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房屋认购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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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房屋认购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科技殷乙包头路房屋产权购房款杂谈分类:

2005年1月间,顾甲和其父因无力购买系争房屋,故愿意将该房屋的购买权转让给殷乙、殷甲,而且殷乙、殷甲按当时的市场价酌情补偿顾甲42,000元.双方经多次充分协商,一致达成了上述意见,并签署了《购房款借贷及房屋转让(买卖)协议》,约定:由甲方购买上述房屋,该产权房房价为每平方米5,200元,加价42,000元,以合计463,200元的价格转让.乙方应将办理上述房屋购买所有单据及房屋产权证交给甲方作为乙方的借款的抵押凭证.乙方在甲方贷给上述房屋购房款(包括首付认购款)的每笔费用后,向甲方出具相同数目的借据.甲、乙双方在上述房屋产权证办妥转让手续即该房屋产权转移至甲方名下后,甲方应将前述借据及收据返还乙方处理.前述房屋产权转让手续费及过户费包括税金由甲方承担.该房屋取得产权证后政策允许过户的,甲乙双方须在三天内办妥房屋转让即过户手续.若直接改为甲方名下购买上述房屋,乙方予以确认.该房屋交付使用后,由甲方无偿使用,乙方不得持异议和提出任何由此房屋派生的所有利益的要求.甲方违约,乙方不返还购房款和转让加价费.乙方违约则加倍赔偿甲方损失,即加倍返还购房款及转让加价费,乙方如无能力赔偿加倍返还购房款及转让加价费,则用浦东新区海高新村某号某室产权房作为赔偿给乙方.

殷乙、殷甲亦将购房款423,280元和补偿款42,000元交给顾甲.之后,顾甲将系争房屋交付殷乙、殷甲,殷乙、殷甲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后一直入住迄今.

顾甲与殷乙、殷甲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该合同,殷乙、殷甲已履行了支付全部房款的主要合同义务,并居住系争房屋6年之久,顾甲理应按约定在取得办理系争房屋产权

条件后,将上述房屋转移交易至殷乙、殷甲名下.顾甲现以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要求解除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属于缺乏诚信的行为,不予支持.殷乙、殷甲提出的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及履行该合同之诉请,并无不当,应予支持.至于宏诚房产提出的无法交易过户的问题,房屋产权应先过户至顾甲名下,在顾甲按动迁安置协议及继承取得系争房屋后,可以在国家政策规定的禁止交易时限后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判决如下:一、原告(反诉被告)顾甲与被告(反诉原告)殷乙、殷甲就上海市杨浦区包头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签订的房屋产权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第三人上海宏诚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协助办理将上海市杨浦区包头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转移至原告(反诉被告)顾甲名下的交易过户手续;三、原告(反诉被告)顾甲在取得上海市杨浦区包头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产权后立即协助被告(反诉原告)殷乙、殷甲办理将该房屋产权交易过户至被告(反诉原告)殷乙、殷甲名下;四、上述第二、三项交易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均由被告(反诉原告)殷乙、殷甲负担;五、原告(反诉被告)顾甲要求解除原告(反诉被告)顾甲与被告(反诉原告)殷乙、殷甲签订的《购房款借贷及房屋转让(买卖)协议》,要求被告(反诉原告)殷乙、殷甲返还上海市杨浦区包头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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