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的历史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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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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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摘要司法独立是西方国家乃至世界大多数国家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我国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其在司法实践中,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或者审判独立在世界任何一个角落都未实现。

本文将从司法独立的历史渊源入手,论述了司法独立的渊源、发展、司法独立的内涵,以及我国目前司法独立的状况,最后将从给出对策落笔。

关键字:司法,司法独立,审判独立,法院,法官On Judicial independenceWei Xiang-mingAbstract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is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judicial system of most countries in western countries and even world. Judicial independence is the guarantee of just judicial system. Ar ticle 126 of current constitution of our country stipulates: “the people’s court administers justice independently according to the legal provisions,is free from any inference by administrative organ,public organization and individual ”,article 131 stip ulates: “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exercises the right of procuratorial work independently according to the legal provisions,is free from any inference by administrative organ,public organization and individual ”. But the fact is not like this . This text will proceed with historical origin of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describe the intension of the origin,development,judicial 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and the state of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at present of our country,will start to write or draw from the countermeasure of providing finally.Key Words: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Judicial Independence,Independence of Adjudication,court,Judge目录一司法独立的历史渊源....................................................................................... 1二司法独立的内涵 (3)(一)司法独立的概念..........................................................................................3(二)司法独立的层次.......................................................................................51.司法权独立.............................................................................................52.法院独立 (53).法官独立.................................................................................... (5)(三)司法独立的因素..........................................................................................61.司法独立的主体........................................................................... (62).司法独立的对象.............................................................................. .........73.司法独立的内容........................................................................... (7)(四)我国的司法独立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独立......................................................7三我国司法独立的现状..........................................................................................9(一)法院独立方面..........................................................................................91. 司法机构的地方化....................................................................................92. 司法的行政化 (10)(二)法官独立方面...................................................... ................................. 111. 法官的权能保障缺乏.................................................................. ............11 2. 法官的职业保障的缺乏....................................... ...... ........................... 11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的模式.................................................................. 12(一)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即法院的独立).........................................................12 1.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122.法院系统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 (13)(二)司法机关的内部独立(法官独立)…………………………………………………131.司法人员独立办案与司法机关内部行政人员的关系……………………… ………132.法官独立办案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14(三)司法人员自身素质的提高………………………………………………………………141.对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的要求…………………………………………………… ……152.专业素质要求方面……………………………………………………………… ……15致谢…………………………………………………………………………………………… ……16参考文献………………………………………………………………………………………… …17一司法独立的历史渊源司法独立机制早在中世纪(12世纪)就开始形成。

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保障措施

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保障措施

强化制度设计
在制度设计方面,可以 进一步探索如何完善法 官选任、审判监督、司 法公开等方面的制度, 以更好地保障司法独立
和司法公正。
加强监督制约
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 制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 重要环节。未来研究可 以关注如何完善监督机 制、提高监督效率,确 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
正行使职权。
THANKS
司法透明度不足
02
部分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缺乏公开透明,导致当事人和社会
公众对案件处理结果产生质疑。
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03
部分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缺乏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导致案件
处理质量不高。
我国当前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面临的挑战
社会舆论压力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社会舆论对司法机关的影响 越来越大,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需要承受巨大的舆论压力。
02
司法独立的内涵包括:司法机关 的组织独立、权力独立、预算独 立和法官独立。
司法独立的历史发展
古代司法独立思想的萌芽
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有了司法独立的思想萌芽,如柏拉图的“哲学王”思想和 罗马法中的审判独立原则。
近代司法独立的形成与发展
近代以来,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民主制度的建立,司法独立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 法治原则。如法国《人权宣言》和美国《宪法》都明确规定了司法独立的原则。
司法独立与司法公 正的保障措施
• 司法独立概述 • 司法公正的保障措施 • 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我国当前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现状及问题 • 完善我国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保障措施 • 总结与展望
目录
Part
01
司法独立概述
司法独立的定义与内涵
01

英国司法独立之历史渊源

英国司法独立之历史渊源

On the Historical Source of the British Judicial
Independence
作者: 吴畅
作者机构: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长沙410131
出版物刊名: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45-47页
主题词: 司法权威;法律至上;法律职业共同体
摘要:司法独立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公认的一项法律原则,它作为一种制度肇始于英国。

英国的法律历史土壤为司法独立的确立提供了极为重要的历史渊源。

英国社会很早就确立了司法在社会控制机制中的权威地位.以抵制国王的专政。

法律至上观念的早期传承,使得精通法律的专业法官开始全面接掌原本属于国王的司法权。

而精密的法律运行所孕育出来的职业化法官和律师,形成了地位崇高、力量强大的职业共同体,他们致力于维护普通法。

从而使得英国的司法独立有了实体的承载而得以存续和加强。

中国古代有没有司法独立

中国古代有没有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现代西方社会普遍采用的一项分权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传统社会就没有“司法独立”的观念。

中国最早的大法官皋陶曾对大禹说过一句话:“天叙有典,勅我五典五敦哉!”这句话的意思,我的理解是,皋陶认为,法律与法官的司法权来自上天的赋予,而不是世俗的权力王所授予。

这便是司法独立的法理渊源,从这里衍生出独立于世俗权力王的司法权威。

所以当有一个叫做桃应的人询问孟子:“舜为天子,皋陶为法官,舜的父亲瞽瞍杀人,应怎么处理?”孟子毫不犹豫就说:“皋陶当然是将瞽瞍抓来治罪。

”桃应又问:“舜不可以干预吗?”孟子说:“舜怎么干预?皋陶的司法权是独立的。

”后世君权大炽,但仍未能阻止一部分法官对于独立审判权的追求。

张释之,汉朝名臣,受文帝赏识,拜为廷尉,即首席大法官。

一日,文帝出行,经过长安城北的中渭桥时,有一个人突然从桥下跑出来,导致拉皇舆的马受惊,文帝也差点受了伤。

于是皇帝命令侍卫将那人擒住,交给张释之审讯。

经讯问,原来那人是长安县的乡下人,因为听到开路禁行的喝道声,便躲到桥下,过了许多,以为皇帝的乘舆车骑已过,便跑了出来,谁知就冲撞了皇舆(在当时,这叫做“犯跸”)。

张释之向文帝报告了案情,然后提出处罚意见:“依大汉朝的法律,一人犯跸,当课罚金。

”文帝听后大怒,说:“此人惊了我的马,幸亏这马儿驯良,要是换了别的马,说不定就将我摔伤了。

廷尉你竟然只判处他罚金?”张释之告诉文帝:“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

今法律如此规定,当依法执行。

陛下如欲加重惩罚,则法不信于民也。

那人犯跸之时,陛下你若将他杀了也就罢了,但现在已交到我廷尉这里,廷尉,自当公正执法,若有偏差,则天下的法官都会任意轻重,那老百姓岂不是要手足无措?望陛下明察。

”文帝思之良久,说道:“廷尉当是也。

”承认张释之是正确的。

显然,法官张释之所秉持的司法理念是,一项法律确定下来之后,天子当与天下人共同遵守;一个案子进入司法程序后,应由法官依法裁决,皇帝也不可干预。

司法独立之路

司法独立之路

司法独立之路【摘要】司法独立,源于西方的分权学说。

孟德斯鸠在洛克分权学说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

一方面,司法具有中立性,另一方面,司法具有专业性,同时为了限制立法权和行政权,因此司法必须独立。

而司法独立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外部独立,二是内部独立,三是法官独立。

只有三个方面均实现,司法才真正的独立。

中国要实现司法独立,仍须努力。

【关键词】司法独立;干涉;法院;法官所谓司法独立,就是司法机关不受其他任何因素的干扰,独立地按照法律进行审判。

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法院的审判不受其他权力机关或者组织、个人的干预,即外部独立;二、法院的审判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预,即内部独立;三、法官的审判不受其他法官的干预,即法官独立。

只有这三个方面全部做到,才是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否则,司法独立只能是个口号。

下面分别就当前这三个方面在我国的情况做一个简单的探讨。

一、外部独立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也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我国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法院的外部独立,但法律的规定总是美好的,现实总是残酷的,法院想实现这个权利异常困难。

首先,行政机关的干涉。

表面上看,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行政和司法分离,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彼此没有关联,法院审理案件不需要考虑行政机关的意见,但事实恰恰相反,各级法院的财政由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负责。

财政影响到法院的硬件设施,影响到法官的工资福利,财政被控制了,其他一切也就自然而然被控制了。

法院的审判必然要听取政府的意见,尤其是行政案件,法院更需要谨慎再谨慎,这也就是行政案件很难胜诉的原因。

其次,社会团体的干涉。

在我国,有这个能力的也只有中国共产党,但不知道条文中的“社会团体”包不包括中国共产党。

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论司法独立及其实现

论司法独立及其实现

论司法独立及其实现第一篇:论司法独立及其实现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余松林【内容提要】建立法治社会,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目标,离不开司法机关的独立执法。

如何实现司法独立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热点问题。

本文从影响司法独立的外部关系、内部关系以及法官的身份、经济地位、素质等方面入手。

着重分析了各种关系的内在联系及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同时也结合我国的司法体制现状提出了笔者个人建议,以期引起大家的思考。

【关键词】司法独立实现司法是维护个人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它不仅关系到人的权利能否实现,而且更是人们的理念的保障。

自然法学派追求的是一种自然的理性,而司法过程也是一种追求理性的过程,它追求的理性就是“公平”、“正义”。

虽然永恒的正义是不存在的,但是具体正义的标准的实现,只有通过一个大家公认的机关给予定位,才能为大家能接受。

而这个机关就是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只有独立才能行使这项职权,那么究竟什么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呢?一、司法独立的涵义司法独立一词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结构意义上,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因此司法独立是一种“国家权力的结构原则”;二是程序意义上,司法独立的意旨是在司法过程中保障法官司法以维护程序正当性和结果正确性,因此也被称为“技术性的司法规则。

”由此,我们可以用一个较为概括的概念——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据法律事实,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司法体制早已无法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对此,国家最高层领导也有了相当认识,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而笔者以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在于司法独立,要实现司法独立,就必须对影响司法独立的种种关系有清醒的认识。

二、影响司法独立的外部关系(一)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论司法独立

论司法独立

论司法独立从“人类对自身的恐惧”谈起摘要•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宪法原则是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确立的,它调整着国家审判机关与立法、行政等其他职能部门的法律关系。

恩格斯认为司法独立产生之渊源乃“人类对自身的恐惧”。

本文就从恩格斯对司法独立溯源之理论谈起,对其观点进行批判的继承,从司法独立与自由、权力的关系分析至我国司法独立的改革与创新。

关键词:司法独立三权分立权力自由司法独立源丁•国家权力的内部分工,而关于权利分工的理论源头,恩格斯借用宗教术语对这一分权理论作了一种形象表达:“如果说国家的本质像宗教的本质一样,也是在于人类对自身的恐惧,那末,在君主立宪国家特别是英国这个君主立宪国家,这种恐惧达到了最高点。

”按照恩格斯的理解,这种权利分工源于“人类对向身的恐惧”,即人类对于自己所创立的国家政治制度充满着猜忌与戒心;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专制、独裁,人们就想通过对一种国家政体形式的塑造,将国家分解成由不同主体掌握的权利,从而防止权力的集结而导致对人民权利的危害。

专制政体对于人民的最大危害,莫过于扼杀人民的自由,用统治者的意志来代替人民的判断。

三权分立是资本主义战胜封建主义的武器,但它维护的资产阶级专政亦有其落后的一面,借用恩格斯的一句话:“这种分立事实上只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关而实行的日常事物的分工罢了。

”所以,恩格斯就司法独立产生渊源认为为“人类对g身的恐惧”。

笔者认为,对于恩格斯关于司法独立的渊源之理论,我们应该进行批判性地继承。

按其观点,虽然司法独立缘于“恐惧”,但其存在并适用至今,而且现在的法治文明社会更加强调司法独立,那么,其存在就有一定的合理性。

下面笔者就具体阐述一下。

马克思认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

相反地,法律应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产生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

”法律的社会性和功利性决定了法律只有满足社会的需要才能赢得合法性。

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judicial independence)是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第一大特点,主张司法权必须同行政权和立法权分立,非经司法机关,非经正当司法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司法独立”源于资产阶级的分权学说,从历史上看,它的提出示具有进步意义的。

它是新兴资产阶级为对抗封建帝王的专制统治,特别是反对专制君主控制司法机关,随意逮捕、审讯甚至处死臣民而进行的一种抗争,是资产阶级反对王权专横暴戾统治的一面大旗。

编辑本段基本要求各国的司法独立的内容存在很大差异,不过,作为共同的司法原则,它还是存在基本的要求,否则就不是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衡量社会制度化程度的重要指标。

司法不独立的社会其制度化程度必然低,因为制度得以存在的基础——程式化的运行容易被任意所打乱。

[1]两个层面司法机关司法独立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观念层面,二是制度层面。

就观念层面而言,司法机关应当形成自己的职业化的观念,即形成司法职业所共有的某些理念,这些理念保证法官在类似的案件中有可能作出类似的客观的而非纯个人的判断。

制度层面的内容要求司法人员能按自己的观念和规则办事。

两者缺一不可,相互促进。

[1]就制度层面而言,司法独立要求做到:(1)司法权由司法机关(法院)统一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预,公民个人或非国家机关的社会团体更不能干预。

当然,立法机关可以对司法机关予以监督,但主要是通过立法手段及对法官的弹劾权进行监督,不得干预个案的审判。

(2)司法系统内部的互相独立,即一个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不受另一个司法机关的干预。

法院上下级关系只是审级关系,上级法院除依上诉程序、调卷令等有关程序对下级法院的审判行为予以监督外,不得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

(3)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这是指一个法院内部不存在上下级服从关系。

法院是法官办案的地方,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讲,法院里法官最大,用德沃金的话来说就是: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除了法律以外法官不服从任何别的权威。

最新 浅谈司法独立-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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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源自于西方国家,自孟德斯鸠等人倡导以来,一直作为一项原则性规定。

所谓司法独立分为三个层次的独立,首先是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其次是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在我国即要求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最后,是司法审判人员行使其职权时只服从于法律,而不受外界所干扰,即法官独立。

贺卫方在西山会议上高呼司法独立,提到我国权力架构存在严重混乱的问题,我国无独立的司法体系。

某些法院实行的“两权”改革制度将司法权行政化,使司法独立的步伐后退。

这些问题都揭示了我国是一个司法不独立的国家,司法独立的构建在我国势在必行。

一、司法权不独立司法权的独立是国家权力制衡的基本要求,在三本文由网收集整理权分立国家,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分别独立,相互制衡,以保证权利的民主性与制约性。

而我国并非三权分立国家,也无权力分立制衡这一说法,虽然《宪法》规定:“人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宪法》也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各级法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法院的机构由人民代表大会确定,法院院长由人民代表大会任免,并定期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掌握着司法机关领导人的生杀大权,其权力明显高于司法权,其工作汇报的性质也决定着立法权对司法权的监督。

这种监督打破了司法机关自身的一套监督系统形成立法侵入司法的现状。

另一方面,我国地方政府与司法机关的“条块管辖”关系也形成了以地方政府的行政管辖权为首,司法机关受其领导与管辖,司法权受制于行政权无法独立。

二、法院不独立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地方政府与法院之间的“条块管辖”关系形成了以上下级法院间的领导的关系和以政府的行政管辖权为首,法院受其领导与管辖的关系。

首先,上下级法院领导经官本化,已形成上下级领导的关系,如最高法院院长相当于副国家级干部,高级法院院长相当于副省级干部,以此类推方知晓,法律虽规定法院上下级应为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当院长级别行政化管理后关系实则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法治建设中如何实现司法独立

法治建设中如何实现司法独立

法治建设中如何实现司法独立纵观世界各国法律,主要有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和以苏联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两大类别。

每一个法律体系,皆有利有弊,在此不展开论述。

但无论是哪个法系的法律,都要在确保司法独立的基础上,通过完备的法律条文和具体的措施,去约束个人和集体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使他们能时时处处以法律为准绳,去规范自己,调整自己,从而形成一个学法律,讲法律,用法律的法治社会。

因此,司法独立是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

那么,什么是司法独立?我国的司法独立现状如何?实行司法独立有哪些意义?如何实现我国的司法独立?围绕这些问题,我们在此展开一些探讨和研究。

一、“司法独立”的概念司法独立,是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第一大特点,主张司法权必须同行政权分立,非经司法机关,非经正当司法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司法独立”源于资产阶级的分权学说,从历史上看,它的提出具有进步意义。

它是新兴资产阶级为对抗封建帝王的专制统治,特别是反对专制君主控制司法机关,随意逮捕、审讯甚至处死臣民而进行的一种抗争,是资产阶级反对王权专横暴戾统治的一面大旗。

二、我国“司法独立”现状(一)党政领导干预司法,妨碍司法公正的现象时有发生。

由于我国采用的是大陆法系法律,也由于建国初期某些国家领导人长期不重视法治建设,奉行“党包揽一切”,“领导说了算”的“人治”政策,导致各地党政领导干预司法,妨碍司法的事情时有发生,致使国家的法治建设形如虚设。

对我国法制破坏最严重的应是“文化大革命”了,在这场史无前例的运动中,头脑简单的红小兵们在政治野心家的唆使下,冲击国家机关,砸烂公检法牌子,随意批斗、殴打和侮辱普通的干部群众。

在这样荒唐、野蛮、疯狂的政治氛围下,礼崩乐坏,司法机关连基本的办公条件都不能保障,政法干警连自身的生命安全也都难以保证,又谈何“司法独立”呢?即使是在改革开放以后的今天,党政领导干预司法的事情也还是屡见不鲜。

如茂名市前任常务副市长杨光亮,为了个人利益,在茂名市司法机关对“南香城土地纠纷”事件的处理中,利用特权公然干预妨碍司法公正,以致他在2009年东窗事发,被捕入狱。

中国司法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

中国司法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

中国司法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摘要:在我国五千年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伴随着夏朝的建立,司法制度就随之诞生了。

司法制度的产生与国家的诞生同时代,之后是随之法制的不断完善发展而发展的。

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实质上是基于中国传统的的大理寺职责是审判,刑部是司法行政,御史台是监察的司法体制和吸收西方近代司法制度中优秀因素进而产生发展的,它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因此,探讨我国司法制度的产生及其演变历程对发展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加强法制建设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家文化传统司法制度法制建设前言在世界历史发展中,每个国家司法制度产生的背景、形式、方法都是不完全相同的。

中国的司法制度从文化的渊源来说,封建历史中的司法制度中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司法互相制衡从一定角度上可以看成是司法制度的初始状态。

所以可以认为,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是西方近代司法制度的影响下与中国传统文化制度的相结合的产物,是东西方文化的合璧。

它既离不开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也离不开西方法律文化。

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的产生及其演变是受到多种法制文化的影响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而建立起来的。

一、中国司法制度的渊源司法制度是近代我国从西方学习完善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古代,并没有完全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制度,中国现行司法制度的产生是在中国司法制度中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司法互相制衡制度的基础上吸收了和借鉴了西方近代司法制度产生发展起来的。

现代司法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的大陆法系的法国和普通法系的英国①。

西方司法制度的发展有两个阶段,即:封建主义时期的司法制度和资本主义时期的司法制度。

封建社会司法制度的特点主要有二:一是司法人员是封建国王的代理人或法律顾问、律师;二是没有单独设立检察机关,只是在各级法院内设有国王代理人。

资本主义社会司法制度的特点是:检察机关多数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司法行政部门,少数国家的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合二为一,不是独立的国家机关;且检察机关的任务主要是刑事公诉,一般不承担其他法律监督职责。

浅论司法独立

浅论司法独立

浅论司法独立内容提要:司法独立与西方法治观念密切相关,其基本内容包括观念层面和制度层面。

司法独立不仅意味着机构与权限的独立,还意味着推理模式与程序的独特。

我国的司法独立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司法权的有限独立,其独立进程受传统“势力”、传统习惯以及传统文化等因素的制约。

我国司法独立的实现应立足于开放式思维,从司法系统独立与法官独立两个基本要素进行建构。

关键词:司法独立渊源内涵局限实现引言随着我国改革的持续进行,在我国实现司法独立,已成为社会各界和国家领导人的共识。

《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司法机关作为公平裁判者,作为“公道人”,若不能独立而不受干涉地居中裁判,何来公正可言?司法独立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逻辑起点和最低要求。

因此,加强司法独立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司法独立之历史考证司法独立与西方法治观念密切相关。

与传统中国在被动的情形下走出中世纪,或是形象地喻为“被大炮轰出中世纪”不同,欧洲大陆在走出黑暗的中世纪的过程中,基于人类智慧和思想的结晶,创制了许多至今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的价值理念、思想观念和制度规范。

这其中,司法独立的制度设计无疑是西方法律传统中的最亮点:它历经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至今已经成为西方国家经常引以为自豪的一项政治成就、一个法治学说、一种制度文明,并以其独特的观念和制度而成为近代西方法律传统中一道亮丽的风景,具有非凡魅力。

因此,无论是作为一种思想观念,还是作为一种制度文明,相对于近代中国而言,司法独立制度都是一个典型的舶来品。

司法独立最早是作为一种观念被用来对抗王权的肆意妄为和对民众权利进行切实保护,其后这种观念在限制王权、保护民权的法律规范中得以体现,并最终以宪法为根据、在国家政治制度和权力结构上实现了完整的建构。

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

一、司法独立是法治的必要条件“司法独立”是权力分立的核心,也是法治国家必具的条件。

在近代民主国家,司法独立早已成为一项宪法原则与法治实践。

(一)司法独立的涵义“司法独立”大体有以下几层涵义:1.就国家政治体制而言,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从行政权、立法权中分离出来,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居于不依赖也不受行政权、立法权干预的独立地位。

在我国传统的封建专制政制下,司法权与行政权是合一的,司法活动只是行政权的组成部分而已。

县官就是法官,既是裁判者,又是执行者、行政管理者。

新中国的审判权、检察权分别由法院和检察院行使,享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2.就司法权的运行而言,我国宪法规定,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所以,司法独立又是指独立于其他国家权力的强制力与社会权力的影响力之外,不因其干涉而改变其依法作出的判断。

美国法学家亨利·米斯对法官和法院的传统概念中司法独立的重要性,作了精辟地表述:“在法官作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了。

……法院必须摆脱胁迫,不受任何控制和影响,否则他们便不再是法院了。

3.就法官的地位而言,法官严守中立。

他们虽是代表国家和人民维护宪法与法律的尊严,严格依法审判,但他们在每一具体案件上,超然于原告与被告、控诉人与辩护人之上,不偏袒任何一方。

在我国,法院虽属国家权力机关,但在审判活动中除作为国家法律的代言人、适用者而外,并不充当国家机关的利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和公民与社会组织个体利益的代表。

当然,中立性不等于独立性,但有这种中立性,才能保证其独立性与公正性。

美国法学家戈尔丁对法官的中立性概括为三项原则:(1)与自身(利益)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2)(审判)结果中不应含纠纷解决者的个人利益;(3 )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注:[美]戈尔丁:《法律哲学》,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40页。

论当代中国之司法独立

论当代中国之司法独立

论当代中国之司法独立论当代中国的司法独立12013001697 法律硕士段豆豆摘要: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确立的宪法原则和司法原则,是社会公正正义的底线。

由于各个国家的发展状况不同,司法独立在各个国家的实现状况也各有不同,我国现有的法律观念、法律文化、法律制度妨碍了司法独立。

因此关键的问题是要更新观念、完善法律制度。

关键词:司法独立;审判独立;法院独立;法官独立一、司法独立的涵义何谓司法独立?即非经司法机关,非经正当司法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

换言之,司法权独立行使,不受立法权与行政权之干预。

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分权学说的这一理念,如今已然成为现代社会的普遍共识。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

司法独立的主体在于司法资源的独立, 司法独立的客体应包含一切与司法权力行使有关的组织与个人, 司法独立的内容核心在于构建独立的司法体系。

司法独立是一项宪法原则和国际私法准则,是实现法治的要求。

根据其包含的内容,司法独立应该划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司法权独立,这是司法独立的前提。

其次是法院独立,这是司法独立的基础和保障。

再者是法官独立,这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内涵。

二、当代中国司法独立体制的现状2.1 司法权独立的局限当今中国的司法体系面临司法地方化与司法行政化两大拦路虎。

司法机关仅仅拥有名义上的独立的审判权和检察权,实际运行过程中,司法机关的人事权和财政权属于地方、受制于地方,当事法官的最大干扰源来自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本位主义。

如果地方行政机关干预,而无法指望法院独立判案时,司法公正就无以保障。

2.4 舆论监督越位我国司法古来就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提法,尽管有人不断在质疑,但其依然在不小的范围内被适用。

作为外部并不专业的力量,舆论极容易以自己的声势和不专业形成“民意骚扰”。

不少传媒热衷于对一些法院未审理的案件加以报道,在报道时丝毫不顾及所使用的语言,表达的感情足以造成法院不得不听命于传媒的舆论环境。

司法独立的权力平衡与制衡机制

司法独立的权力平衡与制衡机制

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干涉;同时,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应
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04
司法独立的实践与挑战
国际上司法独立的实践与经验
司法独立原则的确立
国际上普遍承认司法独立原则,各国宪法和法律体系中都有相关规定,确保司法机关独立 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独立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
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
司法独立能够确保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不受其他 因素的干扰,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得到 公正的维护。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其独立行使职权能够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 性,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促进法治建设
司法独立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推动法 律的正确实施和适用,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发展 。
保障法官职业权益
建立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保障法官的职业稳 定、薪酬待遇和职业尊严,为法官独立行使审判 权提供有力支持。
推进法官交流和轮岗
实行法官交流和轮岗制度,避免法官因长期在某 一地区或某一领域工作而形成的关系网对审判活 动产生不良影响。
THANK YOU
感谢聆听
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立
行政机关负责执行法律和管理国家事务,司法机关负责审 判案件和解决纠纷,两者在职能上相互独立。
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制衡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方式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 进行监督,同时,司法机关也可以通过审判对行政机关的 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衡
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 合法性审查,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可以予以撤销或确认 无效。
立法机关负责制定法律,司法机关负 责解释和适用法律,两者在职能上相 互独立。

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保障

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保障
国际准则
国际社会普遍认同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重要性,联合国 等国际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相关准则和公约,为各国提供了 指导和借鉴。
西方国家的实践
西方国家在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方面有着较为成熟的实践 经验,如实行三权分立、法官终身制等制度,以确保司法 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发展中国家的挑战与探索
发展中国家在推进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方面面临诸多挑战 ,如政治干预、腐败问题等。一些国家通过借鉴国际经验 和结合自身国情,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
法律体系完善
建立健全与司法独立相关的法律法规 ,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提供 全面的法律保障。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和职权配 置
司法机关内部机构优化
合理设置司法机关内部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权限,避免职能交 叉和重复。
职权配置调整
根据司法工作的需要,适当调整司法机关的职权配置,强化审判中 心地位,确保审判权独立行使。
社会参与和监督是保障司法独立和司 法公正的重要途径。未来需要进一步 加强社会参与和监督机制建设,包括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加强媒体监督 等。同时,也需要提高公众的法治意 识和素养,为推进司法独立和司法公 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06
结论与展望
总结全文内容,强调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及保障 措施的有效性
02
近代司法独立的形成与发展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司法独立作为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被确立下
来,如法国《人权宣言》和美国《宪法》都规定了司法独立原则。
03
现代司法独立的完善与保障
现代法治国家对司法独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司法机关独立行
使职权,还要求司法机关内部独立、财政独立等,并通过一系列制度保

马克思恩格斯论司法独立

马克思恩格斯论司法独立

马克思恩格斯论司法独立胡玉鸿Ξ内容提要: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司法独立起源于“人类对自身的恐惧”,是一种为防止集权而进行的制度设计;司法独立的基础在于司法权的“国民的直接所有物”的性质;在司法独立的生存机制上,必须以“自由的国家”作为支撑;司法独立的内容既包括法院的独立,也包括陪审法庭的独立与法官的独立。

并且,司法独立本身并非目的,它是以追求“审判自由”为价值导向的。

关键词:司法独立 审判自由在人类司法的发展史上,没有哪一种法律理念像司法独立那样,推动着司法的法律化、职业化进程;也没有哪一种制度的建构能像司法独立那样,锻造着法律运作的政治空间与专业意蕴。

那么,革命导师们又是如何看待司法独立的呢?在以往,人们多囿于议行合一的理论框架,自然就推出马克思、恩格斯他们反对司法独立的结论;或者,虽然承认马克思主义法学论著中也有司法独立的理论阐释,但在具体分析时却又多语焉不详。

实际上,在马、恩的著作溜,特别是他们早期的著述当中,蕴涵着极为丰富的司法独立思想。

本文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学习,择取司法独立的缘起、司法独立的依据、司法独立的基础、司法独立的内容、司法独立的价值等五个方面,分析马克思、恩格斯有关司法独立的论述,以就教于学界同仁、名流方家。

一、司法独立的缘起:人类对自身的恐惧司法独立源于国家权力的内部分工,而关于权力分工的理论源头,恩格斯用“人类对自身的恐惧”一语加以概括。

这是恩格斯在研究英国宪制的著作中,借用宗教术语对分权理论所作的一种形象表述。

恩格斯指出:“如果说国家的本质像宗教的本质一样,也是在于人类对自身的恐惧,那末,在君主立宪国家特别是英国这个君主立宪国家,这种恐惧达到了最高点。

”①人们恐惧什么呢?恐惧于人类社会出现过的政体类型所无法避免的专制。

应当说,政体的设定虽然与社会经济基础的具体状况密切相关,然而它更融合着人类的政治智能与政治意识,Ξ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81页。

司法独立的几个问题

司法独立的几个问题

司法独立的几个问题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中国人民的一项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已被庄严地载入我国宪法㊂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是现代宪政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现行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制度㊂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又进一步强调,要 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㊂现在,我国的司法改革正在广泛的范围内深入展开㊂保证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的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本文拟着重从司法独立的理论层面谈一些个人的看法,以就教于学术界和实务界同仁㊂一 司法独立的产生与历史发展研究问题的科学方法之一,是对某一理论㊁原则或制度进行历史的考察,看它在历史上是怎样产生的,它经历过什么样的发展阶段,这样才能更好地把握该事物的性质㊁价值和未来的发展方向㊂司法独立作为国家机构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制度,是近代民主革命的产物㊂它是建立在 主权在民”和分权理论的基础上的㊂在古代,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国家的立法㊁行政和司法等各项权力,都是高度集中于君主和地方长官一人之手㊂这是奴隶制和封建制的专制主义政治的重要特征㊂其理论基础是 主权在君”㊂既然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㊁ 朕即国家”,那么为了实现君主一人的统治,国家权力的高度集中就成为很自然的事情㊂随着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没落以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市场经济的兴起, 主权在民”理论应运而生㊂但是人民很难直接管理国家,只能通过选举产生政府,由政府代表人民管理国家㊂为了防152司法独立的几个问题 止被选举产生的政府权力腐败与异化,启蒙思想家们建议未来的政府应当实行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这就是司法独立产生的社会条件和历史背景㊂这里,笔者需要顺便指出的是,人们通常认为,司法独立的理论基础是 权力分立”理论,这无疑是正确的,但还不够全面㊂ 权力不受制约必然腐败”的原理,具有超时空的性质,因此古代就有了朦胧的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思想㊂西方古代权力分立理论的出现和中国古代 三省”制度㊁ 监察”制度的设置就是例证㊂但那时候不可能产生司法独立的理论㊁原则和制度,这是 主权在君”观念和专制主义政治制度所决定㊂肯定这一点,对深刻理解 司法独立”的价值是十分必要的㊂通常认为,西方古代的分权思想起源于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㊂他认为, 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作为构成的基础”,这三个要素是议事机能㊁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㊂倘使三个要素都有很好的组织,整个政府将是一个健全的机构㊂①比亚氏晚两个世纪的古罗马史学家波里比亚斯继承并发展了他的这一思想㊂在‘罗马史“这一著作中,波里比亚斯提出,罗马的政权分为三部分:第一是执政官,代表君主势力;第二是元老院,代表贵族势力;第三是平民会议,代表人民的势力㊂任何一部分过重,都会影响政体的平衡㊂执政官需要元老院通过法律,才能获得经费;执政官签订条约与媾和,也要经平民会议通过;元老院有关死刑的判决须经平民会议批准;而平民会议通过建筑执照和雇用税吏等法案又必须经元老院同意㊂只有三者相互制衡,才能避免政制衰败㊂②古代西方的分权思想比中国发达,是由古希腊存在城邦国家等具体历史条件所决定的㊂近代西方的分权理论是由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等思想家奠定的㊂洛克的一生是在英国革命时期度过的,其思想深受这一革命的影响㊂他认为,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㊁行政权㊁对外权㊂每一种权力都要由一个特定的机关来掌握,而不能集中在君主或政府手里㊂如果一个机关同时享有立法权和执行权,就会促使他们去获取权力并滥用权力, 252 中国法治之路①②参见西方法律思想史编写组‘西方法律思想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56页以下㊂参见张金鉴‘西洋政治思想史“,台北三民书店印行1976年版,第92页㊂在制定法律时只顾自己的利益,而在执行法律时免受法律的约束㊂他认为,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立法权最高,行政权和财政权应处于次要的和服从的地位,其目的是提高议会的地位以抑制王权㊂但他也强调,立法权也要受限制:它应以正式公布的法律来治理国家, 国家的法律应该是不论贫富㊁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①这些法律应以为人民谋福利作为最终目的,未经人民或其代表同意,不得对其财产课税;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权力不能转让㊂②他认为,以上三权应当分立并相互制约㊂依照现代的观念和制度来说,洛克实际上是主张两权分立㊂他没有提出 司法独立”,同英国革命具有妥协性有关㊂当时贵族院居于最高法院的地位,司法权由英王掌握㊂在近代,完整的 三权分立”理论是孟德斯鸠提出的㊂彻底的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造就了他的思想观念㊂孟德斯鸠说: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㊂”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㊂”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㊁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㊁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治权,则一切便都完了㊂”③虽然孟德斯鸠在政治立场上趋于保守,1789年法国大革命否定了他的君主立宪方案而采纳了卢梭的 人民主权”理论,建立了法兰西共和国,但他被公认为是 三权分立”学说的正式提出者,是系统地论述 司法独立”的第一人㊂他的 三权分立”理论被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1791年法国宪法所采纳㊂此后,司法独立的原则和制度被世界上很多国家所沿用㊂尽管由于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不同,分权制衡的具体形式各有千秋,例如美国有总统制㊁英国有内阁制㊁法国有总统内阁混合制,从而司法独立各有差异,但其原则精神是完全相同的㊂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十年以来,司法独立的原则和制度在全世界得到了更为广泛的传播,其基本特点是它已经进入国际法领域,从而开始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㊂有关司法独立的国际文件主要有:1982年10月22日在352司法独立的几个问题 ①②③[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88页㊂参见西方法律思想史编写组‘西方法律思想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05页㊂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以下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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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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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大陆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基于人类智慧和思想的结晶,创造了许多至今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的价值理念、思想观念和制度规范。

⏹其中,司法独立(judicial independence)的制度设计无疑是西方法律传统中的一个亮点。

司法独立成为西方国家经常引以为自豪的一项政治成就、一个法治学说、一种制度文明,历经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

司法独立最早是作为一种观念被用来对抗王权的肆意妄为和对民众权利进行切实保护,其后这种观念在限制王权、保护民权的法律规范中得以体现,并最终以宪法为根据、在国家政治制度和权力结构上实现了完整的建构。

司法独立的思想和按照这一思想建立起来的司法独立体制最初发生在17世纪中叶的英国。

5世纪中叶,入侵不列
颠的盎格鲁-撒克逊人在创建国家的同时,把随身带来的古代日尔曼习惯奉为治理国家、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重要手段,于是产生了英国早期的习惯法。

⏹习惯法的权威基础在于全社会的约定俗成和普遍认同。

⏹因此,它对所有社会成员包括国王都具有约束力。

⏹事实上,英国国王自产生之日起就受到“古代习惯法律”的限制。

英国人认为,聪明的办法不是把专制统治者推翻,而是首先使司法逐步独立于国王,并一点一点运用法律约束国王,最终将国王完全纳入法律之下,即实行法治。

作为英格兰普通法的第一部系统著作,1187年格兰维尔(Glenville)的《论英格兰王国的法律与习惯》总结了亨利二世在法律技术和法律规则方面的变革,增强了王室法律的确定性和权威性,被认为是法律科学的一次革命。

尤其是格兰维尔在以令状形式界定王室的司法管辖权的同时,限制了这种管辖权,使“令状统治”富有法治的意味。

⏹70年后大法官布莱克顿(Henry de Bracton)写
的《论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则是为了确保普通法为13世纪的英国法官统一适用而写作的。

⏹布莱克顿在书中提出,国王有义务服从法律,因为国王处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不是国王创制法律而是法律造就国王。

在这本书里,布莱克顿把他自己的使命解释为通过评论和编纂“英格兰王国每天发生且匆匆而过的案件”为当时的执业法官提供一本权威的教本。

格兰维尔和布莱克顿的文本虽然不象罗马人的著述那样广博,但它们同样显示出,英国的实践者和法官也创造了一种丰富的贯穿于法律原理和出自讼争的特定规则的关于合法性的语言。

爱德华·柯克爵士是英国宪政史上最出色的法官和法学家,尽管英王一再委以他王座法院大法官和枢密院成员的重任,但丝毫改变不了他用普通法约束王权的政治理想。

1603年詹姆士即位为英格兰国王,自封为大不列颠王国,史称詹姆士一世。

同年出版《神权》,提出了“君权神授”的主张:“国王是法律的创造者,而非法律创造国王......假如人民认为国王滥用权力,他们只能选择祈求上帝开导国王,把他们引导正确的道路上去.......正像争论上帝能做什么是无神论和渎神一样,作为一个臣民去争论国王能做什么,或者国王不能做这做那,也是僭越和高度耻辱......”
早在13世纪英国大法官布莱克顿体现了司法独立精神理念的至理名言:国王不应该在任何人之下,但应该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在1616年被著名的上诉法院大法官爱德华·柯克爵士用作对抗詹姆士一世国王对司法进行干涉的准绳。

1608年的某一天,英国
国王詹姆斯一世在宫中
闲坐无聊,忽然想起,
有一段时间没有到皇家
法院去亲自审理几件案
子了。

何不去一趟,审
一桩小民案件,解解闷
儿,也顺便体察一下民
情。

詹姆斯一世
⏹国王一行来到法院,遇
到普通诉讼法院首席大
法官柯克(Edward
Coke)爵士。

⏹令国王颇感意外的是,
他要审理案件的要求在
柯克这儿碰上钉子了。

大法官柯克
“普天之下,莫非王
土,这国家都在朕
的统治之下,区区
一桩案件,朕竟然
无权御驾亲审,这
是什么道理?”国
王满脸不快,质问
柯克大法官。

詹姆斯一世
“陛下息怒,容臣禀告。

陛下当然是国家的最高首
脑,内政大事,外交方略,
都由吾王总揽。

但是,陛
下要亲审案件这事,却是
期期不可。

”柯克显得很
恭顺,但眼神中却透出一
份坚定不屈。

大法官柯克
“哈哈,国王不能审案,
这倒是桩新鲜事。

我的
大法官阁下,你别给朕
来这套抽象肯定,具体
否定的花样。

朕知道,
吾国法律以理性为依归。

你不让朕审案,显然是
认为朕天生愚笨,不及
你和你的同僚们有理性
喽。

”国王语中带刺儿。

詹姆斯一世
柯克并不退让,一板一眼地说了一番在英国法律史上极重要的话:“不错,上帝的确赋予陛下极其丰富的知识和无与伦比的天赋;但是,陛下对于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

法官要处理的案件动辄涉及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只有自然理性是不可能处理好的,更需要人工理性。

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虽然柯克爵士被詹姆士国王免去了职务,但柯克的这种冲破封建司法的藩篱、崇尚独立司法的勇气正好预示着英国君主专制末日的来临。

⏹这次冲突是英国法律专业化历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此后,英国的司法便成了职业法律家的垄断领域。

半个世纪以后,英国建立独立的司法体制所需要的政治基础和“技术支持”都已经具备。

从政治基础上看,自封建社会后期开始,工商业活动日趋发达,新兴的资产阶级在地方上形成了巨大的经济势力,并将这种势力转化为一种政治上的要求,从而在体制上形成了对一些重大事情的立法和决定,国王在不经议会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公布实施,这意味着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初步分立。

从技术支持上来看,自11世纪诺曼底征服开始,英国的法官就在国王的令状之下,成为法律制度(判例法)的中坚,创造了一系列独到的法律观念和司法原则。

在“法官不干涉政治”意识的支配下,法官们可以在错综复杂的政治斗争中保持自己职业的独立性。

正是这种消极的独立精神和顽强的司法精神的存在,为英国司法独立体制的最终建立提供了技术准备。

1660年的《威斯敏斯特议会宣言》宣布:议会不得干涉行政,也不得干涉司法机构的活动。

1689年的《权利法案》确定了议会至上的原则,使议会成为英国最高权力机关,彻底斩断了传统司法与行政之间的最后一丝联系。

⏹议会在驱逐了詹姆士一世之后于1701年颁布的《王位继承法》中确立了法官独立制和终身制的原则。

⏹至此,体制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已经完成。

司法独立在英国完成了它从一种思想观念到制度准则的发展历程,而从一种制度准则完全过渡到一种切实的法律规定并具有至上地位的宪法性原则,则是在美国得到了确定。

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
宪法》规定:“本宪法
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属
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
成的合众国国会”,
“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
众国总统”。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原稿第一页
“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不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

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官如行为端正,得继续任职,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得到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他们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

自此,司法权由法院独立行使从一个政治口号、一种思想观念、一个学说内容,变成了一个实实在在的法律规定,并以此为核心借助于诸多的判例形成了美国独特的司法制度。

正是在美国的示范作用下,形成了西方世界普遍而至关重要的一个司法准则——司法独立。

虽然是一个法治原则,但司法独立从它萌芽的那一天起,就一直带有一种强烈的“政治情结”。

而这种政治情结的基础就是政治分权理论的提出及其实践。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政体三要素”论,首次把国家的职能划分为议事、行政和审判三个方面,为分权理论的提出提供了可能性的前提。

古罗马历史学家波里比阿在“政体三要素”的基础上,提出三要素之间要能够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是日后分权学说重要的理论内涵。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洛克把传统的政治理想赋予了新的内涵,提出了切实的分权学说。

而完整意义上的三权分立理论;
直到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问世,使司法权代替了洛克的对外权而独立,才最终得以完成。

因此,司法独立无论是作为一种思想观念,还是作为一种制度文明,相对于近代中国而言,司法独立制度都是一个典型的舶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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