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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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实施对工程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评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合理低价法。

工程施工技术难度较大,工期一年以上且招标人对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有特殊要求的,提倡选择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具有通用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工期一年以下且招标人对其技术和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提倡选择合理低价法。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合理选择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六条评标活动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评标准备。

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方法和评审表格、投标文件基础数据整理分析。

初步评审。

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算术错误修正、判定废标情形等。

详细评审。

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格折算、技术方案可行性评审等。

澄清说明或补正。

推荐中标候选人和直接确定或随机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清标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的基础性数据整理和分析。

包括:投标文件可能存在的对招标文件理解的重大偏差、雷同等明显异常情形;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单价或合价遗漏、不平衡报价;评审所需其他数据的采集等,并整理形成清标成果,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提供依据。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5〕109号)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定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遵照国家和本省现行计价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并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第五条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

工程量清单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六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执行《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招标控制价应于开标日期前七个工作日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或当地的建设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投标文件由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组成。

一、技术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二)项目管理机构;(三)施工能力和施工业绩证明材料。

二、商务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投标报价文件。

第八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四、不能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的。

甘肃省评标办法

甘肃省评标办法

甘肃省评标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6)230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规范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定标活动,我厅制定了《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甘肃省建设厅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定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5】10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定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四条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三分之二的评标专家,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政府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工程造价师不得少于3名)。

招标人推荐的三分之一专家,应当是具有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称的人员。

专家抽取工作可在开标时同时进行。

因技术特殊的工程,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实后,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五条开标前,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或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不能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的。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甘建招〔2011〕6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省房屋建筑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化水平,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降低招标投标成本,保证评标质量和效率,健康有序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即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平台。

第二章电子标书基本要求第五条建设工程电子标书是指电子招标文件和电子投标文件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各种文件,电子标书是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按照统一要求,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生成的GEF格式的电子文件。

第六条各单位使用的“电子标书生成器”加密锁具有唯一性,仅限在该单位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不得相互转让和借用。

第七条电子标书的制作和提交须符合以下要求:(一)电子标书制作时应当按规定建立目录并分级,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

(二)为了保证电子标书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标书应加盖电子印章(含有CA数字证书)并进行固化处理。

(三)电子标书制作完成后,将GEF格式的电子标书文件刻录到光盘并复制到U盘中,提交的各种介质中只能存放一份电子标书文件,不能有其它任何文件,并注意查杀电脑病毒。

(四)电子标书提交前均须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中的标书检查工具对光盘和U盘里的电子文件进行预检查,生成10位检查码。

(五)光盘表面使用油性笔将项目名称、招标项目备案编号、单位名称、10位检查码等信息填写在光盘上。

第八条电子招标文件制作具体要求如下:(一)完整的电子招标文件分为招标文件文字部分、评标参数部分、XML 清单数据三部分。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5〕109号)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定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遵照国家和本省现行计价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并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第五条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工程量清单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六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执行《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招标控制价应于开标日期前七个工作日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或当地的建设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第七条投标文件由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组成。

一、技术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二)项目管理机构;(三)施工能力和施工业绩证明材料。

二、商务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投标报价文件。

第八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四、不能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的。

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

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

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9.14•【字号】甘建价[2004]324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甘建价[2004]324号2004年9月14日)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等法律、法规及«计价规范»,制订«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在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中,按照«计价规范»要求,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凡本省境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修缮工程,均应执行本办法。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占总投资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本办法。

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若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第四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提供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

但保金额按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甘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管理,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具体负责实施。

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评标定标实施细则修订稿

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评标定标实施细则修订稿

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评标定标实施细则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评标定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进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装饰装修、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评标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四条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活动中评标定标工作的监督。

省、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具体实施监督。

第五条评标定标工作应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在政府批准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未经批准不得在其它场所操作。

第二章评标定标机构第六条评标定标应依法成立相应的评标定标机构。

大中型项目应成立招标领导小组,下设评标委员会。

招标领导小组即为定标机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一般项目应成立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工作。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由招标人指派专人与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2/3。

专家应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置的专家库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的专家可代表招标人参加评标,特殊项目经招标办公室批准另行确定。

第三章评标定标的一般规定和纪律第八条一般工程评标定标应于开标当日完成,大中型项目的评标定标可于开标后7~15日内完成。

评标工作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九条评标机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各市、州建设局,甘肃矿区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经济权益,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二O一O年十二月四日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经济权益,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已取得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根据国家或省、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计价办法及有关计价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浮2%确定的工程最高限价。

第四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一)《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及《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四)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工程量清单及补充文件;(五)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六)本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预算价格、指导价格或市场价格信息;(七)其他相关资料。

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甘建重[2002]83号

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甘建重[2002]83号

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2年4月1日甘建重[2002]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依法建设,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本省范围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构筑物等工程(含小区建设项目、专业工程中的房建工程和房屋装修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县城以上城市规划管理区内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供水工程、排水工程、道路桥隧工程、公共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供热工程、燃气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

第三条凡在本省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分工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设程序,并不得超越建设程序。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要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实施。

㈠立项。

项目建议书阶段,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房屋建筑工程、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房建小区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利益,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在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中,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报价,通过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采用其他计价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仍应执行本办法关于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核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规定。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价、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造价专业人员承担,并加盖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造价工程师、编审单位执业印章及公章。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六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取得本省工程造价执业印章的招标人,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九条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1、国家或者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计价依据、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2、本办法;3、《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以下简称《计价规则》);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5、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招标要求及其补充文件;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8、其他相关资料。

健全制度创新手段努力探索建设工程招投标防治腐败有效办法

健全制度创新手段努力探索建设工程招投标防治腐败有效办法
政 基础 设 施 程标 准施 招 标 资格 审查 文件 》进行 r J 评审并 备 案 ,招 标人 根据 招 标工 程规 模大 小 ,最多 只能 指定 2家 投标 人参 加投 标 ,其 他投 标人 参 加投 标 必 须 在 建 设 工程 承 发 包 交 易 中心 公 开 随 机 抽 取
找 准切 人点 和 突破 口,通 过制度 创新 ,加 大违 法违 纪 的成 本 ,有效 遏 制 了招 投 标各个 环 节腐 败行 为 的

建 筑 市 场 与 招 标 投 标 52 1 /0 l
发生 。
3 、调 整 投 标 资格 审查 方 式 ,适 当限制 招 标 人
确 定投 标人 的权 利 ,杜 绝排 斥 潜在投 标人 行 为
( )推行 电子 投标及 计 算机 辅助 评标 二
结合 我 省实 际 ,我省招 投标 信息 化管 理采 取分
三 步走 的规 划 : 一步推 行 电子招标 文 件 , 0 9年 第 20
下 半年 已开 发完成 《 甘肃 省房 屋建筑 和 市政基 础设 施 工程标 准施 工招 标 文件 》 其应用 软 件 , 0 及 21 1年 在 全省 推广使 用 。第 二步 推行 电子投 标及 计算 机辅

省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 清单招标 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 》 《 、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 础 设施 工程 招标 投标 资格 审查 管理 办法 》 。 这些 制度 的建 立 和完善 ,很 好 地保证 了招投标 活动 依法 进行 ,促 进 了公 平 、公 正竞 争 。近年来 , 依法查 处 围标 、串标 、弄虚 作假 等违 法违 规行 为 5
( )实现招 标 文件 电子化 一
网络 远 程 异 地 评 标 及 远 程 监 控 是 克 服 当前 招 投标 活动 中一 些顽 疾 的有效 手段 之一 。通 过构 建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第二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方法和标准、定标办法和要素,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技术标和商务标等因素进行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定标规则,综合比较定标候选人履约情况、报价情况、信用情况等因素,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城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IOOo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且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应按本办法实施“评定分离、未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由招标人自主决定是否采用“评定分离第四条实施“评定分离”的,坚持“优中选低、低中选优”原则。

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的项目采用“优中选低”的原则,在优质企业中选择一个投标报价相对较低的投标人;技术难度一般的项目采用“低中选优”的原则,在投标报价较低的投标人中选择一个相对优质的企业。

第五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对招标、定标过程和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应严格招标文件编制,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和质量负总责,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招标文件不得发布。

第七条招标人使用“评定分离”办法招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定标原则、定标要素、定标程序与方法等内容。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建建〔2019〕158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建建〔2019〕158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建建〔2019〕158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监管,依法正确履行好监管职责,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大行业乱象整治力度,不断推动我省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规模标准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要求执行。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招标范围,不得随意提高招标门槛,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所属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受理招投标过程中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简化招投标备案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正式立项前,自行决定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活动,同时需承担因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失败的风险。

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标备案时不再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只需提供建设资金已落实承诺书。

施工招标备案不再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作为备案要件。

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纸质招标文件以及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授权委托代理人实行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担任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招标投标活动。

合理低标价评标定标办法

合理低标价评标定标办法

合理低标价评标定标办法第一条为体现建设工程合理低价评标定标原则,确保招标投标公平。

公正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列》等法律、法规及《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5】109号),参见《甘肃省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甘建建【2006】230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定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三条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5人在有形建筑市场政府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招标人参加2人。

专家抽取工作在开标时间同时进行。

第四条开标前,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委托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或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不能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的;第五条开标前三天公布本工程招标人最高限价(传真送达各投标单位)。

第六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查后按废标处理:(一)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人最高限价的;(二)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出现两个以上法人公章不一致或法定代表人印章不一致的;(三)省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不是注册在本企业的一级建造师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四)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六)投标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与备案登记或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八)采用施工图预算报价的,投标人未提交完整的工程造价文件;(九)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废标情形;第七条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按废标处理:(一)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不能指导施工的;(二)没有确保工程质量措施的;(三)横道图或者网络图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不合理或者总工期不一致的;(四)没有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措施,或者安全生产措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及规费未单列和进入总报价的;(五)投标人拟投入机械设备达不到工程施工要求的;(六)施工的主要技术工种安排不合理,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七)投标的建造师未承担过同类工程(指建筑面积、总高度和层数相近,以近三年备案施工合同原件和中标通知书为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符合以下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情况。

(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类似项目业绩,企业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要求,原则上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对于小型项目(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下同)可以不作要求。

(二)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项目经理类似项目业绩,项目经理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要求,原则上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对于小型项目可以不作要求。

(三)采用联合体投标的,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并提供类似业绩。

(四)对于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依据《建筑企业资质标准》特征指标描述范围可以设置一个企业类似业绩(特征指标不超过两项),最多不超过两个企业类似业绩,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五)招标项目相关特征指标,按照以下要求设定:1.施工总承包项目类似业绩不得以专业工程业绩指标作为类似业绩主要特征指标;专业工程施工项目类似业绩不得以总承包业绩指标作为类似业绩主要特征指标。

2.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采用单体或群体的层数、高度、建筑面积、结构、跨度、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采用道路长度或路面面积、桥梁面积或跨度或结构、管道直径或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污水垃圾处理能力以及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评标定标实施细则

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评标定标实施细则

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评标定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进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装饰装修、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评标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四条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活动中评标定标工作的监督。

省、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具体实施监督。

第五条评标定标工作应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在政府批准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未经批准不得在其它场所操作。

第二章评标定标机构第六条评标定标应依法成立相应的评标定标机构。

大中型项目应成立招标领导小组,下设评标委员会。

招标领导小组即为定标机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一般项目应成立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工作。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由招标人指派专人与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2/3。

专家应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置的专家库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的专家可代表招标人参加评标,特殊项目经招标办公室批准另行确定。

第三章评标定标的一般规定和纪律第八条一般工程评标定标应于开标当日完成,大中型项目的评标定标可于开标后7~15日内完成。

评标工作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九条评标机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条评标机构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和比较。

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或招标领导小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甘肃省建设工程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通过专家鉴定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甘肃省建设工程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通过专家鉴定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甘肃省建设工程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通过专家鉴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12.19
•【字号】甘建建〔2018〕598号
•【施行日期】2018.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甘肃省建设工程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通过专家鉴定的通

甘建建〔2018〕598号
各市(州)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
根据《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等相关规定,2018年12月10日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分别对甘肃中工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和甘肃交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甘肃省建设工程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进行了鉴定。

专家组在鉴定过程中听取了开发单位的系统介绍、观看了系统演示、进行了各类型项目评审测
试,对系统和软件的设计合理性、数据可靠性、评分计算准确性、软件兼容性、可操作性以及软件的主要功能等方面进行了全面鉴定,专家组认为以上两家公司开发的系统均结构完整、功能齐全、操作便捷、满足使用要求,同意通过鉴定,可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

为了确保评标工作的严肃性、保密性和公平、公正,本着分离建设、独立运营的原则,该系统不得在本公司开发的平台上使用。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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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5〕109号)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定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遵照国家和本省现行计价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并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第五条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

工程量清单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六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执行《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招标控制价应于开标日期前七个工作日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或当地的建设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投标文件由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组成。

一、技术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二)项目管理机构;(三)施工能力和施工业绩证明材料。

二、商务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投标报价文件。

第八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四、不能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的。

第九条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不含5人)以上单数,其中三分之二的评标专家,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造价工程师不得少于3名)。

招标人推荐的三分之一专家,应当是具有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称的人员。

专家抽取工作可在开标时同时进行。

特殊项目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难以胜任的,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确认后,招标人可根据工程项目专业需要确定评标专家。

第十条评标时,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技术标进行评审和复核(包括投标文件中的业绩证明材料文件和证书证件原件的查验),技术标评审合格者,方可评审商务标。

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再评审其商务标。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一、无投标人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法人公章不一致或者法定代表人印章不一致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五、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负责人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与备案登记或者与资格审查通过不一致的;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协议书的;七、投标人的总报价或者各清单项目合价之和超出招标控制价的;八、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有效电子版投标报价文件的;九、投标人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未加盖注册或登记在本企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印章和签字的;十、投标人的总报价、各清单项目合价、综合单价及材料单价相互之间计算关系矛盾,口径不一,影响各项评标指标的计算,致使评标委员会无法正常评审的;十一、投标人擅自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或者删除的;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不同投标人在同一工程投标文件中,在内容、数据、文字表述等方面出现多处明显雷同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判定为串通投标或者围标,按废标处理,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投标报价按以下七个项目评分,总分为100分。

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A48分二、措施项目清单报价B22分三、其他项目清单报价C2分四、规费清单报价D1分五、税金清单报价E1分六、综合单价F20分七、主要材料单价G6分投标报价得分=A+B+C+D+E+F+G评分计算结果均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四舍五入。

第十四条投标报价评分按以下方法计算。

其中评标指标中的浮动点是指在开标时由招标人当众随机抽取,浮动点设置为:1.5%、1.25%、1%、0.75%、0.5%、0.25%。

第十五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A:48分一、评标指标评标指标以各投标人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值,在基准值+5%~-7%(包括+5%、-7%)范围内,再进行二次算术平均计算,并采用已抽出的浮动点,计算得出评标指标。

评标指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二次算术平均值/(1+浮动点值)。

二、评分计算各投标报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与评标指标相比,每向上浮动0.5%扣1分;每向下浮动0.5%扣1分。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得分:A=48-〔│p-pa│/pa〕(k/r)其中:pa—评标指标p—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k—扣减分值k=1r—报价扣减百分比r=0.5%第十六条措施项目清单报价B(分为措施项目清单报价I和Ⅱ):满分22分一、措施项目清单报价I安全文明施工费(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施工等)B1:满分2分安全文明施工费(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施工等)为不可竞争费。

投标人应当按国家和本省现行的有关计价规定正确足额计取。

(一)评标指标评标指标以各投标报价中措施项目清单报价I的项目合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指标。

(二)评分计算各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与评标指标相比在±10%以内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二、措施项目清单报价Ⅱ(除措施项目清单报价I以外的项目)B2:满分20分(一)评标指标评标指标以各投标报价中措施项目清单报价Ⅱ的项目合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值,在基准值的+5%~-7%(包括+5%、-7%)范围内,再进行二次算术平均计算,并采用已抽出的浮动点,计算得出评标指标。

评标指标=措施项目清单报价Ⅱ的二次算术平均值/(1+浮动点值)。

(二)评分计算各投标报价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Ⅱ的项目合价与评标指标相比,每向上浮动0.5%扣0.5分,每向下浮动0.5%扣0.25分。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Ⅱ得分B2=20-〔│n-na│/na〕(k/r)其中:na—评标指标n—措施项目清单报价Ⅱk—扣减分值(当n-na<0时,k=0.25;当n-na>0时,k=0.5)r—报价扣减百分比r=0.5%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得分B=B1+B2。

第十七条其他项目清单报价(总承包服务费)C:满分2分一、评标指标评标指标以各投标报价中总承包服务费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值,在基准值的+5%~-7%(包括+5%、-7%)范围内,再进行二次算术平均计算,并采用已抽出的浮动点,计算得出评标指标。

评标指标=总承包服务费二次算术平均值/(1+浮动点值)。

二、评分计算各投标报价中总承包服务费与评标指标相比,每向上浮动0.5%扣0.1分,每向下浮动0.5%扣0.1分。

其他项目清单报价C=2-〔|(q-qa)|/qa〕(k/r)其中:qa—评标指标q—总承包服务费k—扣减分值k=0.1r—报价扣减百分比r=0.5%第十八条规费清单报价D:满分1分按现行有关计价依据规定的标准列入即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第十九条税金清单报价E:满分1分按现行有关计价依据规定的标准列入并以其相应报价正确足额计取即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第二十条综合单价F:满分20分评标系统自动抽取在投标报价中综合单价乘以工程量合价大的前50项综合单价进行评审,如工程量清单中清单项目或综合单价数量少于50项时,全部评审。

一、评标指标评标指标以各投标报价中抽取的每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值,在基准值+5%~-7%(包括+5%、-7%)范围内,再进行二次算术平均计算,并采用已抽出的浮动点,计算得出评标指标。

评标指标=抽取的每项综合单价的二次算术平均值/(1+浮动点值)。

二、评分计算(一)每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值=20/t(t为确定的评审综合单价的数量);(二)各投标人报价中的每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评标指标+5%~-7%(包括+5%、-7%)范围以内的得满分;范围以外的不得分。

综合单价得分E=Σ抽取的每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得分第二十一条主要材料设备单价G:满分6分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要求依据投标人提供的主要材料(设备)明细及价格表,由评标系统自动抽取材料或设备单价大的前30项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和招标文件中规定暂估价的材料设备除外)进行评审,如材料设备数量少于30项时,全部评审。

一、评标指标评标指标以所有投标报价中抽取的材料设备单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值,在基准值+5%~-7%(包括+5%、-7%)范围内,再进行二次算术平均计算,并采用已抽出的浮动点,计算得出评标指标。

评标指标=抽取每项主要材料设备单价的二次算术平均值/(1+浮动点值)。

二、评分计算(一)每项主要材料设备单价分值=6/y(y为评审材料设备的数量);(二)所有投标报价中的主要材料单价在评标指标+5%~-7%(包括+5%、-7%)范围以内的得满分,范围以外的不得分。

主要材料单价得分F=Σ抽取的每项主要材料设备单价得分。

第二十二条投标报价的总报价与合价书写表述不一致的,按以下原则确认:一、投标报价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二、综合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汇总后与合价不一致的,以综合单价与工程量的正确乘积修正合价;若综合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先修正综合单价,再修正合价;三、投标报价的各组成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及税金清单)合价与总报价不一致的,以各组成部分合价为准,修正总报价;四、修正后的投标总报价、合价及综合单价等,经投标人同意后,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若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按废标处理。

第二十三条施工能力、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扣分:一、施工能力扣分(一)投标的项目经理未承担过同类工程(指面积、总高度和层数相近,以近三年备案施工合同原件和中标通知书原件为依据)者扣0.2分;(二)投标的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达不到中级(包括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者扣0.2分;(三)拟投入的机械设备达不到工程施工要求者扣0.2分;(四)施工的主要技术工种安排不合理,不能满足施工要求者扣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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