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的冲突与融合
民间法_国家法的冲突与整合_中国农村法制现代化的思考与探析
法律园地理论研究121民间法、国家法的冲突与整合中国农村法制现代化的思考与探析甘渭花(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江苏淮安223003)摘要:民间法和国家法的关系是中国农村法制现代化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
本文从民间法对法制现代化的影响分析、民间法的善与恶及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整合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对民间法与国家法的整合及农村法制现代化道路进行了浅显探索。
关键词:国家法;民间法;法制现代化思考选择这个题目源于半年前在陕西农村得知的现行一个习俗:对于中老年人再婚后的配偶,双方子女均不负赡养义务,女方嫁至男方家中后,如男方先于女方死亡,无论是否办理结婚手续,女方均无权继承男方遗产。
代之的补偿,是由男方子女一次性给予女方2000-10000元补偿费作为其日后生活用度,此后女方返回原来家中,双方互不干涉,再无干系。
这样一个习俗,毫无法律根据,但在关中大地却通行无阻,且为大多数人所接受。
20世纪80年代中国农村进入转型时期以来,由于经济结构、社会关系等方面迅速变化,农村社会各种纠纷日益增多,在这些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出现了国家法律与民间传统习惯法之间既相互矛盾、又相互融合的特点,由此引起学术界关于民间法和国家法的关系以及民间法对于法制现代化所起作用的讨论,本文就此问题做一粗浅的探讨。
一、民间法对法制现代化的影响分析我国历史悠久,但思想负担也很沉重。
人治观念、家族意识、权力至上的态度等,作为民间法的法律传统,不仅影响过去,还影响现在和未来。
这些法律传统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存在于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心理、习惯、行为方式及生活过程之中,因而与一个社会的有机体密不可分,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民间法的传统与习惯成了社会成员信仰或认同的载体,不仅影响着当下社会法律发展的各个领域,进而与当下社会生活交融在一起,而且制约着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长期发展进程,有形或无形地左右着该社会法律的未来走向。
具体说来,民间法对于法治现代化具有以下作用:(一)民间法是一国法制现代化的外部参照系和现实条件首先,由于某些民间法规则在处理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同时还能保证处理过程的简洁、快速,因此,民间法规则的适用更加经济实惠。
辨异求同会通我的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的经历与体会
辨异·求同·会通——我的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的经历与体会张中秋目次一、辨异二、求同三、会通四、新的问题五、点滴体会讲座部分大家晚上好,谢谢同学们。
没想到这么多的同学,因为当初和我联系的时候,说是一个漫谈式的沙龙,所以我就没抱这个期望。
没想到进来一看,有这么多的同学,令人感动,所以我要谢谢大家。
同学们,学术交流是一个愉快的过程,对大家是,对我也是。
我提出一个问题,大家会做出回应,这个回应对我也一定会有启发。
今天有这样一个机会,先要感谢人民大学法学院,同时也要感谢郑定教授、马小红教授,我们是同道,也是朋友。
实际上,这个活动去年就联系了,由于时间上的原因,一直没有调整过来。
对同学们来说,尤其对我来说,还是很珍视这个机会的。
同学们,学术这个问题,只能实事求是。
刚才马老师把我提得太高了,因为今天我汇报的这个东西,实际上是我自己的学习过程、思考经历和点滴体会。
所以呢,这样的题目,本应该是更年长更有成就的大家来谈。
但是我考虑到这是沙龙,而且和在座的同学可能有一些代沟,毕竟我们的年龄要相差一些,当然我还是希望你们把我接纳为你们中的一员,就是说我希望在这么一个年轻的氛围中来观察和讨论问题。
在我们这个年代里谈问题,谈的深和浅、对和错也许并不是主要的,关键是你谈的真不真诚。
你要是真的,对错并不重要,所以我要谈的肯定有一些不正确,或者说不完善的东西,但它是我自己真实的经历,真实的心得体会。
我今天和大家交流四个方面,主要讲我对中西法律文化的辨异、求同和会通,顺便谈谈我自己的体会。
一、辨异1、八十年代文化热的情状和原因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我抱着很复杂的心情,主要是带着对未来的憧憬开始了大学的学习。
在上海读了四年大学,然后84年到政法大学,86年到南京大学。
应该说在当时法学本科所学到的知识是很粗糙的,所以有时候很羡慕在座的新一代法科的同学们,因为我觉得我们当时学到的知识,一个是极其不完善,另一个就是有很多错误,费了很大的劲才把这些错误慢慢地纠正过来。
以儒家和法家思想的角度谈当今中国法治建设与传统文化的关系
以儒家和法家思想的角度谈当今中国法治建设与传统文化的关系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华夏五千年,源远流长。
中国创造了灿烂的文明,在思想上,尤其是以儒家为代表的思想对当今的中国法律和法治发展影响深远。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法学界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界定也是众多纷纭,莫衷一是。
但仔细研究发现各自观点,发现他们之间是有相同因素、共同特征的。
没有本质的区别。
那就是中国传统文化与儒家思想的关系。
在某些层面,儒家思想可以说就是中国的传统文化了。
可见,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是深受儒学思想的影响。
例如三纲五常,就是一种法律。
法律赋予家长管理的权利,将束缚人的思想行为从家庭开始。
不过,这与我们目前的中国法治建设的目标相背离:法律应该让人民尽力去追求自己的幸福,不必对臣民如家长般照顾。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中国传统文化有着自己鲜明的特点,具体来看有如下特点:1.德行并施,以德为主在中国传统文化意识中,一直以道德的教育为主,而刑法处于辅助的地位,社会关系的调整德育才是根本,刑法只是工具。
道德的教育从家庭开始,孩子的教育更是以教育做人为开始。
即所谓德主刑辅:德教者,人君之常任也,而刑罚为之佐肋焉。
修身、治国、平天下,首先人必须要有自己良好的道德修养,才能服众,才能出仕为官。
有学者甚至认为,无法分清哪是法律,哪是道德。
可见,法律与道德的融合关系之深。
古代有为政以德的思想,要求统治者重视德育,反对苛政。
刑法只能处罚己经发生危害的事实,而德育却能够阻止危险行为的发生,即止邪于末形。
儒家思想坚决主张先教而诛,强烈反对不教而诛的刑法。
在这方面可以看到,其积极的一面,但从历史长河发展的演进而看,这种思想限制了法律的发展,使得法律一直就是政治和德育的附随而己。
2.皇权一统,天下无双皇权是最神圣的、最权威的。
推进依法治国需加强法治文化建设
导读法治文化是法治国家的精神内核,主要包括制度、精神、物质载体和行为方式四个要素。
法治文化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和内在动力。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加强法治文化建设主要着力于法治体系的完善、法治精神的确立和法治主体法律素养的提升。
推进依法治国需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文/李晓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味着不仅仅需要完善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还需要加强法治文化建设,促进全民守法。
法治文化对于立法、执法、司法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内核,对于守法人而言,是促进其守法的内在因素。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首次提出要加强法治文化建设。
在法治文化四个要素中,制度是关键,精神是内核,行为方式和物质载体皆为法治文化最一般的表现形式。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加强法治文化建设,而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就是需要我们从法治文化的四个要素着手,四要素建设不可重此轻彼。
制度和物质载体的建设相对容易,法治精神的培育、法治行为方式的形成相对困难。
原因显而易见,制度和物质载体这两个要素是法治文化的硬件设施,通过法律移植或法律继承可以在短时间内实现,而软件设施的法治精神和法治行为方式,则需要受国家或地区的历史传统、风俗习惯、法律实践等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在面临社会转型期的种种新问题时,移植或继承的法律制度能否真正满足现实需要,这本身就是一个问题。
所以法治精神、法治行为方式的培育和形成不仅需要长时间的法治实践,还需要人们逐步将这种实践形成确定性的心理和行为习惯,如此才能让法治精神、法治行为方式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法治文化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以法治文化建设来引领。
我国法治建设所走的道路是制度先行,引导精神,将法治精神强行植入社会,而不是西方那种自发形成的规则意识。
这也就决定了我们的法治文化建设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是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机制、制度来全面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同时又要以法治文化将依法治国引向升级版的法治中国。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中国法治的影响首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中国法治的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强调法律的和谐性和公正性。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和谐与公正的统一,注重解决矛盾和争议,倡导从整体利益出发的判断和处理方式。
这种价值观念对于建立公正与和谐的法治社会具有积极的意义。
其次是注重儒家思想的法治观念。
儒家强调的德治思想,倡导以仁义为核心的法律观念,推崇道德法治的理念。
这种传统观念对中国法律文化的塑造和法治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最后是传统文化对法律行为的规范。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丰富的行为规范和道德法则,如“君子不议利,忠臣不事权,见义勇为”,这些规范对于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指导。
然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传统观念与现代法律价值观的融合问题。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儒家思想和社会道德的规范,与现代法治价值观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
例如,在个人权利保护、公平正义和司法独立等方面,传统观念与现代法治的要求有所差别,需要进行调和和整合。
其次是传统观念对法律规范执行的影响。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对权威的敬重和强调和谐的传统观念,可能会影响到法律规范的有效执行,尤其是在地方政府和官员行为等方面。
这就需要建立健全的法治机制和监督体系,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
最后是传统观念与现代社会的变革和多元化的挑战。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一个快速变革的社会环境中面临着适应性和塑造性的挑战,需要根据社会的变化和发展来调整和发展法律文化。
要解决这些问题和挑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法治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引导公众更好地理解和接受现代法治的理念和价值观。
其次,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规范体系,强化法治机制和监督体系,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
这需要对法律制度进行和完善,提高法律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最后,加强传统文化与现代法律的融合研究,找到传统与现代的有效结合方式。
可以通过调研和研究,发掘传统法律文化中与现代法治价值观的契合点和互补点,推动传统与现代法律文化的有机融合。
中国法律传统与现代法治精神的融合——和谐社会建设的法治路径
现 代 法制 建设 却 陷入 了前所 未 有 的僵局 :大 量涌 现 的成 文法 规
与现实 的社 会 功效 产 生 了明显 的落 差 。司法 实践 中 职业群 体 的
判 断 与普通 民众 的认 知产生 了沟通 的 困难 。“ 刀切 ” 一 的现 代 法
制似乎 不 能很好 地解 决 中国复 杂的现 实 问题 。 处瓶 颈 . 不 身 我们
导 , 有 根 基 深 厚 的 中 国 法律 传 统 的伦 理 支 撑 , 又 引导 法 治 国 家 , 向伦 理 社会 。 走 关键词 : 法律 传 统 ; 治精 神 ; 合 法 融 中 图分 类号 : 9 04 D 2 . 文 献 标 志 码 : A 文章 编 号 : 0 2 7 0 ( 0 9 1 — 0 3 0 10 - 482 0 )10 8 - 3
民 主与 法制
中国法律传统与现代 法治精神 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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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谐 社会 建 设 的法 治路 径
刘 立 明
( 菏泽 学 院 法律 系 . 东 菏泽 2 4 1 ) 山 7 0 5 摘 要 : 当下 中 国 的法 治建 设 过 程 中 , 中华 民族 血脉 相 连 的 法 律 传 统 遭 受 了冷 遇 , 们 热 切 关 注 的 现 代 法 治 与 人
刻影 响 的也 即可 以被称 之 为法 律传 统 的 因素 .笔 者认 为 主要 有
如下 几点 : 第一 , 重视 和强 调伦 理 亲情 。 中国 传统 文 明 的首要 特 征 , 就 是特 重伦 理 亲情 。这一 点 , 中 国传 统 法律 、 德 、 俗 、 在 道 礼 宗教 中
、
中国法律 传统 及其 存在现 状
夫妻 之 间的恩 爱 .维护 和睦 的家 庭 秩序 .力 图使社 会 达 到一 种 “ 慈子孝 , 父 兄爱弟 敬 , 夫和 妻柔 , 慈妇 听 ” 姑 的和谐 状 态。如此 重 “ ” 爱 的法 律传 统体 现 了对人 性 的呵 护 、 关怀 和热 爱 , 现 了法 律 体 不 强人所难 的设 计理 念 , 体现 了法治 对社 会 和谐 的价值 追求 。 也
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的交融与冲突
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的交融与冲突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受到关注。
在这个多元化、开放的时代里,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既相互融合又不断碰撞。
本文将探讨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之间的交融与冲突问题,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民族、历史和文化背景的综合体现。
它包括早期的文化传承、民俗、宗教信仰、文学、艺术和思想哲学等方面。
传统文化是人类历史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一个民族的历史、地理、社会、宗教和道德等方面的特点。
而现代文明则包含了科学技术、知识、组织形态、价值观念和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
这些方面都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文明不断进步的内在动力。
传统文化和现代文明虽然有着不同的内涵,但是它们之间的关系却并非是对抗关系,甚至可以说是相互依存、相互融合的关系。
首先,传统文化在现代文明中得到了深刻的发展和传承。
传统文化中的哲学思想、道德观念、艺术形态等都对现代文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的儒家思想、佛教、道教等传统文化都在现代中国有着广泛的影响,为现代中国的法律法规、道德操守、社会秩序等方面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精神支持。
其次,在现代文明的推动下,传统文化也得到了现代化的进一步发展。
现代社会的发展为传统文化注入了新的活力,传统文化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得到了更为广泛的传播和发扬。
例如,中国的传统文化在现代社会中得到了弘扬,舞蹈、音乐、戏曲等传统文化载体的创新发展也得到了大力的支持。
这样一来,传统文化在现代社会中的传承和发扬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
然而,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之间的碰撞与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的。
在现代社会中,许多传统文化观念、价值体系与现代文明之间存在着不和谐的现象,这些现象也对社会产生着一定的影响。
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传统文化中对于女性地位的制约,与现代社会的妇女应该享有平等权利的理念产生了冲突。
这种情况在很多发展中国家中尤其突出。
再比如,现代社会的科学技术发展也给许多传统文化带来了很大的冲击。
中国法律传统对于现代法治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文化具有五千年的发展历史,形成了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
众所周知,中国传统法文化在历史上对东南亚地区法律的形成和国家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历史上曾持续盛极的传统法文化在人们的心目中愈来愈模糊,以至误解丛生,淹没了历史的真相。
比如,将中国古代的法局限在“刑”的范围内,认为中国古代法制简单,法的观念狭隘落后等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确存在一些与现代法治观念不相容的因素,但不能因此就全盘否定几千年的优秀文化积淀,否定传统法律文化中有可以与现代法治观念相沟通的内容。
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一贯主张和为贵,强调社会和谐,“家国相通”“亲贵合一”,这是符合中国老百姓的价值取向的,正是这种“和为贵”的精神使大量的纠纷通过亲戚、朋友等熟人及基层组织的调解得以解决。
这不仅减轻了司法机关的压力,更保证了社会稳定、人民团结。
这种朴素的民风对国泰民安的作用是任何一种国外的法律制度都难以比拟的。
在几千年的发展过程中,中华传统文化一直保持着发展的连续性和主体的纯洁性,成为东方文化的主流,与西方文明并存于当世。
在我们的文化传承中,习法、尚法、重法的精神也占有重要的位置。
以刑法为中心的古代法律制度,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部分,成为传统价值体系的重要载体。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无论在精神还是在制度、技术层面,都是环环相扣,具有明显而密切的联系性,故而后人一般都将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概括地称为“中国法律传统”。
这是一套经过几千年的积累和回旋,从简单幼稚的法律幼苗发展而成的体系完整、内容全面、义理精深、风格特异的庞大法律系统,是一套以“天道”观念和阴阳学说为哲学基础、以儒家学派的主流思想为理论根据、以农业生产方式和血缘家庭家族为社会土壤、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完整而圆熟的法律传统和法律体制。
这套法律传统,不仅以国家强制的方式积极而有效地统治着传统社会、传承着历代祖先的生活智慧和中华文明,而且也曾对封建时代的日本、朝鲜、越南及西域诸国法律文化产生过“决定性”的影响,形成了世界法律文明史上独树一帜的著名“中华法系”。
浅谈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
浅谈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摘要]法律文化全球化已经成为法律文化发展的历史必然趋势,在这一背景下,法律文化交流变得更为频繁与广泛。
使得中西法律文化冲突经过调适而走向消解与融合的趋势。
正确把握和认识这一发展规律,对正确构建中国先进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提供了借鉴空间。
[关键词]法律文化;冲突;融合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人类交往、生产、生活国际化的趋势明显加速。
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必然导致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文化的广泛、频繁交流,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融合,从而消除或减少各国、各民族、各地区之间法律文化的对立与冲突。
我们准确认识和把握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和演进趋势,对于中西法律文化的整合、构建我国先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具有重大意义。
一、法律文化的概念和属性(一)法律文化的概念法律是一种文化现象,法律文化是法律的存在形态之一。
西方学者将文化定义为一种生活方式,而我国学者占主导地位的观念是将文化视为人类活动的结果、产物。
19世纪60年代,劳伦斯·弗里德曼首次使用“法律文化”概念以来,人们对它的研究取得了很多进展,但至今世界各国对法律文化概念的阐释仍存在较大的争议。
在我国法学界,对法律文化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法律文化仅指精神部分,广义法律文化指物质法律文化和精神法律文化。
笔者在本文中采用广义概念,即“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利用其所掌握的权利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或者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以及学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
(二)法律文化的属性1.独特的民族性与普适性。
法律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生产和生活活动中,将自己固有的观念和目的注入到社会实践活动中,从而形成了特有的习俗、信仰、艺术、价值观念、道德、文化,因此法律文化自然而然便带有本民族深深的烙印。
2.鲜明的时代性与历史性。
法律文化总是随着社会经济基础不断发展变化的,当旧的法律文化不再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时,就会被新兴的法律文化所取代,这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
近代法律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碰撞
近代法律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碰撞近代法律思想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碰撞是当代社会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议题。
随着中国的开放和现代化进程,外来法律思想在中国的融入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常常引发讨论和争议。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更深入地理解这两者之间的交融和冲突,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发展。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深植于中国五千年的封建历史中,强调家族、社群和尊卑秩序。
它以儒家思想为基础,注重道德、仁爱和纪律。
相对而言,近代法律思想则是以西方法治理念为基础的,强调权利、平等和自由。
两种法律思想之间的冲突,在中国社会的转型过程中愈发凸显出来。
在这个碰撞中,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如何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同时,尊重中国传统价值观。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集体权益和社会和谐,常常与西方法律的个人主义和民主理念相冲突。
但我们不能简单地断言这两者不可调和。
对于中国社会而言,既要求在维护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同时,也要保持社会的稳定和大局的利益。
这需要我们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中,兼顾集体与个体的关系,继承传统的法律文化,又能与现代法治理念相结合。
其次,我们还需探讨传统文化如何对现代法律的发展产生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个人与社会的责任和义务,追求公平和正义。
这对于现代社会的法律发展至关重要。
传统的文化资源可以为现代法律提供有益的启示,如积极与消极的法律文化传统,可以帮助我们建立更完善的法律制度,增强社会公正和法律尊严。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我们思考如何兼顾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长处,同时借鉴国际法律经验,以追求更好的法治环境。
此外,我们还应关注法律制度在社会转型中的作用。
传统法律文化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无法完全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在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法律制度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社会转型的要求。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打破传统法律思维的束缚,创新法律理念和机制。
以公平、公正和效率为导向,培养法治精神,建立健全的法律框架,确保社会与个人权益的平衡。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制的影响及现代化
会 制度 和规 范及社 会心理 中关 于法 的那部 分形 成 的
一
术 界才逐 渐开 始这一 领域 的研 究 。法律 文化尤 其是 传 统法律 文化 对现 代 法 制 的进 程 有 着 重要 的影 响 ,
因此也 就成 了学术 界关 注 的热 点 。 经 过三 十多年 的研 究 ,国 内学 术界 对法律 文化 的定义 一直 未能达 成共 识 ,不 同的学者 从不 同 的角 度 赋予 法律 文化不 同的含义 。有 的学者 认为 ,法 律 文 化是 人类 文化 的组成 部分 之一 ,它是 社会 上层 建 筑 中有 关法 律 、法律 思想 、法律 制度 、法律 设施 等
一
个文 化体 系 。
( )传 统 法律 文化 的基 本特 点 二
在 人 类 社 会 发 展 的 历 史 上 , 自阶 级 划 分 至 国家
的形成 ,不 同地域 、不 同时 代 、不 同 民族 的人们 总
是将 自己民族文化 中最 鲜 明的部分 融人 到法 律制度
之 中 ,由此形成 了人类 社会 五彩缤 纷 的法律 文化体
紧密 结 合 ,至 唐 代 道 德 与 法 律 的 结 合 更 为 紧 密 ,
“ 礼 为 政 教 之 本 ,刑 罚 为 政 教 之 用 ” 的 思 想 成 为 德
至上 的思想存 在 。封 建社 会 自然经 济下 ,个 人缺 乏 独立 自主性 ,个 人在 宗法 等级 制度 下 ,既渺 小 又微 不足 道 ,只 有 服 从 于 他 所 属 的集 团 才 有 生 存 的 价 值 。 因此 在家 国同构 的封 建 社 会 中 ,个 人 所 依 附
普遍 认 同并接受 。此 外 ,法律文 化也具 有 自身独 特 的文 化特 点 ,是 社会 意识 、社会 制度 和规范 及社 会
传统文化与现代精神的融合---叶芝象征主义述评
江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传统文化与现代精神的融合---叶芝象征主姓名:***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文艺学指导教师:***20040401叫芝象征主义述评传统文化与现代精神的融合这两大基本类型之一:主客观这两种性质总是处于此消彼长、你来我往的冲突和妥协的运动状态。
他把这种运动形象地转化为两个交互渗透、螺形旋转的圆锥体图形。
当一种性质发展至极大状态(圆锥体底部)时,其对立面必然缩减至极小(圆锥体顶尖),然后物极必反,又反向运动。
这种二元论与我国的阴阳学说有类似之处。
这两个相交的圆锥体图形表示阴阳相交、精神与物质的结合。
叶芝对这种图形颇有研究,他说:“……我年轻时常做一种卡巴仪式,其中有两个柱子,一个象征水,一个象征火。
火的符号是△,水的符号是V,二者结合构成所罗门王之印。
水是感觉、和平、夜晚、寂静、慵懒;火是激情、紧张、白昼、音乐、精力。
”E30]为了表现客观(原始)和主观(相对状态)的互相交叉和它们之间的互补关系,叶芝绘出了螺旋或锥体相对交叉的图案,以它来衡量个人或文化在特定时问里的性格特质和某一时刻对立特点确切的结合。
如图[311所示:Pdmarygyre(原始螺旋)Antitheticalgyre(反相螺旋)举例来说:如果一种近似完全和完善的客观的(或原始的)存在状态是可能到达的,那么,那个人或那种文化就会自然地向各自对立的方向发展,即在客观消失的同时,主观就会增长,这是两种运动的抽象概念,一个是纯粹的自我认识方向,另一个是纯粹的自我约束的方向。
叶芝把这种运动比作一个点,从锥体的底部向顶部作螺旋形运动,或从顶部向底部运动,这个形象就是螺旋。
叶芝所谓的主观是指人的创造精神。
主观也常常和艺术与艺术家联系在一起。
和主观相对的是客观,它以凶残的野兽为象征,代表暴力。
叶芝这套体系就像所有神秘哲学一样,具有可操作性。
他认为,根据螺旋锥体的理论和图示,不仅可以确定某一特定个人或社会时代的性质品格,而且可以推算过去、预知未来。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的冲突与融合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的冲突与融合作者:邵慧峰张昊来源:《现代交际》2019年第10期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着丰富的法治价值理念,通过分析其与现代法治精神的冲突与融合、传承与创新,对比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思想观念、制度设置和价值取向与现代法治建设的精神和法律制度找出异同,挖掘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质资源并尝试反哺于现代法律观念和司法理论。
结合当下实际完善法制现代化建设,实现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价值。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法治理念法制建设冲突与融合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10-0044-02法国思想家卢梭说:“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
从这个角度来说,千百年来获得了民众普遍支持和有效实施,反映了中华民族精神和民族性格,具有独特文化特征的中国古代法律是优良的、值得传承和借鉴的法律。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蕴含在庞大的“中华法系”中,历史悠久,包含了众多的法律理论和法制思想,反映了古人的法律意识。
现在学界存在着彻底否定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有联系或者此联系的积极性的错误观点,本文试通过几个方面研究传统法律文化与法治精神的冲突与融合,客观评价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和消极部分,吸取其思想精髓以促进现代法治建设发展。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的冲突(一)息讼厌讼观念与积极诉讼维权观念的冲突中国古代的礼法社会崇尚“儒内法外”“德主刑辅”,提倡和谐无讼的思想,追求无纷争的大同社会,以诉讼为耻强调忍让,这与如今鼓励倡导的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的法治观念是大相径庭的。
究其原因,应是受到了儒家仁义宽恕、以和为贵思想的影响。
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此后的各朝各代,都有劝人息讼或贬讽讼争的诗文,如民谚“赢了官司输了钱”“官司不打一家安”、陆游“讼氓满庭闹如市”等,不胜枚举。
中国古代一味强调以调解忍让来结束纷争,加之司法执法效率低下[1](陆游“吏牍围坐高于城”),对于纠纷,当事人只能走上调解私了甚至不惜触犯法律自力救济报复对方的道路。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作者:杨印成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5年第1期编者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以“德”、“礼”为基石的法律理念。
在当代中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我们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借鉴与研究,吸收其有益推动法治建设的思想精华,来构建符合我国意识形态的民主法治社会。
杨印成中华民族有着悠久而又灿烂的历史,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历史的一部分,它传承深远、内涵丰富,对中国的法治建设产生着极其深刻的影响。
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独具特点。
(一)民刑不分,重刑轻民中国古代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大多都是以刑法为主,同时也对民事方面作了一定的规定,对民事方面的处罚也大多是施以刑罚。
夏朝时,刑法制度就已经开始出现了,当时的统治者规定了基本的罪名和刑种以及一些简单的民事法律制度;到了商代在民刑方面的规定有所扩大但没有改变重刑轻民的格局;春秋战国时期,古代法律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刑事法律方面的规定进一步加大;隋唐时期开始确定了刑部,并首创十恶制度,确定了“答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民事方面,在这个时期有了系统的规定,但依旧是重刑轻民,诸法合体。
仅仅从这一过程中我们也可以发现,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以刑事为主,在民事方面并作一定的规定,但对于民事方面的处罚也大多是施以刑罚,形式上则是民、刑不分。
(二)礼法合一,国家本位中国古代的法一直是和“礼”有着密切的关系,从夏商西周时期到近现代,礼与法之间有冲突,有融合。
不过从整个历史来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礼法合一,重礼轻法。
礼法合一就是道德与法律相互结合,西周时期,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
西汉时儒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的“礼治”,倡导“德治”、“人治”来迎合汉代统治者的观点。
自此以后,各个王朝基本上都沿袭着根据儒家主张的“三纲五常”来作为制定法律的依据,在以礼为大背景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加注重国家本位,个体的思想、行为、个性都会被规范在这个大体系中,任何违反这个体系的人都是会受到无情的处罚。
传统礼制与现代法治的转变与融合
传统礼制与现代法治的转变与融合在中国历史上,传统礼制与现代法治一直以来都扮演着不可忽视的角色。
两者在社会规范、价值观念以及权威来源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和联系。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演进和变革,传统礼制与现代法治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转变和融合。
本文旨在探讨传统礼制与现代法治之间的关系以及其转变与融合的现象。
首先,要理解传统礼制与现代法治的差异,我们需要回顾一下它们的起源和本质。
传统礼制源自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是一种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社会规范体系。
封建统治者通过制定一系列的礼仪规范和等级制度来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并推行对人伦关系的要求。
传统礼制强调孝道、尊卑、忠诚等观念,主张以传统的道德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而现代法治则是一种国家权力机构通过法律体系来管理和约束社会成员行为的制度。
法治社会更加注重个人权利和自由,以法律作为权威来源和统一的准则。
然而,在现代社会,传统礼制与现代法治的差异逐渐模糊。
一方面,传统礼制逐渐淡化了其对社会的影响力。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变革,人们渴望更多的自由和平等,对传统礼制的束缚感逐渐减弱。
另一方面,现代法治也逐渐受到传统礼制的影响。
部分传统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仍然存在于现代社会中,影响和塑造着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例如,在家庭纠纷中,仍然有许多人会选择通过家族长辈或社区长老的调解来解决问题,这体现了传统礼制在某种程度上对法律的影响。
面对这种差异和联系,传统礼制与现代法治之间的转变和融合成为不可忽视的现象。
一方面,传统礼制在现代社会中逐渐向某种“现代化”的形态演变。
具体而言,就是传统礼制开始注重个体的地位和权益,与现代法治的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思想相契合。
传统礼制教育也在不断转变,强调启发个人的创新能力和独立思考,进一步融合现代教育理念。
另一方面,现代法治也在接纳和融合传统礼制。
例如,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对社会习俗和道德义务的尊重仍然是一种重要的考量因素。
尽管传统礼制与现代法治在某些方面存在着差异和冲突,但由于其本身的价值和意义,两者之间的转变和融合是必然的趋势。
法治社会建设与传统文化的融合与发展
法治社会建设与传统文化的融合与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社会建设成为许多国家追求的目标。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保护人们权益的重要保障,而传统文化则是一个国家民族的精神根基。
那么,法治社会建设与传统文化之间是否存在联系?又如何实现二者的融合与发展呢?首先,传统文化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民族的共同记忆,它承载着人们的思想与道德观念。
在法治社会中,人们需要依法办事,遵循法律的规范和精神,而传统文化可以为人们提供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
例如,中国传统文化中强调的“仁爱”、“诚信”、“公正”等,都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
人们通过传统文化的教育和熏陶,能够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不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还能够主动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
其次,传统文化与法治社会的融合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在法治社会中,人们的权益得到保护,社会秩序得到维护,而传统文化则提供了一种积极的社会规范和道德约束。
传统文化中的智慧和教训,可以帮助人们正确认识和应对社会问题,避免犯罪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传统文化还能够培养人们的良好品德和道德观念,使人们具备了遵纪守法、守信用、尊重他人等优秀品质。
因此,传统文化与法治社会的融合有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然而,要实现法治社会建设与传统文化的融合与发展,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首先,传统文化与法治社会之间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
例如,在某些传统观念中,可能存在一些与法律规定相悖的内容,这就需要我们对传统文化进行审视和调整。
其次,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借鉴和吸收其他文化的优点,不能一味固守传统,而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也需要与现代社会的需求相结合。
因此,融合与发展需要进行全方位的思考和探索。
在实现法治社会建设与传统文化的融合与发展时,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加强法治意识的培养和传播,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和尊重。
其次,加强对传统文化的研究和传承,使其与法律一起成为人们的精神财富。
再次,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到法治建设和传统文化的发展中来,形成社会共识和共同努力。
法律文化的语义、语境及其中国问题
法律文化的语义、语境及其中国问题一、本文概述《法律文化的语义、语境及其中国问题》这篇文章旨在深入探讨法律文化的内涵、外延以及在中国特定社会背景下的具体表现和问题。
法律文化,作为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既包含了法律的精神内核,也体现了社会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
本文将从语义和语境两个层面出发,对法律文化进行多维度的解析,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国法律文化面临的现实问题及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本文将对法律文化的语义进行界定和阐释。
法律文化不仅是指法律条文和法律制度的总和,更包括人们对法律的态度、信仰、价值观以及法律意识等方面。
这些元素共同构成了法律文化的丰富内涵,对法律的实施和社会秩序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分析法律文化的语境。
法律文化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相互交织、相互影响。
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法律文化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和风貌。
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独特传统的国家,法律文化更是深受儒家思想、道家哲学等传统文化的影响,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文化体系。
本文将聚焦中国法律文化面临的实际问题。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中国法律文化在面临传统与现代、东方与西方等多重挑战的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法律信仰的缺失、法律意识的淡薄、法律执行的不力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法律文化的健康发展,也制约了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
因此,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和建议。
总体而言,《法律文化的语义、语境及其中国问题》这篇文章旨在通过对法律文化的语义和语境进行深入研究,揭示中国法律文化的独特魅力和现实问题,为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法律文化的语义解析法律文化,作为一个复合词,其语义内涵源于“法律”与“文化”这两个基本概念的交融。
在语义上,“法律”通常指代一种社会规则体系,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具有强制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等特点。
而“文化”则涵盖了更为广泛的内容,包括一个社会群体的语言、艺术、信仰、习俗、法律、知识以及其它能力和习惯。
重阳节传统习俗与现代法律的冲突与调和
重阳节传统习俗与现代法律的冲突与调和重阳节是中国传统节日之一,一般在农历九月初九日庆祝,旨在祭祖和拜老人,同时也被赋予了诸多文化内涵。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一些传统习俗可能与现代法律产生冲突。
本文将探讨重阳节传统习俗与现代法律的冲突,并探讨如何更好地调和这一矛盾。
重阳节的传统习俗重阳节的重要习俗包括登高、喝菊花酒、佩戴菊花、赏菊花、赏秋景等等。
其中,登高是传统重阳节活动的主题和核心,大家一般会选择海拔较高、风景较美的地方,登高赏秋。
人们还会采摘菊花,饮用菊花酒,佩戴菊花,欣赏菊花等等。
这些习俗已经在中国民间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并深入人心。
重阳节与现代法律的冲突虽然重阳节的习俗已经根深蒂固,但随着现代法律的不断完善,一些传统行为可能与法律产生冲突。
如:爬山登高可能涉及危险、疲劳等安全问题;采摘野菜、摘花捣蛋等行为可能会破坏自然生态环境;菊花酒可能涉及饮酒过量和酒驾等安全问题。
这些行为的危害不仅会影响到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可能会对社会治安和环境造成不良的影响。
传统习俗与现代法律的调和面对传统习俗与现代法律之间的矛盾,在实践中需要寻求更好的调和方式。
一方面需要尊重传统文化,保护传统习俗;另一方面需要遵守现代法律,保护公共安全和自然环境。
为了实现调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
政府应该加强对重阳节传统文化的宣传教育,让大众了解重阳节文化内涵及传统习俗的风险和危害。
同时,引导人们逐渐形成尊重传统文化,遵守现代法律的正确价值观。
2.加强监督执法。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和执法,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罚。
同时,为了保护传统文化和自然环境,对爬山登高、采摘菊花等传统习俗,可以限制人数、规范道路和注意安全等方面的措施。
3.创新和完善传统习俗。
针对一些传统习俗中的弊端,可以通过创新和完善,让习俗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如:可以发展菊花观赏、体验式登高等新型重阳节传统习俗;也可以把环保理念融入重阳节习俗,提倡人们赏花护花,从源头上保护自然环境。
传统文化如何与现代治理理念相结合
传统文化如何与现代治理理念相结合在当今社会,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全球化的加速推进,现代治理理念不断演进和创新。
然而,我们不能忽视传统文化在其中所蕴含的巨大价值和潜力。
传统文化犹如一座蕴藏丰富的宝库,等待我们去挖掘和利用,将其与现代治理理念相结合,能够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独特的智慧和力量。
传统文化为现代治理理念提供了深厚的价值基础。
以儒家思想为例,其强调的“仁、义、礼、智、信”等核心价值观,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人际关系的融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仁”主张关爱他人、尊重他人的尊严和权利,这与现代治理中强调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理念相契合。
“义”要求人们遵循正义和道德规范,在现代社会中,这可以转化为对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尊重与遵守,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礼”注重社会秩序和礼仪规范,对于培养公民的文明素养、规范社会行为有着积极的影响。
“智”鼓励人们追求知识和智慧,在现代治理中,这意味着依靠科学、理性的方法来解决问题,推动社会的创新和发展。
“信”强调诚实守信,这是建立社会信任体系、促进经济交往和社会合作的基石。
传统文化中的治理智慧也为现代治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古代的治国理政经验,如“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等思想,启示我们在现代治理中要综合运用道德教化和法律约束的手段。
道德的引导能够激发人们内心的自觉和自律,从源头上减少不良行为的发生;而法律的约束则为社会秩序提供了最后的保障。
同时,传统文化中“和而不同”的理念,主张在保持多样性的基础上追求和谐共生,这对于处理现代社会中复杂的多元利益关系具有重要的启示。
我们应当尊重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通过协商、沟通和合作来实现共同发展,避免冲突和对抗。
此外,传统文化中的家族观念和乡村治理模式也能为现代社会治理提供一定的参考。
家族在传统文化中起着重要的凝聚和规范作用,家族的规矩和家训培养了人们的责任感和自律精神。
在现代社会,我们可以借鉴这种方式,通过社区、单位等组织,建立起共同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念,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中 国古典文化在当代法治建设中的贡献有哪些
中国古典文化在当代法治建设中的贡献有哪些中国拥有着悠久而灿烂的古典文化,其中蕴含着丰富的法治思想和智慧。
这些传统的法治观念和实践,对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贡献。
中国古典文化中的“德主刑辅”思想为当代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在古代,统治者们认识到道德教化在治理国家中的基础性作用,强调通过道德的引导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这种思想并非否定法律的重要性,而是主张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注重道德的教育和感化。
在当代社会,法治建设不能仅仅依靠法律的强制力,还需要通过道德教育来提升公民的道德素质和法治意识。
只有当人们内心真正认同法治的价值,自觉遵守法律,法治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因此,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培养良好的道德风尚,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为法治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礼法结合”是中国古典文化中的又一重要特点。
古代社会的“礼”不仅是一种道德规范,也是一种社会秩序的体现。
法律与礼相互补充、相互融合,共同维护着社会的稳定。
在当代,我们可以从中得到启示,即在制定和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充分考虑社会的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等因素。
法律不能脱离社会实际,应当与社会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相契合,这样才能使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社会认可度。
例如,在处理家庭纠纷、邻里矛盾等方面,适当借鉴传统的道德规范和民间习俗,能够更好地解决问题,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中国古代还强调“民本”思想,认为“民为邦本,本固邦宁”。
这一思想体现在法治领域,就是要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要以保障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当代法治建设应当充分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使法律能够反映人民的意愿和诉求。
同时,要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确保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只有当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能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治才能赢得人民的信任和支持。
古代的“无讼”观念也对当代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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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交际·2019年10期
作者简介:邵慧峰,大连理工大学法律系讲师,博士,研究方向:法律文化,经济法;张昊,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16级本科生, 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的冲突与融合
邵慧峰[1] 张昊[2]
(1.大连理工大学 辽宁 盘锦 124221;2.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辽宁 盘锦 124221)
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着丰富的法治价值理念,通过分析其与现代法治精神的冲突与融合、传承与创新,
对比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思想观念、制度设置和价值取向与现代法治建设的精神和法律制度找出异同,挖掘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质资源并尝试反哺于现代法律观念和司法理论。
结合当下实际完善法制现代化建设,实现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价值。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 法治理念 法制建设 冲突与融合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10-0044-02
法国思想家卢梭说:“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
从这个角度来说,千百年来获得了民众普遍支持和有效实施,反映了中华民族精神和民族性格,具有独特文化特征的中国古代法律是优良的、值得传承和借鉴的法律。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蕴含在庞大的“中华法系”中,历史悠久,包含了众多的法律理论和法制思想,反映了古人的法律意识。
现在学界存在着彻底否定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有联系或者此联系的积极性的错误观点,本文试通过几个方面研究传统法律文化与法治精神的冲突与融合,客观评价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和消极部分,吸取其思想精髓以促进现代法治建设发展。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的冲突
(一)息讼厌讼观念与积极诉讼维权观念的冲突
中国古代的礼法社会崇尚“儒内法外”“德主刑辅”,提倡和谐无讼的思想,追求无纷争的大同社会,以诉讼为耻强调忍让,这与如今鼓励倡导的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的法治观念是大相径庭的。
究其原因,应是受到了儒家仁义宽恕、以和为贵思想的影响。
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此后的各朝各代,都有劝人息讼或贬讽讼争的诗文,如民谚“赢了官司输了钱”“官司不打一家安”、陆游“讼氓满庭闹如市”等,不胜枚举。
中国古代一味强调以调解忍让来结束纷争,加之司法执法效率低下[1](陆游“吏牍围坐高于城”),对于纠纷,当事人只能走上调解私了甚至不惜触犯法律自力救济报复对方的道路。
经过数次法律变革,我国现代法律吸收了西方法律思想精髓,提倡诉讼维权,保护了主体权益,维持了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二)对于血亲复仇类案件古今观念的冲突
血亲复仇是一种自古就有的特殊法律现象,由于关乎道德、情感与法律的价值衡量,从来都是易争议、难解决的棘手问题。
对于此种案件,古今观念存在时代差异。
《礼记》中有“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周礼》记载西周有一机构名曰“朝士”,到此处登记杀害父兄的仇人姓名后即可免罪杀死他以复仇。
《晋书•刑法志》载:“贼斗杀人,以劾而亡,许依古义,听子弟得追杀之。
会赦及过
误相杀,不得报仇,所以止杀害也。
”可见,在古代自行报血亲之仇杀死仇人并不是被严令禁止的。
由于古代宣扬“以孝治天下”,遇到此类“事出有因、情有可原”的案件往往从轻处罚甚至不予处罚。
清代乾隆年间赵如勋杀赵宋一案,赵如勋14岁时父亲被杀立志报仇,15年后终于杀死仇人,在当时看来是值得歌颂和同情的,最终此人“得减戍”,即免死从流。
当时的诗人郑虎文为之作《赵孝子诗》,“生不读书不识字,父死儿年才十四。
精诚淬厉血泪滋,一十五载神为持。
……大呼复仇须眉张,日月惨淡天昏黄。
……我皇盛德如天仁,孝子不死万物春。
”结尾诗人感叹道:“夫孝子死必无恨,顾君如尧舜,臣有皋陶,而有孝子死者,如天下后世何?歌以纪之。
”由此可窥知古代社会对血亲复仇案件的观念。
与之不同的是,现代社会注重秩序、强调法治,血亲复仇会扰论社会安定,故不被现代法治所接受。
2018年“张扣扣案”中张扣扣杀死杀母仇人一审被判死刑,判决中的“本案虽然事出有因,张扣扣系初犯且有自首情节,但是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表明了我国当今司法实务中禁止此类复仇式故意犯罪的态度。
(三)刑讯逼供与规范司法观念的冲突
清朝名案“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中,杨乃武被知县刘锡彤严刑逼供屈打成招最终酿成冤案的直接原因在于当时定案注重口供,刘锡彤按照前置判断来选择法律程序和法律适用。
[2]元杂剧《窦娥冤》的情形也与其相似。
办案官吏因受贿或私怨,在审理之前已经预置判断认定一方有罪,通过刑讯逼供当事人,取得符合预设“事实”的口供作为判决依据,任意地在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建立实质关联,颇有“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意味。
限于中国古代司法取证落后的科技水平和“人治”思想,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重口供轻物证、重主观轻客观,权力缺乏监督,难以确保公正,与现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现代诉讼制度中证据种类多样,定罪需要完整合理证据链,法官的自由心证不得超过限度,检察院也会监督司法执法过程中权力的行使,受到规范的司法执法更加文明、科学,从这个角度看,现代法治观念比古代是更加进步的。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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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的冲突与融合
有些法律思想虽然存在于传统法律文化中,但其概念、适用却与现代法律不尽相同,我们可以把这种似是非是、现代法治精神继承、发展传统观念最终推陈出新的过程也视为融合。
比如学界关于古代是否有罪刑法定思想的争论,笔者采折衷说。
中国古代虽然存在“援法断罪”“断罪引律令”,但与现代罪刑法定原则限制司法权力、保障公民自由的目的是有一定差距的,古代的罪刑法定仅是在表面含义上与现代一致,而其价值蕴含不可能在皇权至上的专制社会存在。
一些传统法律思维也随着历史进程发展而转变,虽然侧重点变化,但原来的价值观并没有完全被摒弃,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也可以视为一种融合。
比如古代“重礼轻法”“德主刑辅”的法律观向“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精神转换,现代法律仍然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有益补充。
三、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今法治建设的指导和
启示
通过分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精神的冲突与融合,我们认识到虽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一些法制观念囿于历史的局限性,但仍有些法律思想对现代法治建设有指导意义。
我们要去粗取精地继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现代法律精神的合理“对接”,真正做到“古为今用”。
正如黄宗智所说的:“中国未来的法律可以同时适当采用中国自己古代的和现代革命的传统”。
我们应该继承、改造传统法律文化,使其能滋补现代法律精神,促进当代法制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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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萌,倪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J].青年时代,2018(30):122-123.
[4]陈锐.清代的法律歌诀探究[J].现代法学,2017, 39(1):28-40.
责任编辑:杨国栋
我国现代的法律是古代法通过数次法律变革,又吸取移植了西方法律思想精髓而形成的,其中蕴含的某些法治精神与传统法律文化融合相通,颇有殊途同归之妙,试举以下几例分析。
(一)依法治国
全面依法治国是治国安邦的基本方略,在古代,依法治国思想也占有重要地位。
法家思想中的“唯以法治”与当下的“依法治国”不谋而合,从《左传》“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到《史记》“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中华法系的法律规范不断完善丰富,依法治国的原则也相沿未改。
要想维护法律的严肃和公正,就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与法家“法不阿贵,绳不挠曲。
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的思想是一致的。
东汉王符说:“夫国君之所以致治者,公也。
公法行则轨乱绝。
不堕公而听私,不挠法以吐刚。
”宋人杨万里说:“以法从人,不若以人从法。
以人从法,则公道行而私欲止;以法从人,则公道止而私欲行。
”要依法治国,人人受到法律约束,不因身份地位等其他因素具有超脱法律的特权,也不能让法律随着人的好恶私欲而随意改变。
制定了公平合理的法律后,司法执法中也要做到公正平等,唐太宗说“罚不阿亲贵,以公平为规矩”、民谚“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与现代法治中“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是相通的。
(二)民本思想
儒家思想中的“民为邦本”“民贵君轻”与现代社会中的“法治为民”“人民当家做主”都强调了“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重要性。
[3]关于民本思想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在法律内容方面,体现为尊重民权关爱生命,比如古代民本思想基础上的恤刑慎杀思想,清代法律歌诀有“犯罪存留养亲例,家无次丁应须议”[4],死刑案件三复奏甚至五复奏,现代则由最高法院统一复核,慎重核准死刑。
民本思想往往还体现在古今法律的人道主义上,比如古代的“亲亲得相首匿”制度与现代的刑事诉讼法中亲人出庭作证特免权制度,对于未成年犯罪或者老年人犯罪,古今都会予以特殊考虑,从轻处罚,等等。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现代法治精神应更注重人民的主体地位,让人民当家做主,宣扬“以人为本”的法治思想,应考虑到人民的利益,公开、民主立法,将民众意志上升为法律意志。
(三)余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