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作者:来源:财政部2010-06-28 13:13:5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一○年六月十日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四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第六条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
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1•【字号】渝府办发[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3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11日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产业投资领域,优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特设立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第三条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引导基金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我市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产业和领域。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四条市级相关部门建立引导基金工作协调机制,市政府批准设立引导基金公司,分别行使引导基金重大事项协调和受托经营管理职责。
第五条引导基金工作协调机制由市财政局牵头建立,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工商局、市商委、市中小企业局、市科委、市农委、市文化委、市旅游局等部门共同参与。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选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09]23号【发布部门】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09.05.04【实施日期】2009.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选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3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教委(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农业局(农办)、卫生局、扶贫办,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在渝普通高等院校组织人事部门:现将《重庆市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选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重庆市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选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加快构建城市人才支援农村新格局,大力引导教师进课堂、医生去临床、演员上舞台、科技人员到厂矿车间和田间地头,确保“三支”人员派得出、下得去、有事干、出成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三支”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三支”服务人员的选派、管理、考核及使用。
第三条“三支”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牵头抓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实施,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协同推进。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15•【字号】渝财行政〔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民族宗教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1〕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21年6月15日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1〕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重庆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21〕31号),以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民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安排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2.11•【字号】渝财规〔2019〕16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各有关金融机构: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推动我市融资担保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担保服务门槛,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财政局2019年12月11日附件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和放大作用,有效缓解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我市融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逐步建立中央、市级、区县风险分担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中小企业流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渝经发[2009]29号【发布部门】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9.03.11【实施日期】2009.03.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经发〔2009〕29号)各区县(自治县)经委(经贸委、企业发展局),各区县财政局,各银行,相关企业:现将《重庆市促进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三月十一日重庆市促进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补助实施办法为加大对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确保我市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采取适应性政策措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132号)精神,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7000万元,用于金融机构增加流动资金贷款补助、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息补贴和市园区工业信用担保公司保费补贴等方面。
为了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一)对我市各类银行新增中小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补助。
(二)对我市中小工业企业、购销本市工业品在60%以上的外贸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外贸企业),承担工业品运输的工业自营物流企业(以下简称物流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利息补贴。
中小企业的界定按照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规定执行,中小工业企业标准为: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亿元以下。
(三)对市园区工业信用担保公司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给予保费补助。
(四)对市政府指定的储煤单位(含市级储煤场和临时储煤点,下同)给予储煤补助。
二、补助标准和申报程序(一)银行1.申报条件及补助标准:各类银行对中小工业企业直接提供了流动资金贷款的(不通过担保机构担保),以2008年末单户中小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余额为基数,2009年1-3季度,每季度末单户中小工业企业在申报期内流动资金贷款余额超过基数的部份,给予年1个百分点补助(每季0.33个百分点)。
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预算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和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助推企业成长、促进企业融资、支持创业创新、加强公共服务和强化评价激励,促进全市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严格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使用。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制定政策措施,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政策措施和资金分配方案,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和年度预算的编制及执行。
按照工作职能划分,市中小企业局和市工商局分别制定中小企业、微型企业的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的程序规则,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社会公示和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管等。
第七条各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当地项目申报、初审、上报,审查申报企业信用信息,并根据市中小企业局和市工商局工作安排,负责开展辖区项目真实性核查、实施、验收、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根据项目批准文件,负责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开展辖区内项目资金的财政监督工作。
第三章支持内容和标准第八条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是:(一)助推企业成长。
支持优质微型企业,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隐形冠军”中小企业。
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三农”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成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重庆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财规(2021)4号)以及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支持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费率,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含再担保,下同)服务能力、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防控水平等方面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小微企业行业的划分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规定执行中,如与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国家统计局的分类为准。
本办法所称"三农"是指重庆市辖区内从事农、林、牧、渔业行业及农产品加工、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的企业,农户及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中农户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有关规定执行。
若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的认定标准,按其执行。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楼宇产业园租金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楼宇产业园租金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6.30•【字号】渝中小企〔2016〕81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楼宇产业园租金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中小企〔2016〕81号各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局(经信委)、财政局:为促进我市楼宇产业园建设,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重点楼宇产业园租金补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财政局2016年6月30日重庆市重点楼宇产业园租金补贴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楼宇产业园建设,扶持小微企业快速发展,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4〕359号)和《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重庆市完善中小企业扶持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中小企〔2014〕187号)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市、区县两级财政补助和楼宇业主(运营管理机构)让利的“三个一点”支持方式,对入驻重点楼宇产业园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房租补贴。
第三条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从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中,确定年度补贴资金预算,对申报项目及其补贴金额进行审核,下达补贴资金项目计划,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重点楼宇产业园的入选条件及程序第四条入选重点楼宇产业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楼宇产业园须符合全市发展战略、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11•【字号】渝财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9〕4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经济信息委: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号)精神,切实帮助中小微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现将《重庆市市级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重庆市市级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9年4月11日重庆市市级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号)精神,切实帮助中小微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以下简称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是指市级设立的,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的资金。
符合条件的“双百”大型民营企业按要求纳入转贷应急周转金支持范围。
第三条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和重庆银保监局五部门组成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转贷应急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统筹管理转贷应急周转工作。
第四条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为市级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级资金管理平台),负责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日常运行管理。
重庆市财政局、市经委、市科委、市国税局关于印发《关于对企业新
重庆市财政局、市经委、市科委、市国税局关于印发《关于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扶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财企业一[2001]212号【发布部门】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1.08.01【实施日期】2001.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重庆市经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6年-2010年企业新产品开发优惠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重庆市财政局、市经委、市科委、市国税局关于印发《关于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扶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财企业一[2001]21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经委、科委、国家税务局,各市级有关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不断开发和培育技术含量高、生产规模大、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好的新产品,形成我市经济新的增长点,推动全市经济的持续增长,市政府印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政策扶持的通知》(渝府发[2001]63号)文,决定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政策扶持,即“从2001年至2005年,凡列入国家级、市级开发的新产品,经鉴定投产后,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安排补贴。
补贴标准为:国家级新产品三年内、市级新产品两年内按新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计算给予拨款补贴”。
现将《关于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政策扶持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政策扶持的实施意见一、享受该项政策的范围和条件列入国家级和市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和列入国家级和市级重点新产品计划并通过市级及其以上鉴定并投产的新产品。
二、新产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的定义新产品是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或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奖补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奖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渝财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奖补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9〕3号全市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提升经济证券化水平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09号)、《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鼓励和引导作用,大力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我市资本市场建设步伐,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奖补办法》,现印发并在“重庆市财政局”和“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开,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市财政局张红联系电话:************邓孝润联系电话:************市金融监管局黄严锋联系电话:************附件: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奖补办法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19年3月29日附件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奖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提升经济证券化水平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09号)、《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大力推动企业上市融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经审定纳入市级拟上市企业储备库,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符合财政奖补条件的重点培育企业。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推荐申报201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推荐申报201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4.25•【字号】渝中小企[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推荐申报201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渝中小企〔2011〕68号)各区县中小企业局(经信委)、财政局、有关市级担保公司: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1〕72号)转发你们,全文及附件可在(查询),请结合本通知要求一并落实。
鉴于申报工作时间紧迫,做好2011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任务繁重,请各区县根据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128号)和本文有关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申报条件等要求,按属地原则,在本区县范围内公开推荐“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2-5个,“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1-3个。
“担保业务补助项目”按工信部的规定,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数据为基础,由项目管理系统自动筛选初步符合条件的项目,市中小企业局通知相关担保机构申报。
担保机构再进入项目管理系统进行填报(用户名及密码同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
“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补助项目”由市中小企业局直接组织参展企业统一申报。
请各区县中小企业局、财政局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附件一、二、三的要求,于5月5日前联合行文上报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各2份)。
市级担保机构于5月5日前将资料通过系统生成直接报送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各2份)。
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于6日共同研究初选我市申报项目后,即通知各区县准备项目详细资料,于5月14日前报送。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2.01•【字号】渝商务发〔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务发〔2023〕5号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2023年2月1日重庆市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范围和对象第四章预算管理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六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39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市商务委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促进全市商务事业发展的资金,不包括为保障市商务委履行职能所需而设立的一般性项目经费。
中央财政切块下达我市统筹用于商务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除财政部、商务部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设立、规范管理、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商务委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提出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二)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具体管理专项资金;(三)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汇总、申报和执行,及时拨付市本级项目资金,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四)负责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和监督检查;(五)负责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2.07•【字号】渝财规〔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要求,市财政局对2020年9月23日前制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经研究决定,对《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8〕6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财政局2020年12月7日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8〕6号)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8〕2号)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8〕1号)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7〕5号)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渝财税〔2016〕81号)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税〔2015〕24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产业〔2021〕68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相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1〕153号)及市经济信息委《关于报送重庆市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中央财政资金分配方案及2021年资金分配计划的函》(渝经信函〔2021〕241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本次下达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等区县(自治县)中央中小企业发展资金6741万元,其中支持重点“小巨人”企业资金4698万元,“点对点”服务平台奖补资金269万元,统筹支持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资金1774万元。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点对点”服务平台奖补资金144万元由市本级拨付。
支出功能科目列“2150805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经济分类科目列“312对企业补助”。
请相关区县收到资金指标后,在30日内迅速将资金按分配方案拨付相关单位,确保专款专用,并按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二、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奖补资金本次下达长寿区、涪陵区、荣昌区中央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各10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合计2000万元。
长寿经济开发区最终绩效评价得分92.8分,超过80分,执行率超过60%,获得1000万元奖励资金。
涪陵工业园区、荣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期绩效评价获得第一档,结合2020年11月已分别下达的1000万元,本次分别下达剩余500万元补助资金。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办发[2004]136号【最新范本模板】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办发[2004]136号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加强对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重庆市政府为促进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中小企业的确认,以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为依据进行确认。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来源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组成:(一)国务院有关部委下达的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二)市财政安排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三)捐赠资金;(四)其他资金。
捐赠资金,指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用于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资产或财产权益).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二)支持创业培训和政务代理等创业服务;(三)支持技术创新;(四)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五)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六)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七)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八)支持项目评审;(九)其他事项.第七条列入重点发展规划和属于科技进步、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出口创汇等方面的项目,优先给予安排。
第八条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可采取无偿拨款、贴息、投入资本金等方式使用专项资金.(一)无偿拨款。
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培训和政务代理等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管理咨询等工作,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行政审查管理制度(试行)
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行政审查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8〕6号,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加强我市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行政审查工作,完善行政审查机制,规范行政审查程序,提高行政审查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依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对应实施细则中规定须开展行政审查的微型企业成长奖励、支持建设精品微型企业双创平台等项目。
第三条根据专项资金项目特点,由市工商局牵头组织市级相关部门组成审查组,召开行政审查会,对初选项目进行行政审查。
第四条行政审查内容包含申报主体是否达到奖补或参评条件、是否存在重复享受财政扶持资金情况、是否同意给予奖补支持、对具体事项的修改意见建议等。
审查标准按照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对应实施细则中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五条行政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准备会议材料。
项目责任处室负责汇集项目申报、项目初步筛选情况等资料。
(二)部门送审。
将项目初选情况、实地调研报告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资料,送相关部门审阅。
(三)召开会议。
市工商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行政审查组,对项目进行行政审查。
(四)形成意见。
行政审查会议提出项目的修改意见和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对相关事项进行投票,并当场公布结果。
(五)资料存档。
项目责任处室将项目资料及会议资料存档备用。
第六条在行政审查工作中,工作人员应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项目申报主体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行政审查项目情况、行政审查意见和结果,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行政审查资料。
不得与项目申报单位私自接触,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被审查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七条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查工作中,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关于印发《重庆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2(000)018
【摘要】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精神,加快我市信息产业发展,我市从2001年起设立"重庆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了《重庆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财建[2001]256号)。
按照推动我市实施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战略,促进信息产业及电子信息技术改造与提升传统产业的发展,我市将重点培养、滚动实施一批技术水平高、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明显的信息化带动工业化项目。
为规范项【总页数】1页(P35-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4.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经信发[2020]38号) [J],
5.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经信发〔2020〕52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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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财企〔2010〕382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103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于8月15日前将制定的特色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发展规划,扶持企业项目汇总计划、组织实施方案等资料报送市财政局。
附件:重庆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
1
主题词:财政特色产业中小企业通知
抄送:财政部。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0年7月22日印发
2
附件:
重庆市地方特色产业
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103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四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
3
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的项目: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
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
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
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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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和聚集区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
重点支持为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支持。
第七条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第八条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项目申报程序
第九条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地方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实际,制定特色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发展规划,提出下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需求、扶持重点、扶持企业项目汇总计划(附表1)和组织实施方案,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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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市财政局根据区县上报的特色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发展规划和项目扶持计划等资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部分重点支持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并通知区县组织项目申报。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产业集群(或聚集区)的项目资料(2份)汇总后(含附表1)报送给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五)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第十二条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含附表2);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及项目备案证书(项目原则上应于1年内完工);
(三)贷款合同、银行借据及付息凭证等。
(四)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五)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六)上年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
(七)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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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全市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工作。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地特色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发展规划,并组织本地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并建立项目库。
第十四条市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指标和项目申报评审情况,公示结束后,提出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于当年4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市级财政部门将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财政部备案后,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特色产业资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市级财政部门将对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建立特色产业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并将上年特色产业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特色产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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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特色产业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操作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汇总表
2.重庆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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