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保险基础知识大纲
第一章 风险与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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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风险概述 第二节 风险管理
第一节 风险概述
一、风险的含义
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
广义:某一事件的发生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可能性 包括:损失的不确定性、是否损失的不确定性、 盈利的不确定性等。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 同的另一方当事人。
注:投保人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被保险人: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关系人
注:自然人、法人可作为财产险被保险人,人身险的被保险人只能为自然人
受益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1.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2.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3.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4.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5.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6.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人:保险公司
当事人
三、保险的特征
互助性:一人为众,众人为一 法律性:一种合同行为 经济性:一种经济保障活动 商品性:一种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 科学性:处理风险的有效措施
第二节 保险的分类
保险的分类:
1、按实施方式分类:自愿保险、强制保险 2、按照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 人身保险(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3、按照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险
1、自然终止(合同期限届满) 2、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 3、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 4、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5、因解除而终止(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裁决解除)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略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该规定明确了免责条款的概念、免责条款写入保险合同应履行的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但由于该规定过于笼统、概括,如何理解和适用该规定引发了很多争议,并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混乱。
随后,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中专门用了五条内容对保险法第十七第二款进行了细化和具体说明。
《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对免责条款范围进行了界定,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对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标准及证明责任等进行了细化。
本文将以上述规定为分析起点,结合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适用进行探析。
一、遥控器条款的判定对于免责条款的定义,《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即免责条款为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对于该内容的理解,大体上有以下三种理解:一种是狭义的理解,认为免责条款是指在保险条款中以“免责条款”、“责任免除”、“除外责任”等名义出现的条款,其余的条款均不是免责条款;一种是广义的理解,认为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一切从实质上免除或减轻保险责任的条款;第三种是折衷的理解,认为免责条款是―1―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条款,该条款不仅仅指保险合同中以“责任免除”等名义出现的条款,还包括其他实质上限制或免除保险金赔偿责任的条款,包括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给付等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条款。
(1)《司法解释二》采用了折衷说。
《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去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理赔或者保险费等免去或者减低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都为抗辩条款。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第六章保险合同第五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要素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五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一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一、保险合同条款解释1、合同解释:是指当对合同条款的意思发生歧义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规则对其作出的确定性判断。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文义解释原则一意图解释原则二专业解释原则三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四补充解释原则五法官,听我说•1.文义解释原则•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
如果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前后解释应一致,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
案例简介:•2006年1月14日,在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的陶抱山知道自己已病入膏肓,因为陶抱山是二婚,担心自己死后继承人因继承遗产产生纠纷,于是想立遗嘱处理自己的债务与遗产。
同时,他作好了两手准备,在遗嘱中规定,本手术不成功而亡故本遗嘱即刻生效;如本手术成功后此遗嘱无效。
立了遗嘱后,陶抱山在进行多次手术治疗后,效果一直不佳,出现了一些并发症,在立遗嘱后的第12天,陶抱山经抢救无效后亡故。
•陶妻魏素认为遗嘱所附生效条件:丈夫的手术不成功已经成就,应当立即执行遗嘱;而陶的女儿陶红则认为父亲的手术本身是成功的,遗嘱没有生效,应该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双方争执不下,陶红于2006年4月起诉至常州市武进区法院。
•诉讼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手术到底有没有成功?•根据陶红的申请,法院委托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陶抱山的手术是否成功进行鉴定。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逐条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逐条解读编者按: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本刊特刊登资深保险律师胡廷梅的解读,供业内人士参考,欢迎读者交流探讨。
□胡廷梅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章财产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解释。
律师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二》降低了保险公司对免除责任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将因身份关系变化,指定受益人变为未指定受益人;《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是针对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的解释,也可以理解为是对保险法原则适用的解释,或者是保险合同总则适用的解释,适用于人身险和财产险,《保险法司法解释三》是针对人身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也可以理解为是对保险合同分则适用的解释,《保险法司法解释四》是针对财产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同样是对保险合同分则适用的解释。
每一个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保险合同纠纷的审理、解决影响是非常大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将实质的明确说明义务变为形式上的明确说明义务,不难理解,因为我们一直很注重形式,《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将因婚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发生变化,指定受益人变为未指定受益人,我们也看到了保护家庭各方利益,维护家庭稳定的影子,那么《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即将出台,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我们拭目以待。
一、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第一条(保险标的已交付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时被保险人权利的承继)保险标的因转让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依法或者依约应当负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当事人,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保险标的已转让,所有权未发生变化。
风险管理与保险(含答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学院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风险管理与保险期末考试复习大纲(请和本学期公布的大纲核对,答案供参考)本复习大纲适用于本学期期末考试,所列题目为期末考试的出题范围本次考试题型分为三种: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全部为客观题。
单选题60% 多选题20% 判断题20%一、单选题1.从狭义上讲,风险仅指( C )发生的不确定性。
A.过失 B.盈利 C.损失 D.事件2.促使某一特定风险事故发生或增加其发生的可能性或扩大其损失程度原因或条件,被称作( B )。
A.风险 B.风险因素 C.风险事故 D.损失3.在风险管理中,损失一般是指( C )。
A.物质损失 B.精神损失 C.经济损失 D.政治损失4.按风险损害的性质进行分类,风险可分为(B )A人身风险与财产风险 B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C经济风险与技术风险 D自然风险与社会风险5.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是损失的媒介物的是( B )。
A.风险概率 B.风险事故 C.损失 D.风险因素6.按风险损害的性质进行分类,风险可分为(B )A人身风险与财产风险 B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C经济风险与技术风险 D自然风险与社会风险7.风险管理的第一步,即风险管理的基础是(D )。
A.选择风险管理技术 B.风险评价C.风险估测 D.风险识别8.风险管理技术中( C )的目的是降低损失频率和减少损失幅度,重点在于改变引起意外事故和扩大损失的各种条件。
A.估算型风险管理技术 B.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C.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 D.概率型风险管理技术9.通常在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程度低、损失在短期内可以预测以及最大损失不影响企业或单位财务稳定时采用(A)的方法。
A.自留风险 B.转移风险C.预防风险 D.抑止风险10.保险的职能是集散风险、( A )。
A.分摊损失 B.承担赔偿责任C.控制风险 D.化解风险11.保费收入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是指( B )。
简述合同的解释原则
简述合同的解释原则论文关键词:民法合同解释原则自由裁量权论文摘要:合同解释原则具有行为准则及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对司法实践中法官(仲裁员)解释合同时行使自由裁量权应进行有效规制和引导。
我国对合同的理解与大陆法系是基本一致的,强调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而不强调外部表示。
合同需要解释,源于客观需要。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通过磋商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口头、书面、行为默示、或其中各项的组合形式。
但是无论合同采取何种表现形式,合同当事人都在以某种方式将其权利义务规定下来,从而规范着他们以后的行为,可以说当事人在为自己制定法律。
当事人自己应该已经预见到行为后果和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将之合理规定在权利、义务之中,用明确无误的语言表达于外部。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语言的不确定性和多义性,使得表达出来的文字不能完全表述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意思或者出现多种理解而引起纠纷。
另外,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思量到的事项,这些事项又影响着当事人重要的权利和义务,这在客观上就要求对合同依据一定的原则,遵循一定的方法去解释或补充合同条款。
本文在考察了两大法系合同解释的理论和方法原则的基础上,认为公平、正义和对弱势的人性关怀是两大法系在合同解释原则理论的崇高理念和方法原则选择的重要标准,这也是我国合同解释的理论和方法原则追求的目标和取舍的依据。
一、合同解释的主体和对象在探讨合同解释的理论和原则之前,本人认为首先要明确合同解释的主体和对象,这有助于加深对合同解释理论和方法原则的研究和理解。
我国现行法律未对合同的解释主体给予明确的规定,学理上有不同的观点。
1、广义的合同解释主体说此观点认为合同解释是所有的合同关系人基于不同的目的对合同所做的解释。
其中包括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第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合同争议调解人、公证机关、鉴定机关、批准机关、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等。
2、准狭义的合同解释主体说此观点认为合同解释是指当事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为了解决合同纠纷对合同约定不明确或矛盾的内容所做的阐述和说明。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条款的性质和效力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条款的性质和效力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合同,它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一种约定,约定了在保险期间发生特定风险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而投保人则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条款是保险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具有特别的性质和效力,下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析。
一、特别约定条款的性质特别约定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条款之一,它所具有的性质是具体、特殊和独立的。
具体指的是特别约定条款中所规定的内容具有明确的具体性,可具体体现在保险金限额的设定,特殊指的是特别约定条款与保险合同中其他条款或法律规定相比有着独特性,即在该特别约定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而独立则意味着特别约定条款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或法律规定相互独立,其效力并不受其他条款或法律规定的影响。
二、特别约定条款的效力特别约定条款的效力主要有下面几个方面:1、约定的效力特别约定条款是合同约定的一部分,与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的效力,其约定的内容也具有法律效力。
在保险合同实施期间,特别约定条款的效力是相当强大的。
2、条款解释的效力特别约定条款的存在和内容有助于合同解释。
当保险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可以借助特别约定条款作为合同解释的参考依据,以此证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特定约定。
通过条款的约束力,可以保证双方遵循合同中的规定,实现保障风险的目的。
3、责任承担的效力特别约定条款中规定的内容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具有约束力,同时增加了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使其在理赔时更广泛地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更贴近协议内容。
4、依法存续的效力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条款是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依法签订的,其内容是经过严格协商后确定的,因此其具有依法存续的效力。
特别约定条款不能随意修改或废止,除非是在合同到期后经过双方协商同意才可以进行变更。
5、抗辩的效力在保险合同执行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释或改变特别约定条款规定的内容,否则可能会遭到被保险人的抗辩。
用举例的方式解释保险近因原则
用举例的方式解释保险近因原则保险近因原则是指保险合同中的条款约定,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和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只承担近因于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损失赔偿。
简而言之,保险近因原则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确保保险合同之内的风险得到合理而公正地处理。
在保险理论中,近因是指造成损失或索赔的原因。
保险合同中对于保险责任的约定,通常会明确规定保险人只负责赔偿保险合同约定的近因造成的损失,而不对所有的损失都负责。
以下是一些实际例子,展示保险近因原则的运用:1.汽车保险:假设一辆汽车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车辆损毁。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的近因(例如交通事故、被盗等)为车主进行赔偿。
然而,如果车辆是因为车主自己的操作不当导致的故障,如未经授权的改装或故意损坏等,则保险公司可以不予赔偿。
2.健康保险:一位个人购买了健康保险,包括住院费用和手术费用的赔偿。
然而,如果这个人因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并受伤,保险公司可以认定酒驾是近因,因此不予赔偿。
3.居民财产保险:一位住户在家中发生火灾,导致房屋严重损坏。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根据火灾作为近因对损失进行赔偿。
然而,如果住户发现火灾并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进行扑灭,火势蔓延并导致更大的损失,保险公司可能根据住户的疏忽行为而拒绝赔偿。
4.旅行保险:一位购买了旅行保险的人计划前往某个国家旅行。
在旅途中,他因为抢劫事件受伤并需要住院治疗。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承担该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然而,如果旅行者奔跑逃离并受伤,保险公司可能会认定逃离是近因,因此不予赔偿医疗费用。
以上例子展示了保险近因原则如何运用于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中。
保险公司基于合同约定,识别和判断近因,以确定是否应该对损失进行赔偿。
这种原则确保保险公司不会对超出约定的风险承担责任,保护了保险行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近因原则并非一成不变的。
不同的保险合同和保险公司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和解释。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一、我国保险合同解释存在的问题1·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缺乏统一性长期以来,国内的专家学者以及保险实务界人士对保险合同究竟可以适用哪些解释原则尚不统一,存在严重分歧。
有学者认为,对保险合同的解释遵循文义解释、意图解释、专业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也有专家认为,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包括文义解释、合乎逻辑的解释、专业解释、诚实信用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还有业界人士坚持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应为意思推定解释、保险法规推定解释、逻辑解释、无效性解释、社会学解释、倾向性解释、公平合理解释等原则。
由于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缺乏统一,直接导致了保险合同纠纷司法审判的混乱,给我国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时的司法公正性蒙上了阴影。
2·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适用顺序不明无论是关于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何种观点,专家学者们大多是将所有解释原则全部罗列出来,但究竟在司法实践中,以何者解释为优先?以何者解释为次之?所有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适用位阶如何?大家都尽量避免触及。
另外,如果所有解释原则同时使用,其造成的分歧争议之处,如何解释也没有明确的说法。
这种保险合同解释原则适用顺序不明的状况,易使我国保险合同实践判例产生随意性,从而很难保证司法的严肃、公正。
3·疑义利益解释原则适用不当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是在格式合同中,为了保护处于弱者的一方而采用的一种倾斜性解释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也有类似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但由于法律上对其他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缺位,这就从立法上给人一种错觉,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可以优先使用。
在司法实践中,更由于法官的自身素质限制,一些法官割裂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相互间的联系,过分强调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致使保险合同争议处理过分简单化、粗疏化,从而损害了保险人利益,助长了保险合同投保方的道德风险。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篇一:格式条款解释在保险合同的适用范本保险合同由于其优点,在大多数国家都归其于格式合同。
确实保险合同中会确实存在大量的格式条款,按照法律规定,格式条款的提供人有义务提请对方注意其将以格式条款订入特定协议的事实。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司法实践中对格式条款解释规章的运用在合同解释结构性问题上,适用于格式合同的一般规则是,如果对保险合同中的措辞出现一种以上合理解释的含义,而且法院认为是模棱两可的措辞,那么该起草人措辞应按不利于合同起草人的含义成功进行解释。
英美法中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就是针对此种情况,即对含糊不清的条款要指摘按与起草人相反的含义作驳斥,因为起草人有义务让这个条款明白明白。
同样,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也明确了这一主张。
基于此,许多司法机关在对保险条款进行时认为,只要被保险人和委托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有争议,就要作不利于保险人一方附以的解释。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也越来越多地出现了此种倾向,在一些保险纠纷案件中,法院将判决主要就理由主要集中在公平纲领、保险合同解释规则等方面,而抹杀保险经营中的一些特殊寿险原则和惯例,以期最大限度地保障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但是,这些民事上的基本原则是否能够完全应用于保险实务,怎样使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全面实现法律地位真正实现平等,这些问题并不是简单地将法律原则适用于保险合同纠纷就能够得以解决的。
在合同条款保险纠纷案件中也应考虑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此类合同是根据发生偶然事件的可能性而不是事件一般性发生后的实际损失来计算保险费的,这种合同价款的方法显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
二、对不利于保险人解释原则的分析应当承认,在个人性质的保险当中,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明显不任何一方对等,外行人没有受过训练,的确无法察觉到保险范围和险种中的细微差异。
浅论保险合同中的有利解释原则(一)
浅论保险合同中的有利解释原则(一)摘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自愿协商以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合同范畴的一种格式合同。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和合同表现为为合同的基本条款主要是由保险人或主要机关事先拟定的,投保人在进行保险活动时基本是放弃参与制订合同条款的权利,处于选择接受或否定接受的被动境地。
这就引发这样的问题,投保人与保险者处于平等法律地位中的“不平等”。
基于保险合同自身所特有的技术性、专业性语言较强,从而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中专业性语言的理解局限凸显,容易导致双方对保险合同内容和真实含义产生理解的分歧,产生争议。
解决这些争议的前提就是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以明确其含义。
有利解释原则作为特殊解释原则对格式合同所产生的问题发挥了作用,同时由于有利解释原则本身存在着主观判断因素,并且《保险法》关于该原则之解释也过于原则,没有具体标准,出现了具体操作适用上的弊端,造成司法实践中该原则被无原则地扩大适用,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也违背了有利解释原则确立的平衡利益,使平衡于保险活动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天平有失公平,有利解释原则并非是放置四海,皆准的铁律,而是有其严格的使用条例,在个案处理中有利解释原则应该是司法者进行合同解释时所握有的最后王牌,故对该原则的目的、法律基础及使用的研究就显得必要且重要了。
关键字]:保险合同解释、一般解释原则、有利解释原则保险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即合同的基本条款由保险人预先拟定和提供,投保人则只能在整体接受或完全拒绝之间作出选择。
保险合同之所以采用格式合同这种方式是因为:一是通过合同的格式化,避免了与投保人个别协商保险条款,简化了订约程序,节省了交易时间,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保险人的收益水平。
二是保险活动规模大,期限长,保险人为了盈利必然从整体上作出衡量,以维护保险业的发展。
保险业技术性、规范性、专业性也必然要求采取格式合同,三是保险人提供合同基本条款以供客户作出选择一直是保险业的惯例。
保险格式条款“通常理解”解读(doc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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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
“通常理解”是格式条款“使用的对象群”—理性被保险人—法官的理解。
对保险格式条款寻求“通常理解”的原因在于格式条款是处于合同与规范之间的“准法规”。
寻求“通常理解”的方法不应当被限制,由个案法官予以斟酌。
鉴于我国立法规定过于原则以及由此导致的学理、司法争议,应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的“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以正确地适用法律。
[关键词]保险合同;格式条款;通常理解一、问题的提出我国旧《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理论研究意义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理论研究意义关键信息项:合同编号签署日期甲方(研究机构/个人)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乙方(合作方/研究人员)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研究项目名称研究目标合作内容与分工研究期限经费安排成果归属与使用权保密条款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方式签署人及其职务协议内容:甲方(研究机构/个人)与乙方(合作方/研究人员)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就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理论研究达成如下协议:研究项目名称本次合作研究的项目名称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理论研究”。
研究目标研究旨在深入探讨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理论基础及其实际应用,以期对保险合同的设计和实施提供理论支持和改进建议。
合作内容与分工甲方负责______(如:文献综述、理论框架构建等)。
乙方负责______(如:数据收集、实证分析等)。
研究期限研究项目的起始日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结束日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经费安排本项目的经费由______方提供,总金额为______元,主要用于______(如:数据采集、人员工资等)。
经费使用应按双方协商的预算执行,并提供相应的财务报告。
成果归属与使用权研究成果(如:论文、报告)由甲乙双方共同拥有版权。
任何一方对成果的使用(如:发表、出版)应获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
保密条款双方应对研究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除非法律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任何争议应提交至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签署人及职务甲方代表(签名):职务:日期:乙方代表(签名):职务:日期: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刘冬
【期刊名称】《新西部:下旬·理论》
【年(卷),期】2017(000)001
【摘要】本文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内涵进行了阐释,包含合同中所出现的所有减轻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及对该条款的说明义务应当主动履行。
我国司法实务操作中,对于判定保险人是否履行了该义务看法不一,主流思想认为以形式履行和实质履行的双重判断标准可以使投保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笔者认为该界定标准过于严苛,以形式履行作为判断标准可以调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从而真正做到公平公正。
【总页数】3页(P64-65,45)
【作者】刘冬
【作者单位】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北京1000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4
【相关文献】
1.论保险合同中“隐性免责条款”的效力 [J], 王杰;邢星;吕景美
2.论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保险法》解释(二)视野下对免责条款的理论和实践分析 [J], 魏熙君
3.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J], 刘冬
4.论保险合同之射幸性——兼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正当性 [J], 肖和保;杨佳媚
5.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免责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J], 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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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合同解释原则中
在保险合同解释原则中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当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行解释;应当考虑到合同的整体性和合理性;应当遵循保险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等。
在保险合同解释原则中,最重要的原则是保险合同条款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行解释。
这意味着在解释保险合同条款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并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解释。
同时,还应当考虑到合同的整体性和合理性,避免对某一条款片面解释,而忽视了合同的整体情况。
另外,还需要遵循保险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确保合同条款的解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标准。
在保险合同解释原则中,这些原则都是非常重要的,能够帮助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解释过程中达成一致,并最大程度地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保险合同赔付条款
保险合同赔付条款1. 背景介绍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法律约定,规定了保险公司在特定条件下向被保险人提供赔偿的条款。
保险合同赔付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赔付责任和范围。
2. 赔付责任保险合同赔付条款首先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例如,车辆保险合同中,赔付条款会规定保险公司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被盗抢时向被保险人提供赔偿。
3. 赔付范围保险合同赔付条款还规定了赔付的范围。
赔付范围包括了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的具体项目和金额。
例如,健康保险合同中,赔付条款可能规定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手术费用等的赔偿。
4. 赔付条件保险合同赔付条款还规定了赔付的条件。
被保险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得赔付。
例如,人寿保险合同中,赔付条款可能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过世,并且符合一定的年龄要求,才能使受益人获得赔付。
5. 赔付限额保险合同赔付条款还规定了赔付的限额。
保险公司在赔付时所承担的最高赔付金额不会超过条款中规定的限额。
例如,财产保险合同中,赔付条款可能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付金额为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
6. 赔付方式保险合同赔付条款还规定了赔付的方式。
保险公司可以选择现金赔付、直接支付给受益人或提供特定的服务等方式进行赔付。
例如,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赔付条款可能规定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时,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服务或给予一定金额的现金赔付。
7. 理赔手续保险合同赔付条款还规定了理赔的具体手续。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按照赔付条款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资料,以便顺利进行理赔。
例如,车辆保险合同赔付条款可能要求被保险人在车辆损失事故后及时报案、提供事故认定书和维修发票等材料。
8. 免责条款保险合同赔付条款还包括了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付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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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ch as‘'the
teleolo百cal method'’,"complying
with insurance business practices'’,
‘'the good faith doctrine",“the on-behalf-of-applicants doctrine"and‘'the exemption clause".Fillally,the dissertation,based
3
thejudicial practice
insurance
conffact
cases.In trial
practice,the author
also
feels the
need to
systematically comb and deeply study the explanation methods of insurance contract
M.D.Candidate:Ban
H80
Supervisor:Zheng Yuurui,Assistant Professor
Insurance system is the important significance lies in
component
of commercial law
tO set
system.Its
err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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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icial practice ofthe
improve China’s
explanation
ofinsurance contract
of
explanation methods
[关键词]保险条款格式条款合同解释规则
2
On the Explanation of the Clauses in Insurance Contract
(Issue Abstract)
Major:The
saHie
educational lovd
Reseatch Direction:Civil and Conmaercial Law
4
论文独创性声明
铯旎的学位论文
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中除了特别加 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其它机构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 果。其他研究者对本研究的启发和所做的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声明并 表示了谢意。
作者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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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本人完全了解华东政法学院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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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id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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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angerous
they need
community,which
economic
aid
to
its
member
and
when
compensation after the accident,in order to disperse function lies in immunizing and economic
华东政法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论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姓名:鲍浩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民商法 指导教师:郑云瑞 20071030
论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硕士论文摘要)
专
业:同等学力
研究方向:民商法
作者姓名:鲍浩
指导老师:郑云瑞副教授
保险制度作为商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意义在于汇集个人的力量,以 成立危险共同体,于成员发生事故需要补偿时提供经济支助,以分散及消化其 危险;其功能在于免除个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可能遭遇危险的忧虑,以达到社 会安定与和谐的目的。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格式化合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主要体现在格式化的保险合同条款等保险合同文本之中。格式化保险条款在给 保险商事活动带来便利和高效的同时,也日益成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争议的 焦点所在。同时,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事制度,其自身又有着一些自成体系 的规则和惯例。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仅运用一般的合同解释方法对保险合同条 款进行解释,往往会失之于简单甚至粗陋,并不一定能揭示保险合同的主旨, 难以准确把握和平衡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之在我国司法实 践中,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并未形成统一体系,对合同的解释方法和规则还停
also
definitely difficult to hold
our
and balance
actual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between
two
parties.Additionally,in
country’s
judicial practice,the
approaches to
insurance contract clauses,and
a
forwards SOme feasible application
ml鼹with
view to benefiting the trial of
insurance cases,specifying
of the insBrance
reasonably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between the parties of
elanses,
clauses,
iIIsum∞conffact
discusses some fundamental jurisprudence issues such as the necessity and the ofthe
object
explanation ofinsurance conffact dames,expatiates
留在学理探讨层面,
《合同法》和《保险法》对于合同(保险合同)解释仅有
原则性或零星的规定。此种状况给司法实践对保险合同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困惑 和挑战,本文作者在审判实践中也深切感受到有必要对保险合同条款解释方法 进行系统的梳理和深入的研究。 本文首先从保险合同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着手,详细分析了保险格式条款的 特征,提出了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基本原则,探讨了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解释 的必要性和客体等基本法理问题,对保险合同条款的一般解释方法进行了阐述 和分析,并重点从目的解释方法、遵从保险商业惯例解释方法、诚实信用解释
l
方法、疑义利益规则解释方法以及免责条款的解释等方面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 释提出了适用和规制方法。最后,文章从实践出发,对当前因立法存在不足造
成的保险合同条款解释体系缺陷以及司法实践中对保险合同条款解释存在的误
区和问题进行了揭示和分析,探讨了完善我国保险合同条款解释方法的途径, 并提出了较为可行的适用规则,以期对保险案件的审理有所裨益,合理界定保 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促进保险商事活动的和谐发展。
clauses. Staring from the fact that
insurance
contract
clanscs
ale
standard clauses,the
dissertation analyzes in detail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insilvdnc宅standard presents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explanation of
of standard form contracts,two parties’rights and obligations
embody in standard
danses
of
insurance contract.While
efficiency to commercial
a
the standard
insura.qco
level.There
llKgUranO.启
the trial of
only regulmions in principle but Little in Our
country's Contract
to
Law and
on
Law.Such status
brought
puzzles and
challenges
digest their
danger.Its
angst that
individual may encounter dangerous in social stability and
activities,in supporting social
harmony.Insurance
contract is one kind
Contract
on
the general explanation
methods of insurance
methods
on
clauses,and proposes the application and regulation
eonffact
the explanation of insurance
clauses mainly from the aspects
interpret insurance contract have not regulations to interpret
arc
formed the uniform system.The
remain
On
approaches and
insurance contract
the academic theory
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并制作光盘,学校可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