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媛媛述 职 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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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职报告碪椈襂倦鈞凢單撯高严留给云南台湾:、苦闷的!历史的另一个"遗产'是一则流传甚广的传闻:云南电视台一位名叫杨珊的女主持人被指为高严的情妇,较具体的情节更是被描述为高严到国家电力部门任职后仍对杨珊念念不忘,专门在上海购置别墅"金屋藏娇'.但一些受访者都向本报记者表示,云南电视台并无杨珊此人.昆明人李洪涛曾于1984年~2023年在昆明电视台任职,他告诉本报记者:"台里没有名叫杨珊的主持人,这个消息可能是谣言.'编者按/部海外追逃的"猎狐行动'已经在"时间上'收尾,但海外追赃追逃却并未结束.相比于截至目前追逃行动取得的"战果',更重要的是,中国在打击反腐上,借此建立、梳理了与境外执法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与沟通渠道.在本期的封面故事中,我们既选取了外逃多年的贪官高严的案例,也对反腐败国际合作的体制机制运行等进行了讨论和研读.我们更加相信,遏制贪官外逃,机制与体制的健全,与执法风暴同等重要.一线调查起底"外逃贪官'高严自7月22日以来,一场由中国机关部署、"猎狐2023'的缉捕在逃境外经济嫌疑人专项行动高调铺开且已持续了数月,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批外逃的官员或被,或自首.在此背景下,"外逃贪官'再被公众热议,而72岁的云南省前省委书记、前国家电力公司总经理高严至今去向成谜,成为这类人中的典型,又再次被集中关注.《中国经营报》记者日前走访高严成长、发迹旧地,试图从其过去的生活工作轨迹中还原高严的由一个普通子弟直至正部级高位,旋即又戏剧性地出逃匿迹于海外的"不寻常'的人生.屯里的孩子1942年,高严出生在吉林榆树市西约40公里处的靠山屯,现在这里是一个拥有约100户人家的普通村庄.还在村里生活的时候,高严还没有使用后来这个闻名于海内外的名字,那时乡邻还都称呼他的原名:高庆林.62岁的靠山屯人李在阳说:"因为年龄小,从没有看到过高严,只是听说过他,他后来到省里当官,在电视上看到过他,那时他看上去还很年轻.'在村里,李在阳见到过高严的父亲高艳英,高艳英早年曾在村里教过书,"那时大家还都在生产队呢,在村里碰见高艳英,说会儿话,高艳英个子不高,说话慢声细语,不慌不忙的.'在高严到吉林省里工作后,高艳英也跟着儿子到了省城长春,"就再也见不着他了.'靠山屯的高家在早年曾经是有名的"大户',"有好几十垧地,后来土改划分土地,就分给其他人了.因为地多,老高家有钱,能供儿女读书,老高家一般都有文化,都念过书,八九十岁那一辈的人很多都当过教师.'陈在阳曾听村里老人说,"高艳英曾经要把高严的牙给掰下来,因为他不好好念书,后来高严到底还是把书念好了.'在靠山屯教了一段时间书以后,高艳英就到村北三里路外的广隆村教书去了,高严一家也随之搬到广隆.自搬离靠山屯,几十年时间过去,靠山屯已没有留下高严一家的任何东西,只有记忆与传说.目前靠山屯有三户人家姓高,与高严算是同一家族.76岁的高艳甫是这三户人家中最年长的一位,与高艳英同一辈分.高艳甫生于1939年,比高严大三岁,虽然依辈分被高严称为"叔叔',也算是高严的同龄人,高艳甫告诉前去探访的本报记者:"小时候经常在一起玩,后来高严念书走了,就不怎么见了.'在高艳甫的记忆里,"高严不大的时候总念书,学习也好,一直念到省里,后来分到热电厂,再怎么提拔的,就不知道了.'广隆现在也已是拥有100多户人家的大屯.在搬来广隆后,高家一直住到高严进省城工作,才从这里搬到长春,此后高严就再也没有回到过这个村庄.广隆留下的关于高严的记忆较之靠山屯还要少."崛起'电力系统在长春电力学校热力系统自动化专业学习了三年之后,1962年,高严进入吉林热电厂工作.位于吉林省吉林市的吉林热电厂是中国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兴建的重点工程之一,当时是东北地区最大的供热电厂.就是从这里开始,高严在电力系统迅速崛起.到吉林热电厂之初,高严是锅炉分厂的工人.一位1958年进厂工作的女性职工向本报记者回忆:"高严原来在锅炉分厂和我一起倒班,我对他印象可深刻了,他个子不高,笑嘻嘻的,是个铁嘴,能说会道,看人行事,可会来事了.'高严在热电厂"机遇好,升迁特别快'.按照其官方简历,1965年,高严任厂团委书记,1969年任化学分厂党支部书记,1974年任厂革委会副主任."文革'后期提倡培养年轻干部,1975年8月,高严被调到吉林省电力工业局任副局长.在一些职工的记忆里,"文革'期间,像当时很多人都把自己的名字改得更"革命化'一样,高严也把他的名字从"高庆林'改为"高严'.33岁的高严被调到吉林省电力工业局任副局长,据吉林省电力系统职工介绍,"当时在省局排第六位,是最末一把的副局长,负责基建,但他在我们当时的局长退休以后,就顶上去了,当了一把手.'而他的这种迅速升迁,被认为与他在任副局长期间抓的几项基建工程相关.其中一项是1985年吉林热电厂六期扩建工程,安装了2台20万千瓦机组和2台670吨/时锅炉,时为吉林省电力工业局副局长的高严兼任该工程总指挥,"工期抢得很快,提前干完发电.'而在这个项目之前,通辽发电总厂的建设,在高严在电力系统的迅速升迁之路上,起了更为重要的作用.从1983年起,高严兼任通辽发电总厂工程项目的总指挥,用了三年时间,提前完成工程建设."在通辽发电总厂一期基建工程完工之后,当年的《中国电力报》登的全是高严的事迹,说这个项目是东北高寒地区一盏明灯.在这么高寒的地区,当年安装,当年发电,这在之前是没有过的.'吉林热电厂一位职工回忆.在吉林省电力系统广为流传的一种说法是,高严之所以能够迅速升迁,是因为他在兼任通辽发电总厂项目总指挥期间,因为能力突出,受到了高层领导的赏识,但此说法本报记者未能得到证实.在长春市通化路与树勋路交叉路口一带,10几栋五六层的楼房组成了被称为"电力小区'的原吉林省电力工业局的职工住宿区,其中一栋高29层的高层家属楼,成了从榆树老家搬迁到长春后的高严的父亲高艳英的最后栖居之地.这栋高层住宅楼是在2000年建成的,职工以内部价格购买,住宅楼甫一建成,高艳英便跟老伴一起住进了其中的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子里.彼时,高严正在国家电力公司任总经理、党组书记,而电力系统经过一番改革,吉林省电力工业局也已由省直机关改为企业,更名为吉林省电力公司.本报记者了解到,高艳英夫妇现已去世.一位同住在这栋高层住宅楼里的人士告诉本报记者:"他们去世已经五六年了,先是老太太去世,不久老头也去世了.'住在这栋楼上的很多住户都看到过,在高艳英夫妇还活着的时候,吉林省电力公司隔邻的名门饭店会经常给他们送饭来.名门饭店是吉林省第一家五星级酒店,由吉林名门电力实业集团公司和美国一家公司合资经营,于1996年开业. "饭菜是酒店专门安排给高艳英老两口送的,因为这个酒店是吉林省电力公司的.在高严出逃后,就没人给他们送了.'"消失'多年的高严未能为高艳英夫妇送终.在高严的家族中,被判刑了的还有高严的儿子高新元.记者了解到,高严与他的曾在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任要职的妻子育有一儿一女,其子高新元今年41岁,曾任上海国电投资公司总经理,2023年被武汉市中级以行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现已出狱.云南遗事1995年6月,做了三年吉林省省长的高严远赴云南,出任云南省委书记.在云南省委书记的位子上,高严只做了两年,1997年8月离开,出任电力工业部副部长、党组书记兼国家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党组书记.高严留给曾于1994年~2023年任新华社云南分社社长的何懋绩的印象并不深刻."他在云南时间短,基本上没有做什么事就走了.'12月1日,何懋绩对本报记者回忆道.何懋绩记得,在一次常委会上,高严曾对大家讲,他的母亲非常担心他在云南没有钱花,就托人把老人家积攒下来的几千块钱给他带来了,有的还是一块钱、一毛钱的零钞,他点了半天,大概有6000块钱."当时他还没有暴露,我听了非常感动.现在回头看,他这样讲,究竟是真情流露,还是做戏,就不好说了.'作为在云南工作期间的"遗产',多位当地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都曾提到高严给云南公务员及事业单位职工发放"高原补贴'的事."在他任期内给大家涨了几百块钱工资,因此云南的公务员对他还比较有好感.'而因其谐音,这个"高原补贴'还被一些人称为"高严补贴'.高严留给云南的另一个"遗产'是一则流传甚广的传闻:云南电视台一位名叫杨珊的女主持人被指为高严的情妇,较具体的情节更是被描述为高严到国家电力部门任职后仍对杨珊念念不忘,专门在上海购置别墅"金屋藏娇'.但一些受访者都向本报记者表示,云南电视台并无杨珊此人.昆明人李洪涛曾于1984年~2023年在昆明电视台任职,他告诉本报记者:"台里没有名叫杨珊的主持人,这个消息可能是谣言.' 此事也让何懋绩感到蹊跷,他问过云南电视台的一些人,结果他们都不清楚此事."不知有杨珊这个人,而一般情况是,对于一些领导的类似传闻,无论是真是假,都能指名道姓指出具体是哪个人.'何懋绩回忆,高严到云南之初,一度住在老省委边上的新联宾馆,这是个独立小院,原为接待缅共领导人的联络站,高严到云南来没有带家属,就先是一个人住在那里."当时就传出来他调戏女服务员的事.'下落成谜高严离开云南,回归电力系统,到原国家电力工业部任职后,并没有切断与云南之间的联系.原云南省电力工业局职工韩盛(化名)回忆,高严刚调到部里,即打电话给当时的云南省电力工业局领导,"说他到电力部,我们又成了同事了'.局领导得知高严在京还没有分配住房,便邀请高严住进了省局驻京办招待所四楼,为此,招待所重新进行装修,还专门购置一辆轿车接待高严,局里还派了行政处一位副处长去照顾高严.韩盛回忆,有一年,高严还带了他的办公室主任来,在会上亲自介绍,由这位办公室主任担任云南电力系统高管.高严重回电力系统时,电力部门正在推进一系列体制改革.原云南省电力工业局办公室主任刘国华回忆,那时开会传达会议内容,他的印象是:"高严毕竟是从电力系统出来的,对于电力体制改革,能提出一些自己的意见.'但是,令他感到意外的是,2023年,就传出高严出逃的消息.先于高严出逃国外的还有原吉林省电力工业局副局长陈兴铭.据吉林省电力系统人士介绍,陈与高严是"铁杆',由高严一手提拔而起.陈兴铭原是吉林省电力系统某实业集团公司负责人,名门饭店即是在他手上建成,后由高严提拔到省局任副局长.陈对省局一把手位置觊觎已久,因故未能遂愿,便由高严安置到国家电力公司任财务高管.陈兴铭先于高严出逃国外.12月5日,原在国家电力工业部任信访处长的80岁离休老干部曹寿年对本报记者说:"高严跑了十多年了,他去了哪里?是什么问题?从没有人告诉过我们,对此我们都很有意见!'《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023年7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相关内容节选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商庆海、沈阳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商庆海、沈阳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商庆海、沈阳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1【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7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唱英梅王继东杨晓鹏【审理法官】唱英梅王继东杨晓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商庆海;沈阳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商庆海沈阳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商庆海【当事人-公司】沈阳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商庆海【被告】沈阳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上诉人商庆海最初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提起不履责之诉时,诉讼请求均是针对养老金的核算、计发以及从60岁开始补发养老金及待遇问题。

由于商庆海的退休审批机关是被上诉人铁西人社局,故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向其释明后,商庆海同意变更被告遂形成本诉。

本案中,综合审查商庆海向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寄的申请书并结合其在庭审中陈述的内容可见,商庆海的真实意愿是想解决养老金的核算、计发以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起算时间问题,从上诉人商庆海出示的《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职)审核表》、《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计发核定表》中可见,铁西人社局的退休审批内容涉及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扣除工龄时间;退休审核结论涉及核准从业人员退休时间及何时享受基本养老金的起算时间,上述问题属于退休审批职权范畴,如果对相关审批结果有异议,应该直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解决实质争议,不能以申请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批。

岁月如歌(三)——北师大实验中学1962年高三(3)班纪念册(三)师恩如山

岁月如歌(三)——北师大实验中学1962年高三(3)班纪念册(三)师恩如山

岁月如歌(三)——北师大实验中学1962年高三(3)班纪念册(三)师恩如山一座中学成为百年名校,一不看学生中有多少高干高知子女,二不看毕业生中出多少达官贵人,关键是看学校里有多少位学识渊博、品德高尚、有卓越的教学技巧、甘愿把毕生精力奉献给中学教育的名师!百年来女附中有一代又一代这样的名师,他们才是撑起这座名校的栋梁!名师上课,如醍醐灌顶,豁然开朗,如艺术享受,沐浴春风,令人终生难忘。

名师育人,用人格魅力,行动感召和爱心呵护,让人受益无穷,三十年五十年以至七八十年后,回忆起来仍会感动得热泪盈眶!我们有幸在名师云集的母校学习成长,我们感谢每一位为我们倾注了大量心血的恩师!胡志涛校长胡志涛校长17岁参加革命,是三十年代的老革命。

她在女附中工作了二十年,后调到安徽工作,在省教育工会主席任上离休,此后还做校外辅导员多年。

她生活俭朴,把自己节约的钱全部用于捐资助学。

孙岩校长孙岩校长是30年代的老革命,林默涵夫人。

我们初中和高中的毕业证书上都盖着校长孙岩的印章。

卞仲云校长卞仲云校长是三十年代的老革命,1949年来女附中工作,历任教导主任、副校长、校长职务。

关于卞仲耘校长的一件小事我们上初中时,她是教导主任。

一次在课间操之后的集会上,她给我们传达一个中央文件。

其中有一个成语是'高屋建瓴',卞主任读到瓴字时有点犹豫,接着解释说这个词大概是高瞻远瞩的意思,又说我不太清楚,等回去查查再跟大家说。

第二天的集会上,卞主任讲完其他事,果然又专门讲解了这个成语,说瓴是屋脊的意思,'高屋建瓴'是指在高层的屋顶上修建屋脊,具有高瞻远瞩、纵观全局、统领一切的权威和气概。

一位教导主任敢于在全校师生面前,公开承认自己对某个成语理解有误,并在查证之后向大家当面认真纠正,这是何等的勇气和胸怀!她的谦虚诚恳、认真好学的精神,在我幼小的心里留下了极其深刻的印象!使我终生难忘!我从此记住了,任何人都不可能知道一切,不可能永远正确。

【2018-2019】(201X)沪二中行终字第67号word版本 (3页)

【2018-2019】(201X)沪二中行终字第67号word版本 (3页)

【2018-2019】(201X)沪二中行终字第67号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二中行终字第67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沪二中行终字第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织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原审第三人上海中医药大学。

上诉人孟织芸因养老金核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X)黄行初字第2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孟织芸及其委托代理人柴云海,被上诉人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李磊、沈玉蓉,原审第三人上海中医药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孟肖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孟织芸原系上海中医药大学工作人员。

201X年8月,上海中医药大学审批同意孟织芸退休。

随后,上海中医药大学向市社保中心申报核定孟织芸的月养老金,申报时,上海中医药大学提交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申领单(申领2)》载明孟织芸身份为“普工”。

市社保中心经审核,认定孟织芸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确认其1977年4月参加工作、全部工作年限30年5个月、1992年底前连续工龄15年9个月,同时将孟织芸身份错误登记为“五级职员(科员)”。

201X年8月9日,市社保中心作出核定孟织芸基本养老金为2025.20元的养老金核定行为,其中职务工资590元、职务津贴1100元、级别工资499元、医疗保险补贴33元、保留的八类地区工资补贴4.50元,地方生活补贴40元,按照规定计发离退休(职)费比例85%,共计1926.60元;另外还可享受物价补贴67元,房贴2.50元,新办法增发养老金27.10元,交通费2元,孟织芸月养老金自201X年9月开始发放。

同日,市社保中心又作出《个人帐户信息调整信息核定表》,将孟织芸身份从“五级职员(科员)”、“科员”调整为“普通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初级普通工”。

重庆工业炉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山雪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工业炉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山雪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工业炉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山雪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渝01民终7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商雪梅刘润荔朱华惠【审理法官】商雪梅刘润荔朱华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重庆工业炉股份有限公司;梁山雪【当事人】重庆工业炉股份有限公司梁山雪【当事人-个人】梁山雪【当事人-公司】重庆工业炉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未敏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未敏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未敏【代理律所】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重庆工业炉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梁山雪【本院观点】综合审理情况,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上诉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工业炉公司解除与梁山雪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第二,一审法院认定梁山雪应享有的未休年休假天数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证人证言反证证据不足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审理情况,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上诉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工业炉公司解除与梁山雪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第二,一审法院认定梁山雪应享有的未休年休假天数是否正确。

现评述如下: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工业炉公司二审申请证人出庭,拟证明工会所作《回复》内容不属实,进而证明梁山雪未参加培训学习达12次,符合《奖惩条例》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的可予以辞退的情形,故其解除与梁山雪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属于合法解除。

因证人虽称其在《回复》上签字时并未查看内容,如果不签字会被排挤,但并未明确陈述《回复》内容不属实,且该《回复》上有含工会委员在内的23名员工签名捺印,证人个人陈述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其证言内容不足以证明工会《回复》内容不属实,本院对证人证言不予采纳。

大辽海洋生物科技(大连)有限公司、林茂旭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辽海洋生物科技(大连)有限公司、林茂旭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辽海洋生物科技(大连)有限公司、林茂旭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5【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18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荣峰苏娓曾国救【审理法官】林荣峰苏娓曾国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大辽海洋生物科技(大连)有限公司;林茂旭;于传波【当事人】大辽海洋生物科技(大连)有限公司林茂旭于传波【当事人-个人】林茂旭于传波【当事人-公司】大辽海洋生物科技(大连)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大辽海洋生物科技(大连)有限公司;林茂旭【被告】于传波【本院观点】首先,一审法院经全面、客观的审核双方所举证据,在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对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对案件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的基础上,对大辽公司举证的《养殖合作协议》未予采信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关于“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及该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关于“待证事实证明标准”的规定,认定大辽公司与林茂旭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亦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有关规定,均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证明力证据不足罚款拘留诉讼请求反诉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

另查,根据瓦劳仲裁字(2020)第66号仲裁裁决记载,林茂旭向瓦房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大辽公司支付:1、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2000元;2、经济补偿金6000元;3、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的加班工资56700元。

瓦房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9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单位从事技术助理工作,由被申请人单位的高副总经理招聘,受技术总监于传波管理并安排工作,劳动报酬由被申请人支付。

中报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程媛媛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报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程媛媛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报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程媛媛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1【案件字号】(2020)京04民终5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怀松【审理法官】胡怀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报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程媛媛【当事人】中报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程媛媛【当事人-个人】程媛媛【当事人-公司】中报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连伟北京磐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连伟北京磐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连伟【代理律所】北京磐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报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被告】程媛媛【本院观点】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程媛媛在本案中向中报公司提出索赔依据的事实与双方于2019年11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依据的事实是否为同一事实,中报公司因技术原因未能筛查出登载在中国日报网其他版块上的案涉文章从而致使相关侵权内容持续存在能否成为免责事由。

双方于2019年11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中,程媛媛明确指出了侵权文章所在版块、位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中,并未将上述版块、位置范围外的其他侵权内容涵盖在内,本案中程媛媛诉请构成侵权的两篇文章与前述文章登载在中国日报网的不同版块,不能认定为属于同一事实。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免责事由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证据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程媛媛在本案中向中报公司提出索赔依据的事实与双方于2019年11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依据的事实是否为同一事实,中报公司因技术原因未能筛查出登载在中国日报网其他版块上的案涉文章从而致使相关侵权内容持续存在能否成为免责事由。

俞媛媛侮辱案(新公(七)行罚决字[2021]01924号)

俞媛媛侮辱案(新公(七)行罚决字[2021]01924号)

俞媛媛侮辱案(新公(七)行罚决字[2021]01924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新公(七)行罚决字[2021]01924号
【处罚日期】2021.07.28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浙江省新昌县公安局七星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新昌县
【处罚对象】俞媛媛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50:01
主要违法事实: 2020年10月至今,俞媛媛多次发送辱骂短信给陈某超,影响了陈某超本人的正常生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俞媛媛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新昌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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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新航、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金融行政管理(金融)二审行政判决书

汪新航、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金融行政管理(金融)二审行政判决书

汪新航、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金融行政管理(金融)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不作为金融【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2【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10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唱英梅王继东杨晓鹏【审理法官】唱英梅王继东杨晓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汪新航;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当事人】汪新航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当事人-个人】汪新航【当事人-公司】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汪新航【被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本院观点】被上诉人作为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有权作出相应处理。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作为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有权作出相应处理。

本案中,上诉人汪新航以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本诉,但其诉讼理由基本围绕被上诉人作出的《告知书》阐述观点,即其提出的是履责申请不是举报、告知书未加盖单位公章等等。

虽然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邮寄的是《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但实质内容是要求被上诉人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工作中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具有“举报"的属性。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能够认定上诉人在本次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之前,在2018年11月曾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过实名举报,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已依法办结。

因此,针对上诉人本次履责申请,被上诉人核实后判定属于对同一事项的重复举报,作为既往已经处理的举报不再处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同时书面予以告知无明显不当,告知书加盖举报处理专用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由此可见,被上诉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与张雪芹、杨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与张雪芹、杨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与张雪芹、杨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3【案件字号】(2021)苏03民终29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秦国渠汪佩建汤孙宁【审理法官】秦国渠汪佩建汤孙宁【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张雪芹;杨心然;杨心悦;杨洪礼;杨孙氏;孙美芹【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张雪芹杨心然杨心悦杨洪礼杨孙氏孙美芹【当事人-个人】张雪芹杨心然杨心悦杨洪礼杨孙氏孙美芹【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余永军江苏翰公律师事务所;袁波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刘清玉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卢士龙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余永军江苏翰公律师事务所袁波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刘清玉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卢士龙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余永军袁波刘清玉卢士龙【代理律所】江苏翰公律师事务所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被告】张雪芹;杨心然;杨心悦;杨洪礼;杨孙氏;孙美芹【本院观点】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143元,减半收取2071.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负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支公司、姜淑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支公司、姜淑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支公司、姜淑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8【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68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于刘丽媛张颖【审理法官】于刘丽媛张颖【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支公司;姜淑英;曲梅玲;曲梅革;曲少林;大连金祥混凝土有限公司;大连世博混凝土有限公司;陈金【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支公司姜淑英曲梅玲曲梅革曲少林大连金祥混凝土有限公司大连世博混凝土有限公司陈金【当事人-个人】姜淑英曲梅玲曲梅革曲少林陈金【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支公司大连金祥混凝土有限公司大连世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汉鹏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汉鹏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汉鹏【代理律所】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支公司【被告】姜淑英;曲梅玲;曲梅革;曲少林;大连金祥混凝土有限公司;大连世博混凝土有限公司;陈金【本院观点】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支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支公司撤回上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么素兰徐东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么素兰徐东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么素兰徐东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2【案件字号】(2020)冀02民终8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光军孙申惠李华【审理法官】孙光军孙申惠李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么素兰;徐东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曹妃甸分公司【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么素兰徐东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曹妃甸分公司【当事人-个人】么素兰徐东祥【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曹妃甸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宋柳斌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柳斌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柳斌【代理律所】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被告】么素兰;徐东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曹妃甸分公司【本院观点】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

案涉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且案涉当事人亦无异议,本院对案涉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予以确认。

关于事故责任比列问题,一审法院认定案涉事故中么素兰驾驶非机动车、徐东祥驾驶机动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河北省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好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贺体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好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贺体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好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贺体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9【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23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茵张丽新田璐【审理法官】刘茵张丽新田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好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贺体超【当事人】北京好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贺体超【当事人-个人】贺体超【当事人-公司】北京好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北京好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贺体超【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孙秋云、安庆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孙秋云、安庆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孙秋云、安庆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7【案件字号】(2020)皖08行终1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珂可汪雨情刘振华【审理法官】徐珂可汪雨情刘振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孙秋云;安庆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当事人】孙秋云安庆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当事人-个人】孙秋云【当事人-公司】安庆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孙秋云【被告】安庆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本院观点】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期限是法定的起诉条件之一,起诉人的起诉如果超过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将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行政给付违法废止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证据不足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期限是法定的起诉条件之一,起诉人的起诉如果超过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将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本案中,上诉人于2011年2月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待遇。

工伤经办机构于2011年9月通过数据对比发现其退休后即停发其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待遇,追回2011年2月至8月养老金发放部分,之后即改为每月发放伤残津贴高于养老金的补差部分至上诉人的银行账户。

根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因上诉人自2011年工伤保险机构停发其伤残津贴待遇,且之后其账户仅收到伤残津贴高于养老金的补差款项时,即应当知道工伤保险机构停发其伤残津贴的行为,故上诉人于2020年7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伤残抚恤金按原待遇执行,早已超过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2年起诉期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公司、周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公司、周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公司、周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4【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63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好栋于水清衣洁【审理法官】张好栋于水清衣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公司;周某;李某某【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公司周某李某某【当事人-个人】周某李某某【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曾晓敏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曾晓敏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曾晓敏【代理律所】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审判决认定人保市南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停运损失是否正确。

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停运损失是典型的间接损失,上诉人对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可以证明上诉人已经对包括停运损失在内的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具有免除赔偿责任地法律效力。

因此,周某的停运损失应由侵权人李某某承担,不应由上诉人承担,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127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变更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127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李某某赔偿被上诉人周某停运损失3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徐太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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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徐太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1【案件字号】(2020)皖02民终4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贺徐海军后伟【审理法官】李贺徐海军后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徐太梅;李锋【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徐太梅李锋【当事人-个人】徐太梅李锋【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钱玉洁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俞新建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钱玉洁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俞新建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钱玉洁俞新建【代理律所】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被告】徐太梅;李锋【本院观点】二审仅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同一审。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仅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一、关于应否按城镇标准计算徐太梅的残疾赔偿金问题,但其是居民家庭户,归属芜湖市市辖区鸠江区管理,针对此类情况,本地区早已统一裁判标准,一审法院判决按城镇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上诉人关于对徐太梅应按农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信息公开背景下的政府公共关系

信息公开背景下的政府公共关系

信息公开背景下的政府公共关系
善玉
【期刊名称】《北京档案》
【年(卷),期】2010(000)001
【摘要】@@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首次上升为法的高度.从<条例>实施至今一年半的情况看,很多学者十几年前就提出的包括公民的知情权、政府向民众公开信息是义务而不是职权、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等设想,不仅体现在我国的法制层面上,并且实实在在的进入了具体的实施层面.
【总页数】2页(P34-35)
【作者】善玉
【作者单位】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信息化背景下我国政府公共关系研究 [J], 王妍
2.国家治理新要求背景下的地方政府公共关系探究 [J], 姜露;
3.媒体融合背景下政府公共关系教学改革刍议 [J], 高萍
4.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政府公共关系问题的表现、原因及优化路径 [J], 付超
5.新媒体背景下政府公共关系的发展研究 [J], 苗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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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教师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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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善悦
【期刊名称】《党的生活(青海)》
【年(卷),期】2008(000)009
【摘要】送走难忘的过去,迎来期盼已久的2008奥运年,蓦然回首。

自己在改革开放的大道上已经徜徉了30个春秋。

回忆30年前的那段岁月,我不禁感慨万千。

【总页数】1页(P42)
【作者】保善悦
【作者单位】玉树州袁谦县东坝乡人民政府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451.6
【相关文献】
1.一路跋涉一路歌--记濮阳市第三中学教师路桂荣 [J], 刘艳霞
2.为教师发展设计,让每一个教师都成为好教师——以南京赤壁路小学校本研修工作设计方略为例 [J], 邓峻姣
3.教师教学信念的发展道路:走向开放还是保守?——师范生与在职教师的教师教学信念比较 [J], 黄磊;杨琳;李文昊
4.教师教学信念的发展道路:走向开放还是保守?——师范生与在职教师的教师教学信念比较 [J], 黄磊;杨琳;李文昊
5.文路·学路·教路——论阅读教学中课文、学生与教师三者思路的整合 [J], 熊成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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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运输合同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适用——以第三人侵权为视角

旅客运输合同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适用——以第三人侵权为视角

旅客运输合同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适用——以
第三人侵权为视角
洪东冬
【期刊名称】《消费导刊》
【年(卷),期】2009(000)014
【摘要】旅客运输合同中第三人侵权时会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现象,界定清楚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伤害的情况下,承运人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范围,对于在审判实践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页数】1页(P151-151)
【作者】洪东冬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法律系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网络购物纠纷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兼论民法中的加害给付制度[J], 舒智勇;胡沁熙
2.试论竞业限制中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处理--从用人单位利益保护反思我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 [J], 胡润珠
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及其精神损害赔偿——以个案为视角 [J], 陈新林
4.网络购物纠纷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J], 周洋静;张健
5.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法律适用 [J], 郑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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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八事变与“集体安全”在东亚的破产

一·二八事变与“集体安全”在东亚的破产

一二八事变与“集体安全”在东亚的破产
王勇;赵余跃
【期刊名称】《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24(49)3
【摘要】一·二八事变的爆发是日本对华盛顿体系的又一次挑衅。

事件发生后,英美两国政府内部就如何判定该事件的责任方展开激烈讨论。

为了制止战争,英美两国延续了划定“中立区”的方案。

该方案遭日本拒绝后,两国分别派出蓝普森和詹森赴沪调停,但收效甚微。

美国受制于经济危机和孤立主义势力的影响,欲拉拢英国,共同援引《九国公约》遏制日本。

英国囿于自身实力,只希望在国联的职能范围内行事,因此拒绝了美方的提议,“集体安全”最终破产。

英美先后三次调停此次事件的外交互动过程不仅体现出各国在华利益的复杂性,也充分暴露出“集体安全”和“大国一致”原则缺乏执行条件和机制的弊端。

【总页数】14页(P84-97)
【作者】王勇;赵余跃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264.31
【相关文献】
1.集体安全化与东亚地区网络安全合作
2.论"一·二八"事变期间国民政府对日政策——兼与"九·一八"事变对日政策比较分析
3.国际主义抑或人道主义:一·二八事变中
的上海扶轮社4.九一八至一·二八事变期间上海邮务工会抗日活动述论5.一·二八事变期间英国对日本的遏制与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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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职报告
尊敬的甘总:
您好!
我叫于媛媛,来自黑龙江省,毕业于江西服装学院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

2007年12月进入公司,现分配于市场部苏北区,担任营运指导工作。

现将我入职以来的工作总结及未来工作规划汇报如下:2007年12月进入公司,主要负责店铺陈列以及店员的培训工作。

从2008年11月开始涉及到店务管理方面,主要负责江苏地区自营店的店员、店长招聘,人员的工作安排、店铺内各项规章制度的拟定、管理日常事物以及落实完成本店的年度、季度、月度销售指标等。

2009年5月起,分配到苏北区,主要的工作职责为:区域内新开店的人员招聘以及人员的工作安排、日常管理、销售管理等。

在此期间曾被外派到山东、山西、甘肃等地参加金牌店长培训会,组织并担任店长陈列培训和现场实操的培训工作。

总结自己在这两年的工作--有不足之处,但我不断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问题,也通过公司同事与领导的帮助使我在工作中有了很大的提高。

能够熟练掌握专业技能并运用到实际的工作当中,我知道,自己在工作中还有不完善的地方,需在日后的工作中不断完善不断改进。

目前,公司的战略规划清晰、品牌定位精准;作为公司的一分子,我也信心倍增;对未来的工作我做了如下规划:
一、首先自我充电,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更快、更好
的运用到实际工作当中。

二、自我定位:我期望未来的工作重心是放在自营店的营运指导方面,
兼顾陈列以及店员的培训工作。

我希望能够在一个特定的区域内实事求是的进行店铺管理工作。

我对营运指导工作职责理解如下:
1、人员管理方面
(1)店员及店长的招聘,培养优秀的店长,做好人员的工作安排,分工明确,确保人员的仪容仪表良好,制服整洁统一。

(2)对新员工进行培训,让所有员工了解企业文化,掌握专业知识,端正服务态度。

并对老员工进行业务指导。

监督员工工作纪律,负责实施奖励与处罚制度,调整营业气氛,以调动工积极性。

(3)督促员工填写各类报表,监督审核收银员的工作,对员工进行公正的综合评估。

2、管理日常事物
(1)区域主管人员要监督并指导店长和店员的工作,因此,不但要知道店长、店员的工作内容,更要精通各项业务技能,这样才能对他们的工作提出问题或进行指导。

(2)落实完成本店的年度、季度、月度销售指标,留意市场动向及时反馈信息,提出合理的促销计划。

(3)维护好店内一切公共设施,确保店内工作有序进行,店铺形象完好。

(4)对所管辖区域内各店铺进行全方位的管理与指导,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5)对专卖店人员进行各类业务技术的培训,做好广告运用、促销
活动和售后服务的工作指导,并处理好顾客投诉。

(6)随时掌握区域内销售资金的运作情况,及各品牌在本区域的销售情况收集相关市场信息,为我公司提供最新市场信息。

(7)针对本区域内部份专卖店销售业绩不良因素,进行分析与研究对策。

(8)妥善处理顾客投诉,营业纠纷,注意维护品牌形象。

3、货品管理
(1)随时掌握所管辖片区各店铺内货品情况,对货品进行合理出样,做到整齐、美观、充足。

(2)了解店内库存情况,根据季节变化及时更换调节货品,依据实际销售情况进行补货。

(3)每天检查货品数量,做好帐、物的管理,核对每日进、销、存数量,确保准确无误。

(4)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统一价格促销计划与活动,掌握店铺销售动态,随时反映了滞销品与畅销品的情况。

4、培训工作—店长与店员
(1)店长是专卖店的重要支柱,作为店长要十分了解自己的职责范围和工作流程,以便于与上级领导和员工进行正常的沟通和合作,有计划的组织员工合理操作,提高办事效率。

(2)店员需注重自己的仪容仪表,掌握熟练的专业技巧,如:销售技巧,服务理念,陈列技巧等。

才能提高服务质量,建立良好的店内终端形象。

以上是我对未来工作的规划,同时也是我从事此工作以来对营运指导工作的浅薄理解。

我会在今后的工作中按照以上的工作职责去做好每一项公司分派的工作,按公司的统一标准管理每一个店铺,使我公司的自营店在形象及管理各方面都起到模范作用。

也恳请领导在工作中给予及时指导。

此致!
部门:市场营销中心
姓名:于媛媛
日期:2009.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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