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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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1.3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本篇法规中附件2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修订。

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及附件3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暂停执行。

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及附件3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自2021年8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和涂料(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现将有关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

税种登记的办理流程和时限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税款扣除凭证为《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纳税人应当将税款扣除凭证复印件按月装订备查。

三、纳税人应当建立《电池、涂料税款抵扣台账》(附件1),作为申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四、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符合《通知》中第二条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税消费品,应当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2.2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消费税正文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及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暂停执行。

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及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自2021年8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铅蓄电池自2016年1月1日起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生产、委托加工电池的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6年1月及以后的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调整后的《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和我国电池、涂料行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电池、涂料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为:(一)电池4%;(二)涂料7%。

四、外购电池、涂料大包装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电池、涂料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

发生上述生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第四条所称“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是指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使用CMA徽标),且《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具备相应电池、涂料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

营改增政策文件分类汇编

营改增政策文件分类汇编

营改增政策文件分类汇编一、综合规定1.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财税〔2016〕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二、行业规定(一)建筑业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二)房地产业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三)金融业9.财税〔2016〕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10.财税〔2016〕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11.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12.财税〔201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四)生活服务业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15.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16.财税〔2016〕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17.财税〔2016〕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8.财税〔2016〕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五)不动产管理相关规定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三、征收管理2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四、纳税申报2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2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五、发票管理3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3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3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3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3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3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3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3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3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4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4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目的公告六、委托代征七、其他规定44.财税〔2016〕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45.财税〔201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46.财税〔2016〕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47.财税〔2016〕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48.财税〔2016〕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49.财税〔2016〕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50.财税〔2016〕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51.财税〔2016〕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5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5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5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和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55.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56.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57.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58.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59.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60.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增值税2个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山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中山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中山国税进便函〔2018〕9号关于明确出口退(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基层分局:为进一步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有效提升管理质效,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粤国税退便函〔2017〕53号)的规定,市国税局对我市出口退(免)税管理做出若干调整,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全面实行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以“严控风险、企业自愿”为原则,从2018年3月起,在我市南区、开发区、小榄、古镇、沙溪分局率先推行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 对出口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且有税务数字证书及CA数字证书的外贸企业,实行出口退税申报及出口退(免)税证明办理无纸化;对出口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且有税务数字证书的外贸企业,实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无纸化。

自2018年4月起对其他分局所管辖的外贸企业比照上述规定开始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计划于2018年6月底全面完成我市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

实行无纸化管理后,各基层分局应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和调查评估等工作,加强风险管控,如发现实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存在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等情形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无纸化管理资格。

二、做好备案单证和按期收汇的督促和检查工作各基层分局应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备案单证核查,对日常审核有疑点或需下户实地核查、开展纳税评估的,应严格检查企业备案单证,督促企业做好日常单证备案工作。

结合无纸化工作的推行,我局已率先实现中文信息比对功能,各分局在审核外贸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时,应使用出口退税风险管理平台“中文品名比对”功能模块,并对系统提示发票和报关单品名或数量不一致的业务加强审核。

涂料VOC权威检测 享免征消费税政策

涂料VOC权威检测 享免征消费税政策

2015年1月26日,国家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5]16号”文件“关于对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起行业广泛关注。

“通知”要求自2015年2月1日起对涂料征收消费税,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通知”还特别指出,对施工状态涂料的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进行测定,若施工状态时涂料产品的VOC含量低于420g/L(含),可以免征消费税。

广州合成材料研究院化学工业合成材料老化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作为国内最具权威的检测机构,是中国涂料协会推荐的全国22家权威检测机构之一,广东省仅有的2家之一,可以承检各类涂料的VOC检测,承检报告可以作为企业免税的证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规定“应当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的规定,对检测机构的资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CMA计量认证2.实验室能力范围包涵VOC检测(检测能力表)我院化学工业合成材料老化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广东省质量监督涂料产品检验站都具备以上条件,两机构都可出具承检报告作为企业免税证明,获得各级国税局的认可。

送检要求:1,涂料主漆样品200g以上,并在外包装附上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施工配比等相关信息。

2,如需配套使用请按施工配比(注明质量或体积比),并配套送样品。

3,填写委托检验协议书4,检测费用:600元/样品申请免税产品VOC检验标准:根据送检样品选择以下标准之一检测:1,GB/T23985-2009《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的测定-差值法》或2,GB/T23986-2009《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的测定-气象色谱法》3,涂料产品国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检测方法检测周期:油性样品:3-5个工作日出具报告水性样品、粉末涂料:5个工作日出具报告国家和广东省设在本院的机构有:★化学工业合成材料老化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省质量监督涂料产品检验站★广东省质量监督化学试剂检验站★全国塑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老化方法分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化学工业合成材料老化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化学工业合成材料老化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 CNAS L1135 )和国家计量认证( CMAB )的具有公正地位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务 人是否 如实申报 代扣代缴税 款 有关情 况进行 监督 和检 查, 防范 在生产、 委托加工 和进 口 环 节征收, 适 用税率均为4 %。
扣缴义 务人不履行 税法义务 带来的税 收管理风险。
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二、 对 无汞 原电池、 金属氢化物镍 蓄电池( 又称“ 氢 镍蓄电池” 或
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
4 . 年 度终了后, 证 券登 记结 算公 司将 ( ( 登 记 簿》 交由所在 地 主
管 税务机 关备查。
关 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锊理 仃关问题 的公告
根据《 财政 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对 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
( 财税 [ 2 0 1 5 1 1 6 号, 以下简称 通 知》 ) 的规定,  ̄2 0 1 5 年2  ̄l E ] 起 ( 三) 自2 0 l 5 年起 , 证券 市场所在 地主管 税务机 关应当在年 度终 通知》 以下简称应 税消费品) 征收消费 税。 现将有关征收管 了后一 个 月内, 按 照上述 要 求对 《 登记 簿》 登 记的内容 进 行汇 总和 对电池和涂 料( 理事项公告 如下: 分 析, 并将 主要情 况书面上 报税务总局( 财产行为税司) 。
息完整率、 差错 率等征管绩 效指标的实时监控 。 四. 关于取消“ 扣缴税款登记核准” 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税务 机关对扣缴 义务 人办理扣缴 登记不再 进 行审批。 税务 机 务人 登记 , 并按照税收 征管法及 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对扣缴 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 于 对 电池 涂 料 征 收 消 费 税 的 通 知
为促 进节 能环 保, 经国务院批准,  ̄2 0 1 5 年2 月蝈 起对电池 、 涂 料 将电池、 涂料 列入 消费税征 收范围( 具 体税目注释 见附件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10.2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为完善消费税制度,促进税制公平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22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对电子烟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明确。

为确保相关政策执行到位,现发布本公告进一步明确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

二、33号公告规定的电子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指的是谁?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电子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持有商标)的企业。

其中,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

因此,只从事代加工电子烟产品业务的企业不属于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

三、33号公告规定的电子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指的是谁?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电子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

四、33号公告规定的电子烟消费税征税对象包括哪些?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电子烟消费税征税对象为电子烟产品,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

其中,电子烟有关定义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1700-2022)确定。

五、33号公告规定的电子烟消费税税率是多少?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电子烟生产(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税率为36%,电子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税率为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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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15]4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铅蓄电池除外)、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均为4%。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以及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税则号列:85071000、85072000)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为4%。

电池、涂料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分别见附件1、附件2。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29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进一步提高非居民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实行专业化管理机制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深入发展,以及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日益融合,税收国际化问题日益凸显,做好国际税收管理工作意义重大。

非居民税收管理是国际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我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手段。

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认识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重要意义,防止出现因非居民税收规模相对较小而不重视甚至忽视管理的现象,切实把非居民税收管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非居民税收管理对象为外国居民,税源跨国(境)流动性大、隐蔽性强,需要依据国内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判定税收管辖权及纳税义务,管理政策性、时效性和专业性较强。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非居民税收管理专业化工作机制,把非居民纳入日常税收管理并作为分类管理的一个类别,规范和完善非居民税收管理制度,把握非居民税源流动规律,建立健全非居民税收管理岗位,配备足够的专业人才,及时防范非居民税源流失风险。

二、突出重点,加大税收管理力度2008年以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税收管理,税务总局建立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制度,颁布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办法,出台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并明确了有关政策,各地应认真抓好上述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2.2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施行日期】2014.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现将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相关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成品油消费税税款抵扣管理规定(一)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以下简称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可分别依据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其中: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但该税率与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适用税率不一致的,依照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适用税率计算扣除。

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的,依据上述凭证注明的消费税税款计算扣除。

(二)纳税人应建立《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参考式样见附件1),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纳税人依照本公告附件1的式样设置台账,也可根据需要增设台账内容,但对参考式样的内容不得删减。

二、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安排(一)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4年12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启用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2),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所附申报表(以下简称原申报表)。

新申报表主要调整内容如下:1.原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中所有“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栏次均合并为“汽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5.25•【文号】国税函[2009]272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附件2《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29日)更正。

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修订。

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及附件1至附件3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暂停执行。

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及附件1至附件3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自2021年8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精神,加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一、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

二、从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的纳税人,自2009年5月1日起,应按照本通知所附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见附件1)申报纳税,同时报送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见附件2)。

从事卷烟批发的纳税人应按照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3)申报纳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和卷烟批发单位派驻驻厂组(员),深入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纳税辅导,核实消费税计税依据,监控纳税人之间的交易,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确保消费税税款及时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1.0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一款及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暂停执行。

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一款及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自2021年8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为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商请提供电池涂料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名单的复函》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商请提供电池涂料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名单的复函》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商请提供电池涂料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名单的复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03.11•【字号】桂国税函〔2015〕102号•【施行日期】2015.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商请提供电池涂料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名单的复函》的通知桂国税函〔2015〕102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中第二条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税消费品,应当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

现将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商请提供电池涂料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名单的复函》(桂质监函〔2015〕1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商请提供电池涂料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名单的复函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5年3月11日关于商请提供电池涂料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名单的复函桂质监函[2015]1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贵局《关于商请提供电池涂料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名单的函》(桂国税函〔2015〕64号)收悉,经核查,截止目前广西区内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有电池或涂料检测资质的机构名单如下表,各检验机构获批准的检测项目、依据的标准(方法)和限制范围以其资质认定证书和证书附表为准。

特此函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3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2-30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8〕16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8〕168号)。

现将有关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规定如下:一、下列纳税人应于2009年1月24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管理事项。

(一)以原油以外的其他原料加工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

(二)用外购汽油和乙醇调和乙醇汽油的。

二、纳税人应按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见附件),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生产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四、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税款抵扣凭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一)款执行。

2009年1月1日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依照国税发〔2006〕49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执行。

五、纳税人应依照国税发〔200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建立抵扣税款台帐。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款抵扣台帐核算的管理。

六、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企业库存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税原料(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在2008年12月税款所属期内按照生产原料一次性领用处理。

一次性计算的税款扣除金额大于当期应纳税额部分,可结转到下期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文件

文号
国税函发[1994]552号 国税发[1995]47号 国税函发[1995]292号 国税发[1995]192号 国税函[1996]441号 国税发[1996]155号 国税发[1996]161号 国税函[1996]602号 国税发[1996]166号 国税函[1997]147号 国税发[1997]134号 国税发[1997]135号 国税发[1997]167号 国税发[1997]176号 国税发[1998]31号 国税发[1998]32号 国税发[1998]66号 国税函[1998]293号 国税函[1998]333号 国税发[1998]402号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6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12.13
6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2003.02.14
6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宣传工作的通知
2003.04.15
6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1989.11.17
10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9.12.21
11 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印花税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1990.04.25
12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1990.05.03
13 国家税务局关于借贷业务应纳印花税凭证问题的批复
1993.03.24
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94.02.05
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1994.08.19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7.1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等法律规定,进一步优化城建税纳税服务,规范城建税征收管理,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8月1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邮政编码100053),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7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两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留抵退税额,是指按照规定已经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以后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只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标 签】征收管理办法,调整,电池涂料【业务主题】消费税【来 源】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发布日期:2016年01月0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第二条规定,同时为有效解决现行电池、涂料消费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公告明确了铅蓄电池自2016年1月1日起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是为明确铅蓄电池征收消费税后有关纳税申报事宜,公告规定自2016年1月(税款所属期)启用新修订的《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告明确了电池、涂料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分别为4%和7%。

四是为加强电池、涂料消费税管理,公告明确电池、涂料大包装改小包装,外购电池、涂料贴标等行为视为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加工行为,发生此行为的纳税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

五是为统一电池、涂料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公告明确电池、涂料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是指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使用CMA徽标),且《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具备相应电池、涂料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

六是为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公告明确享受免税政策的电池、涂料产品,可按类别提供检测报告,但要求纳税人在提供检测报告时应一并报送该类产品明细清单,并且明细清单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相符。

七是公告规定了执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

关联知识:1.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202108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20210801

附件8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一、增值税部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附件2、附件5、附件6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7号)附件3、附件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1、附件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附件4至附件9二、消费税部分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国税函〔2008〕757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2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及附件1至附件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中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及其附件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的通知》(国税函〔2009〕404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72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5号)第五条及附件3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15号)第二条及附件1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32号)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5号)第二条及附件2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95号)第二条及附件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74号)第二条及附件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三条第一款及附件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附件10三、附加税费部分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4号)第一条第一项及附件四、其他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附件1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汇总国家税务总局令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0号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九批)暨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退出名单(第三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六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交割业务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七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及相关事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车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3号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八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退出名单(第四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式样的公告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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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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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
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标 签】消费税纳税人,纳税申报,电池涂料
【业务主题】消费税
【来 源】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第五条规定,同时为有效解决现行电池、涂料消费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制定发布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为统一电池、涂料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公告明确电池、涂料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是指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使用CMA徽标),且《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具备相应电池、涂料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

二是为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公告明确享受免税政策的电池、涂料产品,可按类别提供检测报告,但要求纳税人在提供检测报告时应一并报送该类产品明细清单,明细清单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相符,并且统一了清单样式和填写要求。

三是本公告执行时间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公布的执行时间为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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