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4章 合同法律制度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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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CPA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4章 合同法律制度1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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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CPA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4章合同法律制度101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十)第七单元买卖合同【考点6】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P96)(2010年多选题、2012年案例分析题)6.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的效力关系(1)贷款合同未能订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则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分析贷款合同未能订立的原因,在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由该当事人赔偿损失。

(2)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则贷款合同也应相应解除,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给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7.违约金(1)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2)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例题·多选题】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预售某住宅小区的广告中,宣称其“容积率不高于1.2”、“绿地面积超过50%”,引起购房者的热烈关注,所预售的商品房一售而空,价格也比周边小区高出20%。

但是,该小区商品房的预售合同中未对容积率和公共绿地面积问题作约定。

甲公司交房时,购房者乙却发现小区的容积率超过2.0,绿地面积只有20%,并且在调查后得知,甲公司报经批准的规划就是如此。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和乙之间的房屋预售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0年)A.合同无效B.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并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C.乙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乙有权请求甲公司支付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答案】BC【解析】(1)选项AB:开发商的行为构成欺诈,但不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2)选项C: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该内容即使未订入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承担违约责任;(3)选项D:甲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五类法定情形”。

【CPA-经济法】第4章 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

【CPA-经济法】第4章 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

【CPA-经济法】第4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1】《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范围1.调整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2.部分规定还适用于:①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①和②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

【知识点2】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订立程序(1)要约(2)承诺承诺的迟延与迟到:2.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当事人未做约定的,按如下规则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3.格式条款4.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知识点3】合同生效1.一般成立时生效。

2.依法规需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后生效。

3.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有效(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除外)。

4.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知识点4】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原则: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补充协议→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明确,按下述(1)质量要求:强制性国标→推荐性国标→行标→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

(2)价款:合同订立时履行地市场价(非现价)。

(3)履行地不明:A接受货币方;B不动产所在地。

(4)履行费用:履行义务方。

(5)履行期限不明:债务人随时履行;债权人随时要求履行。

但都要给对方准备时间。

(6)履行方式:有利于合同实现。

2.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3.电子合同履行4.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1)界定(2)连带债务人之间责任①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②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追偿权和法定代位权是两个权利,可一并行使,但受偿份额不得超过追偿人的份额。

(2023新增)③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合同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合同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是民事法律范畴中最常见的一种法律行为,作为经济法考试的重要考点之一,合同法律制度涉及的知识点十分广泛。

在本文中,将就合同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从四个方面展开讨论,包括合同的定义、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成立和效力、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以及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意志一致,建立起法律关系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民间法律关系中最常见的、基本的形式之一。

合同一般是双方自愿协商并达成一致,各自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实现其合法利益的一种载体。

二、合同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合同法律制度的第一原则。

这一原则规定了合同建立的前提,即当事人需要在自由和平等的情况下达成意思表示一致。

这种自由和平等的状态可以从法律上和事实上两个方面来考虑。

在法律上,必须保障当事人在签署合同之前充分了解合同的约定以及具备足够的商议能力。

在事实上,当事人必须在没有被强制、威胁或欺诈等不正当因素的情况下自愿签署合同。

2.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合同法律制度的第二原则。

这种原则体现了当事人在进行合同协商时的平等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无论在经济条件、社会地位、文化水平和智力水平等方面都应该是平等的。

此外,这一原则还要求当事人应该本着诚实和信任的态度进行合同签署及履行。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合同法律制度的第三原则。

这种原则确保合同条款不会对另一方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在合同签署时,当事人应该在公平、合理、诚实和信任的基础上制定合同条款。

如果其中涉及的条款明显不公平,法律将不予承认并且可以被撤销。

三、合同成立和效力1.合同成立具体来说,成立合同需要出现法律上所称的要素。

若是缺少任何一个要素,则无法成立。

主要的合同要素包括:合同条款、协议内容、达成合意并支付合法报酬等。

要素达成的前提是合同条款应该确立明确,涵盖合同缔约双方所需要的内容。

2.合同效力合同也需要具备效力,也就是说,与约定项相符,合同成立后需要按照条款进行执行。

CPA经济法讲义第4章

CPA经济法讲义第4章

CPA经济法讲义第4章cPa经济法讲义第4章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单选题】a公司于6月5日向B企业发出签订合同要约的信函。

6月6日B企业收到a公司声明要约作废的传真。

6月7日B企业收到该要约的信函。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a公司发出传真声明要约作废的行为是()。

a.要约撤回B.要约撤销c.要约生效d.要约失效【答案】a【解析】根据规定,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单选题】甲、乙双方于1月10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2月20日交付货物。

1月20日,乙方对合同内容持有异议,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月25日,经仲裁机构审理裁定,该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该买卖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起始时间应当是()。

a.1月10日B.2月20日c.1月20日d.2月25日【答案】a【解析】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3.【单选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又没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可供参照时,合同价款的确定规则是()。

a.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B.按照履行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c.按照纠纷发生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d.按照订立合同时订立地的市场价格履行【答案】a【解析】根据规定,合同的价款或者报酬条款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4.【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购买总价款为9万元的办公设备耗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于8月1日前向乙公司支付预付款6万元,乙公司于10月13日交付耗材,甲公司收到后于10月15日一次付清余款。

合同履行中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

10月13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交付耗材。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a.同时履行抗辩权B.先履行抗辩权c.不安抗辩权d.撤销权【答案】B【解析】根据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注会综合《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

注会综合《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合同订立程序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包括要约、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可以撤回、撤销。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1.要约确定的期限称为承诺期限。

2.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3.承诺人发出承诺后反悔的,可以撤回承诺,其条件是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生效前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迟延与迟到(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

(2)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

5.承诺的内容(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2)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举例】甲公司7月1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售价8000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至7月30日。

乙公司委托王某携带金额16万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购买电脑,但甲公司称广告所述电脑已全部售完。

乙公司为此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

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知识点】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1.合同成立的时间(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这是大部分合同成立的时间标准。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4章合同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4章合同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4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单元合同的转让和解除【考点1】合同的转让(p84)2.债务担当(2021年单选题)(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见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新债务人应当担当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解释】(1)对于免责的债务担当,如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必需经债权人同意。

经债权人同意后,原债务人将“彻底”退出原合同关係(即彻底免责),谈不上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担当“连带责任”的问题;(2)对于并存的债务担当(即第三人以担保为目的加入债的关係)并不使得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係,因此,原则上不以债权人的同意为必要。

【相关连结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担当保证责任。

【相关连结2】债务担当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担当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3.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1)意定的概括转移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併转让给第三人。

(2)法定的概括转移①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併的,由合併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商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担当“连带”债务。

(2021年案例分析题)【解释】与“债权人”的另行商定对债权人才有约束力。

【例题·单选题】a公司分立为b公司和c公司,分立时b公司和c公司明确商定a公司以前的债务由b公司担当。

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

依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由b公司担当b.由c公司担当c.由b公司、c公司平均担当d.由b公司、c公司担当连带责任【答案】d【解析】“a公司以前的债务由b公司担当”,并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商定”,而是“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商定”,不得对抗债权人。

注会考试《经济法》第4章

注会考试《经济法》第4章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简介:1.本章属于重点章节,平均分值在16分左右,而且每年都会考查主观题。

本章教材在13年和14年都有明显新增内容,所以今年考核中仍需继续关注。

2.本章出题往往是在具体合同的背景下,容易涉及大题的合同有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

3.本章学习以理解为主,入门难度不大,但是题目比较灵活,所以需要学员能够结合历年考题体会出题思路。

【考点一】合同的基本理论(两星) 【考点介绍】 本考点偶尔出题,考核形式为客观题,重点在于合同法的适用情形和实践合同的例子。

一、《合同法》的适用 1.适用: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不适用: (1)特定合同中非平等的关系:政府用于公权力进行行政管理,如行政奖励的合同。

【注意】并非所有牵涉政府的都是非平等:政府采购合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受合同法调整。

(2)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例题·多选题】(2009年)下列协议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 )。

A.监护协议 B.政府采购协议 C.专利转让协议 D.股权转让协议『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分类按法律对名称和规则是否有规定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按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对价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和双务合同按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1)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2)实践合同: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注意】常见的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

★ 【考点二】合同的相对性理论(两星) 【考点介绍】 本考点本身虽然只是偶尔出题,但是它的观点在教材很多内容中都有体现,考核的也很多。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高频考点:合同的相对性(一)合同相对性的内涵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

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与责任的相对性。

在注会经济法考试中需重点把握以下三点: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案例1】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经过甲同意,乙又将房屋以自己的名义出租给丙。

这是合法转租。

因甲、丙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这里爱从两个角度考查合同的相对性:①甲无权请求丙向自己支付租金。

②若丙损害房屋,甲有权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但无权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甲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损害赔偿。

【案例2】甲委托乙加工1000套服装,乙擅自将其中的200套交给丙完成。

乙向甲交付1000套服装后,甲发现其中的200套(均为丙加工)不合格。

本案中:①甲、丙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②甲不能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甲只能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1.合同保全“代位权”与“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债权人在法定条件成就时,得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2.买卖不破租赁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因买卖、赠与、继承、企业合并)发生变动的,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继续有效。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人的连带责任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单式联运合同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考点一】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及其分类★▲【考点二】合同相对性原则★★★【总结】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考点三】合同的订立程序1.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2.要约的生效与失效(理解)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4.承诺变更、迟到、撤回★★【考点四】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考点五】格式条款的无效★★【考点六】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比较▲【考点七】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顺序:协议补充——按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按合同法规定注意:“履行义务一方”应当根据具体的合同来判断▲【考点八】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能够区分是哪种抗辩权▲【考点九】代位权★★★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考点十】撤销权★★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考点十一】反担保的方式(理解)【考点十二】保证1.保证人条件★▲2.保证合同——书面合同★★★(注意案例)(1)书面保证合同(2)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3)主合同虽无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盖章的(即写有“保证人:某某某”)(4)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3.保证方式★★★▲4.主合同变化与保证责任承担★★5.保证期间★★★6.保证的诉讼时效(了解)确定保证人一定会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才存在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问题。

▲【考点十三】定金★★★【考点十四】合同的转让★★★【考点十五】合同解除★★★(注意案例)【考点十六】抵销★★【考点十七】提存★★★【考点十八】违约责任★★★【考点十九】买卖合同★★★1.一物多卖问题(理解)▲2.风险转移:买卖合同+交付=风险转移★★★(案例)3.标的物的检验★★★(注意案例)▲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应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并将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否则,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

质检期: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以“合理期间”,最长不超过两年。

4.特种买卖★5.商品房买卖★★★(1)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的性质▲(2)单方解除权▲(3)买受人单方解除+惩罚性赔偿买受人在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讲述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讲述

经济法CPA第四章合同法讲述一、引言经济法是指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体系,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是经济活动中的基本法律工具。

本文将对经济法CPA第四章中的合同法进行详细讲述。

二、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法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并促进经济发展。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具有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合同的成立和效力1.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素:意思表示、内容确定以及合法形式。

意思表示即当事人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表达其意愿;内容确定指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应当明确;合法形式是指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2.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主要包括合同的生效、履行和终止。

合同的生效是指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终止包括合同到期、解除、变更等情况。

四、合同的内容和效果1. 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主体条款和附加条款。

主体条款是指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物价、数量、质量等重要事项;附加条款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如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

2. 合同的效果合同的效果主要包括约束力、相对性和不抗辩性。

约束力是指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相对性是指合同只对当事人双方产生权利义务;不抗辩性是指当事人不能以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五、合同的违约和救济1. 合同的违约合同的违约指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合同的违约可以是实质性违约和形式违约,实质性违约指违反合同的主要义务,形式违约指违反合同的次要义务。

2. 合同的救济合同的救济主要包括损害赔偿、利益返还和强制履行等方式。

当事人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选择适当的救济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合同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合同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合同法律制度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成立的时间在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解释】上面2点体现实际履行与合同成立的关系(实质重于形式)。

2.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合同的履行规则1. 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规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仍然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履行规则。

【解释】注意这里履行规则的顺位关系,先协议,然后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最终才按照法定的履行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2. 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或者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故第三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均应由合同的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串讲-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11页)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串讲-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11页)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法总则01 合同基本理论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平等主体之间的签订的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3.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合同的分类:1.是否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有名合同:出现在合同法分则中,通常有特别规制。

无名合同:未在合同法分则中列明,但只要不违反效力规定,通常有效。

2.当事人是否互负对价义务单务合同:单方负有义务。

例如:赠与合同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

绝大多数合同都是此类3.是否需要现实交付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

绝大多数合同属于此类实践合同:除意思表示外,还需其他行为。

例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定金合同02 合同订立要约与承诺(主观题):缔约过失责任:03 合同的履行约定不明时履行规则:三种抗辩权对比:代位权与撤销权对比(主观题):04 合同的担保(主观题)保证合同成立:1.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定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盖章的,合同成立。

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3.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4.当事人在借据、收据、欠条、合同上签字盖章,但未表明保证人身份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提示: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从合同。

保证人:1.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

2.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国家机关可以为保证人。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做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担任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6.保证人必须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保证的分类: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1.债权人转让债权,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串讲-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14页)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串讲-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14页)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考点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不适用: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非平等主体间的协议。

2.适用:政府采购合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

【考点2】合同的相对性1.由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向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3】要约1.★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注意】悬赏广告一定是要约。

2.要约:内容具体确定 +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链接】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注意】数据电文:指定特定系统相对人看进入该系统时,未指定的以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可以撤回,撤回时未生效;可以撤销,撤销后会失效。

【注意】要约不得撤销:①★确定了承诺期限;②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拒绝;撤销;期限届满未作承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考点4】承诺1.以信件方式要约的承诺期限:信件载明的日期→投寄的邮戳日期2.承诺可以撤回,不得撤销。

3.★新要约:【考点5】合同的成立1.成立时间:2.成立地点:3.缔约过失责任:指当事人因有过错而违反了缔约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赔偿责任、信赖利益损失)。

【考点6】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无效:(1)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二编 民事法律制度——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二编 民事法律制度——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二编民事法律制度——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本章考情(1)历年规律本章属于重点章节,平均分值在16分左右,而且每年都会考查主观题。

本章的重点为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以及租赁合同。

本章出题往往是在具体合同的背景下,结合考查总则和分则的内容。

(2)学习建议本章内容繁多,但并不难以理解,因此需要结合实际,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

■本章脉络■知识点详解知识点:合同的基本理论√难度:低√重要性:低√重点:合同的分类一、《合同法》的适用1.适用: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不适用:(1)非平等主体间的关系:政府用公权力进行行政管理,如行政奖励的合同。

【注意】并非所有牵涉政府的都是非平等:政府采购合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受合同法调整。

(2)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例题·多选题】(2009年)下列协议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

A.监护协议B.政府采购协议C.专利转让协议D.股权转让协议『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法》适用范围。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分类知识点:合同的相对性理论√难度:低√重要性:低√重点:涉他合同一、理论分析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是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

1.涉他合同:(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有瑕疵,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结论】合同具有相对性,不论是向第三人履行,还是由第三人履行,责任只约束债务人和债权人。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04讲 合同法律制度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04讲 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近几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3分,会在案例题中与物权法进行结合考察,本章内容需要大家需要准确理解,部分内容需要记忆,但不多。

重点知识点为:合同通则: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保证、违约责任、定金;典型合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以及融资租赁合同。

考点内容学习要点年度分布合同通则合同的订立与效力□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生效、失效、撤回、撤销)□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格式条款□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2021、2020、2018、2016、2014、2012合同的履行规则□合同的漏洞补充2014抗辩权□不同抗辩权的区别和适用规则□不安抗辩权的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2022、2012保全制度□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的条件□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诉讼和法律效果2015合同的担保□设立保证合同的方式□保证的类型 □混合担保的处理□保证期间□主债权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定金合同的成立 □定金罚则的适用2019、2012合同的变更、转让与消灭□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债务的抵充顺序□约定抵销和法定抵销□提存的效力□法定解除权VS随时解除2019、2015、2014、2012典型合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和检验□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2021、2021、2020、2013赠与合同□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撤销2021、2020、2017、2016、2012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种类□出租人的维修义务□承租人转租的处理□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房屋租赁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2016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解除2021、2013建设工程合同□分包、转包的问题□承包人的垫资2022、2016、2014、2013、2012委托合同□转委托□隐名代理□任意解除权2015第一部分 通则 考点考点1-一般规定★ 一、合同的分类一、合同的分类划分标准类型举例《民法典》合同编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有名合同(典型合同)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对价义务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保证合同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是否需要现实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诺成合同如:赠与合同、质押合同等实践合同如:保管、定金、自然人借款合同 二、合同的相对性二、合同的相对性(一)主体的相对性1.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相互之间才能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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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七)
第五单元合同的转让和解除
【考点5】提存(P88)(2009年案例分析题、2009年多选题、2012年多选题、2014年单选题)
1.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
(1)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链接】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通知义务(后合同义务)
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3.提存的法律效力
(1)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而非原债务人)所有。

【解释】5年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相关链接】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例题1·多选题】债务人甲因债权人乙下落不明,遂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名贵西服一套交当地公证机关提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提存期间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2009年新制度)
A.西服提存后,甲负有通知义务
B.保管西服产生的保管费由乙承担
C.如果西服因为地震灭失,损失由乙承担
D.如果自提存之日起5年后,乙仍没有领取西服,甲可以在交付保管费后取回西服
【答案】BC
【解析】(1)选项A: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2)选项BC: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3)选项D: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例题2·多选题】甲、乙双方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水泥10吨。

乙按约定日期向甲交货,但甲因躲避他人债务不知去向。

乙无奈,将水泥提存。

提存当晚,突降特大暴雨,库房坍塌,水泥被水浸泡,全部毁损。

1个月后,甲躲债归来,请求乙交付水泥。

乙拒绝,并要求甲支付水泥价款和提存费用。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2年A卷)
A.乙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有权拒绝甲交付水泥的请求
B.水泥毁损的损失应由甲承担
C.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水泥价款
D.乙无权要求甲支付提存费用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C: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乙)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2)选项BD:提存成立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甲)承担,提存费用由债权人(甲)负担。

【例题3·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提存的法律效果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4年)
A.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务人承担
B.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C.债权人提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则消灭
D.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务人所有
【答案】B
【解析】(1)选项A: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2)选项C: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3)选项D: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第六单元违约责任
【考点1】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P89)
1.继续履行
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2.补救措施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损害赔偿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009年原制度案例分析题、2010年案例分析题)
(2)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混合过错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张某与甲公司订立汽车买卖合同,后张某驾驶该汽车超载行驶,由于汽车钢圈(质量不合格)破碎导致翻车,给张某造成损失。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因超载)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5)损益相抵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将其设备作价100万元卖给乙公司。

之后,乙公司将该设备作价180万元转卖给丙公司(双方约定了30万元的违约金,此外由乙公司承担10万元的运费)。

因甲公司违约,致使乙公司不能向丙公司交付设备。

在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中:(1)因甲公司违约,给乙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为30万元(乙公司需要向丙公司支付30万元的违约金),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为80万元(转手买卖的价差);(2)因甲公司违约,乙公司获有利益10万元(省下了10万元的运费);(3)违约方甲公司主张从损失赔偿额(110万元)中扣除该部分利益(10万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支付违约金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1)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2)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2)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

(3)《买卖合同解释》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①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②买卖合同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定金(2002年案例分析题、2006年单选题)
(1)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2)《买卖合同解释》中关于定金的规定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相关链接】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限。

【例题·单选题】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0吨铜材,货款为20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30万元。

甲因将铜材卖给丙而无法向乙交货。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乙向法院起诉时,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 )。

(2006年)
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
B.请求甲支付违约金30万元
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30万元,同时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
D.请求甲支付违约金30万元,同时请求返还定金20万元
【答案】D
【解析】(1)选项A:20万元的定金本来就是乙的,如果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对甲的惩罚只有20万元;(2)选项B:20万元的定金本来就是乙的,只请求甲支付违约金30万元,对甲的惩罚只有10万元;(3)选项C:定金罚则、违约金罚则不能并用。

【考点2】违约责任的相对性(P89)
由于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因此,违约责任也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

1.涉及第三人的合同(2003年案例分析题、2011年单选题)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解释】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按照约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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