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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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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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楔形文字法:是指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法的总称。

后扩展到周围其他国家和地区,构成楔形文字法系。

2、《乌尔纳姆法典》:是指创制于距今4000年两河流域的乌尔第三王朝国王乌尔纳姆时期的法典,它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它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时代。

3、《汉姆拉比法典》:是制定于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时期的一部法典,它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成文法典;它分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具有君权和神权相结合的特点,它是楔形文字法的典型代表,对后来西亚地区的法律制度有着重要影响。

4、外国法制史的对象是什么? 外国法制史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世界上各种类型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产生、发展、演变的规律,基本包括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

其研究的对象主要是立法的历史、执法的历史、法律对经济政治和文化进步所产生的作用、各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规律5《汉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特点及历史地位。

主要内容和特点:维护君权与神权相结合的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奴隶制度和自由民内部的权利不平等;实行土地国有和公社所有的公有制形式;在契约方面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书面形式;肯定买卖婚姻和家长制家庭关系;犯罪与刑罚未成为独立部分,散布于其他各条文之后,刑罚保留了原始氏族制度的残余;规定了以国王掌握最高司法权和以发誓、神明裁判为主的诉讼制度。

历史地位:它是楔形文字法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属于奴隶制早期成文法典的高峰;对后来西亚地区的法律制度有着重要影响;它是至今世界上保存比较完整的楔形文字法的成文法典。

6楔形文字法的主要特征(P10) 1 法律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贯彻“君权神授”的思想,强调法典的“公平”、“正义”和神圣不可侵犯性。

2 法律的内容涉及面较广,包括民法、刑法等各方面,有君主专制制度、奴隶制度和自由民内部的权利不平等、实行土地国有和公社所有的公有制形式等。

法制史总结(五)——外国法制史

法制史总结(五)——外国法制史

罗马法罗马法是古代法,要重点把握罗马法的形成、发展过程,代表性法典,主要私法制度,以及历史影响等内容。

⼀、罗马法的产⽣和《⼗⼆表法》的制定罗马法是罗马奴⾪国家法律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从罗马国家产⽣⾄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的产⽣公元前6世纪,罗马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约公元前578年~前534年)进⾏了改⾰。

这次改⾰标志着罗马奴⾪制国家的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

罗马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表法》的制定1.制定过程。

公元前510年罗马法由习惯法向成⽂法发展。

公元前450年颁布的《⼗⼆表法》是这⼀发展过程的重要⾥程碑。

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表公布于罗马⼴场。

次年,⼜制定法律两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

2.篇章结构与特点。

《⼗⼆表法》的篇⽬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

表现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的特点。

3.历史地位与影响。

《⼗⼆表法》严格维护奴⾪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安全不受侵犯。

《⼗⼆表法》是罗马国家第⼀部成⽂法,它总结了前⼀阶段的习惯法,并为以后罗马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

⼆、罗马法的发展★★★1.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市民法就是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的仅仅适⽤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其内容包括国家⾏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的法律规范,主要是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

随着罗马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贸易的扩⼤,在共和国后期,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渐创制形成了适⽤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以及外来⼈与外来⼈之间的法律规范――万民法。

万民法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所有权以及债权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

00263外国法制史(自考)

00263外国法制史(自考)

00263外国法制史,导论1.【识记】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包括哪些?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包括四个方面:(1)世界历史上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产生、本质、主要内容、表现形式及其影响。

(2)世界历史上有代表性的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实施以及司法活动。

(3)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上对经济发展、政治演变和文化进步所产生的作用。

(4)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规律。

2.【识记】外国法制史学科的体系包括哪些?(1)楔形文字法(2)古印度法(3)古希腊法(4)罗马法(5)日耳曼法(6)教会法(7)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8)伊斯兰法(9)英国法(10)美国法(11)法国法(12)德国法(13)日本法(14)俄罗斯法(15)欧洲联盟法3.【领会】简述外国法制史的地位及作用?一、外国法制史的地位:外国法制史以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是研究外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基本特点和发展规律的重要的法学专业基础学科。

二、外国法制史的作用:1、学习外国法制史有助于从总体上了解各个法律领域法律制度发生发展的基本状况,为深入学习各部门法学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2、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和学习可以开阔视野,对于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法制文明成果、学习世界各国法制建设发展经验有重要促进作用。

4.【识记】简述古代法律制度?【200910单选,201001单选】(1)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所制定的《汉穆拉比法典》是楔形文字法律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是世界上保存比较完整的最早的成文法典。

(2)公元前6世纪,古印度出现佛教,佛教法在古印度社会一度繁荣、发达,佛教僧侣编纂、整理的《律藏》、《经藏》和《论藏》是佛教法的重要典籍。

(3)编纂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的《摩奴法典》是印度孔雀帝国兴盛时期对婆罗门教法的继承和总结,是印度法制史上最古老的第一部正规的法律典籍,在南亚次大陆享有崇高地位,在历史上曾形成过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外国法制史》课件

《外国法制史》课件
日本法律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对国际法律秩序的影响。
06
外国法制史的启示与借鉴
外国法制史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立法原则
外国法制史中蕴含着许多重要的 立法原则,如权力分立、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正当程序等,这些 原则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 启示意义。
法律体系构建
通过研究外国法制史,可以了解 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从而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城市法的影响
城市法对中世纪欧洲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它 促进了城市的繁荣和发展,也为后来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奠定了基础。
日耳曼法
日耳曼法概述
日耳曼法是中世纪早期日耳曼民族所使用的法律体系。随着日耳曼民族的迁徙和征服,日 耳曼法逐渐传播和发展。
日耳曼法的主要特点
日耳曼法注重集体主义和习惯法,强调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重要性。它规定了氏族、部 落、村庄等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VS
英国法的发展
英国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普通 法的形成、衡平法的出现、制定法的制定 和司法制度的改革等。这些阶段的发展使 得英国法逐渐完善,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美国法的形成
美国法的形成受到了英国法的影响,同时也 受到了美国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的 影响。美国法在独立战争后逐渐发展成为独 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美国法的发展
美国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联邦制 的建立、司法制度的改革、制定法的制定和 国际法的影响等。这些阶段的发展使得美国 法逐渐完善,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代表 。
法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法国法的形成
法国法的形成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同时也 受到了法国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的 影响。法国法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发展 成为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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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

1.楔形文字法:古代西亚两河流域楔形文字锲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2.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颁布的成文法典,它集两河流域法之大成,是楔形文字法的典型代表,是世界上第一部保存完整的奴隶制法典。

3.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用诗歌体裁写成4.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是雅利安人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

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5.摩奴法典——是古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涉及刑法、民法、诉讼等,内容比较广泛,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

它是由婆罗门教僧侣们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形成的习惯编制而成,对后来古代印度及其毗邻地区影响很大6.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的奴役制。

解负令是梭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规定拔除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债务奴隶和买卖奴隶,因债务而沦为奴隶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被卖至外国为奴隶的由国家出钱赎回。

解负令消灭了债务奴隶,极大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商品经济自由发展。

7.贝壳放逐法——是雅典在克里斯特尼改革后不久实行,规定在公民大会上以投票方式,指定放逐那些危害国家的分子。

表决时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当放逐的人名,投票数超过6000则被放逐国外,被放逐者中止公民权,十年后方得返回。

8.程式诉讼:由裁判官作成一定程式的书状。

诉讼程序仍分法律审查与事实审查两个阶段。

传唤被告仍由原告为之。

先由原告向裁判官陈述要求和理由,裁判官拟成一定程式的书状,然后移交民选的承审法官,命他们按书状载明的案情要点和判决的提示进行审理和裁判。

9.评论法学派:评论法学派是14世纪以意大利法学家巴尔多鲁等为代表而形成的研究罗马法的一个学派。

该学派的宗旨是致力于将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的实践相结舍,根据时代需要将罗马法原则和制度适用于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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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第一款楔形文字法(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一个法系)1、《汉穆拉比典法》:性质:世界上保留最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注:与《乌尔纳姆法典》相区别)法典的结构:序言、本文和结语:有一半的条文是有关财产(6-126条,法典共282条)主要内容和特点:君主的权力来源于神;窃取神庙或宫廷的财产的处刑是:死刑;法典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努,前者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独立手工业者,地位比后者高。

包括:君主专制制度、等级制度、财产所有权制度、契约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犯罪与刑罚制度、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

意义:它是楔形文字法成熟和发达的重要标志,作为楔形文字法具有系统性的法律文献,历史意义。

2、楔形文字法: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有自己的特征,以《汉姆拉比法典》为代表法典,对人类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意义特征:1、楔形文字法各法典结构比较完整。

2、法典内容丰富,涉及面较广,特别重视对民事法律关系调整。

3、各法典大多是司法判例的堆积。

4、除成文法外,还有习惯法。

5、楔形文字法是世俗法。

3、其他法典:乌尔第三王朝《乌尔纳姆法典》(目前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尼尼微法律教本》、《李必特·伊斯达法典》、《俾拉拉玛法典》第二款古代印度法律制度大约公元前3000年中叶,印度的土著居民达罗毗荼人创造了哈拉帕文化。

雅利安人入侵印度后,印度出现了最早的传世文献——吠陀。

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年至公元前600年,用诗歌体裁写成。

吠陀本集共4部:《梨俱吠陀》(赞颂明论)、《娑摩吠陀》(歌曲明论)、《耶柔吠陀》(祭祀明论)和《阿达婆吠陀》(巫术咒语汇集)。

由此产生了古印度最早的原始吠陀宗教---演变为婆罗门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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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第二章第一节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发展1.概念:楔形文字法,是古代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的早期居民创造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苏美尔人、阿卡德人、阿摩利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2.楔形文字法的产生①奠基:公元前3000年代初期,居住在两河流域南部地区的苏美尔人与北部地区的阿卡德人建立的城市国家最初所采用的习惯法为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乌尔、拉格什、乌鲁克等)②发展:公元前3000年代中期,拉戈什国王乌鲁卡基那实行社会改革,制定了一些已经成文法。

③成文法典:公元前3000年代末期,乌尔国家统一了两河流域南部地区。

(BC2113~BC2096)乌尔第三王朝的国王乌尔纳姆为巩固统治,缓和社会内部矛盾,创制了《乌尔纳姆法典》,这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3.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和演变①公元前2000年代初,伊新(《李必特·伊丝达法典》)、拉尔萨(《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等)等国家相继制定了成文法典,这些法典继承了《乌尔纳姆法典》的风格,但在结构体系和立法技术上有所提高。

反映了楔形文字法在两河流域获得进一步发展。

②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统治时期(BC1792~BC1795),制定了《汉穆拉比法典》。

又称“石柱法”。

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为完整的成文法典。

③公元前14世纪,赫梯王国为巩固其统治制定了《赫梯法典》,反映出赫梯的奴隶制度已经相当发达。

④亚述王国在入侵两河流域前,曾经制定过《中期亚述法典》。

但是无法扭转楔形文字法的衰颓之势。

⑤楔形文字法一直适用到公元前330年波斯帝国时期。

公元前1世纪,影响逐渐消失。

第二节《汉穆拉比法典》一、法典制定的原因1 从根本上说,是古巴比伦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2 各城邦国家的习惯法和成文法存在很大差异。

为加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需要制定一部通行全国的统一法典。

社会经济生活以及人们之间的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化,客观上要求有相应的法律予以调整,以巩固和发展奴隶制经济。

外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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ຫໍສະໝຸດ 3、《十二表法》历史地位
《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许多世纪以来,《十二表法》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二、罗马法的发展
(一)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了一个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市民法。其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其渊源包括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如《十二表法》)、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多,共和国后期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万
2、《十二表法》结构与内容 《十二表法》的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其特点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十二表法》的某些规定虽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但其主要目的在于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外国法制史 第一节 罗马法 所谓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一)罗马法的产生
8世纪以前,罗马处于氏族公社753年创建罗马城。公元前8至公元前6期。公元前7世纪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罗马社会产生了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基本对立的阶级,氏族制度趋于解体。 与此同时,“平民”阶层逐渐形成。平民承担罗马大部分的税收和军事义务,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员,不能享有政治权利,不能与贵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地。正 是平民为争取权利同贵族进行了的长期斗争,客观上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了罗马奴隶制国家与法律的形成。公元前6世纪中叶,罗马贵族被迫让步,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田利乌斯对 罗马社会进行了改革,废除了原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部落,以地域关系来划分居民,并按照财产的多少将居民划分为五个等级。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氏族制度 的彻底瓦解,罗马奴隶制国家正式产生,罗马从此步人共和国时期。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生。当然,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外国法制史(021202)

外国法制史(021202)

一、单项选择题1.《康梭拉多海商法典》编纂于()A、罗德岛B、阿马尔菲C、奥内隆岛D、巴塞罗那答案: D2.根据法国现行宪法,行使违宪审查职能的机关是()A、宪法委员会B、国民议会C、最高法院D、宪法法院答案: A3.关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经济法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A、促进资本集中,限制竞争B、日本发展最快的一个法律领域C、以众多的单行法的形式存在D、大都立有罚则答案: A4.被誉为 19 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的是()A、普鲁士民法典B、德意志帝国宪法C、德国民法典D、德国刑法典答案: C5.被称为英国的查士丁尼的君主是()A、爱德华一世B、爱德华三世C、亨利二世D、亨利八世答案: A6.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典是()A、那罗陀法典B、布里哈斯帕提法典C、摩奴法典D、述祀氏法典答案: C7.按天主教教阶制,教皇的产生方式是()A、世袭B、皇帝任命C、大主教选举D、全体教职人员选举答案: C8.在英国,可以单独出席各级法院充当辩护士的是()A、事务律师B、出庭律师C、诉状律师D、实习律师答案: B9.引起罗马法复兴热潮的契机是发现了()A、《查士丁尼法典》原稿B、《法学阶梯》原稿C、《学说汇纂》原稿D、《查士丁尼新律》原稿答案: C10.特伦托公会议确立的一项重要婚姻法律制度是()A、结婚必须举行宗教仪式B、夫妻之间不平等原则C、四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D、禁止离婚答案: A11.马克思所说的英国"血腥立法",主要惩治()A、叛逆者B、抢劫者C、盗窃者D、流浪者答案: D12.编纂《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的国家是()A、罗马帝国B、法兰克王国C、西哥特王国D、东哥特王国答案: C13.近代第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刑法典产生于()A、1791 年B、1804 年C、1808 年D、1810 年答案: D14.日本六法中条文最多的一部法典是()A、日本民法典B、日本刑法典C、日本诉讼法典D、日本宪法典答案: A15.依伊斯兰法,可以遗嘱处分遗产的最大份额是()A、三分之一B、一半C、三分之二D、全部答案: A16.当英国的判例法与制定法发生冲突时,制定法的效力()A、与判例法相等B、优于判例法C、低于判例法D、根据具体案件而定答案: B17.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篇幅最大的部分是()A、总则B、商业票据C、买卖D、担保交易答案: C18.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之一是()A、“原训”B、“圣训”C、“教会”D、“特许状”答案: B19.西欧大陆法律最分散的时期是()A、公元 5-8 世纪B、公元 9-11 世纪C、公元 12-15 世纪D、公元 16-18 世纪答案: B20.美国宪法第 22 条修正案对总统连任问题的规定是()A、不能连任C、可连任两次D、可连任三次答案: B21.领导日本起草旧民法的法学家是()A、保阿索那特B、康巴塞雷斯C、穗积陈重D、劳埃斯拉答案: A二、多项选择题1.《拿破仑法典》作为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早期的民法典,其基本原则主要有( )。

外国法制史(全)

外国法制史(全)

外国法制史第三章:古希腊法第一节:古希腊法概述一、古希腊法的概念古希腊法不是一个国家法的概念,而是就其地域范围而言的,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古代希腊世界,是指古希腊人在本土所建立的各个城邦国家,也包括希腊人所建立的殖民地城邦,还包括希腊化时代在东方建立的希腊化国家,即从公元前335年马其顿人亚历山大大帝东征开始,到他的继承者建立的国家最后为罗马帝国吞并为止。

希腊各城邦国家的法当然是古希腊法,适用于定居在希腊化国家的希腊人和希腊化居民的希腊化法也属于古希腊法的范畴。

二、古希腊法的发展1.约公元前20世纪,克里特岛克诺索斯城邦国王米诺斯是最早的立法者。

2.约公元前15世纪,“迈锡尼文明”时期,“迈锡尼法”是一种用直线形的文字刻在泥板上的,因而被称为“线形文字法”。

在这整个历史时期,古希腊法带有远古时代法的一般特征。

3.公元前12世纪左右,迈锡尼文明趋于毁灭,希腊的历史和法律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4.公元前12世纪至前8世纪,被称为“英雄时代”,又称“荷马时代”,这一时期正处于古希腊由氏族制度转变为国家的过程中,各城邦在沿用习惯法的同时,也普遍进行了立法活动。

5.公元前7世纪至前4世纪,随着城邦的发展各城邦国家普遍进入成文法阶段。

主要有:公元前621年《德古拉法》、公元前594年《梭伦法律》、公元前560年《庇西特拉图立法》、公元前509年《克里斯提尼立法》、公元前440年《伯里克利立法》以及阿提卡地区的《阿提卡法典》、《哥尔琴法典》和《罗得岛海商法》等,其中,于1863年至1884年在克里特岛发现的《哥尔琴法典》,内容比较完备,涉及养子、家庭婚姻、奴隶、担保、财产、赠与、抵押、诉讼程序等70条,是希腊早期保存得较为完整的立法文献,对研究古希腊社会及其立法状况有重要价值。

6.公元前3世纪以后,城邦立法也日趋式微,“希腊化时代”。

三、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1.古希腊由于有许多城邦国家的存在,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因而古希腊法并不是统一的法律体系。

外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外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外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罗马法的起源是什么?A. 十二铜表法B. 民法大全C. 法典编纂D. 法典注释2. 英国《大宪章》颁布于哪一年?A. 1215年B. 1225年C. 1285年D. 1295年3. 美国宪法的起草者是谁?A. 乔治·华盛顿B. 托马斯·杰斐逊C. 詹姆斯·麦迪逊D. 本杰明·富兰克林4. 法国《人权宣言》是在哪次革命期间颁布的?A. 英国革命B. 美国革命C. 法国大革命D. 俄国革命5.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时间是?A. 18世纪末B. 19世纪初C. 19世纪末D. 20世纪初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6. 罗马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不告不理”,其拉丁语表达是______。

7. 英国的普通法体系起源于______时期。

8. 美国宪法的第一条修正案保障了公民的______自由。

9. 法国《人权宣言》中提到,法律面前人人______。

10.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标志着德国法律体系的______。

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11. 简述罗马法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影响。

12. 简述法国大革命期间颁布的《人权宣言》的主要内容。

四、论述题(每题25分,共50分)13. 论述英国《大宪章》对后世宪法发展的影响。

14. 论述美国宪法制定的历史背景及其对美国政治制度的长远影响。

五、案例分析题(共30分)15. 假设你是一名法律学者,分析罗马法中的“不告不理”原则在现代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性,并给出具体案例。

参考答案:1. A2. A3. C4. C5. C6. Actio non tollit actionem7. 诺曼征服8. 言论、宗教、新闻9. 平等10. 现代化11. 罗马法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其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和法律方法上。

例如,罗马法中的“不告不理”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等对现代民法有着深远的影响。

第1章 外国法制史

第1章 外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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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方国家或地区法制史概述
古希腊的法律与法律观念,与丰富多彩的早期希腊神话不无联系。 古希腊法大致上经历了三个阶段:公元前7世纪以前为第一阶段。第二 阶段时间大约在公元前6世纪—前4世纪 ;第三阶段(公元前4世纪中叶— 前2世纪中叶),即从公元前336年马其顿国王亚历山大即位到公元前146 年罗马完全征服希腊为止,史称“希腊化时代”。 在古希腊法的进程中,以雅典和斯巴达两个城邦的法律比较有代表性。 罗马法在沉寂了多年以后于西欧重新获得生命力,主要当然应该归功于 《查士丁尼法典》及其在11世纪的意大利的重见天日。 罗马法的重要性也许不仅仅在于它的精致的制度的构建、对于法律的分 类、对于法典化的追求等,更多的可能是它最终为意大利、法国、德国、 西班牙等西欧国家的法律提供了几乎全盘而现成的基础。 就西方社会的法制而言,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共同构成西方法律 的三大支柱或渊源。 在罗马帝国末期,基督教取得合法地位,并成为帝国的国教。在西罗马 帝国灭亡后,基督教存活了下来,并逐渐发展壮大,极其深刻地影响到 了中世纪的西欧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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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东方国家或地区法制史概述
古印度法的最主要的内容是种姓制度,其构成古印度社会秩序的基础,是古印 度法中最核心、最具特色的内容,其他所有部门法都渗透出种姓制度的气息。 近代印度的法律改革就是从对英国法的引进和对印度传统法律的改造开始的。 最终,印度法成为普通法系中独具特色的一员。 1950年的《印度共和国宪法》的正式生效则为印度新的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了 基础。 在希伯来法律中,犹太人的《圣经》中的第一部分《摩西五经》被认为是“世 界上第一部对于我们有重要性的国内法法典,并且是第一部具有成文法体裁的 自然法法典”。 作为一种所谓“混合型的法律文化”,非洲法的发展经历了从习惯法到律演化的丰富 性和生动性。 由于历史的原因,独立后的非洲国家的法律主要呈现出现代法律与传统法律的 结合,分别归属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征。 日本是东北亚太平洋上的一个群岛国家,与中国一衣带水,其领土由本州、北 海道、九州、四国四大岛和周围的群岛组成。日本的法律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 个比较独特的进程。 1853年是日本近代史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的一个年头。 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外国法制史重点

外国法制史重点

外国法制史重点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第一章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它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标志着古东方法进入成文化阶段。

《汉摩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它的制定,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比较集中的反映了汉谟拉比时期两河流域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的发展状况,而且比较完整的保留下来,因此是我们研究楔形文字法的最可靠的史料。

汉谟拉比法典制定的直接原因:1.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

制定一部通行全王国的法典成为当时的一种迫切的需要。

2.调整经济关系的需要。

当时出现的许多新的经济关系在原有各国的法律中未得到反映,需要新法律予以规范。

3.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由于私有经济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社会各阶层、各阶级之间的矛盾尖锐化,亟需一部统一的法典缓和阶级矛盾。

汉摩拉比法典的特点:1.法典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维护汉谟拉比王的专制统治地位;确立自由民对奴隶的绝对统治权和支配权2. 法典体现团体本位思想:法典赋予公民权利时,强调以对国家和公社履行义务为前提;个人的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相联系3. 法典保留有原始习惯的残余4.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楔形文字法的特点:1.法典的结构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体例2.法典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涵盖法的基本领域3.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缺乏理论抽象和一般原则第二章古代印度法古代印度法是印度努力只是其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婆罗门教法和早期佛教法,也包括国王政府颁发的敕。

古代印度的范围远比现代的印度广阔,大致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几乎相当于整个南亚次大陆。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1、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是(汉穆拉比法典)2、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典是(摩奴法典)3、引起罗马法复兴热潮的契机是发现了(《查士丁尼新律》原稿4、最早的一部国家商法典产生于(丹麦)5、依伊斯兰法,可以遗嘱处分遗产的最大份额是(三分之一)6、俄罗斯早期的法律汇编是(罗斯真理)7、最早产生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的国家是(法国)8、宪政发展史上被誉为“近代宪法之母”的国家是(美国)9、根据法国现行宪法,行使违宪审查职能的机关是(宪法委员会)10、宣布联邦享有“默示权力”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是(麦卡洛诉马里兰州案)11、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时代的法典是(乌尔纳姆法典 )12、古希腊伯里克利立法规定,官职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执政官和其他等级行政官职均产生于(竞选)13、引起罗马法复兴热潮的契机是发现了(《学说汇纂》原稿)14、日耳曼法的特征不包括(属地主义)15、依伊斯兰法,可以遗嘱处分遗产的最大份额是(三分之一)16、俄罗斯早期的法律汇编( 罗斯真理)17、最早产生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的国家是(法国)18、宪政发展史上被誉为“近代宪法之母”的国家是(美国 )19、《德国基本法》规定的国家结构形式是( 邦联制)20、领导日本起草旧民法的法学家是(保阿索那特 )21.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时代的法典是(《乌尔纳姆法典》)22.《汉穆拉比法典》中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23.古印度的“非再生人”是指(首陀罗)24.古代印度法的种姓制度严格实行职业世袭和(同姓婚)25.古希腊雅典的陪审法院由(选举产生)26. 14世纪意大利评论法学派的代表是(巴尔多鲁)27.来源于罗马法固有规范,同时也吸收了其他民族的规范的罗马法法律形式是(万民法(各民族共有的法律))28.最早的蛮族法典是(西哥特王国的《尤列克法典》)29.教会法规定一律处死刑并没收财产的犯罪是(信奉异教)30.13世纪,被教会法院废弃的原始证据制度是神明裁判和(誓证)31.1582年将历代教令集汇编成《教会法大全》的是(哥列高利十三世)32.12世纪后,随着大批城市的涌现,城市法进入法典编纂阶段,城市法典的问世在时间上和数量上处于领先地位的国家是(意大利)33.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商人们发展出票据背书转让制度的时间是在( 16世纪)34.公元10世纪,海商法庭依据商事和海商习惯做出判决,形成的判例汇编是(《阿玛尔菲法典》)35.伊斯兰法基本渊源中包含穆罕默德的非启示性言论、行为和生活习惯的是(圣训) 36.主张法典化,从而对19世纪英国的法律改革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学派别是(功利主义法学派)37.1875年生效的对英国法院组织和程序法进行了划时代改革的是(《司法法》)38.英国最终完成对封建土地法的资本主义改造的时间是( 1925年)39.现代信托法基本上源于(英国)40.最高成就的美国法律是(《社会保障法》)43.古代雅典伯里克利在促进民主制方面的改革措施之一是(实行公职津贴制度)44.第一部官方的罗马皇帝敕令汇编是(.狄奥多西法典)45.借贷契约在罗马债权法中属于(要物契约)46.西欧大陆法律最分散的时期是(公元9—11世纪)47.引起罗马法复兴热潮的契机是发现了(《学说汇纂》原稿)48.被称为英国的查士丁尼的君主是(爱德华一世)49.《康梭拉多海商法典》编纂于(巴塞罗那)50.马克思所说的英国“血腥立法”,主要惩治(流浪者)51.按天主教教阶制,教皇的产生方式是(大主教选举)52.特伦托公会议确立的一项重要婚姻法律制度是(结婚必须举行宗教仪式)53.最早的一部国家商法典产生于(丹麦)54.编纂《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的国家是(西哥特王国)55.依伊斯兰法,可以遗嘱处分遗产的最大份额是(三分之一)56.俄罗斯早期的法律汇编是(罗斯真理)57.英国创设最高法院的法律是(1875年司法条例)58.最早产生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的国家是(法国)59.近代第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刑法典产生于(1808年)60.被誉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的是(德国民法典)二、多项选择题1、楔形文字法各法典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表述方法为( 序言、正文、结语)2、公元前594年,梭伦立法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颁布“解负令”、提高民众大会作用、设立400人议事会、颁布促进经济发展条例)3、中世纪城市宪章是城市法律系统中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法律文件,著名的城市宪章主要有(《斯拜尔特权宪章》、《马因斯宪章》、《伦敦城市宪章》)4、下列法律中,属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有(《保护贸易及商业免受非法限制及垄断法》、《塔芙脱——哈特莱法》、《诺里斯——拉瓜迪亚法》、《罗伯逊——帕特曼法》)5、1994年《法国刑法典》对法人犯罪规定的一系列刑罚有(罚金、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监禁、禁止公开募集资金)6.中世纪城市法的渊源主要有(特许状、城市立法、行会章程、习惯和判例)7.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政教分离)8. 美国联邦反垄断立法主要有(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法、谢尔曼法)9.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法律渊源有(习惯法、罗马法、革命前的王室法令、革命初期的各种民事立法)三、名词解释1.种姓制: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一、概述外国法制史指的是各国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法律体系的演变和变革历程。

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在法制史上有着各自的特点和发展轨迹,通过对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可以深入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产生和发展,对比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对于促进法学发展和推动法律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古代法制史在古代,人们开始形成法律体系,并逐渐建立起各种形式的法律制度。

古埃及、古希腊、古罗马等文明古国都拥有完善的法律制度。

其中,古罗马法制的影响最为深远,其法学体系对后来的欧洲法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和借鉴。

古代法制史的研究使我们了解到法律制度起源的历史和文化根源。

三、中世纪法制史中世纪是欧洲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兴起,法律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革。

教会法和君主法并存,封建法的形成也成为中世纪法制史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地权和人权的概念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这为后来民法和宪法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四、近代法制史随着现代民主国家的出现和工业革命的推动,法律制度开始向现代化方向发展。

法制史研究的重点逐渐转向西方国家,尤其是英国和法国的法律体系成为研究对象。

从中世纪的封建法过渡到现代刑法、民法和宪法,近代法制史的研究涉及到了各个领域。

五、现代法制史现代法制史主要研究各国在近代以及当代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演变。

近代法制史的研究重点是国家法和国际法的建立和发展,随着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各国开始着手修改和完善已有的法律体系,并逐渐建立起符合自身国情和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

六、结论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于推动法学的发展以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对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法制史的研究,我们可以了解到法律制度的起源、发展和演变过程,从而深化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和认识。

此外,通过对各国法律体系之间的对比和借鉴,有助于促进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交流和合作,为构建更加和谐、公正的国际法律体系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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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楔形文字法律:是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2.三藏:是佛教的经典,最古的佛教文献,几乎全是短集,包括佛陀的言论、格言、诗歌、故事和戒律。

分为律藏、经藏、论藏。

3.种姓制度:古代印度奴隶制时期宣扬四种原始种姓制。

第一种是婆罗门(执掌神权、地位最高、义务和职业是传授宣传吠陀,主持宗教祭祀、以及接受布施);第二种是刹帝利(担任国家的重要官员、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地位公次于前者);第三种姓吠舍(多为农民、牧民、手工业者和商人);第四种姓是首陀罗,地位最低。

4.梭伦改革:公元前594年,新兴的商业贵族梭伦当选为执政官。

他在执政期间颁布了“宪法”进行了许多政治、法律方面有改革(主要内容——颁布了解负令、取消债务奴役制,设立了400人会议和陪审法院)(公元509-508年平民领袖克里斯特尼当选取执政官,设立了500人会议,民众大会成为了最高行政机关)5.贝壳放逐法:古希腊雅典时期,在克里斯特尼改革后不久实行,规定在民众大会上通过投票方式,指定放逐那些危害国家的分子。

表决时雅典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当放逐的人名,投票数目超过6000,则被放逐国外10年。

6.不法申诉制度:古希腊时期,在阿菲埃尔特执政期间采用的,凡雅典公民发现现行立法中有违反民主制度的均可向有关法院进行申诉,要求予以修改或废除,目的在于保护民主政治不受反对势力的干扰的一种制度。

7.蛮族法典:公元5世纪未6世纪初开始,各日耳曼王国在罗马法学家和基督教僧侣的协助下编纂了成文法典,主要记载各部族的习惯。

这类习惯法汇编统称“蛮族法典”。

8.罗马法复兴:从公元12世纪初开始,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的需要,道首先在意大利然后在法、德展开了对罗马法的研究和应用,以补充法律的不足。

法学著作中把这一现象叫做罗马法复兴。

9.委身制:是西欧封建制度形成时期教俗贵族兼并自由农民土地,近使他们逐渐失去了人身自由的一种形式,贵族夺取农民土地除借高利贷等手段外,主要通过这种形式。

10.特恩权:各国国王最初封赏土地并不以受封者对自己尽义务为条件,土地成为受封者的自主地。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这种封赏的结果加强了大地主的私有人权力,他们不但在经济上剥削农奴,而且在领地内享有行政和司法权,以致后来国王不得不承认这种权力,禁止政府官员进入领地行使管辖权。

贵族的这种权利就叫特恩权。

11.采邑制:法兰克王国进行土地占有制度的改革以后,用“采邑”代替贵族的自主地,贵族领受采邑必须为国王尽规定的义务,主要是服兵役,并且只能终身占有,不能世龚。

贵族的继承人只有重新得国王封赏,才能继续占有采邑。

大贵族在把自己的土地封赏给其亲信时也采用这种形式。

12.尊敬请求:中世纪未期,西欧各地高等法院规定,子未满30岁,女未25岁,不经父母同意不得结婚。

子满30岁,女满25岁,应向父母作尊敬请求之后才能结婚。

第一次请求若父母不同意,一个月后作第二次请求,若不同意,一个后作第三次请求,若仍不同意,过一个月后即可结婚。

13.巡回审判: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后,一方面为了加强集权统治,另一方面又为了缓和与被征服者的矛盾,公开宣布保留盎格鲁撒克逊人原有的习惯法,以示其为英国王位的合法继承人,为克服习惯法的分散的局面,加强中央集权,国王设立了中央司法机关——王室法院,派出法官定期到各地进行巡回审判,并对各地方的司法和行政活动进行监督。

其巡回审判的过程就是对各地的习惯法的调查、选择、剖析和加工的过程。

随着这种习惯法与诺曼人习惯的掺合以羊例的形式统一形成了全英国的习惯法——普通法。

14.《古兰经》:是穆罕默德在伟教过程中作为真主的启示陆续发布的伊斯兰教的经典。

有的规定是具体的、明确的、执行起来比较容易。

《古兰经》中的立法是天启的也就是真主的意志的体现,是真主通过其使者穆罕默德传达到人间。

(其四大渊源:《古兰经》、圣训、公议、类比)15.遵循先例原则:是判例法的基础,在以前的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同类案件有约束力。

具体说:高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同一法院的判决对其以后的同类案件有约束力。

16.《人权宣言》: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由序言和17条组成。

文字简洁,内容丰富。

它集中反映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孟德斯鸠等的理想;宣布了人权、公民权的一些原则;平等、财产、安全、反抗压迫等等,宣布了许多法制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溯往、无罪推定和不得非法逮捕;宣布了国家的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的原则。

17.衡平法:中世纪的英国臣民直接请求国王保护,国王把这类案件委托给御前会议的秘书、掌玺大臣——大法官司处理。

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他既不受普通法诉讼程式的约束,也不遵循普通法的成例,而只依其个人良心所认为的“公平”、“正义”原则独自处理,其实是按罗马法原则处理。

这就产生了稀平法。

18.“柔性”宪法:英国宪法由于其渊源的多样性和分散性,不是集中地规定在一个宪法文件之中,对其中的宪法性法律也没有规定制定和修改的特别程序,其制定和修改,其制定和修改几乎与一般法律相同,故被称为“柔性”宪法。

19.契约:当事人必须具有缔结契约的能力;必须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必须具备有价值的对价;契约内容必须合法;某些契约尚必须遵守法定形式,如不动产买卖要求书面形式等。

20.人法:是确定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家庭婚姻关系等方面的法律。

21.物法:由物权、继承、债法三部分组成。

是罗马法中指除自然人外,存在于自然界而又能以金钱衡量其价值的一切东西。

物权(役权、地上权、永佃权和担保物权)22.信托制:是英国法中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这种制度的特点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信托将其一定的财产(土地或财产)转让给他方(受托人)经营管理,而由第三方(受益人)收益。

23.夫妻一体制:中世纪英国,夫妻关系方面,夫处于特权地位,妻处于从属地位。

夫妻财产关系由普通法调整,实行夫妻一体制。

妇女一经结婚,财产全归丈夫管理,丈夫有自由处分妻子的一切动产和占有妻子的不动产的权利。

对不动产丈夫有收益权。

妻子的人格从属于丈夫的人格,丈夫对妻子的债务和侵权行为负责,未经丈夫同意,妻子不能为任何法律行为。

24.“血腥立法”:16-17世纪的君主专权时期,英国国会颁布了一系列惩治流浪者的立法,采用鞭打、烙印、绞刑等酷刑迫使一切没有财产而又未受雇的流浪者接受资本家的剥削。

25.《独立宣言》:1776年7月4日美国13个州的代表在费城召开的第二届大陆会议上制定的,主要由当时的资产阶级民主派杰斐逊起草。

主要内容有三点:A宣告了“天赋人权”的原则,宣布了人人生而平等,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不可转让;B宣告了“人民主权”原则,人民成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天赋权利,政府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

C宣言列举了英国在立法、司法、行政、军事、贸易等方面28条罪状,庄严宣告美国脱离英国,成立共和国,解除和废止对英王的一切隶属关系和政治联系。

人人并不包括黑人和印度安人。

26.违宪审查权:美国司法确立了严格的三权分立原则,把对宪法解释权赋予司法机关,从而使司法处于优越地位。

法院可通过司法审判,审查一切法规的合宪性。

如果法院认为某项立法违宪,即可拒绝执行使其丧失法律效力。

(1803年马伯里述麦迪逊一案)27.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是美国国家权力的基本组织原则。

宪法规定由国会、总统、最高法院分别行使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形成三权鼎立之势,不使大权过分集中于哪一部门,每个部门都应通过某种方式牵制其他部门,以防止其中任何一个部门滥用权力,达到既分立,又要相互制约和保持平衡。

28.《人权宣言》: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的简称。

由序言和17条组成。

文字简洁、内容丰富。

比较全面地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纲领和法律原则,它是法国革命后法律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对法国革命和法律制度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并具有深远国际影响。

集中反映了卢梭、孟德斯鸠的理想;宣布人权公民权的一些原则;宣布国家的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的原则。

29.日本的民治维新运动:1868年,日本爆发了以推翻德川幕府的反动统治,建立天皇制中央集权国家为内容的时治维新运动。

1868年1月以时治天皇名义颁布王政复古诏书,近使德川幕府交出政权并废除了幕府制度。

同年3月4月时治天皇又宣布“五条誓文”,公布改革政治制度的“政体书”。

1869年实行“版籍奉还”,1871年“废藩置县”,1872年颁布征兵令。

它是日本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转折;在法制史上是从中华法系走上法律西方化的开端;带有鲜明的军事封建色彩。

30.欧洲共同体:是以实现西欧经济政治一体化为目标的国际垄断组织,同时是一个政治实体,建立了超越成员国的机构。

随着其成长和发展产生了欧洲共同体法,其表现形式是条约、法令和判例。

31.委托立法:在英国议会授权政府各部门颂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

32.四级三审制:近代日本的诉讼制度中,普通诉讼即一般民、刑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普通法院分为区法院、地主法院、控诉院、大审院,实行四级三审制。

33.家督继承制:日本民法典由5编36章共1146条构成,第五编继承是关于家督(身份地位)继承、遗产继承等规定。

家督继承制的顺序,男子优先于女子,嫡子优先于庶子,均以年长者为先。

34.《国法大全》:公元六世纪中叶,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时,中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的《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钦定法学阶梯》和《新律》。

35.人格减等:在古代罗马,自然人要有法律地位,享有权利能力,必须具有人格。

人格就是享有权利能国的资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等三种身份权构成,总称人格权。

三种身份权中有一种或两种丧失或发生变化便成为人格不完全的人,这在罗马法上称“人格减等”。

36.注释法学派:罗马复兴时期,波伦亚学者对《国法大全》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对疑难的词和条文、原则进行解释,并把解释注在《国法大全》原稿上,对词的解释释注在该词的下面,两行之间,对条文和原则的解释释注在该条文的旁边,页的四周。

这一时期活跃在波伦亚的法学家称为注释学派。

37.罗马日耳曼法系:又称大陆法系,它的主要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

是世界最大的法系。

其特征:A罗马日耳曼法系统地、直接地接受罗马法的影响。

法国民法典(拉丁分支)、德国民法典(日耳曼分支)是罗马日耳曼法系的核心和标志。

B罗马日耳曼法系一般不存在判例法,成文法是它的法律的形式,重视法典的编纂,由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成完整的成文法体系。

C罗马日耳曼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法官在法庭审判中却起着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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