易密码告知私募基金经理,其他银行密码、证券公司密码等密码自己妥善保存。
八、不要私自直接买卖港股
目前,不少内地居民通过多种渠道私自买卖港股,“民间QDII”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据了解,内地居民私自直接买卖港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内地居民利用“自由行”等机会到香港开立港股证券交易账户,投资港股。
二是由证券公司协助开立港股证券交易账户进行投资。
这些证券公司一般都是在内地设立代表处的香港券商,或者在香港拥有机构的内地证券公司。
然而,投资者在看到投资港股巨大的收益面前,往往忽视了其中蕴含的法律风险。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除商业银行和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QDII(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产品和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特殊情况外,无论是个人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都不允许私自直接买卖港股。
内地居民通过境内券商、其他非法经营机构或境外证券机构的境内代表处开立境外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都属于非法行为,不受国内法律保护。
2.中国证监会曾在2002年发出通知叫停非法炒卖港股的行为。
证监会强调,禁止各证券公司、咨询机构以介绍、引导、组织等各种形式进行港股的代理和咨询业务,隐瞒不报或不立即纠正的,一经查实,证监会将依据《证券法》严厉处罚。
此外,根据《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外证券机构在国内设立的代表处不能在境内从事开立境外证券账户、代理境外证券交易等经营性业务。
3.鉴于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在结汇方面的严格管制,内地居民想将手中的外汇资金直接投资于港股并适时“回归”,就不得不多番借用“地下通道”,人
为增加资金周转环节,而这些中间环节的任一个出了问题,无疑都会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同时还可能会因为违反外汇管理法律而受到行政处罚。
4.香港券商大小不等,难免“鱼龙混杂”,有些小券商甚至随时可能破产,或将内地投资者资金挪用、卷走。
一旦发生法律纠纷,投资者只能到香港去起诉香港券商。
而内地投资者到香港去打官司,难度和成本都非常大。
基于上述,我们郑重提醒内地投资者,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应通过合法途径(QDII)进行港股投资,不要私自直接买卖港股,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
九、谨防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诈骗
近期股市行情火爆,有些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趁机对投资者实施诈骗活动。
深圳有关执法机构近期联合查处了罗湖和福田两区8家非法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非法经营行为。
这些公司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颁发的相关资格,却通过电话、电视和网络等方式大肆向全国各地做广告,宣称推出了新的理财方式,会员无须缴纳会员费,只要将自己的资金帐户、证券帐户及交易密码告知公司的业务员,公司就可代会员进行股票买卖,联合坐庄,保证每年100%或者更高的收益,盈利后按约定的比例收取咨询费用。
有的公司已发展了上百户会员,涉案资金从40多万元到500多万元不等。
深圳某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就采用上述方式骗取了全国各地不少投资者的资金帐户、证券帐户及密码,总额数百万元。
该公司取得投资者的资金帐户、证券帐户和密码后,会以对坐庄个股保密为由,立即修改密码,然后将账户中的股票全部卖出,或将资金全部转走。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我们提醒投资者千万不要轻信上述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美丽”谎言,增强风险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新会计准则对年报信息的七大影响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涉及年报的方方面面,许多公司的业绩因此发生了改变。
为了帮助投资者更好的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本文重点分析了新会计准则对年报财务指标的七大影响。
一、开发费用资本化有助高科技公司平稳发展
原会计准则对于企业自行开发取得的无形资产,仅按注册费、律师费等确定入账价值,实际上,对于一项重大的无形资产,公司在研究、开发阶段所支付的费用是巨大的,注册费、律师费却微乎其微。
新准则允许上市公司将开发阶段的费用资本化,在以后期间摊销或进行减值测试,这样增加了企业的当期利润。
投资者在分析高科技企业年报时就需要重点关注开发费用的影响。
以某个在深港两地同时上市的高科技公司为例,该公司2006年度按国内会计准则和香港会计准则(与新会计准则接近)核算的净利润分别为65036万元和90361万元,差异25325万元,差异比例达28%,造成差异最重要的原因是依据香港会计准则将1.84亿元的开发费用进行了资本化,而根据原国内会计准则将开发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由于新准则的实施,2007年中报显示,该部分差异消失,从而增厚了公司当期业绩。
当然,由于实际操作中研究费用和开发费用区分存在一定的难度,投资者也需要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注意甄别其中是否存在利润操纵行为。
二、职工福利费用一次性冲回影响当年利润
新准则取消了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职工福利费的要求,职工福利费的列支由企业自行掌握。
但部分公司以前年度存在大量的已计提福利费余额,新准则要求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定2007年的职工福利费,自以前年度已计提福利费余额中列支,差额调整当期管理费用并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在年报中披露。
由于2007年当期福利费的支出和职工福利计划的确定存在较大的弹性,不同上市公司的处理方式存在很大区别。
例如,某公司根据职工福利计划将期初余额6000万元全部支出后的利润总额为4000万,若该公司制定的职工福利计划仅支出2000万元,则期初余额中的4000(=6000-2000)万元将冲减费用,导致
公司2007年的利润总额增加4000万元而变成8000万元,较期初余额全部支出方案所产生的利润足足翻了一倍。
可见,上市公司对大额福利费余额处理方式的不同,对公司2007年度利润的影响也是比较大的。
更加需要关注的是,职工福利费用核算方式的变化仅影响2007年的利润,不会影响到以后年度的利润。
三、借款费用利息资本化影响特定行业的公司
新借款准则增加了借款费用可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比如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等;也允许专门借款外的一般借款费用资本化。
这对于投资金额大、期限长的行业(如钢铁、港口、重型机械制造等)影响较大,短期内借款费用减少而利润增加,但因借款费用计入成本而将导致以后期间的毛利率减少。
从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来看,虽然投资者分析年报时较难找到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具体金额,但从行业的角度来看,借款费用资本化情况仍然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四、股权投资差额不再摊销对少数公司影响较大
在原会计准则中,对股权投资差额要进行摊销,从而影响损益,而现行准则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不再进行摊销。
若上市公司原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不再摊销后将会增加当期及一定期限内的利润;如果是贷方差额,不再摊销将会减少利润。
对于存在大量对外投资行为且存在大额股权投资差额的公司而言,该项政策的变化对其以后年度净利润的影响较大,投资者分析年报时就需要重点关注公司利润大幅变化是否与以前年度的股权投资差额相关。
例如,某公司按原会计准则核算的2006年度净利润为602万元,按新会计准则追溯调整后的净利润为1801万元,新旧准则核算的净利润相差2倍,为股权投资差额不再摊销所致,投资者分析其2007年盈利状况时就需要考虑上述因素。
五、存货计价方式的改变直接影响公司毛利率
新准则要求对发出存货实际成本采用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计价,而取消了旧准则的先进先出法,这一变化预计对原采用移动平均法的企业影响不大,但对于原采用先进先出法且存货金额高、周转率低的上市公司则影响较大。
如果投资者阅读该类公司年报时发现毛利率发生异常变化,就要分析是否与存货计价政策有关:若原材料价格成上升趋势,改变核算方法就会短期内使生产成本大幅上升,毛利率下降;若原材料价格成下降趋势,则会使生产成本大幅下降,毛利率上升。
这样,存货计价方式的改变就成了毛利率分析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六、股票期权是把双刃剑
对于国内上市公司而言,股票期权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生事物,对于激励管理层和员工有其积极的因素,但投资者也要考虑股票期权费用对当期利润的影响,新会计准则要求公司采用公允价值计算期权成本费用,并在授权日至可行权日之前摊销。
例如,某公司2006年度和2007年上半年分别计提了股票期权激励费用340万元和595万元,分别占其利润总额的4.86%和12.57%。
最近比较受到市场关注的两家公司更是因为正常的经营活动无法抵消股权激励费用带来的负面影响而导致2007年度业绩预亏。
七、所得税会计变化普遍影响公司利润
细心的投资者可能会发现资产负债表中出现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项目,这是所得税会计重大变革在会计报表中的体现。
新所得税准则内容较为复杂,作为普通投资者需要重点关注的新旧所得税准则关于弥补亏损所采用的不同会计处理,原制度对于可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在出现亏损当期及全部弥补之前不确认所得税收益;新准则要求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亏损的未来应纳税所得税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从而抵减所税费用。
由于我国现行税法允许企业亏损向后递延弥补的期限为5年,故企业应当对5年内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税利润作出判断。
假设某公司2008年适用的所得税率为25%,2007年亏损4000万元,按原准则不需进行处理,待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亏损后才需计提所得税费用;按新准则当年确认1000万元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冲减所得税费用,公司当年净利润为-3000万元,以后年度实现利润后再由递延所得税资产结转所得税费用。
因此,投资者在分析年报时就需关注此类公司亏损的原因,如果公司以前年度也存在亏损且呈持续扩大之势,那就要关注递延所得税资产核算的合理性了。
投资者需理性对待股票投资的四类信息来源
各类“消息”、“传言”满天飞,“炒股博客”、“荐股软件”层出不穷,“内部人员”、“消息人士”大行其道,“亲友推荐”、“权威言论”不绝于耳……上述的种种“信息”正是利用了投资者个体的从众心理而通过各种关系、渠道进入并影响着投资者的决策,成为当前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主要信息来源。
然而,许多中小投资者因盲目听信这些信息遭受较大损失,在此,我们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分析以下四类信息来源:
一、个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理性看待投资咨询
由于证券价格的波动特征和投资者心理的不确定性,证券分析存在着局限性,分析师不可能准确预测未来股票的价格,也不可能提供稳赚不赔的投资建议。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部分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和道德操守缺失:有的不具备从业资格,以“咨询工作室”、“理财工作室”、“研发中心”等名义从事非法咨询活动;有的为招揽客户做虚假广告,夸大或选择性宣传荐股业绩,以明示或暗示保证投资收益、免费荐股等方式引诱客户;有的捏造事实进行虚假预测,或以市场传闻、主观臆测作为投资建议的依据;有的甚至通过虚假预测影响股价,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谋取非法利益。
投资者要正确认识投资咨询的作用、本质和局限,在自我独立分析的基础上理性参考投资咨询建议,不能迷信,更不能盲从。
具体而言,应关注以下三点:1.在选择接受咨询前,投资者应通过正规途径了解核实咨询主体的相关信息,如咨询机构是否具备证券咨询资格,从业人员是否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等;2.对于主观臆测、夸大其词的投资建议,一定要再三考证;3. 关注信息披露网站上有关公司的公开信息,以免受到误导。
二、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切勿轻信炒股博客
中小投资者往往缺乏专业能力和专门的精力去关注上市公司的运作情况,以及从事技术和市场分析,最简便和适宜的选择就是听听“高人”的意见。
于是,网络虚拟空间的炒股论坛、炒股社区、证券博客等逐渐成为了众多投资者倾听“高人”意见的渠道。
投资者在参考此类炒股博客的信息时,一定要关注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