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管理中存在的租赁风险与防范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的分析与防范对策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的分析与防范对策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分析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中最基本最直接的风险。
信用风险一般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被迫违约。
被迫违约是指借款人在购买房产后,由于家庭、工作、收入、健康等因素的变化,导致实际支付能力下降,无法继续正常向商业银行按照规定还本付息,被迫对个人住房贷款合同进行违约的行为。
(2)理性违约。
理性违约是指借款人从财务核算的角度出发,当发现抵押物的重置成本小于其住房按揭贷款的剩余本金时,放弃原来的抵押物购买新房比继续供款保留原抵押物更“合算”,从而主动终止履行贷款合同还款计划的违约行为。
当房价迅速下跌或利率上升幅度较大,继续还款的成本大于放弃还款的收益,借款人会理性违约。
(3)提前还款。
提前还款是指借款方在还款期未到之前即先行偿还贷款的行为。
提前还款包括提前全部还款、提前部分还款且贷款期限不变、提前部分还款的同时缩短贷款期限三种类型。
提前还款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当借款人收入有了较大提高,资金富足,希望提早结束贷款时,就可能发生提前偿还贷行为。
另一种是当市场利率低于合同利率时,提前偿还贷行为也有可能发生。
提前还贷一方面使商业银行损失原合同利率带来的利息收入,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还得遭受为还贷资金寻找合适投资渠道的损失。
(4)恶意骗贷。
一般称其为“假按揭”,是一种欺骗行为,主要是指导开发企业以本单位职工及其他关系作为购房人,借购房之名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其主要特征是实际借款人将套取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金用于风险更高的投资,如挪用到房地产开发,或者进入资本市场,导致商业银行信用风险。
2、抵押风险(1)抵押处置风险。
当抵押物变现渠道窄、成本高,商业银行不能顺利、足额、合法变现,就会遭受抵押处置风险。
我国住房二级市场处于起步阶段,交易法规不完善,手续繁琐,交易费用高,导致银行的抵押物变现困难。
(2)抵押物价格风险。
包括抵押物价格市场风险和抵押物价格人为风险。
房产质押贷款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有哪些?
房产质押贷款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有哪些?风险:(一)租赁权对抗的风险(二)抵押登记权的风险(三)土地性质引发的风险(四)土地用途变更的风险(五)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六)共有财产抵押的风险。
对策:1、深入调查,防止“先租后抵”2、认真办理抵押登记3、注意土地的性质和使用期限4、加强贷后检查,防止土地用途变更5、对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重点管理。
热门城市:南充律师辽宁律师德州律师达州律师儋州律师洛阳律师临汾律师新乡律师吉林律师海口律师住房质押贷款,顾名思义就是指要借款的人把自己所购置的房屋住宅作为质押,或由第三方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关于房产质押贷款的风险都主要有哪些,以及应对房产质押贷款的风险都有哪些措施。
房产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一)租赁权对抗的风险1、抵押物难以处置。
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如果“先租后抵”,借款人即使不能按期还贷,由于租赁仍然有效,银行也很难处理抵押房产。
2、租金收入难以获得。
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前,如果与抵押房产承租人签订时间较长的租赁协议,并且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租赁费;或者借款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将房屋出租给关系人,银行将很难获得租金收入用于还贷。
3、抵押物拍卖价格不公正。
如果借款人不按期还贷,银行有权处置抵押房产用来归还贷款。
当银行拍卖抵押房产时,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将可能采取措施故意压低房产的拍卖价格。
(二)抵押登记权的风险1、“一物多押”的风险。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借款人将房产抵押给多个银行后,一旦破产倒闭,抵押房产将很难处置变现。
2、土地使用权的风险。
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时,如果只是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而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的房产将无法处置变现。
另外,我国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不可以用来抵押。
租赁风险规避方案
本方案针对租赁业务中的各类风险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规避措施。通过实施本方案,有助于降低租赁业务风险,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租赁业务的合规、稳健发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需求,不断调整和完善风险规避措施,确保租赁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2篇
租赁风险规避方案
一、背景分析
1.制定详细的风险规避实施计划,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表。
2.建立风险监测和报告机制,定期对租赁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3.对风险规避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及时调整和优化策略。
五、总结
本租赁风险规避方案从合规、信用、资产、财务、市场和操作六个方面出发,制定了全面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措施。通过严格执行本方案,可以有效降低租赁业务中的风险,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为租赁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根据市场环境和业务发展的变化,持续优化风险规避策略,确保租赁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租赁业务作为现代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风险管理和控制是保障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本方案旨在针对租赁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制定出一套系统的风险规避措施,确保租赁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
1.合规风险:涉及合同条款、法律法规遵循、税务合规等方面的风险。
2.信用风险:承租方还款能力不足、信誉不佳导致的租金拖欠或违约风险。
-定期对合同模板进行法律审查,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
-建立合规监督机制,对规避
-对承租方进行严格的信用评估,包括财务状况、信用历史和行业地位等。
-实施担保措施,如要求提供担保人、抵押物或保证金等。
-设立租金分期支付制度,并监控租金支付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逾期问题。
三、风险规避措施
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对策
位 、社会 团体的教 育设施 、医疗 卫生设 施和其他社会 公益设施 不得抵押 。 《 ” 担保法》第 3 7条也有 同样规
现 等 阶段 。在 每 个 阶段 ,如 未 履 行 审 慎 注 意 义 务 ,会 引 发 法 律 风 险 。 本 文 在 现 有 的 法 律 、法 规 框 架 内 . 对 银 行 在 办 理 房 地 产 抵 押 每 个 阶 段 可 能 存 在 的法 律 风 险进 行 分 析 ,并 提 出了 防 范措 施 。
、
审 查 阶 段 风 险 与 防范
( )抵押主体资格 的法律风 险与 防范 一 1公益设施的抵押 限制 。 《 . 物权法》第 l4条规 8
定: “ 学校 、幼 儿 园 、医 院等 以 公 益 为 目 的 的事 业 单
规 的规定 ,房屋 和其所 占用 的土地使用权一般应归属 同一 主体所有 。如房屋 和土地使 用权归 属不 同主体 ,
中 图 分 类 号 :F 3 .5 文 献 标 识 码 :B 文 章 编 号 :1 7 .2 5 ( 0 8 1-0 50 8 24 6 42 6 2 0 ) 10 5 .3
房地产抵押贷款是银行 以借款人或第 三人 合法拥 有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发放 的贷 款。银 行在办理房地 产抵押贷款 时一般分审查 、手续 办理 、贷后管理 、实
定 。值得 注意 的是 ,民办 教育 和 医疗等 机构 是 否为
“ 公益性 的单位 ” 《 ? 民办教 育促进法 》第 3条规 定 :
抵押物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
房地产(含土地、在建工程)因其具有位置不可移动、寿命长久、价值量大等特点,已成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发放贷款乐于采用和广泛接受的抵押物。
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小贷公司一般会要求对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进行评估,然后按照估价结果所确定的价值,在一般不超过70%的抵押率范围内确定贷款额度。
理论上讲,按此操作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应该具有较大安全性,但实际结果往往并非如此。
大量的处置抵押物偿债实例表明,房地产变现收入往往并不能按评估价值弥补贷款本息,小贷公司仍承受了相当大的损失。
为什么按照符合估价规范的估价结果确定的抵押物价值并不能保证小贷公司贷款的安全,如何正确理解和使用估价报告,如何测算出能够充分保障贷款安全的抵押权价值,根据工作实践,本文对上述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小贷公司抵押物潜藏的主要风险小贷公司处置抵押物遭遇两大风险在借款人无力归还小贷公司抵押贷款的情况下,抵押人同意以处置抵押物所得用于优先清偿借款人到期贷款,是小贷公司以非诉方式实现抵押权的最快捷简约的途径之一。
但是,小贷公司受抵押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委托拍卖公司以公开方式处置抵押物(或称拍卖标的),容易导致下列两大风险:1、对拍卖标的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风险。
拍卖标的瑕疵主要有产权方面的瑕疵和实物方面的瑕疵。
根据《拍卖法》“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之规定,小贷公司在接受抵押人的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与拍卖人办理委托拍卖抵押物手续前,若由于自己的原因未向拍卖人详尽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从而导致拍卖人未向竞买人披露拍卖标的瑕疵的,则拍卖成交后,一旦买受人发现拍卖标的存在未经披露的瑕疵并主张权利的,作为拍卖标的委托人的小贷公司就容易被诉并应自行对拍卖标的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无法如期交付拍卖标的的风险。
该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抵押人主观方面的原因。
由于小贷公司对抵押人只享有他项权利而不是所有权,对于委托拍卖合同中的交付条款,只要抵押人不配合,小贷公司就无法自行履行。
银行抵押物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
银行抵押物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房地产(含土地、在建工程)因其具有位置不可移动、寿命长久、价值量大等特点,已成为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乐于采用和广泛接受的抵押物。
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银行一般会要求对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进行评估,然后按照估价结果所确定的价值,在一般不超过70%的抵押率范围内确定贷款额度。
理论上讲,按此操作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应该具有较大安全性,但实际结果往往并非如此。
大量的处置抵押物偿债实例表明,房地产变现收入往往并不能按评估价值弥补贷款本息,银行仍承受了相当大的损失。
为什么按照符合估价规范的估价结果确定的抵押物价值并不能保证银行贷款的安全,如何正确理解和使用估价报告,如何测算出能够充分保障贷款安全的抵押权价值,根据工作实践,本文对上述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银行抵押物潜藏的主要风险银行处置抵押物遭遇两大风险在借款人无力归还银行抵押贷款的情况下,抵押人同意以处置抵押物所得用于优先清偿借款人到期贷款,是银行以非诉方式实现抵押权的最快捷简约的途径之一。
但是,银行受抵押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委托拍卖公司以公开方式处置抵押物(或称拍卖标的),容易导致下列两大风险:1、对拍卖标的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风险。
拍卖标的瑕疵主要有产权方面的瑕疵和实物方面的瑕疵。
根据《拍卖法》“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之规定,银行在接受抵押人的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与拍卖人办理委托拍卖抵押物手续前,若由于自己的原因未向拍卖人详尽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从而导致拍卖人未向竞买人披露拍卖标的瑕疵的,则拍卖成交后,一旦买受人发现拍卖标的存在未经披露的瑕疵并主张权利的,作为拍卖标的委托人的银行就容易被诉并应自行对拍卖标的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无法如期交付拍卖标的的风险。
该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抵押人主观方面的原因。
由于银行对抵押人只享有他项权利而不是所有权,对于委托拍卖合同中的交付条款,只要抵押人不配合,银行就无法自行履行。
抵押物管理中存在的租赁风险与防范
抵押物管理中存在的租赁风险与防范抵押管理中的租赁风险及防范由于当前的经济衰退,出现了许多恶意租赁抵押品的情况,这使得银行无法实现抵押权利,并造成信贷资金的损失。
一、抵押和租赁相关法律规定1.《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抵押租赁财产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本段主要规定通知的主体是抵押人,银行将在实际操作中通知抵押人。
同时,抵押权设定前的租赁权不受抵押权设定的影响。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适用问题的解释》第65条规定:“抵押人抵押租赁物的,租赁合同在抵押权实现后的有效期内,对抵押财产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抵押前设定的租赁权可以执行至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日,不受担保物权变动的影响。
3.《物权法》第190条规定:“抵押财产在抵押合同订立前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成立后出租抵押财产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二。
恶意租赁的类型1.在抵押登记成立之前,抵押是在没有通知银行的情况下出租的,误导银行放贷。
2.抵押登记后出租抵押财产,租金巨大,租赁期长,抵押权中止;3.抵押财产设定抵押权后,为获得巨额租金,租赁合同反向签订,具体规定如下1避开法律。
三、恶意租赁对抵押权实现的问题1.如果租赁是在抵押登记之前进行的,则租赁合同有效。
根据现行《担保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抵押权不能对抗租赁权,即“买卖不能毁约”。
但是,随着租赁权的长期存在,抵押权也就失去了作用:首先,承租人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其次,抵押财产的拍卖变得更加困难,很少有买家愿意购买租赁多年的资产;第三,抵押品的价值将大大降低。
2.抵押登记后租赁的,租赁合同在抵押期间有效,因未能履行而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物权法》第190条规定:“抵押权成立后出租抵押财产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登记的抵押权”。
应该说与银行的抵押权没有冲突,虽然承租人也知道,如果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后出租,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租赁合同无效。
不动产抵押贷款的风险与防范
2 欺诈 风 险 、
在 于债务 双方 都 知道 自己的收益 或支 出 ,从而可 以 制 定长 期 的计划来 安 排投 资 。但 这 种还 款方式 忽 略 了资
公有或私人住宅买卖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等。 2 过度 险大部分转移到了贷方,但抵押人并非毫无风险。例 () 的不动 产投 机或 泡 沫经济 的破 灭 ,均 会 造成 不动 产价 如 , 由于通货膨胀的存在, 使实际利率发生变化 。从抵 值快速贬值 ,以至住宅实际价值低于未偿还的贷款本 押人角度看 ,如果贷款或接近到期的其它债务抵不上 息 () 3 由于 自然 的或人 为的原 因 , 无意或有 意地 造成 抵押资产 , 么就要承担利率风险。同样 , 那 由于通货膨 不 动 产 抵 押 物 的灭 失 ,造 成 抵 押 住 宅 价 值 大 部 分 损 胀 的影响 , 果 固定利 率和实 际利 率之 问的差距 扩大 , 如 失 。 () 4 未经 抵押人 书 面 同意 , 押人 出售 、 抵 出租 、 押 贷方也会遭遇风险。 3还款方式风险。就我国目前而 抵 ()
所谓 欺诈 行 为是 指违反 金融 管理 法规 ,采取捏 造 金 的时间价 值 , 是一种静 态 的处 理方 法 , 以抵押权 人 所 事实 , 瞒真相 或其 他不正 当手 段 ,以 “ 隐 房地产 ” 抵 和抵 押人 都要 承担 风险 。其 中相对 来 讲抵 押权 人 承担 作
押, 骗取根本无偿还能力或超过其偿还能力的贷款, 致 风险更大。对于收人不稳定或有投资计划的抵押人来 使 国家 财产遭 受严 重 损失 的行 为 主要有 以下 几种 形 讲, 按月均还带来的风险也 比较突 出。() 4 还贷期限风 式 : 1虚拟抵押 。它主要由借贷双方签订抵押协议或 险 。因为 时间越长 , 知因素 就越 多 , () 未 抵押 物 的 自身 价 借贷双方订立借贷合同时 ,由保证人 与借款人鉴定抵 值也 会发生 变化 , 自然风险 就会增 加 押担保协议, 而并未对抵押的房地产登记造册 , 抵押权 4 贷款 人信 用风 险 、 人 并未有 效地 行使该 抵 押 房地 产的产 权 证明 一旦 发 () 款能 力不 足。在我 国现 阶段 , 1供 由于商 品房 的 生争 执甚 至诉讼 ,抵押 权人 要求 就变卖 抵 押物 优先 受 价格较高 , 供楼每月的花费很大 一旦抵押人失业或收 () 偿时, 才发 现该抵 押 物房地产 实 乃子虚 乌有 。 【 ) 2 旧契 人减少 而无 法还 款则 可能发 生违 约 。 2 抵押人转 移投 随 抵 抵押 。有些 借 款人持 房屋 旧契证 , 公证机关 公证 后 , 资 。 着楼市 的不景气 和楼价 的下 跌 , 押人 就会对 继 经 续还款的得失作一权衡。 单纯从投资角度来讲 , 当剩余 便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手续 , 欺诈银行放款 () 3 租赁 房屋抵押 。指借款人用 自己租赁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向 借款 大 于购置 相 同功 能物业所 需 代 价 时 ,抵押 人就 有 银行申请贷款。 3贷款条件风险 、
房地产抵押物处理的问题及风险防控措施
房地产抵押物处理的问题及风险防控措施作者:王燕杰来源:《理财·财经版》2018年第11期在房地产抵押物处理方面存在许多的不良因素影响着债权人的利益,比如贷款方面的损失问题以及资金安全问题,这是由房地产抵押在整个过程中消耗太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所花费的时间太过于长久以及处置又不方便等所导致的。
所以人们应该深入、全面地讨论将这些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的方法。
一、房地产抵押的几种类型(一)抵押土地土地的抵押主要有三种形式:集体土地使用、国有行政分出给予以及国有出卖。
如果仅仅是一块土地,那么其是不能满足人们的居住生存需求的,土地只是房地产最初的状态,只有通过投资改造,土地才能得到充分的利用,达到满足人们居住的目的。
(二)抵押在建工程以及房屋期权房屋期权抵押是多数居民通过分期付款偿还本金的抵押贷款的购房方式,也就是说,买房者首付规定数额的房款后,之后剩下的分期付款的数额就先由贷款银行支付,而购买的房子也将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贷款担保。
在建工程抵押是开发商之类的抵押人将正在建造的工程的完成部分以及在合同上规定的取得的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一同抵押给银行,从而获取资金来完成剩下的工程。
(三)完工后的物业抵押贷款顾名思义,也就是在工程完成之后获得土地房屋产权证。
其主要的性质是在物业固定占用的基础上,将其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提供给抵押人来作为执行债务的担保,按照不同的特点,房屋可以分为工业、住宅、商业等物业类型。
二、房地产抵押物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一,人为故意失联或者不配合,有意地延长抵押物的处置时间。
当到了抵押贷款的偿还时间但是催款结果不佳时,也就意味着抵押人往往采用多种理由推脱、回避,还利用各种手段来阻碍债权人的催收,故意延长抵押物的处置时间,面对这种情况,债权人只能采用法律的手段来对抵押物进行处置。
但大多数的情况是抵押人不断给法律介入的过程提出质疑划入上诉,企图拖延时间,导致债权人还需要在处置环节进行公告,从而大大降低了抵押物的处置效率。
动产质押与融资租赁法律风险与合规要点
动产质押与融资租赁法律风险与合规要点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壮大,动产质押和融资租赁成为商业贷款和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
然而,在动产质押和融资租赁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合规要求。
本文将重点探讨动产质押和融资租赁方面的法律风险,并分析合规要点。
二、动产质押法律风险1. 合同瑕疵风险动产质押协议的制定是保障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环节。
如果协议中存在模糊不清、不完整或者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条款,将会导致合同瑕疵风险的产生。
2. 动产所有权归属风险在动产质押过程中,如果质权人未能对动产所有权进行充分调查核实,可能导致质押物的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进而带来风险。
3. 第三人抵押权风险在动产质押中,质押物往往是透过抵押物证券化或者再配置给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再质押的。
如果未能妥善处理动产质押与抵押权的关系,可能导致第三人抵押权的产生,增加法律风险。
三、动产质押合规要点1. 合同规范制订动产质押协议时,应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特别是应重点关注合同中的债权与担保物描述、还款义务、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避免合同瑕疵风险。
2. 动产所有权核实质权人在接受动产质押后,应充分调查核实质押物的所有权情况。
可以通过公开查询、现场考察等方式核实动产的所有权,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3. 第三人抵押权防范质权人应将动产质押合同进行登记备案等手续,确保自身的权益不受其他市场主体的抵押权侵害。
此外,还需加强信息共享与监控,及时发现第三人抵押权的风险。
四、融资租赁法律风险1. 合同解释风险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释涉及到准租赁还是实质租赁的问题,解释错误可能会影响租赁双方的权益,导致争议产生。
2. 租赁标的归还风险在融资租赁过程中,如果承租人未能按照约定将租赁标的归还给出租人,可能导致出租人的权益受损,产生法律风险。
3. 强制执行难题当融资租赁合同发生争议时,如果出租人需要通过司法途径实现自身权益,可能面临法院强制执行的难题,延长解决时间并增加法律风险。
抵押物的出租与租赁限制
抵押物的出租与租赁限制在抵押物的出租与租赁限制方面,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法律法规、契约条款、权益保护等。
本文将就抵押物的出租和租赁限制进行详细探讨。
一、法律法规与抵押物出租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抵押物的出租与租赁受到一定的限制。
首先,抵押物在尚未还清抵押债务之前,通常不允许进行出租。
这是因为抵押物在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债务时,充当了债权人的担保物,如果将抵押物出租,可能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其次,即使在抵押物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债权人的情况下,抵押物的出租也并非毫无限制。
出租抵押物前,债权人需要同意出租行为,并与债务人签署相关协议。
债权人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关出租限制条款,以确保其利益和权益不受损害。
二、抵押物租赁限制与权益保护抵押物的出租与租赁限制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和利益。
债权人在同意抵押物出租时,通常会规定以下租赁限制:1. 租赁期限:债权人可能规定出租抵押物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定期限,以确保在一定时限内能够回收债务。
2. 租金支付:债务人需要按照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和时间,准时支付租金。
这样可以保证债权人能够按时获得收益,并有利于还清债务。
3. 抵押物用途:债权人可能会对抵押物的使用范围进行限制,确保租赁行为不会对抵押物造成过度消耗或损坏。
4. 转租限制:债权人通常会禁止债务人将租赁得来的抵押物再次转租给第三方,以避免风险和责任外溢。
此外,抵押物的出租与租赁限制也涉及到抵押合同的约定。
抵押合同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正式协议,其中包括了抵押物的限制和约束条款。
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抵押物的使用、出租和租赁限制,以确保各方权益的平衡。
三、抵押物出租与租赁限制的意义与作用抵押物的出租与租赁限制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限制抵押物的租赁行为有助于债权人保护其利益。
债权人通常是贷款方或担保机构,他们在提供贷款或对债务人提供抵押物担保后,希望控制风险并确保能够获得相应的回报。
租赁合同抵押物
租赁合同抵押物篇一:抵押物租用协议抵押物租用协议日期:承租人代码:出租人代码:交易代码:出租人:注册号码:邮政地址:代表人:护照号码: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在下文中简称为出租人)承租人:注册号码:邮政地址:代表人:护照号码: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在下文中简称为承租人)承租人有意愿从出租人处租用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
出租人以完全的法人和法律责任确认:履行这一工具的租借要求的可用资金已经准备好,并且出租人进一步确认将与承租人合作。
出租人有意愿把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可获得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出租,转让和交给承租人。
出租人表示并保证他有能力和通过相关文件,合同和资料安排一个金融工具提供给承租人并且负有完全的法人责任。
出租人再次声明,有资金保证的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是良好的、清洁的、干净的、与任何犯罪来源无关的,并且这一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是没有任何债务负担、阻碍和第三方利息的,如所言不实,则甘愿受罚。
因此,承租人同意以被请求工具的票面价格的10%租用这一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而出租人同意开出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用来出租,双方在此同意以下各项条款:工具的描述:1. 工具:新鲜交割的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2. 票面价值总额:最低500万欧元,最高50亿欧元(整体或是滚动操作)3. 开证行:伦敦汇丰银行,苏黎世瑞士信贷,德国法兰克福德意志银行或任何AA级别的银行。
4. 有效期:一年零一天5. 租用价格:票面价格的10% 加上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中间人的2%佣金费用(双方中间人平分这一佣金)投递方式:银行对银行的Swift6. 支付方式:电汇7. 硬拷贝:付款后7个银行工作日之内保证投递程序:1. 出租人/承租人履行本协议并使之成为一份有追索权的合同。
2. 在此份协议联署的3个银行工作日之内,承租人将开出本票给出租人(护照号码——见附件B)作为租借费用(10%)。
3. 出租人确认承租人的护照号码(通过SWIFT MT799核实),然后在承租人的护照号码被确认(回复SWIFT MT799——见附件B)的之后的3个银行工作日之内,出租人将发送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MT760到承租人的银行。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房屋抵押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房屋抵押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20•【文号】银监办发[2010]55号•【施行日期】2010.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房屋抵押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年来,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房屋拆迁引发的问题不断出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房屋抵押类贷款造成了一定的风险隐患。
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贷管理中不够审慎规范,进一步加剧了这种风险。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屋抵押经营行为,加强房屋抵押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房屋抵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把客户准入关,坚持信贷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目标客户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作为发放贷款的基本前提条件,从严审核其基本信息、财务状况、信用程度、诚信状况。
抵押物等第二还款来源只能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补充和风险缓释因素,避免简单依据第二还款来源选择目标客户。
二、严格抵押物准入制度,确保第二还款来源的充足、安全、合法、有效。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拟抵押房屋的审查和评估,根据其价值、使用年限、变现能力等,审慎选择抵押物并合理确定抵押期限和抵押率。
严禁接受无合法有效房屋产权证、房屋权属存在纠纷或产权不清晰的房屋作为抵押物。
三、落实抵押物持续管理制度,强化对抵押物的动态监控。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抵押物管理办法,针对各类抵押物的性质、特点等,合理设定不同抵押物的监控方式、内容和频率。
对于房屋类抵押物,应按照双人实地原则,至少按季对其实物状态、价值变动、权属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和持续跟踪。
如遇特殊情况,应当进一步加大现场核查频率,并针对存在的风险漏洞,提出有效的控制措施。
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中的潜在风险及防范解析
现代商贸工业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中的潜在风险及防范解析黄秋英(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土地测绘规划队,福建宁德352000)摘要:所谓房地产抵押贷款,即银行、相关金融机构在得到借款人房产、地产抵押担保的基础上向其借款的一类抵押贷款方式,一般来讲,把房地产当作抵押贷款的贷款方式有三类,分别是个人住房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其他贷款°整个房地产抵押贷款模式中,所占比重最高的是房地产项目贷款、个人按揭住房贷款以及流动资金贷款°因为对于房地产抵押贷款来讲,最终的贷款额度主要是分析抵押物的评估值°因此,科学合理化的评估抵押房地产价值能够更好地为银行信贷资金、房地产抵押贷款提供保障,减少各类不必要风险的出现°以此作为基础,本文就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对策和防范要点°关键词:房地产抵押贷款;潜在风险;提升途径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21.13.068近年来,房地产交易市场蓬勃发展,我国的房地产金融市场随着房地产市场发展逐渐活跃与完善,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业务日益增多。
中国房地产业日渐成熟的发展,也推动了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发展,诸如与房地产密切关联的抵押贷款咨询业、评估业当下的整体发展速度即是十分迅猛的。
此类中介结构的出现与发展代表中国房地产行业的繁荣,然而因为中国中介机构整体的发展时间偏晚,且无科学化的管理机制,所以在发展中总会出现部分违规操作问题。
若房地产抵押价值偏高,即会导致信贷风险爆发,反之则抵押物的担保价值便无法展现。
《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当中明确谈到:商业银行派发房地产抵押贷款之前,需首先明确出房地产在抵押方面的价值,以此当作核定贷款额度的参考。
由此,评估师是否能够准确、合理的明确出抵押房地产的相应价值,对于后续风险的把控来讲十分关键。
抵押物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房地产(含土地、在建工程)因其具有位置不可移动、寿命长久、价值量大等特点,已成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发放贷款乐于采用和广泛接受的抵押物。
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小贷公司一般会要求对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进行评估,然后按照估价结果所确定的价值,在一般不超过70%的抵押率范围内确定贷款额度。
理论上讲,按此操作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应该具有较大安全性,但实际结果往往并非如此。
大量的处置抵押物偿债实例表明,房地产变现收入往往并不能按评估价值弥补贷款本息,小贷公司仍承受了相当大的损失。
为什么按照符合估价规范的估价结果确定的抵押物价值并不能保证小贷公司贷款的安全,如何正确理解和使用估价报告,如何测算出能够充分保障贷款安全的抵押权价值,根据工作实践,本文对上述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小贷公司抵押物潜藏的主要风险小贷公司处置抵押物遭遇两大风险在借款人无力归还小贷公司抵押贷款的情况下,抵押人同意以处置抵押物所得用于优先清偿借款人到期贷款,是小贷公司以非诉方式实现抵押权的最快捷简约的途径之一。
但是,小贷公司受抵押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委托拍卖公司以公开方式处置抵押物(或称拍卖标的),容易导致下列两大风险:1、对拍卖标的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风险。
拍卖标的瑕疵主要有产权方面的瑕疵和实物方面的瑕疵。
根据《拍卖法》“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之规定,小贷公司在接受抵押人的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与拍卖人办理委托拍卖抵押物手续前,若由于自己的原因未向拍卖人详尽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从而导致拍卖人未向竞买人披露拍卖标的瑕疵的,则拍卖成交后,一旦买受人发现拍卖标的存在未经披露的瑕疵并主张权利的,作为拍卖标的委托人的小贷公司就容易被诉并应自行对拍卖标的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无法如期交付拍卖标的的风险。
该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抵押人主观方面的原因。
由于小贷公司对抵押人只享有他项权利而不是所有权,对于委托拍卖合同中的交付条款,只要抵押人不配合,小贷公司就无法自行履行。
抵押物风险分析和防范措施
房地产(含土地、在建工程)因其具有位置不可移动、寿命长久、价值量大等特点,已成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发放贷款乐于采用和广泛接受的抵押物。
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小贷公司一般会要求对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进行评估,然后按照估价结果所确定的价值,在一般不超过70%的抵押率范围内确定贷款额度。
理论上讲,按此操作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应该具有较大安全性,但实际结果往往并非如此。
大量的处置抵押物偿债实例表明,房地产变现收入往往并不能按评估价值弥补贷款本息,小贷公司仍承受了相当大的损失。
为什么按照符合估价规范的估价结果确定的抵押物价值并不能保证小贷公司贷款的安全,如何正确理解和使用估价报告,如何测算出能够充分保障贷款安全的抵押权价值,根据工作实践,本文对上述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小贷公司抵押物潜藏的主要风险小贷公司处置抵押物遭遇两大风险在借款人无力归还小贷公司抵押贷款的情况下,抵押人同意以处置抵押物所得用于优先清偿借款人到期贷款,是小贷公司以非诉方式实现抵押权的最快捷简约的途径之一。
但是,小贷公司受抵押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委托拍卖公司以公开方式处置抵押物(或称拍卖标的),容易导致下列两大风险:1、对拍卖标的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风险。
拍卖标的瑕疵主要有产权方面的瑕疵和实物方面的瑕疵。
根据《拍卖法》“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之规定,小贷公司在接受抵押人的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与拍卖人办理委托拍卖抵押物手续前,若由于自己的原因未向拍卖人详尽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从而导致拍卖人未向竞买人披露拍卖标的瑕疵的,则拍卖成交后,一旦买受人发现拍卖标的存在未经披露的瑕疵并主张权利的,作为拍卖标的委托人的小贷公司就容易被诉并应自行对拍卖标的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无法如期交付拍卖标的的风险。
该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抵押人主观方面的原因。
由于小贷公司对抵押人只享有他项权利而不是所有权,对于委托拍卖合同中的交付条款,只要抵押人不配合,小贷公司就无法自行履行。
租赁中的租赁物的使用安全
租赁中的租赁物的使用安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租赁市场的规模逐渐扩大。
租赁物作为租赁双方交换的核心对象,其使用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租赁物的使用安全问题展开讨论,并提供一些建议,以确保租赁中租赁物的使用安全。
一、理解租赁物的性质和使用规范在租赁交易中,租赁物通常是一种具有特定功能和用途的产品或设备。
首先,租赁双方应明确租赁物的性质和特征,确保租赁物符合租赁需求。
其次,租赁双方还应了解租赁物的使用规范,包括正常操作、维护保养、存放条件等,以确保租赁物在使用期间保持良好状态。
二、租赁物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租赁双方应在租赁开始前对租赁物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这一过程可以确保租赁物在开始使用之前没有明显的损坏或缺陷。
另外,租赁双方还可以记录下租赁物的实际情况,为后续的维修和赔偿提供依据。
如出现损坏或缺陷,应立即与租赁方沟通,协商解决办法。
三、正常操作和维护保养租赁物的正常操作和维护保养至关重要。
租赁方应提供相关的操作说明和维护手册,让承租方了解租赁物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同时,承租方需要按照操作说明进行正确操作,并按照维护手册进行定期或按需的维护保养,以确保租赁物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四、安全防护和风险管理租赁物的使用涉及到一定的安全风险,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进行相应的安全防护和风险管理。
首先,租赁方应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并对承租方进行培训,使其了解安全操作要求和应急处理方法。
其次,租赁方和承租方都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例如购买相应的保险,以降低潜在的损失。
五、故障和事故的处理在租赁物的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故障和事故,租赁双方需要及时妥善处理。
租赁方应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维修服务,及时解决租赁物的故障问题。
同时,承租方也应及时向租赁方报告故障情况,避免进一步的损失和纠纷。
对于严重的事故,租赁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六、租赁结束和返还程序租赁期满或提前结束时,租赁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的返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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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关于抵押物的风险管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评估价
值过高、对抵押物租赁重视度不够,轻贷后管理,因此已经出现了抵
押担保风险。面对抵押价值高估,一般银行处于两难处境,即使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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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收,不但损失是肯定的,而且实现债权时间过长,也会出现责任认
定风险,而不实现抵押权,则会面临更多风险。对于抵押物的租赁问
失应当赔偿。《物权法》第190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租赁的,
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应该说与银行的抵押权不相
冲突,虽然承租人也知道,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后租赁的,租赁合同
对于受让人没有约束力,租赁合同失效。但是承租人也有对抗的理由,
一是承租人是善意,假装不知道租赁的资产设定了抵押;二是有偿承
刑事追究时,才可能会明哲保身,说出真相,放弃租赁权的对抗,扫清
抵押权实现的障碍。
5、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款“已抵押,未经抵
押权人同意的”房屋不得出租,因此大额贷款抵押,不但要求抵押人
在抵押承诺书、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明确抵押物使用现状,也可以在
房管部门进行查询,取得抵押人未出租证明材料,规避抵押物倒签风
或者被迫承诺将抵押资产拍卖款,先退租金、补偿损失给承租人,余
下交银行抵债,然而,所剩无几,不仅优先受偿权丧失了,且贷款本
金都难于收回。
4我行现行操作方法
1、凡发放抵押贷款,抵押人须出具抵押出租情况的书面说明,包
括承租人基本信息、租赁用途、租期、租金收取情况等。信用社应查验
租赁合同原件,留存合同复印件,并由出租人、承租人在复印件签名。
决定。
五、防范抵押物恶意租赁措施
1、对于抵押时不存在租赁关系的。若抵押时核查未发现抵押房
产存在租赁关系的,要求抵押人出具相关抵押承诺书,明确“该抵押
物在办理登记前不存在租赁情况或原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于抵押权生
效前已解除或到期,后续若出租需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同时此条款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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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其他约定中注明,由抵押人在约定处签章。
2、对于抵押时已存在租赁关系的。若抵押时核查发现抵押房产存
在租赁关系的,要求承租人或出租人出具相关承诺,明确“承租人与
出租人就租赁房屋的续租达成任何协议或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者对
原始租赁合同达成任何性质的补充协议,须事先经过抵押权人的书面
同意。
3、进行抵押物租赁核实是,特别应当注意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租赁合同约定用途与实际用途是否相符,如果不相符,要求承租人与
出租人出具书面说明。
4、在抵押人进行抵押物评估时,请明确告知抵押人:请评估公司
在评估报告中对抵押物使用情况(自用、闲置、出租等)进行说明,以后
对抵押物评估报告中未说明抵押物使用情况的,一律不采用。主要是
增加可能的诉讼中有第三方证明。
六、加强抵押物管理,做好风险预警措施
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
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恶意租赁的类型
1设定抵押登记前已将抵押物租赁而未告知银行,误导银行放
贷;
2抵押物设定抵押登记后租赁,取得巨额租金,租期长,悬空抵
押权;
3抵押物设定抵押权后,为套取巨额租金,倒签租赁合同,规避
1
法律。
3、恶意租赁对实现抵押权存在的难题
前到抵押登记之前,并辅之假租金收据,形成履约事实,同样以法律
明确规定“抵押前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对抗抵押权,银行及至法院都
无法否定租赁合同的效力。既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且银行相对于承租
2
人来说,是“强者”,一旦形成大的争执纠纷,政府及银行管理有关部
门只能出面让银行妥协,法院也无可奈何,强制执行不了,中止执行。
立即停止发放余下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
3、对于贷前租赁且作出虚假陈述的,经查证核实,认定其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的贷款行为,
构成贷款诈骗罪。
4、对于倒签合同的,应收集证人证言及视听资料,揭露真相,确定
实际承租的时间,起诉法院确认其倒签的合同无效;如果查明是抵押
人与承租人合谋逃债的,承租人则构成诈骗罪共犯,只有承租人面临
抵押物被租赁。若发现贷后租赁的,及时制止,首先书面告知承租人
其资产抵押情况及抵押物租赁的合同效力,告知抵押物租赁不得超过
4
抵押期限的法律规定,为将来行使抵押权扫清障碍。其次,要求抵押
人停止其降低抵押价值的租赁行为,督促当面签订中止或者重新签订
不长于抵押期限的《租赁合同》,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否则,
1、严格贷前“三查”制度,并建立科学的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特
别是贷前针对性地进行租赁权专项调查,做好相关调查笔录。抵押人
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署《抵押承诺书》,承诺其没有在贷款
前签订租赁合同,并明确作出的虚假陈述将承担的法律后果。为将来
实施防范风险措施、追究责任准备证据。
2、贷后检查中重点关注抵押物,发现使用状况变化,确保没有将
题,主要在于贷前调查的核实和后续管理,首先要核实抵押物真实使
用现状,以合同约束抵押人,在贷后管理中,定期进行抵押物使用情
况检查和到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抵押人私自租赁的,要及时采取措施
完善手续或依法维权,主管部门查询主要内容包括出租、转让、涉诉
等,当抵押物出现产权争议问题,就不能总以“抵押权优先”来认定,
租,合同失效则租金返还及损失赔偿;三是租赁人逃匿或无其他资产。
承租人诉求不能得到满足时,将矛盾转嫁银行,誓死不交出承租资产,
无可奈何。
3恶意串通无法查证,只能按有效处理。由于目前没有严格执
行《租赁合同》的登记制度,银行无法查清租赁合同签署时间的真实
性。一旦出租人与承租人恶意串通,倒签合同,即将合同签订日期提
必须进行风险预警和采取维权措施,规 Nhomakorabea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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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租抵押物也要出具出租情况的书面说明。
2、抵押物在贷款前已出租,贷款人应向承租人送达《告知函》,并
留存由抵押人、承租人签名的回执。
3、在抵押合同的其他约定事项中应载明“贷款本息未结清前,抵
押人出租、续出租抵押物,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字句。
4、房地产抵押物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贷款到期后2年,其他
抵押物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贷款到期后1年,特殊情况报联社审查
抵押物管理中存在的租赁风险与防范
由于目前经济处于下行期,已经出现了不少抵押物恶意租赁的案
件,让银行无法实现抵押权,造成信贷资金损失。
1、抵押权与租赁权相关法律规定
1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租赁的财产抵押的,应当
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本款主要规定,抵押人为告
知主体,而现实操作中由银行进行告知,同时抵押前设定的租赁权不
受抵押特权设定的影响。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65条规定:“抵押人将已租赁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
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抵押权人在实现
抵押物权后,抵押前设定的租赁权可以执行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到
期日,不受担保物权变化影响。
3《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租赁的,
1抵押登记前已租赁的,租赁合同有效。根据现行《担保法》和
《物权法》相关规定,抵押权无法对抗租赁权,即“买卖不破租赁”。但
租赁权的长期存在,抵押权形同虚设:一是承租人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二是抵押物拍卖难度加大,很少有买受人愿意购买租赁多年的资产;
三是抵押物的价值会大打折扣。
2抵押登记后租赁的,租赁合同抵押期限内有效,失效部分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