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合集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8]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8]2

关 于原外 商 投资 企业 的外 国投 资者再 投 资退 税政 策 的处 理 外 国投资 者从 外 商投 资企业 取 得 的税 后 利润 直接 再投 资本 企 业增 加注 册资 本 ,或者 作 为资本 投 资开 办


其他 外商 投资 企业 .凡 在 2 0 0 7年 底 以前完 成再 投 资事 项 ,并 在 国家工 商 管理部 门完 成变 更 或注册 登 记 的 , 可 以按照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外 商 投资企 业 和外 国企 业 所得 税法 》及 其有 关 规定 ,给 予办理 再 投资 退 税 。对
五 、本 通知 自 2 0 0 8年 1 1 1起 执行 。 月 3 国务 院
二 oo七 年十 二 月二十 六 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 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 的通知
国税发 [08 2 号 2 0] 3
各 省 、 自治 区 、直 辖 市和 计划单 列 市 国家 税 务局 ,广 东 、海南 省地 方税 务局 ,深 圳 市地 方税 务局 :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企业 所得 税法 》及 其实 施 条例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税 收 征收 管理 法》及 其 实施 细则 和 《 国务 院关 于实施 企 业所得 税 过渡优 惠政 策 的通 知 》 ( 国发 『0 7 9号 )的有关 规定 ,现 就外 商 2 0 】3 投 资企 业和外 国企业 原执 行 的若干 税 收优惠 政策 取 消后 的税 务处 理 问题通 知 如下 。
笔 生产 经 营收 入 所属 纳 税 年度 起 ,第 一 年至 第 二年 免 征 企 业所 得税 .第 三 年至 第 五 年 按 照 2 %的法 定 税 5
率减 半征 收企 业所 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6.12•【文号】财预[2012]4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企业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现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附件: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一)基本方法。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存根)公司注册资本元,其中外方公司占公司股份%,该公司于年月日开业,年为第一个获利年度,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元,已征(免)企业所得税元。

年月日…………………………主管国家税务局盖章(骑缝章)……………………………编号: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售付汇专用)银行(外汇管理局):公司系我局管辖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根据企业报送的纳税资料证明,该公司注册资本元,其中外方公司占公司股份%,该公司于年月日开业,年为第一个获利年度。

年度应纳所得税元,已征(免)企业所得税元(税票号:)。

特此证明。

(主管国家税务局盖章)发放日期:年月日注:系统生成。

通过政策法规科涉外税收管理岗【纳税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使用说明一、本证明设立的法律依据:本证明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0]186号)的规定设置。

二、本证明适用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三、填写证明时注意编号备查;本证明为A4竖式,一式一份,下联(售付汇专用)《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交纳税人,存根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由税务机关存档。

四、填表说明:(一)此表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填写。

(二)纳税人"姓名"与"名称"是外文的,应用外文填写,其它栏目可用中文或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三)获利年度、年度应纳所得税要求填写准确真实。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规程(试行稿)》的通知(1997修改)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规程(试行稿)》的通知(1997修改)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规程(试行稿)》的通知(1997修改)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2.17•【字号】苏国税发[1997]第070号•【施行日期】1997.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规程(试行稿)》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第070号1997年2月17日)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水平,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在1995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试用了省局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规程(试行稿)》(以下简称《规程》)。

根据试用情况并经广泛征求意见,省局对《规程》进行了修改,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规程(试行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为各地所辖汇算清缴年度12月31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论企业盈亏,所得税是否处于减免期,以及总机构设在辖区内而分支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外。

对处于筹建期间、尚未投产经营,以及外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本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营业机构,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以预收款申报缴纳所得税且完成房地产项目销售计划不足95%的外商投资企业等,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主管涉及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方可不列入汇算清缴范围。

第三条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

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申报阶段,时间从汇算清缴年度次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33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33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86]财税外字第331号)为了解决各地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立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征收所得税工作存在的问题,现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就有关成本、费用列支问题补充解释规定如下: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的分类问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八条对企业固定资产作了原则分类,并分别规定了最短折旧年限。

为便于计算折旧,现对各类固定资产的划分补充规定如下:(一)房屋、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的,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包括合营企业中方用职工住房补助基金建造、购置的中方职工住房)。

房屋包括厂房、车间、客房、商场(店)、办公用房、住宅、食堂及其它房屋设施等。

建筑物包括各类仓库、各种塔、池、槽、井、架、棚、场、路(不包括临时性简易设施如:临时工棚、自行车棚等)、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各种管道、烟囱、围墙等。

房屋、建筑物附属设施是指房屋、建筑物内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如房屋、建筑物内通讯、通气、通水、通油管道、输电线路以及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火车、轮船、机器设备和其它生产设备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等以及各类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设施。

轮船包括除摩托艇和帆船外的各种机动轮船、气垫船、驳船、渔轮等以及各类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设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总结近年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新税法第六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税法)同时废止。

为便于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现就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

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新税法实施— 1 —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二、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发文日期】2008.03.1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性】全文有效【分类号】7-2-198【税种】企业所得税【级次】一般规定【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号】国税发〔2008〕28号【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

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

为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征管办法。

各地务必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执行。

二、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基础工作。

通过税款分配的办法对跨省区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实施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面临很多新情况。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坚决防止为了局部利益相互扯皮,甚至干预企业经营等问题的出现,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扎扎实实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新办法的平稳运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如何办理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如何办理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国产 的电子水处理 器等设 备 ,价税 合计金额 1 7 万元, 1 不在投资方投入 的注 册资本之内, 并已经退还增值税 l 万元。 7 该公司于 19 年开始获利, 96
5 万元 ,其中 1 9 年 、2 0 O 99 0 0年会
计利润 即应税所得 ,0 1 2 0 年经稽查查 处 隐瞒应 税所得 3 0万 元 。假 设该
目录 》 所 列 范 围 之 内
前年度 的, 计入该所属年度交纳的企 业所 得税税额基数 属于设备购买当 年或 以后年 度 的, 不得 作为可抵免 的
新 增 企业 所 得税 税 额 。
l = ==== ]l 复印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 [ =一== = = :: = == = = = == =
维普资讯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19 年 99 联合 出 台了 《 术 改造 国 产设 备投 资 技
缴 时 ,应 根 据 上 年 度 已 审 批 的 情 况 填 写 《 商投 资 企 业 和 外 国 企 业 购 外
抵 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 之后 , 国 家为了扩大吸引外资, 鼓励外商投资
企业 和 外 国企 、 使 用 国产 设备 , 为 l 也 了 体现 对 外 资 l 国 民 待遇 , 的 允许
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 审核表 》及 根据 申请抵 免情况 填写
《 商投 资企业 和 外 国企 业 购 买 国 产 外 设 备投资抵 免企业所得税 明细表 》 ,
公司 已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可抵免该 项 国产设备投资额为4 万元 。 0 下面将 列表计算该公司1 9 —0 1 9 9 20 年可享受 购买 国产 设备投资抵 免所得税 的情
况。
外商投 鲰外 资企 。 如何计算 损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废)【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102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3.02.08【实施日期】2003.0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2月8日国税函[2003]102号)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一)暂停报送固定资产折旧情况表(A0401)、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其他资产情况表(A0402)和预提费用调整表(A0403)等三张表;(二)增加和修改主表和附表的填表说明如下:1.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情况表(A04):增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坏帐准备,不得列入费用,否则应自行依法调整。

”作为填表说明的第8条。

2.其他损益明细表(A08):增加“其他:填写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金额。

”作为填表说明的第4条;修改填表说明第3条“国债:国债是指企业购买我国发行的公债和国库券,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不予征收所得税,可不作申报调整”。

3.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明细表(A11):修改填表说明第1条为“根据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目前仅指:‘技术开发费’加成扣除”。

4.生产性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情况表(A14):增加“本表是生产性企业界定表,生产性企业及生产性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企业均填写本表”作为填表说明。

5.政策性抵免所得税额情况表(A15):增加以下三条填表说明,即“1.根据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目前仅指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2.‘抵免金额’栏填写本年度实际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金额”,“3.‘备注’栏填写企业本年未抵免或不够抵免留待以后年度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7]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7]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7]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总局制定了《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联合税务审计汇总表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国际(涉外)税务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或组织实施。

第三条对于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前期的纳税评估初评和疑点的提供,与所属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联络和承办协调会以及资料和数据的汇总工作。

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统一步骤和时间安排开展工作。

第四条对于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国税局、地税局应成立联合税务审计领导小组,制定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指导和监督联合税务审计工作的开展。

国税局、地税局在开展联合税务审计时,应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基础上,加强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浅析出资额未实缴到位情况下股权转让所得的税务处理

浅析出资额未实缴到位情况下股权转让所得的税务处理

浅析出资额未实缴到位情况下股权转让所得的税务处理
焦爱华
【期刊名称】《中国注册会计师》
【年(卷),期】2022()2
【摘要】现行的公司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制外,一般实行认缴制。

在认缴制下,股东未完成全部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的情形已十分常见,对这类股权转让如何核定其转让收入,进而计算征收所得税,已成为各方关注的问题。

本文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文件,通过案例的形式讨论这个命题。

文中提供的计算方法是基于认缴制下不重复征税的原则对转让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进行的推导,确保了纳税人的正当权益,也保证了合法税基不受侵蚀,对股权转让的税收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总页数】2页(P102-103)
【作者】焦爱华
【作者单位】杭州英泰会计师事务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
【相关文献】
1.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和税务风险控制
2.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3.安徽省国家税
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4.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和税务风险控制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和减免税期限计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和减免税期限计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和减免税期限计算问题的
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获利年度的确定和减免税期限计算问题的通知
(1995年6月28日国税发〔1995〕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当年获利、第二年又发生亏损,应如何确定获利年度及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的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当年获得利润,无论其开业当年的实际经营期长短,均属于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所规定的开始获利的年度,除属于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所述情况外,均应当从该年度起连续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外商投资企业属于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所述情况,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企业选择就当年获得的利润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可推延于下一年度(而不是从下一获利年度)起计算。

因此,如企业获利次年发生亏损,不得重新确定开始获利的年度及再推延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3.01施行日期2005.05.01文号国税发[2005]20号主题类别会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现将《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认清意义,狠抓规范。

针对长期以来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资料过多、过滥的积弊,总局从去年开始进行清理整顿,力求逐步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涉税资料的问题。

这次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是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第一步,它不仅有利于改善和优化纳税服务,而且有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基础工作,逐步实现纳税人报送信息在税务机关内部的共享。

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对此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认真清理自行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的各种涉税资料,力求使得“重复报送、重复采集”信息的问题在近期能够取得明显改观。

二、统一报送,信息共享。

今后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总局的规定(文号见附件二)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均由《办法》规定的统一报送方式替代,不再分税种单独报送。

即同一种报表纳税人按规定原则上只报送一次,由税务机关统一采集、录入信息系统,按照“一户式”存储的要求进行管理。

目前,各省市在财务会计报表之外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同类报表,凡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一律取消;凡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有部分重复的,要立即修改报表内容并重新发布,以避免重复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据反映, 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在其股权发 生转让后 , 将
属 于股权 转 让 前 年度 实现 的利 润 分 配给 受让 股 权 的外 国
投资者 现将外国投资者以受让股权前企业实现的利润 再投资有关退还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通知如下:


以受让 方式取得外商投 资企业股权的外国投 资
( ) 二 按照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 资企 业从事投 资业务若干税收 问题 的通知 ( 财税字 [9 4 19 ) 第 O 3 ) 定, 8号 规 可以视 同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优 惠的专门从 事投资业务 的外商投资企业。
析报 告、 行业协 会资料 、 行业 专家顾 问的咨询报 告 、 贸 易金融报道 、 企业 公开财 务报告 、 竞争 对手广 告 、
产 品技术 分析、 同的供应商和顾客 、 共 竞争 对手 的前
雇 员等。
信息搜集 工作可 由本企业财会人 员完 成,也可 雇佣 外部专 门的管理咨询机构去完成 ,例如会计 师
维普资讯
() 2 销售合 同、 银行信用证及支付票据 ; () 3 企业 国内定价政策 。 4 企业被调查产 品的生产和销售成本 。 . () 1 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过程和 成本 资料 ; () 2 企业过 去两年 被调 查产 品的利润 、 净利 润
二、外 国投资者从与其有直接 拥有或 间接拥有 或被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外经 贸财 会》 对 杂志 2 0 0 6年第 1 期
地 方税 务 局 :
同一人拥有 10股权 关系的下列关联方受让股权 ,且按 0%
该 关联转让方股权成本价成 交的 ,谊 外国投资者在 受让 股权后 ,以该外商投资企业分配的在 其受让股权前 实现 的利润, 中国境 内再投资 的, 在 不爱第一条规定 限制 , 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情况的通报【标 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3﹞1238号【发文日期】2003-11-17【实施时间】2003-11-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业已结束。

期间,各地采取有力措施,将“非典”疫情对汇算清缴工作的负面影响降到最小程度,确保防范“非典”和汇算清缴工作两不误,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02年底,在华企业税务登记户数为166295户,其中:分支机构12073家;投产开业135277户,比上年同比增加13505户,开业面为87.72%。

2002年度应参加汇算清缴户数135124户,同比增加13934户,实际参加135116户,汇算清缴面为99.99%,其中:A类申报124066户,占总数的91.82%;B类申报11050户,占8.18%;盈利企业70687户,同比增加11607户,盈利面为52.32%(AB类合计),比上年提高3.57%;亏损企业64429户,同比增加2319户,亏损面51.09%,同比下降3.36%。

  2002年度企业共实现销售收入46264.65亿元,比上年增长21.75%,其中,出口收入10605.22亿元,对外依赖度为22.92%,比上年同期增加0.85%。

  盈利企业利润总额为4169.34亿元,比上年增加752.38亿元,增幅22.02%;需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为391.6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92.46亿元,增幅30.91%;全年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3835.84亿元,比上年增长21.27%;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为512.07亿元,预缴率为86.53%,比上年同期下降3.11%;通过汇缴应补企业所得税98.48亿元,应退企业所得税18.75亿元,净补企业所得税79.73亿元;实际缴纳所得税591.80亿元,比上年增加154.20亿元,增长35.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标 签】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税收问题【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2﹞63号【发文日期】2002-05-30【实施时间】2002-05-30【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注释:全文废止。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以第21号令联合发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上述部委1997年发布的老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现就执行有关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适用新、老《指导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或者无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环节的,其公司合同、章程或增资申请文件在2002年4月1日以后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按新的《指导目录》确定鼓励类型。

上述项目中属于按新的《指导目录》确定为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可适用现行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二、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按老的《指导目录》确定为鼓励类或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继续享受现行规定鼓励类或限制乙类适用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关联知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涉外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外函发[1995]082号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涉外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外函发[1995]082号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涉外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涉外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12月28日国税外函发〔1995〕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6号)已下发。

从1996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申报缴纳增值税。

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申报表自1996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各地涉外税收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文件精神,切实抓好宣传培训工作。

除集中宣传辅导外,要对主管增值税的税务人员和纳税企业的财会人员进行一次专门培训。

对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及时地研究解决。

——结束——。

国税发【2011】348

国税发【2011】34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现就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45号,以下简称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境外居民个人取得H股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045号文件废止后,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其境外居民个人股东可根据其居民身份所属国家与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及内地和香港(澳门)间税收安排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境外居民个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时应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但鉴于上述税收协定及税收安排规定的相关股息税率一般为10%,且股票持有者众多,为简化税收征管,在香港发行股票的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派发股息红利时,一般可按1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无需办理申请事宜。

四、对股息税率不属于10%的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取得股息红利的个人为低于10%税率的协定国家居民,扣缴义务人可按“通知”规定,代为办理享受有关协定待遇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对多扣缴税款予以退还;(二)取得股息红利的个人为高于10%低于20%税率的协定国家居民,扣缴义务人派发股息红利时应按协定实际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无需办理申请事宜;(三)取得股息红利的个人为与我国没有税收协定国家居民及其他情况,扣缴义务人派发股息红利时应按2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部分税务行政审批(核)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部分税务行政审批(核)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部分税务行政审批(核)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4.07•【字号】皖国税函[2011]69号•【施行日期】201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部分税务行政审批(核)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皖国税函〔2011〕69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新形势下税源专业化管理税务行政审批(核)管理需要,进一步优化税务行政审批(核)流程,提高税务行政审批(核)效率,省局在总结税务行政审批(核)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及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定对部分税务行政审批(核)办理流程进行优化。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明确调整范围,优化审批(核)流程。

自2011年4月1日起,将发票丢失被盗报告、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管理、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农产品收购发票除外)、普通发票用票量调整、普通发票限额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应税收入超标准)、过渡期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税审批、注销税务登记(适用于个体定期定额户无欠税、无应缴销发票、无在查案件)、增值税专用发票用票量调整等9项税务行政审批(核)的办理流程调整为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即办”;企业冠名发票印制审批办理流程调整为省局“受理即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认定办理流程调整为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查询即办”;资产损失扣除审批办理流程调整为“受理转审批”(具体要求见附件)。

二、规范办前审核,强化后续管理。

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要根据本文件附件中的办理要求,结合当地机构和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从优化税务行政审批流程,防范和控制审批风险的原则出发,进一步细化本单位的审批流程,明确审批前审核内容,逐项对纳税人资料报送、文书填写、时限要求、审核内容及审批意见的签署做出具体规定;加强办后跟踪管理,通过定期或不定期调查、走访,或在纳税评估中,主动查证、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经营信息,实施审批工作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考核试行办法
【颁布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皖国税函﹝1998﹞95号
【发文日期】1998-05-13
【实施时间】1998-05-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提高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省局制定了《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考核试行办法》,经全省涉外税收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考核试行办法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并根据省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皖国税发[1997]236)号第四条 规定:制定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算清缴工作考核试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地、市国税局。

二、考核内容:分为汇算清缴报表考核和汇算清缴工作完成情况考核两个部分。

报表数据以《编报口径》为依据,计算机会审后计分考核;汇算清缴工作完成情况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进行考核,由省局根据各地所得税日常管理情况、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和完成情况,以及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分析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三、考核方法:报表软盘数据考核满分70分,汇算清缴工作综合评定满分30分,两项合计100分。

对得分在前列的,由省局给予通报表扬。

四、考核标准
(一)报表考核标准
1.01―05表、指标分析表共6种报表齐全。

漏报一种报表扣10分(包括表、软件数据)。

2.报表项目完整(包括表头、表尾)。

漏报一项扣2分。

3.表内数据真实,计算正确,勾稽关系无误。

数据错、漏一项扣2分,勾稽关系错误扣3分,在一张表内的错误扣完10分为止。

4.表之间逻辑关系正确无误。

错误一项扣5分。

5.9项分析指标计算正确。

错误一处扣5分,扣完10分为止。

6.数据软盘不得有病毒(使用三寸盘)。

有病毒的扣10分,使用5寸盘的扣5分。

7.按报表软件规定程序操作,报表数据通过审核校验后报送。

报表数据正确但未通过审核校验扣5分。

8.按规定期限完成报表、软件编报工作。

各地必须在7月10日前送达省局。

迟报或不符合要求重新报送而影响汇总工作的扣20分,凡不以局发文正式报送的扣10分,由于其他原因影响报表汇总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汇算清缴工作完成情况按《工作规程》的要求分宣传准备、具体实施、总结考评三部分进行综合评定。

五、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试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