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甘建招〔2011〕6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省房屋建筑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化水平,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降低招标投标成本,保证评标质量和效率,健康有序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即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平台.第二章电子标书基本要求第五条建设工程电子标书是指电子招标文件和电子投标文件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各种文件,电子标书是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按照统一要求,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生成的GEF格式的电子文件.第六条各单位使用的“电子标书生成器”加密锁具有唯一性,仅限在该单位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不得相互转让和借用。
第七条电子标书的制作和提交须符合以下要求:(一)电子标书制作时应当按规定建立目录并分级,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
(二)为了保证电子标书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标书应加盖电子印章(含有CA数字证书)并进行固化处理。
(三)电子标书制作完成后,将GEF格式的电子标书文件刻录到光盘并复制到U盘中,提交的各种介质中只能存放一份电子标书文件,不能有其它任何文件,并注意查杀电脑病毒。
(四)电子标书提交前均须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中的标书检查工具对光盘和U盘里的电子文件进行预检查,生成10位检查码.(五)光盘表面使用油性笔将项目名称、招标项目备案编号、单位名称、10位检查码等信息填写在光盘上。
第八条电子招标文件制作具体要求如下:(一)完整的电子招标文件分为招标文件文字部分、评标参数部分、XML 清单数据三部分。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甘建招〔2011〕6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省房屋建筑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化水平,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降低招标投标成本,保证评标质量和效率,健康有序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即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平台。
第二章电子标书基本要求第五条建设工程电子标书是指电子招标文件和电子投标文件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各种文件,电子标书是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按照统一要求,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生成的GEF格式的电子文件。
第六条各单位使用的“电子标书生成器”加密锁具有唯一性,仅限在该单位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不得相互转让和借用。
第七条电子标书的制作和提交须符合以下要求:(一)电子标书制作时应当按规定建立目录并分级,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
(二)为了保证电子标书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标书应加盖电子印章(含有CA数字证书)并进行固化处理。
(三)电子标书制作完成后,将GEF格式的电子标书文件刻录到光盘并复制到U盘中,提交的各种介质中只能存放一份电子标书文件,不能有其它任何文件,并注意查杀电脑病毒。
(四)电子标书提交前均须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中的标书检查工具对光盘和U盘里的电子文件进行预检查,生成10位检查码。
(五)光盘表面使用油性笔将项目名称、招标项目备案编号、单位名称、10位检查码等信息填写在光盘上。
第八条电子招标文件制作具体要求如下:(一)完整的电子招标文件分为招标文件文字部分、评标参数部分、XML 清单数据三部分。
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
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9.14•【字号】甘建价[2004]324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甘建价[2004]324号2004年9月14日)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等法律、法规及«计价规范»,制订«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在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中,按照«计价规范»要求,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凡本省境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修缮工程,均应执行本办法。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占总投资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本办法。
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若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第四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提供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
但保金额按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甘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管理,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具体负责实施。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汇编》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汇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1.05•【字号】甘建价〔2018〕518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汇编》的通知甘建价〔2018〕518号各市、州建设局,甘肃矿区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为适应我省建筑市场造价管理的需要,如实反映当前建筑市场材料价格水平,满足全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的编制工作,根据甘建价〔2017〕72号文要求,我厅组织全省各地区对2012年全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将各地区制定的建设工程地区材料预算价格统一汇编成《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汇编》(分含税价格和除税价格),予以印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汇编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是编制全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基价、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竣工结算、确定施工发包承包合同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办理工程造价鉴定等内容的依据,也可作为企业投标报价的参考。
二、本汇编未列十四个市、州和甘肃矿区所辖其他各县、区的材料预算价格,由各市、州建设局(建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分含税材料预算价格和除税材料预算价格。
四、本汇编印发后,各市、州不再另行印发地区价格单行本,全省统一按汇编价格执行。
五、本汇编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公开。
六、本汇编自2018年7月1日起生效,与新颁定额地区基价配套执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1月5日附件1: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汇编(含税价格)附件2:甘肃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汇编(除税价格)。
2020年甘建价[2013]585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
甘建价[2013]585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甘建价[2013]585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甘建价〔2013〕585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兰州新区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规范,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以下文件:1、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6]443号);2、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7]435号);3、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8]97号);4、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甘建价[2009]358号);5、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10]286号);6、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11]514号);7、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机械费的通知》(甘建价[2012]94号)。
二、原有规定与本定额不一致的,按照本定额规定执行。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0月31日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第一章总说明一、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规范,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各市、州建设局,甘肃矿区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经济权益,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二O一O年十二月四日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经济权益,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已取得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根据国家或省、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计价办法及有关计价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浮2%确定的工程最高限价。
第四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一)《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及《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四)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工程量清单及补充文件;(五)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六)本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预算价格、指导价格或市场价格信息;(七)其他相关资料。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09.07
•【字号】甘建发[2018]427号
•【施行日期】2018.09.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
法》的通知
甘建发[2018]427号
各市州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勘察设计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结合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我厅制定了《甘肃省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积极稳妥做好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建立工作,设立施工图审查机构过渡期,过渡期从2018年9月7日至2019年3月31日止。
过渡期内,原有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原认定的业务范围和类别开展审查业务。
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7日。
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甘建重[2002]83号
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2年4月1日甘建重[2002]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依法建设,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本省范围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构筑物等工程(含小区建设项目、专业工程中的房建工程和房屋装修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县城以上城市规划管理区内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供水工程、排水工程、道路桥隧工程、公共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供热工程、燃气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
第三条凡在本省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分工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设程序,并不得超越建设程序。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要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实施。
㈠立项。
项目建议书阶段,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房屋建筑工程、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房建小区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甘建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甘建价[2009]358 印发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于2009年9 月9 日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0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以下文件:1、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暨费用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4]323 号);2、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6]443 号);3、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7]435 号);4、原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8]97 号);1 5、原省建设厅关于甘肃省工程规费项目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计算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7]83 号)。
二、自2009年10 月 1 日起,现行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地区基价中的人工单价按照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4]125 号)中“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1.528 计算,并计入直接工程费。
三、原有规定与本定额不一致的,按照本定额规定执行。
四、本定额从2009年10 月1 日起执行。
已办理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0 九年九月九日 2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 3 目录一、总则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表三、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四、不可竞争性反弹建设程序五、工程费用标准及有关规定(一)措施项目费取费标准(二)间接费(企业管理费)计取标准(三)利润计取标准(四)规费计取标准(五)税金计取标准六、适用说明七、的内容八、有关说明九、工程类别的划分4 一、总则(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原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 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
健全制度创新手段努力探索建设工程招投标防治腐败有效办法
找 准切 人点 和 突破 口,通 过制度 创新 ,加 大违 法违 纪 的成 本 ,有效 遏 制 了招 投 标各个 环 节腐 败行 为 的
9
建 筑 市 场 与 招 标 投 标 52 1 /0 l
发生 。
3 、调 整 投 标 资格 审查 方 式 ,适 当限制 招 标 人
确 定投 标人 的权 利 ,杜 绝排 斥 潜在投 标人 行 为
( )推行 电子 投标及 计 算机 辅助 评标 二
结合 我 省实 际 ,我省招 投标 信息 化管 理采 取分
三 步走 的规 划 : 一步推 行 电子招标 文 件 , 0 9年 第 20
下 半年 已开 发完成 《 甘肃 省房 屋建筑 和 市政基 础设 施 工程标 准施 工招 标 文件 》 其应用 软 件 , 0 及 21 1年 在 全省 推广使 用 。第 二步 推行 电子投 标及 计算 机辅
一
省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 清单招标 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 》 《 、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 础 设施 工程 招标 投标 资格 审查 管理 办法 》 。 这些 制度 的建 立 和完善 ,很 好 地保证 了招投标 活动 依法 进行 ,促 进 了公 平 、公 正竞 争 。近年来 , 依法查 处 围标 、串标 、弄虚 作假 等违 法违 规行 为 5
( )实现招 标 文件 电子化 一
网络 远 程 异 地 评 标 及 远 程 监 控 是 克 服 当前 招 投标 活动 中一 些顽 疾 的有效 手段 之一 。通 过构 建全
甘建建 文评标办法
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甘建建[2006]230号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甘建建[2006]230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规范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定标活动,我厅制定了《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定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5】10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定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四条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三分之二的评标专家,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政府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工程造价师不得少于3名)。
招标人推荐的三分之一专家,应当是具有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称的人员。
专家抽取工作可在开标时同时进行。
因技术特殊的工程,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实后,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五条开标前,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或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不能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的。
《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计取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计取管理规定》的通知甘建价[2009]406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规费的计取,保障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等法规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计取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计取管理规定》二○○九年十月十五日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计取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规费的计取,保障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等法规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项目和装饰装修工程的规费和不可竞争费用的计取及管理。
凡承担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建筑业企业,应持《甘肃省建筑业企业费用标准证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
第三条规费是指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和计取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不可竞争的费用。
包括: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劳动保险补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企业可持续发展基金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费用。
规费应当在工程总价中单独列项,并按照核定标准足额计取。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规费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费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建建〔2019〕158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建建〔2019〕158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监管,依法正确履行好监管职责,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大行业乱象整治力度,不断推动我省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规模标准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要求执行。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招标范围,不得随意提高招标门槛,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所属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受理招投标过程中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简化招投标备案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正式立项前,自行决定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活动,同时需承担因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失败的风险。
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标备案时不再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只需提供建设资金已落实承诺书。
施工招标备案不再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作为备案要件。
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纸质招标文件以及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授权委托代理人实行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担任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招标投标活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2•【字号】甘政办发[2005]109号•【施行日期】2005.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0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九月二日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方案)、施工、装饰装修、建设监理、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和材料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及安装工程和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有形建筑市场设立及运行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日常工作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管理机构”)负责。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及其防治手册》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及其防治手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0.31•【字号】甘建工〔2018〕508号•【施行日期】2018.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及其防治手册》的通知甘建工〔2018〕508号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为响应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继续深入开展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治理,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由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单位编写了《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及其防治手册》(以下简称防治手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做好宣传和实施工作,同时就宣传实施工作提出如下几点要求:一、以贯彻实施防治手册为契机,深入推进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防治手册积极响应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及《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对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推进工程质量提升行动深入开展,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要结合工程质量提升行动,以贯彻落实防治手册为契机,继续深入推进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工作。
二、统筹学习宣贯,同步贯彻实施近年来,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升,但一些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仍不同程度的存在。
防治手册针对常见问题所表现出的现象、形成的原因、防治的措施进行了专业而详实的阐述,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要组织相关施工技术人员,认真学习防治手册,全面掌握防治手册的内容,同时,要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建质〔2018〕95号),统筹安排宣贯实施工作,以《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作为指导文件,防治手册作为实施细则,同步学习,同步贯彻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甘肃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甘肃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1.03.04
•【文号】建办市函〔2021〕96号
•【施行日期】2021.03.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甘肃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
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
建办市函〔2021〕96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申请调整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请示》(甘建办〔2021〕44号)收悉。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我部对你省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无不同意见。
请你厅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监督检查
力度,严厉打击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建筑市场秩序。
实施过程中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3月4日。
甘建价2013585号文甘建价[2013]585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
⽢建价2013585号⽂⽢建价[2013]585号⽢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肃省建。
⽢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件⽢建价〔2013〕585号⽢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肃省建筑安装⼯程费⽤定额》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兰州新区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程造价咨询单位:为规范建设⼯程造价计价⾏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程造价,根据《⽢肃省建设⼯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程⼯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程⼯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规范,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程费⽤项⽬组成》(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肃省建筑安装⼯程费⽤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以发布,⾃2014年1⽉1⽇起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施⾏之⽇起,停⽌执⾏以下⽂件:1、建设厅《关于调整⽢肃省建设⼯程⼈⼯单价的通知》(⽢建价[2006]443号);2、建设厅《关于调整⽢肃省建设⼯程⼈⼯单价的通知》(⽢建价[2007]435号);3、建设厅《关于调整⽢肃省建设⼯程⼈⼯单价的通知》(⽢建价[2008]97号);4、建设厅《关于印发<⽢肃省建筑安装⼯程费⽤定额>的通知》(⽢建价[2009]358号);5、建设厅《关于调整⽢肃省建设⼯程⼈⼯单价的通知》(⽢建价[2010]286号);6、建设厅《关于调整⽢肃省建设⼯程⼈⼯单价的通知》(⽢建价[2011]514号);7、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程机械费的通知》(⽢建价[2012]94号)。
⼆、原有规定与本定额不⼀致的,按照本定额规定执⾏。
附件:⽢肃省建筑安装⼯程费⽤定额⽢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0⽉31⽇附件:⽢肃省《建筑安装⼯程费⽤定额》第⼀章总说明⼀、为规范建筑⼯程造价计价⾏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程造价,根据《⽢肃省建设⼯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程⼯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程⼯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规范,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程费⽤项⽬组成》(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肃省建筑安装⼯程费⽤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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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招标代理机构:现将《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月日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定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遵照国家和本省现行计价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并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第五条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
工程量清单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六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有关规定。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招标控制价。
第七条投标文件由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组成。
一、技术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二)项目管理机构;(三)施工能力和施工业绩证明材料。
二、商务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投标报价文件第八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四、不能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的。
第九条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不含5人)以上单数,其中三分之二的评标专家,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造价工程师不得少于3名)。
招标人推荐的三分之一专家,应当是具有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称的人员。
专家抽取工作可在开标时同时进行。
特殊项目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难以胜任的,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确认后,招标人可根据工程项目专业需要确定评标专家。
第十条评标时,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技术标进行评审和复核(包括投标文件中的业绩证明材料文件和证书证件原件的查验),技术标评审合格者,方可评审商务标。
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再评审其商务标。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一、无投标人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法人公章不一致或者法定代表人印章不一致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五、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负责人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与备案登记或者与资格审查通过不一致的;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协议书的;七、投标人的总报价或者各清单项目合价之和超出招标控制价的;八、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有效电子版投标报价文件的;九、投标人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未加盖注册或登记在本企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印章和签字的;十、投标人的总报价、各清单项目合价、综合单价及材料单价相互之间计算关系矛盾,口径不一,影响各项评标指标的计算,致使评标委员会无法正常评审的;十一、投标人擅自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或者删除的;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投标报价按以下七个项目评分,总分为100分。
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A 48分二、措施项目清单报价B 22分三、其他项目清单报价C 2分四、规费清单报价D 1分五、税金清单报价E 1分六、综合单价F 20分七、主要材料单价G 6分投标报价得分=A+B+C+D+E+F+G评分计算结果均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四舍五入。
第十三条投标报价评分按以下方法计算。
其中评标指标中的浮动点是指在开标时由招标人当众随机抽取,浮动点设置为:%、%、1%、%、%、%。
第十四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A:满分48分一、评标指标评标指标以各投标人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值,在基准值+5%~-7%(包括+5%、-7%)范围内,再进行二次算术平均计算,并采用已抽出的浮动点,计算得出评标指标。
评标指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二次算术平均值/(1+浮动点值)。
二、评分计算各投标报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与评标指标相比,每向上浮动%扣1分;每向下浮动%扣1分。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得分:A=48-[│p - p a│/ p a]×(k/r)其中:p a—评标指标p—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k—扣减分值k=1r—报价扣减百分比r=%第十五条措施项目清单报价B(分为措施项目清单报价I和Ⅱ):满分22分一、措施项目清单报价I 安全文明施工费(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施工等)B1:满分2分安全文明施工费(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施工等)为不可竞争费。
投标人应当按国家和本省现行的有关计价规定正确足额计取。
(一)评标指标评标指标以各投标报价中措施项目清单报价I的项目合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指标。
(二)评分计算各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与评标指标相比在±10%以内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二、措施项目清单报价Ⅱ(除措施项目清单报价I以外的项目)B2:满分20分(一)评标指标评标指标以各投标报价中措施项目清单报价Ⅱ的项目合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值,在基准值的+5%~-7%(包括+5%、-7%)范围内,再进行二次算术平均计算,并采用已抽出的浮动点,计算得出评标指标。
评标指标=措施项目清单报价Ⅱ的二次算术平均值/(1+浮动点值)。
(二)评分计算各投标报价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Ⅱ的项目合价与评标指标相比,每向上浮动%扣分,每向下浮动%扣分。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Ⅱ得分B2=20-[│n - n a│/ n a]×(k/r) 其中:n a—评标指标n—措施项目清单报价Ⅱk—扣减分值(当n - n a﹤0时,k=;当n - n a﹥0时,k=r—报价扣减百分比r=%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得分B=B1+B2。
第十六条其他项目清单报价(总承包服务费)C:满分2分一、评标指标评标指标以各投标报价中总承包服务费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值,在基准值的+5%~-7%(包括+5%、-7%)范围内,再进行二次算术平均计算,并采用已抽出的浮动点,计算得出评标指标。
评标指标=总承包服务费二次算术平均值/(1+浮动点值)。
二、评分计算各投标报价中总承包服务费与评标指标相比,每向上浮动%扣分,每向下浮动%扣分。
其他项目清单报价C=2-[︱(q - q a)︳/ q a]×(k/r)其中:q a—评标指标q—总承包服务费k—扣减分值k=r—报价扣减百分比r=%第十七条规费清单报价D:满分1分按现行有关计价依据规定的标准列入即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第十八条税金清单报价E:满分1分按现行有关计价依据规定的标准列入并以其相应报价正确足额计取即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第十九条综合单价F:满分20分评标系统自动抽取在投标报价中综合单价乘以工程量合价大的前50项综合单价进行评审,如工程量清单中清单项目或综合单价数量少于50项时,全部评审。
一、评标指标评标指标以各投标报价中抽取的每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值,在基准值+5%~-7%(包括+5% -7%)范围内,再进行二次算术平均计算,并采用已抽出的浮动点,计算得出评标指标。
评标指标=抽取的每项综合单价的二次算术平均值/(1+浮动点值)。
二、评分计算(一)每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值=20/t( t为确定的评审综合单价的数量);(二)各投标人报价中的每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评标指标+5%~-7%(包括+5%、-7%)范围以内的得满分;范围以外的不得分。
综合单价得分E=Σ抽取的每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得分第二十条主要材料设备单价G:满分6分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要求依据投标人提供的主要材料(设备)明细及价格表,由评标系统自动抽取材料或设备单价大的前30项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和招标文件中规定暂估价的材料设备除外)进行评审,如材料设备数量少于30项时,全部评审。
一、评标指标评标指标以所有投标报价中抽取的材料设备单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值,在基准值+5%~-7%(包括+5%、-7%)范围内,再进行二次算术平均计算,并采用已抽出的浮动点,计算得出评标指标。
评标指标=抽取每项主要材料设备单价的二次算术平均值/(1+浮动点值)。
二、评分计算(一)每项主要材料设备单价分值=6/y(y为评审材料设备的数量);(二)所有投标报价中的主要材料单价在评标指标+5%~-7%(包括+5%、-7%)范围以内的得满分,范围以外的不得分。
主要材料单价得分F=Σ抽取的每项主要材料设备单价得分。
第二十一条投标报价的总报价与合价书写表述不一致的,按以下原则确认:一、投标报价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二、综合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汇总后与合价不一致的,以综合单价与工程量的正确乘积修正合价;若综合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先修正综合单价,再修正合价;三、投标报价的各组成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及税金清单)合价与总报价不一致的,以各组成部分合价为准,修正总报价;四、修正后的投标总报价、合价及综合单价等,经投标人同意后,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若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按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施工能力、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扣分:一、施工能力扣分(一)投标的项目经理未承担过同类工程(指房屋建筑或市政工程,以近三年备案施工合同原件和中标通知书原件为依据)者扣分;(二)投标的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达不到中级(包括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者扣分;(三)拟投入的机械设备达不到工程施工要求者扣分;(四)施工的主要技术工种安排不合理,不能满足施工要求者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