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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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_第7章_日耳曼法

外国法制史_第7章_日耳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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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日耳曼法概述
一、日耳曼法产生的时代背景 日耳曼法所涵盖的范围,从时间上看,大约在5-9世纪。而这一阶段, 正是西欧封建制度确立并进入割据的时期。 从4世纪起,因匈奴人西征这一直接诱因,日耳曼各部落纷纷入侵日益 没落的西罗马帝国,从而掀起了先后延续200多年的日耳曼人的民族大 迁徙,它波及中欧、西欧、南欧和北非广大地区,并深刻影响了欧洲乃 至世界的历史。 在这些“蛮国”当中,法兰克王国最为强大、延续时间也最长,其鼎盛 时的所辖区域几乎重新统一了原西罗马帝国的版图,但至9世纪下半叶, 庞大的法兰克帝国陷入分裂。在不列颠,盎格鲁—撒克逊政权的存在时 间相对其欧洲大陆的日耳曼同伴要长,但11世纪诺曼人的征服也结束了 它的历史。 基督教产生于1世纪,在4世纪成为罗马帝国的国教。日耳曼人征服西罗 马帝国后,基督教很快在日耳曼人中传播开来,并逐渐被接受。 中世纪的西欧在一段时间内只有教士识字,文化教育为僧侣垄断,神学 有无上权威。政治、哲学、文学都是神学的奴仆,法律也不例外,不符 合正统神学的思想被认为是异端。 日耳曼王国的建立、日耳曼人数个世纪的统治左右了欧洲历史,也深深 影响了欧洲乃至世界的包括法律在内的文明的演变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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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日耳曼法的特点、历史地位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一、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日耳曼法也就表现出与其他法律文明相异的特点: 一方面,基于封建制的要求,它维护的是阶级和 等级的不平等;另一方面,又没有完全去除氏族 公社时期习惯法的痕迹。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以团体为本位。 第二,法律适用上主张属人主义。 第三,注重形式。 第四,法律制度缺乏抽象性。 第五,法律的世俗化。

2019年10月西方政治制度自考真题及答案

2019年10月西方政治制度自考真题及答案

2019年10月西方政治制度自考真题及答案

单项选择题

第1题、被视为雅典城邦民主制度拱顶石的机构是______。

A.公民大会

B.十将军委员会

C.议事会

D.陪审法庭

参考答案:D

[考点]西方政治制度的历史变迁-古希腊城邦的政治制度→雅典的城邦民主制陪审法庭是整个城邦民主制度的拱顶石,以全体公民的名义行使权力,不仅是雅典城邦的最高审批机关,而且可以对各级官吏行使检察权。500人议事会由10个地域性部落以抽签方式各选出50名年满30岁的公民组成,每年抽签改选一次,每个公民一生中都有机会当选,这样,第四等级公民也有了参加500人议事会的权利和机会。此外,每个地域性部落产生一名将军,组成“十将军委员会”,一年一任,轮流统率军队。公民大会为干扰项。故本题选D。

第2题、古罗马从氏族社会向国家的过渡发生在______。

A.王政时代

B.共和国时代

C.罗马帝国时代

D.东罗马帝国时代

参考答案:A

[考点]西方政治制度的历史变迁-古罗马国家的政治制度→古罗马国家政治制度的发展王政时代类似古希腊的英雄时代(荷马时代),是罗马从氏族社会向国家过渡的时期。罗马共和国时代中平民和贵族斗争主要围绕土地问题(中心内容)、债务问题及政治权利问题展开。帝国时代有三种统治体制:元首体制(屋大维,奥古斯都体制——个人独裁体制)、四帝共治体制(戴克里先)、君士坦丁体制(彻底的君主专制政体)和行省制度:古罗马国家为统治征服地区而建立的一种管理制度。东罗马帝国时代为干扰项。故本题选A。

第3题、被马克思称为“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的国家机关是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篇一: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

一、引言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

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

二、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第二,司法活动独立。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自主进行司法活动,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均不得行使司法权或干预司法审判活动。而且,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不当判决,也只能依据上述程序进行变更。第三,法官独立。西方各国一般都以法律规定法官职务终身制。法官一经法定程序任

清末引进的西方司法制度

清末引进的西方司法制度

清末引进的西方司法制度

清朝末期,中国逐渐引进了一些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和观念,以应对社会变革和国内外压力。这一时期,中国开始认识到传统法律体系在现代化进程中的不足,开始尝试借鉴和引进西方的司法制度,一下是一些主要引进的西方司法制度和观念包括:

1. 立宪法制和宪政思想:中国开始尝试借鉴西方国家的宪法制度和宪政理念,探索设立宪法、立法、司法、行政等机构分立的体系,以加强国家的法治化进程。

2. 引进西方法律观念和法律体系:在清朝末期,中国开始引进西方法律观念,尤其是在海关、外交等领域,借鉴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试图使其法律更为现代化和系统化。

3. 法院体系改革:为了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中国试图模仿西方国家的法院体系,并在部分地区建立起类似西方法院的机构,以解决民间争端和司法问题。

4. 学习西方法律教育模式:清朝末期一些知识分子开始借鉴西方法律教育模式,尝试在国内设立法学院或类似机构,以培养具有西方法律观念的专业人才。

这些引进和尝试在当时尚未取得大规模成功,因为种种因素限制了其发展,比如政治因素、社会体制、文化差异等。不过,这些尝试为后来中国法律体系的现代化奠定了基础,为后来的改革开放时期的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和启示。

比较政治制度课件——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

比较政治制度课件——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陪审制度 • 陪审制度保留完好的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美国。 • 宪法第3条第2款规定:除弹劾案外,一切犯罪 由陪审团审判。 • 修正案第5条:非经大陪审团提出报告或起诉, 任何人不受死罪可其他重罪的惩罚,惟在战时 或国家危急时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正在服役 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 • 修正案第6条: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下 列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 陪审团予以迅速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 已由法律确定;得知被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 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 人;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
• 美国:由州法院和联邦法院组成了双轨司 法体系。联邦法院体系建立在联邦宪法的 基础上,受到国会制定法或者联邦最高法 院裁决的制约。州法院体系建立在州的宪 法条款或法令的基础上。
联邦法院系 统
双轨制
州法院系 统
单一制
联邦法院 联邦不在各州设立联邦法院, 系统 州法院系 联邦在州的司法权由州行使, 统
(二)检察机关
• 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实施法 律监督的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通 过向法院提起公诉来追究犯罪,从而保护 公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 检察机关被视为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
检察机关的组织设置
• 单一制国家:一般是统一的,垂直领导
• 联邦制国家:两套检察系统,各自独立。(美 国) • 大陆法系国家:审检合署(法、德、意) (检察机关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由司法部领导)

第七章 当代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

第七章   当代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

二、法官制度 1.法官产生的程序 (1)任命 (2)选举 2.法官任职资格的规定
3.法官的不可更换制 4.法官的退休制度 5.法官高薪制 6.对违纪法官的惩戒
三、陪审制度
1.概念 陪审制度是普通公民参与法院审判的制度, 陪审制度是普通公民参与法院审判的制度 , 是西方国家司法民主的一个组成部分和重要 形式,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形式,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2.陪审制度的产生历程 3.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 (1)大陪审团 (2)小陪审团 4.大陆法系
第三节 西方国家的审判制度
一、审级制度 1.概念 所谓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 所谓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一起诉讼 案件经过几级法院审理才告终结的制度。 案件经过几级法院审理才告终结的制度。 2.三审终审的审级制度 ( 1 ) 第一审一般在基层法院进行, 注重事实 第一审一般在基层法院进行 , 的认定 ( 2 ) 第二审一般在上诉法院进行, 侧重继续 第二审一般在上诉法院进行 , 完成第一审的职能, 完成第一审的职能,确保公正地解决纠纷 ( 3 ) 第三审一般是法律审, 审查下级法院适 第三审一般是法律审 , 用法律是否适当, 用法律是否适当,以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
5.德国的法院组织 (1)宪法法院 (2)普通法院 (3)专门法院
二、检察机关
1.检察机关的组织设置 2.检察机关的职权 (1)公诉权 (2)侦查权 (3)干预民事诉讼 (4)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 (5)充当政府的法律顾问,为政府提供法律 充当政府的法律顾问, 咨询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篇一: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

一、引言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

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

二、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第二,司法活动独立。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自主进行司法活动,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均不得行使司法权或干预司法审判活动。而且,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不当判决,也只能依据上述程序进行变更。第三,法官独立。西方各国一般都以法律规定法官职务终身制。法官一经法定程序任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三 司法平等原则
具体内容:
一、法律给予全体公民以平等的保护。(p64)
二、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以统一的适用。
三、当事人讼诉地位的平等。
原告起诉权,被告抗辩权。原告诉权,被告反诉权。
三 司法平等原则
具体内容:
1 法律给予全体公民以平等的保护。
2 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以统一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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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讼诉地位的平等。
原告起诉权,被告抗辩权。原告诉权,被告反诉权。
二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历史发展
(二)英美法系的产生和发展 1、基础:12世纪形成的普通法,亨利二世(征服者威廉)
2、发展:14、15世纪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某些权利无 法通过普通法来实现,新的法律 衡平法 被创造出来。(相 对注重事实公正)
3、兴盛:17世纪后普通法和衡平法改革,转变为资本主义 法。通过英国殖民地的发展,英美法系取得较大发展。
二 司法独立原则
概括:世界142部成文宪法的统计,有105部宪法规定司法 独立和法官独立。
1、最早体现司法独立原则的法律是1701年英国的《王位 继承法》:“国王或执行机关(行政机构)非经上下两院 的批准,不得将法官免责。”
2、18C英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原则, 将司法独立从理论上予以明确“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 行政权分立,自由也不存在。”
三、司法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比较
法典编纂
法院体系
法官任用和职能
诉讼程序
大陆法系:以罗马法 为基础而形成的法律
的总称。
重视法典编纂
普通法院管辖刑事、 民事案件
行政法院管辖行政案 件
(宪法法院专门受理 违宪案件)
经过专门的司法考试 与司法培训,不必经
过律师阶段。 释法只限于阐明法律
的“真意”。
轻微案件:独任法官 法官合议制
于注重发挥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作用,而不强调刑事被告人(包括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主动性。其主要特点是:
1.在侦查阶段,诉讼主体是两方的组合。
审判方
刑事审判阶段
侦查阶段 侦查机关
刑事被告人
控诉方
辩护方
2.侦查机关与刑事被告人双方活动互相对立。 3.侦查机关居于主导地位。刑事被告人是消极被动的,在法律上属于被处 置对象,必须适应和配合侦查机关的活动。
• 氏族社会——私力救济,“习惯调节”
• 社会发展,出现尖锐的阶级对立与复杂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私力救济无法解决
• 国家出现: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把冲突保持在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 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与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国家虽然实质上是经济上占 支配地位和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但是表面上是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公共权 力的出现使得“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原有的一些习惯在国家认可之后成为法律(习惯法),逐 渐“法律调节”取代了“习惯调节”。

《西方政治制度》第七章考点手册(标准版)

《西方政治制度》第七章考点手册(标准版)

《西方政治制度》

第七章西方国家的地方政府制度

考点90 国家结构形式的含义与分类(★★★一级考点,一般为名词解释、单选、多选、简答、论述)1.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的整合形式,指的是国家的各个组成部分如何整合成为一个成其为国家的政治共同体。国家结构形式具体表现为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以及中央政权机关与地方政权机关之间相互关系的构成形式。

2.【简答、名词、多选】单一制

.............:单一制是一个主权国家的中央政府将国土划分成若干行政区域并设立相应的地方政府的一种结构形式。其主要特点是:第一,全国只有一部宪法、统一的法律体系、统一的最高立法机关、统一的行政机关体系和司法机关体系;第二,国民具有统一的国籍,中央政府在国际交往中代表国家统一行使主权,地方政权对外交往不具有主权性;第三,全国划分为不同的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它们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中央政府却可以随意变更地方政府的疆界;第四,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地方的权力都来源于中央的授予。实行单一制的西方国家如英国、法国、意大利、日本等。

3.【简答、名词、多选】联邦制

.............: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享有独立权限的地区作为成员单位(州、邦、省)组成统一主权国家。其特点主要表现为:第一,国家有统一的宪法和基本法律,各联邦组成单位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如果成员单位的宪法与联邦宪法发生冲突应以联邦宪法和法律为准;第二,联邦有自己的议会、政府和法院,各成员单位亦设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系统;第三,联邦是国际政治的主体,外交权属于联邦政府,但在宪法的范围内联邦成员也可以有一定的对外交往的独立性;第四,联邦与各成员单位的权力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联邦宪法的修改需经联邦和成员单位的共同参与。联邦制国家中,最为典型的有美国、德国、加拿大、瑞士、澳大利亚等,它们在制度设计上各有特色。

当代西方政治制度(知识点整理)

当代西方政治制度(知识点整理)

当代西方政治制度

第一章西方国家政治制度概述

第一节政治制度基本概念及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历史传承与发展

一、政治制度的基本概念及其研究

二、西方政治制度的产生

(一)市场经济发展对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形成的影响

(二)西方古典政治制度及其文化的历史传承

(三)限权原则

(四)公民权利原则

三、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内容及其发展完善

(一)资本主义国家的建立及民主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资本主义的发展促使民主政治制度的发展

第二节国家形式

一、政体

(一)议会制

①议会君主制

②议会共和制

(二)总统制

(三)半总统制

(四)其他政体形式

①瑞士委员会制度

②二元君主制

二、国家结构

(一)单一制国家

(二)联邦制国家

第二章当代西方国家宪法概述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及宪法的类型

一、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内容特征

(二)宪法的法律特征

(三)宪法的政治和意识形态信仰的特征二、宪法的类型

(一)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二)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三)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四)联邦宪法和州宪法

第二节西方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主权在民”的原则

二、法治主义原则

三、分权制衡原则

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原则

(一)公民基本权利概念与人权概念(二)公民基本权利内容

①财产权

②平等权

③自由权

④受益权

⑤参政权

(三)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制度

第三节宪法的保障制度

一、宪法的修改

(一)修改宪法的提议权归属

(二)修改宪法的批准程序

(三)修改宪法的限制

二、宪法的解释

(一)宪法解释权的归属

(二)宪法解释的方法

三、违宪审查制度

(一)违宪审查的方式

(二)违宪制裁的方式

第三章当代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第一节西方国家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一、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确立

第七章 西方国家的地方政府制度

第七章 西方国家的地方政府制度

第七章西方国家的地方政府制度

1、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的整合形式,指的是国家各个组成部分如何整合成为一个称其为国家的政治共同体。国家结构形式具体表现: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以及中央政权机关与地方政权机关之间相互关系的构成形式。

2、单一制:是一个主权国家的中央政府将国土划分成若干行政区域并设立相应的地方政府的一种结构形式。

3、单一制的特点

①全国只有一部宪法、统一的法律体系、统一的最高立法机关、统一的行政机关体系和司法机关体系;

②国民具有统一的国籍,中央政府在国际交往中代表国家统一行使主权,地方政府的对外交往不具有主权性;

③全国划分为不同的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这些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中央政府可以随意变更地方政府的疆界;

④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地方的权力来自于中央的授予。

4、联邦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享有独立权限的地区作为成员单位组成统一主权国家。

5、联邦制的特点

①国家有统一的宪法和基本法律,各联邦组成单位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如果成员单位的宪法和联邦宪法发生冲突应以联邦宪法和法律为准;

②联邦有自己的议会、政府和法院,各成员单位亦设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系统;

③联邦是国际政治的主体外交权属于联邦政府,但在宪法的范围内联邦成员也可以有一定的对外交往的独立性;

④联邦与各成员单位的权力划分由宪法规定,联邦宪法的修改需经联邦和成员单位的共同参与。

6、中央集权单一制和地方分权单一制的比较

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严格控制下行使职权,地方没有自治权,或者即使设有自治机关亦受中央的严格控制。(1982年以前的法国)

当代西方政治制度导论(第二版)第七章

当代西方政治制度导论(第二版)第七章

(4) 监督法院 的审判
(5) 充当政府的 法律顾问
三、司法行政机关
• 司法行政机关是辅助司法审判权,对司 法领域的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的国家行政机 关,其独特的权力制衡和保障功能,维系 着司法体制的合理架构和良性运行,使之 成为国家司法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 部分。
• 司法行政机关的职权:
1 管理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
财政法 院
联邦社 会法院
州社会 法院
社会 法院
二、检察机关
• 西方国家的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 追究犯罪,实施法律监督的机关。它以国家 强制力作保障,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追究 犯罪,从而保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秩序。因此, 检察机关一直被视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
• 检查机关的组织设置:
从检察系统内部关系看
的程序产生 职资格规定 换制
制度
法公正的又一个措施
任命 选举
法官不可更换制、高薪制、退休制主
要着眼于法官权利的保障,具有积极的激 励功能;而法官选任制和法官惩戒制则侧 重于法官义务的规定,起着消极的约束作 用。
三、陪审制度
• 陪审制度是西方国家司法民主的一个组 成部分和重要形式,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 重要措施。
• 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
英美法系国家 的陪审团
大陪审团
12—23名陪审员; 不出庭 不用于民 事案件; 用于刑事案件; 秘密进行;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

二、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第二,司法活动独立。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自主进行司法活动,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均不得行使司法权或干预司法审判活动。而且,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不当判决,也只能依据上述程序进行变更。第三,法官独立。西方各国一般都以法律规定法官职务终身制。法官一经法定程序任命,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休。而且,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言行不受法律追究。[1]

而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议行合一”,即决定和执行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力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我国的司法机关虽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但是这种独立不是绝对的,它最终要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对审判、检察机关和司法人员公正司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申诉和对司法人员的控告,督促他们依法办理。

西方国家的司法原则

西方国家的司法原则

西方国家的司法原则

西方国家虽然存在着类型不同的司法体制,但是在它们的不同类型的体制之中却包含着基本相同的司法原则。

1、司法独立原则。所谓司法独立原则,就是法院、法官只服从法律,根据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权力机关和任何个人的影响和干预。司法独立有三层意思;第一是司法审判权独立。第二层意思是指,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第三层意思是法官独立。司法独立原则对促进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具有重大作用,是历史的进步。但司法独立原则,实质上只是审判独立,在实际中,即使审判也要受到行政影响,司法权作为统治阶级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工具是不可能真正有什么独立的。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在法律形式上宣布公民有获得平等保护的权利,并可通过控诉制度请求法院排除侵害,予以保障。这一原则在司法、审判上得到运用,同封建社会“刑不上大夫”的阶级特权相比,无疑是历史的巨大进步,它有助于鼓舞人民为争取平等权利而斗争。但是,这一原则只是在资产者和无产者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前提下的平等。因此,这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它同资产阶级民主原则一样,都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真正的平等权利只有在消灭了阶级、剥削制度与事实上不平等以后才能实现。

3、公平审判原则。公平审判在西方国家司法制度中历来被认为是司法独立,平等诸原则的总体现,这就是说,没有公平审判,就没有司法独立,也就没有司法平等。所谓公平审判,一般认为,合乎“正义”或“自然正义”,就是公平,合乎“正义”的审判,自然也是公平审判了。为此,西方国家又把“正义”原则在司法制度上加以具体化,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即法院公开审判;当事人有权请辩护律师;原告负举证责任;陪审团参加裁定;判决书要写明理由;判决书公开;当事人有上诉权利等等。显然,这些“正义”原则的实现,在审判过程中就必须要有公正的法院,公正的诉讼法程序,才有可能做到公正的判决。

2021年自考《西方政治制度》思维导图

2021年自考《西方政治制度》思维导图

西方政治制度导言

第一章 西方政治制度的历史变迁

第二章 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

第四章 西方国家的政党与利益集团

第五章 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

第六章 西方国家的中央政府制度

第七章 西方国家的地方政府制度

第八章 向国家的司法制度

第一章西方政治制度的历史变迁第一节古希腊城邦的政治制度

第二节古罗马国家的政治制度

第三节中世纪欧洲的政治制度

第四节现代西方政治制度的形成

(一)雅典城邦民主制

(二)城邦民主制的意义与困境

(一)古罗马国家的形成和发展

(二)古罗马国家政治制度的发展

(三)古罗马政治制度的影响

(一)中世纪封建制度的形成

(二)中世纪封建时期的西欧政治制度

(三)中世纪封建制度的影响

(一)近代国家的兴起

(二)现代西方政治制度的形成

(三)现代西方政治制度的发展

雅典民主制的形成和发展

雅典民主制的主要内容

雅典民主制的特征

梭伦改革

克利斯梯尼改革

公民大会、议事会、陪审法庭、十将军委员会

直接民主、抽签选官、轮番而治

王政时代、共和时代、帝国时代

王政时代政治制度

共和时代政治制度

帝国时代政治制度

库利亚大会、长老会议、王(勒克斯)

人民大会

元老院

行政官员执政官、独裁官、行政长官、监察官、保民官

元首体制、四帝共治、君士坦丁体制、行省制度

“共和国”的观念与制度形式

古罗马的混合政体启迪了后世的政治制度设计

罗马法是古罗马留给后人的最宝贵的遗产之一

封建君主制度

中世纪自治城市的政治制度

贵族君主制、等级君主制、专制君主制

人身自由、司法自治、行政自治

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

英国:《大宪章》、《权利请愿书》、《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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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西方国家的审判制度
一、审级制度 所谓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一起诉讼 案件经过几级法院审理才告终结的制度。 二、法官制度
三、陪审制度 四、律师制度 律师的职能: 律师的职能: 1、参与诉讼,为当事人辩护。 2、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
作业
1、简述西方国家司法权的基本特征 2、试述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基本含义 3、西方国家司法审判中的程序公正表现在 哪些方面? 哪些方面? 西方国家的审判制度包含哪些内容? 4、西方国家的审判制度包含哪些内容? 5、简述西方国家检察机关的职权
(1)联邦法院系统。
联邦法院系统由联邦地区法院、联邦上诉法院 和联邦最高法院及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组成。
(2)州法院系统。
4、法国的法院组织 法国法院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个系统 此外还有权限争议法庭和特别高等法院。 (1)普通法院系统。普通法院分基层法院、上诉 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
基层法院分民事和刑事两个系初审法庭、 大审法庭和警察法庭和轻罪法庭及专门 法庭。 初审法庭主要审理小额民事案件,大审法 庭主要审理较大的民事案件,也可以受 理不服初审法庭判决的上诉案件。 警察法庭主要审理轻微的刑事案件,轻罪 法庭则审理轻罪案件。 专门法庭是处理特殊社会问题的基层法院, 主要有劳资纠纷仲裁法庭、社会保险事 务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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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实体公正 正确适用法律是实体公正的核心和保障
第二节 西方主要国家的司法机关
在西方各国,狭义的司法机关指法院,广 义的司法机关还包括检察机关。 一、法院 1、法院的分类 以法系为分类标准,可将法院分为大陆法 系的法院和英美法系的法院。 以国家结构为分类标准,可将法院分为联 邦法院和州法院。
从法院审理案件的性质来看,法院有民事法院 和刑事法院之分。 从审级上看,西方各国的法院一般都设三级或 者四级,分为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终审法院 2、英国的法院组织 从审理案件的性质上看,分为民事法院和刑事 法院两大相对独立的系统;从地区上看,分为 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等不同的法院系统; 从审级上看,分为基层法院、高等法院和皇家 刑事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2009年10月前 是上议院)等四级。
4、保障权利。 5、警示教育。 二、司法原则 1、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独立的基本含义 : (1)司法机关地位独立。 (2)司法活动独立。 (3)法官独立。 2、司法公正原则 司法公正原则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①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设置公正法院。 第二,法官公正无私。 第三,诉讼当事人有权获知全部的诉讼权利和 诉讼程序,有平等的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四,公开审判。 第五,诉讼程序平等地适用于任何人 。
第一节 司法权的基本特征与司法原则
一、司法权的基本特征 1、被动性(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 2、终局性(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 3、依法性(法院只服从法律 )。 4、权威性(法院的裁判具有最高权威性) 5、中立性。 司法权在现代社会的功能主要有 : 1、解决纠纷。2、制定政策。3、制衡权力。
英国的法院系统 (1)基层法院(郡法院和治安法院)。 (2)高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 高等法院:大法官法庭、王座法庭、家事 法庭。 (3)上诉法院(设民事庭和刑事庭)。 (4)上议院(2009年10月启用最高法院) (5)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英联邦成员) (6)专门法院和苏格兰法院系统。
3、美国的法院组织
二、检察机关
西方国家的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追 究犯罪,实施法律监督的机关。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检察制度的国家 1、检察机关的组织设置 审检合署制和审检分离制 2、检察机关的职权 (1)公诉权。 (2)侦查权。 (3)干预民事诉讼。
(4)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 (5)充当政府的法律顾问,为政府提供法 律咨询。 三、司法行政机关
第七章 当代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是指围绕司法权的行使而设立 的司法机关及相关组织的性质、职权、组 织体系、基本原则及工作制度等一系列规 范的总和。 司法权的核心是法院的审判权 审判权,即法院对 审判权 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等各种诉讼案件的 裁决权。 司法机关是以独立的公断人的身份,通过 审理和裁决各种诉讼来实施法律。
(2)行政法院系统。主要由行政法庭、行政上 行政法院系统。 行政法院系统 诉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专门行政法院组成。 (3)权限争议法庭。 权限争议法庭。 权限争议法庭 5、德国的法院组织 (1)宪法法院。 (2)普通法院。德国的普通法院系统分为四级, 即地方法院、地区法院、高等地区上诉法院和 地方法院、 地方法院 地区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 (3)专门法院。德国的专门法院主要有行政法 院、劳动法院、财政法院、社会法院等。 最高联邦法院的联席会议
最高法院是普通法院系统最高审判机关, 设在巴黎,下设民事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 受理不服任何法院或法庭判决的民刑事上 诉案件,并有权撤销任何一级法院的判决。 最高法院在审理上诉案时,只审查原法院 适用法律是否适当,不对案件的事实进行 审查。如果认为下级法院判决正确,就维 持原判;如果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 或程序不合法,就撤销原判,但不作判决, 而是将案件及法律上的正当解释移交与原 审法院同级的法院再审。
上诉法院统一审理民刑事案件,主要审 上诉法院 理不服初审判决的上诉案件。全国共设35 所。 与上诉法院平行的还有巡回法院和国家安 全法院。 巡回法院又称重罪法庭,负责审理重大 刑事犯罪案件,按行政区划设立,每个省 设一所。与其他法院不同,重罪法庭不是 常设机构,而是定期开庭。其判决是终审 判决,一般不能上诉,只能就法律问题向 最高法院申请上诉。国家安全法院主要审 理违反军纪的犯罪案件和间谍、危害国防 等和平时期的颠覆活动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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