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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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兰州市项目投资评审中心和兰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兰州市项目投资评审中心和兰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兰州市项目投资评审中心和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119【发文字号】兰政办发[2016]214号【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9.23【实施日期】2016.09.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兰州市项目投资评审中心和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兰政办发〔2016〕2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关于推进兰州市项目投资评审中心和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16年9月8日市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3日关于推进兰州市项目投资评审中心和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加快投资项目评审速度,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针对目前我市项目投资评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行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市项目投资评审中心要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通过下放权力、购买服务、简化程序等措施,进一步厘清工作责任,加快政府投资项目评审速度。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公开、规范运作、统一管理”的工作思路,以整合资源、规范交易、搞好服务为原则,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加快招投标交易进度。

二、主要内容(一)项目投资评审中心改革1.依法依规下放评审权限。

依据“五张清单一张网”和效能风暴行动相关要求,按照法定职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将评审权限分别下放到兰州新区及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并尽快成立评审机构。

2.适度购买社会评审服务。

甘肃省招投标实施条例简版

甘肃省招投标实施条例简版

甘肃省招投标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投标实施条例前言为了规范甘肃省招投标工作,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招投标效率,保障政府和社会资金的有效使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甘肃省招投标工作的管理,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投标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承担相关项目的单位。

第三条招标人的职责和义务招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和实施招投标工作。

招标人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1. 制定招标文件,明确项目需求和要求;2. 组织评标工作,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客观;3. 签订合同,落实项目管理责任;4. 监督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四条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享有平等竞争的权利,同时应承担以下义务:1. 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2. 提供真实、准确的投标文件;3. 遵守交纳保证金的规定;4. 配合招标人的评标工作;5. 接受中标后的合同签订和履行。

第二章招标流程第五条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开始前,应根据项目需求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在招标公告中予以明确。

招标文件中应包含以下内容:1. 项目的基本信息和需求说明;2. 投标要求和资格条件;3. 投标文件的评审标准;4. 保证金的交纳方式和金额;5. 招标公告的发布方式和期限。

第六条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招标人在评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

第八条评标工作招标人应组织评标工作,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

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

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装饰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组织工程建设的施工招标,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有权参加投标。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部属(含军队)、省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州、市)属的建设项目。

省、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

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以及无主管部门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投资额度划分:非工业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或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限额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省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二)监督、检查各地(州、市)省级各厅、局(总公司)、中央在甘各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供服务;(三)审批省内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规、规章的定标结果;(六)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3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3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3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25•【字号】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3号•【施行日期】2018.02.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3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2月25日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正:一、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合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审或评估,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以及对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的行为。

”二、第六条修改为“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招投标等部门应当依据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立项批复、招标以及监督管理。

”三、第十条第七项修改为“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及社会稳定风险的可控性”。

四、第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等相关资料;”五、删除第十七条。

六、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未经评审机构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进行立项批复、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开工建设。

”七、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七项“未经评审而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或批复工程竣工决算的;”八、其他条文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2•【字号】兰政办发[2013]210号•【施行日期】2013.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兰政办发【2013】2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意见》已经2013年8月8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意见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投资项目不断增加和“3341”工程项目的深入推进,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中,仍存在着随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导致概算超支、项目概算不受约束的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政府投资决策机制,切实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政府投资债务风险。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23号)、《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1﹞195号)、《关于下发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兰政发﹝2013﹞37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和规定如下:一、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由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国债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融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接受捐赠等财政性资金、通过国有融资方式筹集资金建设的项目。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06•【字号】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1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1号)《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0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津梁二○一○年一月六日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包括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和政府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政府融资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以及交通、水利、信息工程等专业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统一的交易服务,并发布相关信息。

第四条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一)市政府投资项目;(二)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府投资项目;(三)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政府投资概算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等5个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等5个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等5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26•【字号】兰政办发〔2019〕97号•【施行日期】2019.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等5个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9〕9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兰州市政务服务帮办代办实施办法(试行)》、《兰州市投资项目“多评合一”管理办法(试行)》、《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兰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26日兰州市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项目策划生成工作,科学推进项目建设,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9﹞81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生成主要是建立我市三年投资项目计划库,并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对项目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查,提出项目建设所需条件,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

根据项目审批方式不同,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

需上报国家、省审批的建设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发改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

市直各行业部门、各区县政府、兰州高新区、兰州经济区、甘肃(兰州)国际陆港管委会及其组成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工作依托兰州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具体实施。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生成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生成管理主要包括建立三年项目计划库、年度项目计划库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兰政发〔2021〕52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开区、榆中生态创新城管委会,市属各重点企业:《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3日市政府第1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0日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经济权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0〕21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兰政办发〔2020〕132号),结合“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决算是在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以竣工结算等资料为基础,编制的反映整个建设项目从筹建到工程竣工验收投产(交付)全部实际支出费用的文件,包括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竣工结算是指一个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完工后,经组织验收合格,由施工单位根据承包合同条款和计价的规定,结合工程施工中设计变更等引起的工程建设费增加或减少的具体情况,编制经建设或委托的咨询单位、监理单位签认的,用以表达该项工程最终实际造价为主要内容的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经济文件。

兰州市政府项目招标投标办法

兰州市政府项目招标投标办法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1号《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0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澧挥潢市长张津梁瘗溼;送二O—O年一月六日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轉潼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葛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包括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和政府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政府融资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以及交通、水利、信息工程等专业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统一的交易服务,并发布相关信息。

專第四条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一)市政府投资项目;.(二)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府投资项目;(三)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政府投资概算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冥(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慕(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发文字号】兰政办发[2015]196号【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03【实施日期】2015.07.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5〕1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3日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3号)、《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4〕34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市级、县区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以及省、市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国外贷款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含兰州高新区、经济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政府投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重大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和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发展项目;(五)符合国家、省、市和县区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国有股份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以及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项目。

招投标办法(2012)36号

招投标办法(2012)36号

关于修订印发《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兰招标字[2012]36号字体大小:大 | 中 | 小2013-01-08 08:39 阅读(1169) 评论(0)分类:兰招标字[2012]36号关于修订印发《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建设局、招标办,各招标(代理)、施工单位:《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兰招标字[2011]15号)实施一年多以来,对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增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评标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予以印发施行。

2009年11月12日发布、2011年5月30日修订发布的《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活动和管理。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招标单位熟悉招投标业务的工作人员或代理机构专业人员。

其中重点项目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招投标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特殊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但事先应当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确定。

招投标管理条例

招投标管理条例

甘肃省招投标条例索取号发布机构甘肃省人民政府产生日期2006-12-15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甘肃省招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配套规章和综合性政策,对全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设施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省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特定的承包商、供货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中标人。

本条例所称有形市场是指经政府批准成立,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交易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和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固定场所。

第五条有形市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和满足有形市场基本功能要求的服务设施;(二)有不与任何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有隶属关系的独立管理机构;(三)有健全的有形市场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四)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管理等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土治理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相关基础设施项目。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法规标题】甘肃省建设厅关于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颁布单位】甘肃省建设厅•【发文字号】甘建建[2005]327号•【颁布时间】2005-9—20•【法规来源】http://www.gsjs。

gan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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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p?ID=1304甘肃省建设厅关于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甘肃省建设厅关于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甘建建[2005]327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5]109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当前招标投标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实际情况,组织力量集中宣传学习、贯彻«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使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熟悉并应用好«办法»。

我厅正在制定与其相配套的评标办法、资格预审办法和评标专家考评办法。

上述配套办法的陆续出台,将对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各有关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严禁将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如电梯、综合布线、锅炉、中央空调、消防等)肢解发包.省、市、州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历查处违法招标和规避招标、肢解发包工程的违法行为.三、加强依法监督,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坚决纠正个别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政企不分,越权代办的现象。

拓宽服务创新监管全力提高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水平

拓宽服务创新监管全力提高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水平

家库 ,并建立资深专家库 ,满足了各类工程 的评
建 筑 市 场 与 招标 投 标 52 /0 1 0
标需要。
监 管 力 度 随之 加 强 ,对 一 些 “ 意 识 ” 、 “ 规 无 不
四是急建项 目办理程序规范 简化 。研究政府 投资急建项 目在招标投标 过程 中遇到 的问题 ,积 极改进工作方式 ,在保证公 开 、公平 、公正 的前 提下 ,突破常规 ,探 索制定符 合项 目建设规律 , 合理压缩招标时 间周期 的具体 办法 ,保证政府投 资急建项 目顺利进行 。 五是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建立 了招标 代理机构数据库 ,并针对招标代理机构业务 人员 素质低 ,业务开展不规范 的问题 ,从人员 素质 、 代理项 目配备人员 、业务培训等方 面进行要 求 , 规范各代 理机构代理行为 ,提高工作效率 ,确保 代理工程项 目顺利进行。
二 、 招投 标 管理工 作所 取 得 的成效 和 经验

范” 的招投标活动触动 较大 ,有的业主单位有意 识规 避监管 ,或者对招投标监管工作 配合不力 , 增加了管理难度 。
二 是 个 别 业 主单 位 在招 投标 中行 为 不规 范仍
然存在 。有些业主单位存在肢解发包 、主体工程
进场 而附属配套工程不进场等方式搞场外交易 。
有 的业 主利用 《 招标投标法 》对其缺少责任约束
和追究制度 的漏洞 ,利用资格预审排斥其他潜在 投标人入 围 ,利用评 标办法 中的人为 因素操纵评
府投资概算在规定 限额 以上 的项 目,远郊县 区政 府投资概算 10 万元 以上的工程建设项 目,包括 00 各类房屋建筑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生态环境保
护工程项 目,以及交通 、水利 、信息工程等专业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7•【字号】兰政发[2013]170号•【施行日期】201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兰政发【2013】1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9月23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27日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活动,建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以及按规定应当统一进场交易的其他各类交易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中,依法需要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竞得者的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坚持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的原则,实行统一交易场所、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建设评标专家库、统一监管措施的运行机制。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和引导非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统一规范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设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统一管理和综合监督。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发文字号】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21〕第2号【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21.11.25【实施日期】2021.1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21〕第2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伟文2021年11月25日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兰州市人民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保证公共资金规范、高效、安全使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政府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者实施方案、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合同、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评审或评估,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以及对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的行为。

”四、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本市”修改为“市本级”。

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县(区)政府评审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投资评审工作。

”原第五条第三款作为第四款修改为“审计、司法行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五、将第六条中的“建设”修改为“住建”;将“招投标”修改为“公共资源交易”。

六、将第七条中的“建设单位”修改为“项目建设单位”。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14•【字号】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5〕第4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5〕第4号《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袁占亭2015年1月14日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和相关税费。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工程造价的编制和确定第七条编制建设工程造价,依据下列规范、指标、定额、价格信息进行:(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二)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定额、施工图预算定额、工程费用定额、工期定额;(三)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四)企业定额;(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依据。

兰州新区招投标管理办法文件解读资料

兰州新区招投标管理办法文件解读资料

第一章 总则
总则共计六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强制招标范围,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对 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招标投标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发的招标投标法律; 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的招标投标行政法规以及有立法 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法规;第三层次是由 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有立 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规章。 本条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兰州新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与招标工作相关的常用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 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 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确定、招标 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 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 处理办法》。
兮州新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兯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兯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确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总则 招标 投标
新区管理办法
总则 招标
投标 省条例 开标、评标和中标 监督管理

招投标管理条例

招投标管理条例

甘肃省招投标条例索取号发布机构甘肃省人民政府产生日期2006-12-15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甘肃省招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配套规章和综合性政策,对全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设施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省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特定的承包商、供货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中标人。

本条例所称有形市场是指经政府批准成立,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交易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和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固定场所。

第五条有形市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和满足有形市场基本功能要求的服务设施;(二)有不与任何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有隶属关系的独立管理机构;(三)有健全的有形市场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四)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管理等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土治理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相关基础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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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9年11月20日兰州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月6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1号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包括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和政府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政府融资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以及交通、水利、信息工程等专业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统一的交易服务,并发布相关信息。

第四条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一)市政府投资项目;
(二)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府投资项目;
(三)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政府投资概算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应当拓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对等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情形。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式由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时,予以核准。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式变更的需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重点项目招标方式变更的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施工招标: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批文;
(二)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五)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六)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控制价审查意见;
(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资格及委托书和合同协议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的形式进行招标。

招标人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按照规范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招标人提出的条款与示范文本不一致的,应当作特别说明。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不予受理投标或者无效标、废标以及不合格标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或者未单列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科学合理地划分标段,对主体工程技术上不可分割的工程不得强制划分标段。

第十四条具备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及材料供应、监理单位,均可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结合市场情况和自身竞争实力自主报价,但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投标。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投标,不得以带资、垫资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参加投标活动。

施工、材料供应的投标人与工程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和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同一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

第十七条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资格预审,应当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状况,管理能力,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的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标底招标。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评标定标组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和有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在政府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特殊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无法满足项目评审要求时,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但事先应在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独立评标。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作串通投标处理: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七)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八)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作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作出明确的评标结论。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评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复议,或者要求招标人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
(一)评标工作有明显错误的;
(二)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对评标结论有重大异议的。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弃标行为作为不良记录予以记载。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应当自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可以暂停或者终止招标投标活动:
(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三)接到对招标投标有效投诉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严重纠纷的;
(五)有严重违反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市场监管、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督促中标人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承包合同,严格查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市行政监察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中的规避招标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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