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
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有何特点?
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有何特点?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对于维护社会正义、保护公民权利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于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世界上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各有不同的特点,下面列举三个国家的司法制度,以期更好地了解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特点。
一、美国的司法制度美国是一个拥有完善司法制度的国家,其职业法官和陪审员制度在世界上非常有名。
美国联邦法院是美国最高级别的法院,它的审判管辖权范围涉及到联邦宪法、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等。
与此同时,美国各州也有自己的法院体系,这些法院与联邦法院共同构成了美国的法院系统。
在美国,陪审团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环,陪审团由12名陪审员组成,他们必须以全票通过的方式决定案件的判决。
二、法国的司法制度法国是一个拥有两种司法制度的国家,一种是民事制度,另一种是刑事制度。
民事制度主要处理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家庭纠纷等,而刑事制度则主要处理刑事犯罪。
法国的司法总部设在巴黎,它由司法大臣领导,法国的法官由总统任命,集体裁决案件。
在法国,公民可以利用检察官在法官前免费进行咨询与服务,而这个服务是法国司法制度的特色之一。
三、中国的司法制度中国是一个拥有自己特色的司法制度的大国,中国的司法制度经历了多年的改革,现在正日益趋于完善。
中国的司法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地方法院、基层法院等众多层级。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的审判工作既由专业法官主持,也由公民参与,这就是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下,法官和陪审员共同参与裁判,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和公义。
综合来看,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有各种不同的特点。
通过了解各自的特点,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
同时,我们也可以从中学习到各国法律的先进理念和法律制度的不足。
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正义,我们应该在自身能力范围之内,积极参与到司法制度的建设中去,共同促进司法公正和公义的维护。
西方司法制度
第一节司法制度的性质与功能一、性质一般认为,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化程度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即公共权力机关在一个以民意为基础的宪法规范之下行使职权,诸种纠纷(私人之间和私人与国家之间)均能在一个普遍适用的规则(即法)之下,由一个具有很强独立性的仲裁机构(主要是法院)加以客观地调节与裁判。
行政机关总是以积极的态度,注重对国家日常事务的直接干预和管理,司法机关则以相对消极(不告不理)的态度,依据可重复操作的法(Law)的威力,注重对已形成的固有秩序的维护和巩固;行政机关具有明显的从属性,司法机关具有很大的独立性;法律对于司法是无上的命令,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但它对于行政机关只是意味着对行政权力的限制,行政在不破坏其限制的限度内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总之,如果把行政机关看作是一个积极的实践者的话,那么司法机关则是一个不苟言笑的仲裁者。
司法审查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使司法机关具有了某种立法性质,换句话说,司法机关已不仅仅是决策的某种形式的执行者,而且也是决策的参与者或监督矫正者。
这也体现了现代政治发展的一种趋势:即协调一致的“权力”混合或交叉行使以及三权相互交溶的“跨权”体制。
二、作用1.维护公共秩序2.通过审判活动仲裁争议仲裁活动具有不同于其他中介组织的显著特点。
① 普遍性审判活动具有最为广泛的社会涵盖面,它的管辖权是普遍的。
一方面,它面对所有公民,另一方面,它所仲裁的事项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甚至选举等广泛的领域。
② 权威性和依法性强制性,它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看的。
③ 多级性和连续性在美国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性质的案件采取两种上诉渠道。
一条是:联邦地区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
另一条是:州下级法院→州上诉法院→州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
④ 被动性审判活动还具有被动性的特点,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3.个人自由的监护人在审判过程中,维护公民个人权力是司法机关发挥的又一重要功能。
个人权利的自由是两方国家普遍遵循的价值原则。
试论西方国家的司法审查制度
试论西方国家的司法审查制度论文关健词:司法审查普通法院宪法法院论文摘要:西方国家的司法审查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审查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一种制度,普邀认为这一制度首先起源于美国。
司法审查机构一般可分为普通法院和宪法法院两种,通过具体审查、抽象审查、宪法诉讼等方式进行。
在不同的审查模式下,用判例、惯例或制定专门法律来保障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
司法审查又称违宪审查,是西方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制度。
这种制度的理论依据是:宪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立法和执法的基础和根据,法律和法令从形式到内容都不得同宪法条文相抵触。
司法机关主要是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被认为是保障宪法实施的机关,因而一旦产生法律和法令不合宪的问题,它们就可以宜告该项法律和法令违宪而无效。
这种制度首先起源于美国,后被西方国家采用,许多西方国家把司法审查视为实现宪法保障和司法、立法、行政三机关“牵制与平衡”原则的体现。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的司法审查权仅从司法机关审查议会立法这一层面上来探讨。
英国奉行议会至上原则,议会地位在法律上优于行政和司法部门,因此在英国不存在司法机关审查立法违宪问题,司法机关无权审查和宜布某项立法为违宪。
英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指高等法院(王座法庭)宣布行政行为、命令和下级法院的判决是否违法,而不包括议会立法,所以英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并非本文所指,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
一、司法审查的由来有人认为此种制度源于自然法学派的观点,特别是17世纪英国王座法院首席法官科克(EdwardCoke)关于普通法高于制定法的观点,是司法审查的来源。
17,180世纪的自然法学派思想家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两种,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产物,是永恒不变的社会法则,是人类正义即自然正义的保障,人定法必须与自然法相一致,否则就不是正义。
17世纪英国法官科克关于普通法的观点实际也属自然法的理论范畴,他在著名的博纳姆博士一案(CaseofDr.Bonham)中认为,英国的普通法(即判例法)和大宪章是自然法的体现,其地位和效力优越于国王及其国会立法,凡同普通法和大宪章相违背的立法一律无效。
第七章 当代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
2.英国的法院组织
(1)基层法院 (2)高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 (3)上诉法院 (4)上议院 (5)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6)专门法院和苏格兰法院系统
3.美国的法院组织 (1)联邦法院系统 联邦地区法院 联邦上诉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及军事法院 (2)州法院系统
4.法国的法院组织 (1)普通法院系统 (2)行政法院系统 (3)权限争议法庭
二、法官制度 1.法官产生的程序 (1)任命 (2)选举 2.法官任职资格的规定
3.法官的不可更换制 4.法官的退休制度 5.法官高薪制 6.对违纪法官的惩戒
三、陪审制度
1.概念 陪审制度是普通公民参与法院审判的制度, 陪审制度是普通公民参与法院审判的制度 , 是西方国家司法民主的一个组成部分和重要 形式,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形式,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2.陪审制度的产生历程 3.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 (1)大陪审团 (2)小陪审团 4.大陆法系
二、司法原则 1.司法独立原则 (1)司法机关地位独立 (2)司法活动独立 (3)法官独立
2.司法公正原则
(1)程序公正 第一, 第一,设置公正法院 第二, 第二,法官公正无私 第三, 第三 , 诉讼当事人有权获知全部的诉讼权利 和诉讼程序, 和诉讼程序,有平等的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四, 第四,公开审判 第五, 诉讼程序平等地适用于任何人 , 第五 , 诉讼程序平等地适用于任何人, 不得 因出身、 种族 、 性别 、 宗教信仰、 因出身 、 种族、 性别、 宗教信仰 、 居住地域 等不同而区别对待 (2) 实体公正
5.德国的法院组织 (1)宪法法院 (2)普通法院 (3)专门法院
二、检察机关
1.检察机关的组织设置 2.检察机关的职权 (1)公诉权 (2)侦查权 (3)干预民事诉讼 (4)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 (5)充当政府的法律顾问,为政府提供法律 充机关
[司法,制度]西方现代司法制度的解读与思考
西方现代司法制度的解读与思考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通过司法制度走向社会实践。
司法制度是西方法治的精华,如程序正义、陪审团制、合理怀疑等,这些具体制度构筑起的司法体系塑造了法律权威。
对于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我国学界的研究集中于具体制度的必要性、合理性与移植路径,对制度生成背景的关注度较低。
从而,既难以认识制度背后的驱动力,又容易忽略这种驱动主宰下的制度缺陷。
文本藉由对西方现代司法制度形成学说比较,提出以竞争原则来解释司法制度的变迁。
在竞争原则的逻辑下,研究西方现代司法制度的本质与缺陷问题。
一、已有的学说解读学界对西方现代司法制度形成的解读,以宗教说、经济说与地理说为主。
(一)宗教说福山直言欧洲的法治植根于宗教。
在现代之前的世俗社会,除了政治秩序,公正法律的最显著来源是宗教。
宗教是如何塑造西方现代司法制度的?一种观点是由11 世纪宗教革命推动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源自清教教义。
前者以伯尔曼为代表,后者以韦伯为代表。
在伯尔曼眼中,(宗教)是人们表明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它是一种对于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与献身。
法律有助于为社会提供维持其内部团结所需要的结构和完型;法律以无政府状态为敌。
宗教则有助于给予社会面对未来所需要的信仰;宗教向颓废开战。
在城市运动的背景下,教皇和国王围绕职权爆发了宗教革命。
对外来说,这一革命在西方建立了两种相匹敌的政治法律权威类型:李乾西方现代司法制度的解读与反思教育学研究151一种是精神的,一种是世俗的。
梅兰特认为,试图勾勒出精神的与世俗的事务之间的界限是徒劳无望的。
诸如遗嘱、婚姻之类的案件含糊不清,既有家庭关系在内的伦理精神,又涉及世俗社会的经济秩序。
教会与国家的复合管辖权随着时间推移被国家司法管辖权吞没,遗留下制定法不得与自然法冲突的信念。
对内而言,教皇在整个教会拥有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权。
同时,他的专制权受到官僚体系的职能划分与教会政府的等级制限制。
清末引进的西方司法制度
清末引进的西方司法制度清末时期,中国面临外敌入侵和国内政局动荡的局面,社会秩序混乱,司法制度落后,迫切需要引进西方的司法制度来规范社会秩序和治理国家。
在这一背景下,中国开始引进西方司法制度,以期提升国家的治理能力和社会的法治水平。
本文将介绍清末引进的西方司法制度的背景、影响和意义。
清末时期西方司法制度引进的背景如下。
19世纪下半叶,西方列强的侵略迫使中国政府意识到制度改革的迫切性。
西方的司法制度在许多方面先进于中国传统的官僚体系,包括审判程序的公开透明、律师制度的建立以及法律权威的确立等。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开始学习并引进西方的司法制度,试图借鉴西方的经验来弥补自身的不足,提升国家的治理能力。
清末引进的西方司法制度对中国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引进西方司法制度促进了中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
通过引进西方的审判程序和法律制度,中国开始建立起一套更加科学、公正的司法程序,提升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效率。
引进西方司法制度推动了中国法律体系的完善。
中国开始学习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逐步建立了一套更加完备的法律体系,填补了中国传统法律的漏洞,提升了社会的法治水平。
引进西方司法制度促进了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
司法领域的现代化对整个社会的现代化起到了推动作用,提升了国家的治理水平,为中国的社会进步奠定了基础。
清末引进的西方司法制度对中国的意义在于,它为中国的现代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引进西方司法制度填补了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不足,提升了国家的治理能力和社会的法治水平。
它也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奠定了基础,为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提供了司法保障。
清末引进的西方司法制度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大进步,对中国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清末引进的西方司法制度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大改革,它填补了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不足,推动了中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促进了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对中国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作为中国近代史上的重要事件,清末引进的西方司法制度的历史意义不可低估。
比较政治制度课件——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
五、西方国家的司法机构
(三)司法行政机关
• 辅助司法审判机关,对司法领域的行政事 务进行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西方国家一 般在行政系统内设立司法行政机关。 • 职权: 1、管理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法院和法庭的 管理、法院的经费预算与执行、法官与司 法人员的培训等; 2、负责司法考试; 3、指导管理法律服务业(司法鉴定、公证机 构、仲裁机关、法律援助等) 4、领导检察机关 5、执行生效的裁决
审判机关:主要指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的机关 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为追究刑事责任和提起 公诉的机关。它的职能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作为当事人一方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有权 进行预先调查和侦察,决定是否羁押被告, 监督审判执行,也有权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是对司法行政进行管理的国家 机关。主要职能是负责司法的行政管理工作。 如法院组织的设置、调整、组织装备、管理 监狱、负责人事任免和奖惩。(美国司法部 既是联邦检察机关,又是联邦司法行政机关)
3、司法民主原则
• 主要内容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 公开以及对司法的监督制度等。 • 司法监督制度包括:陪审制、辩护制、上 诉制以及检察制。 • 要求公民参与司法;对法官选任的参与; 对法院审判活动的参与。 • 最典型的司法民主制度是陪审制度。
英国的陪审制度
• 1066年诺曼底公爵征服不列颠,设立陪审团 • 1164年亨利二世《克拉灵顿诏令》(土地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12名陪审员) • 1275年爱德华一世《威斯敏斯特条例》(所有 刑事案件必须实行陪审制) • 1352年爱德华三世将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起 诉)和小陪审团(审查) • 19世纪中叶后,陪审制度逐渐走向衰落。 • 英1854年《普通程序法》规定民事案件,只要 双方同意,可以不用陪审团 • 1948年,《刑事司法法》废大陪审团,保留小 陪审团。
第七讲比较司法制度
第七讲比较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基本的法律实施机构,它是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环。
司法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和社会稳定。
在世界各个国家中,由于历史、文化、经济等多种因素的不同,其司法制度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本文将以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为例,进行比较分析。
首先,中国的司法制度主要是以法院为核心的三权分立为基础的。
根据宪法,中国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公安机关独立行使执法权。
三者相互制衡,相互独立,确保司法公正。
而美国的司法制度则是以联邦最高法院为核心的联邦制度。
联邦最高法院担负着解释宪法的重要职责,地方法院向其上诉。
可以说,美国的司法制度更加强调中央集权,而中国的司法制度则更加注重地方政权的自治。
其次,两国的司法制度在案件审理程序上也存在差异。
在中国,对于一般案件,法官起诉、审讯、判决一手抓,程序相对较为简化。
而在美国,案件则要经过律师辩论、陪审团判决等一系列程序,并且被告人有权拒绝作证。
可以说,美国的司法程序更加注重完备、细致,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益。
再次,两国的司法制度在司法独立方面也存在差异。
中国的司法制度的发展受到行政干预的制约,司法独立程度相对较低。
虽然中国法院在一定程度上试图保障法官的独立性,但是实际上,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的干预,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司法并不完全公正。
相比之下,美国的司法制度更加独立,法官享有较高的自由裁量权,不受其他政治力量的干预。
最后,两国的司法制度在司法公正上也有不同。
中国的司法制度在近年来取得了一些进展,积极推进司法公正。
但是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的干预,司法公正的问题仍然存在。
与此相比,美国的司法制度相对更加公正,遵循法律原则,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综上所述,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
中国的司法制度在法官的独立性和司法公正方面还有待改进,而美国的司法制度则相对更加完善。
然而,作为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只有不断完善,逐步提高司法公正和独立性,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公正。
外国政治制度:当代西方国家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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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民事法院系统
高等法院(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由王座法庭 (Queen’s Bench Division)、大法官法庭 (Chancery Division)、家事法庭(Family Division) 三部分组成,三者在管辖范围上有特定的分工。 郡法院(County Courts)在民事审判中起着重要 的作用,它享有广泛的司法管辖权,处理各种 轻微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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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国联邦法院组织系统
美国联邦法院组织系统以联邦最高法院为首, 包括分设全国各地的次级法院。现今的结构是: 最高法院、11个上诉法院、94个地区法院以及 5个有特别裁判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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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院结构
最高法院
9 位大法官 审理案件数: 上诉案件: 8,500; 全面复审案件: 87
上诉法院
179位法官分布在13个管辖区 每个管辖区有6至28位法官 审理案件数: 66,600
地区法院
678位法官分布在94个地区
每个地区有2至27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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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案件数: 348,000
* (2006年, 大约数字)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是联邦 法院系统中的最高组织,由1名首席法官和8名 副法官组成。最高法院是最终上诉法院,它不 仅有最高裁判权,还握有“司法审查权”,有 权判定立法或行政部门的行动是否违宪。
我国:宪法规定:中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
机关。刑法94条:本法所称的司法工作人员是
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
第七章 西方国家体制与制度的演变
第七章西方国家体制与制度的演变一、古代希腊城邦制度(一)城邦的定义(Para.1, P175)(二)希腊城邦民主政治(宪政)的发展历程(P175-179)1、贵族执政官制度取代君主政体。
执政官:9名,任期1年元老院:曾任执政官的贵族均为元老院当然议员,名额无限,任期终身,主管国家立法和司法解释。
评议会:即“四百人会议”公民大会:由爱奥尼亚自由民组成,其成员系氏族部落长2、梭伦立法:公元前594年,梭伦当选为执政官,制定了希腊著名的《梭伦宪法》,标志着贵族制向民主制的过渡。
(1) 经济改革:颁布《债务解负令》(2) 政治改革:①把居民按全年收获农业品的多少分为四等,依照等级服兵役,纳税和享有权利。
②在法律方面,设立“陪审法庭”,宣布一切杀人案件均由法院审理,禁止血亲复仇。
对地方行政官的违法行为,公民有权向法院提出控告和申请,这是国家行政法的萌芽。
(3) 社会改革:3、克里斯提尼改革:标志民主制的逐步完善。
(1) 改设十大部落区:(2) 革新评议会:(3) 改选执政官(4) 创设“十将军”制⑸创立“贝壳放逐法”4、伯里克利立法,标志民主制达到高峰。
(1) 行政官及其他各级官职向各级公民开放,用平等的抽签方式代替财产资格的限制。
(2) 规定公职人员领取薪俸,以利于穷人参加政治活动(发放公职津贴)。
(3) 以公民大会为最高权利机关,近10天召开一次会议,决定内政和外交大事。
(4) 扩大陪审法庭制度,法庭增至10所,陪审法官增至6000人。
(5) 发放观剧津贴,资助穷人参加活动。
此外,伯里克利立法中对贸易、人口、粮食、货币、银行、体育,特别是教育包括初等、中等、高等和女子的教育,均制定了相应的法律。
(三)希腊城邦制度在政治上的特点(P180)(四)城邦制度的历史意义(Last 2 Para.s P180)二、欧洲采邑制度与封建国家(一)采邑制度1、采邑制度的含义(Para.3, P181)2、采邑制度对欧洲封建社会的作用采邑制的广泛推行,导致以下后果:①加速了封建化进程,大小封建主竟相争夺劳动力,把自由农民变成农奴;②巩固了中小封建主的地位,奠定了骑士制度的基础,排除了农民当兵的权利;③形成了金字塔式的、依次互为主从的封建等级制度;④使西欧的大部分农村实行庄园化;⑤促成城市自治和全欧大市场的形成。
当代西方政治制度导论(第二版)第七章
• 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
英美法系国家 的陪审团
大陪审团
12—23名陪审员; 不出庭 不用于民 事案件; 用于刑事案件; 秘密进行;
保护公民免于不公 正控诉
小陪审团
12名陪审员; 参与民刑事案 件审理
• 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团:
——大陆法系国家没有大陪审团,而小陪审团 也不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只审理刑事重罪案件。
• 律师的职能:1.参与诉讼,为当事人辩护。
询。
2.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
——两者彼此独立,互不从属,在功能和 运作上各有自己的特色。
• 联邦法院系统:
最高法院
军事上述法院
司法巡回区 上诉法院
联邦巡回区 上诉法院
情报监视 审查法院
初 级 军 事 法 院
驱 税地 逐 务区 法 法法 院 院院
国 际 贸 易 法
联 邦 索 赔 法
利退 申伍 诉军 法人 院权
情 报 监 视 法
2 负责司法考试和律师考试
3 指导管理法律服务业
4 检察机关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
5
执行生效的裁判
6
担任政府的法律顾问
• 审判权与司法行政权的分离:
• 一方面从制度上使审判权和司法行政权形成一种 监督制约关系,避免权力的过分集中,可以防止司法 专横和司法腐败;
• 另一方面,将非审判事务从法院分离出去,避免法院 在人财物方面与有关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减少社会 对法院独立审判的干扰,能够使法官处于一种超脱 和中立的地位,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
的程序产生 职资格规定 换制
制度
法公正的又一个措施
任命 选举
法官不可更换制、高薪制、退休制主
要着眼于法官权利的保障,具有积极的激 励功能;而法官选任制和法官惩戒制则侧 重于法官义务的规定,起着消极的约束作 用。
西方国家的司法原则
西方国家的司法原则西方国家虽然存在着类型不同的司法体制,但是在它们的不同类型的体制之中却包含着基本相同的司法原则。
1、司法独立原则。
所谓司法独立原则,就是法院、法官只服从法律,根据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权力机关和任何个人的影响和干预。
司法独立有三层意思;第一是司法审判权独立。
第二层意思是指,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
第三层意思是法官独立。
司法独立原则对促进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具有重大作用,是历史的进步。
但司法独立原则,实质上只是审判独立,在实际中,即使审判也要受到行政影响,司法权作为统治阶级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工具是不可能真正有什么独立的。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在法律形式上宣布公民有获得平等保护的权利,并可通过控诉制度请求法院排除侵害,予以保障。
这一原则在司法、审判上得到运用,同封建社会“刑不上大夫”的阶级特权相比,无疑是历史的巨大进步,它有助于鼓舞人民为争取平等权利而斗争。
但是,这一原则只是在资产者和无产者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前提下的平等。
因此,这只是形式上的平等。
它同资产阶级民主原则一样,都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真正的平等权利只有在消灭了阶级、剥削制度与事实上不平等以后才能实现。
3、公平审判原则。
公平审判在西方国家司法制度中历来被认为是司法独立,平等诸原则的总体现,这就是说,没有公平审判,就没有司法独立,也就没有司法平等。
所谓公平审判,一般认为,合乎“正义”或“自然正义”,就是公平,合乎“正义”的审判,自然也是公平审判了。
为此,西方国家又把“正义”原则在司法制度上加以具体化,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即法院公开审判;当事人有权请辩护律师;原告负举证责任;陪审团参加裁定;判决书要写明理由;判决书公开;当事人有上诉权利等等。
显然,这些“正义”原则的实现,在审判过程中就必须要有公正的法院,公正的诉讼法程序,才有可能做到公正的判决。
4、西方国家司法原则除了以上所述,还包括无罪推定原则、辩论原则、直接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告不理原则等。
英美司法制度
辩护制度
一是对抗制,又称“辩论制”,即民事案件中的原被告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在法庭上相互对 抗,提出各自的证据,询问己方证人,盘问对方证人,并在此基础上相互辩论。二是英国的律师传统上分为两大 类: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出庭律师可以在任何法院出庭辩护,事务律师主要从事一般的法律事务,可在低级法 院出庭辩护,但不能在高级法院出庭。近年来,两类律师的划分已不再泾渭分明。
英美司法制度
英国长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大法院系统
01 法院组织
03 陪审制度
目录
02 司法审查权 04 辩护制度
英美司法制度,法院组织:英国长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大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取消了两 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
法院组织
英国长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大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取消了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 法院组织体系。现行的英国法院组织从层次上可分为高级法院(分为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 低级法院;从审理案件的性质上分民事法院,刑事法院。其中上议院由大法官,前任大法官和法律贵族组成,是 实际上的最高法院,但可上诉到上议院的案件极少;美国有两套法院组织系统:联邦法院组织系统与州法院组织 系统,前者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全国一切法院均有约束力。 州法院组织系统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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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权
确立的司法审查的宪法原则是:宪法是最高法律,一切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案 件时,有权裁定所涉及的法律或法律的某项规定是否违反宪法。经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违宪的法律或法律规定,不 再具有法律效力。
陪审制度
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这种制度在英国历史上被长期作为一种民主的象征广泛运用,但随着社会的发 展,审判节奏也要求效率化,逐渐限制了陪审制的运用。
英国司法制度
英国司法制度英国是一个权利、民主和法治国家。
英国司法制度建立在几百年的发展和演变之上,是目前为止最为完善的一种体制之一。
英国的司法制度采取的是普通法制,这意味着法官能够根据先前类似案件的裁决作为法律依据来判定新案件。
这种方式使司法制度能够不断发展并保持适应力,以适应日益变化的社会和经济环境。
英国的司法体系分为三级: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
在最高法院的顶部,是由十一名大法官组成的高度权威的司法机构。
最高法院是负责审理各种个案,以及对英国权利法和公法的最终解释权的机构。
上诉法院是由对法官、法官及其他独立专业人士组成的,其职责是审理上诉案件,并确保被控诉人在审判中得到公平对待。
地方法院则负责处理最多的小型案件,例如交通违法、租赁争端和婚姻离婚等。
英国的司法体系还包括的优于其他国家的监管机构。
例如,英国的公共检察官办公室是一个独立的机构,负责对犯罪行为进行检察。
检察官会在犯罪疑点得到确认时,调查并采集证据。
然后,他们会向法院起诉或不起诉犯罪嫌疑人。
此外,英国的监狱和社区处罚体系也非常完善。
监狱推行纪律严明但符合人道主义的管理,而社区处罚则注重恢复罪犯的自我价值和社会形象。
正如其他国家的司法体系一样,英国的司法制度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这些挑战包括不断增长的案件数量、缺乏足够的经费、司法独立的威胁以及案件耗时较长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些挑战,英国的政府和司法机构正在进行一系列改革,以确保司法体系能够更好地满足公众的需求。
总之,英国的司法制度被认为是世界上最现代化和公正的体制之一。
同时,它也在不断发展和进步,以更好地满足公民和社会的需求。
W西方司法制度7
• 大法官法庭负责审理有关信托、抵押、合伙、专利、
财产管理等方面的案件。
• 家事法庭则负责审理复杂的离婚、监护、收养、婚
姻财产、无争议的遗嘱检验等方面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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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人数:
• 按照规定,王座法庭由首席大法官和大约44名
法官组成;大法官法庭由代表大法官的副大法官 和大约11名法官组成;家事分院则由院长和大约 16名法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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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司法制度的功能
• 1、分解功能 • 2、输入功能 • 3、组织功能 • 4、过程功能 • 5、执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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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的基本原则
• 司法原则指贯穿整个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 它由司法活动的目的和价值取向所决定,同时 受到特定的经济、政治体制模式和历史文化传 统的强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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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 作为政治、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 的司法制度具有广泛的社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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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司法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 1、它维护特定阶级的利益 • • 2、它巩固和发展特定的经济基础 • • 3、它服务于特定的政治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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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司法公正原则
• 1、公平和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之一,
也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在西方国家,公平正义作
为司法活动的总原则,其内容非常丰富,它除了通
过司法独立、审判公开公平等各个司法原则体现出
来外,还具体体现为公正或正义的法院、公正的诉
西方司法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一概念辩诉交易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而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
通俗的说,辩诉交易就是在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进行的一种“认罪讨价还价”行为。
通过这样一种制度,检察官、法官可以用最少的司法资源处理更多的刑事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同时罪犯也得到了较之原罪行减轻了一定程度的刑事制裁,从而对双方都有利,形成一种双赢的局面。
二起源二战以后,美国由于种种社会原因,犯罪率居高不下。
为了以有限的人力、物力解决日益增多的案件,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
由于这种结案方式迅捷而灵活,因而在联邦和各州得到广泛采用。
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
美国1974年修订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明确地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
但辩诉交易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拥护者和反对者的力量都很强大,在实践中也未顺利推行。
1973年,阿拉斯加州检察长命令全州所有检察官停止参加辩诉交易。
“全国刑事审判标准及目标咨询委员会”还在全国呼吁争取在1978年之前废除辩诉交易。
当然,辩诉交易并没有停止。
目前,联邦和各州90%的案件是以辩诉交易结案的。
三辩诉交易制度的优缺点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运作(一)辩诉交易有如下特点:1、辩诉交易参加者即其主体限于检察官和被告人及其律师。
2、辩诉交易的客体,即其主体之间讨价还价的对象,是双方各自让步后达成的关于被告人承认检官指控的某些犯罪的协议。
3、辩诉交易所进行的一切活动,直接目的是为了达成被告人的认罪协议。
4、辩诉交易的结果是不经过陪审团审判而由法官直接定罪判刑。
(二)辩诉交易的结果:1、减轻指控。
这种情况一般涉及法律规定其罪行之严重程度有等级之分的罪名。
2、减少指控或免除某些指控。
西方国家司法原则的主要内容
西方国家司法原则的主要内容
西方国家司法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应该被平等对待,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或种族背景。
2.公正与独立:司法机关应该独立于政府和其他权力机构,以确保审判和调查的公正性。
3.事件的证据:法庭必须基于证据和事实,而不是猜测或偏见来做出判断。
4.查实谎言的原则:审判者必须努力查明事实,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5.无罪推定:所有被告都被视为无罪,直到被证明有罪。
6. 公开审理:审判过程应该公开,以确保公众能够监督司法机关的行为。
7. 正当程序:所有人都有权受到公正的审判,并且必须经过适当的程序。
8. 人权保护:司法机关应该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并确保司法程序不侵害人权。
9. 判决可上诉:被告应该有权上诉,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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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是普通法院系统最高审判机关, 设在巴黎,下设民事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 受理不服任何法院或法庭判决的民刑事上 诉案件,并有权撤销任何一级法院的判决。 最高法院在审理上诉案时,只审查原法院 适用法律是否适当,不对案件的事实进行 审查。如果认为下级法院判决正确,就维 持原判;如果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 或程序不合法,就撤销原判,但不作判决, 而是将案件及法律上的正当解释移交与原 审法院同级的法院再审。
英国的法院系统 (1)基层法院(郡法院和治安法院)。 (2)高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 高等法院:大法官法庭、王座法庭、家事 法庭。 (3)上诉法院(设民事庭和刑事庭)。 (4)上议院(2009年10月启用最高法院) (5)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英联邦成员) (6)专门法院和苏格兰法院系统。
3、美国的法院组织
第七章 当代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是指围绕司法权的行使而设立 的司法机关及相关组织的性质、职权、组 织体系、基本原则及工作制度等一系列规 范的总和。 司法权的核心是法院的审判权 审判权,即法院对 审判权 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等各种诉讼案件的 裁决权。 司法机关是以独立的公断人的身份,通过 审理和裁决各种诉讼来实施法律。
(1)联邦法院系统。
联邦法院系统由联邦地区法院、联邦上诉法院 和联邦最高法院及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组成。
(2)州法院系统。
4、法国的法院组织 法国法院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个系统 此外还有权限争议法庭和特别高等法院。 (1)普通法院系统。普通法院分基层法院、上诉 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
基层法院分民事和刑事两个系初审法庭、 大审法庭和警察法庭和轻罪法庭及专门 法庭。 初审法庭主要审理小额民事案件,大审法 庭主要审理较大的民事案件,也可以受 理不服初审法庭判决的上诉案件。 警察法庭主要审理轻微的刑事案件,轻罪 法庭则审理轻罪案件。 专门法庭是处理特殊社会问题的基层法院, 主要有劳资纠纷仲裁法庭、社会保险事 务法院等。
二、检察机关
西方国家的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追 究犯罪,实施法律监督的机关。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检察制度的国家 1、检察机关的组织设置 审检合署制和审检分离制 2、检察机关的职权 (1)公诉权。 (2)侦查权。 (3)干预民事诉讼。
(4)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 (5)充当政府的法律顾问,为政府提供法 律咨询。 三、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节
西方国家的审判制度
一、审级制度 所谓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一起诉讼 案件经过几级法院审理才告终结的制度。 二、法官制度
三、陪审制度 四、律师制度 律师的职能: 律师的职能: 1、参与诉讼,为当事人辩护。 2、本特征 2、试述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基本含义 3、西方国家司法审判中的程序公正表现在 哪些方面? 哪些方面? 西方国家的审判制度包含哪些内容? 4、西方国家的审判制度包含哪些内容? 5、简述西方国家检察机关的职权
②实体公正 正确适用法律是实体公正的核心和保障
第二节 西方主要国家的司法机关
在西方各国,狭义的司法机关指法院,广 义的司法机关还包括检察机关。 一、法院 1、法院的分类 以法系为分类标准,可将法院分为大陆法 系的法院和英美法系的法院。 以国家结构为分类标准,可将法院分为联 邦法院和州法院。
从法院审理案件的性质来看,法院有民事法院 和刑事法院之分。 从审级上看,西方各国的法院一般都设三级或 者四级,分为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终审法院 2、英国的法院组织 从审理案件的性质上看,分为民事法院和刑事 法院两大相对独立的系统;从地区上看,分为 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等不同的法院系统; 从审级上看,分为基层法院、高等法院和皇家 刑事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2009年10月前 是上议院)等四级。
(2)行政法院系统。主要由行政法庭、行政上 行政法院系统。 行政法院系统 诉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专门行政法院组成。 (3)权限争议法庭。 权限争议法庭。 权限争议法庭 5、德国的法院组织 (1)宪法法院。 (2)普通法院。德国的普通法院系统分为四级, 即地方法院、地区法院、高等地区上诉法院和 地方法院、 地方法院 地区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 (3)专门法院。德国的专门法院主要有行政法 院、劳动法院、财政法院、社会法院等。 最高联邦法院的联席会议
4、保障权利。 5、警示教育。 二、司法原则 1、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独立的基本含义 : (1)司法机关地位独立。 (2)司法活动独立。 (3)法官独立。 2、司法公正原则 司法公正原则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①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设置公正法院。 第二,法官公正无私。 第三,诉讼当事人有权获知全部的诉讼权利和 诉讼程序,有平等的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四,公开审判。 第五,诉讼程序平等地适用于任何人 。
上诉法院统一审理民刑事案件,主要审 上诉法院 理不服初审判决的上诉案件。全国共设35 所。 与上诉法院平行的还有巡回法院和国家安 全法院。 巡回法院又称重罪法庭,负责审理重大 刑事犯罪案件,按行政区划设立,每个省 设一所。与其他法院不同,重罪法庭不是 常设机构,而是定期开庭。其判决是终审 判决,一般不能上诉,只能就法律问题向 最高法院申请上诉。国家安全法院主要审 理违反军纪的犯罪案件和间谍、危害国防 等和平时期的颠覆活动的案件。
第一节 司法权的基本特征与司法原则
一、司法权的基本特征 1、被动性(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 2、终局性(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 3、依法性(法院只服从法律 )。 4、权威性(法院的裁判具有最高权威性) 5、中立性。 司法权在现代社会的功能主要有 : 1、解决纠纷。2、制定政策。3、制衡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