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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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5〕109号)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定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遵照国家和本省现行计价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并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第五条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

工程量清单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六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执行《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招标控制价应于开标日期前七个工作日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或当地的建设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投标文件由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组成。

一、技术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二)项目管理机构;(三)施工能力和施工业绩证明材料。

二、商务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投标报价文件。

第八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四、不能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的。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甘建招〔2011〕6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省房屋建筑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化水平,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降低招标投标成本,保证评标质量和效率,健康有序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即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平台.第二章电子标书基本要求第五条建设工程电子标书是指电子招标文件和电子投标文件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各种文件,电子标书是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按照统一要求,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生成的GEF格式的电子文件.第六条各单位使用的“电子标书生成器”加密锁具有唯一性,仅限在该单位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不得相互转让和借用。

第七条电子标书的制作和提交须符合以下要求:(一)电子标书制作时应当按规定建立目录并分级,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

(二)为了保证电子标书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标书应加盖电子印章(含有CA数字证书)并进行固化处理。

(三)电子标书制作完成后,将GEF格式的电子标书文件刻录到光盘并复制到U盘中,提交的各种介质中只能存放一份电子标书文件,不能有其它任何文件,并注意查杀电脑病毒。

(四)电子标书提交前均须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中的标书检查工具对光盘和U盘里的电子文件进行预检查,生成10位检查码.(五)光盘表面使用油性笔将项目名称、招标项目备案编号、单位名称、10位检查码等信息填写在光盘上。

第八条电子招标文件制作具体要求如下:(一)完整的电子招标文件分为招标文件文字部分、评标参数部分、XML 清单数据三部分。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按照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实施简政放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为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及《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

第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进行资格审查活动时,不得设定与招标工程类别、建设规模等不相符的资格审查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第五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

采用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人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评标专家证的专业技术人员、5人以上单数组成。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评审报告上签字,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实行资格后审的,开标后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六条投标人依照招标人资格预审公告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填写并提交给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七条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包括修改补充文件)应当在发出前3日内提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采用资格预审的程序:(一)招标人准备资格预审文件;(二)公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三)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四)投标申请人依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编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资格预审所需的原始资格证明文件;(五)招标人组织资格预审评审会;(六)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资格预审结果和有关资料书面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确定合格投标人。

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合格投标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合格投标人应当不少于7个。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5〕109号)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定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遵照国家和本省现行计价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并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第五条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工程量清单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六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执行《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招标控制价应于开标日期前七个工作日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或当地的建设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第七条投标文件由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组成。

一、技术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二)项目管理机构;(三)施工能力和施工业绩证明材料。

二、商务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投标报价文件。

第八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四、不能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的。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做好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投标人资格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人(招标代理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对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招标人(招标代理人)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设定与招标工程类别、建设规模等不相符的资格审查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申请人。

第五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采用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三分之一由招标人推荐,其余人员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人员名录中随机抽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资格审查的专家成员。

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评审报告上签字,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采用资格后审的,开标后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六条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布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

第八条招标人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限。

应当自资格预审文件停发之日起不少于5日。

第九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甘建重[2002]83号

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甘建重[2002]83号

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2年4月1日甘建重[2002]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依法建设,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本省范围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构筑物等工程(含小区建设项目、专业工程中的房建工程和房屋装修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县城以上城市规划管理区内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供水工程、排水工程、道路桥隧工程、公共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供热工程、燃气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

第三条凡在本省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分工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设程序,并不得超越建设程序。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要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实施。

㈠立项。

项目建议书阶段,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房屋建筑工程、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房建小区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0、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0、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0、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篇:10、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7-10-1省政府第6号令原省政府第6号令,经1997年10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后的《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省政府27号令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装饰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组织工程建设的施工招标,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有权参加投标。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部属(含军队)、省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州、市)属的建设项目。

省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

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以及无主管部门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投资额度计划分:非工业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或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限额以下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限额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省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二)监督、检查各地(州、市)省级各厅、局(总公司)、中央在甘各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供服务;(三)省批省内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节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规、规章的定标结果;(六)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发展,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总承包可以促进设计与施工深度融合,尤其是施工图设计与施工的融合,体现经济、技术、组织、管理、协调等资源高效配置。

第三条工程招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负责,招标人承担招投标活动的首要责任。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其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招标条件第五条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六条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以工程投资估算或者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确定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要求,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工程总承包招标。

第七条建设单位缺少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或风险管控能力不强的,宜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实施工程总承包。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装配式建筑必须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非国有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自主确定发包方式。

第三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八条招标人可参考《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所处的设计阶段编制招标文件。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建建〔2019〕158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建建〔2019〕158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建建〔2019〕158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监管,依法正确履行好监管职责,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大行业乱象整治力度,不断推动我省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规模标准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要求执行。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招标范围,不得随意提高招标门槛,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所属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受理招投标过程中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简化招投标备案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正式立项前,自行决定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活动,同时需承担因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失败的风险。

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标备案时不再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只需提供建设资金已落实承诺书。

施工招标备案不再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作为备案要件。

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纸质招标文件以及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授权委托代理人实行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担任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招标投标活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2•【字号】甘政办发[2005]109号•【施行日期】2005.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0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九月二日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方案)、施工、装饰装修、建设监理、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和材料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及安装工程和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有形建筑市场设立及运行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日常工作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管理机构”)负责。

新《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新《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9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省发展改革部门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甘肃省招投标实施条例

甘肃省招投标实施条例

甘肃省招投标实施条例甘肃省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甘肃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提高采购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合范围:(一)本条例适合于甘肃省范围内所有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等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本条例适合于涉及甘肃省内单位的跨省、跨国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三条招标人应当按照程序依法组织招标活动,服务于公共利益和社会发展。

(一)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标文件并发布;并且对于需要公示的招标信息,在规定媒体和平台上进行公示。

(二)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投标报名资格条件,公开接受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

(三)招标人应当按规定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

(四)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执行。

第三章投标保证金第四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确保投标人履行在招标文件中的义务。

(一)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将投标保证金缴纳到指定账户,并提供相应的保证金凭证。

(二)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拖欠或者迟延缴纳投标保证金。

(三)投标人在中标后,如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中标与合同签订第五条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

(一)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二)中标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质量、数量等要求完成合同义务。

(三)招标人在验收合格后应及时支付合同金额,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

第五章违法行为与责任第六条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伪造证据参预招投标活动。

(二)串通投标、行贿、受贿等行为。

(三)干扰、破坏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七条本条例所涉及的附件如下:(一)招标文件范本。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是为了规范甘肃省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投标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本条例适用于甘肃省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等领域。

一、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进行,确保所有有资格的招标人和投标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竞标,并且评标过程应当公正公平。

2. 诚实信用原则: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履行合同义务。

3. 高效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高效进行,减少不必要的时间和成本。

二、招标人的义务1. 制定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需求,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评标标准和合同条款等内容。

2. 公告招标信息:招标人应当及时公告招标信息,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范围、投标截止日期等,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

3. 保证招标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招标人应当确保招标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得随意修改或撤回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的义务1. 资格审查: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确保自身具备参与招标的资格。

2. 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相应的投标保证金,作为参与招标的凭证。

3. 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并提交投标文件,确保文件的完整和准确。

四、评标和中标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招标人应当组建评标委员会,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和专业性。

2. 评标标准的制定:招标人应当制定明确的评标标准,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评标指标和权重。

3. 中标结果的公示:招标人应当及时公示中标结果,并告知所有投标人中标结果,确保公示的透明和公正。

五、监督和处罚1. 监督机构的设立:甘肃省应当设立专门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2. 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招标投标条例的行为,监督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资格等。

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强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的意义①随着信息化办公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逐渐普及,相对传统招标投标模式来说具有覆盖面广、不受时空限制、费用低廉等明确优势,这种网络化办公趋势充分体现了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理念,招标投标过程中双方人员可不见面进行,招标项目进行全程监控和备份,且不遗留任何细节,有利于相关部门检察,杜绝了人工修改,其工作的"透明'特征可最大限度的避免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暗箱操作。

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十分严谨,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必须具备自行招标的经验和能力胜任才干该项工作,而开展招投标工作信息化建设后,网络招标平台为行业提供了大量的文件模板,同时储存的历届招标文件积存了经验数据以供参照采纳,这样就节省了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的精力、物力及时间,并在工作过程中利用网络及时〔沟通〕交流,大大提升了招标筹备工作效率,缩短了招投标时间。

③推行网络办公、在线开标等工作后,招标中心可运用网络实现异地开标,投标人则通过网络招投标平台响应招标,招、投标方以及评标人可同时在线互动,异地完成全程招投标工作,减少了开、投标出差频率,节省了双方在异地开、投标以及评标工作中差旅费用和招待费用等高额开支。

同时,以电子邮件形式制作并发送招、投标文件,提升了招、投标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传达投递的时效性,节约了传统招标投标工作中投入的大量纸张和印刷费用及投寄费。

招标投标规范化管理策略(一)健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强化法律监督和市场监督。

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是一种手段和依据,重要的是严格的执行和落实才干够取得好的效果。

一旦公布相关法律法规就要积极落实落实、严格依法查处违法现象。

建筑工程招投标作为建筑市场中的一种交易行为,要想做好招投标就应该完善市场监督与管理,政府建筑主管部门履行监管建筑市场的建筑单位,中介机构,承包商等的使命,规范建筑主体的行为。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2.23)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2.23)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三章招标和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行政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督促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招标投标重大案件。

第五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一)建设行政部门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二)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监督土地使用权出让等的招标投标活动;(三)水利、交通、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保、科技、信息产业、商务等行政部门监督相应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四)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五)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特定的承包商、供货商。

新《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新《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新《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总14页)-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9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省发展改革部门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共14页】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共14页】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配套规章和综合性政策,对全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设施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省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条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特定的承包商、供货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中标人。

本条例所称有形市场是指经政府批准成立,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交易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和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固定场所。

第五条第五条有形市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和满足有形市场基本功能要求的服务设施;(二)有不与任何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有隶属关系的独立管理机构;(三)有健全的有形市场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四)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管理等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

【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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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条例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招标投标作为一项新生事物,随着在我国建设领域内的逐渐推行,正发挥着越来越积极的作用。

甘肃省是如何进行招标投标的?下文是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最新全文,欢迎阅读!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配套规章和综合性政策,对全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设施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省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特定的承包商、供货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定中标人。

本条例所称有形市场是指经政府批准成立,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交易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和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固定场所。

第五条有形市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和满足有形市场基本功能要求的服务设施;(二)有不与任何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有隶属关系的独立管理机构;(三)有健全的有形市场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四)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管理等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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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试行)
甘建招〔2011〕62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我省房屋建筑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化水平,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降低招标投标成本,保证评标质量和效率,健康有序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即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平台。

第二章电子标书基本要求
第五条建设工程电子标书是指电子招标文件和电子投标文件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各种文件,电子标书是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按照统一要求,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生成的GEF格式的电子文件。

第六条各单位使用的“电子标书生成器”加密锁具有唯一性,仅限在该单位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不得相互转让和借用。

第七条电子标书的制作和提交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电子标书制作时应当按规定建立目录并分级,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

(二)为了保证电子标书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标书应加盖电子印章(含有CA数字证书)并进行固化处理。

(三)电子标书制作完成后,将GEF格式的电子标书文件刻录到光盘并复制到U盘中,提交的各种介质中只能存放一份电子标书文件,不能有其它任何文件,并注意查杀电脑病毒。

(四)电子标书提交前均须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中的标书检查工具对光盘和U盘里的电子文件进行预检查,生成10位检查码。

(五)光盘表面使用油性笔将项目名称、招标项目备案编号、单位名称、10位检查码等信息填写在光盘上。

第八条电子招标文件制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完整的电子招标文件分为招标文件文字部分、评标参数部分、XML 清单数据三部分。

(二)电子招标文件文字部分,应当按照标准招标文件模版进行编制。

如有补充、答疑文件,必须与原电子招标文件合并后形成完整的电子招标文件并提交备案。

(三)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项目应当在电子招标文件中包含XML清单数据。

(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通过备案的电子招标文件刻录到光盘上,并发放给投标人;或者将通过备案的电子招标文件上传到指定的网站由投标人自行下载。

第九条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电子投标文件包括:唱标内容、商务标、技术标、XML清单数据四个页签,投标人不得任意增减和更改名称。

唱标内容应与投标文件相应内容一致。

(二)采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中必须含有XML清单数据。

(三)纸质投标文件应由“电子标书生成器”直接打印生成,电子投标文件应与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一致,不一致时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四)投标人需将电子投标文件刻录到光盘并存储到U盘上,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后,在规定内的时间送达开标地点。

第十条电子标书中的清单数据文件应当根据电子标书生成器软件的格式正确填写,否则后果自负。

第三章开标、评标规定
第十一条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同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开标前由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将通过备案的电子招标文件导入到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中。

(二)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将电子投标文件与一份纸质投标文件一同密封,送达开标现场。

(三)投标人提交的电子标书包括光盘正本一份、光盘副本一份、U盘副本一份,由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导入评标系统,若光盘能够正常读取,U盘副本在开标后由各投标人自行带回;若全部无法正常导入,该电子标书将被拒绝。

(四)开标结束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用加密锁将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中该项目的所有电子标书进行加密。

(五)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进入评标室后,由评标委员会主任确定电子评标工作开始,并按规定开展电子评标工作。

评标结束后,汇总评审结果、打印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提交招标人。

第十二条开标、评标过程中,如出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停电、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情况,该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延期开标、评标或转为纸质文件进行开标、评标。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电子标书生成器”和电子印章(含CA数字证书)等是通过了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鉴定或者批准使用的相应应用软件。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运行平台由各市、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供;“电子标书生成器”和电子印章(含CA数字证书)由软件开发单位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第十五条本办法于二○一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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