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
陈其刚、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其刚、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9【案件字号】(2020)甘01民终22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瑞芹冯诚邵云翮【审理法官】周瑞芹冯诚邵云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其刚;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陈其刚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其刚【当事人-公司】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其刚;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对于上诉人陈其刚称一审法院认定其失业金损失按照8个月计算(自2018年9月至申请仲裁之月2019年4月)不正确,其在一审过程中提出增加诉讼请求至24个月(至2020年9月),一审未予支持存在不当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为必须的前置程序,仲裁委员会依据陈其刚的仲裁申请计算至申请仲裁之月,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无不当,陈其刚在一审提出增加诉讼请求超出了其仲裁申请,于法无据,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合同过错证明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于上诉人陈其刚称一审法院认定其失业金损失按照8个月计算(自2018年9月至申请仲裁之月2019年4月)不正确,其在一审过程中提出增加诉讼请求至24个月(至2020年9月),一审未予支持存在不当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为必须的前置程序,仲裁委员会依据陈其刚的仲裁申请计算至申请仲裁之月,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无不当,陈其刚在一审提出增加诉讼请求超出了其仲裁申请,于法无据,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陈其刚要求铁路局缴纳失业期间医疗保险的仲裁请求,由于缴纳社保属于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处理并无不当;对于上诉人铁路局称陈其刚系长期旷工,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上诉请求,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关于“非本人原因中断就业"的情形中包括“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本案中铁路局向陈其刚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陈其刚符合非因本人原因中断就业的情形,故铁路局的该上诉理由于法无据。
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施办法(试行)-甘人社通〔2018〕79号
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施办法(试行)正文:----------------------------------------------------------------------------------------------------------------------------------------------------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施办法(试行)甘人社通〔2018〕79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施办法如下:一、关于程序方面1.对未经仲裁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2.劳动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劳动者对仲裁委员会准许撤回申请或按撤回申请处理的决定不服起诉的,视为劳动争议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因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委员会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后,申请人又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通知,申请人不服该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若当事人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同一事项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裁决、决定、通知,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经审查后前后两次申请仲裁事项属于不同事项,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仲裁裁决有数项内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仅就部分内容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事实的审查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应当对讼争的劳动争议事实进行全案审查,但对当事人双方诉讼请求中均未涉及的仲裁裁决内容,应在说理部分直接确认,并在判决文书中表述。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劳动合同6篇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劳动合同6篇篇1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劳动合同一、总则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人社厅”)制发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关系、明确劳动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和谐劳动关系,落实一岗双责,推进人才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劳动合同签订1. 劳动合同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平等、有约定、诚实信用的原则,采取书面形式。
2.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工作岗位、岗位要求等因素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3.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等。
4.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劳动关系的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等相关事项。
5. 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经劳动者确认并书面签字。
三、劳动报酬1.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劳动者的薪酬标准、发放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2.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3. 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享有的奖金、津贴、补贴、奖励等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
四、劳动时间和休息1.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加班情况等内容。
2. 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应当安排劳动者合理休息。
3. 劳动合同约定的加班工作,应当遵循国家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五、劳动保护1.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安全标准的工作环境。
2.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设备,并进行相关安全培训。
3.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情况。
六、劳动争议解决1. 劳动合同约定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一般应当走调解、仲裁、法院的程序,协商解决劳动纠纷。
2. 若劳动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调解,应有一个明确的调解组织机构,劳动合同争议调解工作由该组织来负责。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事厅关于《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织部分,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把这项改革摆在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要在统筹规划、制定方案、抓好试点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分级负责,稳步实施。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和活力,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目的、范围1.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2.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必须遵循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按照单位自主用人、职工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逐步建立起竞争、激励和制约相结合的用人机制。
3.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依法行使行政职能、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制的,可依照本办法执行。
二、聘用权限、条件及程序1.聘用各类人员,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人员计划,在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范围和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比例及岗位限额内,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2.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任用,可根据行业和单位实际,由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层领导成员,由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甘肃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于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于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6【案件字号】(2020)甘01民终28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清刘宝成谷元元【审理法官】杨清刘宝成谷元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甘肃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于某【当事人】甘肃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于某【当事人-个人】于某【当事人-公司】甘肃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栗作鹏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杨鹏彪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栗作鹏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杨鹏彪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栗作鹏杨鹏彪【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甘肃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问题为:一审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问题为:一审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劳动者社会保险及人事档案的转移事关劳动者继续就业的权利,档案关系及社会保险是劳动关系存续的重要标志,亦是劳动者享受各项劳动待遇的主要依据。
为保证劳动者的再就业权利及相关劳动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该条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及档案转移手续是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附随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为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转移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设定任何附加条件。
甘肃省劳动保护条例
甘肃省劳动保护条例劳动保护作为职业安全的重要领域,对劳动者及相关人员的安全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随着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保护也逐渐受到广泛的关注。
下文是甘肃省劳动保护条例,欢迎阅读!甘肃省劳动保护条例最新版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或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职业技术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依照本规定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参加劳动争议的协商、调解及仲裁活动;依法成立的其他团体或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劳动争议的协商、调解及仲裁活动。
职工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企业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以及外藉员工等全体人员。
第四条集体劳动争议以及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3名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1至3名代表参加协商、调解或仲裁活动。
第五条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自愿协商,着重调解,依法仲裁;(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及时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互相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除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情况外,当事人双方均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甘肃省调解工作办法(试行)
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提升调解组织工作效能和社会公信力,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央综治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6部委《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建立党委、政府领导、综治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导、工会、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机制,形成推动调解工作合力。
第三条本办法(试行)所称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是指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接受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申请,其调解员按照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聘用)合同约定,通过宣传教育、规劝疏导、民主协商的方法,促使争议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合意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
第四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市(州)、县(区、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二)乡镇(街道)依法设立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三)行业(商会、协会)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四)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五)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调解组织。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指导工作协调机制,省综治办、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积极配合,制定完善调解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指导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推动辖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开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甘肃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甘肃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3.27•【字号】甘政办发[1998]17号•【施行日期】1998.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甘肃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1998年3月27日甘政办发〔1998〕17号)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省人事厅关于《甘肃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量大面宽,任务艰巨。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把这项改革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制定方案,抓好试点,分类实施,稳步推进,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甘肃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为加快我省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目标任务1、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在现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出发,按照政事分开、分类管理的要求,以有利于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有利于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和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和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为目的,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充满生机活力的人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基本思路。
通过改革,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要有别于党政机关,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再用行政级别来确定;根据各类事业单位职能、经费来源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建立符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制度,扩大用人自主权,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有效地引入激励竞争机制,把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真正搞活。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8•【字号】甘政办发[2005]122号•【施行日期】2005.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22号2005年10月18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结合实际,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稳步实施,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与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一)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是指聘用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二)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度,必须遵循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单位自主聘任、个人自主择业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员聘用制度实施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8.08•【文号】人发[1997]71号•【施行日期】1997.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7]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人事部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单位和个人依法行使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第四条处理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人事部设立人事仲裁公正厅,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可以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人员担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与管理等日常工作,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甘肃劳动合同实施条例
甘肃劳动合同实施条例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合同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履行完合同义务为止。
协议方信息用人单位(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者(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内容聘用及岗位1.1 聘用职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 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4 岗位职责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期限2.1 合同类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2.2 合同开始日期:2.3 合同结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适用)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3.1 工作时间:(工作日、每日工作时数等)3.2 休息休假:(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3.3 轮班制度(如适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薪资及福利4.1 薪资标准:(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等)4.2 薪资支付方式:(支付周期、支付方式等)4.3 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社保、住房公积金、其他福利)劳动保护及职业培训5.1 劳动保护措施:(安全生产、健康保护等)5.2 职业培训安排:(培训内容、时间、费用等)劳动合同变更与终止6.1 合同变更: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条款,变更内容应书面记录。
王国霞、甘肃华辰大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国霞、甘肃华辰大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1【案件字号】(2020)甘01民终40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谷元元白丽娟李文军【审理法官】谷元元白丽娟李文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国霞;甘肃华辰大厦有限公司【当事人】王国霞甘肃华辰大厦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国霞【当事人-公司】甘肃华辰大厦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马瑛甘肃法翔(兰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瑛甘肃法翔(兰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瑛【代理律所】甘肃法翔(兰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国霞【被告】甘肃华辰大厦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华辰大厦举证证据一,因其就一审判决确认的经济补偿金金额未提出上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不予审查,证据二关于社会保险的缴费情况亦不属于本案中人民法院审查的范畴,故该两组证据均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依法不予采信。
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1.2017年12月31日双方间的劳动关系是否终止;2.王国霞诉请待岗工资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3.王国霞诉请华辰大厦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因双方均认可上述《劳动合同书》系华辰大厦为王国霞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补签,实际并未履行,而且约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故双方不存在延续劳动合同的合意,王国霞与华辰大厦之间不成立无固定。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1.2017年12月31日双方间的劳动关系是否终止;2.王国霞诉请待岗工资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3.王国霞诉请华辰大厦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关于劳动关系应否终止,双方于2017年5月3日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12月31日止,且约定“合同签订后,甲方(华辰大厦)在6个月不能恢复正常营业,将在合同期满前30天通知乙方(王国霞),无条件终止本劳动合同”。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公布日期】1998.06.18•【字号】甘价费[1998]125号•【施行日期】199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第一审普通程序正文甘肃省物价局关于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1998]125号)兰州仲裁委员会:你委《关于仲裁案件受理费收取标准的请示》(兰仲[1998]1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的规定,同意你委在受理仲裁案件时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用。
考虑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现将仲裁案件受理费标准批复如下: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争议金额(人民币元)收费比例(标准)(人民币元)1000元以下的部分40-80元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4%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3%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2%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1%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0.8%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0.5%你委按上述收费标准在兰州市物价局办理《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后,亮证收费。
按国务院《收费办法》规定,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
要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公告。
严格收费管理,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省内按《仲裁法》规定审批设立的仲裁委员会收取仲裁案件受理费也按本批复规定执行。
本批复自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
张掖市三益化工外贸有限公司、吕育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掖市三益化工外贸有限公司、吕育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甘肃省张掖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张掖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0【案件字号】(2020)甘07民终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海全张文清高彩虹【审理法官】杨海全张文清高彩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掖市三益化工外贸有限公司;吕育斌【当事人】张掖市三益化工外贸有限公司吕育斌【当事人-个人】吕育斌【当事人-公司】张掖市三益化工外贸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朱世文甘肃森瑞律师事务所;强继存甘肃金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世文甘肃森瑞律师事务所强继存甘肃金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世文强继存【代理律所】甘肃森瑞律师事务所甘肃金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掖市三益化工外贸有限公司;吕育斌【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撤诉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法院调解反诉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据此,单位及其职工有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失业人员有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同时,《甘肃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为失业人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2倍;第十四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张生英、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生英、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5【案件字号】(2021)甘01民终45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瑞莲刘桂刚杨亚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生英;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张生英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张生英【当事人-公司】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成颖宁夏嘉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成颖宁夏嘉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成颖【代理律所】宁夏嘉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生英【被告】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补充查明,2019年2月28日,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甘04民终98号民事判决,判决:张生英与建投土木公司之间在张生英的工伤认定中适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规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关于张生英主张的工伤医疗费1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的问题。
经查,建投土木公司在一审期间对张生英工伤医疗费196元和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无异议,二审期间提出异议,因建投土木公司未上诉,故本院不做处理。
因此,一审判决建投土木公司向张生英支付工伤医疗费196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正确。
关于住院期间的护理费问题。
本案中,因张生英没有提交住院期间产生护理费的相关证据,且医院的出院记录单上也未记载需要护理。
故本院对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张生英停工留薪期时间认定的问题。
甘肃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条例
甘肃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条例甘肃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加强聘用合同的管理,保障劳动者权益,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依法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遵守聘用合同的原则和义务。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公开招聘人材,遵守招聘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聘用合同应明确约定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薪资待遇、工作时间等内容,确保劳动者的权益。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聘用合同,并签署双方意见。
第七条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聘用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1.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达到解除合同的条件;2. 双方达成协议解除合同;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解除聘用合同前应提前一个月向对方书面通知。
第十条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章劳动者权益保护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作条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拖欠工资。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保障其享受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辱骂或者虐待劳动者。
第十五条劳动者有权向事业单位提出工作环境改善的要求,并有权拒绝违法违规指令。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争议解决第十六条聘用合同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商议解决,商议不成的,可依法提起劳动争议调解或者仲裁。
第十七条劳动者对不当解除聘用合同的,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聘用合同争议期间,劳动者享有劳动待遇不变的权益。
附件:1. 《劳动合同法》2.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 《甘肃省人材招聘管理规定》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争议解决等方面的法律。
陈国军、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国军、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3【案件字号】(2021)甘02民终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怡李群白丽萍【审理法官】黄怡李群白丽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国军;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陈国军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国军【当事人-公司】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袁小丽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殷剑宏甘肃殷剑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袁小丽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殷剑宏甘肃殷剑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袁小丽殷剑宏【代理律所】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甘肃殷剑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陈国军;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陈国军在建投公司嘉峪关分公司尚未成立时,自2001年4月起即在建投公司工作,至2018年10月,已工作18年之久,劳资关系较为稳定,现无证据证实陈国军2018年4月至6月期间收到的以“中间业务”名义支付的工资,以及2018年7月至11月期间收到的蔡金堂支付的工资,系陈国军与建投公司因用工关系变更而由新的用工主体发放的工资。
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判令建投公司支付二倍赔偿金,以认定陈国军与建投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因建投公司违法解除为前提。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明力证据不足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陈国军辨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对陈国军的部分判决事项正确,请求二审查明情况,驳回建投公司的上诉请求。
仲裁阶段,已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上诉人没有起诉,上诉人称与陈国军形成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和我国法律规定相悖。
甘肃省文县临江鑫源矿业有限公司、蔡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文县临江鑫源矿业有限公司、蔡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甘肃省陇南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陇南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10【案件字号】(2022)甘12民终2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庞红霞朱晓剑王刚【审理法官】庞红霞朱晓剑王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甘肃省文县临江鑫源矿业有限公司;蔡某【当事人】甘肃省文县临江鑫源矿业有限公司蔡某【当事人-个人】蔡某【当事人-公司】甘肃省文县临江鑫源矿业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甘肃省文县临江鑫源矿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企业从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包括试用期,上诉人上诉称蔡某试用期受伤,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意见明显不能成立。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企业从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包括试用期,上诉人上诉称蔡某试用期受伤,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意见明显不能成立。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故停工留薪期为因工伤暂停工作的期间,上诉人上诉称蔡某治疗结束后,给蔡某安排工作,蔡某拒绝接受。
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所提不应承担停工留薪工资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
上诉人上诉称已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费6018元,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不予采信。
上诉人上诉要求蔡某返还回温州治疗花费5000元交通费,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花费存在,并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交通费由用人单位负责,故不能成立。
上诉人还提出要求蔡某返还出院后的生活费,住宿费等费用,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并且其该主张属另一法律关系,不予支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4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4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有效预防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矿山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加快建立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严格落实企业工资支付主体责任(一)明确责任主体。
各类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有主体责任,要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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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争议,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按照国家规定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工资、辞职、辞退、履行聘(任)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人事争议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人事争议仲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仲裁机构第五条省和市州、县区市按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由人事行政部门、用人单位的代表、聘(任)用人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是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仲裁委员会分别由省和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组建。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选聘,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管辖范围内人事争议的仲裁;(二)领导、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三)研究处理重大、疑难的人事争议案件;(四)决定仲裁员的聘任和解聘。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名称、办公场所;(二)有必要的经费;(三)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四)有组织规则、办案规则、仲裁庭规则、仲裁员守则等规章制度。
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办案规则、仲裁庭规则、仲裁员守则,由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统一制定。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政府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学者、律师担任专、兼职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在执行公务时具有与专职仲裁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
第三章管辖第九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一)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工资、辞职、辞退、履行聘(任)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二)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工资、辞职、辞退、履行聘(任)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以及虽没有签订书面聘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聘用关系满1年后发生的人事争议;(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第十条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人事争议案件:(一)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省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二)由省人事厅直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三)在省民政厅登记或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聘(任)用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四)中央在甘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五)跨市州的人事争议案件;(六)当事人的人事关系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在本省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案件。
第十一条市州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人事争议案件:(一)市州各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市州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二)由市州人事局直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三)在市州民政局、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聘(任)用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四)跨县区市的人事争议案件。
第十二条县区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除省、市州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案件以外的人事争议案件。
第十三条各级仲裁委员会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人事争议案件,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市州、县区市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其管辖的重大、疑难人事争议案件提请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处理。
市州、县区市仲裁委员会因人事争议管辖发生异议时,由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第四章仲裁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被申请人人数递交仲裁申请书副本。
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在7日内将决定受理的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在7日内将不予受理的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仲裁委员会收到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后,在7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或者未按期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七条对于已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以下情况,决定由仲裁庭主持或者由1名仲裁员独任主持案件的仲裁:简单案件由独任仲裁员仲裁;其他案件由仲裁庭仲裁。
仲裁庭对重大或疑难的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十八条决定由仲裁庭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在案件受理之日起7日内组成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
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指定其中1名担任首席仲裁员,主持人事争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并由书记员记录。
首席仲裁员由专职仲裁员担任。
当事人双方可各选择1名仲裁员,不选择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指定。
第十九条仲裁过程中,申请人变更、补充仲裁请求或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十条仲裁庭在仲裁前,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予以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做出裁决。
第二十一条人事争议仲裁应当开庭审理。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或者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仲裁庭认为不宜开庭的,由仲裁庭书面仲裁。
仲裁庭应于开庭前5日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和被申请人的答辩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
仲裁庭在开庭审理人事争议案件时,应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经过质证认定的证据,方可作为仲截的依据。
当事人有权在仲裁过程中进行辩论。
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二十三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经仲裁庭核验属实的,当庭补正。
第二十四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做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仲裁庭在做出裁决之日起5日内制作裁决书。
裁决书由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书记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及时送达。
第二十六条仲裁庭审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七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对回避申请须及时做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和被申请回避人,重新约定仲裁时间和指定仲裁员。
第二十八条仲裁庭在审理人事争议案件时有权调阅当事人的档案,有权调取与争议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作人员及仲裁员对调查人事争议案件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五章执行与监督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如对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起诉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仲裁委员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仲裁裁决:(一)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二)裁决所依据的证据不真实的;(三)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四)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经仲裁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撤销原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对撤销的原仲裁裁决,需要重新仲裁的,应另行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予以批评教育;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可以提请当事入主管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三)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与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构成人身威胁及事后进行打击报复的。
对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当事人或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仲裁委员会提请有关机关和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仲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予以解聘,并由其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当事人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