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收费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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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排污收费的理论基础

1.环境政策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技术手段和教育手段。

2.经济手段特点:①与行政、法律手段相比,不强制的和直接地影响被管理者的意志,而是通过刺激、推动、诱导等方式间接影响之。②一般运用的经济杠杆,都是以货币的形式表现的价值范畴。③实质是贯彻物质利益原则④经济手段运用是以企业具有一定的独立权益为前提的。

3.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将环境保护领域应用的经济手段分为收费、补贴、押金-退款制度、市场创建、执行鼓励金5种类型。

4.环境保护经济手段分为四类:①税费手段②价格手段③交易制度④其他经济手段

5.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四个转变:①环境决策由单目标向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转变②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由污染防治为主向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转变③污染治理方式由点源治理向区域性和流域性综合治理转变④环境管理手段从以环境管理为主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科技手段转变。

6.环境保护经济手段的实施条件(一)法律保障(二)市场机制有效化(三)政府行为合理化

7.在实际生活中将外部成本内部化的措施主要有:(1)直接管制(2)损害赔偿(3)明晰产权(4)收费

8.PPP原则将排污收费标准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等量负荷(2)欠量负荷(3)超量负荷

第二章.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的历史沿革

1.第一个阶段(1978—1992年),制订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强化环境管理三项政策。

2.我国现行的环境经济政策仍是以政府行政干预和控制为主,其中包括“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污染申报制度、污染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等。

3.“三个转变”:强调在工业污染控制的基本战略上要逐步实现三个转变,即由污染的末端治理转向污染的全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相结合,由排放污染物的浓度控制转向总量控制与浓度控制相结合,由污染的点源治理转向污染的集中控制综合治理和点源治理相结合。

第三章我国排污收费制度概述

1.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特点:征收上具有强制性、管理上区域分级性、使用上专项专用。

2.我国排污收费的类型:按收费依据分类:浓度收费、总量收费

按排放标准分类:排污费,超标排污费

按排污收费的功能分类:刺激型排污收费,筹集资金型排污收费,混合型排污收费

按受控污染因子分类:单因子收费、多因子收费、单因子与多因子结合型收费

第四章基本知识点纲要

1.2002年国务院发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代替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根据该条例,由超标收费转变为排污即收费;由高于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成本收费向逐渐高于治理成本收费转变;资金管理由收支两条线管理。

2.地方性法规与国家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时候,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法规的,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裁决。

3.新条例在总体上实现了四个转变,即由超标准收费向排污收费转变;实现了单一浓度收费向浓度与总量相结合的收费转变;实现了单因子收费向多因子收费转变;实现了由低收费标

准向高于治理成本的收费转变。

4.≪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一)重点污染源防治;(二)区域性污染防治;(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第五章环境标准

1.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国家环境方法标准和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2.一般优先执行地方标准,国家标准重新制定后严于地方标准时,执行国家标准。

3.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和环境样品标准和环境样品标准只有国家标准。

4.环境质量标准按环境要素可分为:水质量标准、大气质量标准、土壤质量标准、生物质量标准以及噪声、辐射、振动、放射性物质等的质量标准。

5.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资格制定。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6.环境影响较普遍的10种大气广域污染物:SO2、TSP、PM10、NO2、NO X、CO、O3、Pb、苯并[a]芘(B[a]p)和氟化物等纳入标准(该标准与2000年1月1日修改去掉NOx一项,目前控制9项指标)。

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按不同区域的空气质量要求把各个地区分为三类不同的环境功能区: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的工业区。

8.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建、扩建污染源,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9.对新老污染源规定了不同的排放限值(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日期为准):

○1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为现有(老)污染源;1997年1月1日起设立的污染源为新污染源。○2排气筒高度除必须遵守标准规定的排放速率标准值之外,还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米以上,达不到要求的排气筒,应比原标准规定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3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4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5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的污染源,其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行业总量控制标准。

10.不适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的锅炉炉型范围如下:

○1所有用于发电的煤粉锅炉(不考虑其参数高低);○245.5兆瓦(65吨/小时)以上用于发电的沸腾锅炉和各种燃油锅炉、燃气锅炉;○3各种以危险废物、生活垃圾为燃料的锅炉。(该类锅炉应分别执行GB18484-20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和GB18485-200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1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适用所有区域。

12.年限划分(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批文下达日期为准):该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Ⅰ时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锅炉。Ⅱ时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Ⅰ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13.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烟囱高度的规定:○1燃煤、燃油(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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