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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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234-2016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234-2016
本规范共分 22 章和 13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墙体节能 工程,幕墙节能工程,门窗节能工程,屋面节能工程,地面节能工程,供暖节能工程, 通风与空调设备节能工程,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节能工程,空调与供暖系统管网节能 工程,配电节能工程,照明节能工程,地源热泵系统节能工程,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 程,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建筑环境工程,资源综合利用工程, 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现场实体检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 7 ) 本 规 范 第 16.2.10 条 依 据 国 家 标 准 《 太 阳 能 供 热 采 暖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 GB50495-2009 第 5.3.5 条的规定。
(8)本规范第 3.4.4 条为绿色建筑工程涉及的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子分部工程 验收方式的规定。
本规范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建 筑节能中心)、重庆市绿色建筑技术促进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在本规范的实施 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 交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渝中区牛角沱上清寺路 69 号 7 楼,邮编:400015, 电话:023-63601374,传真:023-63861277),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建设部备案号: J13144-2015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234-2016Leabharlann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energy efficient public building(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3)本规范第 1.0.4、3.1.2、11.2.4、22.0.6、22.0.7 条内容分别依据国家标准《建 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第 1.0.5、3.1.2 条、11.2.3、15.0.5、15.0.5 条等强制性条文要求。

水利部关于印发《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1.10•【文号】水财务〔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水财务〔2024〕9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中国水权交易所:《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水利部2024年1月10日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规范用水权交易,保护用水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用水权交易市场秩序,根据《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用水权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用水权交易平台、交易主体、交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用水权交易应当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捷、有利于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统一的用水权交易市场建设,对用水权交易重大事项及交易平台建设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用水权交易平台建设运营监管,用水权交易监督管理和评估。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权交易监督管理和评估。

第五条用水权交易应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进行。

跨水资源一级区、跨省区的区域水权交易,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权交易,以及水资源超载地区的用水权交易,原则上在国家水权交易平台进行。

灌溉用水等小额交易可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App便捷开展。

鼓励其他用水权交易到国家水权交易平台开展。

第二章用水权交易第六条交易主体为用水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

吉林省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吉水保[1995]136号

吉林省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吉水保[1995]136号

吉林省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正文:---------------------------------------------------------------------------------------------------------------------------------------------------- 吉林省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吉水保[1995]136号1995年4月25日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厅、水利厅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土流失补偿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等易于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区,进行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毁、压没原地貌或植被,降低或丧失其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标准附后)。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机构按下列职责范围负责水土流失补偿费的统一征收工作。

县级水土保持机构负责征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流失补偿费。

市(州)水土保持机构负责征收本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建设、生产项目的水土流失补偿费。

省水土保持机构负责征收跨市(州)建设、生产项目的水土流失补偿费。

第四条水土流失补偿费,按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毁、压没原地貌或植被的面积和危害程度,以及能否恢复植被,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机构现场勘测后,按本办法附表规定的标准征收。

第五条各级水土保持机构在审批建设、生产项目中的水土保持方案时,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

第六条农村中小学建校舍、敬老院、福利院及农民个人修建非营业性房屋,在指定地点挖砂取土的,免收水土流失补偿费。

第七条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必须持同级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样式附后)。

第八条人水土流失补偿费可以委托银行代收,代收单位可提取总额3%的手续费。

第九条对逾期不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按《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二次供水改造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1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二次供水改造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1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二次供水改造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二次供水改造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1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城市二次供水是居民饮水安全的关键环节,直接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提升城市二次供水保障能力,确保居民饮用水水质水量安全,经省政府同意,就开展城市二次供水改造工程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思路以保障城市居民饮用水水质水量安全为目的,以改造老旧散小二次供水设施及陈旧管网为重点,以理顺管理体制、规范水价为手段,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统筹推进全省城市二次供水改造工程,实现全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全更新、城市居民24小时供水全覆盖、饮用水水质水量和应急保障能力大幅提升。

二、实施原则(一)统一领导、属地实施。

在省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各级城市政府作为组织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区城市二次供水改造工作。

(二)政府扶持、多方筹资。

各级政府要加大引导资金投入力度,同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采取政策扶持、财政适当补助、企业投入和社会筹资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

(三)统筹规划、分类指导。

在城市总体规划和供水专项规划指导下,充分考虑城市水源、水厂、管网等设施现状,科学安排城市二次供水改造项目。

(四)先急后缓、分步实施。

从百姓需求最迫切、矛盾最突出、见效最迅速的城市二次供水项目入手,先急后缓,分层次彻底解决我省城市二次供水存在的安全隐患。

(五)方便群众、避免扰民。

在实施改造过程中,最大限度降低对居民日常生活的影响,切实把好事办好。

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出台

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出台

河湖 管理 、 水域 岸 线管理 等涉及社 会管 理 的法规 制 批 、 招标投标 、 工程 建设 、 河道 采砂管理 等领域要加 度。 近期 , 要大 力推进 河道采砂 管理 条例 立法 协 强监督, 从源头上 预防腐败 。 调工作 , 争取 尽快 出台。
同志们 , 时 期 水 利 建 设与 管 理 工作 任 务艰 新
有关责任人 的责任。
建 设 与管 理 工作 的 同志 要加 强 中 国特 色社 会 主 义
第三 , 实健 全法规 。 着力从四个方面构建 适 理 论 、 策法 规和 综 合业 务 知识 的学 习, 切 要 政 不断 提高 综 应形 势需 要 的水 利 建设 与管理 法规制 度体 系: 是 政 策理 论 水平、 合业 务素质和 驾驭 本 职工作 的能 一 建立 健全 质量 管理 、 全 管理 、 安 河道 采砂 管 理等 涉 力。 要牢 固树 立责任意 识和奉 献 意识 , 弘扬 “ 万众一
工程 建设 安全 生产、 河道 采砂 管理 等各 个领 域 的工 基础性 问题 、 体制 机制性 问题等进 行深入研究。
作责任制 , 将责任 落实到具 体单位 、 体 岗位 、 体 具 具 第五 , 实抓 好 队伍 。 切 要加 强 水 利建 设与 管理
人员, 形成 工作 有人管、 务有人抓 、 任 责任 有人负 、 队伍 建 设 , 用事业凝 聚人 才, 实践造 就 人才, 用 用机 级抓一 级 、 层抓 落实 的工作 格 局 。 层 要建 立严 格 的 制 激 励人才, 用政 策 吸引人 才, 感情 留住人 才。 用 要 奖惩 制度 和责任追 究制 度, 强对 责任制 落实情 况 建 立健 全 用人 机制 , 加 开展 全 方位 、 多层 次 的教 育培 的监 督检 查 , 工程 质量 和 安全 出现 重 大 问题 、 对 工 训 , 强干 部 交流 和锻 炼 , 加 努力在 提高 队伍 整 体素 作出现 重大失误 、 工作进 度严重滞后的, 要严肃追 究 质 、 育 职业 精 神等 方面取 得新 的成 效 。从事水 利 培

水能资源开发权有偿出让制度的实践

水能资源开发权有偿出让制度的实践
们 对 水 能 资 源 开 发 权 有 偿 出 让 方 式 的 改 革 是 顺 应 时 代 潮 流 的 , 已经 为 社 会 所 接 受 。 到 2005年 底 ,浙 江 省 共 有 偿 出让 水 电 站 资 源 点 l 0余处 ,装机 达 5 4 0多万 kW ,出让 总 金额 将 近 2 亿 元 。 资 源 出让 金 主要 用 于 电 站 下 游 村 镇 的 经 济 扶 持 、 农 民 的 政 策 处 理 补 偿 、水 资 源勘 测 保 护 、 水
有 偿 出 让 制 度 , 这 在 我 国 水 能 资 源 的 开 发 史 上 具 有 重 要 的 历 史 意 义 。 水 利 部 已 经 将 浙 江 省 实 行 水 能 资 源 有 偿 出 让 制 度 这 一 做 法 列 入 了 中 国 水 力 发 电年 鉴 ( O 2 0l~2 0 。在 水 能 资源 有 偿 出让 的 0 2) 基 础 上 ,我 们 又 提 出经 济 补 偿 和 生 态 补 偿 ,初 步 建
江 省位 居全 国 第 l 6位 ,但 开 发 率 已跃 居 第 4位 ,开
发装机 位居 第 6 位 。
在 抓 好 小 水 电 开 发 建 设 的 同 时 , 浙 江 省 水 利 部 门 加 强 制 度 创 新 , 调 整 新 形 势 下 水 能 资 源 开 发
电工 程 项 目管 理 、 水 利 工 程 补 助 等 。 新 的 开 发模 式
立 了 以 资 源 、经 济 、 生 态 等 “ 大 补 偿 机 制 ” 作 为 三 核 心的 水能 资 源开 发新 模式 。 浙 江 省 水 能 资 源 实 行 有 偿 出让 已 有 5 年 多 时 间 。经 过 5 年 多的 努 力 ,无 论 是 出让 方 式 、 出让 规 模 ,还 是 覆盖 县 市 的 数 量 都 上 了一 个 台 阶 。 水 能 资 源 的 有 偿 出 让 从 5 年 前 个 别 县 的 试 点 到 今 天 已经

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

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
扩大装机 容量水 能资源开发利用权 的取得, 原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 或者个人优先 。 第十六条 转让水 能资源开发利用权 , 应当到原批准机 关申报 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 七条 水 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 出让金 的收取 工作 , 由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
水 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 出让金拍卖底价根据单位 电能投资确定。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 让金主要用于水能资源的调查评价、 规划、 前期准备等方面工作。 项目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取得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征收、 使用、 管理的具体办法, 省人 民 由 政
府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确定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管理权限负 由 责:
源开发利用项目 有关部门 , 不得审批或者核准。
第十一 条 水 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实行有偿出让制度。 有偿 出让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 的年 限不得超过5年。 0
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水能资源, 依法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 请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单位和 应当 申
个人 , 当具备 与该开发利用项 目 应 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第十三 条 新建水 能资源开发利用项 目的开发利 用权 , 当通过 招标 、 应 拍卖等方 式出让 , 以投 标、 竞买等方
( 装机容量在2 0 千瓦以上 ( 0 0 一) 00 含2 0 千瓦) 由省人 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 的,
( 装机容量20 千瓦以 二) 00 下在市辖城区内的,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由 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 装机 容量2 0 千E ̄-在 市辖城 区外的, 三) 00 t V 由县级 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 报省、 市人 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2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水利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拟订全省水利战略规划,起草水利工作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水利工作相关政策;组织编制全省江河湖库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按规定拟订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省级财政性水利资金安排的建议和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国家和省水利资金、省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

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省管江河、区域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财综[2010]105号 关于规范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105号 关于规范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能源局:近几年,一些省市自行出台地方性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政策,以水能(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名义向水电企业收取出让金、补偿费等名目的费用,不仅违反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而且加重了水电企业负担,影响了水电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为建立规范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水电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停止执行自行出台的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政策。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各地不得对已建、在建和新建水电项目有偿出让水能(水电)资源开发权,不得以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名义向水电企业或项目开发单位和个人收取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水电资源开发补偿费等名目的费用。

二、切实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规范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79号)的规定,各地应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确保水资源费及时足额征收,按规定专项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并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三、凡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各地一律不得越权设立涉及水电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不得设立涉及水电企业的政府性基金项目。

凡违反规定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6)第460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吉林出台规定建立水能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吉林出台规定建立水能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排新 产 品。 此次 博览会 , 吉林 省精 心选 出3 3个 优 秀项 目参 展 . 中包 括 “ 其 混
寻 求 合 作 伙 伴 提 供 了 一 个 良好 的 契 机 。同时 , 过考 察 交流 , 通 吉林 省也 有
等 1 个 部门联合 主办 .是迄今 为止 国 3
内最 大规模 的 节能减 排和 新 能源 科技
规定 , 从而 建 立了水 能资源 有偿 使 用制度 。 吉林省是水能资源较为丰富的省份 .技 术可开发装机总
县级 以上 人民政 府水 行政 主管 部 门或水 电管 理机 构 签订 水 能资源 开发 利 用权 有偿 出让合 同 .一次 性足 额缴 纳 水能 资
容量 5 5 万 千瓦 。 7. 1 近年来 , 农村水 电热潮兴起 , 已建成农村 源 开发 利 用权 有偿 出让金 。水 能资源 开发 利用权 的年 限为 现 水 电站 1 2座 。 6 目前 , 正在 开 工建 设 的农村 水 电站 有 5 0座 , 项 目全 部投产 后 。 吉林 省农 村水 电装机 将达 到 6 5万 千瓦 。 有 关专家 分析 认为 . 期 以来 , 为 国家所 有 的水 能资 长 作 5 0年 。水 能 资源 开发 利 用权 有偿 出 让金 应 专款 专 用 , 要 主 用于水 能 资源管 理 、 调查 评价 、 规划 、 目前期 准 备 、 技 术 项 新
节能减排博 览会开幕 吉林省 3 3个项 目亮相
3月 2 0日在 北京 展 览馆 开 幕 的
20 0 9中 国 国 际 节 能 减 排 和 新 能源 科 近 年来 . 林 省在 新 能 源 与 可再 吉
展仅 一 上午 . 与北 京四海 公 便
司 、 京节 能办 等多 家企 业和 北 单 位达成 合 作意 向 。 企业 负责

水电资源开发权的有偿转让

水电资源开发权的有偿转让

水电资源开发权的有偿转让作者:阚喜森单位:浙江省安吉县水利局时间:2008-8-12 10:53:00摘要:浙江省率先在国内推行水电资源开发权有偿转让制度,但由于这是制度创新,缺乏可供借鉴的经验,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有待于规范完善。

该文就此作了探讨,期望国家主管部门能尽快出台规范性文件,使这一制度能真正成为推动我国水电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

关键词:水电资源开发权;有偿转让中图分类号:TV742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3-0867(2006)06-0053-02水能资源其开发利用应实行有偿原则。

但是,在2002年以前,一般都是无偿的,由于小水电开发具有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从而形成投资热点,这一方面加快了小水电开发,一方面造成诸多矛盾和纠纷,针对这一问题,浙江省水利厅下发了浙水电(2002)1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浙水电(2003)17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水电资源开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全面推行水电资源有偿出让制度。

1 对开发权有偿转让中几个问题的探讨有偿转让的文件下发以后,遂昌县等二十几个县先后出台了实施文件,并付诸实践。

经过几年的努力,全省水电资源无序开发、“跑马圈河”等现象得到了有效遏止,开发纠纷明显下降,水电开发步入了快速、良性、健康发展的轨道,成效十分显著。

但是,由于水电资源开发权有偿转让是一种制度创新,在国内尚无先例可供借鉴,浙江各地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待探讨和完善。

1.1 如何评估确定合理的资源转让费浙江省水电资源的有偿转让,目前一般都采用招标或协议出让的方式,因此如何评估资源价值,确定底价,将直接关系到业主开发成本:过高,有可能造成电站建成投产后无利可图,难于生存,进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和小水电的发展进程;过低,则不能体现资源的真正价值,失去资源转让的实际意义。

笔者认为,工程建设有难有易,资源价值可按电站投入产出比,即电站年均收入与工程总造价的比值高低来确定,具体可按每产出1%提取0.1&~0.2%来计算。

水资源利用规则方案

水资源利用规则方案

水资源利用规则方案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源,预防水害,实现水资源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九条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十一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4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组建吉林省能源局(副厅级),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省煤炭工业局的煤炭行业管理职责。

(二)划入原省经济委员会的电力行业管理职责。

(三)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

具体包括:研究全省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实施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协调能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能源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审核相关重大建设项目;推进全省能源体制改革。

(四)增加配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展核电相关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拟订能源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标准并组织落实,提高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一)研究提出全省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全省能源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水能资源开发权有偿转让若干问题探讨

水能资源开发权有偿转让若干问题探讨

Ke y wor : ae n r y De eo me t Re l ci n ds W t r e g ; v l p n ; fe t e o
中图分类号 : V2 114 T 1、+
文献标 识码 : c
文章编号 :6 38 4 (0 70 —0 20 17 —2 12 0 )20 2 —2
a x c st ton lc nd e pe t henai a om p t n u h iy t s u h eg a i c e e ta t ort o is e t er ulton do umen o p om o et eat y a usa n bl tt r t h h lh nd s t i a e e d veop en ae n g rc nty、 e l m tofw tre er y ofou ou r
偿 原 则 。但 是 ,在 2002 年 以 前 ,浙 江 各 地 水 能 开 发 权 的 取 得 一 般 都 是 无 偿 的 , 拟 开 发 者 只 要 征 得 当 地 村 、 乡 ( ) 同 意 ,报 县 ( ) 发 改 委 审 批 即 镇 市
可 。 由于 小 水 电 开 发 具 有 投 资 省 、 见 效 快 、风 险 小 的 特 点 ,且 国 家 又 有优 惠 政 策 , 电 站 建 成 后 一 般 效
ac s c es ,bu u o t nsiuton c e i t tl c h xp ren est tca e us orr e e e h r o e,s e td e t he i tt i r atviy,i a kst e e e i c ha n b ed f ef r nc ,t e ef r om
方 面 加 快 了 全 省 小 水 电 开 发 的 进 程 , 一 方 面 由 于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3.09.27
•【字号】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施行日期】2023.09.27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9月27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3年9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7部地方性法规:
一、《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
二、《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三、《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四、《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
五、《吉林省城市房产管理若干规定》
六、《吉林省促进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七、《吉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
法》的决定
正文: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用途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处5000元至30000元罚款,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二、删除第五十九条。

三、删除第六十一条。

四、第六十二条修改为“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结束——。

水法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

水法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

水法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
第六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并保护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和单位、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义务的规定。

一、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有以下几层意思:(1)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要依法进行,这里的“依法”包括依照本法及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重要的公共资源,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符合水资源规划,并依法经过批准。

(2)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中的“水资源”包括各种水资源,如雨水、微咸水、再生水等,本法第24条、第52条规定国家鼓励对这些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同时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能、水运资源,本法第26条、第27条对此作了规定。

(3)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中,也要同时依法保护水资源,也就是在保护中开发。

二、单位和个人有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权利,同时也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权利义务对等,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

本法的这一规定必将调动单位和个人依法保护、开发、利用水资源的积极性,有利于我国水利事业的发展。

吉林省职业教育若干规定

吉林省职业教育若干规定

吉林省职业教育若干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劳动保障世界》
【年(卷),期】1997(000)009
【摘要】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吉林省职业教育若干规定》已由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7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7年4月1日第一条为了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专门培训以外的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三条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经过职业学校教育或者职业培训;从事非技术工种工作的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应
【总页数】2页(P38-39)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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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技术和管理考试题

水利技术和管理考试题

水利技术和管理考试题一、单选题(共40题,每题1分,共40分)1、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 )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A、人事部B、水利部C、劳动保障部D、科学技术部正确答案:D2、防洪影响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但不跨地级行政区域的水库、水电站,由( )指挥调度;A、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B、省级防汛抗旱指挥部C、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D、地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正确答案:D3、根据《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地方项目的国家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下达后,省计划、财政和利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应的手续,( )。

A、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一律下达至县财政部门,转由县水利部门下达到项目法人B、凡可将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直接下达到项目法人的,要直接下达到项目法人C、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一律下达至县水利部门,由县水利部门下达到项目法人D、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一律下达至县财政部门,由县财政部门直接下达到项目法人正确答案:B4、( )由于起动速度快、调节性能好、操作简便灵活。

所以在电力系统中起调峰调频和事故备用作用。

A、风力发电机组B、水轮发电机组C、核电机组D、火力发电组正确答案:B5、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 )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A、施工单位B、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C、监理单位D、项目法人正确答案:D6、对不使用政府投资或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农村水电项目,实行核准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只审批( )。

A、项目技术施工设计B、项目建议书C、项目初步设计D、可行性研究报告正确答案:C7、“大雨滂沱”是指(A、阵性降雨B、持续性降雨C、间歇性降雨D、连续性降雨正确答案:A8、( )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微型蓄水、引水、提水工程和雨水集蓄利用工程。

A、干旱缺水B、水质很差C、缺乏水利工程D、经济发达正确答案:A9、监理人员应当保守执(从)业秘密,并不得同时在( )个以上水利工程项目从事监理业务,不得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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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若干规定
2009年03月18日 15时52分 79
主题分类: 资源能源
“水能资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政发[2009]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若干规定
第一条根据《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的收取主体、收取范围、收取方式、收取标准等,《条例》有规定的,依据《条例》执行;无规定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新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开发利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电管理机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对列入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新建项目,进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出让评估论证,并编制底价:
(一)单位电能投资在2.5元/千瓦时及以下的项目,出让底价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1.1%;
(二)单位电能投资在2.5元/千瓦时以上的项目,出让底价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1%。


价及其编制过程必须严格保密。

单位电能投资,是指项目总投资与项目设计多年平均年发电量的比值。

对挂牌出让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按最低出让底价收取。

第四条中标人或拍卖、挂牌买受人,应当自出让结果确定之日起30日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电管理机构签订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合同,一次性足额缴纳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电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之日起20日内,办结相关手续并颁发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证。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证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五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年限为50年,已经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项目,开发利用年限自项目建成投产发电之日算起。

新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开发利用年限自获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之日算起。

第六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电管理机构签订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合同。

并按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开始一次性足额缴纳剩余年限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领取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证。

企业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分期缴纳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与该企业签订缴纳合同后,按资金增值的原则分期缴纳,具体规定详见下表
方案分期年限每年缴纳出让金
一一次性缴纳 2009年11月1日前应缴出让金总额
二 5年 2008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1日应缴出让金总额×(1+5‰)÷5
三 10年 200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1日应缴出让金总额×(1+10‰)÷10
四 20年 2008年11月1日至2028年11月1日应缴出让金总额×(1+15‰)÷20
五 30年 2008年11月1日至2038年11月1日应缴出让金总额×(1+20‰)÷30
六 40年 2008年11月1日至2048年11月1日应缴出让金总额×(1+25‰)÷40
七 50年 2008年11月1日至2058年11月1日应缴出让金总额×(1+30‰)÷50
备注:
1、分期缴纳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年限不能大于企业剩余年限。

剩余年限为50年减去水电站开始投产发电的年份到2008年年数的差值。

2、应缴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总额为已开发利用水能的企业剩余年限应缴纳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总额。

前款规定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计算公式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总额=装机容量×100元/千瓦×系数。

系数标准:
①水电站年均利用小时在2500及以下的取0.9;
②水电站年均利用小时在2500以上至3500及以下的取1;
③水电站年均利用小时在3500以上的取1.1。

新建水库附属电站及水电站扩大装机容量部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本规定实施前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已超过50年的水电站,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每年缴纳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总额的1/50。

对于抽水蓄能电站在扣除抽水蓄能发电部分后按本条第二款规定计算收取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

对于国际界河上的水电站暂不执行本规定。

第七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证失效前1个月内,受让人应到原发证机关重新办理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证。

第八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由省、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电管理机构收取,并按照下列比例分别缴交各级财政:
(一)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按照省40%、市(州)20%、县(市、区)40%的比例缴交;
(二)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按照省20%、市(州)40%、县(市、区)40%的比例缴交;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按照省20%、市(州)20%、县(市、区)60%的比例缴交。

第九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作为水利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

主要用于水能资源管理、调查评价、规划、项目前期准备、新技术推广等,并按照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效期的,应当在该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与之签订有偿出让合同的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人需要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和工程已经实施的状况。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转让时,原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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