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才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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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管人才原则,大力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切实加强人才项目管理,使人才工作任务具体化、责任明晰化、评价科学化、管理规范化、效果显著化,全面提升人才项目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整体水平,结合吉林省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在确定的时限内集合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加以完成,并能够产生一定经济社会效益的重要人才事项和活动。

第三条人才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 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人才效益相统一原则;

2. 坚持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原则;

3. 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原则;

4. 坚持定量管理、动态管理原则;

5. 坚持行政手段与市场化手段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全省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立项、备案并组织实施的人才项目。

第二章项目分类

第五条人才项目按属性分为重点项目、扶持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及省人才发展战略和规划,结合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组织实施的对经济社会发展起重要支撑作用、对人才工作有重大影响的人才项目;

扶持项目是指人才工作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年度立项指导计划确定给予资金、政策支持的人才项目;

一般项目是指各地各部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报人才工作管理部门备案的人才项目。

第六条人才项目按照内容分为五类:

1. 人才培养类:包括域内外人才培训、挂职锻炼、高端人才培养、各类紧缺人才培养、继续教育、创业培育等培养类项目;

2. 人才引进类:包括各种形式的智力引进、人才引进类项目;

3. 人才激励类:包括各类人才竞赛、评比、选拔、奖励等项目;

4. 人才服务类:包括人才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项目、人才数据库建设、为人才提供服务等项目;

5. 人才机制体制创新类:包括人才理论、人才政策创新及人才发展规划等课题研究项目。

未列入以上项目种类范围的,以及正常工作职责范畴之内的人才工作内容,不作为人才项目管理。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省级人才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人才项目的总体策划、宏观指导和管理。

第八条项目的组织管理采取各级人才工作管理部门逐级管理,以及各级人才工作管理部门与相对应的项目责任单位、项目协作单位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探索建立项目经理人制度。作为项目的负责人,项目经理人对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组成要素进行全方位管理,能够跨领域解决项目的复杂问题,与协作者一起高效率地开展工作,全面保证项目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

第十条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充分发挥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的作用,聘请专家参与人才工作规划、年度立项指导计划、立项论证、评估验收等有关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人才工作管理部门作为人才项目实施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人才项目年度立项指导计划,部署全年人才工作重点任务,指导各地各部门设立人才项目;

(二)组织项目申报审批,确定项目责任单位、项目协作单位,建立人才项目数据库;

(三)具体组织实施相关人才项目;

(四)会同财政部门研究拟定年度人才项目经费预算,监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五)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在人才、资金、政策、项目等方面的支持;

(六)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和跟踪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保障项目按进度正常进行;

(七)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对《吉林省人才项目计划书》(以下简称《项目计划书》)的内容进行修订和完善,提出项目的调整、终止及撤销意见;

(八)组织项目责任单位上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项目完成时,组织项目责任单位准备项目验收所需要的有关材料,对项目验收或延期申请提出处理意见;

(十)组织项目年度考核、结项验收、评比奖惩和情况汇总等工作;

(十一)对项目实施中取得的典型经验成果及时进行总结、宣传和推广。

第十二条项目责任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项目的进度要求完成《项目计划书》规定的任务;

(二)组织协作单位,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共同实施和完成项目;

(三)定期向人才工作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随时报告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四)负责组织提供项目验收所需要的有关材料,提交项目验收或延期申请;

(五)对项目实施管理中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果进行总结,并及时向人才工作管理部门汇报;

(六)配合、协助和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的检查督导。

第十三条项目协作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配合项目责任单位,按照项目进度要求,共同完成《项目计划书》规定的任务;

(二)每年定期向人才工作管理部门及项目责任单位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随时报告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三)负责组织提供项目验收所需要的有关材料;

(四)对项目实施中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果进行总

结,并及时报人才工作管理部门及项目责任单位;

(五)配合、协助和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的检查督导。

第十四条建立项目责任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负责人、承办人和联系人共同承担的责任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实行责任追究与考评奖惩挂钩。

第十五条把人才项目实施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作为考核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工作的一项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和调整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四章立项审批

第十六条项目立项审批一般包括五个基本程序:公开征集、组织申报与初审、项目论证、项目立项和签订《项目计划书》。

第十七条人才工作管理部门根据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意见,编制并发布人才项目年度立项指导计划,明确全年项目立项的重点方向、项目申报的具体方式及有关要求,公开征集项目。

第十八条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项目负责人在相关领域承担主要领导职务,具有理论政策水平和人才工作经验,具备完成项目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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