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收费与排污申报讲义(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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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核心思想
《条例》共设总则、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排污费的征收、排污费的 使用、罚则和附则六章二十六条。 • • 实行总量收费 贯彻“收支二条线”
排污收费制度改革的主要方面
(一)构建了排污收费制度体系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 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 国家环保总局 《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 知》
水:《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噪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 危险废物:《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1978年,中共中央批转了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提交的《环境保护 工作汇报要点》,指出“必须把控制污染的工作作为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 向排污单位实行排放污染物的收费制度,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 定具体收费办法”。这是国家重要文件中第一次提出在我国建立排污收费 制度。 1979年9月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的排污收 费制度。
排 污 即 收 费 原 则
强 制 征 收 原 则
属 地 分 级 征 收 原 则
征 收 程 序 法 定 化 原 则
征 收 时 限 固 定 原 则
政 务 公 开 原 则
上 级 强 制 补 缴 追 征 原 则
减 、 免 、 缓 原 则
收 支 两 条 线 原 则
专 款 专 用 原 则
排污收费常用的排放标准
排污收费的理论基础
•污染损害的补偿理论
国家要求污染者对造成“外部不经济性”的行为承担责任。 投资治理污染 缴纳排污费补偿环境资源损失
承担责任方式
收费标准是环境资源价格的体现
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历史阶段
•1978-1981年 排污收费制度的提出和试行阶段, 排污收费制度在法律政策上的确立和相关工作试点 •1982-1987年 排污收费制度的全面实施阶段 1982年7月国务院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排污收费工作在全国范围 内得以推行和实施 •1988-1993年 排污收费制度的发展完善阶段 1988年国务院10号令《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颁布实 施,排污收费制度在内涵和外延上得到了全面的挖掘和拓展 •1994-2002年 排污收费制度全面创新阶段 1994年,全国排污收费15周年总结表彰大会提出在市场经济下排污收费制度 改革的四个转变,环境监理执法队伍职能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两控区”二氧 化硫总量收费试点和排污收费制度改革研究项目(B-8-1)的完成,为新排污 收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2003年至今 总量排污收费全面实行阶段 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成为排污收费制度历 史性发展的里程碑
国 家 标 准 :——— 强制性标准 ——— 推荐性标准 环 境 标 准 :——— 国家环境标准 ——— 地方环境标准 ——— 环保总局标准 国家环境标准:——— ——— ——— ——— ———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国家环境方法标准 国家标准样品标准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不交叉执行,行业标准优先执行)
污染当量值(单位:千克)
在水污染物中,以污水中1千克最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为基准, 对其它污染物的有害程度、对生物体的毒性以及处理的费用等进行研究和测 算,并与COD进行比较,结果是0.5克汞、1千克COD或10立方米生活污水…排放 所产生的污染危害和相应的处理费用是基本相等或等值的,污水中汞污染当量 值是0.0005千克、COD的污染当量值是1千克。 在大气污染物中,以大气中主要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为基准,按照上述 类似的方法得出其它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数=排放量(排放浓度*介质的体积)/污染当量值
4、规定了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核定方法的优先顺序
《条例》第九条对核定的方法作出了规定:具备监测条件的,应按照监测方法 核定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不具备监测条件的,可以采用物料衡算的方法进 行核定。同时,第十条规定:排污者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 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 依据。
排污收费与排污申报
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 年7 月 2010 2010年
叶丽萍
一、排污收费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历史 二、《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主要精神 三、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和方法 四、排污费的减、免、缓 五、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 六、排污申报 七、排污收费稽查 八、普遍关注的二个问题
排污收费制度的历史和理论基础
• 具体的收费单价
1、污水的污染当量收费单价
污水的每一污染当量收费单价是根据12000多套污染治理设施的固定资产折旧、能 耗、物耗、维修、管理费用、人工费用等进行测算后,得出 COD的平均治理成本为每千 克1.32元,按照排污费略高于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则,每一污染当量收费单价目标值应为 1.4元。
2、废气的污染当量收费单价
国家标准代号:GB
——强制性国家标准
GB/T——推荐性国家标准 HJ ——强制性环境标准
HJ/T——推荐性环境标准 DB ——强制性地方标准
(五)排污费资金管理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
“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取消过渡帐户,由银行直接分别入库,解 决不按规定的比例上缴和截留排污费的问题,排污费资金真正纳入预算,其使用与 环保部门自身建设脱钩。 排污费资金以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方式用于污染防治。 环保部门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优先保证。 财政部《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211类02款02项 环境执法监察 “反映环保部门监督检查环保法律法规、标准等执行情况的支出,行政处罚、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支出,环境行政稽查支出,执法装备支出,排污费申报、征收 与使用管理支出,环境问题举报、环境纠纷调查处理支出,突发性污染事故预防、 应急处置等支出”
废气是以大气中主要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为基准,按照上述类似的方法得出每一 污染当量收费单价目标值为1.2元。
考虑到排污者的承受能力,污水和废气的每一污染当量收费单价分别规定 为0.7元和0.6元。
需要说明的是,为保证新旧标准的平稳过渡,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 污水和废气收费单价只是目标值的一半,对污染物总量控制也只是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 用,所以,排污收费作为环境管理的经济手段必须与法律的、行政的手段结合使用才能促 进环境质量的改善
(六)规范执法、强化责任、加强监督
1、规范了排污费征收的程序 2、强化法律责任(第21-25条) 排污者:第二十一条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 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 环保局: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 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 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 3、实行政务公开,加强审计、监察监督
排污收费的理论基础
•环境资源价值理论
环境资源价值理论的核心是环境是一种资源,环境资源具有稀缺性,是有 价的、属于国家所有。
•环境问题的外部不经济性理论
在经济学中,环境污染被定义成为一种外部不经济性。外部不经济性是指 当一个生产者(或消费者)采取的行动使他人付出了代价而他人又不能得到补 偿时就产生了外部不经济性。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就是使生产者或消费 者所产生的外部不经济性的费用,进入它们的生产和消费决策。 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方法 对污染的直接管制 经济刺激手段
� 排污收费制度的起源 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环境委员会提出污染者必须承担削减
污染措施的费用,即“污染者负担原则”(简称PPP原则)。 在PPP原则指导下,OECD成员国在环境管理中逐步采用了一系列环境经济 手段,主要有环境收费、押金制度、排污交易、强制刺激等。
� 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3、排污费征收实现5个转变:
(1)由超标收费向排污收费转变 总体上实行“排污收费、超标处罚”。对某些污染排放,如噪声污染仍 采用超标收费。 (2)由单一浓度收费向总量收费转变 原则上以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收费。 (3)由单因子收费向多因子收费转变 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分别计算,跌加收费。考虑到污染因子较多,为 突出重点,降低收费难度,可以规定对每一个排污口的收费因子不超过3个。 (4)由静态收费向动态收费转变 (5)由低收费标准向高于治理成本的收费转变 确定排污收费标准的目标,考虑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分步实施。
(二)排污收费计征方式和标准的确定
• 计征方式
污染物(因子) 收费方式 污染介质(废水量) 替代变量(产品数量或人数) 核定污染参数的大小

污染当量
污染当量
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数
污染当量
根据各种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对生物体的毒性以及 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相对数量的一种关系。 从确定过程来说,污染当量是有害当量、毒性当量和费用当量的一种综合关系。 表示了不同污染物或污染排放量排放变量之间的污染危害和处理费用的相对关 系。
(三)基本明确了以“属地征收”为原则的排污费征收体制
排污费征收核定的权限原则上实行属地征收。同时明确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 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直接核定。
(四) 规定了排污收费基本原则
排污费征收基本原则
不 免 除 其 他 法 律 责 任 原 则
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方法
一、排污费征收标准体系设计 (一)排污费征收标准体系设计的原则 (1)通过排污收费的调节作用体现环境资源的价值,实现环保目标; (2)兼顾排污收费促进减少排污和筹集资金两个功能; (3)排污费应当高于污染的平均治理成本; (4)考虑地区经济发展和环境资源条件的差异; (5)简便易行和具有较低的操作成本 《条例》第十一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污染治理产业化发展的 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 力,制定国家排污收费标准
源自文库
(二)实行以总量收费为主要特征的排污费征收方法
1.扩大了征收对象 《条例》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单位和个体工商 户,简称排污者均应当缴纳排污费。 2.改革了征收方法 为适应总量控制的要求,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排放水、气、 固体污染物按照排污就收费;排放噪声污染按照超标声级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排放污水和废气实行总量多因子叠加收费,即将排污口排放的各种污染物 量折合成为当量值,再将各种污染物的当量值合计计算排污费。 简化排污费的计算,使排污收费标准归一化,避免了过去分散规定各污染 因子的收费标准给排污收费标准的调整带来的困难。
《条例》的主要精神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制定过程
•1994年,国家环保局在总结中国排污收费十五年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排污 收费制度深化改革的总体思路。 • 1995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局在世界银行 的援助下开始排污收费制度改革的研究。 • 1997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计委、财政部与世界银行共同组织了对研 究的评审验收。新的排污收费体系与国际接轨,符合我国环保目标和总量控制 要求,是科学合理、基本可行的。 • 1998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在杭州、郑州、吉林三个城 市进行总量排污收费的试点。 • 2000年向国务院提交送审稿,2002年国务院原则通过,2003年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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