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案件论文责任主体论文
论校园伤害责任承担
论校园伤害责任承担【摘要】近年来,校园伤害案件有上升的趋势,社会各界对类似事件极为关注,本文通过从法律角度对伤害责任进行分析,重点阐述了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法律关系,还结合最新的侵权责任法进行介绍,以期对校园伤害案件责任承担有所裨益。
【关键词】校园伤害;侵权责任;承担近年来,我们国家教育事业蓬勃发展,无论是招生还是课改,抑或大学生就业校园都取得了可喜的成就,意外事故或伤害案件时有发生,严重阻碍了教育事业的发展。
本文从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关系说开去,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来阐述校园伤害问题,尤其是责任承担问题。
一、学校、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弄清校园伤害责任承担问题,必须先明确学校、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学校、教师对学生起到一个监护的作用。
我认为,不太准确的。
《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通过法条我们可以看出,担任学生监护人的,除了是学生本人的亲属外,还有朋友、学生父母单位或居委会或村委会。
这里根本没有提到学校和教师,可见,在法律层面上,学校和教师还不是学生,尤其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那么,法律究竟赋予学校、教师和学生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呢?我们看相关法规,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本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关于校园暴力的论文6篇 .doc
关于校园暴力的论文6篇校园暴力在缄默的环境中愈演愈烈,这和学校、家庭、社会等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家庭教育对于孩子的成长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而有些家长对孩子的要求仅停留在学习成绩上,望子成龙、望女成凤,而忽视了孩子的思想观念的形成。
学校作为教书育人之地,教书即教授学生知识,育人则指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
而现在大多数的学校仅做到了教书而为育人,学校为了迎合家长们的心理,以升学率作为学校的标志,那么好学生便成了老师的宠儿,而差生则成了拖油瓶。
久而久之,造成了学生的心理不平衡,从而导致了校园暴力的发生。
发生后,学校以一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解决问题,这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象,甚至因为学校的这种不重视导致了其发生越加平繁。
抛开外界因素,校园暴力之所以发生,还是在于孩子自身。
现在的学生法制观念越来越薄弱,甚至根本不懂法。
知乎的一位答主曾经也是一名施暴者,他分享了他们的逻辑:不见血等于没事;见血了等于又要请家长了;受重伤等于又要赔一大笔钱了;而死人则等于完蛋,要进局子蹲三年。
这样的逻辑不是一个懂法者所能够有的。
而通过大作文量的事实,被施暴者大多对于这种欺凌采取忍气吞声的做法,对于这种欺凌丝毫没有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勇气。
也正是这种自卑感和恐惧感助长了这种不正之风。
我们仔细分析不难发现,校园暴力其实是社会的一个缩影,弱肉强食是生存准则。
而校园暴力实则比社会更加残酷,校园暴力所发生的对象是还未成熟的孩子,无论是施暴者还是被施暴者这样的事件只会给他们尚未确定的三观造成扭曲。
也会给被施暴者留下心理阴影,这样的伤害可能是一辈子的。
校园暴力现在仅停留在道德层面,而未上升到法律层面。
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采取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以教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14年湖南的一起案件中,一位女生对班里同学进行长期的殴打造成其精神失常,治疗花费超过30万,一名花季少女就这样毁了,而对方仅赔偿1。
5万元加上一纸检讨。
这是因为执法人员被错误的社会舆论所误导,常有这样的声音“不就是学生打架吗,教育教育就好了,怎么能判刑呢?”。
大学生论文:大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
大学生论文:大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中文摘要】随着我国高校社会服务领域的不断扩展和在校生规模数量的迅速增长,大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伤害事故频发,明显呈上升趋势,致使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面临着严峻挑战。
如何准确认定高校在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切实保障受害学生和事发高校的合法权益,始终是教育界和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话题。
本文以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为蓝本,从五个方面对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的高校赔偿责任进行深入探究:第一,简述了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现状,提出了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概念,归纳了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特征和类型,并就“高校”、“大学生”、“教育教学活动”、“教育教学设施与生活设施”、“人身伤害”等相关术语的含义予以解释,进一步明确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概念的具体内涵。
笔者认为,大学生的人身伤害行为或结果至少有一项或同时发生在高校对其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期间和场所内,高校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分析了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笔者主张,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属于一般侵权案件,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高校只有在未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职责,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时,高校才承担赔偿责任。
在当事人均无过错的特殊情形下,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弥补因完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产生的不公平现象。
第三,阐述了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只有在同时满足高校实施侵害大学生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大学生人身损害的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高校主观上有过错等四个要件时,才能构成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进而追究高校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总结了高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八种情形,以及免除高校赔偿责任的七种情形。
第五,针对高校履行赔偿责任时面临的资金困境,笔者就高校如何筹措学生人身损害赔偿金提出了几条途径,如:高校努力筹措赔偿金、联合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基金、积极投保校方责任险等,为高校切实履行赔偿责任奠定了物质基础。
校园伤害案件法律研究(3篇)
第1篇摘要校园伤害案件是指在学校教育活动中,学生、教师或其他相关人员因违法行为导致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校园伤害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
本文通过对校园伤害案件的法律研究,分析了校园伤害案件的特点、成因及法律责任,旨在为预防和处理校园伤害案件提供法律依据。
一、校园伤害案件的特点1. 受害者以未成年人为主校园伤害案件的受害者主要是未成年人,包括学生、教师等。
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尚未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容易成为校园伤害案件的目标。
2. 案件类型多样校园伤害案件类型繁多,包括打架斗殴、意外伤害、校园霸凌、性侵等。
这些案件往往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如侵权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
3. 案件发生地点集中校园伤害案件主要发生在学校内部,如教室、宿舍、操场等。
此外,校外活动、上下学途中也可能发生校园伤害案件。
4. 案件影响范围广校园伤害案件不仅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痛苦,还可能引发社会关注,影响学校声誉和教育教学秩序。
二、校园伤害案件的成因1. 社会环境因素(1)社会道德风气恶化:部分未成年人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道德观念淡薄,导致校园伤害案件频发。
(2)家庭教育缺失:部分家庭对子女的教育方式不当,导致子女缺乏道德约束和自我保护意识。
2. 学校管理因素(1)学校安全意识不足:部分学校对校园安全重视不够,未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2)教师责任意识不强:部分教师对学生关爱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校园伤害事件。
3. 法律法规因素(1)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我国在校园伤害案件的法律规定方面尚存在不足,导致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争议。
(2)法律责任追究不力:部分校园伤害案件的责任追究不力,导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三、校园伤害案件的法律责任1. 侵权责任(1)直接侵权人:对于因违法行为导致他人受伤的校园伤害案件,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2)间接侵权人:对于因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他人受伤的校园伤害案件,间接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论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责任(一稿)
论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责任摘要近年来,学生伤害案件频发,尤其是未成年人伤害案件呈逐年递增趋势,案件类型繁多,法律后果各不相同,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学生伤害事故涉及到未成年学生、家长、学校等各方利益冲突的协调问题。
因此,对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何种责任进行理论研究富有现实意义。
本论文首先从分析各类学生伤害事故产生的原因、责任主体、过错程度等角度入手,全面审视学生伤害事故,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现行立法、学界主要学说和法学一般理论,从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监护关系特点、监护人资格及职权等方面,明确了学校与学生间的教育法律关系。
其次通过将现行立法相关规定与实际案例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学校承担全部责任、部分责任以及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予以具体分析说明,进而得出结论: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兼顾公平原则”为原则,依学校的过错程度确定学校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部分责任或不承担责任。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监护关系;教育法律关系;责任承担目录一、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 -------------------------------------------------11、以事故发生地点为标准 --------------------------------------------12、以致害因素的不同为标准 ------------------------------------------13、以学校的过错程度为标准 ------------------------------------------24、以事故的责任主体为标准 ------------------------------------------2二、学生伤害事故所涉法律关系 -------------------------------------------21、监护关系说 ------------------------------------------------------22、法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说 ------------------------------------3三、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之承担 --------------------------------3(一)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4 (二)学校承担部分责任 ---------------------------------------------5 (三)学校不承担责任 -----------------------------------------------6 四、结语 --------------------------------------------------------------6 参考文献 --------------------------------------------------------------7未成年学生是当前我国基础教育机构中的主要成员,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中的特殊一族。
论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担_吴晓艳
法 学 视 野11INTELLIGENCE论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担吉林省白城市电大分校 吴晓艳摘 要:近几年来,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呈逐步上升趋势,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学校究竟在这些事故中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应承担多大责任,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作者认为正确处理好这类事故的关键是要定位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以及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问题。
关键词:校园伤害事故 过错责任原则近几年以来,我院受理的侵权案件逐年上升,特别是中小学生及幼儿在校园内受到意外伤害的事件不断发生,家长与学校、幼儿园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由此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并诉诸法律的呈上升趋势。
校园伤害案件给受害学生、家长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也给学校和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未成年人年龄幼小,伤害后果可能产生终身影响。
而作为公益事业的学校,办学经费本来就十分紧张,巨额的赔偿费用往往使学校不堪重负而影响正常的教学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从该条上看,学校在校园伤害案件中承担的是一般过错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条件,即需有损害事实、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以及有无过错四个因素才成为赔偿的前提。
而赔偿多少,取决于赔偿义务人的过错责任大小。
因最高院法院的规定运用了“可以责令”和“适当赔偿”等不确定词语,在审判实践中较难把握,因此,审判实践中会在事实认定、责任承担和如何赔偿等问题的处理 上产生偏差,尤其对责任认定和赔偿标准认识各异。
而当事人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对此也颇有微词。
如白城市法院受理的原告张××与被告洮北区第二幼儿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2007年9月21日在幼儿园内等车时,因没有老师看护,张××在园内的虫型玩具(符合安全标准)上玩时,从玩具上掉下摔伤,后被老师送回家中,家长发现小孩的手臂骨折,双方各执一词,学校认为是突发事件,属于不可预知和预防,学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大学生法律案件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大学生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但校园侵权案件仍然时有发生。
本文以一起校园侵权案为例,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责任承担及预防措施,旨在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促进校园和谐。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案件;侵权;责任承担;预防措施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大学生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但在实际生活中,校园侵权案件仍时有发生。
这不仅损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校园和谐。
本文以一起校园侵权案为例,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责任承担及预防措施,以期对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提升和校园和谐发展提供借鉴。
二、案件背景及事实2019年,某高校大学生甲与乙因琐事发生争执,甲情绪激动,将乙推倒在地。
乙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
甲赔偿乙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乙认为甲的行为构成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分析(一)法律关系1.甲与乙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生命健康权,乙依法享有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
2.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甲与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不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责任承担1.甲的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甲的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甲应当赔偿乙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三)预防措施1.加强大学生法律教育:学校应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使他们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能够依法维权。
2.完善校园管理制度:学校应完善校园管理制度,加强校园安全防范,避免类似侵权事件的发生。
3.建立健全校园调解机制:学校应建立健全校园调解机制,及时化解学生之间的矛盾,防止矛盾升级。
4.强化师生沟通:师生之间应加强沟通,相互尊重,共同营造和谐校园氛围。
四、结论大学生法律案件分析对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促进校园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一起校园侵权案为例,分析了案件的法律关系、责任承担及预防措施,旨在为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提升和校园和谐发展提供借鉴。
校园伤害事故之校方责任研究
校园伤害事故之校方责任研究近年来,校园伤害事故频频发生,给学生的身心健康带来了巨大危害,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在这些事故中,往往有一些校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因此,本文将围绕校方责任展开研究,并以三个校园伤害事故为案例分析。
一、校园安全管理责任校方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制、制定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有一些校方没有充分认识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对学生安全的保护不够到位,因此造成了一些可避免的伤害事故。
如2018年10月,江苏南通市一所中学校园内一男生进行针灸操作时不慎致左腕动脉断裂,送往医院后逝世。
经查,该校缺乏紧急救援设施,并未按照规定执行学生针灸操作流程,校方安全防范措施不够到位,管理混乱。
二、教师保护责任教师作为学生的引路人和监督者,就应该对学生的安全问题负起更大的责任。
然而,在一些事故中,教师并未履行好保护学生的职责,反而成为事故发生的加剧原因。
如2019年3月,浙江温州市某高中男生在上课时无法控制情绪,用一把刀将同桌刺伤。
经调查,该生因是多次遭到同学欺凌没有得到及时处理,而老师也未及时发现,基本的预警机制未能建立,校方未采取相应措施,导致意外发生。
三、设施管理责任校方应负责对校内设施进行日常巡检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安全,避免学生在开展活动时发生伤害事故。
然而,在一些事故中,校方的设施管理并不到位,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
比如,2017年11月,上海某幼儿园的学生在校内活动时,跌落钢制玩具旋转梯上,其头部严重受创,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后查明,该校缺乏安全防护设施,且该钢制玩具旋转梯明显无法达到幼儿园应急疏散标准,校方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了此次的悲剧。
综上所述,作为教育机构,学校应该承担起校园伤害事故的防范和管理责任。
事故发生后,学校应该及时妥善处理,为受害人争取合法权益,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
只有我们共同加强对校园安全问题的重视和管理,才能切实保障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
论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的责任承担
「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频频见诸各媒体之端,成为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
就案件处理结果所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我国现行法律之规定与现实之间的矛盾颇为尖锐。
本文拟从法律与现实两个角度出发,分析现行法律的缺陷及与现实的相左之处,试图寻找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责任承担之新架构。
「关键词」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监护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一、据以研究的相关案例案例一11998年11月20日早,北京私立博文学校高一学生张冲在校与走读生董某发生口角,后被董某打伤及腹部,经医疗诊断,张冲左睾丸破裂,左阴囊血肿,双侧睾丸包膜下充血,阴囊血肿,不得不做“左侧部分睾丸、输精管和附睾切除手术及修补手术”。
术后,张冲身体一直未痊愈。
1999年3月21日,年仅16岁的张冲自杀身亡。
后来,张冲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300万元。
案例二西安某学校,在下课休息期间学生张某在讲台上敲黑板,学生王某不满,双方为此争吵并发生打斗,王某将张某打伤,老师闻讯赶来组织同学将张某送医院治疗。
后因治疗费等协商不成,张某家长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
案例三2西安某学校,下午学生在学校操场玩耍时,唐某被学生孙某和李某架起并摔到地上,造成唐某手臂错位性骨折,休学三个月。
因在学校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唐某的家长后将学校和孙某、李某家长告上法庭。
以上是几则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的案例。
近些年来,未成年人因在幼儿园或学校(以下简称在校园)致人伤害而引发民事纠纷并诉诸法律的案件呈较强的上升趋势,就损害结果而言,必然会涉及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在此类案件中,究竟应由何方来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不同的利益群体有各自不同的看法,且分岐甚巨。
我国现行民法对此类案件的相关规定如何,有无与现实相左之处及内在缺陷,颇值研讨。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和规定的设计都应蕴含其内在的价值选择及现实合理性,均需考量诸多关键要素。
笔者拟就该方面的问题发表意见和看法,不揣浅陋,以见教与大方。
论校园伤害索赔案中民事责任的承担
摘要: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不是私法意义上的契约关系。
同时,学校既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由其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显然主体不符。
所以,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归责,只能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即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只能是民法上的侵权损害之债。
按我国现阶段的司法解释之精神,学校对其在校学生受到伤害或致人损害,其承担民事责任一般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学生的家长做为法定监护人应适用无过错原则,根据学校和学生的特点,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举证宜适用责任制,即由学校承担其有无过错的举证责任。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了校园伤害索赔案中民事责任的承担:一、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二、学校和学生家长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三、学校对过错的举证责任问题四、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五、对学生在学校伤害事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讨论关键词:校园伤害、索赔、民事责任。
近年来,发生在校内的学生人身损害案件日益增多,要求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做法也是屡见不鲜。
由于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学校在学生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致使这一法律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应承担的义务及学校承担责任的归属原则,举证责任适用范围等一些问题作一番探究。
一、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分析在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存在着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类似合同的法律关系,学校作为公益性质的一方当事人,虽然不能完全按市场价格取得支取报酬的权利,但收取一定的费用(主要指学杂费),因此负有教育、监督的义务,此种关系类似委托合同。
学校作为受托人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学生家长造成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行使监护人之责任,由于学校不尽监护之责,造成学生伤害,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上述所列的两种观点,均存在认识误区。
考察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如上述之简单。
浅议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的法律责任
浅议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的法律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的普及,校园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然而,在校园发生的伤害事件时常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对学校的法律责任问题争议不断。
本文将从传统的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法律责任的角度进行探讨。
对于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的法律责任,一般认为学校承担着保障学生安全、管理好学校的职责,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学校的法律责任也应当进一步加以认识。
如今校园伤害案件不断出现,学校不仅被要求加强安全设施和管理,并且应当承担着一定的法律责任。
首先,学校应当为学生安全保驾护航。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学校应当为学生的身心健康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的规定,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和安全制度,确保学生的安全等基本人权得到充分的保障。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或设施,学校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缮或者进行封锁。
同时学校应当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加强安全教育,帮助学生了解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和安全知识,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其次,学校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
校园安全伤害案件常常发生是因为学校管理不善。
学校管理体制应当健全,设立专项部门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监督学校管理行为,检查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问题。
同时,学校安全管理也应当注重信息化和科技化,采取现代化管理方式,提高安全管理效率和安全管理水平。
但是,对于学校应当承担多大的法律责任,也是备受争议的问题。
在很多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的法律责任一般认为应当为过失责任,即学校未能履行其应有的安全保障职责。
但是,学校并不一定就是全部责任,因为学校可能会存在行为人员造成事故的情况。
如果学校在采取合理预见和相应措施时,仍然无法防范事故,则学校的法律责任应当次于造成伤害的行为人。
总之,校园伤害案件给学生和家长带来的伤痛是不可挽回的,学校应当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安全提供保障。
对于学校应当承担多大的法律责任问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判断,并且法律责任的承担应当有科学依据和证据支撑。
浅议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的法律责任
浅议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的法律责任随着现代社会教育的发展,校园伤害案件也愈发频繁发生。
对于学校而言,如何承担其在校园伤害案件中的法律责任,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论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的法律责任问题。
一、学校的保护职责学校是教育的场所,是对学生起到保护、指导、辅导和教育的重要场所。
因此,在学校里,学校有很大的责任来保护学生的安全。
一旦学生在校园内受到伤害,学校必须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二、学校的过失责任在校园伤害案件中,如果学校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学生的安全,或没有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导致学生受到伤害,那么学校将会承担过失责任。
学校的过失责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过失行为,二是过失监管。
在学校发生校园伤害案件时,学校会受到社会的舆论压力,甚至可能被起诉。
如果学校没有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来防止校园伤害事件的发生,就会被认定为怠慢职责,学校应该加强对学生的监管,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校园伤害的发生。
在校园伤害案件中,学生受到损害后,学校需要承担对学生的赔偿责任。
校园伤害案件中的赔偿责任通常涉及损害赔偿、医疗费用赔偿、残疾赔偿、精神抚慰金、赔礼道歉等,这些赔偿责任都需要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在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有着重要的保护学生安全和维护学生权益的职责。
如果学校没有承担好这些职责,导致学生受到伤害,那么学校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学校需要加强监管职责、主动预防校园伤害,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学生的安全。
同时,在学校遭受学生伤害事件时,学校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受害学生的损失。
关于学校法律案例的作文(3篇)
第1篇在我国,法治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作为法治教育的主阵地,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法治公民的重要使命。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校园法律案例层出不穷,这些案例不仅揭示了校园法治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也为我们提供了生动的法治教育教材。
本文将以一起校园法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及其在校园中的应用。
一、案例背景某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暴力事件,一名学生因嫉妒同学成绩优异,对其进行殴打,造成对方轻微脑震荡。
事发后,受害者家长将施暴学生及其家长告上法庭,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案例分析1. 案例性质该案例属于校园暴力案件,涉及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道德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施暴学生及其家长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案例原因(1)家庭教育缺失:施暴学生家长对孩子的教育过于宽松,缺乏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导致孩子缺乏法治意识。
(2)学校教育不足:学校在法治教育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未能将法治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
(3)社会环境影响:社会不良风气和暴力文化的侵蚀,使得部分学生法治观念淡薄。
3. 案例启示(1)加强家庭教育:家长要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关注孩子的成长,培养孩子的法治意识。
(2)完善学校法治教育:学校要将法治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法治素养。
(3)净化社会环境:政府和社会各界要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三、法治教育在校园中的应用1. 课程设置学校应将法治教育纳入课程体系,开设法治教育课程,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治素养。
2. 活动开展学校可以组织学生参加法治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中掌握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
3. 校园文化建设学校要弘扬法治精神,将法治文化融入校园文化建设,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4. 家校合作学校要与家长保持密切沟通,共同关注学生的法治教育,形成家校合力。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法律论文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法律论文摘要学校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生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的健康和安全是学校教育工作必须关注的重点,而学生伤害事故则是学校管理中必须避免的问题,但是在实践中难以完全避免。
本文以一起学生伤害事故为案例,阐述了学生伤害事故的管理和法律责任。
从案例中可以得出,学校应根据学生年龄、学科、特点等因素,制定安全管理规定,管理好学生,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同时学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往往导致学生家庭和学校产生矛盾,对学生的成长和学校的声誉造成了重大影响。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安全管理;法律责任AbstractSchool safety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ublic safety, and students are important components of schools. The health and safety of students are the focal points of school education, and student injury accidents are issues that must be avoided in school management but are difficult to completely avoid in practice. This paper uses a student injury accident as a case study to discuss the management and legal responsibilities of student injury accidents. It can be concluded from the case that schools should develop safety management regulations based on factors such as student age, subjects, and characteristics, manage students, prevent and reduce the occurrence of student injury accidents. At the same time, theschool should also assume corresponding legal responsibilities. Student injury accidents often cause conflicts between students' families and schools and have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students' growth and the reputation of the school.Keywords: student injury accident; safety management; legal responsibility1. 引言学校是一个特殊的场所,学生是学校的主体,学校教育是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校园伤害事故之校方责任研究
校园伤害事故之校方责任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校园伤害事故也时有发生,而校方的责任是不可避免的。
本文将就校方的责任进行研究,并列举近几年发生的学校伤害事故,探讨校方的责任。
一、校方的责任校方是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任何伤害事件发生,其责任都不可逃避。
校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安全教育,提升管理水平,加强现场安全控制,及时处理伤害事故,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学生安全。
二、校园伤害事故案例1.南昌某高校女生坠亡事件这是2018年8月发生在南昌某高校的一起事故。
当时该校一名女学生在宿舍楼洗手间洗澡,因为洗澡时地面太滑,不慎摔倒,墙体也因为疏忽没有设置防滑装置,导致学生坠楼身亡。
校方随后对责任人进行了处理,要求各个学院对危险区域进行检查,管理、维护和设施等问题得到了全面改善。
2.宁波某小学食物中毒事件在2019年9月,宁波某小学出现食物中毒事件,该小学因为没有注册,无法获得许可证件,也没有经过开业检查,食品供应商更是没有经过学校审查程序,而是根据业务员的口头供货,最终导致学生集体中毒。
事件后,校方进行了全面的安全检点和食品供应商审查。
3.广东某幼儿园儿童溺水事件2020年5月,广东某幼儿园发生儿童溺水事件,当时校方没有对游泳教练进行任何资格审查,并且没有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导致多名幼儿集体失踪,其中两名幼童不幸死亡。
事件后,政府部门与校方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调查,责任人得到了处理。
三、结论以上列举的三起校园伤害事故,均是由于学校管理不善,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因此,学校管理方应当认真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规范学校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安全保障做好全面细致的管理工作。
做好安全教育,制定严密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设施管理和现场安全监管,提高应急处理和管理措施,才能做到真正的保障校园安全。
此外,学生和家长也应该积极参与校园安全管理,加强对学校安全的监督,及时报告学校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多加注意自身安全,合理利用学校提供的安全设施,切勿因为一时疏忽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浅议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的法律责任
浅议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的法律责任1. 引言1.1 学校的保护义务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具有保护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安全的法定义务。
校园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学校应该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
学校的保护义务包括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心理健康的保护。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园安全监控,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
学校应该加强对校园环境的管理,维护校园秩序,防止不法分子进入校园造成伤害。
学校还应该关注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及时发现和帮助那些有心理困扰的学生,防止心理问题导致伤害事件发生。
学校应该认真履行自己的保护义务,保障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和健康,为学生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1.2 学校管理的责任学校管理的责任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有关的安全管理、行政管理、业务管理等方面的责任。
学校作为教育教学的主体,对师生的管理与教育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在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管理的责任尤为重要。
学校管理应该保证教育环境的安全。
学校应该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校园内的安全设施完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学校还应该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管理,确保学生在离校时间也能够得到保护。
学校管理应该加强对教职工的管理和培训。
学校应该对教职工进行岗位培训,使他们能够熟悉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在发生情况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学校管理的责任是非常重要的。
学校应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加强对师生的管理和教育工作,确保校园内的安全稳定。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2. 正文2.1 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是确保校园安全的基础和前提。
学校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安全巡查制度、校园安保措施、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
这些规章制度需要全面涵盖校园内的各个环节和部门,确保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需要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执行安全管理计划,并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
浅议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的法律责任
浅议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的法律责任近年来,校园伤害事件频频发生,给学校、学生及家长都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和困扰。
在这些案件中,学校往往会成为被诉方,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
那么,在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的法律责任究竟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就来浅议一下这个问题。
我们需要明确一点,校园伤害的发生往往涉及到学校的安全管理责任。
校园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地方,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学习环境。
校园安全管理责任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学校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
在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教育管理责任学校对学生具有教育管理的职责和义务,包括对学生的安全管理。
学校在行使这一职责和义务时,必须依法履行,做到尽职尽责。
教育管理责任主要包括对学生的日常安全教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等方面。
如果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责任时存在疏忽或者过失,导致学生发生伤害,学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安全防范责任学校作为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校园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如果学校在安全防范方面存在瑕疵,或者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致使学生在校园发生伤害,学校也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监管责任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时,应当对学生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
如果学校在监管学生方面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的不良行为,导致学生伤害他人或自身,学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在校园伤害案件中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基于学校在教育管理、安全防范和监管方面的过失或疏忽。
学校也并非一切都要承担责任,法律上还需要综合考虑学校是否有过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受害学生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
所以,学校在面对校园伤害案件时,也有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维护。
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学生的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学校难以完全预测和控制学生的行为。
法律案件小论文(3篇)
第1篇摘要:近年来,校园霸凌事件频发,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严重的心理和生理伤害。
本文以一起校园霸凌案件为例,分析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如何从法律角度预防和治理校园霸凌,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霸凌案件。
受害者小明(化名)因与施暴者小刚(化名)发生矛盾,被小刚及其团伙多次殴打、辱骂,导致小明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经调查,小刚及其团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案件分析1.施暴者小刚及其团伙的行为构成何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对他人进行殴打、辱骂,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小刚及其团伙的行为构成对受害者小明的体罚、侮辱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
2.学校在此次事件中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预防未成年人受到侵害。
在本案中,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校园霸凌行为,未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义务,因此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受害者小明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得到保障:(1)要求学校采取措施,保护受害者免受侵害;(2)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3)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启示与建议1.加强未成年人法律教育。
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让他们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论文未成年学生权益保护论文
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论文未成年学生权益保护论文摘要:“教育无小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与防范,是保护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的必然追求,社会、学校、家庭都应该提高安全意识,三方联动,防范于未然,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消除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
如果处理不当,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损害。
自海南某校长开房事件后,媒体开始爆料各类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受侵害事件,据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北师大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2010年6月1日共同发布的数据,全国每年约有4000万中小学生遭受各种意外伤害。
笔者认为,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固然与中小学生活泼、好动的天性及其自身行为不当有关。
但是,教育管理法律意识的淡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的不力、管理方式的不当、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的明显疏漏等都是校园安全事故的灾害源,亦不能不引人深思。
一、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概述1.什么是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依据教育部等有关部门颁布的《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精神,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一般情况下,该事故主要发生在中小学的未成年学生身上。
2.校园伤害事故的分类学生伤害事故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其进行不同的分类,对学生伤害事故分类的意义在于,各种分类的侵权行为类型不同,使用的归责原则也有所不同,那么在具体的案件中举证责任也将有所区别。
本文主要根据学生伤害事故中侵害主体的不同,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因学校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校园伤害事故。
因学校及其教职工因为未履行《中华人民着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应职责,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且学校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
(2)因第三人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校园伤害事故第三人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校园伤害事故,该第三人可以为学校内的其他未成年学生,可以为校外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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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案件论文责任主体论文:关于校园伤害案件的若干法律思考摘要:校园伤害案件频发,令人担忧,发人深省。
为了帮助社会公众形成正确的法律认知,积极预防和合理解决纠纷,探讨了校园伤害案件的法律特征,分析了处理该类案件的相关法律依据、侵权人可能承担的三种法律责任及其特点,最后剖析了校园伤害案件责任主体的特点。
关键词:校园伤害案件;法律责任;责任主体近年来,在校学生遭受不法侵害的案件频频发生,如有相当数量的学生在体育课或学校组织的其他活动中不幸受伤,另有不少学生在课间玩耍过程中受伤,还有部分教师迷恋体罚学生,如为了惩戒所谓的“小偷”而在学生脸上刺字的,有的教师惯用讥讽挖苦的方法对待学生,导致学生自残、自杀,还有部分学生或因校舍坍塌或因学校楼梯口拥挤踩踏而受伤或死亡,更有学生为了琐事而将同学殴打致死的,尤为让人痛心疾首的是2010年3月发生的福建南平校园惨案及随后发生的几桩类似案件。
我们的孩子尚在花一样的年龄,他们的人生才刚刚开始,就早早地受到各种很不应该的伤害,有的身体健康严重受损,有的心理严重扭曲,有的甚至因伤而致残、致死,校园伤害案件给这些孩子及其家人带来了极大的痛苦,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如何防止或减少校园伤害案件?如何稳妥的处理校园伤害案件?如何合理填补所导致的损害?这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
作为一位人民教师,笔者试图从保护学生的角度出发,梳理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以期积极预防和合理解决校园伤害案件。
一、法律特征频频发生的校园伤害案件,尽管各有其发生的具体缘由、案情也各不相同,但经过分析不难发现:校园伤害案件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法律特征。
1.受害主体特定,为在校的学生,包括在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等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其中大部分学生为未成年人,少数为成年学生,其中,未成年人中有部分为不满10周岁的儿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余部分为有一定行为能力的限制行为能力人。
由于大部分在校学生的心智还不够成熟,行为能力比较欠缺,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往往自我保护能力比较差,对于特定的危害或危险缺乏应对能力,因而更容易受到各种不法伤害。
至于在校学生伤害校内教师或校外其他人员的案件,尽管也有发生,但不属于校园侵权案件,故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
2.致害来源不特定,种类较多。
如在校学生可能受到不安全的校舍、宿舍或其他教学、生活设施的伤害、也可能受到来自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侵害、还可能受到学校其他学生或学校外部人员的伤害,更有部分伤害可能是台风、地震、雷击等自然灾害导致的,还有一些伤害是意外事故导致的。
3.学生受伤害的时间、地点特定。
学生可能受到伤害的时间和地点很多,但是本文所讨论的校园伤害案件发生在学校对学生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过程中或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伤害具有时空特征,即学生伤害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和管理职责的时间内,主要指学生在学校学习和生活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其他校外活动期间;侵害地点限定为学校对学生负有管理或教育职责的范围内,主要指学校校园内或学校组织活动的其他场所。
[1]44.学生受到的伤害限定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不包括在内。
人身伤害又分为两种:生理上和心理上的。
生理上的伤害主要表现为学生的健康权或生命权受到伤害,如在体育课中有学生骨折或致残,还有学生在校期间被老师强奸,再如学生被人殴打致死等等;心理上的伤害主要表现为侵权行为给学生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如因教师挖苦讽刺学生、在学生脸上刺字、逼迫学生吃粪便等,导致学生变得胆小、自闭,患上了精神疾病,甚至自残自杀等。
不过两种人身伤害常常结合在一起,生命健康权受损害往往导致学生精神的痛苦,痛苦的心理状态也会影响学生的身体健康。
二、法律依据及法律责任目前,我国保护在校学生的相关法律规定其实是很多的,也是比较完善的。
既有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如《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也有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等,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
这些法律规定,有的规定了侵权行为人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如刑法为了保护公民人身权,规定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强奸罪等罪名,可以用来制裁校园伤害案件中的恶性犯罪。
部分条款规定了侵权行为人要承担的行政责任,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32条至36条就规定了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致害的学生(包括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第三人可能承担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责任。
不过,民事侵权法律责任是校园伤害案件的主要责任方式,如2002年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明确规定了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十二种情形;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进一步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009年制定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则更进一步,从第38条至第40条,明确区分了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和限制行为能力学生两种不同的受害人,实行不同的过错责任原则,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受害人的侵权案件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而以限制行为能力人为受害人的侵权案件则采用过错责任原则[1]5。
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同的情形行下,以上三种法律责任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如在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受害人还可以要求附带民事损害赔偿;部分案件中受害人在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同时,也可以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行政责任;当侵权人的行为足够严重触犯刑法时,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行政责任转化为刑事责任。
同时,以上这些法律规定往往不是独立适用,通常需要结合在一起,互相参照,共同构成校园伤害案件的请求权基础。
如如何判断《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需要参照引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再如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要根据不同的情形,而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一般侵权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有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有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少数适用公平责任[2]208-225。
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经过长期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严密的法律制度来处理校园伤害案件,并通过惩戒校园犯罪行为、合理补偿受害人等手段来预防校园伤害的发生。
三、责任主体没有义务就没有责任。
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前提为对其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违反。
校园伤害案件的责任主体具有多样化的特点,通常包括学校及相关教育机构、在校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其他校外单位或个人。
学校及相关教育机构是主要的责任主体。
因为学校是为在校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活动的特殊组织,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和职责,即安全保障义务。
首先校园伤害案件往往发生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或者发生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然后学校往往是直接的侵权人或者间接侵权人,即学校没有尽到其教育、管理或保护学生的义务,并且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没有预防到学生人身损害的发生,具有客观过错,为此学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学校承担的法律责任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当学校为直接侵害人的情况下,学校承担直接、完全的法律责任,如在学校的花盆、吊扇自然脱落砸伤学生的情况下,由学校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
二是当学生的伤害是由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学校没有尽到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学校为间接侵权人,法律责任首先由直接侵权人承担,只有在无法找到直接侵权人或直接侵权人没有能力承担全部责任时,学校才需要承担其过错范围内的补充赔偿责任,而不是共同责任。
法律如此安排,旨在适当地平衡学校的办学自由和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保护之间的利益冲突,笔者以为是合情合理的。
因为把一切责任都推给学校,学校将是无力承受的,也不是解决问题的稳妥办法。
为自己的过错负责,是学校承担责任的基础。
在校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是常见的责任主体。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是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是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是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是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五是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在学校生活、学习过程中,在校学生因故意或过失伤害其他学生的案件屡见不鲜。
其中部分学生已是成年人,具有完成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理所当然要为自己的行为负全责,如马加爵杀人案中的马加爵。
还有大多数在校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由于他们没有责任能力或责任能力受限制,其致害行为所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当然,还有部分未成年学生处于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如果他们的行为构成犯罪,其刑事责任还须由其本人承担。
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要一分为二的看待。
第一,当他们的侵权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如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罚、殴打学生或学校保安在守卫校园过程中与学生发生争执打斗等行为时,再如由于幼儿园工作人员疏忽导致孩子闷死校车内时,依照法律规定,学校为责任主体,当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当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时,如学生在校被教师强奸的情况下,侵害人本人为责任主体,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当然,学校对于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具有“选任和监督”职责,学校如果没有尽到职责,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其他校外单位或个人也经常出现在校园伤害案件中,如有学生在学校遭受了校外人员的性侵犯[1]75,还有学生在学校上体育课期间被疯狗咬死[1]165,还有学生在电影院观看电影期间发生踩踏事件致死[1]129,还有某卫生院到学校注射疫苗导致多名学生感染肝炎等等[2]183,在这些案件中直接侵害人都是校外人员或单位,首先他们是法定的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