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新区房屋拆迁估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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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

大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均适用本意见。

二、市政府负责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国土房屋局为市房屋征收部门,其工作机构为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旧城区改建及其他储备项目的土地收储工作。

市内四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先导区管委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市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市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二)起草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三)指导、监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四)组织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上岗培训;(五)编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六)审核房屋征收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需要;(七)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八)受市政府委托,审查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补偿安置方案;(九)拟定全市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办法,并报市政府批准;(十)监督征收补偿费用的存储和使用;(十一)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十二)组织实施重大项目和跨区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1.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进行调查登记;2.组织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3.委托评估机构对征收补偿事项进行评估;4.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5.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6.受市政府委托,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听证;7.受市政府委托,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8.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9.拟定补偿决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大连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均执行本管理细则。

##13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被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含合法的代管人、管理人)和合法的使用人。

第四条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各级规划、城建、公用、公安、教育、交通,粮食、商业服务等部门和被拆迁人工作单位,应配合房屋拆迁主管机关做好各项拆迁安置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须严格执行《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点改建房屋质量低劣、设施简陋、交通不畅、环境污染严重地区,保护有使用价值,有特殊风格和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建筑物。

关联法规:第七条城市房屋拆迁,拆迁人须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规划位置文件和房屋拆迁计划(方案),向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提出拆迁申请,经现场勘察鉴定,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房屋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须依法办理变更土地使用权手续。

第八条城市房屋拆迁,可实行下列三种方式:(一)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指定有拆迁能力的单位进行综合开发;(二)拆迁人自行拆迁,承担全部拆迁安置任务;(三)拆迁人委托拆迁,委托有拆迁资格的单位承担拆迁安置任务。

承担拆迁安置任务的单位,须经房屋拆迁主管机关审查,具备拆迁资格的,发给《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不具备拆迁资格的,不得承担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第九条拆迁人一经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须经房屋拆迁主管机关通过一定形式发布通告,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公布于众,并通知当地公安、房管、工商等部门停止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工商营业执照、房屋调换、更名、房屋出租、转让、买卖等手续。

大连动迁补偿标准

大连动迁补偿标准

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一、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
二、水利设施补偿
三、电信设施补偿
四、林木补偿
说明:
1. 果树原则上每亩地最高补偿株数为111株(蓝莓、树莓、葡萄除外),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2.房屋实际测量建筑面积小于房屋产权执照登记面积的,按照实际测量面积补偿;房屋实际测量建筑面积大于房屋产权执照登记面积的,所超出面积按同类标准的50%予以补偿。

3.上述补偿标准中提到的果木补偿标准为露天果木补偿标准,若遇温室大棚类果木,则补偿标准上浮同类露天果木补偿价格的1.5-2倍。

4.电力设施补偿标准,依据国家和电力行业涉及规范以及有关规定额标准,由有资质的专业设计部门进行动迁改造设计,由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动拆迁改造施工,并编制动拆迁改造预算,经大连市财政预算审核中心审核,审核后的决算值作为补偿依据。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业务2001年11月2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李永金2001年11月28日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人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折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折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折迁人,是指被折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房屋所有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大连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市内区)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有利于完善城市综合功能和调整产业结构,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提高市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利于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的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大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为深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均适用本意见。

二、市政府负责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国土房屋局为市房屋征收部门,其工作机构为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旧城区改建及其他储备项目的土地收储工作。

市内四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先导区管委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市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市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二)起草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三)指导、监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四)组织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上岗培训;(五)编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六)审核房屋征收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需要;(七)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八)受市政府委托,审查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补偿安置方案;(九)拟定全市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办法,并报市政府批准;(十)监督征收补偿费用的存储和使用;(十一)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十二)组织实施重大项目和跨区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1.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进行调查登记;2.组织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3.委托评估机构对征收补偿事项进行评估;4.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5.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6.受市政府委托,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听证;7.受市政府委托,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8.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9.拟定补偿决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2.15•【字号】大政发[1994]106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1994年12月15日大政发〔1994〕106号)第一条根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拆迁人应与有委托拆迁资格的单位,按拆迁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文本签订委托拆迁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的责任,由拆迁人与受委托搬迁单位按合同规定承担全部拆迁安置任务。

委托拆迁合同书应报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拆迁期限,由拆迁主管部门根据拆迁及建设规模的大小来确定,并在《房屋拆迁许可证》中注明。

拆迁人应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拆迁工作,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超过拆迁期限的,须向原批准的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重新确定拆迁期限。

第四条拆迁主管部门责令被拆迁人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城市区域内的,市政府授权市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直接提请公安部门强制搬迁。

其他县(市)区的,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公安部门强制搬迁。

第五条拆迁人拆除单位自管房屋、私有房屋、军队营区以外的军产房屋补偿、征购费的作价评估,由拆迁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专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

第六条拆迁人拆除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村民自建自住房屋的,经产权管理部门补办手续后,可按拆除私有房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拆迁人拆除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民自建自住房屋的,经产权管理部门补办手续后,可按拆除私有房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被拆迁人自住的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临时建筑按使用期内的净值给予适当补偿,其标准参照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征购费规定》的各类房屋补偿标准的50%予以补偿。

大连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项目及补偿标准

大连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项目及补偿标准

大连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项目及补偿标准大连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项目及补偿标准 (2008-12-8 14:26:48) 一、居住房屋补偿安置(一)货币补偿1、搬迁补助费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1款规定,一次性支付每户搬迁补助费800元(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为计户单位)。

2、安置补助费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3款规定,一次性支付每户安置补助费1000元。

3、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煤气设施补偿费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发生的电话(含网络)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以及对有偿取得煤气设施费用的补偿,由拆迁人承担。

(1)电话迁移费200元(2)网络迁移费50元(3)有线电视迁移费50元(4)煤气气源费3000元4、有照房屋货币补偿金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规定,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类区、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额。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市内区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低于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按最低货币补偿标准补偿;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高于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每户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的,拆迁人应按增加的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贴。

根据2007年4月1日实施的《大连市市内区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货币补偿标准和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规定,房屋特、一类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300元,原建筑面积不足35平方米的,按35平方米计算;房屋二类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800元,原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房屋三类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300元,原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房屋四类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800元,原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

2023大连 拆迁补偿安置通用协议

2023大连 拆迁补偿安置通用协议

大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背景介绍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当城市发展需要,政府依法对特定区域进行拆迁,并向被拆迁人提供相应的补偿和安置,以确保其基本生活权益不受侵犯。

大连作为中国重要的沿海城市之一,城市发展速度较快,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大连的城市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

二、协议内容1. 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大连市制定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标准,以确保被拆迁者能够合理获得补偿。

补偿标准按照被拆迁房屋的类型、面积、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计算,同时考虑被拆迁人的实际损失情况。

2. 安置政策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大连市政府会为被拆迁人提供相应的安置政策。

根据被拆迁者的实际情况,政府可以提供购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来安置被拆迁人,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3. 协议签订和执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被拆迁人与政府之间的法律文件,双方应当在合法、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签订协议。

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补偿标准、安置政策、签订方式、履行期限等重要内容。

同时,双方还应当约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三、协议的重要性1. 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能够有效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明确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确保被拆迁人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和合适的安置,避免因拆迁而造成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2. 规范拆迁补偿安置程序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和执行,具有明确的程序及相关的法律依据,能够使拆迁和补偿安置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同时,协议的签订过程中,能够为被拆迁人提供信息透明、公正公平的平台,确保协议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能够为城市建设和发展提供良好的土地资源、空间布局和城市更新等方面的支持。

通过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政策,能够在保障被拆迁人权益的同时,促进城市的规划与发展,实现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四、总结大连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于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规范拆迁补偿安置程序、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金州新区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清理责任单位

金州新区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清理责任单位
大开管发〔2003〕29号
104
关于印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开管发〔2004〕16号
105
关于印发国储油基地项目动迁补偿有关规定的通知
大开管发〔2005〕7号
106
关于印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非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开管发〔2005〕8号
107
关于印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开管办发[2007]9号
115
关于调整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大开管发[2007]16号
116
关于公布大连开发区临时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大开管办发[2007]61号
117
印发关于大连开发区开展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工作的通知
大开管办发[2008]11号
118
转发国土局关于2008年房屋征收动迁安置计划的通知
金州新区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清理责任单位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清理责任单位
1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项目规划和设计方案审批管理的通知
大金政办发[2003]28号
规划建设局(共23件)
2
金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划村民集资楼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大金政办发[2007]72号
3
金州区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大金劳字[2007]25号
70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金劳字[2008]77号
71
关于给予民办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等职业培训单位鉴定补贴的通知
大金劳字[2008]78号
72
关于印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产保障办法的通知

大连金州新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大连金州新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大连金州新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大金管发【2011】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连金州新区(以下简称新区)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内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保障公共利益,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内住宅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新区土地房屋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新区管委会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新区街道办事处作为本辖区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新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七条根据新区发展规划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新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八条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核准的动迁量,测算出动迁资金预算,并经审计、监察、财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街道办事处请示新区管委会拨付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费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因招商引资项目急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报请管委会提前借款用于房屋征收工作。

第九条新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操作暂行规则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操作暂行规则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操作暂行规则(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房地产估价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以下简称拆迁补偿估价),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被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拆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违章建筑和超过审批年限的临时建筑不予拆迁补偿估价。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评估其建筑物净值。

拆迁补偿估价包括对拆迁房屋的整体价格评估和分户价格评估(以下简称整体估价和分户估价)。

第四条拆迁补偿估价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进行。

拆迁补偿估价中的主要估价人员应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房屋拆迁补偿报告必须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经估价机构盖章。

第五条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六条大连市房产局委托大连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负责对拆迁补偿估价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估纠纷的鉴定。

大连市房产局定期在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声誉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提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第七条拆迁估价的目的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大连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完整协议赔付标准明细

大连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完整协议赔付标准明细

大连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赔付标准明细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房屋拆迁成为许多城市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为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大连市制定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明确了赔付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大连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赔付标准明细,并对其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赔付标准明细1. 房屋补偿标准根据房屋被拆迁的具体情况,大连市分别制定了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具体的赔偿金额如下:•一类房屋:每平方米赔偿金额为元。

•二类房屋:每平方米赔偿金额为元。

•三类房屋:每平方米赔偿金额为元。

•…•N类房屋:每平方米赔偿金额为元。

2. 租赁住房补偿标准对于属于租赁住房的房屋,按照被拆迁房屋类型的不同,分别制定了租赁住房的补偿标准,具体的赔偿金额如下:•一类房屋:每平方米赔偿金额的%作为租赁住房补偿。

•二类房屋:每平方米赔偿金额的%作为租赁住房补偿。

•三类房屋:每平方米赔偿金额的%作为租赁住房补偿。

•…•N类房屋:每平方米赔偿金额的%作为租赁住房补偿。

3. 契税补贴标准当产权房被拆迁后需要重新购买房屋时,大连市将按照购买新房的契税标准给予补贴,具体的补贴金额如下:•按购买新房的契税金额的%给予补贴。

4. 动迁补助标准为了帮助被拆迁人重新安置,大连市还制定了动迁补助标准,具体的补助金额如下:•每户固定补助金额为x元。

•每人补助金额为x元。

5. 过渡期房补贴标准对于因拆迁而暂时没有合适居住条件的被拆迁人,大连市将提供过渡期房补贴,具体的补贴标准如下:•按照租金的%进行补贴。

三、总结大连市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赔付标准明细中,明确了被拆迁人的补偿金额,包括房屋补偿标准、租赁住房补偿标准、契税补贴标准、动迁补助标准和过渡期房补贴标准。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按照协议中的规定申请相应的赔偿和补助。

希望本文对大连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赔付标准明细有所帮助,带给读者更深入的了解。

大连动迁方案

大连动迁方案

大连动迁方案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的需要,大连市决定进行动迁工作,以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提供更好的公共设施和服务。

本文将介绍大连动迁方案的目的、实施步骤以及对居民的影响和权益保障。

一、动迁方案的目的大连动迁方案的主要目的是改善城市的居住环境,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

通过将老旧建筑改造成现代化住宅区,可以提供更好的住房条件和基础设施。

此外,动迁还有助于提供更多的土地空间,以满足城市发展和扩大公共设施的需要。

二、实施步骤1. 方案策划:大连市政府将与相关部门和专家共同制定动迁方案,根据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确定动迁区域和规模。

2. 征收政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动迁补偿方案,包括房屋补偿、货币补偿和就业安置等。

3. 居民沟通:政府将与受影响的居民进行充分沟通,解释动迁方案的目的和实施过程,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4. 房屋评估和补偿:进行房屋评估,确定补偿标准,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补偿支付。

5. 动迁安置:为受影响的居民提供安置方案,包括临时安置和新居安置等。

政府将协助居民搬迁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6. 工程建设:老旧建筑的拆除和新建筑的修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三、对居民的影响和权益保障1. 补偿权益:政府将根据法律规定,为受影响的居民提供合理的房屋和经济补偿,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

2. 安置保障:政府将为受影响的居民提供合适的安置方案,确保他们能够顺利搬迁,并提供必要的生活支持。

3. 社会关怀:政府和相关部门将关注受影响居民的生活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解决他们在搬迁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4. 沟通合作:政府将积极与居民沟通,在动迁过程中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解决问题和疑虑,保持与居民的良好关系。

五、总结大连动迁方案旨在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提供更好的住房和基础设施。

该方案将通过合理的补偿政策、顺利的搬迁安置和有效的沟通合作,确保受影响居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政府将加强对动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方案能够顺利实施,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9.25•【字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4年8月30日辽宁省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在政府的宏观调控指导下,本着有利于完善城市综合功能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新老市区协调发展,有利于改善和提高市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国家的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市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认真做好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查、发证,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培训考核,审批房屋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以及下达停止供水、供电、供煤气的通知等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各级规划土地、城建、公用、外经、公安、工商、税务、教育、交通等部门应配合拆迁主管部门,保障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金州区征用海域动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金州区征用海域动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大金政发〔2006〕95号金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州区征用海域动迁补偿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办、局(公司、中心、站),各街道办事处: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加强建设项目征用海域动迁补偿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海域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金州区征用海域动迁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金州区征用海域动迁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征用海域动迁补偿管理工作,维护海域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大连市《南部海域养殖物清理整治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06]85号),结合金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域,是指海面、水体、海底和滩涂,包括海水养殖和定置网具使用的海域。

本办法所称海域使用人,是指依法取得国家海域使用权证书或者捕捞许可证从事养殖或者定置网具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以前已经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并经区海洋与渔业局普查登记备案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海域属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金州区辖区内所有使用毗邻海域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凡经区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需征用海域的,应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征用海域动迁补偿工作。

补偿的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第六条区海洋与渔业局是征用海域动迁补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征用海域动迁补偿工作。

规划、财政、发展和改革、信访、公安边防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补偿的项目和面积第七条征用海域动迁补偿包括下列项目:㈠养殖浮筏㈡养殖网箱㈢海底增殖和滩涂养殖㈣养殖围堰、池塘㈤定置网具及从事定置网具作业的捕捞渔船㈥养殖附属设施以及其它应补偿的物资和设施第八条凡建设项目用海,建设单位须依据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复的立项文件,向区政府提出用海申请。

大连动迁补偿新标准

大连动迁补偿新标准

大连动迁补偿新标准随着城市发展的不断推进,动迁工作也成为了城市更新的重要一环。

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动迁者的利益,大连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动迁补偿新标准,旨在让动迁补偿更加公平合理,确保被动迁者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就大连动迁补偿新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大连动迁补偿新标准对房屋补偿进行了调整。

根据新标准,对于被动迁者的住房,将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保补偿金额更加合理。

同时,对于租赁住房的被动迁者,也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租金补偿,让被动迁者在动迁过程中不至于受到经济上的损失。

其次,新标准对生活补偿进行了明确规定。

除了房屋补偿外,被动迁者还将根据家庭人口情况、工作情况等因素,获得相应的生活补偿。

这将更好地保障被动迁者的生活稳定,让他们在动迁后能够顺利过渡,不至于因为动迁而受到生活上的困扰。

再次,新标准对于公共设施的补偿也进行了规定。

在动迁过程中,被动迁者可能会因为失去原有的公共设施而受到影响,新标准将对此进行合理的补偿安置,确保被动迁者在新居所能够享受到与原居所相当的公共设施服务,让他们在生活上不至于因为动迁而受到不便。

最后,新标准还对于产权纠纷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动迁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产权纠纷问题,新标准将对此进行规范,明确相关的处理程序和方式,让动迁过程更加顺利,避免因为产权纠纷而影响动迁工作的进行。

总的来说,大连动迁补偿新标准的出台,将更好地保障被动迁者的合法权益,让动迁工作更加公平合理。

同时,也将为城市的更新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希望各相关部门能够切实执行新标准,确保动迁工作的顺利进行,让被动迁者能够在动迁过程中得到应有的关爱和保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产生日期:2012-04-2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均适用本意见。

二、市政府负责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国土房屋局为市房屋征收部门,其工作机构为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旧城区改建及其他储备项目的土地收储工作。

市内四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先导区管委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市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市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二)起草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三)指导、监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四)组织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上岗培训;(五)编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六)审核房屋征收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需要;(七)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八)受市政府委托,审查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补偿安置方案;(九)拟定全市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办法,并报市政府批准;(十)监督征收补偿费用的存储和使用;(十一)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十二)组织实施重大项目和跨区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1.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进行调查登记;2.组织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3.委托评估机构对征收补偿事项进行评估;4.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5.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6.受市政府委托,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听证;7.受市政府委托,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8.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9.拟定补偿决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四、区政府的主要职责:(一)设立区房屋征收部门,确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二)制定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三)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进行公布,以及组织听证;(四)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五)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六)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七)作出补偿决定;(八)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登记;(九)负责房屋拆除及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十)《条例》规定的其他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职责。

金州新区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清理责任单位

金州新区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清理责任单位
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共48件)
77
大连市金州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大金建发[2007]17号
78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动迁安置的补充规定
大开管发[1993]31号
79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用地征用试行办法
大开管发[1993]138号
80
关于对湾里乡和董家沟镇境内部分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的决定
大开管发〔1999〕5号
95
关于调整住房补助基金资助标准的通知
大开管发〔1999〕7号
96
关于1999年出售现住公房办法的通知
大开管发[1999]8号
97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售房改房暂行规定
大开管发[1999]9号
98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开管发〔1999〕58号
99
关于增加租赁方式办理原有偿划拨商业用地土地转让过户的通知
大开管发
〔1994〕23号
81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个体工商户动迁安置暂行规定
大开管发〔1994〕45号
82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大开管发〔1995〕39号
83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五个配套办法
大开管发〔1995〕47号
84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开管发〔1996〕15号
大开管发〔2000〕27号
100
关于进一步深化房改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通知
大开管发〔2001〕21号
101
大连开发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大开管发〔2002〕49号
102
关于印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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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范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包括各区市县)内国有土地上进行的房屋拆迁估价、拆迁估价报告技术鉴定以及对拆迁估价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出专业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拆迁估价资格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两名以上(含2名)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第五条拆迁估价机构的选择、确定,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拆迁估价机构及估价人员从事拆迁估价活动,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七条《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

未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委托拆迁估价机构进行拆迁估价。

拆迁估价机构不得接受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的拆迁估价委托,也不得变相进行拆迁估价活动。

第八条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负责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政管理工作。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委托大连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负责对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并对拆迁估价报告进行技术鉴定。

拆迁估价报告技术鉴定具体办法,由大连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拆迁估价机构第九条从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活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是经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公布的具备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估价机构。

凡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接受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委托、出具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报告或者价格咨询报告。

第十条符合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资质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向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书面申请从事房屋拆迁估价活动。

第十一条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根据估价机构从事拆迁估价业务的申请及其资质等级、从业经历、估价技术水平、社会信誉等,结合房屋拆迁工作需要,定期在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根据估价机构从事房屋拆迁估价工作情况和拆迁工作需要,适时对从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的机构名单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拆迁估价机构评估。

如果项目拆迁房屋面积大、拆迁时间紧、拆迁估价任务繁重,由一家拆迁估价机构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时,可以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拆迁估价机构评估。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由多家拆迁估价机构评估时,拆迁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各估价机构之间的技术协调组织工作,由大连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负责制定与实施。

第十三条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应当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选定并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

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共同协商或者投票选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通过随机抽取或者抽签确定。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随机抽取或者抽签确定拆迁估价机构时,应当发布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公告,邀请具有资质的拆迁估价机构参与拆迁估价投标。

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确定的结果向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估价机构名称、法人代表、资质等级、联系方式等。

第十五条拆迁估价机构已经接受委托的拆迁估价项目有二个以上(含二个)尚未按照法定程序完成估价结果公示、送达的,不得再接受新的拆迁估价业务委托或者参与拆迁估价投标。

第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拆迁估价机构确定过程中的投票、抽签过程进行监督,并可以邀请相关政府部门以及街道、社区等共同监督。

第十七条拆迁估价机构或者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认为拆迁估价机构或者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而要求其回避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实后对是否需要回避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在抽签或者投票中被确定为拆迁估价机构的,除按照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可以回避的,不得拒绝接受拆迁估价委托。

接受房屋拆迁估价委托或者被投票选中的拆迁估价机构,不得向其他估价机构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拆迁估价业务。

第三章拆迁估价程序要求第十九条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委托估价。

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拆迁估价委托合同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约定估价范围、拆迁估价费用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估价委托完成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条拆迁估价机构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通过招标确定的,可以以拆迁估价中标书代替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第二十一条房屋拆迁估价的估价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达成一致的除外。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另行委托拆迁估价机构评估的,房屋拆迁估价的估价费用由提起异议人支付。

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达成一致的除外。

房屋拆迁估价报告技术鉴定费用由技术鉴定申请人预交。

经大连市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维持原估价报告的,鉴定费用由估价报告技术鉴定申请人支付;经大连市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鉴定费用由原估价机构负担,并返还估价报告技术鉴定申请人预交的鉴定费用。

另行委托拆迁估价机构评估或申请估价报告技术鉴定的,拆迁当事人应按照拆迁估价委托合同约定,已经履行与原估价机构的估价费用结算。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如实向拆迁估价机构提供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并协助拆迁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现场查勘。

拆迁人未履行委托义务造成估价失实的,拆迁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人有义务向拆迁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并配合拆迁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

被拆迁人不提供资料、拒绝估价人员实地查勘,致使房屋估价无法进行的,拆迁估价机构可以参照被拆除房屋同区域、相同建筑类型的房屋进行估价。

但应当在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由此给造成估价失实的,相关责任由被拆迁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向拆迁估价机构提供的估价资料包括:(一)房屋拆迁许可证;(二)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资料;(三)被拆迁房屋的地址、所有权(公房承租权)人、性质、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附属设施等情况一览表;(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第二十六条拆迁估价机构应当按照拆迁估价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估价委托,向拆迁人提交估价报告。

估价机构认为确需延长估价时间或者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定补充合同。

估价机构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估价,或者估价失实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报告包括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

整体估价报告,是指对拆迁范围内全部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总价格进行估价而出具的估价报告。

分户估价报告,是指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地段、用途、建筑结构等因素,对每套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总价格进行评估而出具的估价报告。

整体估价报告应当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推荐的估价报告规范格式撰写。

分户估价报告具体格式由大连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负责制定。

第二十八条拆迁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拆迁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拆迁估价机构咨询。

拆迁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第二十九条公示期满后,拆迁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分户估价报告送达被拆迁人的,应当由被拆迁人签收。

签收记录一式三份,拆迁人、被拆迁人和估价机构各执一份。

分户估价报告因故无法送达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拒绝签收的,拆迁人应当将分户估价报告在被拆迁人所在的房屋或者街道、社区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拆迁估价机构完成并出具拆迁估价报告后,应当对与拆迁估价项目有关的必要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和妥善保管。

拆迁估价报告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房屋拆迁估价报告质量审核记录文件;(二)房屋拆迁估价报告,包括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三)房屋拆迁估价委托合同;(四)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权属资料等;(五)房屋拆迁估价现场勘察表;(六)现场勘察照片;(七)房屋拆迁估价测算底稿;(八)市场调查及询证记录资料;(九)估价中引用或者参考的外部资料;(十)对估价结论形成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资料;(十一)房屋拆迁估价报告签收记录;(十二)其他与拆迁估价有关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拆迁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拆迁估价机构评估。

另行委托拆迁估价机构进行评估的,拆迁估价机构的选择参照本细则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拆迁当事人向原拆迁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估价结果调整的,该估价机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并说明调整的原因;估价结果没有调整的,该估价机构应当出具书面通知。

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拆迁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第三十三条拆迁当事人对复核估价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自收到复核估价结果或者另行委托拆迁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大连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四章拆迁估价技术标准第三十四条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日期。

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起为估价时点。

第三十五条拆迁估价的目的应当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三十六条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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