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强化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
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doc
一、单项选择题1.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构建经济法律关系的首要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3.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律是(经济法)。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末成年人)。
5.债务人明确表示履行拖欠的债务,这在法律上将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6.在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7.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
8.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按顺序首先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9.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最高人数是( 50人)。
11.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
12.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13.证券法的公开原则又称信息披露原则其核心是实现证券市场(信息的公开化)。
14.发行公司债券必须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
15.上市终止是上市证证券丧失了在证券交易所(继续挂牌的资格)。
16.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生效的时间(采用到达主义,即受信主义)。
17.双务合同中履行抗辨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辨权和不安抗辨权).。
18.合同保全的两种方法是(代位权和撤销权)。
19.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是(形式审查兼实质审查)。
20.我国商标法规定,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21.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期限的计算,起算之日为(申请日)。
22.根据我国《专利法》以及相应司法解释,对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说法错误的是(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部分利润作为损害赔偿额)。
23.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盈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
24.经营者违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的罚款,额度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5.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的,向被侵权害人赔偿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复习基础知识汇总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复习基础知识汇总2016年司法考试报名时间为6月16日-7月5日,准考证打印时间为9月9日-23日,考试时间为9月24日-25日。
司法考试的内容很多很杂,为了帮助考生更清楚直观的复习备考,整理了2016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基础知识:产品质量法,供大家参考。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产品质量法包括所有调整产品质量及产品责任关系的法律、法规。
我们通常所说的产品质量法是指狭义的产品质量法,即1993年2月22日颁布、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该法于2000年7月8日修订。
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包括外国人)均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
具体来说,产品质量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包括三方面: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即各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行使行政惩罚权时与市场经营主体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即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在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之间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3.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关系,即因中介服务所产生的中介机构与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因产品质量检验和认证不实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产品质量法第1条明确指出该法的立法目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1.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为了全社会的利益,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是政府的责任。
运用法律手段,规范产品质量,是现代社会的要求。
产品质量法为此作了不懈努力,尤其是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增加了1倍的条款强化政府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权。
2.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要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必须明确研制、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对产品质量所担负的责任;对产品质量进行管理监督,则必须分清政府有关部门、质量检验中介机构及各个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
CPA经济法高频考点整理
CPA经济法高频考点整理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及罚金等。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典型合同的法律规定。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绝对原则和物权相对原则。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行使条件和优先次序。
债的担保方式,包括定金、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留置权等。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典型合同的法律规定。
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
公司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包括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分红权等。
股票的发行条件和程序,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发行等。
上市公司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上市申请、信息披露等。
证券市场监管,包括监管机构、监管措施等。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考试中,经济法主要考察考生对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的掌握情况。
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组织。
经济法的主体包括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
在经济法的考试中,考生需要了解不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
物权法是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规定了物权的种类、内容和保护方式。
在经济法的考试中,考生需要了解物权的定义、性质和特点,掌握不同物权的种类和区别,以及物权的保护措施。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经济法的考试中,考生需要了解合同的种类、内容和订立方式,掌握合同的有效要件和履行方式,以及合同解除的条件和后果等。
公司法和证券法是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们分别规定了公司组织和证券发行、交易的相关法律制度。
在经济法的考试中,考生需要了解公司的种类和特点,掌握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程序和条件,以及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管理的相关规定等。
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们分别规定了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重点资料答案附后页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一、考试大纲(一)经济法基础知识 1.经济法概述 2.经济法律关系 3.法律行为与代理 4.诉讼时效 5.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二、本章教材变化与概述本章作为教材的第一章,主要是针对经济法以及民法中一些基础知识作了简要的介绍,目的在于使考生对经济法研究的范围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和认识。
其中经济法律关系是分析问题的基础,法律行为与代理与本书的其他章节,如合同法、票据法等内容联系甚密,诉讼时效与仲裁、诉讼制度是解决经济纠纷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识。
2006年本章新增内容:(1)除斥期间的内容(2)教材P20最后三行。
本章题型以客观题为主,所占分值不多。
本章的突出特点是基本概念较多,并且是全书的一个基础,要求考生要正确理解,切忌死记硬背;有关构成条件、时间的规定要准确记忆,并与其他章节中的相关知识融会贯通,灵活运用。
三、历年考题一、选择题1、下列有关诉讼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5)A.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B.权利人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之一C.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D.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发生之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答案:C2、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2004)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答案:B解析:行政法规的制定者是国务院。
注意区分法律、法规的制定者的区别。
本题A属于法律,C属于地方法规,D属于部门规章。
3、2001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
2001年8月,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经济法章节考点:经营者的义务
经济法章节考点:经营者的义务在消费法律关系中,消费者的权利就是经营者的义务。
为了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约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还专章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
1.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双方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法。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2.接受监督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经营者应当做到:(1)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标明正确使用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3)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且自行承担商品召回的必要费用。
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真实的信息是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前提和基础,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
对消费者关于质量、使用方法等问题的询问,经营者应作出明确的、完备的、符合实际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以便于消费者选择和有关部门监督。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经营者的名称和标记,其主要功能是区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
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要点
1、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
2、根据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根据规定,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4、根据规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
5、根据规定,在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6、根据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7、根据规定,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8、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9、根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所谓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10、根据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各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以主张抵销。
11、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2、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13、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
14、根据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当整个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完整版)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四)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四)导语:笔者对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主要知识点按课本章节顺序进行了归纳总结,希望能对准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小伙伴起到一点作用。
由于知识点较多,所以分成了多篇文章,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查看系列文章。
最后祝大家顺利通过。
买卖合同一、交付的法律效力(1)所有权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孳息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风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1年案例分析题)(4)先占有后订立买卖合同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相关链接】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注册会计师诚信建设纲要
注册会计师诚信建设纲要注册会计师诚信建设纲要1. 引言注册会计师作为财务会计领域的专业从业人员,在保障财务报告透明公正、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个别注册会计师存在诚信问题,严重影响了行业形象和社会信任度。
为此,制定注册会计师诚信建设纲要是必要的,旨在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为,提升诚信意识,引导行业良性发展。
2. 诚信建设的重要性2.1 构建良好的职业形象注册会计师是行业的代表,他们的诚信行为直接关系到整个行业的声誉和形象。
只有建立起诚信良好的形象,才能赢得更多客户的信任和尊重,使注册会计师行业长期稳定发展。
2.2 提升财会信息的透明度和可信度注册会计师负责编制和审核财务报告,他们的专业与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保持诚信行为可以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增加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
2.3 保护公众利益注册会计师作为从业人员,要为公众利益负责。
通过诚信建设,可以有效预防和打击会计舞弊等不法行为,保护公众的利益免受损害。
3. 诚信建设的主要内容3.1 加强诚信意识教育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相关教育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诚信教育,使其深入了解诚信的重要性和影响,塑造正确的职业道德观。
3.2 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会计师的行为监督,明确相应的纪律处分制度。
要加强内部培训,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水平和道德素养。
3.3 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外部监管政府和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建立完善的注册和执业资格认证制度,并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事中和事后监管,防止会计师事务所违规行为。
4. 诚信建设的难点与挑战4.1 部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观念淡薄部分从业人员因为利益诱惑、竞争压力等原因,对职业道德的认识模糊,诚信观念淡薄。
需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诚信教育,使其深刻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
4.2 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机制尚不完善,对违规行为的惩戒措施不够严格,容易导致违规现象的发生。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强化第一章知识点:法律责任
5.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行留
行为罚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
财产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声誉罚
警告
行政处分:对违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被授权、委托的执法人员所实施的内部制裁措施。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类。
刑事责任
主刑
(1)管制:不关押,限自由,3个月—2年。(2)拘役:1个月—6个月。(3)有期徒刑:6个月—15年。(4)无期徒刑。(5)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强化第一章知识点:法律责任
【考情分析】高频考点。记忆为主,要求准确区分各种法律责任。
【重要考点】
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10种方式可单独也可合并适用。2.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责任方式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拘留。
附加刑
1.主刑的补充,与主刑一起或独立适用。
2.包括:(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
3.一人犯数罪的(死刑和无期外),应当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酌定,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经济法基础必背知识点注会
经济法基础必背知识点注会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的总称,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制定和执行的一系列法律。
作为财务管理从业者,掌握经济法的基础知识对于规范自身行为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下面将介绍经济法基础必背的知识点,供注会考生参考:1. 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法律关系的特征:法律关系是人们在特定社会关系中,按照国家法律规范的要求而形成的特定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权利和义务主体,权利主体是可以要求他人履行其法定权利的主体,义务主体是可以被要求履行其法定义务的主体。
2. 民法基本制度•民法的性质:民法是协调社会关系、调整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关系基本要素:民法关系包括客体、主体、意思表示和法律对象等基本要素。
3. 合同法基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自由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等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解释原则: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意思一致、诚实信用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4. 公司法基本法律制度•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以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非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组织起来的法人或者非法人企业。
•公司登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时间是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注册之日起。
5.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证券投资基金的种类:包括股票投资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指数型基金等不同种类。
•基金管理人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责任,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为经济法基础必背知识点的简要介绍,注会考生在备考的过程中可以重点关注以上内容,做到熟读精讲,确保对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的掌握。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下)
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下)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知识点七: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下)三、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1.按照承担责任主体的不同,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调控和规制主体的责任和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责任;上述责任也可以细分为国家责任、企业责任、社团责任、个人责任等。
2.按照追究责任的目的,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
3.依据责任的性质,还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或称为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
四、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司法救济1.在市场规制法领域,由于规制主体的责任一般是可以特定化的,因而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追究其责任。
2.在宏观调控法领域,由于调控主体的行为往往被认为属于抽象行为,并因而在现行制度上不可诉,要追究其责任比较困难。
通常只能由相关的直接责任主体先行承担,而调控主体则承担政治性责任(如引咎辞职等),使其付出“信用降低”的代价。
五、赔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一)赔偿性责任经济法主体可能承担的赔偿性责任,主要有两类:(1)是国家赔偿;(2)是超额赔偿。
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超额赔偿的主体是市场主体。
1.经济法上的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司法赔偿,而最主要是立法赔偿。
与国家的赔偿性责任相关联,国家还可能承担一种“实际履行”的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主要是由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来承担的。
2.在各类法律制度所涉及的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三类:(1)等额赔偿;(2)少额赔偿;(3)超额赔偿。
提示:(1)民事责任中的损害赔偿一般要求等额赔偿,因而具有补偿性;(2)现行的狭义的国家赔偿制度,一般实行少额赔偿(即受偿主体往往不能得到等额或足额补偿);(3)在经济法上,则主要强调超额赔偿,包括市场规制法中的“双倍赔偿、三倍赔偿制度”等。
(二)惩罚性责任1.经济法上的惩罚性责任,不仅体现为罚款,还体现为信用减等(列入“黑名单”)、资格减免(吊销营业执照)等惩罚性措施。
cpa经济法必背法条
CPA经济法必背法条一、引言在CPA考试中,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而掌握经济法的必备要素就是熟悉各类法条。
本文将介绍CPA经济法必背的法条,并对其进行详细解析和分析。
二、民法总则1. 第一百一十条公开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 第一百一十四条经营者依法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合同法1. 第十二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权自主约定合同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 第七十一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履行,也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
四、公司法1. 第三条公司是指经依法组织,由发起人出资、设立后依法独立承担责任的法人。
2. 第三十八条公司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的设立目的和经营范围;(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名称;(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住所;(四)有合格的出资人;(五)有必要的注册资本;(六)有完整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则;(七)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劳动法1.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2. 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固定期限为条件订立劳动合同,经过两次续订后,继续劳动关系的,即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第六十九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同工同酬的工资标准。
六、知识产权法1. 第二十二条因申请人的过错造成专利申请日的确定或者优先权的丧失的,申请人可以请求恢复权利。
2. 第五十五条许可使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3. 第八十四条侵犯专利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七、税法1. 第三十五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7%。
2.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税收优惠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总结
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总结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总结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根据以往考生经济法考试经验,为广大考生提供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总结,希望对考生们能有所帮助。
一、物权法律制度物权的问题太重要了,初看可能觉得非常难,但其与我们日常生活联系是很紧密的,复习时多联系日常生活。
所谓物权,无非就是从静态角度规范权属,而合同法则是从动态角度规范权属,一静一动,其联系必然会有的,所以其与合同法结合出题也无可厚非。
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需要关注一下。
不动产登记制度下的十项不动产物权重点看。
善意取得的问题一定要重点关注,物权效力如何,合同效力如何一定要搞清楚。
抵押(重点关注抵押的设定、抵押的效力、抵押权的实现和浮动抵押)、质押(重点把握质押的设定、质押的特殊效力)、留置权(属法定的担保物权,应符合的条件)都是需要重点关注的,还有就是当抵押与建筑工程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留置权或质权在一起时的优先受偿问题要重点把握。
二、合同法律制度本章近三年平均分值占19分左右,2014年的分值为28分,必出案例分析题,通常会和物权法结合。
本章在2015年对“连带共同保证”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对“技术合同”进行了小幅调整,应当予以重视。
合同法总则和买卖合同懂了,其余的不过是一些推论。
记任何法条时都要注意理解其精神实质,合同法的实质我觉得就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当然,这种尊重不是无条件的。
合同的相对性要掌握,基本原理是:合同当事人之间才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相对性的例外要清楚。
要约什么情况下不能撤销可出客观题。
什么情况下格式条款、免责条款是无效的这要知道。
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要理解,可出客观题。
代位权和撤销权要能区分,既可以考客观题,也会在案例分析题中出现。
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要清楚。
保证的问题非常重要,特殊规定一定要记住。
定金的效率表现在哪几个方面可出客观题。
什么情况是合同法定解除,什么情况是随时通知必须要搞清楚,会出现在案例分析题中。
会计职业道德知识点整合
会计职业道德知识点整合
1.职业责任:会计人员应当承担起负责任的职业角色,保持正直、公正、专业的态度,遵守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违背专业立场和职业原则。
2.保密义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财务信息的机密性,不得泄露客户或雇主的商业秘密,确保客户或雇主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3.独立性:会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的专业判断力和行为,不受外界影响,不受利益冲突或其他因素的干扰,确保会计工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4.诚信原则:会计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故意误导他人或做出虚假陈述,不得伪造、篡改财务记录。
5.尊重他人:会计人员应当尊重他人的权益,应当尽职尽责地履行职业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参与任何不正当的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对他人进行诽谤、中伤或其他不公平行为。
6.持续学习:会计人员应当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关注会计法律法规的变化和会计准则的更新,保持对会计职业的热爱和责任感,致力于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
7.不合规行为的应对:会计人员应当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规行为,不得为他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帮助或掩护,如发现职业道德问题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积极报告上级或相关部门。
8.职业发展:会计人员应当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关的资格认证,实现个人的职业发展目标,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会计职业道德是维护会计职业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人员应当时刻牢记职业道德知识点,将其贯彻于会计工作中。
只有在遵守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会计人员才能为各方提供准确、可靠的财务信息,确保会计工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因此,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从业人员必须要深入学习和遵守的重要规范。
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预习资料第一章第五节4P
内部真题资料,考试必过,答案附后第五节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简称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推行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担当的法律结果,也许说,是因推行了违纪行为,损害了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而应碰到的经济法上的制裁。
一、经济法责任的分类( 一 ) 依照法律门类的标准,依照经济法主体违反的经济法的法律部门的不同样,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两类:即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和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
( 二 ) 依照法律主体的标准,依照违纪主体的不同样,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法律责任,以及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法律责任。
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别性( 一 )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也就应当有自己独立的责任。
所以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其实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有其独立性。
( 二 ) 经济法责任的特别性1、责任担当上的双重性经济法主体担当法律责任的双重性,是指其详尽担当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
2、责任担当上的非单一性同经济法责任的双重性特点亲近相关,经济法主体在责任担当上拥有“非单一性〞的特点,即经济法主体所担当的责任经常较重,表现为存在着多种责任的竟合。
3、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经济法拥有突出的经济性,所以经济法责任也拥有突出的经济性,主要表达为经济性责任。
【例题·多项选择题】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倡导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也许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钱币也许非钱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本额5%以上-本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照15%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也许拘役,并处以也许单处虚假出资本额 2%以上 10%以下的罚金。
这种法律责任的规定表达了 () 。
A.经济法主体担当法律责任的双重性B.责任担当上的单一性C.经济法拥有突出的经济性D.属于调制主体的法律责任【答案】 AC【剖析】题中的罚款、有期徒刑、罚金等责任形式表达了经济法主体担当法律责任的双重性的特点 ; 其中罚款、罚金的数额规定,表达了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
选择题:下列关于法律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 法律责任是违法者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B. 法律责任只能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对违法者作出(正确答案)C. 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无关D. 法律责任即法定责任下列关于法律事实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 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B. 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的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C. 法律行为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意志随意改变(正确答案)D. 法律行为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正确答案)B. 民事法律行为只能采用书面形式C. 民事法律行为不包括沉默形式D. 民事法律行为不能附条件或附期限下列关于代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B. 代理人不得超越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正确答案)C. 代理行为只能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实施D. 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由代理人享有下列关于诉讼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B.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正确答案)C. 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年D. 所有的民事权利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公司设立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 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B. 设立公司必须制定公司章程(正确答案)C. 设立公司无需确定公司的住所D. 设立公司无需符合法定的注册资本要求下列关于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B. 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具有法律约束力(正确答案)C. 效力待定合同自始具有法律约束力D. 所有合同均自成立时生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合伙企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 合伙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B. 合伙企业可以由一个自然人设立(正确答案)C. 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必须包含“合伙”字样D. 合伙企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下列关于票据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正确答案)B. 票据权利的行使无需持票人出示票据C. 票据权利可以因时效而中断D.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包括对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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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强化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知识点:强化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
1.减持要求:
(1)减持价格: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NOT监事)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链接】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半年时或连续二十日破发,锁定延六月
2.破净维稳: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3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预案应包括启动条件、具体措施等。
3.不实报告的责任(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公告大股东持股意向:
(1)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2)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需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