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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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兰州市项目投资评审中心和兰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兰州市项目投资评审中心和兰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兰州市项目投资评审中心和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119【发文字号】兰政办发[2016]214号【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9.23【实施日期】2016.09.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兰州市项目投资评审中心和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兰政办发〔2016〕2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关于推进兰州市项目投资评审中心和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16年9月8日市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3日关于推进兰州市项目投资评审中心和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加快投资项目评审速度,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针对目前我市项目投资评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行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市项目投资评审中心要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通过下放权力、购买服务、简化程序等措施,进一步厘清工作责任,加快政府投资项目评审速度。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公开、规范运作、统一管理”的工作思路,以整合资源、规范交易、搞好服务为原则,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加快招投标交易进度。

二、主要内容(一)项目投资评审中心改革1.依法依规下放评审权限。

依据“五张清单一张网”和效能风暴行动相关要求,按照法定职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将评审权限分别下放到兰州新区及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并尽快成立评审机构。

2.适度购买社会评审服务。

甘肃省招投标实施条例简版

甘肃省招投标实施条例简版

甘肃省招投标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投标实施条例前言为了规范甘肃省招投标工作,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招投标效率,保障政府和社会资金的有效使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甘肃省招投标工作的管理,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投标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承担相关项目的单位。

第三条招标人的职责和义务招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和实施招投标工作。

招标人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1. 制定招标文件,明确项目需求和要求;2. 组织评标工作,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客观;3. 签订合同,落实项目管理责任;4. 监督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四条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享有平等竞争的权利,同时应承担以下义务:1. 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2. 提供真实、准确的投标文件;3. 遵守交纳保证金的规定;4. 配合招标人的评标工作;5. 接受中标后的合同签订和履行。

第二章招标流程第五条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开始前,应根据项目需求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在招标公告中予以明确。

招标文件中应包含以下内容:1. 项目的基本信息和需求说明;2. 投标要求和资格条件;3. 投标文件的评审标准;4. 保证金的交纳方式和金额;5. 招标公告的发布方式和期限。

第六条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招标人在评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

第八条评标工作招标人应组织评标工作,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3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3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3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25•【字号】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3号•【施行日期】2018.02.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3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2月25日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正:一、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合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审或评估,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以及对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的行为。

”二、第六条修改为“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招投标等部门应当依据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立项批复、招标以及监督管理。

”三、第十条第七项修改为“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及社会稳定风险的可控性”。

四、第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等相关资料;”五、删除第十七条。

六、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未经评审机构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进行立项批复、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开工建设。

”七、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七项“未经评审而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或批复工程竣工决算的;”八、其他条文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兰政发〔2021〕52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开区、榆中生态创新城管委会,市属各重点企业:《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3日市政府第1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0日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经济权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0〕21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兰政办发〔2020〕132号),结合“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决算是在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以竣工结算等资料为基础,编制的反映整个建设项目从筹建到工程竣工验收投产(交付)全部实际支出费用的文件,包括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竣工结算是指一个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完工后,经组织验收合格,由施工单位根据承包合同条款和计价的规定,结合工程施工中设计变更等引起的工程建设费增加或减少的具体情况,编制经建设或委托的咨询单位、监理单位签认的,用以表达该项工程最终实际造价为主要内容的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经济文件。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发文字号】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21〕第2号【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21.11.25【实施日期】2021.1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21〕第2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伟文2021年11月25日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兰州市人民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保证公共资金规范、高效、安全使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政府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者实施方案、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合同、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评审或评估,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以及对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的行为。

”四、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本市”修改为“市本级”。

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县(区)政府评审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投资评审工作。

”原第五条第三款作为第四款修改为“审计、司法行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五、将第六条中的“建设”修改为“住建”;将“招投标”修改为“公共资源交易”。

六、将第七条中的“建设单位”修改为“项目建设单位”。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2•【字号】兰政办发[2013]210号•【施行日期】2013.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兰政办发【2013】2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意见》已经2013年8月8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意见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投资项目不断增加和“3341”工程项目的深入推进,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中,仍存在着随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导致概算超支、项目概算不受约束的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政府投资决策机制,切实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政府投资债务风险。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23号)、《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1﹞195号)、《关于下发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兰政发﹝2013﹞37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和规定如下:一、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由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国债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融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接受捐赠等财政性资金、通过国有融资方式筹集资金建设的项目。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06•【字号】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1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1号)《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0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津梁二○一○年一月六日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包括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和政府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政府融资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以及交通、水利、信息工程等专业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统一的交易服务,并发布相关信息。

第四条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一)市政府投资项目;(二)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府投资项目;(三)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政府投资概算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5〕第4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5〕第4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正文:----------------------------------------------------------------------------------------------------------------------------------------------------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5〕第4号《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袁占亭2015年1月14日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和相关税费。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等5个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等5个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等5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26•【字号】兰政办发〔2019〕97号•【施行日期】2019.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等5个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9〕9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兰州市政务服务帮办代办实施办法(试行)》、《兰州市投资项目“多评合一”管理办法(试行)》、《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兰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26日兰州市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项目策划生成工作,科学推进项目建设,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9﹞81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生成主要是建立我市三年投资项目计划库,并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对项目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查,提出项目建设所需条件,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

根据项目审批方式不同,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

需上报国家、省审批的建设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发改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

市直各行业部门、各区县政府、兰州高新区、兰州经济区、甘肃(兰州)国际陆港管委会及其组成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工作依托兰州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具体实施。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生成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生成管理主要包括建立三年项目计划库、年度项目计划库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招投标管理条例

招投标管理条例

甘肃省招投标条例索取号发布机构甘肃省人民政府产生日期2006-12-15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甘肃省招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配套规章和综合性政策,对全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设施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省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特定的承包商、供货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中标人。

本条例所称有形市场是指经政府批准成立,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交易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和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固定场所。

第五条有形市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和满足有形市场基本功能要求的服务设施;(二)有不与任何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有隶属关系的独立管理机构;(三)有健全的有形市场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四)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管理等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土治理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相关基础设施项目。

兰州新区招投标管理办法文件解读资料

兰州新区招投标管理办法文件解读资料

第一章 总则
总则共计六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强制招标范围,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对 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招标投标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发的招标投标法律; 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的招标投标行政法规以及有立法 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法规;第三层次是由 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有立 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规章。 本条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兰州新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与招标工作相关的常用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 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 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确定、招标 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 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 处理办法》。
兮州新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兯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兯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确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总则 招标 投标
新区管理办法
总则 招标
投标 省条例 开标、评标和中标 监督管理

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

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

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装饰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组织工程建设的施工招标,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有权参加投标。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部属(含军队)、省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州、市)属的建设项目。

省、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

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以及无主管部门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投资额度划分:非工业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或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限额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省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二)监督、检查各地(州、市)省级各厅、局(总公司)、中央在甘各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供服务;(三)审批省内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规、规章的定标结果;(六)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兰州市政府项目招标投标办法

兰州市政府项目招标投标办法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1号《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0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澧挥潢市长张津梁瘗溼;送二O—O年一月六日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轉潼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葛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包括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和政府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政府融资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以及交通、水利、信息工程等专业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统一的交易服务,并发布相关信息。

專第四条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一)市政府投资项目;.(二)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府投资项目;(三)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政府投资概算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冥(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慕(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发文字号】兰政办发[2015]196号【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03【实施日期】2015.07.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5〕1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3日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3号)、《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4〕34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市级、县区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以及省、市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国外贷款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含兰州高新区、经济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政府投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重大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和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发展项目;(五)符合国家、省、市和县区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国有股份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以及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项目。

招投标办法(2012)36号

招投标办法(2012)36号

关于修订印发《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兰招标字[2012]36号字体大小:大 | 中 | 小2013-01-08 08:39 阅读(1169) 评论(0)分类:兰招标字[2012]36号关于修订印发《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建设局、招标办,各招标(代理)、施工单位:《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兰招标字[2011]15号)实施一年多以来,对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增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评标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予以印发施行。

2009年11月12日发布、2011年5月30日修订发布的《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活动和管理。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招标单位熟悉招投标业务的工作人员或代理机构专业人员。

其中重点项目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招投标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特殊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但事先应当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确定。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2.23)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2.23)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三章招标和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行政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督促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招标投标重大案件。

第五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一)建设行政部门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二)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监督土地使用权出让等的招标投标活动;(三)水利、交通、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保、科技、信息产业、商务等行政部门监督相应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四)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五)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特定的承包商、供货商。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兰政发[2011]103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兰政发[2011]103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兰政发〔2011〕103号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兰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4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我市各项事业发展,根据《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7•【字号】兰政发[2013]170号•【施行日期】201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兰政发【2013】1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9月23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27日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活动,建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以及按规定应当统一进场交易的其他各类交易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中,依法需要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竞得者的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坚持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的原则,实行统一交易场所、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建设评标专家库、统一监管措施的运行机制。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和引导非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统一规范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设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统一管理和综合监督。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兰政发[2013]208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兰政发[2013]208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兰政发【2013】2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5日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政务服务中心作用,实现全市政务服务均等化、规范化、标准化、高效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政府所属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申请,依法办理审批、核准、审核、备案等行政审批和提供其它公共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务服务中心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面向社会公众办理行政审批和其它公共服务事项的专门机构和场所。

第四条市政务服务中心由进驻的具有行政许可和服务职能的部门窗口构成。

市政府决定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市直部门或另行设立服务中心的市直部门,部门另行设立的服务中心,作为市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

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市直部门审批工作量少的可组成综合服务窗口。

第五条开展政务服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提供政务服务坚持便民、规范、高效、优质的原则。

第六条政务服务以“一表式”申报、“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门式”收费为目标。

第七条市政务服务中心实行岗位责任、服务承诺、限时办结、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全程代办、超时默认、缺席默认、离岗告示和失职追究等制度,做到对服务对象零距离、不推诿、无投诉,对服务事项零差错、不扯皮、无积压。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9〕28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9〕28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9〕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投资效益,特制订《兰州市政务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18日兰州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强化应用效能量化考核,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5号)、《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兰政办发〔2018〕24号)、《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办法(试行)》(兰政办发〔2018〕2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和部分使用中央、省、市财政资金的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务信息系统项目主要包括:市级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不含单纯的设备及软件采购)。

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市级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政务信息系统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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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1号
【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1.06
【实施日期】2010.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10]第1号)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0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津梁
二○一○年一月六日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包括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和政府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政府融资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以及交通、水利、信息工程等专业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统一的交易服务,并发布相关信息。

第四条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一)市政府投资项目;
(二)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府投资项目;
(三)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政府投资概算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应当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对等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情形。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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