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同意用临时牌加班及强烈要求宜昌交运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被非法扣留车辆的反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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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同意用临时牌加班及强烈要求宜昌交运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被其非法扣留线路车辆的反应材料
宜昌市信访局:
贵局领导,您好!对于宜昌交运集团有限公司违反约定增加临时牌加班客运汽车(宜昌至普宁)及非法扣留宜昌至普宁客运班车,阻止线路车发班的有关恶劣行为向您反应:
1、宜昌至普宁客运班车基本情况
我们是(宜昌至普宁)客运班车的经营业主,宜昌至普宁客运线路目前有5台营运车辆,其中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台,车牌号:鄂EA6316、鄂EA6312,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普宁分公司3台,车牌号:粤V.R1119、V.R2128、V.S2381,我们经营这条线路的5台车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联营模式已有10多年了,一直遵守与宜昌交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约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近几年来由于湖北省至广东省的客运线路不断增加,车辆增多,竞争激烈达到白热化的程度,客源分流严重,加上武广高铁的开通,又分流了相当一部分客源,每年从三月份至十一月份的淡季时间,这条线路只能改为两天才发一班车,现在平时每班车平均载客不足10人,整年平均实载率不足百分之三十,在淡季一直在亏本经营。
2、宜昌交运集团有限公司违反约定,私自增加宜昌至普宁客运班线
我们宜昌至普宁客运班车的经营业主与宜昌交运集团有限公司
在2007年6月30日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如需另外增开班车,必需所有宜昌至普宁线路车经营业主一致同意。
否则,任何私自增加班车的行为,都是违约行为,2011年9月30日宜昌交运集团有限公司不顾我们所有经营业主的强烈反对,购买了一台牌照为EA9396的大客车,并用临时加班牌增开宜昌至普宁班车,于2011年10月25日正式开通运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宜昌交运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宜昌至普宁线路车经营业主所造成的损失。
广东省揭阳市场汽车运输总公司普宁分公司也给宜昌交运集团有限公司发来了关于不同意用临时牌加班的函,强烈反对宜昌交运集团有限公司用临时牌加班宜昌至普宁的客运班线。
据我们获悉,湖北省交通运输管理局也没有批准宜昌交运集团有限公司用临时牌加班宜昌至普宁的客运班线。
在2011年10月25日宜昌交运集团有限公司强行用临时牌加班宜昌至普宁客运班线,并组织公司和社会涉黑人员在路上拦截我们经营业主合法正规的正班车辆,阻止车辆发班。
公司行为严重损害客运班车经营业主的合法权益,给经营业主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给予赔偿。
公司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第一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公司该行为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
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3、宜昌交运集团有限公司违法扣留经营业主的线路车辆,阻止车辆正常发班
宜昌交运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我们与其私自增加的线路车合营,遭到我们所有班车业主的强烈反对。
因私自增加的线路车是未经过行政审批的黑车,我们不敢与其联营。
如黑车上路行驶一定会受到交警处罚,我们所有班车业主没有义务与其一起承担风险。
黑车也没有权利与我们所有班车业主分享原本已十分微薄的利润。
因为我们所有宜昌至普宁客运班车的经营业主强烈反对公司用临时牌加班线路车,公司竟然在2011年10月29日扣留经营业主的线路车辆,阻止车辆正常发班。
公司已严重侵犯经营业主的合法财产权益,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公司的违法行为造成经营业主不能正常营运线路车辆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扣留车辆应予以返还。
总而言之,因宜昌交运集团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业主与公司之间的矛盾已严重激化。
现将宜昌交运集团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向上级主管领导反应,望领导重视并给予书面答复。
希望执法机关对宜昌交运集团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此事如不能及时解决,我们怕因此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
望执法机关依法办事,还社会以和谐。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