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西方司法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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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

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的裁判进行审查,确保司法裁判都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与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都是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确认任命,其在审查司法裁判时不受政治干预,保持独立和专业的态度。

这种独立和专业的审查制度,保证了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中国的司法系统在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独立的司法审查机构,并确保审查机构的独立和专业性,以提升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具有公开和透明的特点。

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查的案件都是公开的,法院的审查过程和裁判结果都对社会公众透明。

法院的审查过程包括听证、质证、辩论等程序,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都对公众开放。

审查结果也会通过判决书等方式公开,让社会公众了解裁判的理由和依据。

这种公开和透明的审查制度,促进着司法裁判的公正和公信力。

中国的司法体制也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加强法院审查过程的公开和透明度,让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司法的公正和合法。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具有权责明晰的特点。

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为司法审查的主体,其权力和责任都是明确规定的。

联邦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的裁判进行审查,但其审查范围和标准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联邦最高法院只能对违反宪法的裁判进行审查,并不会干涉司法裁判的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

这种权责明晰的审查制度,避免了司法审查机构的滥用职权和干预司法独立的风险。

中国的司法改革也可以从中学习,建立权责明晰的司法审查机构,让审查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得到明确规定,避免滥用职权和干预司法独立。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具有改进和完善的特点。

在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是不断改进和完善的。

联邦最高法院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发现司法制度和司法裁判中的问题,提出必要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这种改装和完善的审查制度,使司法体制能够不断适应社会变化和法治进程。

中国的司法改革也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司法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解决司法体制中的问题,推动司法体制向更加规范、公正和透明的方向发展。

论西方两大法系及借鉴意义-毕业论文

论西方两大法系及借鉴意义-毕业论文

---文档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论西方两大法系及借鉴意义一、两大法系概述目前,西方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二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大陆法系的形成过程也受到了罗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的影响,如日耳曼法、习惯法等等。

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英国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产生与发展起来,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以及在英美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具有共同外部特征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香港和英联邦国家采用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二、两大法系的主要差异1、检察体系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强调检察机关的高度统一性,检察机关职责范围稍小,因而将其界定为“诉讼机关”似乎更为妥当。

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均赋予了检察机关以广泛的法律监督权,国家检察机关则表现出相当的松散性,具有“三级双轨、互相独立”的特性。

2、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3、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浅论西方司法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浅论西方司法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浅论西方司法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西方司法原则是西方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它对整个司法体系的运行和人民权益的保障起着重要的作用。

借鉴西方司法原则,对我国的司法体制和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首先,西方司法原则强调的是法律的公正与平等。

在西方法治社会中,法律适用于每一个人,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者种族背景,并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为避免司法腐败、权力滥用和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我们可以从中借鉴到,要实现司法公正和平等,需要建立一个公正透明的司法体系,确保法律的平等适用和人民权益的保护。

其次,西方司法原则强调法治制度的独立和权力的分立。

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司法权力的分立是防止滥用和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法官应当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权力,不受外部压力的影响,依法独立进行裁判。

我们可以借鉴到,要实现司法独立,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司法体系和独立的司法机构,确保司法权力不受外部干预和操控。

第三,西方司法原则强调的是证据的重要性和合法性。

在西方法治社会中,司法判决需要依据充分、客观、合法的证据,并且证据的收集、保管和使用都需要严格符合法律规定。

这为防止司法腐败、错误判决和滥用司法权力提供了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我们可以从中借鉴到,要实现司法公正和权威,需要建立完善的证据规则和证据管理机制,确保司法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西方司法原则强调的是司法的透明与监督。

在西方法治社会中,司法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并且受到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这为防止司法腐败、滥用权力和不公正裁判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我们可以借鉴到,要实现司法的公正和透明,需要建立一个开放、透明的司法制度和严格的司法监督机制。

总之,借鉴西方司法原则对于我国的司法体制和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要在司法实践中注重法律的公正与平等、法治制度的独立和权力的分立、证据的重要性和合法性、司法的透明与监督。

只有这样,才能够建立一个公正、透明、独立、权威的司法体系,为人民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维护社会正义,实现法治社会的美好愿景。

国外的民法典与对中国的借鉴

国外的民法典与对中国的借鉴

国外的民法典与对中国的借鉴随着中国不断融入国际社会,对国外法律体系的学习和借鉴变得尤为重要。

国外的民法典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为中国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本文将探讨国外的民法典,以及它们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借鉴意义。

## 一、国外的民法典简介国外的民法典是各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核心。

它规定了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包括契约、财产权利、家庭法律等。

不同国家的民法典在细节上存在差异,但它们都共享一些基本特征。

### 1. 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石国外的民法典通常构成了该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石。

它们规定了个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合同的执行和财产权益。

这一法律框架有助于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 2. 法律的可预测性民法典的存在使法律更加可预测。

法律明文规定了各种法律事务的处理方式,这有助于降低争议和法律不确定性,同时也鼓励了法治精神的发展。

### 3. 法律体系的连贯性民法典为法律体系提供了内在的连贯性。

不同领域的法律都建立在相似的原则之上,这有助于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 二、国外民法典对中国的借鉴中国一直在改革和完善自己的法律体系,国外的民法典为中国提供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以下是一些国外民法典对中国的借鉴之处:### 1. 契约法的完善国外的民法典通常对契约法有着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合同的要素、成立和履行条件、违约责任等。

中国可以借鉴这些经验,进一步完善自己的契约法,以提高契约的执行效率和可靠性。

### 2. 财产权利的保护国外的民法典强调财产权利的保护,包括知识产权、土地权利等。

中国可以学习如何建立更加健全的财产权利保护体系,以吸引国内外投资并促进经济发展。

### 3. 家庭法律的发展家庭法律是国外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涵盖了婚姻、离婚、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规定。

中国可以从国外的家庭法律中汲取经验,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变迁和家庭结构的变化。

### 4. 法律体系的透明度国外的民法典通常非常透明,法律文本容易理解和访问。

民法论文浅析西方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的影响

民法论文浅析西方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的影响

浅析西方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的影响摘要:卢梭的人民主权论思想的意义是深远的,它既是反对封建专制的锐利武器,于是反对君主立宪、主张民主共和的理论基础。

应该说,法国大革命额彻底性与卢梭人民主权论思想有着一定的内在联系。

不仅如此,更为重要的是,卢梭人民主权论的思想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国家论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

关键词:西方法律思想当代中国法制影响大陆法系罪刑相适应原则西塞罗平等原则公法私法人民主权卢梭正文:当今世界有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这是根据法律传统、法律体系以及法律制度的运作等划分的。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

中国1949年建国后,建立了一套新的法律制度与体系,可以说是很大程度上学习了苏联的那套制度,应该说是社会主义法系。

但除此之外,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法制建设也曾借鉴大陆法系,在很大程度上与大陆法系极为相似。

因此,准确的说应该是中国倾向于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

但如果问中国属于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当然是大陆法系。

综上所述,中国的法制很大程度上受了西方的法律思想的影响。

一、罪刑相适应原则:西塞罗在论述官员收受贿赂受惩罚时,提出应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他说:“该受与罪行相应的惩处,以使每个人受到与自己的行为相应的惩罚——施暴处以死刑或剥夺公民权,贪婪处罚金,贪图功名处以辱没名誉。

”我国刑法完整的移植了这一原则,我国1997年《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这一规定具体而明确地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髓。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也被很好的应用于实际案例。

二、平等原则在西方国家的历史上,很早就产生了关于平等的观念。

例如,亚里士多德曾提出,法律应具有平等的品质;西塞罗认为,人是神创造的,在神的面前人是平等的。

既然人是平等的,人的权利就应当平等地得到保护,不得在人民中使用暴力,“不得提议针对某个人的特别法案”。

论罗马法精神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借鉴意义

论罗马法精神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借鉴意义

论罗马法精神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借鉴意义以论罗马法精神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借鉴意义为标题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它在欧洲历史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对当代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罗马法的核心精神是平等、公正、合理和确定性,这些精神在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罗马法注重平等和公正。

罗马法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身份、地位还是财富,每个人都应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

这一精神为中国法治现代化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应坚持平等和公正的原则,打破特权和等级观念,确保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公平的法律待遇,避免权力滥用和不公正的现象。

只有在平等和公正的基础上,法治才能真正得到人民的认同和支持。

罗马法强调合理和确定性。

罗马法注重权利和义务的明确,法律规则应当具有合理性和确定性,以便人们能够预见和遵守。

这对中国法治现代化来说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中国,法律的适用和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和不合理的现象,这给人们的生活和经济活动带来了很多困扰。

因此,中国应加强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的规范和透明度,确保法律的合理性和确定性,使人们能够预见和遵守法律,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罗马法强调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应当基于客观和明确的原则。

这意味着司法决策应该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而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

这对中国法治现代化也具有借鉴意义。

在中国,司法独立和公正仍然面临一些挑战,有时司法决策可能受到外界干扰或个人偏见的影响。

因此,中国应加强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建设,确保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基于客观和明确的原则,既能保护公民的权益,又能维护社会的稳定。

罗马法强调法律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罗马法的法规体系是一个整体,法律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和一致。

这一精神对中国法治现代化也有借鉴意义。

在中国,法律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统一,不同法律之间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给人们的生活和经济活动带来了困扰。

因此,中国应加强法律的协调和统一,确保法律之间的连贯性和一致性,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西方法律思想对我国法治的借鉴意义

西方法律思想对我国法治的借鉴意义

三权分立思想对我国民主法治的借鉴意义内容摘要:当前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民主法治面临着新的任务和挑战,使得我们不得不正视我国现存民主法治的不足和缺陷。

要改变我国民主法治的现状,我们要充分利用古今中外的法律思想,其中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的权力制约和平衡进入我们的视野,分权思想正是我们现在民主法治缺少的,如为我们吸收,将会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起到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语:民主法治建设三权分立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权力制约司法独立提到法治建设,我们都不约而同的转向西方国家,对西方国家的法治思想表现出很大的兴趣,而其中最吸引我们的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三权分立思想自从提出以来,给世界政治体制带来了很大的变化,亦为各国的政治制度提供了模式,对世界民主政治的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现在我国正值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时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们建设民主法治社会中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充分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作用,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只是保证了基本的民主,随着我国民主现代化进程,很多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改善,进一步提高民主质量。

我国在本世纪初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对民主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需要借鉴外国的先进民主机制和经验来提高我国的民主法治水平。

三权分立思想有其深刻的内涵,亦有其深刻的实践意义,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其中的精华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支持。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三权分立思想。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时期,进步的资产阶级是首先以思想斗争的形式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进攻的。

孟德斯鸠是这一时期的杰出思想家之一;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以英国政体为原型,在继承约翰.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第一次系统地阐释和论证了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赋予不同的机关。

他认为,只有各种权力间彼此能够相制衡的体制才有可能会创造一个无私的政体。

三权分立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从亚里士多德著名的政体三要素论(议事、行政、审判)到波里比阿发展这一思想,提出权力制衡的观点等都为“三权分立”学说奠定了理论基础,而约翰.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则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直接理论来源。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美国司法系统具有严格的司法审查制度,这为中国司法改革提供了一些建设性的启示
和借鉴。

中国司法改革一直以来提倡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和保障人权,而美国的
司法审查制度可以为中国司法改革的发展提供重要经验和借鉴。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可以帮助中国司法改革确保司法公正。

在美国,最高法院拥有对
法律及其解释的最终解释权,可以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这种制度的存在可以保证司
法裁决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避免了司法机关滥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中国可以借鉴这
一制度,确保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可以加强对法律和司法实践的监督,帮助中国司法改革提高司法
效率。

美国各级法院都有权对司法行为进行审查,检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


种司法审查制度可以促使法官和法院高效公正地履行职责,避免司法滥权和延误司法审判
的问题。

中国可以通过建立类似的司法审查制度,加强对法院和法官的监督,提高司法效
率和减少司法延误。

需要注意的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这些问题也需要引起中国
司法改革的重视和思考。

司法审查制度在政治和利益上的干预可能造成司法独立受到威胁;审查过程过于复杂和耗时可能导致司法延误;审查标准的不一致可能导致判决的不公正等。

中国在借鉴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经验时,需要结合自身国情和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中国司
法改革的具体措施和政策。

试论西方政治思想中三权分立思想对当代我国法制建设的借鉴意义

试论西方政治思想中三权分立思想对当代我国法制建设的借鉴意义

试论西方政治思想中三权分立思想对当代我国法制建设的借鉴意义作者:刘夏怡来源:《现代交际》2017年第10期摘要:孟德斯鸠是三权分立思想的集大成者,其三权分立学说无论是在当时的欧洲、近代的美国还是当代的中国,无疑都具有深远的影响和意义。

目前,我国的法制环境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当前的司法改革应该使检察院体制得到改革,司法程序的规范化与司法成本的透明化无疑是改革的两把利剑,只有加强对法院审判权力的制约,才能遏制司法牟利,从而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

关键词:三权分立法制建设中图分类号:B5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0-0051-02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在三权分立学说发展历程中,孟德斯鸠可谓是集大成者。

他的政体思想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制度的发展演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00多年前,孟德斯鸠的政体思想率先在美国落地生根,三权分立学说的种子结出了联邦共和国制度的果实。

“美国宪法之父”詹姆斯·麦迪逊说:“在立宪问题上,自始至终被我们倾听和援引的,是著名的孟德斯鸠。

”因其对英国宪政问题精准的研究与分析及其卓越的贡献,他还被英国人称为“英国宪政的大功臣”和“代议政制的总顾问”。

[1]除此之外,法国大革命时期不同政府形式的建立,以及立宪依据或多或少都以孟德斯鸠的政体思想为基础。

在东方的中国,清末康梁所主张的君主立宪制和孙中山先生所倡导的五权宪法也借鉴了孟德斯鸠政体思想的合理内核。

因此,“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对今天中国的宪政建设,甚至整个政治建设也具有间接的影响作用。

”[2]法治思想无疑是孟德斯鸠政体思想的核心内容,而在他的法治思想中,其三权分立学说又是其中的精髓。

[3]本文从三权分立思想的历史演进出发,结合我国当下实际情况,为我国法制建设的借鉴意义做进一步阐释。

一、三权分立思想的演进历史与主要内容(一)三权分立思想的演进历史三权分立思想的产生,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已经初现端倪,亚里士多德最早提出政体三要素论,认为议事、行政、审判是一个合理政体中必不可少的三个要素;波利比乌斯在此基础上提出权力应当相互制衡的观点,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提供了理论基础;英国思想家洛克基于英国的政治现状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国家分权理论,他认为,国家权力应该包括立法、行政、外交权,并特别指出立法权与行政权应相互制约,认为这是保障社会公共秩序的最重要的手段。

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发展的影响

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发展的影响

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发展的影响作为一个具有丰富历史和文化传统的国家,中国的法律发展一直受到不同思想流派的影响。

而其中,西方法治思想无疑在中国法律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发展的影响,从理论层面与实践层面进行阐述。

一、西方法治思想的理论导入西方法治思想的理论导入始于中国近代。

19世纪末,随着西方现代法学思想的传入,中国法学界开始接触到法治思想。

西方法治思想主张依法治国,将法律与政治相分离,使法律成为统治和社会秩序的基石。

这种思想的引入丰富了中国的法律观念,为中国法律发展带来了新的思维路径。

二、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观念的影响1. 法律的普世性价值西方法治思想注重法律的普世性价值,强调法律在社会中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这种观念的传入使得中国法律观念逐渐跳出了国家和民族的限制,强调公正、平等、人权等普世价值。

法律应该是公正的庇护者,无论国家、民族、阶级的差异,人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

2. 法治与权威的关系传统的中国法治思想中,权威往往与法律紧密结合,法律主要作为管理权力的工具。

而西方法治思想则主张透过法治来限制和约束权力,使其不得滥用。

这种思想为中国的法律发展提供了新的路径,也使得法律与权力的关系逐渐得到重新审视和建构。

三、西方法治思想在中国法律实践中的体现1. 法律体系的重建西方法治思想的传入促使中国对法律体系进行重新建构,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基本法律文件。

这些法律文件在字面上秉承了西方法治的理念,并通过实践来验证其可行性和公正性。

2. 司法改革的推进司法改革是中国法律实践中的重要领域,也是西方法治思想的有力体现。

西方法治思想强调法治与司法独立的结合,推动了中国的司法改革,使法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得到强化。

通过司法改革,中国法律实践中的公正和平等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四、西方法治思想的未来发展西方法治思想在中国法律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还远未结束。

西方国家的司法原则

西方国家的司法原则

西方国家的司法原则西方国家虽然存在着类型不同的司法体制,但是在它们的不同类型的体制之中却包含着基本相同的司法原则。

1、司法独立原则。

所谓司法独立原则,就是法院、法官只服从法律,根据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权力机关和任何个人的影响和干预。

司法独立有三层意思;第一是司法审判权独立。

第二层意思是指,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

第三层意思是法官独立。

司法独立原则对促进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具有重大作用,是历史的进步。

但司法独立原则,实质上只是审判独立,在实际中,即使审判也要受到行政影响,司法权作为统治阶级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工具是不可能真正有什么独立的。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在法律形式上宣布公民有获得平等保护的权利,并可通过控诉制度请求法院排除侵害,予以保障。

这一原则在司法、审判上得到运用,同封建社会“刑不上大夫”的阶级特权相比,无疑是历史的巨大进步,它有助于鼓舞人民为争取平等权利而斗争。

但是,这一原则只是在资产者和无产者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前提下的平等。

因此,这只是形式上的平等。

它同资产阶级民主原则一样,都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真正的平等权利只有在消灭了阶级、剥削制度与事实上不平等以后才能实现。

3、公平审判原则。

公平审判在西方国家司法制度中历来被认为是司法独立,平等诸原则的总体现,这就是说,没有公平审判,就没有司法独立,也就没有司法平等。

所谓公平审判,一般认为,合乎“正义”或“自然正义”,就是公平,合乎“正义”的审判,自然也是公平审判了。

为此,西方国家又把“正义”原则在司法制度上加以具体化,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即法院公开审判;当事人有权请辩护律师;原告负举证责任;陪审团参加裁定;判决书要写明理由;判决书公开;当事人有上诉权利等等。

显然,这些“正义”原则的实现,在审判过程中就必须要有公正的法院,公正的诉讼法程序,才有可能做到公正的判决。

4、西方国家司法原则除了以上所述,还包括无罪推定原则、辩论原则、直接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告不理原则等。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美国民主法治制度的保障。

这一制度保证了司法活动在独立、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有效地限制了司法滥用权力的可能。

这对于中国司法改革尤为重要,因为中国的司法改革一直在强调建立独立、公正、透明的司法体系,以保障公民的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给予了各级法院对立法和行政机关的司法审查权力。

这种审查权力是司法独立的重要表现,也是司法权力对立的保障。

通过司法审查,法院可以对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确保其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这对中国司法改革的启示是,应当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使法院有权力对政府机关的行政决策和立法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避免权力滥用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这也是中国司法改革中一直强调的“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可以有效地提升中国的司法独立和公正性。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还强调司法公开和透明。

法院的审判活动应当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裁判文书和审判程序应当对公众透明。

这不仅是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通过公开和透明的审判,可以有效地监督司法活动,避免司法腐败和不正当干预的发生。

对中国来说,应当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和完善司法公开和透明的制度,推动司法活动的全面公开和裁判文书的公开透明,以保障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还强调司法责任制和司法独立。

法官要独立于政治和经济压力,独立行使审判权力,对其审判活动负有法律责任。

这就要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具有独立性和责任意识,不受外部干涉和利益诱惑。

中国的司法改革也应当加强对法官的独立性和责任意识的培养,建立法官的责任制度,使其在审判活动中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力,履行法律责任,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还强调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评估。

通过司法审查,不仅可以纠正司法错误和违法行为,还可以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公正和合法。

近代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影响

近代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影响

近代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影响近代以来,中国的法律体系深受西方法治思想的影响。

这种影响既是挑战,也是机遇。

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的法律体系不断发展、变革,逐渐与国际接轨。

本文将持续探讨近代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影响,并对该影响带来的利弊进行评估。

首先,西方法治思想的影响使中国法律体系开始从封建主义向现代化转变。

封建主义以权力为核心,强调君主的绝对统治。

然而,通过学习西方法治思想,中国儒学的传统思维得到了突破。

西方法治思想主张平等、公正以及法治原则,对中国法律体系构成了颠覆性冲击。

这种冲击激发了中国知识分子反思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的方式。

西方法治思想的影响在中国各个领域得到了广泛传播,催生了一系列的改革举措。

其次,西方法治思想的影响促使中国法律体系在各个层面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革与提升。

法治原则的引入使中国政府职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从传统的行政指令型转向了法律规制型。

西方法治思想强调权力法治化的重要性,因此中国政府投入大量资源建设了法治国家。

法律的制定、执行、监督等环节得到了更加科学和规范的管理,有效提高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然而,西方法治思想影响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挑战和困境。

首先,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法治思想的差异,西方法治思想本身的适应性成为问题。

中国有着独特的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完全照搬西方法律体系可能会导致一些矛盾和冲突。

其次,中国的法治道路受到了各种因素的制约,如经济发展、政治体制等。

这些因素使得中国的法律体系无法完全按照西方模式进行建设。

在评估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影响时,我们需要既看到其积极成果,也要认识到其中的问题和挑战。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需要在保持自身特色的前提下借鉴西方的先进经验。

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影响既为中国法治进程提供了借鉴与启示,也对中国政府和普通公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综上所述,近代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影响是深远而复杂的。

这种影响既是正面的,推动了中国法治进程,也是负面的,带来了适应性和实施上的困境。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中国司法改革的目标是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可以从其他国家的经验中汲取启示,包括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也被称为宪法审查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制度通过审查是否符合宪法而保护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这一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有以下几点启示:司法审查制度强化了宪法的权威。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通过司法审查制度,法官可以对法律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宪法规定。

这强化了宪法的权威性,使其成为法律实施的准绳。

在中国,建立起类似的司法审查制度,可以加强宪法的权威地位,保障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运用。

司法审查制度确保了司法的独立性。

司法独立是一个成熟司法制度的核心要素,也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确保了法官的独立性,使其能够依法独立地审判案件。

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推进司法独立,建立起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

借鉴美国的经验,加强司法审查制度,可以有效维护司法独立,进一步提升司法公正水平。

司法审查制度促进了司法透明度。

司法透明度是公信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公众对司法制度信任度的重要指标。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通过公开审理、披露审理程序等措施,增加了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使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审判过程和结果。

在中国,司法透明度仍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

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起司法审查制度,可以进一步增加司法的透明度,提升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

第四,司法审查制度强调了法治原则的实践。

法治是国家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化社会的必然要求。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不仅强调了宪法权威和司法独立,更重要的是将法治原则贯穿于司法实践的各个环节。

在中国,司法改革不仅是机构改革,更重要的是深入贯彻法治原则,让法治成为社会的共识和行动准则。

借鉴美国的经验,加强司法审查制度,可以促进法治思维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地和实践,推动法治进程。

浅论西方司法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浅论西方司法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浅论西方司法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浅论西方司法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摘要:西方国家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活动时遵循一定的司法原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司法独立原则和司法公正原则。

本文详细阐述了这两个原则的具体含义和其实施的保障机制,并简单阐述了对我国司法建设的启示,包括司法机关内部的司法体制改革问题、确立独立审判的保障机制以及完善错案追究和司法赔偿制度等几个方面。

关键词: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保障机制一、西方国家司法原则的内容司法原则是司法机关在审理各种案件时所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一个国家司法理念的集中体现,渗透于各项具体的制度安排和程序中,成为司法活动的指南。

西方国家司法原则中最重要的是司法独立原则和司法公正原则。

(一)司法独立原则在西方国家,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审理和裁决案件,只服从法律,而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权从行政权、立法权中分离出来,不依赖也不受行政权、立法权干预,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国家权力的强制力与社会权力的影响力之外依法作出判断。

法官严守中立,超然于控诉人与辩护人之上,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宪法与法律的尊严,严格依法审判。

各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只服从法律;非依审判监督程序,不受上级法院或者其他法院的干预。

根据各国宪法和法律以及有关国际性法律文件之要求,司法独立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对案件从事审判的司法人员在审理和制作司法裁判方面拥有完全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只服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受外界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

1、司法独立原则的理论基础司法独立原则最直接的思想和理论基础是“三权分立"理论。

所谓三权分立,是指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分别由三个不同的机关掌握和行使,这三个机关的法律地位平等,互不隶属、互相制衡。

其中,孟德斯鸠首次将国家权力概括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对司法独立的必要性,作了初步而又深刻的探讨。

孟德斯鸠的学说,不但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原则,而且对三权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了论证,阐明了三权分立与司法独立的必然联系,并导出和论证了司法独立的重要价值,实现了从三权分立到司法独立的理论过渡,从而成为其后资产阶级政体建立的思想学说,也为西方国家在宪法及司法审判中确立司法独立原则奠定了理论基础。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是其司法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其核心在于司法部门的独立性、公正性以及保证法治。

这一制度在中国司法改革中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首先,独立性是司法审查制度的核心特征之一。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具有严格的独立性,例如,联邦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不受任何行政或立法行动的影响,以保证司法独立性。

而在中国,司法独立性的问题一直是法治建设的重要难点之一。

因此,应当加强司法独立性,确保司法审查制度从根本上实现独立公正。

其次,公正是司法审查制度的另一重要特征。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非常注重公正,如美
国最高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所有方面的因素,避免了因政治或利益干预导致的不公正。


中国,司法不公的问题仍然存在,因此必须建立公正的司法审查制度,防止不同利益集团
对司法判决的干扰。

再者,保证法治是司法审查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通过权
力制衡和法律监督等方式保证法治,从而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在中国,也必须通
过加强法律权威和规范司法实践,实现司法审查制度与法治建设相互促进。

综上所述,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为中国司法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建立独立公正、法
治保障的司法审查制度,是中国司法改革的必然趋势,也是实现司法公正、建设法治社会
的关键举措。

司法借鉴:国际经验对中国司法的启示

司法借鉴:国际经验对中国司法的启示

司法借鉴:国际经验对中国司法的启示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和交往的日益密切,各国之间在司法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也日益频繁。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其司法体系建设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司法经验,对于中国加强司法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首先,国际经验告诉我们,司法独立是保障公正审判的基础。

司法独立是一个国家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核心要求,它体现了司法对于政治和经济力量的独立性。

我们可以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中看到,他们通过设立独立的法院和检察机关,并建立独立的司法委员会进行监督,确保司法决策不受外界干扰。

因此,中国应当在司法体系的构建中,更加注重完善司法独立机制,减少政治和经济干预,提升审判公正度。

其次,透明度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

在信息时代,透明度已经成为了公民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基本要求。

通过借鉴国际经验,中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公众参与的渠道和方式,推动司法公开,以实现诉讼过程的公开、裁判结果的公布和执行情况的公示等。

同时,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提供便捷的在线查询和审判信息公开渠道,以提升司法公信力。

再次,推动普及法律意识和法律教育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

发达国家注重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普及法治教育,使公民从小就能够树立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意识。

这些国家通过加强法律教育,提升公众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认知,从而增强公民的法律观念、法治精神和法治素养。

中国司法改革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做法,加大对法律教育的投入,培养法律人才,提高全民的法律素养水平。

最后,国际经验也告诉我们要注重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创新。

世界各国在司法体制上具有各自的特点,每个国家都在积极探索适合自身国情的司法制度。

中国也应充分利用国际经验,通过广泛的比较研究,借鉴其他国家的优点和创新做法,并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加以改进。

例如,在商事纠纷解决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小额诉讼”制度,将一些纠纷以更加简便、快速的方式解决,提高司法效率。

论西方法治主义传统的借鉴价值

论西方法治主义传统的借鉴价值

论西方法治主义传统的借鉴价值
西方法治主义的传统是指治理国家的一系列制度。

其主要内容是
基于司法体系、宪法无线律、法制反腐和法治理念,对国家、社会及
实体组织进行政治控制,促进法治体系健康发展。

今天,许多发展中
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普遍借鉴西方法治主义传统,力求建立健全的司
法体系、保障宪法有效执行、抵御法制反腐和法治增程等方面的制度。

借鉴西方法治主义传统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把责任归还给社会,以提高社会运作的效能和效率,使政治形势更加稳定;其次,通
过实施宪法法规,建立司法体系,使国家权力有权威势在,社会公共
秩序更加稳定;此外,借鉴西方法治主义传统可以有效促进国家改革,改善法制反腐和法治增强。

总之,借鉴西方法治主义传统对促进司法体系健康发展、实施宪
法文件以及抵御法制反腐和法治增强都有一定的作用。

但是,各国在
借鉴西方法治主义传统时,也不能照搬照抄,而要根据本国的国情,
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案,使其发挥最大效果。

西方司法制度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启示

西方司法制度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启示
交由法 院自己管 理 。

西方 司法制度 对我 国司法改 革的启 示
实行经 费独 立 两级保 障和 管理 制度 , 不 仅让 法 院的收 支项 目清 晰, 有利 于减 少干 扰 , 保 证审 判工作 正常 开展 , 还能 使贫 困地 区法院 的经 费可 以得到有 效保证 。
2 、 改革人 民陪 审员制度
1 、 司 法 独 立
西方 资产 阶级在取 得革命 胜利之 后 , 各 国都渐渐 地重视 “ 司法
人 民陪 审员 制度 是 国 家审 判机 关从 公 民 中吸 收非 职业 法 官参
独 立 ”原则 并用 法 律的 形式 将其 固 定或 者让 其成 为 一项 重要 的 司 加 , 与职 业法 官一 起 审判 刑事 、 民事 、 行政 案件 的 一个 司法 制 度 , 是 U N度 的重 要 组成 部分 。_ 4 我 国是人 民 当 家作主 的 社会 主 法原则 。英 国早在 1 6 8 8 年 “ 光荣革命 ” 之 后就 通过 了 《 权 利法案 》 我 国审g 和 《 王位 继 承法 》 , 在 这 两个 法案 中 明确 规定 了行 政不 得 干预 司法 义 国家 , 公 民参与 审 判是 人 民主权 原 则 的重要 体现 , 是提 高 司法 透 权 。1 8 世纪, 法国 杰出思 想 家之 一的 孟德 斯鸠 就在 《 论法 的 精神 》 明度 和公信 力 的重要 手段 。西方 国 家的陪 审团 制度 , 是 指 由特定 人
西方司法制度对我 国司法改革的启示
他 山 之 石
西方司法制度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启示
林 彦含 蔡 向阳
( 福 建省 漳 州市 闽南师 范大 学 福 建 漳 州 3 6 3 0 0 0 )
【 摘 要 】 文章分析 了西方 司法制度对我 国司法改革的启示 , 提 出了我 国司法改革措 施。要推动省 以下地 方法院、 检察 院人财物 统一

西方法治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借鉴

西方法治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借鉴

西方法治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摘要:在法治建设方面,西方国家的确有很多较为成熟的思想,值得我国在法治建设中借鉴和学习。

西方法治思想在近代中国的传播,就对我国的法学观有很大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初期以及改革开放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也受到了西方法治思想的影响。

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仍存在着一些不足,我国的法治建设仍需借鉴西方法治思想中的精华成分,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供应其法律涵养,从而进一步适应我国的政治经济水平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西方法治思想;我国法治建设;借鉴一、西方法治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一)西方法治思想在近代中国的传播西方法学启蒙思想家有很多重要的言论,比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到“公平是共和政体的灵魂。

”、“我所谓共和国里的美德,是指爱祖国、也就是爱公平而言。

这并不是一种道德上的美德,也不是一种基督教的美德,而是政治上的美德。

”、“法律应当是对一切人而制定的。

”、“法律,它支配着地球上全部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法律自己就应当是护民官。

”英国法学家波洛克说“法律不能使人人公平,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公平的。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到:“由社会公约而得出的第一条法律,也是唯一真正根本的法律,就是每个人在一切事物上都应当以全体的最大幸福为归一。

”“没有法律,已经形成的国家只不过是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它虽然存在,但不能行动。

”不仅如此,《独立宣言》中写到:“人人生而公平,造物主给予其若干不可褫夺之权利,人们建政府于其中。

”由此可见这些法学启蒙思想家的言论体现了西方法治的核心观点:法律是社会公认的,是对一切人而制定的,它体现着大多数人的意志。

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人民谋幸福。

在法律面前人人公平。

总之,这些言论所代表的西方法学价值观即自由,公平,博爱等等,政府的存在就是要爱护公民的权利。

这些法学观经过了法律文献的规定和确认之后,便在世界各地广泛传播,它们也在我国引起了很大的影响。

清朝末年,伴随着西方列强的武力入侵,西方的法学观念同西方的商品一样通过各种渠道涌入中国,例如各类政法类的刊物、书籍的出版发行、法律专家传授法律学问、中国留学生出国进修学习法律学问等使西方法学观在近代中国得到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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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西方司法原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摘要:西方国家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活动时遵循一定的司法原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司法独立原则和司法公正原则。

本文详细阐述了这两个原则的具体含义和其实施的保障机制,并简单阐述了对我国司法建设的启示,包括司法机关内部的司法体制改革问题、确立独立审判的保障机制以及完善错案追究和司法赔偿制度等几个方面。

关键词: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保障机制一、西方国家司法原则的内容司法原则是司法机关在审理各种案件时所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一个国家司法理念的集中体现,渗透于各项具体的制度安排和程序中,成为司法活动的指南。

西方国家司法原则中最重要的是司法独立原则和司法公正原则。

(一)司法独立原则在西方国家,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审理和裁决案件,只服从法律,而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权从行政权、立法权中分离出来,不依赖也不受行政权、立法权干预,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国家权力的强制力与社会权力的影响力之外依法作出判断。

法官严守中立,超然于控诉人与辩护人之上,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宪法与法律的尊严,严格依法审判。

各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只服从法律;非依审判监督程序,不受上级法院或者其他法院的干预。

根据各国宪法和法律以及有关国际性法律文件之要求,司法独立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对案件从事审判的司法人员在审理和制作司法裁判方面拥有完全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只服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受外界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

1、司法独立原则的理论基础司法独立原则最直接的思想和理论基础是“三权分立"理论。

所谓三权分立,是指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分别由三个不同的机关掌握和行使,这三个机关的法律地位平等,互不隶属、互相制衡。

其中,孟德斯鸠首次将国家权力概括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对司法独立的必要性,作了初步而又深刻的探讨。

孟德斯鸠的学说,不但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原则,而且对三权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了论证,阐明了三权分立与司法独立的必然联系,并导出和论证了司法独立的重要价值,实现了从三权分立到司法独立的理论过渡,从而成为其后资产阶级政体建立的思想学说,也为西方国家在宪法及司法审判中确立司法独立原则奠定了理论基础。

2、司法独立原则的具体内容(1)司法机关的独立司法机关的独立即司法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独立于其他任何的国家职能机关、组织和个人,只依照法律履行审判职权,不受任何外部力量的不当干涉、于扰和干预。

司法机关的独立,也可称为集体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外在标志,也是司法独立国际标准的首要标准。

如果司法机关本身都是受制于其他机关、组织或者个人的,那么司法独立就无从谈起。

(2)法官的独立司法权的具体行使是由法官个体来进行的。

因此,司法机关作为一个集体独立后,还必须强调法官个体的独立。

所谓法官独立,就是指法官在代表司法机关就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只服从法律的要求及其良心的命令,而不受来自于内、外部的控制和干预。

法官的独立应包括三个方面,即身份独立、实质独立和内部独立。

身份独立是指法官为正常履行审判职能所必备的任职条件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以防止法官受到行政机关等的不当控制;实质独立是指法官作为独立的个体,在履行审判职能、制作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只服从法律的要求及其良心的命令,而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涉和控制;内部独立则是指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能、制作司法裁判方面独立于其同事或上级法院的法官。

(3)司法权的专属性和终极性在司法机关和法官独立的前提下,司法权还必须专属于司法机关。

即涉及司法的事务,司法机关都应当具有终极管辖权,且法院处理结果具有权威性,一经确定后非经法定程序不能改变。

只有这样,司法独立才有可能。

如果司法权不能专属于司法机关,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

因此,司法权的专属性和终极性是司法独立的基础。

(4)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司法机关和法官独立以及审判权专属于司法机关,只是为司法独立提供了前提和基础。

司法机关能否独立自主地行使审判权,则是司法独立由可能性变为现实性的关键所在。

如果说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司法权的专属性及法官个体的独立都是司法独立的静态标准,那么,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则是司法独立的动态标准,同时也是司法机关及其法官独立的必然结果。

(5)司法独立的受制约性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

作为以公平正义为目标和价值取向的司法权,更不能背离这一权力运行规律。

因此,司法独立不应当是由司法机关及其法官随心所欲的绝对独立,而必须是受到一定制约的相对的司法独立。

司法机关及其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必然要受到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制约,必须在事实和法律的范围内依法审理案件、做出裁决。

(二)司法公正原则司法公正是司法生命与精髓之所在,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和谐统一。

司法公正既要求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也要求司法机关的裁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

司法结果公正是指裁判就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对诉讼参加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做出的裁判或处理是公正的。

所谓实体公正,就是说司法活动就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做出的裁决或处理是公正的。

所谓司法程序公正,是指司法活动过程对诉讼参与人来说是公正的。

换言之,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所得到的主张权利的机会是平等的。

马克思曾明确指出,程序是法律的生命。

美国学者戈尔丁对程序公正作了这样的概括:应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都给予公平的注意;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证据;纠纷解决者应只在另一方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一方意见;各方当事人应得到公平的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论据和证据做出反应。

就司法系统而言,实体公正是指系统的最终“产品”是否公正;程序公正是指该产品的生产过程是否公正。

二、西方国家司法原则的实施保障(一)司法独立原则的保障机制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主要表现在司法权的宪政地位上。

一方面,司法权应有独立的地位;另一方面,这种独立的地位又表现在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等政治系统中其他权力的足够制衡的关系之中。

法院独立保障机制的建构,不仅要处理好法院与立法机构之间的关系,更重要的是处理好司法机构与行政机构的关系。

法院应当有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人、财、物和上、下级权力,保障法院独立办案能力,不受行政权力的干涉。

法官独立要求废除法院管理的行政化制度,使法官真正实现相互之间以及上下级之间的独立。

为了确保法官的独立地位,世界各国探索了许多行之有效的保障制度。

这些制度包括:1、严格的法官任用制。

各级法院的法官均由中央任命,从而保证法官不受地方干涉和影响。

如英国各级各类法官均由最高法院大法官提名,英王委派或任命。

法国的高级法官由总统任命,其他法官由司法部长任命。

美国所有联邦系统的法官均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

为确保法官独立审判,一般都要求法官精通法律,熟悉业务,能胜任审判工作,正确处理案件。

2、法官一经任用,便不得随意更换,只有按照法定条件,才能予以弹劾、撤职、调离或令其提前退休。

这样法官才能保持独立公正并依法大胆地处理案件。

对于法官的任用,多数国家实行终身制,但也有实行任期制的,任期最多可长达10年,而且可以连任。

3、法官不得兼任行政官员、议员和从事最高法院不允许的其他有报酬的职务,不得有政党身份或从事政治活动,在政治上保持中立,超然独立地行使职权。

4、实行高薪养廉,为法官独立公正执法提供必要的物质生活保障。

5、法官退休年龄一般较大,而且退休后可以领到优厚的退休金。

6、对贪赃枉法、失职渎职的腐败法官实行弹劾并进行严厉的惩罚,使法官必须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

(二)司法公正原则的实现保障作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和谐统一的司法公正,如何做到包括法律上的平等、诉讼程序上的规范以使判决结果公平,必须寻求一整套制度上的保证,即以法律自治与司法独立为基础实现公正,以实体与程序的公开为形式促进公正,以司法效率的提高为目标保障公正。

1、以法律自治与司法独立为基础实现公正司法经常受到来自其他权力的干预而不能独立则司法公正便无法维护,人们诉诸于司法、寻求法律保护的渴求便无从实现。

从此意义上而言,司法独立已超越了其自身独立存在的价值。

司法独立更大的意义与价值在于其能为司法公正提供切实的保障,是司法公正的有效基础性前提与条件之一。

2、以实体与程序的公开为形式促进公正司法公开,是指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社会公众的知悉下,以非秘密的方式进行司法活动。

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公开的司法公开是现代司法理念以及现代法律文明发展的产物。

司法公开具有广泛的外延,首先包括审判活动和检察活动的公开。

司法公开也包括司法活动对全社会的公开,使整个的司法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以消除司法的神秘色彩、还原其本来面目。

司法公开还包括司法过程与司法结果的公开,即使某些案件由于性质特殊不适宜公开审理而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但对于案件审理的结果应一并公开。

司法的公开性作为一个统一的概念由诸多因素相辅而成,如若缺乏其中某一环节的公开则有可能导致整个司法活动最终不公正的结果。

3、以司法效率的提高为目标保障公正效率,亦称为效益,是一个可以在多种意义上使用的词语。

司法效率亦是现代司法理念发展的产物,既然效率是社会的美德,是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目标,因此,法律对人们的重要意义之一,应当是以其特有的权威性的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方式,实现效率的最大化。

司法效率反映的是法律通过司法手段对社会关系进行调节的快捷程度,在现代社会,司法效率的高低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制现代化程度高低的重要标准之一,具有较高效率的司法本身既能保证司法资源的投入与产出之间呈一种较好的比例,同时也能更好地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从此意义上而言,司法效率便与司法公正具有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

三、对我国司法的影响和启示我国的司法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在理论观点、国家体制中的地位以及组织形式等方面存在着差异。

我们应在坚持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适当加以吸收和借鉴西方国家关于司法独立和公正的有关理论,以健全我国的司法制度,根据新形势的需要并结合司法实践情况,遵循司法原则的共同规律,从中国实际出发,构建和谐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内部的司法体制改革问题我国的司法机关行政色彩过于浓厚,对于我国司法机关内部的司法体制应当进行改革,具体包括:1、严格司法人员任职资格和选拔制度,从司法人员的内在素质上保障司法独立。

2、实行法官不可更换制,即法官在任职期间除非具有法定事由并依据法定的程序,不得违反其意愿将其撤职、停职、调职或命令其退休。

法定事由一般是指有重大渎职行为或者是由于身心故障,长期不能履行职务。

3、实行法官高薪制,法官任期期间薪水不能减少,不能因为国家经济状况的原因而减少薪水,而且必须保障法官的退休金。

4、保障法官的司法豁免权,法官在执行司法审判职能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和发表的言论享有不受指控或法律追究的权利,同时法官对于其在执行审判职能方面的有关事务,享有免予出庭作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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